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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中國傳統(tǒng)租佃的情理結構》:十九世紀晚期的地方社會與國家治理

《中國傳統(tǒng)租佃的情理結構:清代后期巴縣衙門檔案研究》,凌鵬著,商務印書館2022年12月出版,366頁,59.00元

《中國傳統(tǒng)租佃的情理結構:清代后期巴縣衙門檔案研究》,凌鵬著,商務印書館2022年12月出版,366頁,59.00元


在李劼人(1891-1962)的筆下,天回鎮(zhèn)是一個熱鬧地方——通向川陜邊界的官道帶來南來北往的客商和旅人,貨物、銀錢、聲音在鎮(zhèn)上流動著,炒菜的熱氣在“紅鍋飯館”門前翻卷,這氣味與鎮(zhèn)上各家飼喂的畜、禽的氣味裹挾成團,在摩接的肩踵與人們的鼻息間盤旋……趕場的日子里,尤為其甚(李劼人:《死水微瀾》,人民文學出版社2000年版)。

百余年后的天回鎮(zhèn)上,似乎已經(jīng)沒有了這般景致。但熱鬧總是在的。何況天府之國又豈止一處場鎮(zhèn)。在凌鵬筆下,鄧幺姑和羅五哥的故事發(fā)生前的幾十年,就在那三江交匯、繁華絲毫不遜色于省府成都的重慶府治巴縣,僅縣城以南一帶,便有三十六處大大小小的場鎮(zhèn)(《中國傳統(tǒng)租佃的情理結構》,66頁;以下引用該書均簡稱“凌著”)。雖然未必每個場上都有一位潑辣俏麗的鄧幺姑,但恐怕總少不了一位雖干練豪爽、卻多少有點“歪”的羅五哥。

目前,關于十九至二十世紀四川各地的場鎮(zhèn)經(jīng)濟、社會階層乃至公共空間(或者說“公共領域”)等問題,學界已有不少討論(例如,G. William Skinner, Marketing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 1993;又如,王笛:《茶館:成都的公共生活和微觀世界,1900-1950》,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關于生活在四川各地的“羅五哥”們及當?shù)氐淖獾鑶栴},亦不乏研究(例如,王笛:《袍哥:1940年代川西鄉(xiāng)村的暴力與秩序》,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又如,李德英:《國家法令與民間習慣: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然而,關于場鎮(zhèn)與鄉(xiāng)村之間的社會互動關系的深入闡析——尤其是關于那些活躍在場鎮(zhèn)上的人(商家、糧戶、佃戶、袍哥……),以及那些統(tǒng)治場鎮(zhèn)與鄉(xiāng)村的基層行政者(官員、師爺、把總、兵丁……)的行為舉止及其背后隱含的生活邏輯,在以往研究中并不多見。

從這個角度來看,凌著關于巴縣地區(qū)租佃糾紛解決中顯示出的租佃關系結構及原則體系(“情理結構”)的探討無疑具有理論探索意義。但或許因其研究關注側重于考察社會成員與社區(qū)之間如何互動,凌著并未就其提及的一些問題予以深論。比如,作為書中的核心概念,“情理結構”曾多次被凌著提及,書中并且指出——“情理結構”系由處于不同立場的主體所主張的不同“情理”構成,而在租佃糾紛的解決、各方達成共識的過程中,既有“團首”“監(jiān)正”等“權威性”人物發(fā)揮作用,也具有“團眾”公議(“憑團理剖”)這樣的“社會性”特點(276頁)。然而,雖然讀者可以從各處議論推知所謂“情理結構”指的是租佃關系中為人們所認可、遵循的各項原則的集合,凌著卻沒有對此概念的內涵做出清晰界定,亦未深究此種原則體系在巴縣以外的地區(qū)以何種方式構成,其與巴縣的情形有何異同、背景為何。

故此,本文希望從三個方面拓展討論,以資談興。

生活方式與生活邏輯

讓我們先回到天回鎮(zhèn)。

《死水微瀾》開篇不久,羅五哥便向鄧幺姑講了件“最近的”煩心事。說的是一個糧戶,“只因五斗谷子的小事,不服氣”,一紙狀子把他的佃戶告到縣里,縣上把佃戶丟在卡房里、幾個月不過問,佃戶的親戚便托了同為袍哥的羅五哥疏通,好不容易托得各位師爺同意將那佃戶先保釋出來,不料被糧戶聽說了,再次告到縣里——這次告的是羅五哥包攬訟事。這下惹得縣官氣起來,“本想結實錘他一個不遜的”,哪知那糧戶在堂上忽地叫起來,說自己是教民,縣官竟敢鎖他、打他,非得請司鐸大人來評評理不可……這下嚇得縣官軟了。官司,自然是糧戶贏了。雖然后來羅五哥的兄弟們查出來這糧戶并非教民,縣官也沒問他咆哮公堂的罪過,反而還和朋友講:“他既有膽量拿教民來轟我,安知他明天不當真去奉教?明天洋人當真走來,我這官還好做嗎?”(《死水微瀾》,38-39頁)

類似的事情,在十九世紀后期的四川恐怕絕非僅有。即以巴縣地區(qū)為例,雖然清代巴縣在近年的研究中多以工、商業(yè)碼頭城市的形象登場,但這只是其面相之一,翻檢《巴縣檔案》可以發(fā)現(xiàn),因租谷、續(xù)約、押佃銀等羅五哥(和當時許多地方官)嘴中的“小事”而導致的案件在當?shù)夭⒉簧?。“職員”(有職銜者)龔理和他的佃戶錢氏母子之間的訟案(14-20頁),便是一例。

而且,與羅五哥故事中的糧戶自稱教民不無異曲同工之妙的是,龔理在訴訟中同樣利用了自己的身份——在得知被控之后,他向縣衙提交的并非錢氏母子等普通人所提交的“訴狀”,而是一紙“稟狀”。正如凌著指出的,在龔理看來,他是作為下屬的“職員”向上級(知縣)“稟明真相”,而不是以與佃戶對等的身份“應對訴訟”。也就是說,“訴”“稟”一字之差,反映的是時人關于身份與行為之間的對應關系(“分”)的認識。

“分”是當時的人遵循的生活邏輯之一。然而,除了在訴訟時基于不同的身份提交名稱不同的文書,租、佃雙方各自的“分”是否還包含其他內容?再者,為什么人們將某些事情視為某些人應盡的“分”?比如,從龔理和錢氏母子的訟案中可以看到,雖然提交的訴訟文書名稱不同,但知縣的受理行為并沒有什么差異,而且,雖然知縣沒有給出明確的理由,卻在審理案件后和在其他此類案件中一樣,要求田主(龔理)基于“主客”之誼,在押佃金、田租、搬遷費用等方面對佃戶(錢氏母子)做出讓步,并要求佃戶基于同一情誼,主動終結租佃關系(25-26頁)。換句話說,在知縣看來,提供經(jīng)濟補償是田主的“分”,而佃戶的“分”則是退出租佃關系并返還土地。

從凌著關于租佃關系形成過程中押佃與和田租各自所占比例的分析可以看出,上述生活邏輯的形成與當?shù)氐纳罘绞讲粺o關系。凌著指出,十九世紀后期的《巴縣檔案》顯示當?shù)赝ǔQ旱杞痤~較高而田租較低(即學界所謂“重押輕租”),認為這與當?shù)乜拷?、商業(yè)發(fā)達的重慶城,且水路交通便利,當?shù)赜邢喈敂?shù)量的人希望通過出租自己的土地獲得較多的現(xiàn)金,從而作為外出經(jīng)商、務工的資本或者養(yǎng)家費用有關,與此同時,希望維持耕種這種傳統(tǒng)生活方式的農(nóng)民很難承擔高額押佃金,因此當?shù)赝瑫r存在押佃金額低而田租高(即“輕押重租”)的現(xiàn)象。在此基礎上,凌著圍繞市(押佃、田租的價格市場)、團(民間基層組織)、原則體系(情理結構)的互動關系展開了討論(191-197頁)。

應當說,這一推論頗為精彩,而且,從中可以看出凌著雖然是一本利用歷史材料(司法檔案)進行研究的社會學著作,但其研究側重顯然在于通過分析租佃經(jīng)濟結構來闡明租佃關系原則,而非解讀清代租佃法律規(guī)定與司法實踐。然而,令人略感遺憾的是,凌著在提出上述推論后,沒有進一步推進相關論證,并且將目光聚焦于地方“情理結構”的構建,以致或多或少地忽視了相近時期、地區(qū)存在的相似卻有差異的事例。

“情理結構”與“天下公論”

關于巴縣地區(qū)“情理結構”的形成的論述,是凌著的一個重要部分。其認為,除了地方官,“團”(團練)、“約”(鄉(xiāng)約)等基層組織及其主事者也在十九世紀后期巴縣地區(qū)的租佃糾紛解決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而國家在基層實施的“教化治理”是這些主體與地方官的互動所構成的(329-330頁)。

然而,一方面,“重押輕租”和“輕押重租”現(xiàn)象并非僅見于十九世紀的巴縣地區(qū)。正如李德英所指出的,二十世紀三十年代成都平原同時存在上述兩種租佃現(xiàn)象,而當?shù)厥⑿械摹把嚎邸绷晳T(押佃金計算利息)與十九世紀四十年代《巴縣檔案》中的類似現(xiàn)象并不相同(《國家法令與民間習慣: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80-81,117-118頁)。這意味著,租佃習慣的形成是否可以僅用個人生活志向的不同(尋求冒險,抑或追求安定)來解釋?進一步說,十九至二十世紀并見于川東、川西兩地的“重押輕租”“輕押重租”現(xiàn)象的背后,究竟存在哪些影響因素?基于這些習慣形成的“分”(或者說,在當?shù)仄毡闉槿苏J可的“情理”認識),是否在外鄉(xiāng)亦可通用?

另一方面,“團”“約”等組織既不是官府,沒有衙門(或者說“公堂”),也不同于從事各類專門事務的“公所”“公局”(例如,兩湖地區(qū)的米糧公所),很可能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這些基層組織的主事者在什么地方處理(調停)租佃糾紛呢?

從司法檔案、報章文集等史料中可以注意到,雖然十九世紀后期的人們尚未發(fā)展到像二十世紀以后那樣將“上茶館”當作日課,但這一時期,在茶館、煙館等商業(yè)性公共場所中討論包括征稅、訴訟等“地方公事”在內的各種信息的事情的確在逐漸增多。當然,不同地區(qū)的社會習慣多有不同。比如,黃宗智根據(jù)華北農(nóng)村調查的結果指出,二十世紀中葉,當?shù)剞r(nóng)民仍然習慣于以村莊作為自己社交的邊界,他們對在趕集時進入茶館等公共場所進行社交的事情并不熱衷([美]黃宗智:《華北的小農(nóng)經(jīng)濟與社會變遷》,中華書局2000年版,232頁)。然而,與其說社會習慣的形成和發(fā)展程度緣于自然氣候、人群性格差異等因素,不如說和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程度與地方社會的移民比例的關系更為緊密。換句話說,在商品經(jīng)濟發(fā)展程度相對較高,而且基于血緣、身份形成的人際關系紐帶相對松散的地方,基于商業(yè)性公共場所形成的社會交往空間通常更大。就凌著的討論地域(巴縣)而言,可以推測,當?shù)氐幕鶎咏M織的主事者很可能就是在羅五哥擺談“江湖”大事的茶館那樣的商業(yè)性公共場所中解決租佃糾紛的。

十九世紀中期,“公局”“公所”等機構在地方治理領域中日漸活躍。然而,這些機構的參與者通常擁有士紳身份,或者屬于同業(yè)者。與此不同,商業(yè)性公共場所通常設于交通要道附近,且“三教九流”均可涉足。換句話說,在商業(yè)性公共場所討論和嘗試解決租佃糾紛,意味著即使參與者及糾紛解決活動的社會影響僅限于本地,也很難說僅反映本鄉(xiāng)本土的“地方情理”或某一階層、某一職業(yè)群體的意見。蓋因此類商業(yè)性公共場所不僅是本地人的活動空間,也是地方社會通往外部世界的窗口。

在同一時期的其他國家與地區(qū),也可以看到與上述傳統(tǒng)中國的公共空間及“公論”(輿論)對包括審判在內的國家治理行為產(chǎn)生影響的現(xiàn)象。比如,在江戶時代的日本,不時發(fā)生相關訴訟及輿論影響公共政策走向的事件([日]平川新:《紛爭と世論:近世民衆(zhòng)の政治參加》,東京大學出版會1996年)。而哈貝馬斯以歐洲的咖啡館為代表事例提出的“公共領域”理論(bürgerliche ?ffentlichkeit)更是廣為人知([德]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童世駿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3年版,第八章)。由此不難看出,傳統(tǒng)中國的“情理”與“公論”反映的其實也是人如何在自我與他者之間建立聯(lián)系并嘗試對外部世界形成影響,而從這個角度來看,同樣不能說“情理”只是“地方”的——它和“天下”息息相關。

而這也意味著,凌著以“情理結構”作為討論核心之舉本身即已顯現(xiàn)出其與歷史學、法學等學科的既有研究(比如,王笛等人關于公共空間的研究。又如,寺田浩明關于傳統(tǒng)中國的“非規(guī)則-公論”型法的理論)之間存在關聯(lián)與互動。然而,雖然凌著對包括龔理的“稟狀”在內的數(shù)件《巴縣檔案》文書的解讀均有通過發(fā)掘史料細節(jié)、勾勒生活場景之長,其關于巴縣地區(qū)“情理結構”的構成層次的分析亦堪稱清晰,卻在對其標題所言的“中國傳統(tǒng)”的考察上有失之不足之憾。

國家治理的建構與崩塌

或許正因其在“天下公論”的形成過程中舉足輕重,所以在清朝這樣的傳統(tǒng)國家的統(tǒng)治者眼中,上述社會公共空間并不只是催生“謠諑”的窠臼,更是推動其進一步展開治理的信息來源。當時存在的訪察制度(官員通過“訪聞”所得線索偵查犯罪、矯正風俗,上級亦可據(jù)此彈劾下屬)便是一個例子。

然而,這引發(fā)了另一個問題——來自不同地方的形形色色的“情理”,是怎樣在個案層面達成某種基本一致的“天下公論”的?在傳統(tǒng)國家中,地方與中央之間究竟是怎樣一種關系?具體到清代的情形,地方官是否如后世俗語所說的那樣,“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只對上負責并聽從上級的統(tǒng)籌安排,而不必考慮其他同僚的治理活動?如果不是這樣,包括中央和地方在內的傳統(tǒng)國家治理格局又是怎樣構建、運轉和——如眾所周知的那樣,在二十世紀初期——崩塌的?

在傳統(tǒng)治理中,交通網(wǎng)及其配套機構的作用不容忽視。正如讀者在《死水微瀾》中可以看到天回鎮(zhèn)的熱鬧景象來自那始于秦漢時期的官道(古金牛道),而打傷鄧幺姑的官兵隸屬于清政府在各地水、陸交通線沿線派駐的綠營汛防,類似的現(xiàn)象也可見于清代巴縣這個例子。從《巴縣檔案》中可以看到,當?shù)卦谇宕仁沁B接周邊省份、州縣乃至長江下游地區(qū)的重要樞紐,也是川東各州、縣押解犯人前往成都等地的必經(jīng)之路,各類商貿記錄和犯人移交、起解文書都留存頗多。

而且,除了縣城,巴縣境內還存在包括凌著第七章討論過的木洞鎮(zhèn)在內的多個交通樞紐。僅以巴縣鄰縣南川的鹽業(yè)貿易為例,不論是十九世紀八十年代以前主要來自犍為、射洪兩縣鹽廠的鹽,還是那之后多自富順鹽廠而來的鹽,其銷往南川的路徑均是在木洞鎮(zhèn)由水運轉為陸運(柳瑯聲等修、韋麟書等纂:《民國重修南川縣志》卷四),為了轉運中的便利,南川縣的鹽商也常常在木洞鎮(zhèn)設立鹽店,甚至參與銀錢兌換等金融活動。從《巴縣檔案》等史料中可以看到,面對包括鹽業(yè)貿易在內的各類經(jīng)濟活動引發(fā)的社會糾紛和治理風險,四川省的各級官員不僅會針對個案做出處理,還會在出臺“章程”“案”等地方性變通規(guī)定的同時,嘗試游說中央機構修正既有的制度框架(“例”)。從這個角度來看,可以說,水、陸通衢這一交通方面的特征不僅在巴縣這一個“點”的國家治理和社會生活中至關重要,也具有對巴縣周邊乃至整個“天下”的“面”上的影響力。

在關于木洞鎮(zhèn)或者說仁里九甲的討論中,凌著分析了常駐當?shù)氐淖糍E官(巡檢)、民間組織、勢要人物(團約、客長、宗族、士紳……)如何通過糾紛解決活動與“遠”在長江對岸縣城的正印官(知縣)進行互動,并因而涉及了“地方”與“天下”的關系。從這一討論中可以看出,凌著研究的真正焦點并不在于租佃關系或者說“租佃中的情理”,其“醉翁之意”所在之處其實是以清朝為代表的傳統(tǒng)國家,如何通過情理、教化與暴力保障三者之間的共同作用實現(xiàn)治理。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因其研究時段與地域聚焦于同治年間的巴縣,凌著僅討論了傳統(tǒng)國家如何在周邊地區(qū)不穩(wěn)定但當?shù)叵鄬推降沫h(huán)境中建立更為強有力的治理結構并使其運轉,并沒有涉及同時期其他地區(qū)的情況以及這一治理結構日后在巴縣地區(qū)發(fā)展與崩塌的情形。事實上,從十九世紀發(fā)生在全國各地的漕糧、差務等案件中可以看到,地方官僚與官紳之間的協(xié)作、對抗或者說博弈,既是支撐傳統(tǒng)國家治理結構穩(wěn)定運轉的砥柱,也常常成為那塊引發(fā)崩塌危機的多米諾骨牌。

在以往的研究中,此類崩塌經(jīng)常被歸因于地方社會中的各種“強人”——不論其身份是士紳,教民,還是袍哥——的力量,從凌著關于士紳在治理活動(尤其是促成“地方情理”這一點上)發(fā)揮的作用的論述中,也可以看到這一路徑的影響。然而,正如我們在龔理的例子和鄧幺姑后來的丈夫顧天成的例子中可以看到的那樣,在應訴時強調“稟”和“訴”的差別與向往“官派”并最終作為本地團練的首領參加推翻清朝的保路運動一樣,“強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是相互依賴且牽制的,而這一關系建基于國家治理的政治性。隨著治理(當時所謂“地方公事”)領域逐漸擴大,“強人”們參與治理的途徑也從科舉-官僚體系(在野則為有“功名”的士紳)發(fā)展至可以未經(jīng)科舉考試、僅通過捐納或者由地方官選任等方式成為“職員”的狀態(tài)。進而,隨著非官僚的民間人物可以承擔的治理活動的范圍逐漸擴大,“天下”人們關于官、民之“分”的“公論”也開始發(fā)生變化。因此,與其說傳統(tǒng)國家治理結構的崩塌緣于國家與“強人”之間合作的破裂,毋寧說肇因于十九世紀以來的時勢變化導致傳統(tǒng)國家不得不擴大治理領域,而這意味著民間力量漸漸進入更為廣闊的政治領域并在國家治理結構中占據(jù)更重要的位置,進而引發(fā)社會普遍觀念的變化。

行文至此,已經(jīng)離凌著討論的主題相去甚遠,甚至可以說有“誤讀”之嫌。然而,必須要說明的是,上述聯(lián)想無不來自凌著提出的問題。從這個角度來看,凌著提出的有趣線索給了讀者諸多啟發(fā),是應當感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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