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個體》,[英]拉里·西登托普著,賀晴川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1年1月出版,496頁,88.00元
拉里·西登托普(Larry Siedentop, 1936—)是政治哲學和現(xiàn)代政治思想史領(lǐng)域的知名學者。他師承以賽亞·伯林,以自由主義政治傳統(tǒng),特別是十八、十九世紀自由主義思想為主要學術(shù)旨趣?!栋l(fā)明個體》是西登托普最晚近的著作(Inventing the Individual: the Origins of Western Liberalism, London: Allen Lane, 2014),中譯本于不久前問世(《發(fā)明個體:人在古典時代與中世紀的地位》,賀晴川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0年)。如其英文原副標題所示,這本書意在通過對前現(xiàn)代西方思想和歷史的回溯來找尋“西方自由主義的起源”。西登托普的論點十分明確。在他看來,古希臘和古羅馬時代的政治-社會-宗教生活的基本組織單位是家庭或城邦而非個人,私人領(lǐng)域和公共生活以人與人之間的自然不平等為前提,體現(xiàn)為父家長制、貴族制、奴隸制,以及以等級秩序為特征的宇宙論?;浇痰某霈F(xiàn),特別是保羅對“基督徒的自由”的闡釋,顛覆了古典時代的人性圖景和世界想象,以對靈魂的平等、個體意志和道德良心的推崇取而代之,西登托普所謂的西方世界的“道德直覺”由此奠基。這種“平等的自由”理念在歐洲中世紀的千年時光中一步步地重塑了西方的政教關(guān)系、社會結(jié)構(gòu)、法理觀念、國家形態(tài)和形而上學。解說對這個歷史進程構(gòu)成了本書的主體內(nèi)容。在西登托普看來,十八世紀以降思想和輿論中的反教會傾向,遮蔽了西方自由主義及其產(chǎn)物——政教分離(信仰基于個人意愿而非外部強制)與世俗主義的基督教淵源。
西登托普所講述的“歐洲自由的故事”有明確的現(xiàn)實指向。他認為,由于文藝復興以降的歷史敘事刻意夸大了現(xiàn)代歐洲與中世紀之間的道德與智識斷裂,西方喪失了對自身傳統(tǒng)的道德深度的理解。自由主義和世俗主義淪為崇拜市場的消費主義和放棄公共參與的個人主義。歐洲社會因此無法回應(yīng)信仰與世俗主義之間日益劇烈的沖突,這被西登托普稱為“歐洲的內(nèi)戰(zhàn)”。西登托普希望通過回溯以平等、互惠和個人能動性為特征的主體觀念在前現(xiàn)代西方的源起、發(fā)育與影響,即所謂“發(fā)明個體”的進程,從歷史的維度上為自由主義找回其原初的道德意涵。
《發(fā)明個體》英文版封面
西登托普的現(xiàn)實關(guān)懷與明朗的語言風格賦予了《發(fā)明個體》打動讀者的激情。但是,中譯本封底所引的首條推薦語稱本書的“核心論證具有引人入勝的原創(chuàng)性及情感力量”,無疑是言過其實的。事實上,《發(fā)明個體》基本可以被視為是一部綜述之作。作為一本以古代和中世紀為主要考察對象的著作,從書末注釋中可見,對于十五世紀之前文獻,即便是英譯本(更不必說原文),西登托普也很少征引。大部分注釋反復指向若干經(jīng)典論著。對古代宗教與城邦的闡述基本脫胎于庫朗熱的《古代城邦》;對早期中世紀蠻族國家的論述主要援引富朗索瓦·基佐;關(guān)于早期基督教史,依托彼得·布朗的《西方基督教世界的興起》;關(guān)于所謂“教宗革命”,依托哈羅德·伯爾曼的《法律與革命》;關(guān)于教會法與自然權(quán)利問題,依托布萊恩·蒂爾尼的《自然權(quán)利的觀念》……西登托普從這些成書年代不一、方法視角各異、(以今天的標準衡量)學術(shù)參考價值參差的論著中擇取論斷來搭建自己的故事,同時,并不在意后世學者對相關(guān)論題的批判、修正和推進。這樣的工作方式不能不使讀者因與原始文獻的隔膜而產(chǎn)生“對著鏡子觀看,模糊不清”“細微曲折之處,不免有點似是而非”之感,同時,也不能不使《發(fā)明個體》的史學可信度有所折扣。至于西登托普的做法是否也算是一種閱讀經(jīng)典、對話經(jīng)典的有效方式,只能說是見仁見智了。
無論如何,作為一位以現(xiàn)代思想史為主要研究對象的學者,西登托普能夠針對前現(xiàn)代社會與思想的宏觀歷史進程提出一家之言,這已然是值得敬佩的成就。拋開史學技藝、學識與深刻性不談,單就論點而言,西登托普“發(fā)明個體”的故事頗可與坎托洛維奇“兩個身體”的故事對照閱讀,盡管坎氏和他的名著在《發(fā)明個體》中一次也沒有被提及。如果說《國王的兩個身體》揭示了基督論在中世紀乃至現(xiàn)代政治體觀念建構(gòu)(擬制的、不朽的國王的政治身體)中扮演的樞紐角色,那么,西登托普則意在突顯保羅神學作為西方自由主義人性形態(tài)的淵源。在這樣一種人性模型中,自然天賦與社會身份的差異因每位基督徒與最高存在者之間的根本性關(guān)系而被夷平,“愛人如己”是共同體建構(gòu)的基礎(chǔ)原則,個體憑借自然權(quán)利賦予的道德能動性行事,并在自愿的前提下接受政治、法律與社會的約束,但以內(nèi)心信仰與道德意志為內(nèi)核的神圣自我不容任何形式的外部干預(yù)或強迫。如果說在坎氏的故事中,不朽的政治身體最終能夠脫離可朽的君主身體而長存,那么,在西登托普的故事中,抽除了信仰的自由主義足以為現(xiàn)代世俗社會奠基,只要它沒有喪失原初的人性理解。
總的來說,閱讀《發(fā)明個體》不失為一次不乏啟迪和趣味的西方/現(xiàn)代文明尋根之旅,前提是讀者在學術(shù)嚴謹度和原創(chuàng)性上不做苛求。比較令人遺憾的是,本書的中譯存在多處硬傷。除一般性的英語句法、短語或單詞誤譯外,譯者似乎對中世紀歷史比較隔膜,因此犯下諸如將哲羅姆的女贊助人的名字“保拉”(Paula)理解為沙龍的名字(133頁),說“987年,雨果·卡佩加冕稱帝”(196頁,卡佩加冕成為法蘭西國王[rex],并無帝號[augustus或imperator]),將基督“羔羊”(lamb)譯作“圣體燈”(200頁),將“萬靈節(jié)/亡人節(jié)”(the Feast of All Souls)譯成“萬圣節(jié)”(218頁),將“宗主教/教區(qū)”(patriarchate)譯作“父權(quán)制”(231頁),將“私人虔敬”(private devotion)譯作“私人獻身”(250頁),將“教廷”(papal curia)譯作“教宗法庭”(303頁),將“主教品級/等級”(episcopal order)譯作“主教級樞機”(380頁)這樣的錯誤。此外,中譯本中的若干年代錯誤也令人扼腕。其中一些是作者本人所犯,如將亞戈巴德出任里昂主教的年份(816年)誤寫作806年(184頁);但更多無疑是中譯本編輯和譯者的責任,如把西羅馬帝國陷落于蠻族的時間(五世紀)錯寫為四世紀(111頁),把《偽伊西多爾教諭集》的成書時間(九世紀中葉)錯寫為十世紀中葉(210頁),將教宗約翰二十二世譴責方濟各會使徒貧困理論的時間(十四世紀二十年代末)錯寫為十三世紀二十年代末(338頁)。譯事雖艱辛,可不慎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