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9月,近代著名女知識分子陳衡哲在美國出版其早年自傳。在這部自述其赴美留學前人生經(jīng)歷的傳記文本中,陳詳細描繪了她所出生成長的傳統(tǒng)士人家庭的生活狀貌。陳自言寫作目的中很重要一個原因便是出于對當時塵囂甚上的美化傳統(tǒng)中國文化與家庭的一種反對(陳衡哲:《陳衡哲早年自傳》,馮進譯,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前言”,第2頁),并在書中專章對傳統(tǒng)中國的婚姻家庭予以批評。但正如該書后來的中文譯者所指出的,處于中西交融時代的陳衡哲實際上對于傳統(tǒng)文化的態(tài)度存有曖昧之處,盡管標榜批評大家庭和包辦婚姻制度,但其筆下父母和姐姐的包辦婚姻反而很和諧幸福(陳衡哲:《陳衡哲早年自傳》,馮進譯,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譯者前言”,18頁)。
陳衡哲在認知與書寫中的矛盾,從某種程度上映射出近代以來知識人對傳統(tǒng)包辦婚姻的認知與歷史實貌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出入。今人提起包辦婚姻,大多印象為父母完全不顧及子女的意愿和幸福的買賣包辦,身處婚姻之中的當事人男女則陷入無盡的黑暗與不幸。這類話語大抵可追溯到五四新文化運動時期的言說。彼時的歷史批評,激烈反傳統(tǒng),嚴加批駁傳統(tǒng)的婚姻家庭結構,通過新舊的對立,為構建新式西方化的小家庭提供依據(jù)。一如當代學者所指出的,近代論述有將傳統(tǒng)婚姻家庭負面化、污名化的態(tài)勢(羅志田:《中國的近代:大國的歷史轉身》,北京:商務印書館,2019年,第118頁)。而對傳統(tǒng)婚姻家庭的批判,更是被置于國家政治與國力強弱的語境之中。彼時有論者就將婚制的三種形式“專制婚(完全父母作主)”“同意婚(父母提出,取得兒女同意)”“自由婚(除本人外絕不允許第三者出而干預)”與政治制度君主專制、君主立憲、民主共和一一對應,提出“擁護同意婚,就是推翻德謨克拉西,推翻民國”“要擁護德謨克拉西,擁護民國,就是要打倒同意婚,擁護自由婚”(陸秋心:《婚姻自由與德謨克拉西》,《新婦女》1921年2卷6期)。也有觀點認為被傳統(tǒng)包辦婚姻所束縛的青年人將不利于國家社會的發(fā)展:“忍氣吞聲者,不知凡幾,青年的志氣,消磨殆盡,向上的能力,竟無發(fā)展的余地,一人如此,十人如此,合千百人而為群,使社會決無生氣,國家安能自強?”(孫本文:《大學生婚姻調查報告》,國家圖書館選編:《民國時期社會調查資料匯編》(第17冊),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3年,601頁)
清朝乾隆年間,徐揚所畫《姑蘇繁華圖》中描繪的婚禮中新郎、新娘拜堂的過程。
在加州大學圣地亞哥分校歷史系教授、著名美籍華裔學者盧葦菁看來:“對包辦婚姻的這種理解的中心問題在于,它將現(xiàn)代西方文化的前提提升為普遍真理。當以落后與壓迫的透鏡和排他性的傳統(tǒng)/現(xiàn)代框架去審視和討論包辦婚姻時,漫長中國歷史中所有豐富、復雜和變化的婚姻實踐被簡化成父家長制壓迫的單一論斷。包辦婚姻變成了一種只有邪惡、僵化整一、且沒有時間性的制度,阻礙了夫妻關系中任何情感與愛情的可能性”(LU Weijing, Arranged Companions:Marriage and Intimacy in Qing China, 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21, p.4)。換言之,時人對包辦婚姻的諸多習見,更多是基于救亡圖存的近代中國語境之下政治話語的產(chǎn)物。
回溯歷史,中華文明之中從不缺少浪漫的愛情故事,也不乏夫妻情切的故事。如果我們將視角僅僅局限于儒家經(jīng)典以及以道德教化為主要目的的教諭式的文本,或許看到的僅是要求夫婦合乎禮教的相敬如賓與夫唱婦隨,夫妻雙方如同提線木偶一般被大家庭與儒家禮教所操縱、甚至于犧牲。但一旦視野放寬,綜合地考察豐富的文學、藝術、歷史中對婚姻關系的敘述,則會看到一個更為豐富的婚姻關系樣貌。從某種程度上而言,無論何種樣式的結合形式,都不必然與幸福和愛情相勾連。即便是傳統(tǒng)的包辦婚姻,其中同樣為愛情留下一席之地,這也讓我們審視傳統(tǒng)婚姻有了更加多維度的視角。
“盡管在現(xiàn)代被譴責為剝奪青年男女婚姻幸福的非人道制度,但事實上清代中國的包辦婚姻既不是僵化單一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由一系列復雜的思想與實踐所構成,其中情感是最重要的,即使是親密的浪漫愛情也有其一席之地”(LU Weijing, p.189)。這一點便是學者盧葦菁在其2021年出版的《包辦伴侶:清代中國的婚姻與親密》(LU Weijing, Arranged Companions:Marriage and Intimacy in Qing China, 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21)一書中所試圖進行討論與呈現(xiàn)的。該書以廣為人知的沈復與蕓娘的婚姻故事做引,聚焦17世紀后期至19世紀上半葉的清代文人婚姻生活,通過對豐富的私人敘述文本的梳理與考察,呈現(xiàn)了江南漢族文人階層在婚姻觀念與實踐以及夫妻親密性等方面如何被中國自身的文化歷史與清代的社會經(jīng)濟條件所形塑構建的動態(tài)過程。
在盧氏看來,清代文人的婚姻生活與夫妻關系,不僅有“經(jīng)過長時間的培養(yǎng)的更冷靜且更舒適的情感依戀”的“伴侶愛情”,也同樣存在有“陷入愛情的激情的與強烈的感情”的“浪漫愛情”(LU Weijing, p.6)。具體而言,“清代代表了一個特殊的歷史時刻,在那個時候,長久以來被人所珍視的關于夫妻伴侶情誼的文化觀念走向成熟”(LU Weijing, Arranged Companions:Marriage and Intimacy in Qing China, 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21, p.4)。在清代獨特的語境下,即晚明以來的“情的崇拜”在清代更加正統(tǒng)的統(tǒng)治下被固化到了家庭之中,以及清代的繁盛與出版文化的發(fā)展推動了女子教育發(fā)展,使得夫妻可以在傳統(tǒng)的家庭事務之外有了更多的互動空間,進而不斷深化彼此伴侶情誼,妻子也逐漸成為丈夫亦妻亦友的知己伙伴,情感也在婚姻之中承載了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重大得多得意義。換言之,“婚姻不僅僅是關于實現(xiàn)生育和其他父權制家庭的責任,它也是深刻的、私人的伴侶情誼。這種新認識并未撼動規(guī)范婚姻的最基本禮教原則,但一定程度上在撕開了僵硬夫妻等級制度體系的裂痕。它改變了婚姻關系如何被理解與實踐,而這使清代與之前的時代區(qū)隔開來”(LU Weijing, p.191)。
考慮到清代文人對于婚姻夫妻關系的認識與實踐深深根植于傳統(tǒng)中國文化語境之中,盧氏在第一章中便對中國儒家文化中關于婚姻關系的觀念進行了剖析,指出其中始終存在著兩個相互矛盾但又相互補充的認知傳統(tǒng):一種是傳承自《禮記》等儒家典籍的官方禮教傳統(tǒng),強調夫婦有別和婚內性別等級秩序以及社會與家庭性別角色與責任,反對夫妻間過度的親密;另一種則是基于《詩經(jīng)》的情感傳統(tǒng),將婚姻作為夫妻在道德、智識情感、性的親密等諸方面伴侶情誼的載體,高度頌揚其價值與意義。而這類廣泛見于文學藝術作品和史傳記述中的伴侶意象與伴侶書寫,成為文人男女間頌揚夫妻關系、交流與表達個人清代的重要思想資源。盡管清代的官方話語仍然主張夫妻有別,充斥著抑制夫妻不當親密的教諭訓誡,但對于彼時許多江南文人而言,對于夫妻關系的認知已經(jīng)有了很大的變化,親密關系和個人情感在婚姻關系中具有鮮明的意義,被廣泛贊頌與熱情追求,并切實實踐于夫妻間的親密互動。
盧氏在書中第二章所呈現(xiàn)的清代江南文人悼念亡妻的文化正是時人對夫妻情感表達與頌揚的具體表現(xiàn)之一。包括丈夫服喪期的延長、哀悼亡妻的社會化、悼文不再限于單一的道德行為而有了更為豐富的夫妻親密互動細節(jié)等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都凸顯出了夫妻伴侶關系在清代文人婚姻中的價值與意義。而盛清風行于江南地區(qū)的佳偶婚姻更是清人婚姻中伴侶情誼的集中呈現(xiàn)。智識才學相當?shù)姆蚱尥ㄟ^詩歌藝術、學術等方面進行互動,并在像七夕這樣的節(jié)日中公開或私密的表達對彼此的情感。即便是非佳偶婚姻的傳統(tǒng)婚配在清代也表現(xiàn)出更加重視夫妻間互相理解奉獻,彼此情篤的特質。在這樣的婚姻關系中,夫妻間在家庭瑣事之外有了更多的交流空間,妻子也不再只是單純的性別等級制度下的順從者,而成為了能一定程度上與丈夫平等對話、勸誡丈夫的“閨中良友”。甚至在某些文本中更進一步表現(xiàn)為丈夫照料妻子,一定程度上顛覆了夫妻作為被照料者/照料者的傳統(tǒng)關系想象。
在第三章與第六章的論述中,盧氏分別探討了清代文人夫妻如何在具體的婚姻實踐互動中建構彼此之間的親密性,以及如何在長期的婚姻旅程中應對婚姻內部與外部的諸種問題。一方面,親友間通婚與互動,文人階層的招贅婚與童養(yǎng)媳等婚姻形式,使男女雙方在婚前具備了一定的交流空間。另一方面,包辦婚姻盡管沒有婚前求愛的過程,但是“先婚后愛”的模式同樣可以醞釀浪漫愛情。受過教育的女子在詩歌、藝術方面的才能能夠有助于雙方感情快速破冰,增加彼此情趣。無論是私密的閨房還是公開的伴游、攜游等,都為夫妻的情感歡愉與伴侶情誼的升溫提供了空間。而丈夫在科舉成功前與妻子應對日常生活困難的共同經(jīng)歷也成為彼此情感羈絆的重要因素。此外,明清商業(yè)文化所帶來的性文化發(fā)展,也讓文人夫妻彼此關系間性的親密提供了更多可能。當面對諸如年齡增長帶來的性吸引力下降、長期配偶分離、撫養(yǎng)子女與諸種家庭事務的忙碌、一方亡故等情況時,夫妻共同應對的經(jīng)歷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同情理解與相互依戀,強化了伴侶感情。同時,妻子長期操持家事的付出,不僅強化了彼此的情感,也使得不棄糟糠之妻成為束縛丈夫的道德律令。當面對異地分離時,詩歌書信成為重要的載體,維系著夫妻彼此的情感世界。隨著子女的成長,夫妻可以逐步卸下自身責任開始享受退休生活。與妻子攜隱成為清代文人賦予傳統(tǒng)儒家退隱文化的新意涵,也佐證了其感情在生活中的重要意義。當有一方先行去世后,盛大的葬禮不僅是對未亡人情感的抒發(fā),同時還以合葬象征了彼此來世永恒的愛戀。
夫妻伴侶感情在清代文人婚姻關系中得到空前的重視,也使得婚姻家庭中的諸種關系變得愈發(fā)錯綜復雜。盧氏在第四章中討論了妻子在大家庭中所需要面對的婆媳、姑嫂、叔嫂等親屬關系,以及如何應對智識的錯配、丈夫壓迫以及性情不合等問題所引發(fā)的夫妻間緊張與沖突。在盧氏筆下,這些情況并未形成單一的互動模式,而是在道德禮教與個人情感以及當事人具體處境的相互拉扯中呈現(xiàn)出婚姻生活豐富多元的面相。同時,對于當事的妻子而言,詩文、藝術、宗教等因素也使得其能有一定的空間去緩解諸種關系矛盾所帶來的緊張沖突。在第五章中,盧氏則分析了清代文人婚姻中丈夫、妻子、妾三者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清代對納妾有了新的認識,其合法性不再僅為生育,而是可為個人的愉悅與享受。在此背景下,丈夫對于妾室的態(tài)度也存在曖昧矛盾之處。一方面由于伴侶情誼的價值化,出現(xiàn)了許多誓不更娶的義夫;但另一方面,小妾也成為了一些追求伴侶情誼的男子的情感寄托。妻妾之間的關系也更加豐富,不僅有著競爭與對等級關系的逾矩和維護,同時也有相互之間的互作,妻子可以通過將一部分家庭責任讓渡給妾室來實現(xiàn)自己的超脫。而當時對于妒妻的批評,使得大部分妻子都需要小心翼翼的維護著彼此關系的平衡,此時才女妻子所受的詩文訓練則為其提供了很好的幫助。
在筆者看來,盧氏此書最大的價值與意義在于其突破了五四話語以及西方傳統(tǒng)女權思想將中國婚姻家庭中的復雜動態(tài)簡化成父家長制性別等級與壓迫的靜態(tài)單一模式的慣式陳見,而是將其置于具體的歷史語境與當事人的個人處境之中,以豐富鮮活的細節(jié)呈現(xiàn)出清代婚姻家庭多元的歷史面相,一定程度上修正了今人對于傳統(tǒng)包辦婚姻的部分認識。
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歐美學界的中國婦女史研究中,曼素恩、高彥頤、伊沛霞等學者反對傳統(tǒng)西方女權思想將婦女解放機械兩分為解放/壓迫的話語,以及將中國傳統(tǒng)的家庭與婚姻視為單一僵化的性別壓迫載體的簡而化之。這種模式看似揭示了女性在傳統(tǒng)中國父家長制的性別等級秩序下的苦難,但卻將女性視為有待拯救的受害者,抹殺了女性的主體性,同時也無法認識到女性在不同語境與社會生活中的具體境況,以及她們如何應對社會的變化,反而對于應對女性所面對的實際問題難以起到切實的作用。因此,這些學者努力發(fā)掘歷史資料,積極尋找女性的聲音,證明即使在傳統(tǒng)的父家長制下,女性仍然是一股活躍的力量,積極開拓著自己的獨立空間,生動表達女性的主體性,并呈現(xiàn)出傳統(tǒng)中國婚姻家庭更為復雜多元的性別關系。
盧葦菁師從曼素恩,其一貫的學術主張便承襲了這派學者的理路脈絡。在盧氏筆下,包辦婚姻并非單一僵化的壓迫制度,而是根據(jù)具體的歷史文化與社會經(jīng)濟語境而呈現(xiàn)出動態(tài)的變化。類似于17世紀以來歐美社會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所出現(xiàn)的夫妻情感與伴侶情誼價值化的變化同樣出現(xiàn)于同時代清代中國的包辦婚姻之中。傳統(tǒng)儒家禮教的性別等級秩序有所松動,妻子在婚姻家庭中的位置與意義在道德要求與情感訴求中搖擺,“清代作者在道德聲音上對妻子在家庭中位置的看法相對統(tǒng)一,但是他們被其他的脈絡與每個個體寫作者所處的環(huán)境拉扯進了不同的方向。即使是父權制原則最有決心的捍衛(wèi)者們也有對他們絕對主義的追求產(chǎn)生自我懷疑的時刻”(LU Weijing, p.116)。而這,則為婚姻關系中個人情感的表達與價值化提供了空間。同時,女性也不再只是婚姻家庭中道德律令所規(guī)訓的被動客體,而是一定程度上可以通過自身的教育與才學去表達、交流情感,追求更加對等的夫妻關系。清代這種婚姻實踐與親密關系的變化,更進一步作用于近代中國的婚戀觀念與實踐,這也“將鼓勵歷史學家去努力思考關于現(xiàn)代性的意義,以及傳統(tǒng)在制造20世紀自由戀愛理想之中的角色”(LU Weijing, p.192)。
但正如盧氏在書中所坦言,該書所討論的對象僅限于清代的漢族文人圈層,甚至于范圍更多集中于才女文化盛行的江南社會,對于更加廣袤的社會階層所呈現(xiàn)的并不多。這無疑是本書的不足之處。我們當然可以據(jù)此批評其論述的局限性。甚至可以列舉出許多清代以來國人被包辦婚姻所束縛的不幸生活。比如蘇成捷(Matthew H. Sommer)、趙劉洋等學者通過訴訟檔案所呈現(xiàn)的底層生活中典妻、賣妻等女性被視為財產(chǎn)化、客體化的命運,便與盧氏等學者所主張的女性主體性相去甚遠。
如何來看待這狀若天壤、甚至抵牾矛盾的婚姻現(xiàn)象?在筆者看來,正是這種矛盾、復雜、含糊的樣貌構成了歷史的復雜性。不同的地域、階層、社會經(jīng)濟條件、人口構成與文化背景等在婚姻實踐中呈現(xiàn)出不同的狀況,即便在當今社會亦是常態(tài)。正如盧氏在另外一篇文章中對清代女兒呈現(xiàn)出的“掌上明珠”和“賠錢貨”兩種迥異的家庭形象時所表示的,兩種觀點都是更為廣闊的文化敘述中的一部分,代表了不同語境下女性的生活經(jīng)驗,其中階級、社會經(jīng)濟、地域等因素共同交織發(fā)生作用:“很大一部分清代的士人……來自富裕的江南核心地區(qū)。這些人中有的擁有很高的科舉功名,經(jīng)濟富足(雖然不是全部或任何時候都如此),而這種經(jīng)濟上的安全不僅讓他們擺脫了為了維持家庭而賣女的命運,還開啟了父女之間精神和智力上交流的一個途徑。大體上,這種經(jīng)濟保障使他們能感受不一樣的父女關系,這種關系是那些社會下層時刻面臨貧困的家庭的父女關系所無法具有的?!背松鐣?jīng)濟因素外,史料的局限性也會加劇這種差異分歧:“直到20世紀,經(jīng)濟和社會低下的人很難在歷史書寫里發(fā)聲,因為他們自己沒有留下文字。只有在為了家庭生計而賣兒賣女、溺嬰或者陷入法律糾葛中,他們的故事才會被放到聚光燈下被記錄”([美]盧葦菁:《掌上明珠:被忽視的清代父女情》,闞瑋玥譯,盧葦菁、李國彤、王燕、吳玉廉編:《蘭閨史蹤:曼素恩明清與近代性別家庭研究》附錄一,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21年,376-377頁)。借鑒這一思路,我們同樣可以說,婚姻行為很大程度上都會由于社會經(jīng)濟、地域文化、階級、史料等不同呈現(xiàn)出差異。正如盧氏與蘇成捷等學者在研究中所呈現(xiàn)出來的清代不同的婚姻實踐狀貌,歸根結底都無法脫開當事人所身處的具體歷史語境。
陳寅恪先生曾提示我們,有些研究“其言論愈有條理統(tǒng)系,則去古人學說之真相愈遠”(陳寅?。骸恶T友蘭中國哲學史上冊審查報告》,《金明館叢稿二編》,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1年,280頁)。其言下之意便是讓研究者警惕不應以簡單的、概念化的視角去套搬多變的、流動的歷史事實。無論是生活在今天,還是在歷史上的某個時空,我們實際上都是處在多種秩序所形成的交叉網(wǎng)絡之中,而非只存在某種單一的秩序。具體在清代的婚姻家庭關系亦是如此。彼時的婚姻家庭生活,既有對傳統(tǒng)儒家禮教與性別等級秩序的恪守,甚至于清代所體現(xiàn)出的正統(tǒng)性更勝前代。但與此同時,在禮教體系的官方話語之下,在具體的文人婚姻實踐中同樣潛藏著對夫妻情感價值化的追求。在這個對女性貞節(jié)要求到達峰值的時代,同樣也開始出現(xiàn)了對男性忠貞的標榜與追求。某些階層與地域的女性獲得了對自身感情或性行為的自主性,同時也有許多女性在父家長制體系下被物化與財產(chǎn)化。各種不同甚至相互矛盾抵牾的歷史現(xiàn)象共同存在于清代社會之中。從這個角度而言,無論是盧氏等學者對明清女性主體性和文人夫妻伉儷之情的書寫,還是蘇成捷等學者對底層婚姻實踐的功利化描繪,實質上都是游離于官方話語中所構建的儒家禮教理想婚姻生活之外,只不過其各自的合理性往往都由具體的情境所賦予,這也正是歷史無法擺脫的時空語境的限制。我們與其糾結何者更貼合歷史實際,不若仔細審視到底是怎樣的具體語境造就了不同的婚姻生態(tài)。
再者言,兩派學者盡管各有側重,但并未將其觀點簡而化之,而是都注意到了其中多歧的面相。比如蘇成捷等學者一方面揭示了清代國家試圖強化意識形態(tài),控制女性的婚姻與性活動,另一方面也注意到女性在她們自己的婚姻與性活動中表現(xiàn)出強烈的自主性。而盧氏在本書中雖然強調了清代漢族文人階層包辦婚姻中所呈現(xiàn)出對浪漫愛情價值的珍視與追求,同時也沒有回避其中的婚姻不幸與性別差異,在書中以四、五兩個章節(jié)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雖然盧氏強調包辦婚姻并不必然帶來婚姻的不幸,但書中王芑孫與曹貞秀、王曇與金禮瀛等二婚自擇配偶的例證隱然也表明婚姻自主確實與婚姻幸福之間存在相關性。換言之,盧氏本書并不應被看作顛覆之作,而應被視為補充之作。對包辦婚姻的認識的修正,并非是開歷史倒車,而是以更為豐富的維度來來重新思考婚姻關系。應該看到的是,在婚姻實踐中影響夫妻情感與親密性的因素有很多,不能以包辦或自主二元對立來對婚姻的幸福與否進行推斷。當我們跳出簡單的因果聯(lián)系再審視婚姻關系,包括如何交流互動、處理雙方以及多方的家庭關系、解決矛盾分歧、培養(yǎng)親密性等具體的婚姻行為都在左右著婚姻最終呈現(xiàn)的狀貌,進而對今天我們探求婚姻的真諦與對美滿婚姻的追求也不無裨益之處。這或許也是盧氏此書對于讀者的另一價值所在。
當然,盧氏此書也存在一些可議之處,其中最為值得商榷的便是其所使用的材料問題。全書大量使用了清代男性文人對于其夫妻情感關系的敘述文本,以此來展現(xiàn)當時文人婚姻的親密。但這些男性文人的“單方面敘述”之中,存在著許多自我包裝、陶醉與想象。比如以作者所引的蔣坦的《秋燈瑣記》為例。在這一文本中,蔣坦記述了自己與妻子關瑛之間的深情與親密,并強調了自己對夫妻情愛的珍視。但根據(jù)學者李匯群的研究,二人的情感關系頗為復雜,關瑛其實在婚姻生活中充滿了無奈與愁緒,對于丈夫蔣坦的多情以及對家庭經(jīng)濟困頓的無視等都心有不滿。因此,蔣坦所謂的夫妻情篤,更多是自己想象的產(chǎn)物,或許連他自己可能都沒有意識到其中的不實(李匯群:《閨閣與畫舫:清代江南文人的情感話語與女性書寫(1796-1850)》,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6章,315-361頁)。
還有就是,書中曾指出清代婚姻觀念與實踐的變化并未像歐美伴侶婚姻那樣對父家長制的家庭結構產(chǎn)生沖擊,但卻未能對二者不同的歷史走向及其背后的動因展開充分的討論。再者,對于清代文人婚姻家庭中的代際與性別位階,如父母對于包辦婚姻中所起到的積極與消極作用、面對婚姻的矛盾緊張時男女不同的道德位置與應對策略、妾的合法性變化對夫妻伴侶情誼的影響等方面,在討論時也有不足。而這些未盡之處,也值得我們對清代、乃至傳統(tǒng)中國的婚姻家庭關系去展開進一步的思考與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