許多流血事件使它復興。因為這種腐敗以及對自由生活的輕蔑態(tài)度,源于那個城邦中存在的一種不平等;要想使之變得平等,就必須使用極特殊的手段,這些手段只有少數(shù)人知道如何使用或者愿意使用,我將在后面適當?shù)牡胤礁釉敿毜卣劦剿?。[D I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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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在腐敗的城邦里,如果已經(jīng)有了自由政體,能夠以何種方式維持它;如果沒有這種政體,能夠以何種方式建立它
我相信,考慮這樣一個問題并非離題,也不與上述話題相背離,即在一個腐敗的城邦里,如果已經(jīng)有一種自由的政體,能否維持之;如果沒有這種政體,能否建立之。關(guān)于這個問題,我說,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做起來都很困難;雖然提供這方面的通例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可能必須根據(jù)腐敗擴及范圍的大小而行事),但既然對每件事物都進行討論是好事,所以我不想漏掉這個問題。我要假設一個極其腐敗的城邦,由此我想要越發(fā)增加這種難度,因為不可能有足以控制普遍腐敗的法律和體制。因為如同良好的風俗習慣要想得以維持就需要法律一樣,法律要想得到遵守也需要良好的習俗。除此之外,在一個共和國里,在其誕生之初當人們還是好人的時候制定的各項政制和法律,在后來當人們變壞的時候就不再適合。即使在一個城邦里法律隨著情況的變化而發(fā)生變化,但其體制永遠不會變或者很少變化;這使得僅僅新的法律是不夠的,因為那些仍未改變的體制在腐蝕它們。
為了使人更好地理解這個部分,我說,在羅馬,控制公民的是政府體制,確切地說是城邦體制,此外還有法律以及官員。城邦體制是人民的權(quán)力、元老院的權(quán)力、保民官的權(quán)力、執(zhí)政官的權(quán)力,競選官員和任命官員的方式以及制定法律的方式。這些體制在事態(tài)的發(fā)展過程中很少或者根本不發(fā)生變化。那些對公民加以控制的法律,如關(guān)于通奸的法律[Lex Julia de adulteriis,奧古斯都皇帝于公元前18年頒布。
]、限制奢侈法[涉及奢侈的法律最早是在公元前215年通過的(Livy, XXXIV 4),后又數(shù)次頒布類似的法律,直至愷撒在公元前46年頒布的Lex Julia sumptuaria。
]、關(guān)于選舉舞弊的法律[此類法律不絕如縷:從公元前358年的Lex Poetelia(Livy, VII 15),公元前81年的Lex Cornelia Baebia de ambita,公元前67年的Lex Calpurnia,一直到公元前18年的Lex Julia,都是為了防范選舉舞弊。
]以及其他許多法律,則隨著公民逐漸變得腐化而發(fā)生變化。但是,由于那些受腐敗影響而不再是好的城邦體制保持不變,所以那些經(jīng)過革新的法律不足以使人們保持良善;但是,那些法律也可能很有用,只要在改革法律的同時,對那些體制也加以改革。
在腐敗的城邦里這些體制確實不好,這一點尤其在兩件事情上明顯可見,即任命官員和創(chuàng)制法律。羅馬人民只把執(zhí)政官職位以及其他城邦首要職位給予那些參加競選的人。這種體制一開始是好的,因為只有那些覺得自己配得上這些職位的公民才會參加這些職位的競選,并且競選失敗是不光彩的;因此,為了被認為是配得上的,每個人的舉止都表現(xiàn)得很好。后來,在腐敗的城邦里這種方法變得極其有害,因為不是那些有較多能力的人而是那些擁有較多權(quán)勢的人參加官職的競選;那些無權(quán)無勢者,無論多么有德行,都因為害怕而對參加官職的競選避而遠之。這種弊病不是一下子就發(fā)生的,而是逐步形成的,如同所有其他弊病所發(fā)生的那樣。因為在羅馬人征服非洲和亞洲,并使幾乎整個希臘從屬于它之后,他們對于他們的自由變得很有信心,并認為不再有能使他們感到害怕的敵人。這種自信以及敵人的弱小,使羅馬人民在給予執(zhí)政官職位時不再考慮德行,而是考慮受人歡迎,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