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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走進生活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識(1)

每天學點法律常識 作者:宣煬


橫亙在求職者面前的種種歧視 平等權

事件一 家住安徽蕪湖一個小鄉(xiāng)村的陶令,3歲那年,得了一場大病,接連發(fā)了幾天高燒。等燒退之后,母親發(fā)現(xiàn)陶令的腿出了問題,陶令得的是“小兒麻痹癥”。這場疾病在陶令身上留下了明顯痕跡:右腿肌肉輕微萎縮,右腿比左腿短兩厘米。

1996年,通過自考拿到大專文憑的他,考上了南京大學作家班。兩年的脫產(chǎn)學習之后,又拿到了本科文憑。1998年蕪湖市廣播電視局面向社會公開招聘18名工作人員,剛剛拿到本科文憑的陶令興沖沖地去報了名。經(jīng)過幾輪的業(yè)務考試后,有朋友私下向他透露,他的成績在應試的幾百人中名列第五。在最后一輪的體檢中雖然沒有關于小兒麻痹癥的檢查,但陶令還是主動把自己的情況告訴了醫(yī)生。然而,陶令的誠實并沒有換來招聘者的青睞。被拒之門外的陶令為此找到廣播電視局詢問,對此,他們的理由是“腿不好,扛不了攝像機”。蕪湖市人事局的一位同志為陶令感到可惜,就把他推薦給蕪湖市經(jīng)濟廣播電臺。而經(jīng)濟廣播電臺的一位負責人卻以陶令“腿不便利,不適合做記者”拒絕了他。

當時,剛好蕪湖市的一家報社需要人,市人事局就把陶令推薦過去。陶令心想,先落下腳再說,做的時間久了,自然會轉正的。按照報社的規(guī)定,新進人員都要從校對做起。但陶令做校對一做就是三年。2001年,當初和陶令同時進報社做校對的同事幾乎全都被調(diào)去做記者、編輯了,只有陶令還被留在校對崗位上。

陶令終于忍不住了,直接找到主編詢問原因,得到的答復是:我們也想把你調(diào)去做記者,但是你的腿 陶令說,那我做編輯也可以啊,編輯畢竟大部分時間是在辦公室里的,主編這次足足好幾分鐘一言不發(fā)

事件二 2006年6月,某縣公開招聘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剛從萬州一所大學畢業(yè)的小孟回到家鄉(xiāng)報了名,報考的崗位是縣經(jīng)委綜合執(zhí)法大隊。

7月初,縣人事局在網(wǎng)上公布了筆試、面試和總成績,小孟的總成績排名在第6位。該崗位要招15人,也就是說,此時的他已經(jīng)一只腳踏進經(jīng)委綜合執(zhí)法大隊大門了。

然而,接下來的事情讓小孟傻眼了 體檢時,因為身高沒有達到1.68米,之前的努力全部前功盡棄。和小孟同樣命運的還有另外6名考生,縣人事局在網(wǎng)站上公布的原因是“7名考生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

23歲的小孟第一次求職就碰到如此尷尬事,心里很是憤憤不平,難道身高能成為衡量一個人能力的標準嗎?

現(xiàn)在求職者越來越多,招聘單位的招聘條件也越來越古怪:只招男性;身高必須在1.68以上;相貌必須端正;未婚;一年之內(nèi)不允許結婚等等。在這些帶有歧視性的招聘條件中,女性受到歧視的幾率遠遠超過男性。在面對這些無理的規(guī)定時,不少女性求職者不得不選擇撒謊。

剛剛度蜜月回來的小孫應聘到某公司做行政助理,在應聘時隱瞞了自己不久前剛結婚的事實,在招聘登記表上注明:未婚。然而,工作不久,她懷孕了。由于常常需要去醫(yī)院檢查,秘密很快就泄露了。在單位領導的追問下,她告訴單位領導自己是在工作后結婚的,單位領導則要求她提供結婚證。情急之下,她悄悄地修改了結婚證上的日期,但結果還是被領導的“火眼金睛”發(fā)現(xiàn)了。

隨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無奈中,小孫只得求助于法律。單位向仲裁機構解釋:小孫不符合單位當時的招聘規(guī)定。仲裁機構則明確表態(tài):“錄用規(guī)定含有性別歧視,不予以支持?!焙髞?,這件事情在雙方的調(diào)解下達成一致,公司給予小孫一定的補償金,小孫離開公司。

平等權作為人權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社會成員在社會生活中享有地位平等的權利。近些年,平等權問題成為中國社會和學界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有關平等權問題的理論討論和立法、司法、行政執(zhí)法案例也不斷出現(xiàn)。

平等權問題有一個發(fā)展過程。最初較多地發(fā)生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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