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責任感的公務員必然會為人們所不齒,其受到撤職的處罰也是必然的。與之相反,那些具有高度責任感的公務員則會得到人們的擁戴,會得到社會給予的更多回報。
2009年5月,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向社會公開征集人民法庭庭訓活動。截至6月20日共收到應征作品1773件。經(jīng)過評選,“公正、廉潔、為民”被確定為人民法庭庭訓。人們認為,“公正、廉潔、為民” 的庭訓內(nèi)容充分體現(xiàn)了新時期人民法院 “黨的事業(yè)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工作指導思想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體現(xiàn)了人民法庭維護司法公正、構建和諧社會的工作目標和職能,以及服務百姓、清正廉潔的職業(yè)要求,其理當成為全體人民法庭干警的價值取向和行動指南。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在人民法庭醒目處懸掛、張貼人民法庭庭訓,引導和激勵人民法庭干警,進一步增強榮譽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接受群眾的監(jiān)督。
孟德斯鳩說,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其實,我國的許多法官早就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履行了“公正、廉潔、為民”的庭訓精神,用自己的實際行動維護了契約精神、法律的尊嚴和公平正義。遼陽市人民檢察院監(jiān)所檢察處處長朱寧川就是這樣一個人人稱贊的好法官。
朱寧川從事檢察工作十幾年來,始終將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作為自己必須履行的神圣職責。他時時處處嚴格要求自己,絕不允許由于自己主觀上的懈怠,導致工作上的延誤或失誤;也絕不允許由于自己言行的不檢點,給檢察事業(yè)帶來任何不良的影響。
2007年,在偵辦遼陽市某監(jiān)獄專案時,朱寧川和同事遇到了來自社會各個方面的前所未有的壓力。他晚間辦完案回家多次被人跟蹤。他和同事外出取證,車燈被人砸壞。然而,這一切并沒有動搖他深查此案的決心。
有時候,朱寧川在辦案時還要面對當事人的誤解和質(zhì)疑。有一次,朱寧川和同事辦理一起某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的犯罪案件。當時,舉報人對他能否秉公執(zhí)法產(chǎn)生了質(zhì)疑。當事人為此雇人長期盯梢,看他是否與案件有關當事人之間有暗中交易。最終,朱寧川那種“家、單位”固定的生活方式和無私無畏、秉公執(zhí)法的工作作風徹底打消了舉報人所有的疑慮。
朱寧川在工作中,恪盡職守,秉公辦案,真正成為一名讓黨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的檢察官。而人民也給了他很高的榮譽。他曾先后多次被評為市檢察系統(tǒng)先進工作者、優(yōu)秀共產(chǎn)黨員、優(yōu)秀公務員,四次榮立個人三等功。先后獲得“優(yōu)秀青年衛(wèi)士”、 “市勤政廉政標兵”、“人民滿意的政法干警”、“全省檢察系統(tǒng)首屆十佳瀆檢科處長” 等光榮稱號,2005年入選遼寧省檢察系統(tǒng)復合型人才庫,2006年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監(jiān)所檢察一級偵查人才庫。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板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nèi)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
——法國著名思想家盧梭《社會契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