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青年朋友有條處世格言,叫做“一不偷,二不搶,三不反對共產(chǎn)黨”,認為這樣既不會犯政治錯誤,也不會違法犯罪,可以確保一生平安幸福。應當說,主觀愿望不壞,但世事復雜,光想一生平安不行,重要的是應當想一想,怎樣才能使一生平安幸福。沒有一定的法律知識,這是很難做到的。
例如:曉蕾,女,24歲,某網(wǎng)吧收銀員。一日午夜,她在網(wǎng)吧撿到一個錢包。打開一看,里面有張銀行卡和一個男子的身份證。下班時,她將錢包悄悄帶回家。第二天,她找到一家銀行的自動取款機,試著用失主身份證號破譯銀行卡密碼,沒想到一次就猜對了。卡里有存款1 5萬元。曉蕾連續(xù)取出5000元后,又趕緊找來了男友,讓他以身份證上男子的名義去把剩下的一萬元取出來。男友跟曉蕾找到一家銀行,取出一萬元錢后,就將失主的銀行卡和身份證一起扔掉了。這筆意外之財令這對戀人著實興奮了幾天,世上竟有如此好運,簡直是天上掉下來個大餡餅。
然而外財常常帶著災禍來。4天之后,警方將他倆抓獲。他們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將受到法律的審判。
法律聚焦: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shù)量較大的行為。
任何一種犯罪都有其特定的4個構(gòu)成要件。本罪的構(gòu)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和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具體手段有:①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包括用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支取現(xiàn)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jié)算的各種服務;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如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上述案例便是;④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實質(zhì)上是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費信貸,即允許持卡人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先進行消費,以后再由持卡人補足資金,并按規(guī)定支付一定的利息。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本罪還有數(shù)額方面的要求,即必須是騙取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根據(jù)1997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guī)定:“數(shù)額較大”在本罪中是指詐騙數(shù)額在5000元以上的;“數(shù)額巨大”是指詐騙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數(shù)額特別巨大”是指詐騙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在主觀方面,本罪主體必須是故意,并且具有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財物的目的。
關于本罪的刑罰及量刑幅度,《刑法》第196條規(guī)定出三檔:一是數(shù)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二是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三是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案例警示:
(1)不貪外財,不惹禍災
雖然“人不得外財不富,馬不吃夜草不肥”,但實際上,事實一千遍地證明,外財常常伴著災禍來。因此,有社會閱歷的人告訴我們,他人之財不可貪,不義之財不可沾。否則將會遇到“人為財死,鳥為食亡”的人生悲劇。
(2)“餡餅”常常是“陷阱”,外財常常是天災
天上不能掉餡餅,世間沒有免費的午餐。當有一天,你同曉蕾一樣可能拾到他人的財物,請不要將此當成天上掉下來的餡餅,若你一旦起了貪念,這“餡餅”就可能變成“陷阱”。不要認為不偷不搶就不犯法,曉蕾拿別人的銀行卡蒙對了卡號取出了錢時,以為很幸運,然而其行為已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因為她和她的男友本來不是持卡者本人,卻謊冒持卡人取人錢財,受到法律制裁則在所難免。
(3)潔身自好,不貪為寶
古時有一清官,對重金賄賂他的人說:我以不貪為寶,你以金錢為寶。我若是收了你的金錢,我倆便都失去自己的寶貝了。還是收回你的金錢吧,讓我們各持其寶。以不貪為寶確實是為人高貴的品德。身處花花世界能拒絕物欲誘惑的人,靠的是潔身自好和不斷的自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