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xiàn)實的教育中,很多父母并不了解兒童的權利,兒童對自己所擁有的權利也知之甚少。那么,兒童究竟有什么權利?父母應怎樣認識兒童的權利?
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對中國生效。按照《公約》的界定,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該《公約》共54條,實質(zhì)性條款41條,其中提到的兒童權利多達幾十種,如姓名權、國籍權、受教育權、健康權、醫(yī)療保健權、受父母照料權、娛樂權、閑暇權、隱私權、表達權,等等。
在《媒介與兒童教育》一書中,我國著名媒介與兒童教育專家卜衛(wèi)認為,可將兒童享有的各種權利進一步概括為四種最基本的權利,即:
(1) 生存權—— 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并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權和獲得醫(yī)療關懷的權利。
(2) 發(fā)展權—— 每個兒童有受教育權(包括正規(guī)教育和非正規(guī)教育)和獲得其體能、智能、精神、道德和社會發(fā)展的權利。
(3) 受保護權—— 每個兒童有免受歧視、虐待和忽略的權利。孤兒、難民中的兒童等困境兒童應受到特殊保護。
(4) 參與權——每個兒童有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權利就所有影響他們生活的事項發(fā)表自己的意見。
應該說,無論是否明確認識了兒童的權利,現(xiàn)代父母對兒童的生存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還是重視的,但多少有些忽視兒童的參與權。為什么這么說呢?
現(xiàn)實生活中,兒童的參與機會太少了。我們可以回想一下,社會上關于兒童的獎項,有幾項完全由兒童自己來決定評獎事宜?學校里關于兒童的娛樂活動如“六一節(jié)”,有幾項是完全由兒童自己來決定的呢?家庭里又有多少關于兒童的升學、課外活動、購買物品、交朋友、娛樂活動聽取了孩子的意見呢?兒童的很多活動都變成了成人的活動。
關于兒童的參與權,卜衛(wèi)在《媒介與兒童教育》也做了詳細介紹,她寫道:
兒童參與權(Participation rights)是指兒童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參與權的主要條款是第12條和第13條。
第12條
締約國應確保能夠形成自己看法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兒童的一切事項自由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shù)闹匾暋?/p>
第13條
兒童應有自由發(fā)表言論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口頭、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兒童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她還使用了“參與權階梯”進一步說明兒童參與權問題,按照參與程度的不同,依次舉出了“被操縱”、“裝飾品”、“象征性參與”、“通知兒童”、“事先征詢兒童意見”、“兒童參與決定”、“兒童決定”、“兒童邀請成人提出意見并做出決定”這八個階梯,如圖2-1(關于“參與權階梯”,詳見《媒介與兒童教育》第78頁):
從第四個階梯向上,階梯越高,兒童參與程度越高,越能在參與的過程中不斷形成自己的意見,提高參與社會、家庭和文化生活的能力。
父母的兒童權利意識淡薄,孩子可能“總也長不大”。
我們常常看到,在現(xiàn)實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事情都能由兒童做決定的,父母常常以自己的意志代替了孩子的意愿,父母說什么,孩子就去照做。表面上看,孩子很“聽話”。實際上這隱藏了種種不為人察覺的危機。久而久之,孩子唯成年人“馬首是瞻”,缺乏主體意識和參與意識,由此亦可能導致缺乏獨立思考能力。若干年之后,父母也許會疲憊地感嘆“孩子為什么總也長不大”?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很多父母都希望孩子愛讀書,這當然是基于好的出發(fā)點。然而,也有很多父母在孩子讀書的問題上,并不十分尊重孩子的意愿,有的甚至采取了粗暴干預的態(tài)度。他們認為兒童文學太幼稚,不真實,讀書就是要讀名著、啃大部頭。比如有的父母急功近利地把閱讀當成提高寫作水平的工具,忽略閱讀對孩子全面發(fā)展、培養(yǎng)健康人格的作用。這樣,很多優(yōu)秀的兒童文學作品被父母無情地擋在了兒童閱讀世界的大門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