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陳春與妻子姜鳳婚后多年無子,經查,問題出在妻子姜鳳身上。陳春認為“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家中無子沒人氣,便和妻子商量,要找人借腹生子。姜鳳因其自身缺陷只能委曲求全。于是,陳春在村中選中了阿梅,阿梅的丈夫多年生病,家中生活全靠她操持。當陳春找到阿梅說出心事時,阿梅笑著答應了。此后,陳春就經常帶著錢物到阿梅家??墒牵髞黻惔喊l(fā)現阿梅還和別的男人有染,十分氣憤,他怕有了孩子品種不純,就質問阿梅,不想阿梅嘲弄他說:“就憑你的實力,還想承包我?我是你專用的嗎?”石擊出火,人激出禍。陳春花了不少錢財,借腹生子不成,反遭奚落,不由得怒從心起。一日深夜,陳春破窗跳入阿梅的家中,揮刀一陣亂刺,殺死了阿梅及其丈夫,并將屋內的家具砸了個稀爛。陳春就此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
法律聚焦:借腹生子
借腹生子,是指在婚姻關系中,妻子一方無法懷孕生子而雇傭其他女性代理受孕。代孕有提供子宮和提供子宮并且提供卵子兩種情形。
我國婚姻法對代孕沒有規(guī)定,但衛(wèi)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卻做了明確的禁止規(guī)定。該《辦法》第3條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和醫(y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第25條還規(guī)定: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yī)療機構實施代孕技術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借腹生子行為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未婚的代孕者生育本身就違反了法律和政策,已婚未生育的代孕者給別人代孕后就不能再為自己生育,而已生育過的已婚婦女代孕,就更是嚴重違反計劃生育規(guī)定。
由此可見,國家法律禁止借腹生子的行為,即便該行為在生活中發(fā)生,法律也不保護。
案例警示:
(1)無子不可怕,無知才可怕
人們應打破陳腐的生育觀念,養(yǎng)兒已不是防老的唯一方法,孩子也不是生活的全部。無子并不可怕,無知才真正可怕。借腹生子不僅違法,也會給家庭埋下一系列隱患,如親權的確定,撫養(yǎng)權的爭奪,探視權的主張,這都將導致種種糾紛的產生。目前,法律對此尚無明確規(guī)定,所以此類爭訟難以通過法律來解決,當事人的主張常常得不到法律的認可,使相應的權利受到損害后無法獲得法律保護。
(2)借腹生子,有悖道德倫理
借腹生子常造成多父母的現象,使得親屬關系混亂,如孕育母親、撫養(yǎng)母親。借腹生子常導致婚外性關系而有悖道德;而代孕母親有的以專職代孕為業(yè),干起出租子宮的生意而有悖人性;在生活中,已出現的母親替女兒代孕、妹妹為嫂子代孕等實例,有悖傳統(tǒng)的倫理……借腹生子實當禁行,它身后帶來的復雜問題及影響,實在超出人們的預料。
(3)名為借腹,實為藏嬌
由于借腹生子是隱蔽的行為,大多在暗地進行,使得一些有錢人常以借腹生子之名,實則行“納妾”、包“二房”之實。此舉嚴重破壞我國計劃生育法規(guī),違反公共利益,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更是無忌的踐踏。
(4)代孕母親,受傷最深
俗話說:母子連心。十月懷胎,一朝分娩。經過日夜孕育、經過苦痛煎熬產出孩子的母親,大多對孩子難以割舍,與孩子的永遠分離是其不能忍受的。所以,代孕母親都不會完全放棄孩子,她們或主張親權、或主張?zhí)揭暀?、或主張撫養(yǎng)權等,這些都是委托者決不允許的。于是代孕母親的無限思念、深愛、悔恨都無從釋放,又因為代孕行為于法無據,又違背道德倫理,因此所有的痛苦只能由其個人品嘗,沒有討說法的地方。這種現象極易生出紛爭、械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