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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漢初政治史與政治制度史研究動態(tài)

本文由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生劉萃峰譯成中文,刊于《中國中古史研究》第六卷(中西書局,2018年)。本版本未保留腳注和篇末文獻目錄,引用請以原文為準。 導言 具有中國前近代史特征的皇帝統(tǒng)治體制確立于中國歷

本文由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生劉萃峰譯成中文,刊于《中國中古史研究》第六卷(中西書局,2018年)。本版本未保留腳注和篇末文獻目錄,引用請以原文為準。 


導言

具有中國前近代史特征的皇帝統(tǒng)治體制確立于中國歷史上最初的統(tǒng)一王朝秦漢時期。特別是延續(xù)了近四百年的漢朝,一般被認為是皇帝統(tǒng)治體制基礎形成的朝代。

漢朝的創(chuàng)始人是高祖劉邦及追隨他的蕭何、曹參等功臣們。這一以劉邦為中心的集團被稱為劉邦集團。他們興起于秦末戰(zhàn)亂中,消滅秦朝、擊敗項羽而建立了漢朝。中國歷史上最早的統(tǒng)一王朝——秦朝只存在了十五年,而劉邦集團建立的漢朝則延續(xù)了近四百年之久。究其原因,劉邦集團應是其關鍵所在,這已經(jīng)是中國古代史研究中眾所周知的事實。然而,日本學界以劉邦集團為中心論題的研究,卻在進入21世紀之后才開始盛行。誠然,此前相關研究也為數(shù)不少,但大多數(shù)研究都可以說只是旨在其它問題而旁及劉邦集團。這其中有日本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固有的特殊情況在,而本文的目的正在于介紹包括這一情況在內的近年來劉邦集團的相關研究。

此外,劉邦集團活躍的漢初的政治制度史研究,即所謂“郡國制”的相關問題,討論也頗為豐富?!翱啤笔侵?,首都長安附近由皇帝以郡縣制直轄統(tǒng)治、關東地區(qū)則委以諸侯王實行間接統(tǒng)治,郡縣制和封建制折中的西漢統(tǒng)治體制。關于這種體制,歷來研究者多圍繞皇帝是如何控制壓抑諸侯王、最終削弱其實力從而實現(xiàn)“實質性的郡縣制”這一點,從政治、制度、經(jīng)濟等方面展開討論。但是近年來的研究,正在對這種觀點提出較大的修正。本文也將對皇帝和諸侯王問題的相關研究進行介紹。

第一章介紹劉邦集團和漢初政治史的相關研究。這一領域的研究,近年一直呈現(xiàn)出問題意識多樣化的趨勢,討論對象從秦末和楚漢相爭時期的局勢以及“郡國制”的形成過程,擴大到惠帝呂后至文帝時期的政治動向,筆者將對這些研究盡可能全面介紹。第二章以制度史研究為中心,介紹漢初對待諸侯王的政策。而對文帝時期諸侯王政策影響頗深的賈誼《新書》、以及侯國諸種制度等相關問題的研究也會一并加以介紹。

一、劉邦集團、漢初政治史研究

(一)劉邦集團的研究與“秦漢帝國論”

戰(zhàn)后日本中國古代史研究中,最先對劉邦集團的屬性進行正式分析的是西嶋定生。西嶋以探尋中國古代王朝共通特征為目的,對漢朝的創(chuàng)始人高祖劉邦與助其霸業(yè)的功臣們及其關系展開了探討。劉邦起兵之初,曾給予蕭何、曹參、周勃等功臣中涓、舍人、客、卒等身份,西嶋對此進行逐一分析之后指出,這些身份都是家內奴隸或虛擬性的家族關系所有者。他據(jù)此將劉邦集團定義為由家內奴隸和虛擬性家族成員構成的豪族性集團,并將其視為漢朝乃至中國古代王朝的共通特征。在談及漢代的封建制和郡國制時,他認為二者皆是為控制非血緣的虛擬性家族成員而實行的制度。漢朝皇帝之所以屢屢對豪族采取強硬的抑制政策,而本身又具備這樣的豪族性,是其與有著同樣屬性的其他豪族對抗的結果。西嶋的學說無疑給戰(zhàn)后日本的中國古代史研究帶來了極大的影響,成為中國古代王朝屬性的相關爭論、即“秦漢帝國論”的先驅。

也正因為此,這一說法很快遭到許多批判。増淵竜夫指出,為他人效力甚至不惜觸犯法律的倫理,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廣泛存在,此即所謂任俠之習俗。劉邦集團也是以此習俗團結起來的人群形成的任俠性集團,劉邦通過與功臣們交換“法三章”和“白馬之盟”等“約”來保持其集團的凝聚力。他還認為,劉邦授予功臣的中涓、舍人等職位后來轉化為郎中、謁者等郎官,并據(jù)此指出,劉邦集團的任俠屬性為漢王朝所繼承。另一方面,守屋美都雄批判了西嶋將中涓、舍人等視為家內奴隸或虛擬性家族成員的觀點,認為這些都是政治、軍事性的職位。他還指出,劉氏家族之間的結合關系并沒有如此緊密,給予功臣們客的稱呼并不意味著其為虛擬性家族成員,總之,劉邦集團并非豪族性集團,只是政治、軍事性集團。

濱口重國則提出了一個根本性疑問,為探明中國古代王朝的屬性,與皇帝和豪族的關系相比,存在范圍更廣的自耕農是怎樣受到皇帝統(tǒng)治的,這一點必須加以討論。至此,西嶋收回自說,發(fā)表了基于二十等爵制研究來探討民眾統(tǒng)治規(guī)律的新說(以下稱基于劉邦集團的研究為“西嶋舊說”,稱基于二十等爵制的研究為“西嶋新說”)。由于“西嶋舊說”的提出,劉邦集團的研究作為“秦漢帝國論”的關鍵,一時十分活躍,但“西嶋新說”之后,它便只是被當作一個單獨的研究題目而對待了。


(二)劉邦集團和漢初政治史相關的單個研究以及對“秦漢帝國論”的反思

話雖如此,之后關于劉邦集團和漢初政治史的重要研究仍不斷問世。矢野主稅在探尋曹操集團的屬性時,作為比較對象,也討論了劉邦集團的屬性。他首先將秦末劉邦集團的發(fā)展過程分成三期進行分析,發(fā)現(xiàn)其具備以沛縣出身者為中心而構成的鄉(xiāng)黨集團的屬性。之后在對劉邦駕崩前后的政治史進行研究時,指出當時的政界依然存在持有鄉(xiāng)黨性意識的官員,從而得出該集團的鄉(xiāng)黨性在西漢建立之后仍繼續(xù)保持的結論。后文將要提到,注重功臣的本貫而討論集團成員地域構成的研究方法近年來屢見不鮮,但矢野的研究應該被視為這一研究路徑的先驅。

美川修一注意到劉邦駕崩之后呂后取得專權的原因,詳細討論了劉邦、呂后以及功臣之間的政治性關系。劉邦在駕崩之前,曾試圖廢皇太子劉盈而立趙王如意為太子,遭到功臣們的強烈反對。由此可見,當時的主要功臣均對呂后宣誓了忠誠,而另一方面曹參等人則被放逐出朝廷。其背景在于,劉邦起兵時得到了呂后之父呂公經(jīng)濟上的支持,功臣們受呂公經(jīng)濟實力的吸引加入劉邦軍中,而曹參等呂后反對者的存在,則反映出漢初政治史中,沛縣時代劉邦集團內部復雜的人際關系。上一節(jié)提到的西嶋、増淵、守屋等人,均有將劉邦集團的屬性定義為一元化的傾向,而美川的觀點則指出了功臣之間存在可以稱得上是對立關系的派系斗爭,這具有重大學術意義。

薄井俊二仔細梳理了惠帝、呂后時期的政治史,探尋了外戚呂氏的政治角色。首先,惠帝能夠擊敗劉如意即皇帝位,是因為呂后之父呂公協(xié)助劉邦起兵、呂后之兄呂澤解救劉邦之危等呂氏在西漢建國中的巨大貢獻。不過,劉邦強調自己有非凡能力因而獲得權威,惠帝在順利繼承此權威的情況下,墨守劉邦的政策,沒有進行政治改革。因此,惠帝時期外交、經(jīng)濟、政治等方面并無大的動蕩。但是,隨著惠帝的早逝,呂后為防止政局變化,強制推行優(yōu)待呂氏、打壓劉氏的政策,因此引發(fā)劉氏和功臣的不滿,以至誅滅呂氏。薄井還對文帝時期的政治史進行了研究。文帝的即位沒有呂氏那樣強力的外戚支持,因而無法對功臣和諸侯王采取高壓政策、構筑以自己為核心的政治勢力。不過,隨著匈奴的入侵,文帝在延續(xù)高祖時期以來和親政策的同時,自身也采取積極的軍事行動,成功留下了可與其父劉邦比肩的功績。文帝之子景帝壓制諸侯王、推進中央集權的政策,正是以文帝這樣的功績?yōu)楸尘暗?。薄井的這些觀點,在立足漢初政治課題的同時,對皇帝、外戚、功臣等諸多政治勢力的交織及其動向做了細密的爬梳,堪稱對漢初政治史的綜合性研究。尤其是他以中國古代史研究中不為人所注意的惠帝、呂后時期為焦點,對文帝、景帝時期的發(fā)展進行探索,這一點可以說是劃時代性的研究。

在“西嶋新說”之后,諸如此類的劉邦集團和漢初政治史的相關研究層出不窮。不過,其中并沒有像西嶋提出的那樣目標遠大的問題設定。從20世紀70年代起,以睡虎地秦簡為首的出土文字資料的研究大興,受其影響,“秦漢帝國論”不再成為學界的中心議題,研究者的問題意識日趨多樣化。

而這其中,對于“秦漢帝國論”的反思也同樣存在。例如淺野裕一通過對秦和漢皇帝觀的比較研究,指出二者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從而對將秦和漢作為“秦漢帝國”而一并討論的“秦漢帝國論”進行了猛烈地批判。而在“秦漢帝國論”中的確有這樣的傾向:將秦始皇帝和西漢武帝看作典型的中國古代專制君主,探究二者共同特征(中央集權體制、絕對的皇帝權力等)及其形成過程,因而多將始皇帝和武帝之間的秦末、楚漢相爭以及漢初視為皇帝統(tǒng)治體制確立之前的過渡期。但是,秦和漢如無差異的話,二者之間的秦末至漢初應該作為什么樣的時代來把握呢?這無疑是很大的問題。近年來該時代的研究十分活躍的主要原因應該就在于此。

(三)李開元說的出現(xiàn)

在這種情況下,以劉邦集團為中心對秦末到漢初政治制度史展開綜合性分析的是李開元。李開元在其著作的開篇,從以下兩個方面對“西嶋舊說”進行了重新評價。第一,試圖從劉邦集團的屬性出發(fā)探索中國古代王朝的特征。第二,把《史記》《漢書》功臣表作為史料進行了有效而靈活地使用。很明顯,李開元的目的在于對“西嶋舊說”進行批判性繼承。其論點涉及到很多方面,這里想特別關注并詳細介紹與近年研究密切相關的三點。

1.劉邦集團=軍功受益階層說

眾所周知,追隨劉邦起兵的功臣們是西漢初期政治史的主導者,而李開元之說的很大特色在于,用“軍功受益階層”的獨立概念將其進行明確分類。劉邦在剛即皇帝位之后,便對參與垓下之戰(zhàn)的將士下達詔書,進行論功行賞。其內容保存在《漢書》卷一《高帝紀》高祖五年(前202)五月條中,李開元對“高帝五年詔”進行了仔細研究,指出約六十萬將士全都被賜予第五級大夫以上的爵位和相應的田宅。據(jù)此,這些將士憑借軍功獲得了極大的經(jīng)濟實力、政治特權和社會地位,成為軍功受益階層,他們也因此得以成為漢初政治史的主導者并保有影響力。

他還以《史記》《漢書》的功臣表為中心,在排除可能的局限之后,對符合軍功受益階層的人物本貫、經(jīng)歷等進行了統(tǒng)計分析。結果指出,軍功受益階層掌握政權的時間下限為文帝、景帝時期,取而代之在政界擁有很大勢力的是,西漢建國之后在與匈奴等戰(zhàn)爭中取得軍功的軍吏和執(zhí)行嚴刑峻法而晉升的法吏。

接著,他又運用這些材料對劉邦集團的發(fā)展過程和地域構成進行了分析。其結論大體如下:劉邦集團從起兵之初不過百人左右的亡命之徒(群盜集團時期),到歸屬楚懷王政權發(fā)展為數(shù)萬規(guī)模的集團(楚國郡縣時期)。秦滅亡之后,劉邦受封漢王又脫離楚國成為諸侯的盟主(漢王國時期),最終即皇帝位后,將全中國領土重新分配給將士(漢帝國時期)。在將該集團的發(fā)展過程分為上述四期的基礎上,他認為劉邦集團在脫離楚之后,仍利用“先入定關中者王之”的懷王之約取得了統(tǒng)治關中的正當性,此后劉邦又憑借擊敗項羽的“軍功”和分天下之利權予將士的“恩德”即皇帝位。據(jù)此,西漢王朝的建國是基于“天下是劉邦和劉邦集團的成員們共同建立、共同所有的”這一“共天下”的理念,位于這一集團頂端的皇帝并非始皇帝那樣的絕對君主,而是功臣們合意承認其統(tǒng)治權的、擁有有限權力的君主。

另一方面,關于劉邦集團的地域構成,以最初起兵之地的豐沛出身者(豐沛原從集團)為核心,碭郡、泗水郡出身的楚人(碭泗楚人集團)、關中出身的秦人(秦人集團)和秦楚以外的諸侯國出身者(別國合從集團)依次加入集團中。據(jù)此得出結論,劉邦集團呈現(xiàn)出這四種地域集團同心圓狀疊加的構造。

如上所述,李開元將追隨劉邦起兵的功臣們明確定義為軍功受益階層,并以此定義為基礎搜集必要的材料,從多個方面對該集團的屬性進行了研究。其結論為“共天下”是西漢王朝的建國理念,這與強調中國古代君主絕對專制形象的“秦漢帝國論”的學者截然不同。李開元的這一說法,作為“秦漢帝國論”以降新的日本中國古代史研究的象征之一,應當予以高度評價。

2.秦末、楚漢相爭時期到漢初的國際秩序

劉邦集團作為反秦勢力起兵之后,歸屬楚懷王政權而滅秦。因此,如何把握多方反叛勢力并存的秦末、乃至項羽和劉邦對抗的楚漢相爭時期的時代面貌就成為極其重要的問題。李開元在討論這一時期國際關系時,立足于田余慶的觀點,同時,圍繞著秦末陳勝、吳廣之亂到西漢建立這段時期內并存的諸方勢力以及西漢建立之后諸侯王國之間的國際關系展開了詳細的分析。

陳勝在起兵之后,很快自立為陳王、建立張楚政權,與此同時,派部下攻略各地以圖擴大叛亂,結果魏、趙、燕、齊等國先后復活。其中趙、燕是陳勝的部下,魏、齊則為舊王族所建,李開元據(jù)此認為,陳勝試圖構建的體制兼具平民王政和復國王權的特征。不過,隨著陳勝的敗死,楚懷王成為諸勢力的盟主,舊戰(zhàn)國六國全部復活,并排除陳勝部下的平民王政,實現(xiàn)了舊王族的貴族王政。但是秦滅亡后,項羽一掌握天下的主導權,便否定了懷王時代的貴族王政,以滅秦之功為基礎建立了軍功王政,分封十八王。但是,對該體制提出異議的諸侯層出不窮,最終漢王劉邦恢復懷王時代的戰(zhàn)國七國體制、擊敗項羽。但是另一方面,劉邦卻部分繼承了項羽分封體制的軍功王政,封有軍功者而非舊王族為王。但是,隨著臧荼的反叛、韓信的謀反,劉邦斷然將分封原則改為僅皇族劉氏得封王,實現(xiàn)了新貴族王政,由此終于迎來了以漢為中心的安定的國際秩序。之后,呂后時期曾將分封的對象擴大至外戚呂氏,但文帝時期又重新恢復到只封劉氏為王的新貴族王政。不過另一方面,因為齊王系家族勢力的強大化,文帝又對王國進行了細分化等調整。景帝時爆發(fā)吳楚七國之亂和梁王劉武暗殺袁盎事件,諸侯王國制度被徹底改革,王國完全郡縣化。

李開元的觀點中引人注目的是,在認識以陳勝起兵為開端的秦末局勢時,并不將其視為單純的反秦運動,而是作為戰(zhàn)國時代的再現(xiàn)來探討各勢力之間的國際關系,并進一步指出了之后的楚漢相爭到漢初的延續(xù)性。特別是將劉邦以軍功為基礎而構建的分封體制溯源至項羽分封體制中這一點,與重視秦、漢連續(xù)性的先學相比,可以說是極具創(chuàng)新的見解。

3.惠帝、呂后時期以降政治的演進

關于劉邦駕崩到武帝時期政治史的演進,李開元也以軍功受益階層的興衰為中心進行了仔細的分析。劉邦生前為西漢王朝的統(tǒng)治體制留下了兩個盟約。一是旨在永久保障軍功受益階層特權地位的“封爵之誓”,二是“非劉氏不王,非有功不侯”的“白馬之盟”。李開元在先行研究的基礎上,論證此類中國古代的“盟”和“誓”是地位對等的人彼此簽訂的契約,前者是皇帝和軍功受益階層之間簽訂的證明文書,后者是皇帝、劉氏諸侯王及軍功受益階層三者之間簽訂的契約文書。而西漢初期皇權受限的要因,應該歸為一直約束皇帝的這些契約。立足于上述結論,他還對惠帝之后的政治發(fā)展進行了研究,在楊鴻年觀點的基礎上,將西漢中央權力機構分成宮廷權力機構和政府權力機構兩個部分。前者是以皇帝、皇后及其親信為中心的政治機構,后者指軍功受益階層的政治機構,其中心為掌握“封爵之誓”這一盾牌的丞相。這種二元化的中央政治初步完成于惠帝駕崩后、呂后臨朝稱制時,呂后駕崩之后,由于呂產(chǎn)破壞“封爵之誓”就任丞相,宮廷和政府的政治性均衡崩潰而走向混亂,以至呂氏被誅滅。隨后即位的文帝,以代王時代的舊臣為中心重建宮廷權力機構,意圖通過就國令和侯國遷移政策來瓦解掌握政府權力機構的軍功受益階層。不過,由于近臣賈誼的左遷,以及齊、淮南、吳等諸侯王不穩(wěn)定的動向,文帝的政策最終并沒有完全貫徹。但是,景帝剛一即位,便以法吏、軍吏等新興官僚階層代替軍功受益階層,進入中央政府。隨后以吳楚七國之亂為契機改革王國制度,削弱諸侯王勢力,并將與之對立的軍功受益階層最后的首領周亞夫趕下臺。幾乎與此同時,景帝無視“封爵之誓”任命新官僚階層為丞相,撕毀“白馬之盟”封無功的外戚為列侯。至此,制約皇權的“封爵之誓”和“白馬之盟”均告無效,遠遠凌駕于諸侯王和政府權力機構之上的絕對專制皇權得以確立。

綜上所述,李開元立足于西漢“共天下”的建國理念以及為確保該理念而對皇權的制約,勾勒出漢初政治史中宮廷權力機構(=皇帝、皇后)、政府權力機構(=軍功受益階層)和諸侯王三大政治勢力之間的博弈場景。如上文所述,美川修一、薄井俊二已經(jīng)對惠帝至景帝時期的政治演進進行了研究,但李開元之說的最大特點在于,不僅考慮各政治勢力的動向和糾葛,更對橫亙在其背后的政治性法則(“共天下”“封爵之誓”“白馬之盟”)做了深入的研究。毫不夸張地說,這些研究首次明確提示人們,秦末、楚漢相爭以及漢初等時代并非始皇帝到武帝的過渡時期,而應作為弄清秦和漢差異關鍵所在的重要研究對象。李開元的研究掀起了近年西漢初期政治史研究的高潮,這應該說是學界的共識。


(四)近年的漢初政治史研究

以下將介紹李開元之說以后發(fā)表的相關研究,但其中多數(shù)的論證過程都會涉及李開元之說,它們擁有共同的問題意識或者說有學術上的繼承性。因此,這里想就上一節(jié)提出的三點分類,來了解相關內容。

1.劉邦集團的特權及其地域性

楯身智志利用《史記》《漢書》的功臣表,討論了秦末、楚漢相爭時期劉邦集團的發(fā)展過程和集團成員地位的變化,以及西漢建立之后功臣的待遇。首先,以功臣表為中心,將集團成員的所任官職全部輯出,并分為反秦、反秦與楚漢之間、楚漢相爭三個時期進行統(tǒng)計。接著依據(jù)這些材料,指出劉邦集團從私兵集團經(jīng)過楚的行政機構向漢的王國機構發(fā)展,集團成員則有從劉邦親信向地方長官和將軍晉升的趨勢,而當時的爵制始終發(fā)揮著以對劉邦的貢獻度為基礎將集團成員進行排序的作用。另一方面,他注意到功臣表中散見的“趙將”“齊將”等冠以別國名的官職,發(fā)現(xiàn)在垓下將項羽逼入四面楚歌之境的是,劉邦率領的漢軍、韓信率領的齊軍和彭越率領的梁軍等組成的多國聯(lián)合軍。繼而又通過對“高帝五年詔”的內容進行重新研究,指出第五級大夫以上的爵位僅賜予劉邦直屬的將士,齊、梁等諸侯國軍所屬的將士受到“諸侯子”的差別待遇,而最早追隨劉邦的直屬將士則獲得“宦皇帝者”的特別待遇,只有這些“宦皇帝者”才是最受器重的創(chuàng)業(yè)功臣。

楯身還以功臣中功績特別突出者為例,研究了受封第二十級列侯(功臣列侯)之人的特權地位的實質,注意到當時給予了這些功臣列侯各自功績相應的位次。高祖功臣位次載于功臣表中,楯身在先行研究的基礎上予以整理和訂補,復原了第一位至第一百三十七位的位次。再結合相關史料得知,這一位次到呂后時期最終確定,其內容與記錄“封爵之誓”的鐵券一起,藏于高祖廟中。由此可知,高祖功臣位次是保障與高祖劉邦簽訂“封爵之誓”的功臣特權地位延續(xù)至子子孫孫的證明,他們的特權地位通過每年高祖廟舉行的酎祭加以確認,因而即便是失去列侯爵位他們也有重新恢復之的機會。不過,景帝即位之后,立即斷然實行宗廟制度改革,賦予文帝廟與高祖廟的并列的權威。與之相應,功臣列侯不僅高祖廟、文帝廟的祭祀運行都必須參與,而且只要有任何不周之處,就會有奪爵之危。景帝無視“封爵之誓”封無功者為列侯,武帝又以酎祭不備為由將大批列侯除國。至此,功臣列侯的特權地位喪失殆盡,他們到武帝末年完全消失。


楯身的上述觀點,對軍功受益階層擁有的特權的實質進行了重新探討,而研究秦末、楚漢之際爵制的還有松島隆真。松島立足于劉邦集團的發(fā)展過程,探討了劉邦何時成為爵位授予的主體以及與從軍者之間是否構成君臣關系等問題。他首先探索了劉邦集團的行軍路線,考察了各時期從軍功臣的出身。再據(jù)此判定,劉邦并非楚人而應被視作魏人,其集團由諸多不同地域出身的人構成,能讓如此復雜的集團最終團結在劉邦麾下,爵制發(fā)揮了極大的作用。不過,劉邦能夠賜予部下爵位,至少要到他被項羽封為漢王之后,而隸屬懷王政權時,劉邦與其功臣之間尚未建立君臣關系。松島還注意到,“高帝五年詔”中有不在漢代二十等爵制中的爵位,劉邦在即位之后,仍無法賜予或剝奪住在關東諸侯王國之內居民的爵位,在之后封功臣為列侯、確定其位次之時,才開始得以賜予全體國民爵位。

楯身、松島注意到的功臣列侯位次問題,邉見統(tǒng)也有所研究。邉見對功臣表中所見位次的內容作了重新探討,發(fā)現(xiàn)其中呂后二年(前186)所定位次中,有無列侯爵而給予位次者,或者,還有應該給予位次而并沒有給予者。進而重新研究相關史料指出,高祖時期定下的十八人位次內容與《史記》《漢書》中所見的位次內容并不相同,可能是因為呂后在確定全部位次時對其內容進行了全面改定。而同樣的改定還可能出現(xiàn)在文帝時期,與呂氏有關者的位次被剝奪。綜上,位次先后被用于呂后對功臣的懷柔,以及誅滅呂氏和使文帝即位的正當性中。

以上是針對劉邦集團內功臣們特權性地位的實質相關的研究。李開元將這些功臣們認定為獲得第五級大夫以上爵位和與之相應的田宅等政治、經(jīng)濟特權的人,而上述諸人的研究則進一步探討了官制、爵制等問題,可以說是對軍功受益階層的定義本身進行了修正。

另一方面,關于劉邦集團的地域性,以矢野主稅、李開元為始的先行研究都十分強調其與楚的關聯(lián),現(xiàn)在也有對此提出重新認識的研究。太田麻衣子著眼于功臣表中所見劉邦起兵之初從軍的越人,指出劉邦的根據(jù)地豐沛地區(qū)為何會有越人,這一點應該溯源至春秋時代進行探討。關于越的先行研究中,有一說認為最晚期的越曾越過淮北遷都瑯邪。太田基于文獻史料和考古成果對此進行了驗證,認為越的確曾越過淮北,以連云港附近的瑯邪為根據(jù)地。接著她重新討論了越的滅亡年代,在統(tǒng)治越人的獨一無二的越王消失以后,其殘存勢力仍自稱王侯抵抗楚、秦,推測瑯邪遷都說是其中一個勢力為強調其正當性而創(chuàng)造出來的。綜上,秦末殘存在淮北的越人加入反叛勢力中,從這個角度來說,吸收了這一人群的劉邦集團有可能未必以楚人自居。

柴田昇也提到劉邦集團的地域性特征。柴田在對秦末林立的各反叛勢力進行分析時,發(fā)現(xiàn)劉邦集團是在齊、魏、楚的交界地區(qū)組建的,在起兵之初與其他勢力完全孤立。但是之后,通過追隨楚的景駒和項梁,開始擁有作為楚人的意識。然而在滅秦之后,他們被項羽封至遠離故鄉(xiāng)的漢中,以至與其他諸侯相比擁有更強的侵略性,這成為他們擊敗項羽建立西漢王朝的契機之一。


3.關于惠帝、呂后時期以降的政治演進

關于劉邦駕崩、呂后臨朝稱制以后的政治史,郭茵注意到《史記》對呂氏伏誅(諸呂之亂)的虛構性,并對之進行了綜合性的分析。首先,關于呂后的權力基礎,她指出楚漢相爭時期其兄呂澤曾救劉邦之危,呂澤在高祖時期的政界保持著很大的影響力,劉邦也不能無視之。在劉邦外出鎮(zhèn)壓諸侯王叛亂期間,呂后與蕭何一起掌握全局,而呂氏正是憑借呂澤的功績和呂后的人脈才得以保持其政權。她還立足于呂后駕崩之后呂產(chǎn)、呂祿掌握南北軍的相關先行研究并對之做了進一步探討,指出南北軍是與中尉、衛(wèi)尉、郎中令等分別開來的部隊,呂后通過上將軍(大將軍)的任命權來掌握衛(wèi)尉和南北軍。而關于當時中央官的人事,劉邦實行軍功、行政能力優(yōu)先的人事政策,與之相反,呂后必須防止當初對自己抱有不滿的功臣(怏怏派)的反抗,注意使權力不集中于特定人物身上,惠帝駕崩后呂氏又不得不將權力集中于自身,這招致以“怏怏派”為中心的功臣們的反抗并最終被其誅滅。

基于以上認識,她還對“諸呂之亂”中劉氏、功臣、呂氏的動向做了具體而詳盡的分析。雖然主導誅滅呂氏的陳平、周勃等功臣以除掉呂氏為目的,但協(xié)助他們的劉章、劉興居從一開始就企圖擁立其兄齊王劉襄為帝,而齊王兄弟覬覦皇位的潛在背景是,其父劉肥本就是劉邦庶長子?!爸T呂之亂”的實際情況是齊王兄弟和功臣們的政變,《史記》中將呂氏作為“亂”而進行描述是文帝以后的皇帝捏造歷史的結果。如前所述,關于呂氏專權的問題,美川修一、薄井俊二、李開元等人早已有過詳細的討論,而在這些討論的基礎上,對當時的政治史做細密的考察,否定《史記》中呂氏發(fā)起“亂”的記載,這是郭茵之說的最大特征。郭茵自己也提到,如果“諸呂之亂”實際上是政變的話,那么高祖、惠帝、呂后時期與文帝時期之間就有了政治史上的嚴重斷層。如此一來,文帝以后的各種事件也應該有必要重新解釋。從這個意義上來看,郭茵的觀點應該是今后西漢政治史研究中決不能無視的成果。


關于惠帝、呂后時期呂后實行的以分封列侯為中心的對功臣、諸侯王的懷柔政策,邉見統(tǒng)也有所研究。先行研究多將惠帝、呂后時期實行的列侯分封視為高祖時期論功行賞的延長,邉見對此展開了批判,主張還應該立足于當時的政治背景來討論其封侯的目的。基于此,他首先指出,惠帝剛即位時進行的封侯是為了防止功臣的不滿和鞏固惠帝的地位,而后實行的封侯是為了獲得齊、長沙兩國的支持。而呂后時期封侯的主要對象是呂氏及其同黨,另一方面,為了讓優(yōu)待呂氏的政策變得正當,她也對功臣進行了封侯,而廢黜少帝時還對諸侯王國丞相進行封侯以圖維持政局的穩(wěn)定。不過,呂后駕崩前夕的封侯過分優(yōu)待呂氏,因而招致功臣的不滿以至誅殺呂氏。郭茵也曾指出呂后專權之際,曾試圖懷柔功臣和諸侯王,邉見的上述結論則從列侯分封的角度補證了這一觀點。

楯身智志以淮南王國的政治定位為中心探討了文帝時期的情況。楯身首先探討了呂氏剛被誅滅、代王劉恒被選定為皇帝之時的情況,指出在陷入?yún)问现畞y的時候,劉氏的長老瑯邪王劉澤在齊王劉襄和代王劉恒之間猶豫不決,協(xié)助誅滅呂氏的御史大夫曹窋因與齊王劉襄有深交而被逐出中央政界,曾仕于淮南王劉長的張蒼在陳平、周勃等功臣的決定下接替曹窋之位,凡此種種,在文帝即位的背后交織著諸多立場各異的劉氏宗室和功臣們。接著,他還分析了文帝甫一即位發(fā)生的淮南王劉長殺害審食其和謀反事件的政治背景,由呂后養(yǎng)育的劉長殺害呂后心腹審食其以圖自證清白,不過劉長得到一部分同情其處境的功臣的支持,結果引起張蒼為中心的文帝擁立者的警覺,其王位遂被以謀反為由廢除。但是,之后淮南王國又得以復活。關于其背景,楯身推測,在文帝試圖用祭祀制度改革來確立代王家的權威之際,張蒼犯了致命失誤而導致政治失勢,淮南王劉長遂因其同情者(袁盎、賈山等)的進言而得以復國。如前所述,楯身認為,以“白馬之盟”“封爵之誓”為基礎的高祖以來的體制因文帝的即位而崩壞,而這里則具體論述了因文帝即位而產(chǎn)生的劉氏與功臣之間的動蕩,認為文帝時期是政治史上的斷層,這一立場與郭茵相同。

另一方面,佐佐木仁志研究了西漢初期政治史的核心從功臣向賈誼、晁錯等新官僚階層轉移的過程及其背景。楚漢相爭之前,劉邦與功臣們是基于任俠習俗的對等關系,與之相對,劉邦即皇帝位之后,強制要求與功臣們建立君臣關系。另一方面,功臣中也存在著重視軍功的武功派和重視內政的內治派的派系對立,他們絕非鐵板一塊。呂后洞察并利用了功臣之間的這種對立關系,防止他們的反抗,進而實現(xiàn)了專權。關于文帝以后的情況,他認為,文帝以代王時代的舊臣為中心掌握軍事,同時利用巧妙的人事政策抑制周勃等功臣的強權,又基于能力主義積極進行人才錄用。不過,在對待諸侯王方面,他致力于王國的優(yōu)待和懷柔,無力采取強壓性政策,景帝時期隨著晁錯的得勢,終于得以對諸侯王采取削減領土等政策。

此外,福永善隆在探索漢初官僚機構運行狀態(tài)的同時,展望了武帝以降內外朝政治推進的過程。關于漢初的官僚機構運行,人們多用“清靜”一詞加以說明?!扒屐o”的狀態(tài),對于民眾和下屬來說,是尊重民間秩序、信任他們;對君主來說,是遵守高祖劉邦定下的法令。福永以官僚任用制度和功臣的動向為中心,對這一狀態(tài)進行了探討。首先,關于當時官僚機構中人員的構成,三公九卿長官幾乎全由無實政經(jīng)驗的功臣們獨占,他們通過任子制度進行實際上的官職世襲,其部下多為秦以來的實政官僚,而他們即便積累了功績也無法躋身長官之列。由此,功臣們的基本職責只是隨性地監(jiān)督屬下,西漢的統(tǒng)治理念很難充分傳達至下級官僚。不過到了武帝時期,這種官僚機構的上下隔閡得以消除,職責得以明確。但是另一方面,內朝官取代了功臣們,此時的官僚機構在內外朝的二重構造下,部分繼承了漢初的運行特征。福永從漢初官場的實態(tài)追蹤到其在武帝之后的發(fā)展,這是上文所列諸說中未曾關注的視角,可以說描繪出了今后漢初政治史研究的課題。

以上介紹了惠帝、呂后時期以降政治演進的相關研究。這一時期歷來被視作武帝時期皇帝統(tǒng)治體制完成之前的過渡期,皇帝是如何除掉抵抗勢力、確立專制權力的,對這一過程的討論相對較多。在這一點上,李開元、佐々木、福永等人有著相似的看法,但另一方面,像郭茵、楯身那樣,視文帝時期為政治斷層的見解同樣存在。盡管武帝時期已從制度層面實現(xiàn)了皇帝統(tǒng)治體制,但發(fā)展至此是必然結果,還是由于什么偶然因素呢?如何解釋這一系列問題,應該會成為今后要研究的課題。

以上,我們介紹了戰(zhàn)后日本漢初政治史的相關研究。尤其是近年研究的問題意識愈發(fā)多樣化,想用一句話概括其中的共通要素和課題是極其困難的。但唯一能夠指出的共識是,秦末、楚漢相爭到武帝時期,完全不同于之前的春秋戰(zhàn)國和秦代、以及武帝以后的時代,它是有著固有特征的時代。這一點是此前日本中國古代史學中所未見的現(xiàn)象,可以說是“秦漢帝國論”以后產(chǎn)生的重大變化。這一時代的相關研究將會給整個中國古代史研究帶來怎樣的沖擊,我們拭目以待。

二、諸侯王國、侯國研究

(一)對待諸侯王的政策與吳楚七國之亂

歷來漢初政治制度史研究中,因為與劉邦集團和“郡國制”研究密切相關,諸侯王國、侯國的研究也十分繁榮。作為其中一環(huán)、成為前輩學者研究對象的就是西漢對待諸侯王的政策。眾所周知,西漢自高祖劉邦建國以降,歷景帝時期的吳楚七國之亂而到武帝時期,采取了各種各樣的對待諸侯王的政策。因此,前輩學者將西漢對待諸侯王政策的主要內容歸納為以下五點,并從其與吳楚七國之亂的關聯(lián)來論證這些政策的目的和歷史性意義。

【1】分國策(文帝時期)

【2】削地策(景帝時期)

【3】景帝中五年(前145)的王國官制改革(景帝時期)

【4】推恩令(武帝時期)

【5】左官法·附益法·阿黨法(武帝時期)

探討諸侯王政策與吳楚七國之亂關系的古典性研究,是布目潮渢的研究。布目探討了吳楚七國之亂發(fā)生的主要原因,認為其不僅限于景帝時期晁錯的削地策,還應從漢代社會存在的諸多問題中尋求,如○1齊王家對文帝繼承皇位的不滿,○2西漢國都長安與齊國、吳國都城經(jīng)濟層面的對立,○3隸屬漢廷的游俠與隸屬吳楚七國的游俠的對立,○4想要利用西漢與諸侯王國之間矛盾的匈奴等等。布目還批判了西嶋定生將漢代諸侯王視作與劉邦的虛擬家族——功臣同質的觀點,在此基礎上他論證:○1諸侯王從西漢初期開始,就并不擁有自由發(fā)兵的權限,發(fā)兵時也與郡一樣,須用虎符并得到中央政府的許可;○2諸侯王從西漢初期開始就受到統(tǒng)治、軍事等方面的種種制約,不能把吳楚七國之亂作為西漢朝廷削弱諸侯王勢力的契機;○3諸侯王家族與諸侯王國出身者受到禁止到中央任官和酎金律、左官法、附益法、阿黨法等各種禁令。布目對漢廷以吳楚之亂為契機確立中央集權的舊有觀點做了批判性研究,并對其在西漢政治史上的地位進行了重新定義。

另一方面,藤岡喜久男認為,文帝景帝時期對待諸侯王的政策以分割、削減諸侯王的封地為目的,而武帝時期的政策則最大限度地照顧諸侯王的意向,推恩令可能是諸侯王自己讓子弟分封列侯的意愿。藤岡比較了文帝景帝時期和武帝時期對待諸侯王的政策,考證了西漢對諸侯王的政策并非只以削減其勢力為目的。

對以上諸說進行批判性研究、論證西漢初期對待諸侯王政策的歷史性意義的是鎌田重雄的研究。其主要觀點是,西漢帝室同諸侯王之間以松散的血緣性紐帶相連,并預測到諸侯王將來會發(fā)生叛離,因而掌握了王國長吏的任命權。具體來說,高祖時期在王國設置相國以監(jiān)視諸侯王,同時掌握相國和太傅的任命權,而諸侯王在任命丞相、內史、中尉時也必須經(jīng)中央政府許可。到了惠帝時期,中央政府廢除相國而掌握丞相的任命權。之后,西漢以鎮(zhèn)壓吳楚七國之亂為契機,在景帝中五年大幅減少諸侯王國的官員,掌握除四百石以下低級官吏以外官員的任命權,同時剝奪了諸侯王的治民權。另一方面,文帝接受賈誼的建議,在諸侯王死后將其封地分予其子弟(分國策)。即位的景帝也基本繼承了文帝對待諸侯王的政策,同時依據(jù)晁錯的建議,削減有罪的諸侯王的封地(削地策)。武帝又繼承了高祖以來對待諸侯王的政策,以削減諸侯王封地和推進郡縣化為目的發(fā)布了推恩令。

鎌田的研究系統(tǒng)地論證了西漢從官制和封地兩方面逐步削弱諸侯王國的勢力,該政策以吳楚七國之亂為契機得到進一步強化,武帝時期實現(xiàn)了諸侯王國實質上的郡縣化,完成了中央集權。鎌田的觀點被視為此后漢初政治制度史研究的通說。與之相應,近年來在鎌田的基礎上,試圖從上述五個方面重新定義西漢諸侯王政策在其政治史上地位的研究十分流行。

關于【1】分國策和【2】削地策,稲葉一郎認為,賈誼的分國策以諸侯王國的細分化為目的,與之相對,晁錯的削地策旨在沒收諸侯王國的經(jīng)濟基礎——土地(銅、鹽等產(chǎn)地)及其開發(fā)權和經(jīng)營權。因而將削地策引發(fā)的吳楚七國之亂定義為以租稅為經(jīng)濟基礎的漢王朝同以家產(chǎn)為經(jīng)濟基礎的諸侯王國之間的斗爭,漢王朝獲得了這場斗爭的勝利,因而實現(xiàn)了中央集權和諸侯王國的郡縣化,并剝奪了諸侯王國的產(chǎn)業(yè)經(jīng)營權。另一方面,秋川光彥將分國策和削地策視為旨在削弱諸侯王國財政基礎和集約帝室財源的一系列政策,認為引發(fā)吳楚七國之亂的直接契機雖是削地策,但其背景卻是分國策的實施。稲葉和秋川重新探討了分國策和削地策的目的,并從西漢中央集權化過程中發(fā)生的吳楚七國之亂的背景這一角度,對其進行了重新定位。特別是秋川,將分國策定位為吳楚七國之亂的背景,這一點在研究史上頗具特色。

與這種見解相對,杉村伸二認為,漢朝皇帝對皇子的分封是高祖以來的“先帝之法”,同時也是為了強化支持“郡國制”的宗室與皇帝之間的血緣性紐帶。因此,景帝通過分封13名皇子以顯示自身正統(tǒng)性,同時為了維持“郡國制”,又實施削地策以確?;首拥姆獾兀Y果引發(fā)吳楚七國之亂。杉村注意到并重新論證了削地策的目的在于維持“郡國制”,批判了將這一政策視為中央集權化一環(huán)的舊有觀點。

【3】關于景帝中五年的王國官制改革,紙屋正和注意并考證了諸侯王國內史的制度性變遷。諸侯王國的內史最初只有國都所在郡的行政權,而王國官制改革后,原則上來說諸侯王的封地變?yōu)閮H有一郡,內史的行政權遂得以延及王國全境。此時的內史由中央政府任命,既有行政權又兼有王國中尉所有的軍事權,事實上兼任郡太守和都尉的職務。這些情況顯示王國官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在通過內史控制諸侯王國的同時,也通過內史向王國滲透自己的政策。鎌田以人事權的所有為中心討論了諸侯王國的官制變遷,紙屋在繼承發(fā)展鎌田觀點的同時,注意并詳細論證了王國官制改革對王國行政機構制度變遷的影響,這是其研究特色所在。

另一方面,關于王國官制改革的歷史性地位,杉村伸二有如下論述。西漢推行的王國官制改革,剝奪了諸侯王對封地的統(tǒng)治權和對王國官吏的人事權。因此,景帝即位后的十余年間,漢王朝完全獲得了諸侯王統(tǒng)治的地域,其直接統(tǒng)治的領土較之景帝之前激增至二倍以上。其結果是漢廷面臨著如下新問題:○1地方政府的長吏增加;○2中央政府的事務量增加;○3伴隨王國財政的回收而帶來的經(jīng)濟問題。后繼的武帝采取了如下措施以圖解決問題:○1調整人事制度;○2實行內外朝;○3整頓國家物流。此外,杉村立足于漢朝分封皇子這一高祖以來的“先帝之法”,指出景帝為解決○1宗室成員增加與封地不足○2伴隨諸侯王國增加而來的地方統(tǒng)治質量低下等問題,將國制從高祖以來的“郡國制”向“實質性的郡縣制”轉換。在這個過程中,憑借王國官制改革的實施,漢王朝將諸侯王國變?yōu)閷嵸|性的直轄地,并使得用這些土地來分封皇子成為可能。迄今為止的漢初政治制度史研究,都把王國官制改革視作西漢中央集權化的一環(huán)。而杉村的特色在于,將此改革置于景帝國制轉換的過程中,同時視其為對“郡國制”存在的諸種問題的解決策略。而且他還注意到,王國官制改革帶來的種種新問題及其對武帝朝的影響,他對王國官制改革的歷史性意義的理解與既往研究大不相同,這一點值得盛贊。

此外,淺野哲弘探討了王國官制改革的背景,認為改革的契機并非鎮(zhèn)壓吳楚七國之亂,其直接契機應是竇太后欲立梁王劉武為景帝皇太子這一事件。安永知晃則對王國官制改革的歷史意義進行了重新評價。并據(jù)此認為,王國官制改革之后,諸侯王仍有從官制層面干預王國統(tǒng)治的可能,改革對諸侯王地位并未帶來本質上的變化。而景帝中五年到武帝時期,中央政府以罪對諸侯王的打壓才逐漸導致諸侯王地位的低下。

【4】楯身智志重新討論了推恩令的歷史意義。他認為,推恩令的目的在于削減諸侯王的封地,同時也是對想要封太子以外王子為侯的諸侯王請求的回應。因此,推恩令不應當是武帝中央集權政策的集大成法令,甚至可以說是調整、緩和皇帝與諸侯王政治對立的手段。

【5】淺野哲弘討論了左官法、附益法、阿黨法的制定者,指出左官法和阿黨法制定于淮南王劉安謀反之際,附益法則以江都王劉建謀反事件為契機施行,二者皆由廷尉張湯制定。將這些情況與景帝中五年王國官制改革的原委進行綜合考量的話,可以認為其皆是漢王朝對諸侯王突發(fā)事件的應對之法。

綜上所述,近年來的漢初政治制度史研究,對鎌田的通說性理解予以了批判性地再討論,更加詳細地闡明了【1】~【5】諸政策的內容及其歷史意義。歷來將各政策的目的單純指向壓制諸侯王,并過度夸大吳楚七國之亂的影響,上述研究警惕了這些誤區(qū),從每個政策的各自目的出發(fā),留意并具體論證了其對當時政治狀況和之后時代的影響。期待這一傾向今后也能被繼承,并取得更加精細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以新知的積累為基礎,今后必將系統(tǒng)地明確對待諸侯王的政策在漢代政治史乃至中國古代史上的意義。

(二)賈誼對待諸侯王的政策與《新書》

賈誼向文帝建議的分國策是其諸侯王政策的特色所在,最近,有學者試圖用賈誼《新書》來對此加以闡明。芳賀良信認為,與《漢書》相比,《新書》的記載更加詳細,是有用的史料,并用它驗證了賈誼分國策和藩屏強化策(分封文帝皇子以強化諸侯王國,并以此抑制其它強大的諸侯王國)的內容。也就是說,賈誼以含有封建要素的“郡國制”為理想,為維持之,他主張在“郡國制”的框架中實施分國策、藩屏強化策,并以此來抑制諸侯王國的勢力。與之相對,文帝則是為了解決統(tǒng)治過程中產(chǎn)生的諸多問題,作為策略實施的分國策和藩屏強化策。如此,旨在實現(xiàn)“郡國制”理念的賈誼,與以應對政治危機為目的的文帝之間產(chǎn)生了認識上的分歧。分國策和藩屏強化策在之后的吳楚七國之亂中引發(fā)了齊國一方內部的對立,同時也發(fā)揮了抵御吳、楚進軍的作用,為漢王朝帶來了勝利。此外,芳賀還認為,賈誼在將諸侯王國視為漢王朝的地方行政機構的同時,還假想其與漢王朝存在對立的國際關系。而且賈誼的這一諸侯王國觀也反映到其實際的政策中,分國策是為了明確漢王朝與諸侯王國的上下關系,藩屏強化策則是以王國制王國。

另一方面,工藤卓司將《新書》視為《漢書·賈誼傳》的先行史料,在此前提下,《新書》中的分國策和藩屏強化策的目的并不互相矛盾,相反二者都是本于“三族制家族”的理念以圖實現(xiàn)“分國”這一共通目的。此外,《新書》中所見的對待諸侯王的政策,是欲通過諸侯王國的小國化等措施,拉大漢王朝和諸侯王國的實力差距,以圖挫敗其反叛意圖。池田敦志也評價了《新書·益壤篇》中記述的妥當性,并根據(jù)此篇分析了賈誼的諸侯王政策的內容及其歷史意義。池田認為,吳楚七國之亂在短期內就被鎮(zhèn)壓的背景應該是,文帝依據(jù)賈誼的分國策和藩屏強化策,推進諸侯王國的分割和藩屏國的擴大,使得叛軍難以實現(xiàn)統(tǒng)一行動。另外,“郡國制”的局限在于皇帝和諸侯王的血緣紐帶隨著世代交替愈發(fā)疏遠,而分國策和藩屏強化策旨在維持“郡國制”的同時克服其弊端。而且賈誼對待諸侯王的政策還是景帝、武帝時期“郡國制”向實質性郡縣制轉變的出發(fā)點。

歷來治漢初政治制度史者,多視賈誼《新書》為偽書。但是,芳賀、工藤、池田等人對《新書》的史料價值予以肯定的評價,并從這一立場出發(fā),積極運用《新書》論證賈誼對待諸侯王政策的特色。這一點可以算作芳賀、工藤、池田與先學不同的特色所在。而芳賀等人之說的另一特色在于,這些觀點是從闡明賈誼的政治思想這一思想史角度出發(fā)而得出的。在政治史立場上積累的研究,如何同芳賀等人從思想史角度得出的新知走向有機的結合,應該成為今后的課題。

(三)諸侯王國、侯國的制度

最近的漢初政治制度史研究中,對諸侯王政策和“郡國制”展開了重新討論,另一方面,試圖闡明諸侯王國、侯國各項制度的研究也方興未艾。

關于諸侯王國的人事,紙屋正和有如下論斷:西漢為籠絡在關東地區(qū)擁有勢力的父老豪杰,將人事權、征稅役權等委與分封至此的諸侯王,借此保障父老豪杰和民眾的權益。特別是諸侯王的人事權,任用父老豪杰為內史和郡守,依照他們的意愿實施行政,同時又任命他們?yōu)橹T侯王家的高官。不過,這種對父老豪杰有利的待遇因景帝中五年的王國官制改革中諸官的改廢而變得有些不利。

關于諸侯王國的財政,紙屋也有一系列研究。紙屋認為,西漢的中央政府財政通過國家財政和帝室財政來運行,同樣地,諸侯王國財政也通過公財政和私財政運行。隨后,因為諸侯王在對抗中央政府時要動用私財政,武帝在解決淮南王劉安謀反事件之后,將私財政的主要來源山川、園池、市井之稅收歸中央政府,以圖增加中央政府的收入。此外,紙屋還注意并從關東地區(qū)父老豪杰和民眾的動向中論證了諸侯王擁有征稅役權的意義。根據(jù)他的研究,西漢將征稅役權委與諸侯王國,希望以此獲得父老豪杰的支持。具體來說,諸侯王國民眾所課賦稅負擔比郡要重,而因其服役地僅限于王國境內,故徭役負擔比郡要輕。但是,景帝中五年王國官制改革之后,西漢削減了包括征稅役權在內的諸侯王權力,諸侯王國民眾的徭役負擔也隨之增加。不過,文帝時期的納粟政策和武帝時期的削減衛(wèi)士等政策,減輕了關東地區(qū)民眾的賦稅和徭役負擔,因此王國官制改革之后該地區(qū)父老豪杰并沒有反抗中央政府。

紙屋的上述研究,詳細探究了諸侯王國的人事、財政內容及其歷史性意義。在紙屋的研究中,不僅注意到統(tǒng)治民眾的諸侯王國一方,還注意到被統(tǒng)治的父老豪杰一方,這是其研究的特色所在。


關于諸侯王國的軍事,布目潮渢認為諸侯王無發(fā)兵權限,是為學界通說。而與之對立,佐々木仁志以徐州獅子山楚王陵等諸侯王墓的陪葬品和馬王堆漢墓帛書“駐軍圖”等資料為線索,認為西漢初期諸侯王國根據(jù)中央政府的相同兵制獨立編成軍隊。而這些軍隊由諸侯王從封地征發(fā)而來的士兵構成,諸侯王任用其近臣為中尉以統(tǒng)率之。佐佐木的這些研究,在《史記》《漢書》等文獻史料之外,積極而靈活地使用最新的出土資料,對布目的觀點進行了批判性討論,提出了關于諸侯王國軍事的新見解。

關于諸侯王國的制度,杉村伸二也有研究。杉村在承認漢初諸侯王國獨立性的同時,發(fā)現(xiàn)諸侯王國也依據(jù)漢律的規(guī)定,和漢王朝設置了同樣的宮室制度、郵政傳達制度。而且,西漢通過諸侯王國和漢王朝實行相同的制度,來減輕其統(tǒng)治廣大領土的負擔。杉村的研究特色在于,通過靈活運用文獻史料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闡明了漢初諸侯王國諸制度的具體內容。此外,談到漢初的諸侯王國,史家往往一味強調其與漢王朝的敵對關系,但杉村利用最新出土的文字資料論證了諸侯王國在和漢王朝一同進行國家制度的調整,這一點在學術史上頗具意義。

諸侯王國的其它相關制度還有郡國廟的設置和入朝制的實行。杉村認為,這些制度在漢初主要起到維持、加強皇帝和諸侯王血緣性紐帶的作用。到了武帝時期,入朝制度作為諸侯王向皇帝表示服從和恭順的儀式意義加強,與之相伴,郡國廟也愈發(fā)變成象征皇帝統(tǒng)治的景觀。歷來的漢初政治制度史研究多將諸侯王視為與皇帝對立的存在,但杉村通過對郡國廟和入朝制度的歷史意義的論證,提示了皇帝和諸侯王的關系還有進一步討論的余地。

另一方面,關于侯國的制度,布目潮渢也進行了基礎性研究。布目確認了侯國中設有負責統(tǒng)治封地的相和處理列侯家政的家丞,在此基礎上他認為,在官秩、職責等方面,相與縣令、長同質。此外,侯國作為封建諸侯的屬性相對較弱,列侯擁有的公權亦為中央政府嚴格限制。

立足于布目說而探討侯國各項制度的是紙屋正和。紙屋對于侯國的財政有如下論證:西漢初期侯國的財源是山川、園池、市井之稅,但其封地中并不一定包含豐富的山川藪澤和大都市。因此,侯國在山川、園池、市井之稅以外,也從封地征收田租、芻稿稅、算賦、口賦、徭役等。不過,以田租為首的各項稅目由相以下的組織管理,用以充當吏員的俸祿等。吳楚七國之亂以后,侯國的財源僅剩田租和芻稿稅,山川、園池、市井稅和算賦、口賦、徭役都收歸中央。此外,關于侯國的官制和人事,紙屋利用尹灣漢簡等出土文字資料進行了研究。侯國官制由相以下組織和家丞以下組織構成,前者與縣令、長以下的縣組織一樣負責封地的統(tǒng)治,后者處理列侯家的家政。而前者還負責侯國租稅的征收。西漢初期,住在長安沒有就國的列侯,需要輸送租稅時,由其侯國的徭役充任。關于列侯的人事,他推測,西漢中期之前列侯擁有其家臣之首——家丞的人事任免權,而相、丞、尉的人事權西漢一代都由中央政府掌握。紙屋的研究,以布目之說為基礎,靈活運用新的出土文字資料,系統(tǒng)性地闡明了侯國的官制、人事、財政情況。

如上所述,最近的研究主要從官制、人事、財政、軍事等方面對諸侯王國、侯國的制度進行了考證。如果說,對待諸侯王的政策和“郡國制”的相關研究是漢初政治制度史研究中的一條經(jīng)線的話,那么諸侯王國、侯國制度的相關研究應該可以視作補充這條經(jīng)線的重要緯線。雖然《史記》《漢書》等史料中有關諸侯王國、侯國制度的系統(tǒng)記載相對較少,目前僅用文獻史料探明其全部面貌十分困難。但是,今后還能積極而靈活地使用張家山漢簡、尹灣簡牘為首的出土文字資料,以及徐州獅子山楚王陵和新發(fā)現(xiàn)的南昌漢代?;韬钅沟饶乖峒捌潆S葬品,進一步詳細地探明諸侯王國、侯國的制度特點乃至對待諸侯王政策、“郡國制”的歷史性意義是可以期待的。

結語

以上,本文介紹了日本漢初政治史與政治制度史研究的各種成果。如前所述,這一時段最初多被視為漢武帝時期中國古代皇帝統(tǒng)治體制確立之前的過渡期。但是,通過近年來的諸多研究,基本否定了這種說法,秦末到漢初逐漸被視為有其固有特征的一個時代。在這一過程中,其與此前的戰(zhàn)國時代末期的關聯(lián)也得到關注。從戰(zhàn)國末期到秦,再經(jīng)秦末、楚漢、漢初直至漢武帝時期的歷史連貫性應該如何描述,這一點應成為今后的課題。更進一步地說,在整個中國前近代歷史中,這個時代有著何種意義,無疑更需要加以闡釋。我們將在留意這些問題的同時,繼續(xù)關注著今后的研究動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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