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手續(xù)時,機場工作人員告訴他貴重東西不能托運,于是他就到10號柜臺找值班主任咨詢,卻把裝有14公斤黃金首飾的紙箱放在行李車上。10分鐘后,當王騰業(yè)返回原處,發(fā)現(xiàn)紙箱不見了,便急忙向警方報警。
當天晚上,機場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別在梁麗和其同事家找回了這批黃金首飾。經(jīng)鑒定,在梁麗處找回的首飾均為足金首飾,總重13599.1克,價值人民幣2893922元;在其同事處找回的黃金首飾價值172142元。
在對梁麗的審判中,梁麗的行為究竟是“盜竊罪”還是“侵占罪”成了本案的焦點。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本案中,如果認為梁麗的行為應該按照盜竊罪來處罰,那么梁麗完全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但分析本案中梁麗在撿到黃金后的一連串行為,判決其盜竊罪顯然有些牽強。
首先,從案發(fā)過程,可以看出梁麗在看到那個紙箱的時候,以為是他人遺棄物才拿走的,在拿走紙箱時,她并沒有意識到那個紙箱里面可能裝的是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因此梁麗不具有盜竊罪的故意。
其次,梁麗誤以為紙箱是他人的遺棄物,對于這一事實認識錯誤。刑法中通常的觀點:如果行為人想犯輕罪而事實上犯了重罪,如果這兩個罪同質的話,那么,也只在輕罪的犯罪內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當梁麗誤以為是他人遺忘或遺棄的財物,但事實是占有他人的財物,充其量也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圍內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可以按照盜竊罪來處罰。
最后,梁麗把這些財物拿回家,是否屬于“拒不交出”情節(jié)?侵占罪中的“遺忘物”指物主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疏忽而忘記拿走,一般尚未完全脫離物主的控制范圍。刑法只是把非法占有他人由于一時疏忽而遺忘于特定地方的財物作為犯罪予以懲處。本案中紙箱顯然是王騰業(yè)因自己一時疏忽而遺忘在行李車上,實際上臨時脫離其控制范圍,因此,可以把它理解為遺忘物。梁麗在撿到紙箱后,沒有交公卻拿回家中,可見其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意圖。
在這里還應注意一點,侵占罪構成要件中還要求存在“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情節(jié)。如何理解“拒不交出”呢?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被害人或有關機關找行為人索要,而行為人拒不交還,才屬于刑法上的“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表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屬于侵占罪中的“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疑罪從無原則,應采納第一種觀點。本案中,梁麗在警方找到其家后,交出了撿到的黃金,可見,梁麗的行為不屬于“拒不交出”的情節(jié)。
2009年9月25日,檢察機關最終認定梁麗犯盜竊罪的證據(jù)不足,認定其行為構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屬于“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所以,當檢方不起訴之后,金龍公司成為了決定梁麗以后命運的關鍵。案中,東莞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先生誠懇地說,公司只想找回失去的東西,并沒想過追究誰的責任。這就意味著,梁麗已經(jīng)沒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風險,徹底自由了。
法律課堂:
拾金不昧是一種美德,梁麗案件凸顯了部分公眾法律意識的淡薄和道德的缺失,讓人們開始認真反思究竟該以何種心態(tài)對待路上撿到的東西,不管那東西是價值百萬還是一文不值,“拾金不昧”不僅是對人們道德的要求,如果處置不當就可能觸碰法律的紅線。
環(huán)境污染,后患無窮 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問題
“環(huán)境”是人們經(jīng)常使用的一個詞匯,比如,工作環(huán)境、生活環(huán)境、學習環(huán)境等。但這些“環(huán)境”卻和作為法律保護對象的“環(huán)境”存在著差別?!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關于“環(huán)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