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后,肅親王善耆出走旅順。除對時局的態(tài)度外,他的債務問題也頗受時人關(guān)注。袁世凱對東三省總督趙爾巽說道:“伊久受川愚,負債二十余萬,赴旅亦有避債意?!眻蠖艘才端虻氯A銀行借款,且“家無余財,現(xiàn)屆期日,甚焦灼”。進入民國后,善耆的權(quán)勢不復存在,借款的清償失去了保障,外國銀行加緊對欠款的催索。日本正金銀行處理得較為謹慎。德華銀行則通過多種途徑,全力追索欠款,引發(fā)了一場中外交涉。在這個過程中,由于借款抵押物多為關(guān)系復雜的旗地,伴隨著民國政府推進旗地清理的浪潮,暗藏其中的地權(quán)糾紛也隨之浮出水面。
既往研究多從宗社黨等方面分析善耆在民國的活動,對他在前清遺留的債務問題關(guān)注較少。有學者在討論八旗王公群體的衰亡時,簡要論述了因德華銀行追索欠款,善耆經(jīng)營的莊園走向破產(chǎn)的過程。至于德華銀行如何追索欠款,民國政府和肅王府如何因應德方的要求,事件背后牽扯的旗地糾紛與清理等深層次問題,尚缺乏細致的研究成果。本文以民國北京政府外交部檔案為主要材料,結(jié)合德華銀行、遜清皇室宗人府檔案和其他相關(guān)記載,考察該事件的來龍去脈和有關(guān)各方的考量,以期呈現(xiàn)辛亥革命后遜清皇族產(chǎn)權(quán)糾紛和民初旗地清理的一個面向。
事件的發(fā)生
1908年,肅親王善耆以名下旗地作抵,向德華銀行借款6.5萬兩,為期半年。后因無力償還,善耆多次請求延長借貸期限。盡管難以對地畝的實際價值做出準確評估,但考慮到善耆的特殊身份和權(quán)力,銀行仍滿足了他的要求。武昌起義爆發(fā)后,銀行目睹革命形勢的迅猛發(fā)展和清廷統(tǒng)治的岌岌可危,擔心抵押土地大幅度貶值,要求善耆“要么償還拖欠了三年多的債務,要么增加更有價值的抵押品”。
然而,直至清朝覆滅,善耆都沒有償還欠款,且金額與日俱增。屢次追索無果后,銀行決定清償?shù)盅悍康兀⒃摪父吨T外交途徑。1912年7月,德國駐天津領(lǐng)事克尼平向直隸交涉使王克敏通報此事。據(jù)稱,截至1912年6月,欠款本息共計公砝銀119946.91兩。王克敏意識到,問題的關(guān)鍵在于“非通商口岸向不許外人置買私產(chǎn),倘此項欠款不即清理,則作押房地勢不能不落外人之手”,立即呈請內(nèi)務部查清此事。在此后的交涉中,防止地產(chǎn)落入外人之手始終是民國政府最重視的問題。
10月29日,善耆授權(quán)德華銀行代為出售作抵的天津和熱河地畝,承諾“兩處之地畝出售時,應用之花押,即由貴行代本爵簽字”(圖一)。此前,已有學者注意到這封函件,但將時間定為1913年10月29日,并據(jù)此判斷授權(quán)銀行變賣地產(chǎn)是善耆被多次催促后的無奈之舉。實際上,1913年4月9日,德國公使哈豪森致函中國外交部時提到,“現(xiàn)該銀行提明去年十月二十九日肅親王致該銀行一函”,并抄錄此函全文??梢?,該函當形成于1912年10月29日。換言之,授權(quán)銀行變賣地產(chǎn)是善耆在事件甫一發(fā)生即采取的辦法。
圖一 《德華行得有售賣肅親王天津熱河地畝之權(quán)茲將函件抄送》
據(jù)日人統(tǒng)計,善耆“家傳之巨額不定產(chǎn)在王公中位居一二”,“按中國低廉之市價估計,總額也值一千萬兩以上”。對比龐大的產(chǎn)業(yè),善耆在德華銀行的債務可謂微乎其微,不值一提。由于佃戶反抗、管理不善等原因,善耆難以實際控制名下的地畝和莊園,授權(quán)銀行變賣不僅可以清償債務,還能避免交易時可能遇到的麻煩,此舉或是最佳選擇。但對民國政府而言,這無疑將國土拱手他讓,為此后的交涉留下了隱患。
有了善耆的承諾,德華銀行決定采取行動。1913年1月3日,德國使館致函中國外交部,轉(zhuǎn)知銀行的要求。據(jù)該行統(tǒng)計,1908年善耆“急需款辦公家工程”,以古北口外旗地抵押,借款6.5萬兩。此外,他擔保丁士源的借款也未還清。因利息日增,原有抵品不足以償清債務,銀行決定追加抵押物,具體包括天津德國租界地畝、天津和利公司股票、天津新車站地畝、北京肅王府房契、天津和利公司地契(圖二)。
圖二 《德華銀行擬變賣肅親王抵押物以清借款》
為何善耆有如此多物品抵押在銀行?根據(jù)肅王府的陳述,善耆至少有過五次借貸:其一,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以古北口外旗地借款6.5兩,“嗣后有時還付該行銀若干,又有時向該行支取若干”。其二,宣統(tǒng)元年(1909年)八月十二日,以歐陽弁元自置天津德租界地契作押,代其借款4萬兩,后歐陽弁元還款2萬兩。其三,宣統(tǒng)元年十二月,以和利公司股票作押,代端方借款2萬兩。半年后,因無力還款,又將端方自置天津新車站地畝抵押在銀行。其四,宣統(tǒng)二年冬,溥侗借用肅王府房契借款,王府特別通知銀行“于溥侗還清款項時,即將本府房契由該行代為收存,以免再將房契另行押款”。其五,宣統(tǒng)三年三月,擔保丁士源以天津和利公司地畝官照借款1萬兩。其中,第二、三、五項均由善耆的親信下屬丁士源經(jīng)手辦理。
按照合同規(guī)定,貸款利息為每月七厘,總額不可能在三年后與本金相當。顯然,善耆的債務另有隱情。銀行保存的善耆進出款項賬單可提供相關(guān)部分信息:一方面,前述歐陽弁元的借款系以善耆名義借貸,被一同列入欠款清單,“利息每月八厘,每三個月結(jié)賬一次”。另一方面,確如肅王府所言,善耆在該行時借時還,除6.5萬兩借款外,還有多筆大宗款項進出,這是導致債臺高筑的最重要原因。至于這些借款的利率、時間,因材料所限,目前無從獲知。
借貸雙方一為外國銀行,一為前清皇族,其特殊身份決定了交涉渠道的復雜性。因地畝轉(zhuǎn)讓與買賣屬于內(nèi)務部管轄的事務,接到德國使館的節(jié)略后,外交部迅速咨文內(nèi)務部,請其查明“德華銀行所稱各項抵押物是否盡屬該親王私產(chǎn),有無另行抵押情事”,建議催促善耆盡快清償債務,以免橫生交涉。由于善耆是清皇族,民國政府需通過遜清朝廷處理此事。因此,內(nèi)務部又向內(nèi)務府和宗人府做了通報,但內(nèi)務府不直接管理皇族事務,便由宗人府直接參與后續(xù)交涉?!暗氯A銀行—德國駐華使館—外交部—內(nèi)務部—宗人府—肅王府”成為信息流轉(zhuǎn)的主要路徑。
面對民國政府的詢問,肅王府表示無意拖延還錢,只是“市面金融機關(guān)異常停滯”,難以出賣地產(chǎn),請求銀行寬予時日。這一答復沿著上述信息流轉(zhuǎn)路徑往回傳遞。隨后,圍繞追索欠款,銀行先后提出三次不同的要求,一場曠日持久的交涉由此而生。
德華銀行的要求與中方的應對
1、第一次要求:收管抵押房地
德華銀行提出的第一個要求是收管抵押房地,范圍包括北京的府邸和天津、熱河等處地畝。其中,收管府邸的舉措引起肅王府的高度警覺。3月16日,該府向京師警察廳詳細陳述欠款的來龍去脈(圖三),決定將古北口外旗地和歐陽弁元、端方在天津的地畝變賣,用以償還債款,并特別強調(diào)府邸房契“系屬寄存該行之物”“未便承認該行之要求”。對此,銀行提出強烈抗議,堅持“東四牌樓船板胡同肅王府產(chǎn)業(yè)押于敝行,為負債抵押品”,請民國政府注意保護肅王府的安全:“在肅王未能清償欠款以前,如該產(chǎn)被火被盜,或無論何故受有損失,中國政府應負賠償之責?!?/p>
圖三 《肅王房契確系寄存之物錄送函稿請查核辦理由》
因接管不順,銀行再次通過德國使館向外交部表達訴求。4月9日,使館向中方抄錄善耆授予銀行變賣地產(chǎn)的函件,據(jù)此要求中方“轉(zhuǎn)知天津及熱河該管各官,銀行擬自行管理此項抵押產(chǎn)業(yè)”,代銀行“聲明仍兼收北京肅王府邸”。民國政府不知曉善耆有此承諾,德方的突然告知令他們感到不安,但倘若聽其自由收管變賣,房地勢必落入外人之手。外交部感到棘手,迅速咨文內(nèi)務部和宗人府,請“妥籌切實辦法”。
宗人府當即就此事傳知肅王府管事。該府重申只以天津和熱河的地產(chǎn)作押,府邸只是寄存在德華銀行,“未知該行將天津、熱河地產(chǎn)作價若干,未能分晰明白,何得公然兼收北京府邸”。對于民國政府關(guān)心的“地畝、房產(chǎn)及府邸,如聽其自由變賣、收管,將來入外人之手,恐滋”,肅王府表態(tài)將“自行減售,迅即償還”。
顯然,民國政府和肅王府都反對德華銀行的要求,但二者側(cè)重點不同。政府擔心的是地產(chǎn)落入外人之手,有損國權(quán)。而肅王府并不反對賣地,失去府邸才是他們的心頭大患。盡管房契系溥侗借用,但抵押性質(zhì)亦是事實。至于肅王府所稱“曾由本府通知該行,于溥侗還清款項時,即將本府房契由該行代為收存,以免再將房契另行押款”,因材料所限,是否還清借款不得而知。但從肅王府的呈報來看,這筆借款或未還清,否則不可能只提歐陽弁元借款的償還,卻對此只字不提。
因計劃收管熱河和天津的地畝,銀行也通過德國駐天津領(lǐng)事館向直隸方面提出交涉。特派直隸交涉員徐沅的態(tài)度與前任王克敏一致,強調(diào)“借款雖系個人之事,押品究與主權(quán)有關(guān)”,“不得不詳加審慎,且不得不速與防閑”。至于解決措施,徐沅認為,丁士源經(jīng)手多項借款,“肅邸之狀況、是借款之真相,丁士源必知其詳”,若由丁士源料理此事,“必有歸結(jié)之方”。他建議內(nèi)務部,責令丁士源“清理其事,或另換合宜產(chǎn)物抵押該行,或另籌別項資產(chǎn)清償借項,抑或?qū)F(xiàn)在作押該行產(chǎn)業(yè)覓人承售,得償還款收回,免落外人之手”。
在這一階段,德華銀行提出收管抵押地產(chǎn)的要求。他們不僅通過德國使館向外交部交涉,也與京師警察廳和直隸交涉署接洽。肅王府表態(tài)自行賣地,但力拒銀行接管府邸。民國政府雖無意拖延,但出于抵制外人收購土地的考量,未對德方的要求做出回應,交涉停滯不前。
2、第二次要求:扣留善后大借款
在交涉陷入僵局時,民國政府與五國銀行團商定的善后大借款讓德華銀行看到了希望。5月27日,德國使館提出,“由四月二十六日簽押之維新大借款附件戊號中所開之各款不日由財政部撥交宗人府者,扣留此項欠款”。面對德華銀行提出的新難題,民國政府亟需尋求應對措施。
或許是徐沅的建議啟發(fā)了內(nèi)務部,他們令京師警察廳約請丁士源料理此事。丁士源表示,天津的地畝和股票由他尋主收購;熱河的地畝是旗地,歷史復雜,需熱河都統(tǒng)傳諭各莊頭配合,方能招主變賣。隨后,肅王府派志芬、文厚二人赴灤平、隆化二縣,開展旗地清理和變賣工作。外交部向德方通報該方案,稱由丁士源負責辦理,銀行“不慮欠款無著,此時自應先與丁君妥商辦理,以期了結(jié)”。
德華銀行沒有接納這一方案,仍堅持從善后大借款中扣除欠款。對此,外交部嚴正聲明,善耆的債務純屬個人借貸,“照約只能稟官設法追索,不能由官代償”,且善后借款中撥付宗人府的款項是清室優(yōu)待經(jīng)費和各旗餉銀,銀行的要求“與約章不合,礙難照辦”。此后,面對該行扣除善后借款的多次請求,外交部始終以“扣除皇室優(yōu)待費關(guān)系民國信用,況系肅王私債,萬無此種辦法”為由拒駁。正金銀行也曾要求從善后借款中扣除善耆的債務,同樣沒有得到允準。
天津方面的交涉也在同時進行。6月19日,德國駐天津領(lǐng)事再次致函徐沅,要求由銀行收管地畝。內(nèi)務部雖派丁士源料理此事,但尚未將該決定告知直隸方面,徐沅對事件的進展并不知情。面對德國領(lǐng)事新一輪的攻勢,徐沅的復函沒有提及丁士源的工作,而是闡述銀行收管熱河地畝可能遇到的困難:“其地多所,華人亦無心購買,不然肅親王何難自行出售,何必托德華銀行代辦?若竟歸該銀行管理,不獨難期售脫,恐房地租價等余利亦未易收入,則此案終難了結(jié)?!毙煦湟庠谧柚广y行收管地產(chǎn),但也道出了問題的要害。王府與旗地莊佃矛盾重重,歷史問題糾纏不清,變賣確非易事,事件的后續(xù)發(fā)展證實了這一點。
函復德國領(lǐng)事后,徐沅向外交部匯報了此事。他承認國家財政困難,難以籌款墊付,但若“不速與了結(jié),一經(jīng)外人租售,不獨辦理為難,于中國土地權(quán)大有損礙”,且“該項房地如歸官有,亦可設法售賣,歸還墊款”,建議“最好能由政府籌墊償借,將所押房地收為官有”。6月27日,外交部將中央政府的部署告知徐沅:“此案應即候由丁士源與德華銀行妥商辦理?!敝链?,等待丁士源變賣房地成為民國各級政府的共識。
7月7日,德華銀行直接致函外交部,重申從大借款中的扣除款項的要求。該行態(tài)度強硬,抱怨“內(nèi)務府屢以應酬語拒絕本行正當之請求”,指責中國政府有意偏袒肅王府,認為“中央政府應將此事通令中國官署,現(xiàn)有積欠德華銀行不償者,可將其抵據(jù)代為讓渡,絕不能置吾人于難境而不顧”。銀行還向外交部透露,丁士源變賣地產(chǎn)“頗為盡力,終無頭緒”,希望由政府出面了結(jié)此事。在此之前,銀行都是通過德國使館向中方表達訴求,此時親自致函外交部,其焦急和不滿由此可見一斑。出于外交對等的考慮,外交部仍通過德國使館傳遞聲音,由于不清楚丁士源的工作進展,只能不斷強調(diào)“此事既經(jīng)肅王府設法籌措變產(chǎn)償欠,丁士源往返接洽,并不置身事外”,拒絕由財政部扣撥款項交還銀行。
在這一階段,德華銀行多次提出扣除善后大借款的相關(guān)款項,外交部始終予以回絕,請其耐心等候丁士源的處理結(jié)果。
3、第三次要求:派人勘察地畝
扣除善后借款的要求未得到滿足,丁士源的工作也未見成效,德華銀行再次提出新的要求。7月31日,該行致函外交部,抱怨“一月已過,結(jié)果毫無”,“此等詞氣殊難令人滿意”,要求向他們發(fā)放執(zhí)照,以便派人勘察抵押地畝,追繳地畝租金,并調(diào)查“此地所得之租足否為付給利息之用,及將來由丁君變賣此地所得之款能否敷用償還債款”。外交部認為,肅王府已派人勘察,銀行應直接與丁士源商量,且熱河不向外國人開放游歷,又一次回絕了銀行的要求。
8月16日,德華銀行重申其要求。他們聲稱,要求政府發(fā)放執(zhí)照是為了“調(diào)查該處地畝每年應進款項若干,并調(diào)查一年以來所進之款消減于何處”,中方拒絕此議系“阻梗敝行在應有權(quán)利上之進行”。此外,銀行還要求丁士源通報地租收入的詳情。由于不清楚丁士源的工作進展,面對德華銀行接二連三的催促,中方始終沒有做出回應。他們能做的,就是不斷令京師警察廳轉(zhuǎn)飭丁士源從速清理。
10月1日,德華銀行聲明,如果他們的要求始終得不到滿足,則“不能不將辦理此事終無結(jié)果情形報告柏林總行”,由總行通過德國外交部爭取利益。銀行威脅將此事引向兩國外交當局直接交涉,若繼續(xù)置之不理,無疑將貽人口實,自陷被動。因此,中方告知德國代理公使馬爾參,銀行的要求已由內(nèi)務部轉(zhuǎn)知丁士源。這是中方首次就派人勘察地畝的要求做出回應。
丁士源的工作之所以未見下文,是因為灤平縣佃戶的極力反對,背后牽涉到一場歷時已久的旗地糾紛。肅王府向內(nèi)務部呈報稱,自嘉慶年間,灤平的地租“遇有水旱災祲,歷次遞減,每畝所交租項平均在四五分之數(shù),可謂微乎其微”。1906年,因急需用款,王府重新丈地,并將地租恢復至原額,按照土地質(zhì)量分為一、二、三錢三等征收,引起王逮、杜克忠等佃戶的反抗??紤]到佃戶無力繳納,灤平縣斷令:“上地原交六分者酌加二分,中地原交四分者酌加一分,下地原交二分者酌加一分?!泵C王府不服此判,堅持灤平的地租應與同處關(guān)外的隆化一致。1911年,灤平縣重新做出折中的判決:“仍照舊冊,自本年為始,認交每畝租銀酌加半數(shù),上地原交六分者,增加三分;中地原交四分者,增加二分;下地原交二分者,增加一分。”
但此后不久,武昌起義爆發(fā),清王朝很快覆滅,佃戶自然不會遵守判決,增租之議不免淪為空談。不僅如此,王逮還被選為省議會議員,向議會提議改旗地為國有,拒絕繳納旗租。肅王府認為,正是王逮“肆意蠱惑,淆亂觀聽”“無知愚佃不諳事理,隨聲附和”,拒絕繳納地租,阻撓王府賣地,才導致賣地償債的目的無法達成。
為打破這一僵局,肅王府一面請求銀行寬限時日;一面請內(nèi)務部咨文熱河都統(tǒng)飭令佃戶繳納拖欠地租,并告知“伊等所種本府之地,本府現(xiàn)欲出賣完債,原佃如愿自買,應先行聲明備價領(lǐng)買,否則本府另行招人承買”。
經(jīng)過京師警察廳的多次催促,丁士源匯報了工作進展:“天津房地所入每月約計銀九十六元,除去修理及?;痣U費外,均隨時由丁士源交由德華銀行,轉(zhuǎn)匯北京,收賬取有收條。”至于變賣地產(chǎn)一節(jié),天津房地因“底價太大,市面金融尚未活動”,難以尋得買主;熱河旗地則因佃戶阻撓而停滯不前,印證了徐沅“其地多所,華人亦無心購買”的預判。一言以蔽之,變賣地產(chǎn)沒有取得任何進展。
解決熱河旗地糾紛的努力
變賣地畝受到佃戶的阻撓,想要償清債務,只有在解決旗地糾紛上努力。熱河都統(tǒng)姜桂題一針見血地指出,解決糾紛的關(guān)鍵是勘丈旗地:“此案兩造各執(zhí)理由,揆其爭執(zhí)之點,則在勘丈與不勘丈之間。審查情形,非從勘丈入手,終無了結(jié)之期。”破解這場中外交涉的著眼點,在于解決隱藏其后的國內(nèi)旗地產(chǎn)權(quán)糾紛。
11月19日,經(jīng)內(nèi)務部責令,肅王府派護衛(wèi)鳳林前往灤平,會同該縣知事楊文銑、幫審員李東升解決旗地糾紛。鳳林雖承認該地“由旗、民各戶租種二百余年,生命所關(guān),變動甚難”,但為“周濟王府生計”和“顧全大局”考慮,堅持以1906年新丈地冊和隆化縣黃姑屯的價位收租。對此,租戶提出不同觀點:其一,租戶生活困難,1911年的判決標準負擔過重,若“照新冊畝數(shù),按照舊例數(shù)目二、四、六交納,民間雖受點苦,尚可勉為其難”。其二,直隸行政公署曾指令旗地不準奪佃增租,希望“仍照舊冊定章,分年如數(shù)補足”欠租。其三,鳳林初到灤平時,仍照舊丈地冊追租,此時改用新丈地冊有違情理。其四,黃姑屯的土地是肅王府自買的私產(chǎn),由莊頭招佃耕種,地質(zhì)肥沃;白旗橋頭原為荒地,后令旗戶占用開墾,地質(zhì)貧瘠,二者的歷史和地質(zhì)不同。
灤平的糾紛并非個案。清朝覆滅后,大量莊頭、佃戶、壯丁以“國體改更,地產(chǎn)并非各世爵所應有”為由拒絕交租,致使王莊地租“大半不能收取”,時常引發(fā)訴訟。1912年11月,奉天新民府議事會議員于景瀛等,以“各王公府壯丁自己領(lǐng)名冊地、丙倉納糧者,均是壯丁己產(chǎn),仍應歸為壯丁所有權(quán)”,呈請臨時省議會取消各王公府壯丁人地差銀,引發(fā)了宗室王公的強烈反抗。奉天蓋平縣肅王府莊頭張成德等以“歷年交差均有收據(jù)注明接受差銀字樣,亦未提及地租”為由,聲稱耕種之地并非王莊,而是祖占己產(chǎn)。肅王府據(jù)理力爭,憤憤不平地說道:“該莊頭等自國體變更以來,以本府聲勢今非昔比,故皆興心藐視,非特兩年拖欠租款,現(xiàn)在并欲將府產(chǎn)悉行吞沒,實屬異常險惡。”此類案例,在民初并不少見。
針對此類情況,清室內(nèi)務府和宗室王公多次援引清室優(yōu)待條件的相關(guān)條款,函請政府予以保護。隆裕曾下令,前清“恩賞王公等府第、房間、地畝,均著加恩賞給作為私產(chǎn)”,得到民國政府認可和備案。1913年12月8日,袁世凱頒發(fā)大總統(tǒng)令,肯定王莊為王公所有,要求各省保護皇族私產(chǎn),飭令壯丁照舊納租,不得以國體變更為由肆意侵占土地。
該令影響了灤平縣審檢所的判決。他們據(jù)此認定,地畝“皆為肅府所有權(quán)似無疑義”。但具體到該案,他們還考慮以下特殊情況:其一,該地系康熙年間肅王府派旗戶出口分占、墾荒所得,“猶人民對于國家交納錢糧無異”,與招佃耕種不同。兩百年來,旗民“生于斯,長于斯,房產(chǎn)、廬墓聚于斯”,旗民間互相典賣和出租土地,“一旦奪佃,不啻奪命”。其二,該地地質(zhì)與黃姑屯不同,不宜收納相同地租。其三,佃戶未曾答應增租,“雖前任擬斷增加,而彼時各戶并未到堂,且兩造均未同意服從,在法律上不生效力”。近年來,各戶仍以舊地冊租種,故“新契約既未成立,舊契約尚有效力”?;谏鲜隹剂?,12月15日,灤平縣審判所正式做出判決:
旗、民各租戶等照新丈地冊,除錢糧地外,上地每畝租銀七分,中地每畝租銀五分,下每畝租銀三分,惠照本地行市如數(shù)繳納。此時畝數(shù)不足及嗣后或有水沖、釀淤皆可呈報,大量或多或少,隨地加減。至于各租戶自前清光緒三十二年迄今所欠租銀,仍照舊冊按二、四、六數(shù)分三年補清。
顯然,灤平縣審檢所雖承認王府對土地的所有權(quán),但在具體裁決上,更多的是采納佃戶的意見。如此一來,肅王府的愿望完全落空,“擬照前加數(shù)歸補欠租一層,既難辦到;而于所請原佃戶聲明一層,亦未切實辦理”,無法實現(xiàn)賣地償債的目的。
肅王府拒不接受此判,怒斥楊文銑和李東升因王逮等人的議員身份,便“逕聽劣佃一面之詞,率行判決”,“或謂彼輩鄉(xiāng)愚無知,或憫其屢屢哀求,實際上實代佃等極力維持,無法理之可言”,要求重新審理。丁士源也感到不滿,強調(diào)自己出面周旋是因為銀行“欲于大借款內(nèi)應解清室經(jīng)費中扣除,與國家體面大有關(guān)系”,揚言不再參與此事。肅王府不接受判決結(jié)果,旗地糾紛無法解決,事情又回到了最初的起點。
半年后,熱河方面得出新的結(jié)論。該圈地為王府派人開墾,“魚鱗冊內(nèi)遇有旗、民各戶輾轉(zhuǎn)典賣,已均注明典賣字樣”,故“該地屬民業(yè)性質(zhì),王府所得不過額租”。且該處地畝數(shù)量有限,地質(zhì)瘠薄,即便令租戶承購并補交欠租,也不足以償還欠款。內(nèi)務部不僅認同該意見,還強調(diào)“各王公圈地事同一例,倘處理不善,均間接蒙其影響”“專恃熱河地畝清還德華債務,殊無希望”,請外交部商定新的應對辦法。時隔半年,熱河方面的重申非但沒能滿足肅王府的愿望,反而否認了他們的土地所有權(quán)。債務的清償又一次陷入僵局。
善耆地產(chǎn)的凍結(jié)
事實上,熱河否認善耆對旗地的所有權(quán)并非偶然。辛亥革命后,為劃一田賦、增加財政收入,京兆、直隸、奉天等地政府一直推進旗地國有化的進程。1912年10月,直隸擬將該省莊頭悉數(shù)裁撤,由各州縣代征內(nèi)務府和王公府的租項,目的是將旗地納入政府管理體系。清室王公為抵制該議,制定了變通辦法六條,雖遵奉取消莊頭,但提出由王府遴選公正人員直接向佃戶接收,政府只需派差役隨同保護。尤其是在一戰(zhàn)爆發(fā)后,中國無法繼續(xù)依賴歐洲各國的援助,增加財政收入成為重中之重,這促使袁世凱在全國范圍內(nèi)加速官產(chǎn)整理和田賦清理,調(diào)整原有的旗地政策。在這一背景下,各地進一步推進旗地的丈放和售租。京兆區(qū)制定《清查地畝章程》,清查內(nèi)務府皇莊、王公府第和各旗地畝,佃戶持龍照契據(jù)和圖冊租賬,“畝數(shù)相符,確系仍是原主者”繳納一定費用后即可獲得管業(yè)照。奉天利用毓公府呈請清丈莊地變價出售的機會,制定《查丈王公莊地辦法》,對境內(nèi)所有王莊進行查丈,“劃分正浮,正額歸府,浮多歸國”,王公所得地價中“提二成報效歸公”。
直隸對旗地的定性和處理別具一格。巡按使朱家寶認為,旗圈地是清初王公圈占民地所得,“被圈以后,地主變?yōu)榈璺N,納租而不納糧,是移國家之糧賦撥予旗人食租”,旗人只有收租權(quán),而無所有權(quán)。佃戶典賣土地時“已過地價”,故“照民地之價買與原佃,或原佃無力承買招人另售,固非事理之平”??紤]到旗人生計,政府可稍作變通,準其售租。如此一來,“在旗人售租得價、借資謀生,在佃戶備價留置、確定產(chǎn)權(quán),而國庫收入既可增裕,租佃糾紛亦可解除”,可謂“一舉三利”?;诖耍彪`制定《直省旗圈售租章程》,規(guī)定旗圈地“只許售租,不許售地”“如原佃無力留買,準其另行別售,仍應歸原佃承種,按照原額收租”。直隸的探索成為中央政府處置肅王府圈地的方案。
1915年9月5日,內(nèi)務部就善耆欠款案發(fā)布通告,指出“謂該地租為王公所有則可,謂圈地為王公之產(chǎn)則不可”,故肅王府不具備自行清理田產(chǎn)的權(quán)利;且善耆遠在旅順,“所有該府田產(chǎn)向無確數(shù),其債務關(guān)系亦未能自行清理”,故肅王府也不具備自行清償債務的能力,“非由官廳將該王府各處圈租地畝一律清查、通盤籌算,不足以資解決”。針對這一現(xiàn)狀,政府決定參照《直省旗圈售租章程》和《奉天查丈王公莊地辦法》,清查善耆在各地的圈地,并要求“凡與肅親王有債務關(guān)系者,仰即向該管官廳迅速聲明”,以便一并處理。
善耆的顧問川島浪速對此事的態(tài)度值得注意。善耆流亡旅順后,曾授權(quán)日本人協(xié)助他整理不動產(chǎn)。1915年12月,川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因“中國政府嚴予干涉”,整理工作受挫。民國政府“九月間曾欲沒收其財產(chǎn),然與中國政府成立時之宣言及法律相沖突,遂不得達其目的”,其目的“非僅反對肅親王也,其真意實在排日”。辛亥革命后,善耆一直與日本浪人勾結(jié),企圖顛覆民國、恢復清朝。凍結(jié)善耆的財產(chǎn),或許也有削弱宗社黨力量的考慮。
隨后,各地開始嘗試清查肅王府的圈地。9月9日,內(nèi)務總長朱啟鈐咨文奉天巡按使張元奇,要求將肅王府“所有圈租地畝坐落、數(shù)目一律清查,并傳知該地經(jīng)理莊頭及該府所派管事人等切實詢明,毋任隱匿,一并造冊具報”。因莊地散落在各處,“有無多寡,無從得知”,奉天清丈局呈請內(nèi)務部向宗人府索要莊地圖冊,以便他們“按段清查”。天津縣公署奉直隸高等審判廳之令,派人調(diào)查肅王府圈地。隆化于1916年開始售放旗地,其中就包括了肅王府的部分地畝。
民國政府宣布凍結(jié)善耆的地產(chǎn),既防止土地落入外人之手,又解決了旗地糾紛,破解了欠款案的死局,債務的清償似乎迎來希望的曙光。但是,該案并沒有因此得到解決。一方面,旗圈地歷史關(guān)系復雜,積弊甚多,牽涉王府、莊頭、佃戶等多方利益糾葛。早在奉天清丈王公莊地前,清皇室就認識到,“奉省因宗室世爵及各府分支宗室等,有在奉假冒業(yè)主、勾串莊佃、私行典賣、勘丈等情,案件層見疊出,情詞各執(zhí),官署實難懸揣其曲直,尤難辨其真?zhèn)巍?。對肅王府莊地的清查不可能一蹴而就。另一方面,隨著中國在一戰(zhàn)中對德宣戰(zhàn),德華銀行很快作為敵產(chǎn)被中國政府接收,對肅王府欠款的追索因此而擱置。
直到1924年德華銀行復業(yè),有關(guān)交涉才重新啟動。經(jīng)過磋商,1924年5月27日,德華銀行與丁士源、善耆長子憲章達成協(xié)議:銀行將歐陽弁元自置天津德國租界地畝出售給天津建筑公司或其他買家;將肅王府地契歸還憲章。除對熱河地畝“做出特殊安排”外,肅王府向銀行支付3.8萬元,贖回天津和利公司地畝契據(jù);支付1.1萬元,贖回歐陽弁元名下的天津和利公司股票。支付完兩筆款項后,“已故肅親王對銀行的全部債務將得到清償”。言下之意是,以熱河旗地變賣所得作為償債大宗,其他抵押物品以各種方式歸還王府。
但遺憾的是,熱河旗地的變賣困難重重。德華銀行檔案顯示,1925年12月31日,該行致函丁士源,告知欠款已達公砝銀315536.6兩,“我們再也不能允許巨額欠款年復一年地被拖下去”,要求其盡快出售熱河地。可見,這一案件仍未結(jié)束。只不過根據(jù)此前的協(xié)議,肅王府已從債務中解脫,有關(guān)熱河旗地的變賣留待丁士源與銀行交涉。
結(jié)語
德華銀行追索肅親王欠款案牽涉民國政府、肅親王府和德國三方,兼具中外矛盾和國內(nèi)旗地產(chǎn)權(quán)糾紛,其交涉過程反映了民初政治社會的諸多歷史面相。在這場中外交涉中,民國政府雖被動應對,但始終拒絕銀行接管地產(chǎn),堅持由肅親王府自行賣地償債,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外國在華資本的利益角逐和擴張,有效維護了國家主權(quán)。
德華銀行不遺余力地向善耆追索債務,直接源于辛亥革命的歷史變局。善耆在前清是身兼多職的皇族,他手中的權(quán)力和由此產(chǎn)生的利益是促使外國銀行屢次發(fā)放貸款的原因。德華銀行曾向善耆直言:“過去,當?shù)钕绿岢鼋杩钌暾垥r,我們經(jīng)常向董事會強調(diào),殿下的身份和地位本身就足以保證如期償還款項。同時我們也承認,作為外國人,我們幾乎不可能準確評估抵押物的價值。”日本正金銀行向善耆的借貸亦是如此。1909年,善耆“因急于購買土地,需要資金而煞費苦心”。若按正規(guī)手續(xù),他已欠款3萬兩,銀行“勢已不能再行對其增加貸款”。但善耆當時正兼任籌辦海軍大臣,為爭取清政府訂購日本軍艦,川崎造船所出資16萬兩,以正金銀行的名義向其貸款。清朝覆滅后,不再擁有權(quán)勢的善耆失去籠絡的價值,借款的償還也沒了保障,銀行向他討債勢所難免。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的交涉過程還折射出民初經(jīng)濟社會的一大現(xiàn)象,即旗地的糾紛與清理,這是導致該案長期懸而未決的根本原因。辛亥鼎革以清帝頒布退位詔書的和平方式實現(xiàn)國體變更,清朝和兩千多年的帝制被一舉推翻,但皇權(quán)體制卻未因此而徹底消退。旗地這一特殊的土地形態(tài)實為帝制的殘存,在共和體制下難免顯得格格不入,糾紛四起在所難免。更重要的是,為應對持續(xù)困擾的財政困難和旗人生計問題,民國北京政府持續(xù)推進對旗地的清查、升科和丈放,“變旗為民”成為一大趨勢。旗地清查實為共和與帝制兩大體制并存與爭奪的縮影,雙方的此消彼長,反映了辛亥革命的余緒與影響逐步深入社會的歷史過程。
(本文首刊于《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25年第4期,作者張銳濱[中山大學歷史學系],原題為《辛亥革命后德華銀行追索肅親王欠款案——以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檔案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