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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朝”與“偽國”語境下的五代十國雜稅

雜稅橫生一向被看作中國古代王朝的亂世之源,也是政權失去合法性的原因。

雜稅橫生一向被看作中國古代王朝的亂世之源,也是政權失去合法性的原因。縱觀中國古代社會,五代十國時期給人留下雜稅暴興的印象較為深刻,一方面表現為這一時期出現了許多極端雜稅的例子,如“拔釘錢”“渠伊錢”“捋髭錢”;另一方面,有關雜稅的記載也空前增多。那么,五代十國時期果真是“剝剽弗堪”的暴斂時代嗎?筆者在研讀這段時期有關雜稅的史料時,經常發(fā)現“偽朝”、“偽命”與“偽國”的稱謂??梢娫谶@些雜稅史料中,無疑摻雜了歷史記錄者的主觀情感。同時,五代十國一向被認為是中國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重要時期。后唐明宗時期被贊為“粗為小康”,后周世宗有“十年養(yǎng)百姓”的政治藍圖,特別是這一時期南方經濟的發(fā)展,這些都與雜稅暴興的時代印象相抵牾。由此產生如下問題:史料的主觀成分在多大程度上顛覆了人們對五代十國雜稅的現有認識?事實上的五代十國雜稅如何?如果拋開“偽朝”與“偽國”語境,這一時期雜稅是否有更長時段、更為深層的演進動力?鑒于此,本文不揣拙陋,擬對上述問題做具體解析,希望能有助于對五代十國歷史的整體研究。

五代錢幣

五代錢幣

“偽朝”舊制:對朱梁雜稅的夸大

“偽朝”是中國古代社會對僭偽﹑非正統(tǒng)王朝的稱呼。后唐莊宗李存勖滅掉后梁以后,特別“以朱氏為偽朝”。關于后梁的“偽朝”雜稅,史料記載不多。就現有史料來看,都是后唐對“偽朝”“偽命”加稅的描述。如后唐莊宗同光二年二月敕:“歷代以后,除桑田正稅外,只有茶鹽銅鐵出山澤之利,有商稅之名,其余諸司并無稅額。偽朝已來,通言雜稅,有形之類,無稅不加,為弊頗深,興怨無已?!边@里認為唐代地方商稅在中央確立稅額始自后梁,并稱“為弊頗深,興怨無已”。同一時期的制書也稱:“蓋聞偽朝已來,恣為掊斂,至于雜色斛斗、柴草,受納倉場,邀頡人戶,分外課求。納一斗則二斗未充,納一束則三束不充,互相蒙蔽,上下均分,疲弊生靈,莫斯為甚?!鄙衔耐嘎兜男畔⑹?,后梁的加耗非常重。另外,后唐同光三年二月敕亦載:“城內店宅園囿,比來無稅,頃因偽命,遂有配征。后來以所征物色,添助軍裝衣賜,將令通濟,宜示矜蠲。今據緊慢去處,于見輸稅絲上,每兩作三等,酌量納錢,收市軍裝衣賜,其絲仍與除放?!闭f明城內屋稅、地稅(即宋代的城郭之賦)也是起于后梁。再者,《舊五代史·周太祖本紀》載:“東南郡邑各有租牛課戶,往因梁太祖渡淮,軍士掠民牛以千萬計,梁太祖盡給與諸州民,輸租課。自是六十余載,時移代改,牛租猶在,百姓苦之,至是特與除放。”它反映出五代牛租也是后梁所留。

上述“為弊頗深,興怨無已”“偽朝已來,恣為掊斂”“頃因偽命,遂有配征”“牛租猶在,百姓苦之”等記載給我們留下后梁苛征雜稅的印象。但南宋洪邁的《容齋三筆》中談到《朱梁輕賦》,文曰:

朱梁之惡,最為歐陽公《五代史記》所斥詈。然輕賦一事,《舊史》取之,而《新書》不為拈出。其語云:“梁祖之開國也,屬黃巢大亂之余,以夷門一鎮(zhèn),外嚴烽候,內辟污萊,厲以耕桑,薄以租賦,士雖苦戰(zhàn),民則樂輸,二紀之間,俄成霸業(yè)。及末帝與莊宗對壘于河上,河南之民,雖困于輦運,亦未至流亡。其義無他,蓋賦斂輕而邱園可戀故也。及莊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謙為租庸使,峻法以剝下,厚斂以奉上,民產雖竭,軍食尚虧,加之以兵革,因之以饑饉,不四三年,以致顛隕。其義無他,蓋賦役重而寰區(qū)失望故也?!庇枰允驴贾苏撜\然,有國有家者之龜鑒也,《資治通鑒》亦不載此一節(jié)。

洪邁對薛居正原《五代史》的節(jié)錄被今本《舊五代史》和《文獻通考》保存。薛居正原《五代史》中的“薄以租賦”和“蓋賦斂輕”以及洪邁“朱梁輕賦”的認識,與前述有關資料所透露的信息形成極大反差,這無疑提醒須審慎看待“偽朝”話語。

如果仔細分析前述史料,不難看出,在“偽朝”“偽命”的描述背后,朱梁雜稅都有其制度承襲之處。其一,唐后期地方征商稅是普遍現象,后梁確立中央商稅額并不能算無故加征雜稅,故似乎難以達到“為弊頗深,興怨無已”的程度。其二,如果后梁加耗“納一斗則二斗未充,納一束則三束不充”,那的確很重,但筆者認為這里有夸大的成分。唐后期的加耗每斗取耗二升或“斗耗其一升”,后唐明宗時,州府受納稈草,每束納錢一文足。比較前后情況,即使成倍增加也不會達到加耗至原稅額二到三倍的程度。而《舊五代史》卷4記載:“(開平三年八月敕)今歲秋田,皆期大稔,仰所在切如條流,本分納稅及加耗外,勿令更有科索。”又同書卷5亦稱:“(開平三年十一月)刺史、縣令不得因緣賦斂,分外擾人?!庇纱丝梢?,后梁如此重的加耗恐非事實。其三,后唐屋稅、地稅來源于后梁是肯定的,但屋稅、地稅卻非創(chuàng)自后梁。唐后期曾出現間架稅,雖不久被明令取消,但間架稅實際并沒有退出稅制領域。唐昭宗《改元天復赦》載:“都市之內,屋宇未多,聞浮造之人,常須更出地課,將期招葺,宜有指揮,應諸坊于公私地內浮造屋宇,每月地課,不得更有收征。”這里的地課實際上就是城郭之賦中的地稅。天復元年,朱全忠尚未控制唐昭宗政權,因此,將此雜稅算在后梁頭上,足見后唐作為敵對政權在歪曲后梁。其四,關于牛租,實質是將作為戰(zhàn)利品的牛分配給百姓后收的補償?!耙蛄禾娑苫矗娛柯用衽R郧f計”,后梁與楊吳政權隔淮河對峙,故這些牛是從淮南楊行密那里得到的。梁太祖把這些牛全部分給諸州百姓,條件是“輸租課”,這里有補償關系,即使不算惠民措施也屬租賃關系,稱不上雜稅。

通過以上分析能夠發(fā)現,后梁的確沿襲了唐后期的雜稅,但并非無度加征。將后梁雜稅冠以“偽朝”“偽命”的標簽,并添加“興怨無已”“恣為掊斂”“遂有配征”“百姓苦之”等字眼,這是后唐作為對立政權在丑化后梁。不過,洪邁所言的“朱梁輕賦”也未必確切。《洛陽縉紳舊聞記》卷2《齊王張令公外傳》言:“梁祖經營霸業(yè),外則干戈屢動,內則帑庾多虛,齊王悉心盡力,傾竭財資助之?!闭f明后梁軍需財政十分窘迫,像張全義在洛陽努力恢復生產,也必須傾心駐軍。同時,李罕之為藩鎮(zhèn),也“每飛尺書于王,求軍食及縑帛”,亦透露出軍需財政的缺口非常大。在這種情況下,后梁沿襲前朝雜稅是很正常的事情,但認為后梁“薄以租賦”和“賦斂輕”也不客觀。

“偽國舊制”:對十國雜稅的渲染

相對于五代正統(tǒng)地位來說,十國屬于僭偽政權,宋朝把它們視為“偽國”,掃蕩一統(tǒng)。對十國留下的“偽國舊制”,宋朝政府將它們或因或革,但出于正統(tǒng)意識的需要,對十國雜稅,宋政府在蠲免過程中極盡渲染其煩苛。

(一)宋代對“偽國舊制”遺留雜稅的蠲免

“雜稅橫生”在中國古代社會都是政治腐敗、喪失民心的標志。宋朝吊民伐罪,削平諸國的理由之一就是百姓“苦煩苛之政,未沾曠蕩之恩”,最終救百姓于水火,“共樂于輕徭薄賦”。蠲免雜稅正是讓諸國百姓沐浴“曠蕩之恩”的重要舉措。不過,宋初對十國雜稅蠲免中稅種所列之細耐人尋味。下面試列舉之,見表1。

表1 宋初對十國雜稅的蠲免情況

表1 宋初對十國雜稅的蠲免情況

從上述記載來看,除大中祥符四年(1011)對身丁稅屬于在南方地區(qū)大規(guī)模蠲免以外,其他的都是對個別地區(qū)個別雜稅的除放。正如《文獻通考》對上述雜稅蠲免總結稱:“先時,淮南、江、浙、荊湖、廣南、福建,當僭偽之時,應江湖及池潭陂塘聚魚之處,皆納官錢,或令人戶占賣輸課,或官遣吏主持。帝聞其弊,詔除之。又有橘園、水硙、社酒、蓮藕、鵝鴨、螺蚌、柴薪、地鋪、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偽國舊制而未除,前后累詔廢省?!彼纬鯇﹄s稅不厭其煩,前后累詔廢省,雖表面上看是對十國雜稅的傾力厘革,減輕百姓負擔,彰顯趙宋王朝的恩澤,實際上恰恰暴露了兩個問題:一是宋初對偽國舊制并未重新進行制度設計;二是即使對“偽國舊制”中比較突出的雜稅也沒有做到全部廢除,所蠲免者多是雜稅的枝蔓、末節(jié),而這些名目恰恰是雜稅最無理、最反動的一面。它對宋代雜稅制度本身或雜稅所完成的財政收入可能并無大礙,卻把十國雜稅的殘暴、苛刻彰顯無遺。從某種程度上講,宋代雜稅未見得少于十國,南宋朱熹曾言:“古者刻剝之法,本朝皆備。”宋史學者王曾瑜認為宋代還創(chuàng)造了更多自古未有的刻剝之法,并列舉了兩稅外的十三類加稅,觀之令人觸目驚心。當然,如果不是對此進行深入研究,很難看出宋代雜稅實不遜于十國這一問題。

(二)將宋代南方存在的雜稅都冠以“偽國舊制”

宋代對十國雜稅并沒有徹底根除,實際上保留了十國雜稅的主體部分,進而形成了宋代的雜稅。如果對其仔細分析,其雜稅中有唐代雜稅制度的遺留,亦有入宋以后形成的新雜稅,但在宋人文獻的話語中都成了“偽國舊制”。像南唐沿納,《續(xù)資治通鑒長編》稱:“江南李氏橫賦于民,凡十七事,號曰沿納,國朝因之,而民困不能輸?!睂Υ?,《景定建康志》卷40進行了詳細記載:“咸平元年,轉運使陳靖奏曰:且江南偽命日,于夏稅、正稅外,有沿征錢物,曰鹽博絹、加耗絲綿、戶口鹽錢、耗腳、斗面、鹽博斛斗、醞酒曲錢、率分紙筆錢、析生望戶錢、甲料絲、鹽博綿、公用錢米、鋪襯蘆、米面腳錢等,凡一十四件?!卑凑瘴闹兴?,上述雜稅都是南唐暴政的結果。但事實并非如此?!短茣肪?8《倉及常平倉》載:“其年(大中六年)十一月敕,應畿內諸縣百姓軍戶,合送納諸倉及諸使兩稅,送納斛斗。舊例,每斗函頭、耗物、遽除,皆有數限。訪聞近日諸倉所由,分外邀額利、索耗物,致使京畿諸縣,轉更凋弊,農桑無利。職此之由,自今以后,只令依官額,余并禁斷?!边@里函頭是指斗、斛多余的部分,鄭學檬認為它就是后來的斗面。所以,函頭、耗物與上文十四種雜稅中的耗腳、斗面是相同的雜稅。此外,遽除實際上應是籧篨,為古代用竹或蘆葦編的粗席?!短屏洹肪?9中就規(guī)定,“(輸)米二十斛,籧篨一領”。而上文中的蘆 ,也是蘆葦編的粗席,是倉庫用來覆蓋糧食的,由此可見,這項雜稅由來已久。再者,如公用錢米,李心傳稱:“蓋祖宗時,以前代牧伯皆斂于民,以佐廚傳,是以制公使錢以給其費,懼及民也。然正賜錢不多,而著令許收遺利,以此州郡得以自恣?!卑磧啥惙ㄒ?guī)定,節(jié)度使和州縣都有雜給用錢,雖以兩稅錢充,但多取自百姓。但具體方式不同,唐后期有計口取俸,十國中的“渠伊錢”“捋髭錢”可能也與此有關,故從李心傳的介紹來看,公使錢據地征收當始自宋初。足見“偽國舊制”成為宋代雜稅的一塊遮羞布。

(三)宋代史籍對十國雜稅的極盡搜羅和夸張性描述

宋代除官方修史外,私人修史之風也極其盛行,同時,在雕版印刷技術的推動下,這些典籍得以廣布流傳,從而豐富了歷史的記載。就十國史來說,除新舊《五代史》以外,專門記載這段歷史的有馬氏《南唐書》、陸氏《南唐書》以及《吳越備史》《江南野史》《江南別錄》《江表志》等十多部書。同時,有關宋代的史籍也有十國史的個別記載。由于十國史事記載相對豐富,再加上私人修史,所以關注史事層面廣泛,而其對十國雜稅極盡搜羅,史事記載甚為詳細。如路振所著的《九國志》,成書于宋真宗時期,對法外增課記載較多。像安仁義任潤州刺史,“仁義蕃性好貨,雖凋敝之后,科斂尤急”。李簡鎮(zhèn)守鄂州,“又非法重斂,鄂民之高資者,無不破產,時論以此鄙之”。另外,閩政權后期,“時兵革屢興,國力空匱,命(楊)思恭為仆射,錄國事,增山澤垅畝之稅,魚鹽蔬果,皆倍其算,道路側目,號楊剝皮”。其他史籍大致類此。

另外,有關雜稅的諸多夸張性描述更值得注意。如對吳越雜稅,《新五代史》載:“自镠世常重斂其民以事奢僭,下至雞魚卵鷇,必家至而日取。每笞一人以責自負,則諸案史各持其簿列于廷,凡一簿所負,唱其多少,量為笞數,以次唱而笞之,少者猶積數十,多者至笞百余,人尤不勝其苦?!绷怼督嫌噍d》卷上云:“錢氏科斂苛慘,民欠升斗,必至徒刑,湯悅、徐鉉嘗使焉,云夜半間聲苦獐麂,號叫及曉,問之,乃縣司催科耳,其民多身裸行,或以篾竹系腰。”對此,何勇強在《錢氏吳越國史論稿》中專門就“吳越國重斂虐民說”進行了考證,認為這種說法不無可能。筆者不完全否認吳越曾出現雜稅橫生或重斂虐民的現象,但從稅收征納角度看,這種描述過于夸張。十國欠賦被笞很常見,如湖南楚之營道人何仲舉,“時家貧,輸稅不及限,李宏皋為營道令,怒之,荷項系獄,將槚楚焉”。另“偽蜀華陽縣吏郝浦日追欠稅戶,街判司勾禮遣婢子阿宜赴縣,且囑浦云,不用留禁,殘稅請延期輸納,郝浦不允,決阿宜五下,仍納稅了放出”。但是,達到“民欠升斗,必至徒刑”恐怕不可能。特別是“下至雞魚卵鷇,必家至而日取”,這里的“日取”根本無法實施,即使由鄉(xiāng)里人員負責也難以做到。

南唐雜稅的記載也有很多夸張的地方。史稱:“李主國用不足,民間鵝生雙子,柳條結絮者稅之。”征稅需要了解納稅對象,如果說柳條結絮還能被發(fā)現,那么鵝生雙子如何知曉?因此,這是民間的諷刺語言被寫入史籍,事實不可能出現。又徐知訓在宣州,“苛斂暴下,百姓苦之。因入覲侍宴,伶人戲作綠衣大面胡人,若鬼神狀,旁一人問曰:何?綠衣對曰:吾宣州土地神,今入覲,和土皮掠來,因至于此”。徐知訓是楊吳權臣徐溫的長子,一向跋扈,對吳王楊隆演都非常輕視。有這樣的人侍宴在旁,伶人未必敢如此相戲,只能是坊間傳說而已?!段鍑适隆肪砩弦灿涊d,前蜀王建在病中,對左右大臣說:“我見百姓無數列于床前,詬我曰:重賦厚斂,以至我傷害至死,今已得訴于帝矣!”建曰:我實不知外間如此,今如之何。未幾而殂。王建崛起于草莽,躋身于軍旅,為建帝業(yè)殺戮無數,即使有所醒悟,當反思那些被無端殺戮之人。至于被“重賦厚斂”所累而死者,是不會引起注意的。盡管文中以迷信為托詞,也難以令人置信。以上諸多有關雜稅的夸張性描述皆出自宋人或原屬十國的宋人之手,盡管有個別原因存在,但站在宋代立場上,對“偽國舊制”的無情鞭撻應是共通的。

“偽朝”與“偽國”語境下五代十國雜稅實質的透視

(一)“偽朝”與“偽國”語境與政治合法性訴求

中國古代正統(tǒng)史家多把五代十國視為“黥髡盜販,袞冕峨巍”的僭偽之世,故“偽朝”與“偽國”的稱謂史不絕書,這里面既有后唐久惡朱梁的敵對情緒,也有宋人“革五代之弊”的訴求。這種觀念反映到修史中則表現為對五代十國舊制的揭示與撻伐,特別是對五代十國苛捐雜稅的聲討。盡管歷史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但任何人記載下來的歷史都不能避免自己的立場、觀點和感情的影響。毋庸諱言,極端雜稅出現在五代十國軍事爭霸中是不爭的事實,但后代王朝為彰顯本朝的應天順民,在修史中往往過于夸大五代十國雜稅的殘暴,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五代十國歷史的正確認識。陶懋炳就認為:“把五代十國看成是混亂、倒退的‘黑暗時代’,可以說是受了宋代文人陳腐觀念的影響?!睂嶋H上,唐祚播遷,五代十國鼎足而立。為了不斷地擴充實力,各政權相互攻伐,這使軍隊成為政權核心,而滿足軍需成為這一時期稅收的主要任務。在軍需財政下,各政權都竭力豐財自贍,雜稅遂起。因此,五代十國雜稅無論是稅種之繁還是稅率之高都表現得烈于其他朝代。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雜稅橫生不獨出現在五代十國,這種現象在中國古代各個王朝都存在。“偽朝”與“偽國”語境的問題在于將五代十國雜稅的橫生看作個別現象,認為是各僭偽政權的本性所致,由此證明其非法性和非正統(tǒng)性,也進而凸顯本朝的合法性和正統(tǒng)性。所以,“偽朝”與“偽國”語境背后是政權合法性的訴求。

關于中國古代政權的合法性問題,古典政治哲學認為應具有“天命”、“積德”和“民擁”三個條件。天命不可逆轉,用天命詮釋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具有極高的神圣性和權威性。不過,“以德配天”的思想也隨之出現,“德”因周公的發(fā)掘而進入諸多思想家的視野,并與政治權力的存在緊密聯系在一起。只有具備了德,才能獲得上天的垂愛,才能獲得天下。同時,實行德政,才能得到百姓的擁護。那么,如何衡量德政呢?中國古代社會常見的一個詞就是“輕徭薄賦”,這是儒家仁政的一個標準。與之相反的描述就是“雜稅橫生”,它往往是政權失去合法性的標志。有學者提出了“負合法性”的概念,“所謂負合法性,指它得到的證明不是直接的,而是建立在對應物合法性的否定的基礎之上。由于舊政權不能有效的回應現代化的挑戰(zhàn)而遭遇了合法性危機,因而新政權獲得了歷史負面合法性”。從這一角度觀察,“偽朝”與“偽國”語境的實質是通過對“前朝”的否定來間接肯定“當朝”的政權合法性。

(二)“偽朝”與“偽國”并非雜稅凸顯的根本原因

“偽朝”與“偽國”語境實際上妨礙了人們對五代十國雜稅的理解。這一時期雜稅的凸顯不能簡單歸因于僭偽政權的本性,而是與五代十國處于一個錯綜復雜的變革期有關。鄧小南就指出,五代是一個破壞、雜糅與整合的時期,又是大規(guī)模整理舊制度、建設新局面的時期。它是上上下下空前分裂的時期,同時又是走向新層次統(tǒng)一的時期。就雜稅而言,五代十國正是唐宋之際稅制的整合時期,雜稅蜂起更深層的原因是中國古代后期國家財政收入體制的變化。唐宋之際是國家財政收入中的正稅向單一田稅轉化時期,同時,田稅也開始定額化。這種定額不僅是兩稅斛斗的定額,還有土地數量的定額,荒田不加稅,這樣的結果是田稅稅率的最終固化。田稅管理的定額化有利于中央財政收入的穩(wěn)定,也有利于稅制的管理。但是,它同時也限制了中央財政的活力,而且田稅收入受自然因素影響較大,水、旱、蝗、雹、風等災害在唐宋歷史上頻繁出現,救荒是政府必須應對的問題,田稅蠲免也成為災荒時的經常舉措。因此,田稅形成的財政收入呈停滯和萎縮狀態(tài)。相反,政府又經常遇到一些計劃外的財政壓力,如戰(zhàn)時軍需、土木修建等。所以,在田稅定額化管理之下,財政始終存在缺口。對此,研究清代賦稅制度的何平將其形象地稱為“不完全財政”。這種財政的出路是向外尋求其他的收入方式,故五代十國雜稅的蜂起在某種程度上是田稅定額化的結果。

(三)“偽朝”與“偽國”雜稅存在有其合理性

雜稅不像正稅在稅種設置、稅率安排上具有固定性,因而在形成國家財政收入上比較靈活,可以實行多稅種、多稅目和多稅率。所以,雜稅作為正稅的補充,在歷代稅制結構和財政收入中都占有一定的地位,始終無法消弭。故雜稅存在是必然的,那種奢求無雜稅的時代在中國古代社會僅僅是一種幻想而已。但也正因為如此,雜稅的出現是否具有合法性成為問題。因而在征稅額度和經濟發(fā)展水平的承受能力允許之下,如何將雜稅控制在合法區(qū)間內成為關鍵。非法雜稅的增多會導致政權非法性和存在不合理性增強,使其趨向非正統(tǒng)性。故在中國古代社會,雜稅一直處于被削減的范圍。所削減的雜稅都是非法的、不合理的,而合理存在的雜稅被保留下來。由此可見,雜稅作為多元財政中的一環(huán),主要是在保證合法性和承受能力下如何把握分寸的問題。五代十國雜稅雖然存在眾多非法性的加征,甚至出現極端征稅的例子,但這種現象多出現在王朝建立的前期和走向傾頹的末期,在多數時間里還是處于合理的范圍之內,這在中國古代社會具有一定的規(guī)律性。同時,這一時期的很多政權特別是后周一直在努力蠲免雜稅,并使雜稅的征稅對象固定到土地上,這為北宋時期對雜稅的整合奠定了基礎。

總之,五代紛爭,十國擾攘,為彰顯正統(tǒng)地位,各政權相互口誅筆伐,特別是后唐對后梁“偽朝舊制”的揭露,北宋對“偽國舊制”的撻伐,使五代十國時期的雜稅在某種程度上被過于渲染。實際上,五代十國雜稅的整體狀況并非如此殘暴橫征。這一時期雜稅的凸顯固然與五代十國分裂割據下的政治無序化有關,但也是唐宋之際財政賦役體制整合的必然結果。

(本文摘自吳樹國著《承續(xù)與變遷:唐宋之際的田稅》,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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