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 Click to Boom: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Commerce in China,Lizhi Liu,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24.10,本書已在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旗艦店(國內電商平臺)上架
美國喬治城大學麥道商學院劉立之助理教授的新作《從點擊到繁榮:中國電子商務的政治經(jīng)濟學》(From Click to Boom: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Commerce in China)[1]近日由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推出。原書嫻熟運用多種方法,提出以“建制外包”(Institutional outsourcing)概念為核心的框架,一并描述、解釋了中國的平臺監(jiān)管、市場建設和經(jīng)濟崛起等領域內若干費解的問題。其中部分章節(jié)的早期版本曾以單行論文發(fā)表,當時即已引起廣泛關注和好評。組織成書后,框架更完整,故事也更圓滿。
內容概覽
按原書章節(jié)的順序,可以將其主要內容大致分為五個部分。
一是提出和闡釋建制外包。按其所述,系指“在法制尚不健全或難以全面執(zhí)行的情況下,政府通過默許或合同,將部分政經(jīng)和社會職能外包給以平臺企業(yè)為代表的‘私有監(jiān)管中介’(Private Regulatory Intermediaries)?!盵2]在過去二十年來國內電子商務平臺演進的語境中,這一概念展現(xiàn)了很強的描述力和解釋力。電子商務平臺不僅是撮合交易的私有中介,還通過建設電子支付、信用體系和爭議解決等系列制度——原書對此歷程有詳細生動的描繪——從而實際承擔了私有的建制和監(jiān)管職能。其間或而默許克制,或而與之合作的政府,得以在無需顯著變革其他部分制度的同時,建設起非人格化、規(guī)模巨大且嵌入先進技術的市場制度。進而,建制外包不僅描述和解釋了平臺和政府間如此前所罕見、各據(jù)其位而又必然充滿張力與動態(tài)的關系,也間接納入了個體用戶和企業(yè)等其他相關的主體。建立于其上的框架不僅可以用于電子商務平臺,也有可能推及更廣的場景。原書其他部分的理論和實證,相當程度上是對這一框架的不同角度展開。
二是主要通過淘寶和易趣(eBay)競爭的案例研究,在為未必熟悉中國電子商務的國際讀者解釋必要的背景信息的同時,微觀地展示建制何以外包,以及私有監(jiān)管中介何以崛起的歷時過程。這個過程顯然無法用一兩句話盡數(shù)概括。不過,如果一定要簡化地敘事,二十一世紀初時一度在世界范圍,當然也包括國內,風光無限的易趣在很大程度上習慣了其發(fā)源地美國已經(jīng)具備的基礎深厚的市場制度,沒有必要再為買家付款信用、賣家發(fā)貨信用和雙方爭議解決等“小”問題投入太多。而在當時的國內,這些制度都還在草創(chuàng)階段,電子商務平臺需要自己動手解決這些問題。淘寶用非常本土化、“接地氣”的方式供給了這些制度。支付寶、信用等級、大眾評審、阿里旺旺……這些名字今日依然耳熟能詳。相比之下,易趣在本土化的制度供給方面就要遲緩得多。原書通過對比并排除其他許多當時看來淘寶相比易趣在競爭方面的劣勢,論證了建制因素能夠有力地解釋為何是淘寶最終勝出。當然,絕不能完全忽視政府的作用(參見71頁)。
三是通過綜合質性和定量的實證方法,探討電子商務平臺興起對政治系統(tǒng)內權力配置,特別是央地權力格局的影響。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有兩方面。其一是平臺興起如何影響各類商戶,特別是中小型企業(yè)以及規(guī)模更小、更為零散的個體商戶與地方政府間的關系。既包括相對正式的產(chǎn)業(yè)扶持、稅收繳納、執(zhí)法檢查等關系,也包括相對非正式的交往溝通和關系維護。借助精心設計校準、提高數(shù)據(jù)效力的全國調查數(shù)據(jù),以及更加獨特難得、可與前述數(shù)據(jù)匹配的淘寶內部的微觀數(shù)據(jù),再用構造對照組的思路開展因果識別,原書發(fā)現(xiàn)平臺興起確實削弱了商戶和當?shù)卣年P系。遭到削弱的不僅包括正式的關系,也包括非正式的關系。換言之,各類商戶更加依賴于外包至平臺的交易和信用建制,而在產(chǎn)業(yè)扶持、稅收繳納等方面更少依賴于地方政府,也更難為地方政府所管轄。各類商戶與地方政府的交往溝通和關系維護頻率也有減少。原書用相當數(shù)量的訪談材料,包括對商戶和地方政府的訪談材料補強了這些結論。相應章節(jié)的開篇還引了受訪者的一句俏皮話:“不管就是最大的扶持”(83頁)。至今,每當涉及新興領域是否需要制定新法律或新政策的問題,這句話依然有著很高的出鏡率。其二則在前述實證研究結果的基礎上,分析權力格局的移轉。地方政府的權力或有削弱,商戶轉向依賴平臺,同時意味著權力向平臺的流散。與此同時,如原書所論,中央政府仍舊對平臺等私有監(jiān)管中介保有“終極的控制”(45-46頁)。兩相比照,平臺崛起重塑了中央和地方間的權力格局。中央,而非地理上更臨近的地方,對各類商戶所依賴的平臺建制握有終極的、也更直接的控制。引申而言,中央和地方間長期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當然也是多個學科長期以來密切關注的問題——亦有可能因此倒轉。這一深刻的結論在國內相鄰的學科中已經(jīng)引起豐富的回響[3]。筆者之前也曾不止一次引述此處結論[4]。
四是通過至今在平臺研究中依舊可稱珍稀的隨機對照試驗方法,研究平臺下鄉(xiāng)對農(nóng)村脫貧這一治理目標的貢獻。概言之,通過與作為研究對象的平臺合作,可以通過隨機對照試驗這一因果識別的“金標準”,科學地、定量地、精確地估計平臺下鄉(xiāng)如何通過不同的機制渠道改進農(nóng)村居民的福利。這件事顯然并不容易。原書也專門論及如何在爭取實地實驗機會的同時,堅守和保障學術研究的客觀中立,令人感佩(134頁)。在一定程度上,特別是對實地開展的隨機對照試驗來說,最終清澈如水、令人信服的估計結果,背后總是研究者一力承擔了大量紛繁的、日常的工作。通讀原書可隱隱想見諸多有趣的細節(jié),不再贅述。這里只概覽三方面的主要結果。一是基于隨機對照試驗可以精確估計電商下鄉(xiāng)對單個村莊的福利效應,平均而言約為每個村莊十八萬元(154頁)。參加電商下鄉(xiāng)項目的總共有三千個村莊,可知總福利效應達約五億四千萬元(第155頁)。[5]小小的電商有顯著的影響。二是電商下鄉(xiāng)的福利效應的作用渠道值得進一步考察。簡言之,電商下鄉(xiāng)既有可能通過降低電商平臺觸達成本、刺激電商平臺消費的方式提高村民福利,也有可能通過降低電商平臺創(chuàng)業(yè)成本、刺激農(nóng)村電商創(chuàng)業(yè)實踐來產(chǎn)生脫貧效果。前者固然可喜,后者則更加符合農(nóng)村脫貧的治理目標。對隨機對照試驗結果的細致分析發(fā)現(xiàn),電商下鄉(xiāng)似乎更多地是“授之以魚”而非“授之以漁”。為了區(qū)分兩種不同的作用渠道,原書做了很多細致的實證分析。應該說,如果不是基于這些細致的分析,一般無法得到這種對實踐政策制定極有意義,但又很難通過定性方法、其他定量方法乃至其他識別無法得到的結論。三是電商下鄉(xiāng)福利效果在個體層面的異質性。直觀而言,既然電商下鄉(xiāng)提振福利的渠道更多是通過刺激消費,而非促進創(chuàng)業(yè),相比需要通過創(chuàng)業(yè)脫貧的個體,更有能力消費的個體享受了更多的福利效應。于是,一方面可以說電商下鄉(xiāng)具備整體上縮減城鄉(xiāng)差距的福利效應;另一方面也可以說電商下鄉(xiāng)可能延續(xù),甚或增加了村莊內部個體間的數(shù)字鴻溝。恰似前文所述,不僅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思維中的前見和定勢,也是非細致分析不可得的結論。
五是在敘述并嘗試解釋2019年來國內平臺監(jiān)管的收放起伏的同時,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業(yè)已建成的概念與框架。2019-2024年,對任何一位對電子商務和平臺監(jiān)管感興趣的研究者來說,都可謂花樣紛呈、百感交集的五年。不妨簡單列舉各時段內最令人深刻的表述。從2019年及之前出現(xiàn)頻率更高的包容審慎監(jiān)管——原書亦有專門的探討(74-76頁),再到其中一段時間內相對突出的“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6]其后則有至今時時出現(xiàn)的“常態(tài)式監(jiān)管”,[7]以及2024年中央經(jīng)濟工作會議提出的“加強監(jiān)管,促進平臺經(jīng)濟健康發(fā)展”[8]。其間學術和政策思潮的同向起落,猶然歷歷在目、清晰可見。[9]原書以編年形式列舉了從“過度反應”(168頁)到“凜冬將至”(171頁)再到“回歸”(175頁)的大事件(172-173頁),主要將其視為對一系列現(xiàn)實的經(jīng)濟、社會和政治問題的回應。綜之,可視為一部平臺監(jiān)管的精煉扼要、外部視角的極簡史。建制外包還在繼續(xù),且愈發(fā)與監(jiān)管糾連(176頁)。
概念與方法
原書在題目選擇、概念提出、方法選用和跨學科對話方面亮點迭出。筆者相信無論是學術上的小同行、大同行還是大眾讀者,都能欣賞其中的一個或者多個側面,并且有所收獲。在此,只概述感受較深且上文未及的五點。
一是其間的發(fā)現(xiàn)和分析意義廣泛,足夠新穎且足夠重要。即使讀者并不是處于本書所跨越的幾個學科的小同行或大同行,亦然如此。為什么?因為研究的是過去二十年發(fā)生在每個人的電腦和手機當中的事情——甚至一定程度上還解釋了為什么二十年后每個人都至少有一部手機。交互硬件和媒介軟件的變遷,無疑都是中國電子商務平臺的政治經(jīng)濟學的一部分。換言之,雖然原書題目中的“政治經(jīng)濟學”似乎暗示了一個相對宏觀的視角,但無論是從研究視角、材料范圍、數(shù)據(jù)粒度、研究結論還是研究意義中的任何一個角度來看,原書都和二十年里十四億人的日常生活變遷息息相關。譬如,從政治經(jīng)濟學出發(fā)對中國和美國平臺崛起的比較,不僅落在電子商務等各類平臺的責任承擔與豁免等宏觀制度的層面(189-190頁),還體現(xiàn)在商戶信用展示界面是不是采取了“(金色)皇冠”等本土化元素等微觀設計的層面(73頁)。因此,既有相對宏觀層面的“從點擊到繁榮”,也有微觀生活層面的“從點擊到爆發(fā)”。或者說,為什么只要解鎖屏幕,輕輕點擊幾下,就會有千萬上億種商品和內容爆炸性地呈現(xiàn)在眼前?
二是原書核心概念和框架,特別是上文著重介紹的建制外包,不僅具備很強的描述力和解釋力,還有相當?shù)陌萘涂蓴U展性。這些優(yōu)點可以從兩個維度上得到佐證。不僅解釋了過去二十年間電商平臺的崛起,也能包容過去五年間監(jiān)管一定程度的“無常”,這是一個維度;不僅解釋了平臺崛起和政府監(jiān)管間復雜的互動模式,還解釋了平臺建制在中國經(jīng)濟中發(fā)揮的作用,這是一個更宏大的維度。如果再作引申,對于今天國內熱議的營商環(huán)境建設問題,以及正在制定中的《民營經(jīng)濟促進法》,基于建制外包的框架或許都有相當現(xiàn)實的意義。不妨只談最直觀的一點。一直以來,對“民營經(jīng)濟”這一表述,都有宜調整為“民有經(jīng)濟”的呼吁。建制外包二十年來波瀾壯闊,所建之制主要來自同屬民營經(jīng)濟的平臺企業(yè)。進而,或可探索“民建經(jīng)濟”這一概念。特別是在電子商務中,作為“營”和“有”的基礎的制度,包括交易和信用制度,相當程度要歸功于同屬民營經(jīng)濟的電商平臺。換言之,支持物權平等保護不僅有其他許多重要的原因,還因為如果沒有平臺經(jīng)濟,一定程度上也就沒有我們今天熟悉的“制”和“權”。
三是原書方法多元。恰如其封底推薦語所述——每一句推薦語都所言不虛,這一句又實在尤其貼切——“它[原書]結合的多重研究方法處于最前沿,為研究領域樹立了新的標準?!盵10]換句話說,原書不同章節(jié)綜采的方法,讓人頗有“十八般武藝”目不暇接的感覺。從質性方法到隨機對照試驗,再到簡約式估計和結構式估計,當前相關學科中常用的方法,都在貼近其問題情景的章節(jié)中出現(xiàn)過。如果一定要開玩笑地苛求,唯一還沒有出場的方法,大概就是有策略互動(博弈論)的結構式估計。特別是,相比國內平臺監(jiān)管領域現(xiàn)有的實證研究,隨機對照試驗和結構式估計的引入應當屬于相當?shù)耐黄?,理應成為新的標準。如果不能推動補充這兩類識別方法,平臺監(jiān)管的許多問題不太可能做得非常深入。
四是結論豐富入微。這是原書兩方面要素交互作用的自然結果。一方面是數(shù)據(jù)和材料的豐富程度。透過顯然只在書中體現(xiàn)了原始數(shù)據(jù)和材料的很小一部分的微觀數(shù)據(jù)和訪談記錄,讀者容易感受到原書遠超一般研究的厚重程度;另一方面則是多元方法與厚重材料的交互作用,用兩個筆者隨口說來的數(shù)字就是,假如用五種方法作用于五倍的材料,最后的結語可能將是二十五倍地豐富。故此,原書不僅正文部分值得閱讀,其一百多頁的附錄部分也不妨一閱。對于沒有那么重要的問題,我們不妨觀其大略,知曉主線結論即可;對于過去二十年間的平臺崛起、建制外包和經(jīng)濟發(fā)展這樣重要的問題,哪些假設在經(jīng)過詳實的檢驗之后得到了驗證或排除,哪些結論在進一步的穩(wěn)健性檢驗下屹立不倒或則搖搖欲墜,異質性分析是否揭示了理論與現(xiàn)實交界處折射的多路光影,等等,都值得進一步的研究。上文提及電商下鄉(xiāng)的作用渠道和個體效應的異質性,就是典例之一。
五是激發(fā)跨學科的共鳴。以筆者目力所及,原書方法和結論可以相當自然地和經(jīng)濟學、政治學、公共管理、商學、法學乃至其他更多國際的和本土的學科形成對話。就此,不妨僅以筆者所在的法學(甚至可以進一步限縮至行政法學)為例,以建制外包和私有監(jiān)管中介為核心的框架,可以相當自然地與國內學界近來熱議的“私權力”“非法興起”“公私合作性行政”“網(wǎng)絡平臺公共性”“具體媒介具體管理”“區(qū)分(經(jīng)濟、社會、國際、政治)領域監(jiān)管”和“私人承擔公共治理義務”等眾多概念形成對話。[11]或者說,不僅共享相似的研究背景和問題意識,彼此亦有可能以建設性的方式磋磨互補。如前所述,原書在方法和結論上都可以對法學研究形成顯著的增益。反之,無論是法學,還是其他同樣關注平臺監(jiān)管的國際或本土學科,也足以為延伸原書探討提供有益的語境和脈絡。
延伸的探討
原書為繼續(xù)深化相關的研究打開了廣闊空間。即使只以最樸實的方法期待,一旦已經(jīng)成功地將如此豐富的概念、方法、學科、時段和地域按學術界認可的方式實現(xiàn)交叉,經(jīng)緯交織的各個連接點就都可能代表潛在的新方向。可以期許未來出現(xiàn)更多推進的工作。篇幅所限,只就建制外包稍作五點延伸的探討。
一是原書似乎在其絕大部分論述中,假設平臺監(jiān)管的邏輯,特別是政治、政策和理論等層面的邏輯具有較強的一致性和連續(xù)性?;蛘哒f,除了主要由第六章精煉敘述并嘗試解釋的五年,偶然、失誤、無意識乃至不理性在絕大多數(shù)時候都不是電子商務平臺監(jiān)管及其政治經(jīng)濟學敘事的主角。或者說,對于平臺監(jiān)管上顯著的反復或搖擺,如果沒有其他質性或數(shù)字上的證據(jù)足以區(qū)分二者,則在敘事上更傾向于進退有據(jù)、有時過度的收與放。各方仍然是在理性地選擇,只是信念未必準確(169-171頁)。[12]對此,相信至少還有三類研究可以形成補充。其一是監(jiān)管學習。與電子商務和其他平臺交互的過程,也是監(jiān)管機關不斷學習的過程,其知識信念和行動邏輯在這一過程也在不斷更新,需要在歷時的視角中理解。[13]其二是平臺監(jiān)管中常常成對出現(xiàn),口語色彩濃烈但已基本學理化的一對表述——不同部門間的監(jiān)管“碎片化”(有時進而稱為“九龍治水”)[14]和不同位階法律間的“效力倒掛”。[15]值得補充的是,原書實際已在相當程度上揭示并解釋了中央和地方在平臺監(jiān)管知識、理念、立場、工具和力度等方面的相通和歧異,也提及了滴滴在焦點案件中“混雜的信號”(171頁、285頁)。其三與一二密切相關,平臺監(jiān)管亟待采取更加內部、也更加過程性,從而對偶然等因素更加開放的視角。當然,這樣的苛求常常實踐上不可行或不可能。關鍵的材料得不到,關鍵的人訪談不到,這些困難都客觀存在,遠不在設法開展實地實驗之下。不過,始終是值得追求的研究目標。
二是原書對平臺及其商戶、用戶在建制方面的自主性(Autonomy)展開了專門研究。總體而言,平臺及其商戶、用戶在建制過程中更多只在技術和商業(yè)方面發(fā)揮作用,在其他方面則相對被動、無意識。恰如建制外包這一概念所暗示,發(fā)包方顯然有更多的主動地位,接包的則是被動一方;亦如其第三章專門論及:電子商務平臺的崛起并沒有轉化為更多的政治參與。平臺是否確實缺乏這方面的自主和意識,也許是一個時間上值得再做一些知識考古、空間上亦可增加理論和實踐比較的話題。不妨隨意交織一些時空之間的經(jīng)緯。美國法學界近年來有一對頗為熱門、影響廣泛的概念,謂之監(jiān)管創(chuàng)業(yè)(Regulatory entrepreneurship)和規(guī)范創(chuàng)業(yè)(Norm entrepreneurship)。[16]簡言之,此類創(chuàng)業(yè)的目標就是建制或變革制度,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優(yōu)步等出行平臺。比照而論,如果在監(jiān)管側的敘事中增加更多的偶然性,而在平臺側的敘事中增加更多的自主性,相信也可以形成另一種同樣相當有競爭力的框架。值得一提的是,國內法學等相鄰學科已有一些這樣的研究,如頗有影響的“‘眾創(chuàng)’式制度變革。”[17]
三是對政府與平臺的互動關系稍作延伸之后,繼續(xù)立足建制外包這一概念,或可延伸探討建制的可外包性問題。[18]一言蔽之,特別對政府來說:可以外包還是不可外包,可以外包的前提下要不要主動發(fā)包或者容忍外包?這些都是問題。沿用原書的理論框架,至少可以從三個角度展開可外包性的問題。其一,沿用以交易成本為核心的制度經(jīng)濟學領域經(jīng)典的“大教堂”(Cathedral)一文——國內法學常稱為“卡-梅框架”——是否可以同樣主要從交易成本出發(fā),分出可外包性的三個地帶?[19]也就是,有的建制外包可以通過正式或非正式的協(xié)議方式自由地安排和流轉,有的建制外包更多地是攤派或倒逼,還有的建制則是不可外包的“紅線”。其二,如果將問題拓展到動態(tài)的情形,建制外包的進程是否可逆,是有可能收放自如、進退裕如(17頁、264頁),還是有可能像其他的建制方式一樣“一去不復返”(29頁)?甚至是否有可能隨著外包的發(fā)展,導致俘獲進而“施加政治影響”的現(xiàn)象?(169頁)對于建制外包是否可能逆轉或收回,相關各方都處在一個學習的過程中。如果需要充分確保掌握收放進退的權力,對外包是否可逆以及相應的可外包性的判斷也許相當重要。其三,與一二密切相關。原書似頗受達龍·阿西莫格魯(Daron Acemoglu)研究的影響。不僅作為理論資源之一(36頁),也提及了“財富的逆轉”等表述(81頁)。循此,不妨回歸阿西莫格魯早期一項探討制度效率重要性和低效制度之成因文章。為什么低效的制度如此普遍,且隨時間推移依然牢固?相當簡略且不嚴格地說,因為在政治上終究難以做出可信的承諾,與建制相關的“交易”成本——當然也包括外包和收回外包的“交易”——常常有可能是無窮大,也就是不存在政治意義上的科斯定理(Political Coase theorem)。[20]這一觀察和建制外包的(不)可逆性與(不)可接受也許存在密切的關系。從而與原書結語中的表述呼應:要想擁有“足夠強而又不太強”的政府,總是困難的(193頁)。
四是如果對政府和平臺的關系從另一角度延伸,恰如原書在結語部分所提及,“政府和商業(yè)的模糊邊界”(181頁),可以從邊界的角度設問?;蛘哒f,政府權力的邊界、平臺權利的邊界和平臺權力(可比較前述私權力等概念)的邊界都在趨于模糊。即使將平臺置于相對被動且不自覺的角度加以審視,只要其事實上承擔了建制職能,并擁有一定的權力,就可以探討其權力的所至邊界及其在權力體系中的定位問題。進言之,如果用政治學探討里常用的“條”“塊”概念來表述,平臺既不屬于條,也不屬于塊,但又可以影響條塊之間的相對關系,并在條塊之中占據(jù)一個相當獨特的生態(tài)位。[21]其邊界與定位始終是個饒有趣味的問題。不妨仿照原書結語部分,亦與大洋彼岸稍作比較。在研究美國大型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的內容審查和其他權力時,凱特·科洛尼科(Kate Klonick)直稱平臺為新統(tǒng)治者(New Governor)。[22]與此同時,這一表述總是讓人聯(lián)想其是否又意指新的州長,或者說平臺是否新興的“州”,是否合眾當中的新的“眾”。
最后,不妨以開始超出學理探討、更加強調實踐決斷的方式,在原書結尾處對“有所不為”(193頁)再行延展。如前所述,“常態(tài)化監(jiān)管”是在平臺監(jiān)管領域至今依然不時出現(xiàn)的概念。既然有“常態(tài)”和“常態(tài)化”,那就不僅暗示了“非常態(tài)”,也暗示了“常態(tài)”和“非常態(tài)”之間的轉換。由此,完整的理論不僅應該是能夠解釋常態(tài)化,也可以解釋非常態(tài)化,還能夠解釋常態(tài)化和非常態(tài)化間或許可逆,或許不可逆的轉化。無論我們是在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dt)的意義上使用非常態(tài),還是在喬治·阿甘本(Giorgio Agamben)的意義上使用非常態(tài),相應的理論總是難以脫離未必尊重理性的、實踐中的決斷,也必然蘊涵著令人驚駭甚至無言的斷裂。當然,也許存在其他的理論化非常態(tài)這一概念的方式。然而,如果堅持前述很少出現(xiàn)在平臺監(jiān)管研究的理論進路,這就回到了本節(jié)開頭的一段:盡管學術的生產(chǎn)規(guī)范要求追求并展示盡可能的融貫與完整,但過度的融貫與完整,也可能在充滿偶然、變數(shù)甚或荒誕的歷史演進中,或者在“一條向前的不確定道路”上(191頁),賦予我們過度的信心。
結語
上文首先概述原書的主要內容,然后列舉個人閱讀觀感中最明顯的一些亮點,再提出一些延伸的探討。顯然,還有太多精彩的內容沒有來得及提到,許多評述相信也是閱讀不夠細致之下的片面之論。相信閱讀原書將會帶來不可替代的精彩體驗。作為多年前就在關注修改后成為本書隨機對照試驗一章的單行論文——當時還只是工作論文——的忠實讀者,也很感謝正是那篇論文成為有幸與原書作者結識的契機。堅信原書將成為平臺監(jiān)管領域引起學術繁榮的一次點擊,成為平臺監(jiān)管領域一個引人注目的“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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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本書書名中譯參見劉立之:《新書首發(fā) | 從點擊到繁榮:中國電子商務的政治經(jīng)濟學》,載“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公眾號,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E1PDDb1DGoELPMgU9NinuA,最后訪問日期:2024年12月22日。下文凡從其中引用書名、概念及相關章節(jié)語句,均不再贅注。
[2] 參見Liu, Lizhi. From Click to Boom: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Commerce in China.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24: pp. 13. 以下凡引原書,均僅夾注頁碼。
[3] 例如,參見向靜林、艾云:《數(shù)字社會發(fā)展與中國政府治理新模式》,載《中國社會科學》2023年第11期:第4-23頁。
[4] 例如,參見朱悅:《從法的實驗到實驗的法:A/B實驗如何變革互聯(lián)網(wǎng)治理 》,載《網(wǎng)絡信息法學研究》2021年第2輯:第55–82頁和第294-295頁。
[5] 此處的福利計算結果或有換算上的小誤。結合其他相關數(shù)字,其間“54億人民幣”(“5.4 Billion”)疑為“5.4億人民幣”(即0.54 Billion)。
[6] 參見中國政府網(wǎng)鏈接:https://www.gov.cn/xinwen/2021-03/15/content_5593154.htm#,最后訪問日期:2024年12月22日。
[7] 參見中國政府網(wǎng)鏈接:https://www.gov.cn/xinwen/2022-04/29/content_5688016.htm,最后訪問日期:2024年12月22日。
[8] 參見新華網(wǎng)鏈接: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41212/f47e778630ec4ff6b51c99d55cef6f43/c.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4年12月22日。
[9] 例如,分別參見劉權:《數(shù)字經(jīng)濟視域下包容審慎監(jiān)管的法治邏輯》,載《法學研究》2022年第4期:第37-51頁;郗戈:《“駕馭資本”與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理論思考》,載《中國社會科學》2023年第12期:第4-18頁和第199頁和羅文:《更好發(fā)揮市場機制作用 創(chuàng)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場環(huán)境》,載《求是》2024年第17期:第41-46頁。
[10] 參見前注1。
[11] 例如,分別參見周輝:《變革與選擇:私權力視角下的網(wǎng)絡治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胡凌:《“非法興起”:理解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演進的一個視角》,載《文化縱橫》2016年第5期:第120-125頁;章志遠:《邁向公私合作型行政法》,載《法學研究》2019年第2期:第137-153頁;劉權:網(wǎng)絡平臺的公共性及其實現(xiàn)——以電商平臺的法律規(guī)制為視角,載《法學研究》2020年第2期:第42-56頁;左亦魯:《具體媒介具體管理——中國媒介內容管理模式初探》,載《文化縱橫》2023年第2期:第11頁和第191–206頁;丁曉東:《論超大型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的法律規(guī)制》,載《法律科學》2025年第1期:第94–108頁;孔祥穩(wěn):《私人承擔公共治理義務的正當性及其界限》,未刊稿,等等。
[12] 特別有趣的也許是原書第171頁的舉例。也許許久我們才能清楚(盡管這確實是個因果性的問題,但也許不是任何意義上的因果識別方法能解決的):究竟是未能預見所以批評,還是已經(jīng)預見所以批評。
[13] 例如,參見蔡澤洲、薛瀾:《不確定性下新興產(chǎn)業(yè)監(jiān)管的組織學習——以中國電商平臺監(jiān)管為例》,載《管理世界》2024年第12期:第147-170頁。
[14] 例如,參見周漢華:《論互聯(lián)網(wǎng)法》,載《中國法學》2015年第3期:第20–37頁和Zhang, Angela Huyue. High Wire: How China Regulates Big Tech and Governs Its Econom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4.
[15] 例如,參見Miao, Weishan, Min Jiang, and Yunxia Pang. "Historicizing Internet Regulation in China: A Meta-Analysis of Chinese Internet Policies (1994–2017)."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15 (2021): 24.
[16] 有關監(jiān)管創(chuàng)業(yè)和規(guī)范創(chuàng)業(yè),分別參見Pollman, Elizabeth, and Jordan Barry. “Regulatory Entrepreneurship.”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90:3 (2017): 383-448和Waldman, Ari Ezra. “Privacy, Practice, and Performance.” California Law Review 110 (2022): 1221-1280.
[17] 例如,參見馬長山:《智慧社會建設中的“眾創(chuàng)”式制度變革——基于“網(wǎng)約車”合法化進程的法理學分析》,載《中國社會科學》2019年第4期:第75-97頁和第205-206頁。
[18] 值得補充的是,原書專設“外包的界限”一節(jié)(第48-49頁),主要從社會效率的角度探討是否宜于外包的問題。
[19] 參見Calabresi, Guido, and A. Douglas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Modern Understandings of Liberty and Property. Routledge, 2013. 139-178.
[20] 參見Acemoglu, Daron. “Why Not a Political Coase Theorem? Social Conflict, Commitment, and Politics.”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31.4 (2003): 620-652.
[21] 參見前注3。
[22] 參見Klonick, Kate. “The New Governors: The People, Rules, and Processes Governing Online Speech.” Harvard Law Review 131 (2018): 1598-1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