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一個孩子的將來,如果沒有能力照顧好被收養(yǎng)的孩子而強行收養(yǎng)的話,這樣不僅會給自己造成一定的困擾,同時還會影響孩子的一生。所以,即使是愛心,也一定要在確認自己能力的前提下去行使,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自己和被收養(yǎng)的孩子都能有一個更好的將來。
“搜”出來的反思 人身自由權
2009年8月23日上午,在廣州市天河北某國際酒店從事客房服務的小梁和往常一樣,推著一輛放滿房間用品的小車,對已退房的房間進行清潔,并了解未退房房間的使用情況。小梁來到921房,進入房間后,小梁看到桌子上有一沓現金,當即準備退出,但這時,客人突然回來了,在清點了桌子上的現金后,客人稱少了400元。小梁馬上向客人表示沒有偷錢,并打電話叫客房部副經理前來處理。隨后趕到的副經理在問明情況后,要小梁去9樓的工作間等候,并進房間與客人溝通。
半個多小時后,客房部副經理來到工作間向小梁了解情況。隨后其要求小梁將身上的所有口袋都翻出來給她看,在檢查完小梁的口袋后,副經理顯然沒有得到她想要的答案。滿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誰知副經理竟然要求她把所有的衣服脫下來搜身檢查,雖然當時小梁極其不情愿,但還是勉為其難地把衣服脫掉,當只剩內衣內褲時,經理竟然還要求小梁把內衣脫下來,雖然心里不愿意,但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她還是把內衣脫掉了。見沒有結果,副經理讓小梁離開了工作間。
但令小梁意想不到的事情還在后面。第二天早上上班,酒店管理方竟要求小梁辭職。小梁不服,和酒店進行交涉,但酒店以這次的事件已經給酒店造成了嚴重影響為由,堅持要求小梁必須走人。聽到酒店的解釋,盡管不情愿,她還是辭職了。
辭職后的小梁心情非常郁悶,脾氣也變的很暴躁,覺得人格受到了侮辱。
搜身,仿佛已經成了各個用人單位查找其丟失物的潛規(guī)則。
2002年8月6日,廣東省從化市旗桿鎮(zhèn)永創(chuàng)鉆石廠發(fā)現丟失了價值約500元的4顆鉆石。于是廠方決定在所涉及的三個加工車間里搜查。在三次搜查未果之后,廠方決定對這三個車間的103名員工(其中,男工20名,女工83名),進行脫衣搜身。直到晚9點,依然沒有結果。整個搜身檢查共歷時八個多小時,期間,廠方不準工人喝水、吃飯,嚴禁上廁所。
2003年7月22日,在北京凱美苑飲食服務有限公司的一名職工夏菊,因同事丟了100元而遭該公司經理的搜身。
2006年10月16日,無錫市九龍公交公司接到舉報說有人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公司營業(yè)款,于是該公司便組織相關人員對33名點鈔員進行了搜身。
2009年2月20日,雀巢咖啡廠接到舉報,有人在生產線上偷了咖啡。于是,管理人員和保安一起把正在作業(yè)的幾名臨時員工叫到更衣室,讓她們把工衣在保安面前脫下來以示清白,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幾名臨時員工就在保安的監(jiān)視下將衣服脫了,但該廠管理者卻并未在臨時員工身上搜出任何東西。
在法治社會中,竟會一次又一次發(fā)生著這些與法制精神格格不入的事情。因丟東西進而搜查員工的身體,仿佛成了一些人光明正大的妨害職工人身自由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p>
人身自由是公民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公民的身體為自己所有,不受他人非法限制。如果公民一旦失去了人身自由,也就失去了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可能,人身自由權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的基礎。人身自由僅指公民的身體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監(jiān)禁、逮捕或羈押的權利。
近年來,隨著社會法制化進程的加快,使得依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