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冊

三 天王記述和詔旨頒布的刑律

太平天國史 作者:羅尓綱著


  三 天王記述和詔旨頒布的刑律 天王洪秀全在一部親自刪改、於太平天國戊午八年(一八五八年)或丁巳七年(一八五七年)底刻印的武略內(nèi),把孫子始計篇「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說軍隊編制、統(tǒng)轄、供應等制度的話,改為太平天國的刑律說:法者,十誡、十斬、十除也。

  案十誡,即十款天條。據(jù)天王此處記述太平天國的刑律卽是十誡、十斬、十除三十條。又考約在辛酉十一年(一八六一年)或略后,邴天福在江蘇金壇發(fā)的命令道:天父天兄天王,太平天國永長。第內(nèi)官員兄弟,認真獲福無量,軍民一切事務,慎行勤理莫遑。兄讀四十天法,圣心教導精詳,切勿秋毫有犯,修好練正名揚;如有不遵令者,即拿身到法場〔一〕。邴天福是封爵號,其姓名待查。他是太平天國守金壇的官員。這一道邴天福令,用黃綾墨寫,密藏在金壇城內(nèi)大南門段姓圍墻里面,一九五○年春拆除圍墻時發(fā)現(xiàn),現(xiàn)藏於上海博物館〔一〕。令中說:「兄讀四十天法,圣心教導精詳」,兄,邴天福自稱,四十天法,就是四十條太平天國刑律。圣,稱天王洪秀全,就是說洪秀全對這四十條刑律做了精詳?shù)慕虒?。?jù)最后「如有不遵令者,即拿身到法場」兩句,是說犯了這些刑律,都處以死刑。

  在同一年七月浙江秀水濮鎮(zhèn)人沈梓的日記里,記經(jīng)過白雀寺,看見貼的天王頒布的規(guī)條,有十誡、十囑、十除、十斬四十條。他記不得條文,只將刑律大意扼要地記道:「誡者,誡人犯教中之禁也。囑者,勸人從其教也。除者,除去惡習,如烏煙、花酒、釋、道之類。斬者,斬違其教也」〔二〕。將邴天福令及沈梓日記與天王所記對勘,知這時刑律,比三年前多了十囑,共四十條,又知這四十條刑律,都同施行於軍民。

  在邴天福頒布命令和沈梓記天王規(guī)條前一年,有一個曾被編入太平軍不久即逃出的余一鰲寫的見聞錄中記庚申十年(一八六○年)所見天王禁律詔旨說:「土、木、石、金、紙、瓦像,死妖該殺約六樣。邪教、粉色、煙、酒、戲、堪輿、卜、筮、祝、命、相、聃、佛、娼、優(yōu)、尼、女巫、奸、賭生妖十九項」。后云:「此詔多刻些,凡是帶兵守土眾佐將俱一體頒及也?!?br/>
  案太平天國叫敵人為「妖」,妖是該殺的。妖分死妖、生妖兩類。凡用土、木、石、金、紙、瓦六種材料做成的偶像為死妖,都是該殺的,就是都要搗毀的。凡邪教、粉色、煙、酒、戲、堪輿、卜、筮、祝、命、相、聃、佛、娼、優(yōu)、尼、女巫、奸、賭等十九項列為生妖。其實,聃,即老子,指道士,佛,指和尚,這兩類人就是太平天國所指的邪教。粉色,指娼妓。戲即優(yōu)。卜,古代用龜甲,筮,古代用蓍草,后世用卜筮為占卜的通稱。這樣生妖實祇有道士、和尚、尼姑、女巫、娼妓、通奸、賭棍、酒徒、演戲、吹鴉片、堪輿、占卜、廟祝、算命、看相等十五項。天王這道禁律詔旨,是闡述法意的,并非刑律條款。就其法意看來,主要都是對改革風俗而制定的,可供研究四十條刑律的參考。

  此外,庚申十年十月十五日(夏歷十月十二日,陽歷十一月二十四日)上海新報記蘇州事說:「城中各處有嚴律發(fā)貼,禁止一切偷盜」。這是軍事時期為維持治安而頒布的刑律。導不詳,其條款如何已不可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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