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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春聲:清代怎么防范虛報糧價

這里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有兩個:首先是清代糧價報告本身的真實性,其次是各種可利用的清代物價資料中有沒有比糧價報告更可靠一些的。關(guān)于第一個問題,我們認為清代糧價奏報制度本身已包含了防止地方官員弄虛作假的努力

這里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有兩個:首先是清代糧價報告本身的真實性,其次是各種可利用的清代物價資料中有沒有比糧價報告更可靠一些的。

關(guān)于第一個問題,我們認為清代糧價奏報制度本身已包含了防止地方官員弄虛作假的努力。清朝統(tǒng)治者對糧價奏報制度是十分重視的,為保持糧價報告的真實性采取了許多措施。

清代糧食行情單

清代糧食行情單

措施之一是皇帝的經(jīng)常檢查。按清朝規(guī)定,每份奏折都要由皇帝親自批閱,糧價單和雨水糧價折自然也不例外。至少在清朝中期以前,最高統(tǒng)治者對糧價報告是十分重視的。康熙、雍正皇帝在糧價奏折上的批示已收錄于前面講過的幾部大型檔案匯編中,恕不贅列。以我們討論的乾隆朝為例。乾隆帝自始至終十分注意糧價報告,所作的批示舉不勝舉,就是在本文所利用的廣東糧價單上也時有所見。例如,乾隆二年(1737)五月廣東糧價單有這樣的朱批:“七月方奏五月米價,其故云何?”是年十二月廣東糧價單上又有“覽各屬米價騰貴,當此青黃不接之時,與督臣吳為籌畫民者,毋致一夫失所,方慰朕懷”的朱批,對糧價的重視可見一斑。到其晚年,乾隆帝還專門強調(diào):“嗣后各該督撫務(wù)宜各加愧歷,留心查察,嚴飭所屬州縣以谷價貴賤,民食攸關(guān),每月糧價務(wù)須復實呈報,不得因有采買等事,先行浮開數(shù)月,以便任意侵肥。”至乾隆六十年(1795)十一月十六日,在行將退位之際,他還在署兩廣總督朱珪所報雨水糧價折上作了如下長篇批示:

朱珪奏地方雨水糧價情形一折,閱所開糧價單內(nèi)廣州等府米價有較上月貴二分至七八分不等者。廣東本年雨水調(diào)勻,秋成尚屬豐稔,現(xiàn)據(jù)該署督奏,各處商販商船連檣輻湊,是市集糧食充盈,價值自應(yīng)平減,何以較上月糧價轉(zhuǎn)有增昂?是否系該處市儈因收成較好,預(yù)抬價值以為將來減落地步;或系地方官為采買起見,將糧價有意多開,以便采買時可以浮冒。均未可定,著傳諭朱珪留心查察。至現(xiàn)在市價較上月稍有增昂,于民食究竟有無妨礙,并著查明復奏,以慰廑念。將此諭令知之。

不管他的責問有理與否,其對待糧價報告的認真態(tài)度躍然紙上。值得注意的還有,他講到防止地方官有意多開糧價的問題。當然,封建君主重視糧價報告并非真正出于對人民生活的關(guān)心,但這種重視畢竟可以對地方官員產(chǎn)生一種威懾作用,使之不得不有所顧忌。

措施之二是不規(guī)則報告的存在。對一個地區(qū)的行政、財政不負直接責任的官員隨時隨地都可以向皇帝報告這個地區(qū)的收成、雨雪、災(zāi)荒、糧價等情況,這些奏折對于正常上報的糧價單是最有效的檢查物。它的存在對于保證糧價單真實性所起的作用是最重要的?;实蹖τ谶@類奏折也是十分重視的,例如乾隆皇帝在批閱粵海關(guān)副監(jiān)督鄭伍賽所上的雨水糧價折時寫道:“知道了。督撫散賑,若諱災(zāi)掩飾及屬員冒銷,澤不下逮者,應(yīng)據(jù)實奏聞?!泵鞔_要求他監(jiān)督督撫的活動。

措施之三是幾種經(jīng)常性糧價報告的同時存在。乾隆中期以前,皇帝每個月都可以得到分別來自總督和巡撫的關(guān)于同一省份糧價的兩份奏折,各省布政使每月還要把一本糧價清冊送交戶部,這幾份材料互相比較的可能性使督撫在上報糧價時難以單獨弄虛作假。而清代地方高級官員的高度流動性,又使共同作弊成為一種十分困難的事情。

綜上所述,清政府保證糧價報告制度可靠性的措施還是比較嚴密的??梢约俣?,至少在清代中期以前,在其行政制度比較強有力的時期,糧價單的可靠性還是較有保證的。

但是,和一些研究者的看法不同,我們認為糧價奏報制度中的弊病也是明顯的。

首先,府和省兩級都較少對下級糧價報告進行有效的檢查。這就使府州一級和州縣一級的官員可能在開倉平糶時報低糧價,在買谷入倉時報高糧價,從中漁利;也使他們可能在災(zāi)荒時為推卸責任把糧價報低,或為爭取減免賦稅而故意報高價格。乾隆六年(1741)就任廣東巡撫的王安國“到任后檢查各屬所報雨水米價,未盡確實,不無粉飾之處”,就反映了這個問題。第二章第三節(jié)提到五斗口巡檢司書吏指使佛山米鋪報價頭人少報糧價和縣城米鋪浮開米價的情況,說明這一制度在最開始的環(huán)節(jié)已存在作弊的事實。

其次,多種糧價報告的存在雖然為朝廷提供了進行比較檢查的可能性,但這種檢查并非經(jīng)常進行,清政府對收到的糧價單也從未做過系統(tǒng)的整理,這樣仍然為作弊提供了可能。乾隆帝曾說過,“各省督撫每月所報糧價,往往多就輕減之價開報,本不盡實”,說明他也覺察到問題的存在。乾隆十一年(1746)閏三月,廣東瓊州府米價“因路遠尚未報到”,兩廣總督策楞就用該府三月份的米價作為閏三月米價上報,同年六月他又用同樣方法作弊,這種敷衍搪塞的行為只要對比一下總督、巡撫的奏折就可發(fā)現(xiàn),但居然沒有被覺察。乾隆四十四年(1779)十月至四十六年(1781)閏五月連續(xù)21個月中,廣東南雄府所報米價完全相同,這種甚為反常的現(xiàn)象也不曾引起乾隆帝的注意。上述例子證明,弄虛作假的現(xiàn)象在糧價奏報制度中是存在的,即使在清代中期以前也不排除官樣文章的可能性。

不過,從糧價單和其他糧價奏折的內(nèi)容看,大多數(shù)官員是負責任的,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他們的報告還是可靠的。馬立博曾用電子計算機對1738年至1795年廣東和廣西糧價單相鄰月份的米價重復率進行統(tǒng)計,以此檢驗米價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在他收集到的35674個米價數(shù)據(jù)中,與相鄰月份不同的占83%,2個月相同的占8%,3個月相同的占4%,4個月以上重復的僅占5%。這一分析結(jié)果與同時期米價數(shù)據(jù)的真實程度大體相近。問題不僅僅在這里,問題還在于目前我們可以利用的幾種清代物價材料中,糧價單和雨水糧價折對我們的研究是最有用的。

除糧價單外,清代物價資料比較集中地保存于方志、簿記、筆記和糧價單外的其他檔案中。

地方志中收錄的物價資料十分豐富,筆者從清代廣東方志中輯錄到的清代廣東糧價數(shù)據(jù)在600個以上(與本書有關(guān)的18世紀的數(shù)據(jù)已收錄于本書附錄四),這些材料當然是難得的,也可以為研究者們所利用。但從本書附錄四可以看出,這些數(shù)字大多是災(zāi)荒年月的極端高價,很難用于對正常經(jīng)濟狀況的分析,而且他們使用的價格標準、量衡制度也很不統(tǒng)一,可比性較差。

賬本、租簿、收支簿之類的簿記材料中也有豐富的物價資料,它們過去較少為人們收集和保存,從筆者看到的十幾個清代廣東簿記*看,這部分物價資料很具體,反映的商品種類很多,可靠性很強,完全有必要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不過,目前保留下來的簿記材料大多年代偏晚,量衡制度和價格標準也不一致,而且局限于某一小地區(qū),不利于作較宏觀的分析。

清人的筆記、文集中也保存有較多的物價資料,但比較零散,大多過于籠統(tǒng),只能用于一般性的描述,難以在較嚴密、細致的定量分析中被利用。

除糧價單和其他專門糧價奏折外,清代各種檔案中物價材料也為數(shù)不少,本書附錄四所收錄的出自《清代地租剝削形態(tài)》的糧價數(shù)據(jù),實際上就是根據(jù)刑科題本的材料折算的。但是,這些材料的整理尚待時日,還不可能在物價史研究中被大量運用,其系統(tǒng)性、可比性也遜于糧價單。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認為,盡管清代糧價單和其他糧價報告在可靠性方面還不能盡如人意,但較之其他可以利用的材料,其系統(tǒng)性、可比性和可用性仍然比較高,這就是本書主要根據(jù)糧價單來展開研究的基本理由。

本文選自《市場機制與社會變遷:18世紀廣東米價分析(增訂版)》,(陳春聲著,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20出版),注釋從略。公眾號“新史學1902”9月28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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