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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野千鶴子:關于“墮胎自由”

關于“墮胎自由”1972年,隨著反對《優(yōu)生保護法》修正案運動的進行,日本女性解放運動迎來了高潮。在日本,女性墮胎并不是一件難事,然而時至今日,她們也沒有獲得法律上的認可。

關于“墮胎自由”

1972年,隨著反對《優(yōu)生保護法》修正案運動的進行,日本女性解放運動迎來了高潮。在日本,女性墮胎并不是一件難事,然而時至今日,她們也沒有獲得法律上的認可。日本于明治四十年(1907年)頒布的刑法,一直沿用到二戰(zhàn)之后,其中一項條款是“墮胎罪”。該條款規(guī)定:未經國家許可而隨意墮胎者,實為違反了刑法的罪犯,這意味著“女性的子宮歸國家所有”。而《優(yōu)生保護法》的出臺,旨在使得出于優(yōu)生原因的墮胎成為例外,可以免于“墮胎罪”的制裁。日本敗戰(zhàn)后,經濟原因(貧窮)也被添加到例外情況中。如此,“墮胎罪”被從廣義上加以解釋(允許一些例外情況),這使得只要是由《優(yōu)生保護法》指定的醫(yī)生來操作,便可以在日本的任何地方輕松且相對便宜地進行墮胎。這種做法的背后有其政治原因——當時戰(zhàn)敗歸國的復員和遣返士兵約500萬名,日本國內糧食緊缺,所以唯有通過此舉來控制人口增長。而后在20世紀70年代,日本的出生率逐漸下降,政界和商界的領導們,從性活動的增加而導致的不斷增加的墮胎數量中感到了危機,他們擔心未來勞動人口不足,于是提出修正案,意欲取消出于“經濟原因”的墮胎,對墮胎條件嚴加控制。對此,日本的女性解放運動者們拼命反抗。

不僅在日本,“墮胎自由”在世界各地的女性解放運動中都是爭論的焦點之一。這是因為,直到20世紀70年代,許多國家的女性都沒有自由支配自己子宮的權利。女性的子宮是屬于男性的,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屬于國家的。女性擅自墮胎會受到國家的懲罰,便是最有力的佐證。正因如此,女性不得不振臂高呼:“我的身體是屬于我自己的。”

在美國和歐洲,圍繞“墮胎自由”出現(xiàn)了國民兩派間的對立沖突。美國的墮胎診所被狂熱的反對者燒毀,想要守住“墮胎權”的一方必須拼上性命。而在歐洲,墮胎是非法的,作家西蒙娜·德·波伏娃等著名女性為求獲得“墮胎自由”而在巴黎街頭示威游行,她們呼喊道:“我也曾墮過胎。若墮胎要受到懲罰,就請將我逮捕?!?/p>

從那時起,歐美的墮胎權在附帶條件的情況下得到了擴展,但相比于日本,那里的女性實施墮胎仍然較為困難。1994年,“國際人口與發(fā)展會議”于開羅召開,會議的議題是發(fā)展中國家的人口控制,但會上提及的“性和生殖的權利與自由”(包括“墮胎自由”)卻遭到了伊斯蘭國家的強烈反對,最終各國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上野千鶴子


“我們希望創(chuàng)建一個人們能夠,并且愿意生孩子的社會”

日本之所以成為令人不齒的“墮胎天堂”,是因為日本夫婦和情侶的避孕方法非常拙劣。其中最常見的是“安全期”,即通過月經周期來計算排卵日期的方法。這種不穩(wěn)定的月經周期法往往錯誤百出,不能被稱為正確的避孕方法。接下來則是使用避孕套,但是日本男性不愿意戴避孕套,因為他們認為這將降低性交時的快感。結果,很容易便能實施的墮胎,便被視為“避孕方法之一”。

當時的數據顯示,日本女性的墮胎率遠遠高于其他國家,而且主要集中在育有二胎的中年已婚女性中。40多歲的女性的墮胎率超過50%。因此,當中年女性向你傾訴自己身體不適時,即使你不是靈媒,只要告訴她“你被一個流產胎兒的靈魂附身了”,也有一半的概率說對。即使在那些生完第二個孩子后決定不再要孩子的夫婦中,也很少有丈夫幫助妻子避孕的。丈夫們認為,懷上了墮掉就行,而妻子們則反復墮胎。一些妻子抱怨說,她們因太害怕懷孕而無法集中精力進行性生活。這真是個野蠻的時代。

在20世紀70年代,隨著性革命的開展,一種名為避孕藥的新避孕方法開始流行。與月經周期法和避孕套不同,避孕藥的失敗率為零,而且,它使得女性能夠控制自己的身體,不必再依賴男人,可謂是一種劃時代的方法。人們的性的解放,即從性的生殖屬性中解放、追求性的快樂,與避孕藥的普及是密不可分的(至少在歐美如此)。

同樣,日本也有一些女性將避孕藥引入國內。這些女性組成的團體被稱為“中Pi連”(1972年結成)[1],即“反對禁止墮胎的法律并要求解禁避孕藥的女性解放聯(lián)盟”,由榎美沙子(1945- )領導。這些女性戴著粉紅色的頭盔,來到與她們有婚外情的男人工作的地方進行抗議。這種浮夸的表演成為媒體的靶子,并最終被媒體徹底利用,成為女性解放運動的戲劇化象征。而從其組織名稱中可以看出,“墮胎自由”也是該團體所關注的政治焦點問題。

然而,在避孕藥方面,女性解放運動者們一直都很謹慎。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味要求解除禁令的“中Pi連”是個例外。女性解放運動者之所以很謹慎,是因為擔心避孕藥的濫用會使自己成為對男人來說“方便的女人”。這樣一來,避孕的責任就只有女性承擔,男性則可以免責。

由于違反了《藥事法》[2]的規(guī)定,避孕藥自20世紀70年代被介紹到日本以來,有近20年的時間一直無法在日本銷售。直到90年代,部分禁令才得以解除,但僅限于憑醫(yī)生處方銷售的避孕藥。與在任意一家便利店都能輕易買到的避孕套相比,避孕藥著實難以獲得。相比之下,偉哥(壯陽藥)被引進日本后,短短3個月便得以解禁。避孕藥和偉哥都可能有副作用,但偉哥的解禁卻出乎意料的迅速。雖然一些保守派的政治家出于其“會使女性變得不檢點”的理由而反對避孕藥,但男人的性放縱卻沒有受到任何質疑。男性的性行為由他們自己決定,而女性的性行為則受到控制,數十年來都是如此。

反對《優(yōu)生保護法》修正案運動是日本女性運動中為數不多的獲得了政治勝利的運動。女性解放運動者們在原厚生省[3]大廳里靜坐抗議。所以請記住,日本女性今天之所以仍有“墮胎自由”,得益于當時女性解放運動者們的頑強抵制。

然而最終受到保護的,是《優(yōu)生保護法》,即允許因“優(yōu)生原因”進行墮胎的法律原則。[4]那么,如果是殘障兒童,就可以被墮胎嗎?支持“墮胎自由”的女性解放運動者們遇到了意料之外的伏兵,她們被殘障人士團體指控為“歧視殘障兒童(人士)”的人。

關于“墮胎自由”,田中美津(日本知名女性主義運動家——編者注)的立場不是單純地要求擴大女性的“權利”。她不僅接受了墮胎是“謀殺”的指控,還以“我便是殺死孩子的女人”這種引人誤解的言論,來承擔了罪責。

我想讓自己意識到,當我在被迫墮胎的客觀情況下,以自己的主觀意識選擇墮胎時,我便是一個殺人犯。(中略)“的確如此,我就是殺人犯”,一邊這樣想著,一邊凝視著被切成碎片的胎兒,此刻我迫切地希望切斷通往這樣社會的退路,因為是它迫使女性陷入了如此境地。(田中,《日本女性解放運動史資料(二)》,1994:63)

田中還對殘障人士的指責做出了如下回應:

與殘障人士不同,女性身處的“現(xiàn)實”中沒有令人滿意的療養(yǎng)院,一家都沒有。在這樣的背景下,她們被迫做出選擇!在這個唯有女性無法依靠人文主義生存的世界里,女性和殘障人士能以何種方式相遇呢?(田中,1994:62)

日本的這場爭取“墮胎自由”的女性解放運動,不僅僅是一場爭取“不生孩子的權利”的運動。女性解放運動的口號是“我們希望創(chuàng)建一個人們能夠,并且愿意生孩子的社會”,可見,她們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女性可以自豪地肯定自身母性的社會。

注釋

1.“中Pi連”是“反對禁止墮胎的法律并要求解禁避孕藥的女性解放聯(lián)盟”的簡稱,“中”為“中絕”,表示墮胎;“Pi”是Pill的略寫,表避孕藥;“連”為“連盟”,即聯(lián)盟的意思?!g者注

2.2014年更名為《藥機法》,是為確保醫(yī)藥品、醫(yī)療器械等的品質、有效性、安全性而制定的法律?!g者注

3.當時叫厚生省,是日本負責醫(yī)療、保健、社會保障的行政部門。后于2001年1月與勞動省合并,改稱“厚生勞動省”。——譯者注

4.此后,《優(yōu)生保護法》在1996年更名為《產婦保護法》。

本文摘自日本著名社會學家、女性學/性別研究代表人物上野千鶴子所著的《女性的思想》,

《女性的思想》,【日】上野千鶴子/著 陸薇薇/譯,浙江大學出版社,2022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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