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弱的聯(lián)合:漢密爾頓、杰斐遜和麥迪遜》,[美]安德魯·香克曼著,汪凱譯,東方出版社2021年4月版,256頁,72.80元
1787年5月,原本以修改《邦聯(lián)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為目的的費城會議,在華盛頓、富蘭克林、漢密爾頓和麥迪遜等人主導下,開成了一個制憲會議。整個會議的基本原則是以妥協(xié)求平衡——會上聯(lián)邦派和反聯(lián)邦派經過長達四個月的爭吵和協(xié)商,最終形成憲法草案,提交各州表決通過??傮w而言,本次會議既不團結,也不成功:以喬治·梅森為代表的三位革命元勛拒絕簽字——梅森是美國駐法大使杰斐遜的好友,一向以捍衛(wèi)自由為己任,被聯(lián)邦派稱為“反憲法健將”。在離開會議的那一刻,梅森不顧同鄉(xiāng)兼好友華盛頓情面,將憲法文本投擲于地,拂袖而去。會后,梅森發(fā)表聲明,宣稱“如果沒有《權利法案》”,他“寧愿砍下右手,也不愿將其放在當下通過的憲法之上”。
同為浴血奮戰(zhàn)贏得獨立的美國締造者(Founding Fathers),雙方在本次會議上為何劍拔弩張、勢同水火?《權利法案》與憲法之間存在何種關系?雙方據(jù)理力爭的到底是權力還是權利?《脆弱的聯(lián)合:漢密爾頓、杰斐遜和麥迪遜》一書為讀者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論據(jù)和答案。
一、從《邦聯(lián)條例》到美國憲法
《邦聯(lián)條例》是美國的一份歷史性文件。1776年北美宣布獨立后,第二屆大陸會議負責起草全國性憲法,稱之為《邦聯(lián)條例》。1777年條例通過,1781年批準生效。這一權力極其有限的《邦聯(lián)條例》需要長達四年時間才得以通過,說明當時大多數(shù)人心懷戒備,“不想將這一廣袤的大陸合并為一個全國性政府”,而更希望“像希臘人、荷蘭人和瑞士人那樣,建立邦聯(lián)”。盡管如此,《邦聯(lián)條例》對于新生的共和國而言意義重大——沒有它,美國不可能贏得獨立戰(zhàn)爭。
然而也正是在這場戰(zhàn)爭中,以各州名義簽署但對各州普遍缺乏約束力的《邦聯(lián)條例》之“短板”也暴露無遺。相比于強大的英國“紅衣軍”(Red coat),大陸軍軍需供給短缺,士兵饑寒交迫,軍紀松弛,軍心渙散。華盛頓認為,上述因素造成軍隊戰(zhàn)斗力大大減弱,也極大延緩了獨立戰(zhàn)爭勝利的進程。對此,擔任華盛頓軍需副官的漢密爾頓感受最深:由于各州政府相互推諉,華盛頓將軍本人不得不自掏腰包以充軍餉。漢密爾頓將這一筆筆支出記錄在案——建國后,這位首屆美國政府財政部長力主強化中央政府權力(尤其是財權),與這一段慘痛經歷不無關聯(lián)。
獨立戰(zhàn)爭勝利后,各州自行其是的狀況未見好轉。首先,各州為解決財政危機,大肆印發(fā)紙幣、發(fā)行債劵,造成通貨膨脹,亦擾亂國內市場。同時,各州之間以鄰為壑——擁有優(yōu)良港口的州向鄰近州征稅,被索稅之州心懷怨恨,于是貿易壁壘進一步加大,嚴重影響“內循環(huán)”。此外,由于利益沖突,南方各州竭力與西班牙爭奪密西西比航行權,北方則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使得“美利堅合眾州”淪為一盤散沙。諳熟歐洲歷史的美國革命領袖不免憂心忡忡,害怕年輕的美國會像老邁的歐洲那樣四分五裂,常年陷于戰(zhàn)爭的泥沼。
1786年秋,馬薩諸塞州爆發(fā)退伍老兵丹尼爾·謝司領導的大規(guī)模農民起義,強烈震動了美國統(tǒng)治階級。已解甲歸田的華盛頓率軍征討——盡管內亂很快弭平,但這位昔日大陸軍總司令卻清醒地意識到,為了保衛(wèi)革命勝利果實,首先必須建立強大的中央政府,而創(chuàng)立政府的先決條件是將軟弱無力的《邦聯(lián)條例》變更為代表全民意志的美國憲法。
華盛頓等人的倡導遭到包括梅森在內的數(shù)位“異議分子”——戰(zhàn)爭英雄帕特里克·亨利、馬薩諸塞州代表埃爾布里奇·格里(Elbridge Gerry)和弗吉尼亞州長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的強烈反對。相對于中央政府“集權”,他們更主張維護州權。帕特里克·亨利于1755年喊出“不自由,毋寧死”的口號,激勵了無數(shù)革命志士,如今他又挺身而出,成為“州權”的頭號捍衛(wèi)者。他深信英國之所以能夠悍然發(fā)動侵略戰(zhàn)爭,正是由于它擁有“蠻橫而強力的中央政府”(并豢養(yǎng)一支鎮(zhèn)壓人民的常備軍)。作為與華盛頓、杰斐遜齊名的弗吉尼亞代表人物,帕特里克·亨利反對任何放棄州權的行為——漢密爾頓將其稱為“州權優(yōu)先”的鐵桿擁躉。杰斐遜對此深有同感,曾不無諷刺地寫道:“只要亨利還活著,就會讓我們永無天日……我們真是巴不得他早日離開人世?!?/p>
盡管聯(lián)邦黨人和反聯(lián)邦黨人在制憲會議上分歧眾多,但歸結到一點,即在于聯(lián)邦政府集權與州權到底該如何劃分。圍繞這一焦點問題,雙方展開激辯。由漢密爾頓、麥迪遜和約翰·杰伊合撰寫的《聯(lián)邦黨人文集》(包括八十五篇支持批準憲法的系列文章)便是奠定美國根基的另一綱領性文件。在上述文章中,漢密爾頓等人不僅要求憲法賦予中央政府各個部門巨大權力,而且要求聯(lián)邦國會擁有常備軍和征稅權兩項絕對權力。這益發(fā)加深了反對派對于中央集權的戒心。
州權思想在殖民者中可謂根深蒂固。富蘭克林、杰斐遜等人的著作中無不將所在各州稱為“我的祖國”。歷史學家丹尼爾·布爾斯廷在“美國人三部曲”中研究發(fā)現(xiàn):在《獨立宣言》這份美利堅合眾國的“出生證”上,竟無一處提及國家——所有提法皆明言“各州”。制憲會議上,康涅狄格州代表宣稱:“我的幸福取決于我的州政府之存在,正如一個新生兒需要依賴他的母親獲得營養(yǎng)。”這一說法也反映了大多數(shù)與會代表的共同心聲。值得一提的是,近一個世紀后,羅伯特·李將軍在面對林肯總統(tǒng)征召令時,毅然選擇就任南方軍總司令,因為他立誓永遠不會選擇與“我的祖國”交戰(zhàn),否則將“無顏面對江東父老”。歷史學家莫里森(S.E. Morison)在《美利堅共和國的成長》一書中認為,美國內戰(zhàn)中,導致南方“聯(lián)盟國”失敗的因素除了人神共憤的奴隸制,還有尾大不掉的“州權”——這是當年力主妥協(xié)的革命領袖未曾料想的后果。
在反聯(lián)邦派看來,昔日的邦聯(lián)條款是“頭腦聽從四肢指揮”,而當下的聯(lián)邦憲法則是“四肢聽從頭腦指揮”——這是他們難以容忍的。與帕特里克·亨利同樣“死硬”的倫道夫州長誓死捍衛(wèi)州權,一絲一毫也不肯讓步——他的名言是:“要一個州讓出它的部分主權,就好像要一名婦女讓出她的部分貞操一樣?!?/p>
很顯然,制憲會議意在加強聯(lián)邦集權,因此勢必削弱州權。如果雙方不肯退讓,結果必定是一拍兩散。然而與會代表憑借高超的政治智慧(以及富蘭克林與華盛頓的崇高威望),最終達成“大妥協(xié)”(the Great Compromise):眾議院按人數(shù)比例分配(大州滿意);參議院每州兩個席位(小州安心)。員額如此分配也符合代議制民主原則:眾議院代表民意,當以多數(shù)制約少數(shù);參議院代表民智,應以少數(shù)制約多數(shù)。
需要注意的是,或許考慮到殖民地歷史傳統(tǒng)與政治現(xiàn)實(Realpolitik),憲法并沒有明確聯(lián)邦權與州權孰重孰輕,然而正是這樣的妥協(xié)與平衡打破了傳統(tǒng)政體格局中上下級之間威權的界定,取消了一方對另一方的壓制,可見這一“頂層設計”深得聯(lián)邦制之精髓,也符合美國人的權力制約觀念——即沒有任何一種權力能夠長久地凌駕于其他權力之上。聯(lián)邦制是以中央和州政府平衡為核心所創(chuàng)立的政治制度——照托克維爾的看法,采用聯(lián)邦政府這一形式,使得美國將一個大共和國的強大性與小共和國的安全性結合起來(孟德斯鳩有言:“如果是一個小共和國,那么它易為外力所摧毀;如果是一個大共和國,那么它易為內部紛爭所毀滅?!保渲髦荚谟谝环矫婢S護長治久安的政治局面,一方面“對個人權利提供可靠保障”。而后者,正是馬薩諸塞、弗吉尼亞和紐約三大州批準憲法的前提條件——聯(lián)邦派必須首先在憲法中補充關于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條款(即《權利法案》)。
二、《權利法案》有無必要?
《權利法案》由“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執(zhí)筆,每一稿都經過國會反復討論和修改,但臨到表決依然陷于“難產”——聯(lián)邦派認為此舉毫無必要,反對派則認為法案中人民的權利尚未得到充分保護。最終由時任國務卿杰斐遜一錘定音:“半片面包好過沒有面包。既然無法保護所有權利,就讓我們保護我們能保護的權利?!保▍⒁姟栋肫姘好绹鴻嗬ò甘寄罚琜美]利維著,李松鋒譯,東方出版社,2021年)
早在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期間,康涅狄格州代表羅杰·謝爾曼(Roger Sherman)在關于憲法條文的辯論中便提出“權利法案”的設想,認為“問題并不在于人們生來被賦予何種權利;而是在于這些權利在社會中如何得到最平等、最有效的保護”。不久,當新憲法的副本送到約翰·亞當斯手中時,這位美國第二任總統(tǒng)的第一反應是:憲法缺少保障民眾利益的權利宣言。隨后,他在與杰斐遜的通信中談及此點,雙方在這一問題上取得“高度一致”。
美國憲法旨在賦予政府權力,而《權利法案》則意在對此加以限制。作為十八世紀啟蒙哲人的“信徒”,杰斐遜、麥迪遜對洛克及孟德斯鳩的權力委托及權力制衡學說了如指掌。他們深信,政府的一切權力均來自人民的委托。而且,更重要的是,“政府不只是人民的仆人,而且是一個不能信賴的、靠不住的仆人。不能讓政府自由地掌管它的主人的事務,相反,必須多方面對它施加限制;必須在每一個可能的要點上對它約束,隨時都對它抱戒心。否則,它就會不再是仆人,并且反仆為主”。因此,用杰斐遜的話說:“自由政府應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p>
杰斐遜不止一次指出,美國面臨著與以往所有共和國相同的問題:如果權力缺乏約束,自由會無可避免地滑向無政府主義,繼而需要君主專制才能維持社會秩序。法國大革命期間,他曾親眼目睹雅各賓派的恐怖統(tǒng)治(Reign of Terror)絞殺革命同志和無辜民眾,引發(fā)劇烈社會動蕩,并最終走向拿破侖軍事獨裁,對此心有余悸。他認為,為防范掌權者走向專制和獨裁,必須通過《權利法案》這一“鎖鏈”對政府權力加以遏制。
像杰斐遜一樣,麥迪遜對潘恩政治學說——“社會總是善的,政府卻永遠為惡”——深信不疑。麥迪遜在報刊文章及與友人書信中反復申明,權力具有慢慢滲透和擴張的天性,必須有效設限加以抑制。因此,為彌補憲法中“羊皮紙柵欄”(權力部門相互制衡)之不足,還需要發(fā)動群眾——“人民必須虎視眈眈盯緊掌權者”,才能保證政府權力不被濫用,人民權利不受侵害。麥迪遜在致杰斐遜信中不無擔憂地寫道:“每個州都在反復沖撞這些羊皮紙柵欄:一個政府的實權在哪里,哪里就有壓迫的危險。根據(jù)以往的經驗,《權利法案》總是會在權力亟須控制的時候化為一紙空文?!?/p>
與杰斐遜的啟蒙樂觀精神和“性善論”不同,麥迪遜堅持“性惡論”,認為人性天然具有自戀和貪欲,而掌權者危害更大——在利益和欲望面前,信仰和道義的力量微不足道:機會和誘惑越大,宗教和道德力量就越弱。他的名言是,“只要有枉法的利益與土壤,法律就必定會被踐踏”,人民的自由就無法得到保障,而相關法律條款也就淪為一紙空文——如同旅居英倫的盧梭譏諷的那樣,英國人七年當中只有一天能享受自由,即他們“被允許投票的那一天”。
在制憲會議辯論期間,麥迪遜已明確表達他“分兩步走”的限權主張:首先讓政府掌握權力;然后再讓這個手握重權的政府控制好自己的權力——在他看來,正當?shù)姆沙绦蚝蛡€人的自由權利這兩者都是對政府權力的限制,由此可以證明“我們的政府體系能夠自我約束:這種體系不僅能規(guī)范自身,還能限制體系內的各要素”。
然而,麥迪遜等人的主張,在聯(lián)邦黨人看來,卻是一幫頑固派打著“保民官”的旗號刻意延緩甚至阻礙歷史的進程——著名歷史學家戈登·伍德(Gordon S. Wood)在《美國革命的激進主義》一書中一針見血地指出,聯(lián)邦黨人認為,“反聯(lián)邦黨人如此狂熱支持《權利法案》”,其目的不過是想“掩蓋他們妄圖削弱國家政府權力這一事實”。
漢密爾頓撰文指責杰斐遜是“耍弄陰謀詭計的煽動家,野心勃勃的搗亂分子”,認為《權利法案》是多此一舉,“別有用心”。他在《聯(lián)邦黨人文集》第八十四篇旗幟鮮明地宣稱,“權利法案,從目前爭論的意義與范圍而論,列入擬議中的憲法,不僅無此必要,甚至可能造成危害。權利法案條款中包括若干未曾授與政府的權力限制……例如,既然并未授權政府如何限制出版自由,則何必聲明不得限制之?”
在漢密爾頓的鼓動和影響之下,聯(lián)邦黨人紛紛著文,公開諷刺憲法修正案,尤其針對其中列舉權利一項——美國公民的個人權利不勝枚舉,單列言論自由等寥寥數(shù)項何其偏頗,何其荒謬。作為對這一修正案的“戲仿”(parody),詞典編纂家諾亞·韋伯斯特煞有介事地提出增補一項“限制國會條款”,即“國會永遠不能剝奪美國居民在合適的季節(jié)進食和飲水的權利;也不能當一名美國居民在漫長的冬夜里疲于以右側臥的姿勢休息時,禁止他采用左側臥或是平躺的姿勢”。
當然,漢密爾頓等人并不反對維護公民自由和權利,但他們對于《權利法案》所體現(xiàn)的“民主”思想?yún)s高度警惕。埃德蒙·倫道夫認為國家的弊端源于“民主政治所固有的騷亂和放蕩”,并聲稱“我們體制中的民主成分”孕育著巨大的危險;約翰·亞當斯在文章中寫道:“請記住,民主政治向來不能維持長久。它很快就會衰敗、枯竭,并終將扼殺自己。”對民主最不放心的漢密爾頓指責民眾“動亂多變”,“他們的判斷很少正確”,并且斷言:古羅馬至今,史上從未有過不自殺的民主政治——世界民主的經驗“徘徊于極端專制和極端無政府狀態(tài)之間”。因此,為避免上述極端情形出現(xiàn),美國必須采取“精英統(tǒng)治”(Meritocracy)模式。
根據(jù)歷史學家比爾德(Charles A. Beard)在《美國憲法的經濟解釋》一書中的研究,出席制憲會議的政治精英大多出身富裕階層,他們相信“財產是社會的穩(wěn)定力量”。相反,無產者一無所有(故“無恒心”),便很容易接受煽動——“給無產者選舉權”,繼杰斐遜之后擔任駐法大使的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聲稱:“(窮人)他們也會把這權利賣給富人,因為富人能夠支付得起。”在上述精英人士眼中,民主不啻一劑毒藥,不僅會敗壞政府和人民的品格,而且更是向無政府狀態(tài)敞開的一扇大門。莫里斯在法國大革命期間發(fā)回國內的報道最讓人恐慌之處,是巴黎暴亂中的所有財產——無論公共財產還是私人財產——都無法得到保障,連天主教修道院也被洗劫一空。
頗具諷刺意味的是,盡管出身于平民家庭,憑借個人努力躋身精英階層,漢密爾頓等人卻不乏“貴族情結”——他們固執(zhí)地認為貴族階層對于政局穩(wěn)定至關重要:由于貴族繼承了財富和地位,能夠協(xié)調上下權力之間的沖突,由此可以保證其立場之堅定與獨立。換言之,貴族的作用,就像平衡輪一樣,一方面,他們要阻止暴民(“烏合之眾”)踐踏規(guī)則,侵犯富人權益;另一方面,他們還要阻止掌握絕對權力的君主蛻化為獨裁者。
與之相反,貴族出身的杰斐遜卻堪稱是美國民主的“守護神”——理查德·霍夫施塔特在《美國政治傳統(tǒng)及其締造者》一書中以“矛盾修辭法”稱杰斐遜為“出身高貴的民主派”。針對權力與財富“掛鉤”的謬論,杰斐遜主張窮人應與富人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甚至“富有的公民應該比他的貧苦鄰人享受更少的選舉權”,因為“財富不應有代表;財富的優(yōu)勢應該盡量予以剝奪”。同時,他主張將財富與責任感等同起來,即財富越多,地位越高,擁有的社會責任越大(noblesse oblige)——這也是他與華盛頓等人的共同信念,一如劉祚昌先生所言,“弗吉尼亞的這些紳士都有一種強烈的公共責任感”。對于謝司起義在美國政壇引發(fā)的震動,杰斐遜也不以為然,認為這樣的起義每過二十年來一次,未嘗不是好事——至少能夠警醒當權者“一切權力源自人民”。杰斐遜畢生念茲在茲的皆是如何保障民眾權益——在他看來,政府越強大,其收入越豐厚,其管理越得力,對普通民眾權利的威脅就越大。
1789年9月,麥迪遜提出憲法十二條修正案,經過國會表決保留其中十項,《權利法案》即為此十項修正案的代稱。該修正案旨在保障各項公民自由權利,如言論自由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同時也包括人民和各州的保留權利。1791年底,《權利法案》經各州表決后正式獲批,并因此成為憲法的組成部分(麥迪遜本意將法案條文添加至憲法文本,未果)。時至今日,盡管美國憲法歷經修正,但《權利法案》卻巋然不動,因為美國人堅信它代表著美國歷史上“最崇高、最神圣”的理念:“公民應是政府的主人,而非其臣仆”——為排除出現(xiàn)“最壞政府”的可能性,必須從兩方面施加壓力:既要限制政府的權力,又要追究它的責任。
由此,主張集權的漢密爾頓與主張限權的杰斐遜——在首屆政府中分別擔任財政部長和國務卿——產生了激烈爭執(zhí),即“杰漢之爭”,其結果不僅對當時的美國經濟造成影響(十九世紀美國迅速崛起,并逐步取代英國成為世界頭號經濟強國),更對未來兩百余年的美國政局產生了深遠影響。
三、“兩條路線之爭”:權力與權利
無論從出身或精神氣質看,杰斐遜與漢密爾頓都截然不同——前者崇拜的偶像是培根、洛克和牛頓,后者獨愛一人:愷撒大帝。二人的治國理政方略亦可謂南轅北轍:受法國“重農主義”學派影響,杰斐遜重視州權,主張以農立國,同時強調個人權利和貿易自由,認為政府不應干預經濟事務;而漢密爾頓信奉國家干預主義,致力于建立強大的聯(lián)邦政府,大力發(fā)展工商業(yè)和銀行業(yè),以此推動美國經濟快速崛起。漢密爾頓堅持認為,如果沒有國家的富強,美國的個人自由將無從談起;對此,杰斐遜的看法截然不同,他主張國家富強固然重要,但是個人自由更加重要。由于政見不合,加之各自擁有一幫“門徒”,逐漸形成“黨爭”(即日后民主/共和黨之雛形)——二人猶如“好斗的公雞”,連華盛頓總統(tǒng)也無可奈何。
首都選址問題是雙方爭執(zhí)的第一回合。建國前后,美國曾分別定都于費城和紐約,是當時數(shù)一數(shù)二的大都市。而杰斐遜和麥迪遜則希望汲取倫敦的經驗教訓,把首都定在遠離可能產生君主專制和“宮廷文化”的地方——倫敦集中了英國幾乎所有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力量,少數(shù)人由此掌握政治和經濟(尤其是金融)特權,形成具有社會掌控力的特殊利益階層。因此,為避免重蹈覆轍,杰斐遜和麥迪遜建議將共和國首都設在偏遠地區(qū),比如南北交界的波托馬克河上——如此一來,不僅能夠將政治與經濟中心隔斷,從空間上削弱政商之間的勾連與腐敗,而且有利于平衡和統(tǒng)籌南部各州與北方的經濟利益。
受“重商主義”思想影響的漢密爾頓一開始更傾向于定都于大城市,但相對于首都選址,他更關注自己財政改革的一攬子方案能否落實——后者顯然需要杰斐遜等人的大力支持。最終經過艱難磋商,雙方達成一致:杰斐遜和麥迪遜同意漢密爾頓財政計劃的核心條款——由聯(lián)邦接管各州戰(zhàn)時債務;漢密爾頓則同意定都于波特馬克河上之新城華盛頓——以補償和安撫南部各州。由于商討過程秘不示人,1790年的這次政治妥協(xié)也被視為一樁“秘密交易”。
雙方更大的較量體現(xiàn)在對于報刊媒體的態(tài)度上。漢密爾頓是著名“快槍手”,也是一流政論家,他旗下掌控的《合眾國公報》(Gazette of the United States)由知名報人約翰·芬諾(John Fenno)主編。漢密爾頓時常以筆名刊發(fā)抨擊政敵的文章,曾指責杰斐遜“虛偽狡詐”——“一顆貴族的腦袋鑲在平民的鏡框內”,又指斥其為親法派——他“對法國表現(xiàn)出女性般的愛戀,對英國則表現(xiàn)出女人氣的怨恨”。
作為回應,杰斐遜聘請著名詩人弗雷諾(Philip Freneau,麥迪遜在普林斯頓的同窗好友)創(chuàng)辦《國民公報》(The National Gazette)展開反擊,于是雙方憑借各自黨派“喉舌”大打出手。隨著論戰(zhàn)升級,激烈的言辭逐漸由黨派門戶之見上升到人身攻擊,其范圍也由雙方政黨領導人擴展至幾乎所有政治領袖——連華盛頓、亞當斯兩位總統(tǒng)也無法幸免。在弗雷諾等人筆下,漢密爾頓不過是“一個蘇格蘭流動商販下流的私生子”,卻熱衷于充當紐約富人的“走狗”,道德人品堪疑;此人目空一切,作風霸道,恒以拿破侖自居——甚至膽敢向國會提議:參議員終身任職,可見其個人政治野心。而一向縱容包庇漢密爾頓的華盛頓總統(tǒng),“更像一名演員而非政治領袖,最擅長莎士比亞式的戲劇性表演”;總統(tǒng)讀書甚少,講稿都是由別人代擬——他“不可能在不拼錯一些單詞的情況下寫成一個完整的句子”;更為致命的是,總統(tǒng)外表敦厚,其實道德敗壞——曾與“一名洗衣婦之女勾搭在一起”。
正如從古至今所有黨爭中的常見“套路”,與“下三路”有關的個人隱私永遠是觀眾最喜聞樂見的話題。與高調行事的漢密爾頓不同,杰斐遜一貫立身謹嚴,然而也禁不起小報記者的“深度挖掘”:有傳聞說1787年,陪同杰斐遜之女一同前往法國的“黑美人”,其實是杰斐遜的“剛果”小妾——二人并育有一名私生子。十九世紀中期前后,杰斐遜在廢奴運動中聲望大跌,顯然與這一流言的廣泛傳播不無干系。
相對而言,漢密爾頓在私生活方面遭受的質疑更多,傷害也更大——以致最終不得不黯然退出政壇。身為政府財長,他的出軌對象是紐約一名投機商詹姆斯·雷諾茲之妻瑪麗亞(Maria Reynolds),后遭雷諾茲惡意敲詐,鬧得滿城風雨,名聲掃地。政敵抓住這一污點不放,進而指控漢密爾頓濫用職權大肆貪腐。漢密爾頓急于洗刷“瀆職”之罪,著文自辯,一方面公開承認自己婚內出軌,一方面堅稱,在經濟方面“我絲毫沒有問題”——仿佛英國培根大法官的自我辯護:“我的確受賄,但并未因此影響我的判決?!薄獫h密爾頓舉例說,雷諾茲曾謀求他本人執(zhí)掌的財政部職位,而他無視對方脅迫斷然拒絕,以此證明自己“忠于職守”。然而公眾的信任一旦坍塌,政治家又如何能夠在政壇立足?
作為黨派報刊及政治小冊子(pamphlets)的最大受害者,漢密爾頓(以及亞當斯等)主張對涉嫌“誹謗”的報刊進行管制,一旦違反當立即予以取締。而杰斐遜和麥迪遜則力主報刊言論不受限制——任何思想學說也都需要在“思想市場”(Marketplace of Ideas)公開亮相——接受公眾評判,如此才能有效揭露政府管理中的黑幕:“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該不受阻礙、富有活力和廣泛公開,這些討論包括對政府和公職人員激烈、苛刻,有時甚至是令人不快的尖銳抨擊?!痹谒麄兛磥?,“僅僅因為擔心受到嚴重的損害,并不能證明壓制言論和集會自由的正當性。這種行徑猶如人們害怕巫婆而燒死婦女……”
與此同時,杰斐遜尤為看重報刊的“教化”功能,強調受過教育的民眾積極參與才能真正保障報刊的自由——正如馬克思在1849年所指出的,在公眾對自由和開放的新聞界失去期望的前提下,報刊的自由必定是“沒有希望地處于病態(tài)”,換言之,對報刊自由最大的威脅是人民暮氣沉沉、對公眾事務漠不關心,最終淪為看客并由此失去寶貴的獨立思想。杰斐遜等人舉出的“反面教材”是沙皇俄國——“一個緘默的陰謀”(a conspiracy of silence)。在這樣一個專制政府之下,“每一次輕率的言談都等同于重大叛國罪”,導致每個人時時刻刻進行自我審查,最后造成萬馬齊喑的局面。對此,杰斐遜大聲疾呼:“人民是完全可以信賴的,應該讓他們聽到一切真實和虛偽的東西,然后作出正確的判斷。倘使讓我來決定,我們應該是有一個政府而不要報紙,還是應該有報紙而不要政府,我會毫不猶豫選擇后者?!?/p>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雙方在若干問題上存在重大分歧,但毫無疑問其共識遠大于紛爭——否則1800年大選(杰斐遜稱之為“1800年革命”)后政權交接勢必難以完成。當國會為杰斐遜和伯爾(Aaron Burr)兩位候選人連續(xù)進行了三十六輪投票仍難分高下后,漢密爾頓力排眾議,打破黨派區(qū)隔,將杰斐遜推上總統(tǒng)寶座,理由是杰斐遜“更具紳士風度”(伯爾后以叛國罪受審)——據(jù)說漢密爾頓對聯(lián)邦黨人所說的原話是:“在這個世界上,如果我必須痛恨誰的話,那就是杰斐遜。但是公眾的利益必須超越個人的恩怨?!蓖瑯?,杰斐遜對漢密爾頓的才能也極為欽佩。1788年,他在致麥迪遜的信中稱贊,《聯(lián)邦黨人文集》是“對政府原則最優(yōu)秀之闡述”。1790年,在家信中,杰斐遜再次盛贊,“在理論指導實踐方面,沒有比《聯(lián)邦黨人文集》更好的著作”。此外,在“雷諾茲事件”中,杰斐遜也毅然拋棄黨爭,為漢密爾頓打抱不平,稱“自古君子難斗小人”。事實上,根據(jù)歷史學家的一致看法,在他當政八年期間,杰斐遜的治國理念越來越背離自己的初衷,反而與英年早逝的漢密爾頓(決斗中死于伯爾槍下)越來越近。天若假年,二人之間達成和解(如晚年的杰斐遜和亞當斯)恐是勢所必然。
唯其如此,杰斐遜在總統(tǒng)就職典禮上才滿懷信心地宣稱,“我們都是共和黨人,我們都是聯(lián)邦黨人”——因為他知道,雙方的沖突更多源于政見而非權欲,而他們的最大共識乃是對權力本質的認識,即貪戀權力是人天生的欲望所在,權力“就像一張嘴,總是不停地張嘴吞食;同時,它也像癌癥,野蠻生長,吞噬生命的速度越來越快,最終成為自己的犧牲品”。因此,他們最為擔憂的是“這種對于權力的饑渴會被轉諸壓迫人民”。他們深知,盡管權力對于維護自由必不可少,但是權力一旦失控,其危險性倍增。從政治平衡的角度出發(fā),他們既不相信人民,也不相信官員——即便是人民選出的官員,也不能無條件相信——因為世上不存在特殊材料制成的人。同時,在政治實踐層面,他們也不約而同將政府權力視為侵害個人權利的“天敵”。按照著名歷史學家貝林(Bernard Bailyn)在《美國革命的思想意識淵源》一書(尤其是第三章“權力與自由”)中的看法,權力和權利,指涉的對象不同:前者對公,后者喻私。因此他認為(公)權力最好的運作方式是,既不在權欲的誘惑下腐化,也不在多數(shù)的暴政下屈服。他進而指出,從權利中攫取的權力不會賦予統(tǒng)治者以政權合法性,而在此權力之上建立的各項權利(特權)自然也不合法——如法國大革命中雅各賓派之“暴政”。一言以蔽之,就其本質而言,“權利,意味著平等,并且對牽涉其中的人不需要考慮他們的地位而公正對待”——在貝林看來,此即美國憲法及《權利法案》主旨之所在。
兩個多世紀后回看“杰漢之爭”,不難發(fā)現(xiàn)它無關道德人品(雙方皆表現(xiàn)出不夠“紳士”的一面),而確乎是美國歷史進程的“兩條路線之爭”——它不僅表現(xiàn)在聯(lián)邦權與州權之爭、大小政府觀念之爭,以及工商業(yè)與農業(yè)利益之爭,更表現(xiàn)在政府權力與個人權利之爭。羅榮渠先生在《美國歷史通論》中曾作出如下論斷,“從保護人民民主權利和純粹民主的角度來看,漢密爾頓被劃為保守派,但如果從資本主義的必然進程來看,漢密爾頓主義實質上是激進的,而杰斐遜主義實質上卻是保守的”——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推動和促進美國歷史的發(fā)展。借用哲學家羅素的話說:“杰斐遜使美國變成民主政治的故鄉(xiāng),漢密爾頓使美國變成百萬富翁的故鄉(xiāng)。政治上的勝利屬于杰斐遜,經濟上的勝利屬于漢密爾頓?!边@也是當初美國締造者們“共謀”的結果——安德魯·香克曼《脆弱的聯(lián)合:漢密爾頓、杰斐遜和麥迪遜》一書原著題名為“初心”(Original Intents),其寓意或正在于此。
參考書目:
錢滿素主編,《紳士謀國——美國締造者》,東方出版社,2017年
Gordon S. Wood, The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92
Leonard Williams Levy, The Origins of the Bill of Right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