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冊

七 洪仁玕資政新篇對改革太平刑律的建議

太平天國史 作者:羅尓綱著


  七 洪仁玕資政新篇對改革太平刑律的建議 上錄太平刑律六十二條,將只述述教誡的條文除外,計斬罪刑四十二條,連坐斬罪刑一條,點天燈、五馬分尸罪刑三條。又初犯再犯枷杖,三犯斬首,初犯枷杖,再犯斬首刑三條,都列在該條斬罪內,不另立專條。其斬罪刑四十二條,分戰(zhàn)時軍令律五條,軍紀律十八條,防止叛變律十條,禮法律四條,禁惡習律四條,禁夫妻同宿律一條。在斬罪刑中,凡口角爭斗,恃強斗架,不問曲直,概斬不留;聚人演戲者全行斬首;吸煙者三犯斬首;賭博者斬首;三個禮拜不能熟記贊美天條者斬首等條都是濫刑。點天燈、五馬分尸都是酷刑。連坐律,一人反叛,未經(jīng)告發(fā),通館、通營都斬。罪及無幸,是封建法制產(chǎn)物。

  太平天國己未九年,洪仁玕來天京任軍師,總理朝綱,向天王上資政新篇,對太平刑律提出三條改革人建議說:一、善待輕犯,宜給以飲食號衣,使修街渠道路,練其一足,使二、三相連,以差人執(zhí)鞭刃掌管。輕者移別縣,重者移郡移省,期滿釋回。一以重其廉恥,二以免生他患,庶回時改過自新,此恩威并濟之法也。

  一、議第六天條曰勿殺,蓋謂天父有賞罰于來生,人無生殺于今世。然天王為天父所命以主理世人,下有不法,上〔不〕可無刑,是知遭刑者,非人殺之,是彼自縛以求天父罰之耳。雖然,為人上者,不可不親身教導之也。

  一、議大罪宜死者,置一大架圈其頸,立其足,升至桅桿頂,則去其足下之板,以吊死焉。先彰其罪狀并日期,則觀者可以股栗自儆,又少符勿殺之圣誡焉。十款天條治人心惡之未形者,制于萌念之始。諸凡國法,治人身惡之既形者,制其滋蔓之多。必先教以天條,而后齊以國法,固非不教而殺矣,亦必有恥且格爾。

  洪仁玕第一條建議是善待輕犯,移往他處,使修街渠道路,期滿釋回,寓有勞動改造用意。洪秀全同意這個建議,批道:「欽定此策是也」。

  洪仁玕第二條建議,據(jù)第六天條「不好殺人害人」的教條立論,希望能做到「勿殺」。第三條建議,改斬首為吊死,廢除點天燈、五馬分尸的酷刑。洪秀全批道:爺今圣旨斬邪留正,殺妖、殺有罪,不能免也。

  又批道:爺誡勿殺,是誡人不好謀害妄殺,非謂天法之殺人也。

  洪秀全說他奉天命(爺圣旨)伐暴救民(斬邪留正),殺敵人(殺妖),為保護人民殺犯法者(殺有罪),是奉天法,與第六天條所規(guī)定的「不好殺人害人」不同。他特別用一個「今」字,說明在當前革命戰(zhàn)爭時期,是不能免除死刑的。

  洪秀全是個堅決的鎮(zhèn)壓反革命者。而對人民內部的刑罰卻是很審慎的。太平天國司法制度是經(jīng)過層層審核,由軍師楊秀清上奏天王洪秀全取旨處決的。惟天朝宮殿內官員犯法,由洪秀全自行處治。楊秀清對此提出意見,請求凡天朝宮殿內官員犯死罪的,都交給他們審訊,經(jīng)過「細心嚴查」,「實犯死罪至極,無可寬宥者」,然后請旨處決,「如此庶無不白之冤」,而「賞罰更為稠密」。洪秀全立即接受,并贊揚楊秀清「真真天父愛善惡惡慈祥審慎之仁心也」〔一〕。李秀成是熱烈歌頌太平天國「法律嚴」,「民心佩服」的。但到天京事變后,洪秀全信任兩兄,執(zhí)政非人,賞罰失措,他又有「申嚴法令,肅正朝綱,明正賞罰」,「寬刑以代(待)萬方」的奏陳。可見太平天國的領導者天王洪秀全、軍師楊秀清,以至后期的李秀成等,對刑律都是采取審慎的態(tài)度的。

  太平刑律是農民政權與地主政權生死搏斗中產(chǎn)生的。當時不但北伐、西征在兩個戰(zhàn)場上展開激烈的戰(zhàn)爭,就是在首都天京的東門外的孝陵衛(wèi),就駐扎敵人大軍江南大營,虎視眈眈要傾覆天京。天京城內的反革命分子,又與江南大營串通,圖謀內應外合。甲寅四年二月十五日四更,以吳長松、張斷庚為首的反革命分子與江南大營密約開神策門迎接那一次,如果不是神策門內的重層柵欄在半夜里已經(jīng)樹立了起來,使反革命分子砍不開柵欄,那潛伏在神策門外的清軍就長驅入城了。太平刑律內十條防止叛變律,便是在這種背景下產(chǎn)生的。太平天國恢復漢族裝束,留長發(fā)作為革命的標志。在這十條刑律里面,有「凡私藏金銀、剃刀即是變妖,定斬不留」,和「凡剪發(fā)、剃胡、刮面,皆是不脫妖氣,斬首不留」兩條,如果不知造律的背景,就一定會不知其所以然的。至于點天燈、五馬分尸等酷刑,卻是十分殘暴的,應該譴責的,不過今天所見的太平刑律,其中大部分只是由于應付當前的形勢而制定的,并不是一種永久性的經(jīng)國致治的法制。例如「凡夫妻私犯天條者男女皆斬」一條,所謂「私犯天條」,是指夫妻不得同宿。凡夫妻同宿的,男女都斬首,這豈非古今中外天下的大謬。但考查起來,不準夫妻同宿,是金田起義時的制定。那時候,起義群眾者是全家同來,為使軍紀整肅,就必須使男女不得混雜,所以定出這條刑律來。原來預定到革命成功后夫妻就可以團聚的。到建都后一年多,革命成功尚未有期,而情況也與建都前男女同在軍中不一樣,所以甲寅四年冬就把這個規(guī)定取消,準許夫妻同居。于是這一條「凡夫妻私犯天條者男女皆斬」的刑律,也就跟著廢除了。以此例此,可知今天所見的太平刑律,如果太平天國革命成功后,不但那些連坐刑、酷刑、濫刑要廢除,就是根據(jù)革命的需要產(chǎn)生的刑律,也一定會跟著形勢的改變而廢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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