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風(fēng)俗記
沈宗元
一、社會之階級
西藏人民合僧俗言之階級,可分為三,每級中又分三小級,如下:
(甲)上級 藏語名拉布
(1)藏語拉布、楷拉布 意即最上級也,君主、皇族、活佛達(dá)賴?yán)飳僦?br />
(2)拉布楷丁 即上中級也,攝政者、尋常達(dá)賴?yán)铩⒋蟪?,議員、顧問官、博學(xué)之喇嘛、大僧院之教授等屬之。
(3)拉布楷達(dá)馬 即上下級也,書記官及稍下之喇嘛與僧人屬之。
(乙)中級 藏語名丁
(1)丁楷拉布 意即中上級也,數(shù)世之巨富、原地主及舊族與老人之曾獨力捐資以助國者屬之。
(2)丁揩丁 即中中級也,書記,家執(zhí)事、侍從、庖人及其他司小事者屬之。
(3)丁楷達(dá)馬 即中下級也,軍人、農(nóng)人、佃客屬之。
(丙)下級藏語曰達(dá)馬
(1)達(dá)馬拉布 即下上級也,服役于家之男女仆及其他雇仆屬之。
(2)達(dá)馬丁 即下中級也,無定居者、有妾而無婦者,自甘乞丐者,窮民及無賴者屬之。
(3)達(dá)麥達(dá)馬 即下下級也,屠人,清道者、經(jīng)理死人者,鐵工、金工等屬之。
二、婚 姻
論西藏之婚姻制度,則其階級之嚴(yán),猶遜印度,富女可嫁貧夫,貧女可妻貴族。惟皇室及閥閱之家,其女通例不適下級人民,茍不得相當(dāng)之偶,固寧送其女于僧院及尼庵也。
婚姻各級皆同。所異者惟飲宴時之資有豐嗇耳。結(jié)婚之初,夫家例聘一媒往說于女家,如得允諾,則夫家即送酒及幣等禮物于女家。女家財固辭,言共女不美不才,恐不足以執(zhí)箕帚。媒則盛稱新郎之善;女家則言若不蒙見棄,愿締朱陳,請商之親友,即報命也。數(shù)日后,許配之言,乃由媒以達(dá)于夫家。夫家乃致酒二十瓦或三十瓦于女家,女家即以此酒款其戚友并仆役,并贈每人巾各一方。中等人家之締婚,夫家恒奉女家酒約五十瓦,錢約六百盧比于女家之老輩及戚友,亦每人各贈巾一方?;橐鲋?,男女家皆由父母主持。
成婚后,女家即迎其女及婿歸寧。三日后,乃遣其歸,并與以乳牛(或犁牛)一,小馬一,牝牛四、夏冬衣各二并珠寶絨氈木器及杯盤等用具,又銀約五十兩,女伴一,凡女之親友及鄰里曾受其一巾者,至是亦以一巾并一錢贈之歸。
成婚后五日,新婦乃易新衣而服常服,對神行小祈禱。第六日,新婦即躬親家事。是時,新婦之弟或戚常伴之。過七日,乃離去。
成婚三月后,女家乃與友人及仆偕食物來婿家,求縱其女歸家省視,婿則款留之十日或十二日,乃偕婦歸岳家,并攜衣物,酒食以為贈,至岳家住一月乃歸。歸時岳家亦贈其女及婿以衣服,珠玉等物。
若貧家之嫁娶,購禮儀甚簡。至婚姻年齡,藏中殊無定限,通?;榧拗隇橛墒逯炼?,而女常長于男。
藏中離婚之法律與習(xí)慣,頗可研究。今詳述如下。若男子毫無靠過,愿與其婦偕老,而婦決欲與其夫離,則婦應(yīng)按其夫娶彼時所出財禮之?dāng)?shù)加二倍賠償,以為毀婚之罰,名曰離婚罰金,或無罪罰金?;榧s消滅之時,藏律定此項罰金,婦人常出十八金屑;合一百三十五盧比,男子當(dāng)出三金斯蘭,合一百八十盧比。屬與斯蘭皆藏幣名,反之,若婦實無過,而愿與失偕老,惟夫則決欲與其無罪之妻分離,則夫應(yīng)給其妻十二金屑,屑乃藏語,十二金屑合九十盧比,以為離婚罰金,或曰事奉工價。按其妻由成婚日以至離婚日,每日夜備用麥六磅計算,其夫又當(dāng)歸其婦以嫁裝之值,婦則攜其親夫所贈之珠寶去之。惟不取其夫所賜者,婦復(fù)不要求得此項罰金。若離婚時而有子女,則男歸父而女歸母。若夫為富人,則裁判官可令其分其財產(chǎn)之一份與此離婚妻,以為其女衣食之資。反之而妻為富戶,亦當(dāng)有所給與于其夫,以為其子衣食之資。又兩家訂定婚約時,茍一為貴族之男,而一為平民之女,曾有明言夫婦應(yīng)患難相安,樂歡與共者,當(dāng)其離婚時,則其財產(chǎn)可按二人之真情與罪狀并其匹配時彼此互贈禮物之?dāng)?shù),而分享之。若離婚出于二人之愿意,則裁判官可不問二人之罪狀何如,而為之均分其財產(chǎn)。若奴仆之婚事,則其分合,一聽命于其主人。設(shè)有一仆娶一婦,在主人之心,以為此婦必能事奉其夫。乃此婦竟無用,則其被棄時,應(yīng)得其夫所有物之六分之一,而聽主人為其夫另納新婦。
西藏法律,禁同族人與在七世中之血族聯(lián)婚。此律現(xiàn)已為藏人所蔑視,彼等恒與三世或四世之戚族訂婚。就中如婆波斯。(Potos)康伯(Kfamta)二種人,其婚制尤為紊亂,兄弟可娶其姊妹,侄甥可娶其叔嬸或舅母。普通藏人于同父異母之兄弟姊妹,可以互相嫁娶,又可娶其繼母及嬸。
藏中有兄弟數(shù)人共娶一婦以為妻,以便共守祖先之遺業(yè)而不分。此俗由康斯地( Kfams)傳來,其地至今猶盛行此制度。游、張二地之藏人,近亦仿行此俗,惟尚未普及耳。諸弟如與表兄永久同居,則諸弟可永久視表兄之妻為共妻。如彼等與其長兄分居,則彼等不能更向長兄索資財,因彼等應(yīng)得之份,已盡于此妻分內(nèi),而此婦仍得留為長兄法律上之正妻。又父或叔與其子或侄共妻,藏中雖間有之,然常極希之事。
三、喪 葬
藏人以為人之脈動與呼吸俱停止,猶不足以為生命滅絕之證,彼等以為人之靈魂,雖當(dāng)其人已死之后,尚存留于身三日。故其人甫死.而即移之出瘞者,是乃罪惡之舉也?,F(xiàn)時西藏與蒙古凡人死,皆當(dāng)停其尸于家三日,此三日中,戚友皆來吊,并祝死者來生之幸福。至第四晨,乃將死者及移尸者之運命占算之。又請一喇嘛,為行葬禮。喇嘛則作法,使死者魂魄由腦之一裂罅出。茍不得行此葬禮,則死者魂魄將失其大道,而入于永劫所,或地獄之門。當(dāng)是時,喇嘛獨留于死者旁,一切門窗皆閉,必待喇嘛宣告死者魂魄已由何路出,然后人乃可入室。喪家因喇嘛任此莊嚴(yán)之事,乃以牛羊及金錢以為酬。其酬之厚薄,則視死者家計豐嗇以為斷。
當(dāng)柩未離家之前,用一星士推占死者親友之生辰。茍有人與死者生辰同一星辰,則其身將有大不幸,此等人即不得侍從葬事情,而星士則因此而得賜與焉。是時用布將尸緊束置于舁床,向吉祥之方位而停于屋隅。近于死者之頭,則燃五牛脂燈。環(huán)之以簾,于此簾中,則死者常嗜之飲食并一燈俱備焉。詰朝,樞乃出發(fā)于葬地,當(dāng)柩出發(fā)時,戚友皆向之行一冥禮。以二人攜酒茶及食品隨其柩,死者之京僧或喇嘛則擲一錢于舁床上,而緩隨其后。當(dāng)其前行時,其右手乃擊一手鼓,而左手則鳴鈴。茍柩未至葬所,而中輟于地,則其事為大不祥。如不幸而遇此等事,則即于其地重新再為整理。拉薩之鄰,有二葬地,一曰伐邦卡,二曰西拉夏。凡殯于伐邦卡者,則付三唐喀(西藏錢名)于此地寺僧,以為茶敬。殯于西拉夏者,則付一唐喀于守墓之人。每一墓地,皆有一大石碑,于其上刻死者之服飾,尸則置于下方。司此事之喇嘛,乃將尸截為無數(shù)片段,第一片則擲飼最大或最老之鷹,余則飼他鷹。死尸畢碎后,又將其骨與腦相和以飼鷹。既乃用一新瓷杯盛牛酪與麥粉燃之,以為香,以送死者之靈。司葬事者乃凈其手,略離墓地而晨餐。日中乃歸。由死者死對,四十九日間,皆當(dāng)供獻(xiàn)酒食,并燃麥粉牛酪松屑以為香。
至第四十九日,則凡屬死者之衣履,冠帶、錢幣等物,皆凈之以水,而送于喇嘛,以為死者祈福。喇嘛則登壇作法,為死者驅(qū)除邪神餓鬼,俾勿擾死者冥間之安居。
死者死后第七日,則頌禱者為之祈死后之冥福,而一切施濟(jì),如谷食,金銀等物皆以奉之僧人。此等舉動,每值第七日、皆當(dāng)舉行至四十九日大宴喇嘛后乃止。若死者之衣物,則以送于寺僧,而其財產(chǎn),則遵死者之遺囑,贈于高僧;或有令聞之喇嘛。藏中遺囑之制,其由來亦甚遠(yuǎn),富人每以其財產(chǎn)遺囑賜其子或其友,又留一紙以為其身后事宜之費用。
碎尸者,藏人自以為最慈善之舉動,而最高之道德也。茍死者之尸,為群鷹所樂噬,則死者即為善人;反之,而鷹之來噬者殊少,且犬亦不近之,則其人即為大罪惡者。凡孕婦、無出婦及瘋?cè)酥怨愿锬?,而投之于漳浦河。(西藏大河)藏諺云: “生子而不育者,白石女也,生女而不育者,半石女也,子女俱不生者,黑石女也?!贝祟悑D女及瘋?cè)酥詷O不凈,不當(dāng)葬于鄉(xiāng)土境內(nèi),乃置之于最遠(yuǎn)之山谷,或蒙以馬牛皮而擲之河。
活佛喇嘛之尸,則不用鳥葬而用火焚,其灰與骨,則寶藏之于器。他如賢俊之徒,系從佛教流派而出者,則存其焚余于金銀銅器中。其保存之法,亦如埃及木乃伊術(shù)。將藏此焚余玄器,供于神位,如佛像然。活佛,喇嘛死時,必言其死后當(dāng)再降生于何時何地何家,并言此家為何種人及其姓名,囑其友朋于共死后,致盡敬禮,以賀共來生之幸福。大勒河(totai)與大什河(tashi)二地喇嘛之死,則一切公事私事或商務(wù)市業(yè),皆為之停止七日,婦女則禁裝飾,男則禁服新衣,各三十日。尋常喇嘛與僧人遇此等事,則悲哀七日,不得剃頭,當(dāng)有事時,亦不得戴冠。各種人民,皆不得娛樂宴會戲劇及一切嬉游之事。如此舉國盡哀之重大喪禮,僅限于此二大教主。其他寺院僧人或家長之死,財哀禮僅限于其親近之僧人及友朋。又富貴人當(dāng)其親之喪時,不得舉行婚禮并為遠(yuǎn)方之旅行。西京之佛教徒,其死也,尸則以火焚之。在火葬后第四日,以一喇嘛為行洗禮,即將其遺骸骨燼收起,葬尸之地,則以水凈之,然后遺骸則盛之于鐵器中,骨燼則拋之山溪中。喇嘛與要人之骨燼,剛細(xì)碎之后,以粘土和之,盛于貯像器中。此貯骨燼之器,剛以置之莊嚴(yán)之地,如寺廟或山谷等處。至七日葬禮俱畢后,乃大招戚友宴飲,而此地亦有請僧人為死者驅(qū)逐邪魔之俗。
四、醫(yī) 藥
藏醫(yī)于痘疹之術(shù),知識甚屬有限,其種痘一依中國醫(yī)生所用之法。其法選壯健兒童之痘疹稍輕,擇其痘漿最良者,和以樟腦或冰片,用一管吹入患者之鼻中。惟選擇痘漿時,當(dāng)格外注意,并詳為試驗,乃不至貽誤。水痘甚平和;故種痘者多用之。
犬癲癥或恐水病于西藏、蒙古、中國最多。其癥情何如,恒據(jù)犬之色以為斷,或據(jù)其人受犬所傷之時日以為衡。此類醫(yī)藥,頗為有效。其法,用一吮毒器,器類印度土放血杯以吸出患者所受之毒,更于傷處放出其血。若患者當(dāng)受傷之次日,即求醫(yī)者診治,則醫(yī)者僅以火灸傷處,并貼以牛酪、郁金、含毒扁桃核及麝香等物制成之膏藥,即愈。
在下康波(Kangbo)坡波(Pofo)白馬客約(Pemakyod)及南藏之各處山地,并勒帕爾( nepal)西京(Sikkim)及布丹(buwtan)等地,常有一種鵝喉癥之流行??即税Y之源,系因主人常飲石灰質(zhì)水所致。此癥為藏醫(yī)所能辨認(rèn)者有六種,各種有各種之灸治法。其法,于耳后之頭靜脈放血出,又取患處隆起之筋肉并家傳之秘藥,和以野?;蜓蛑珊?,干魚,鹽類胡椒,螺殼末等物,焚于藥煉之器中,癥即愈。
蛇蛟證于西藏高處殊少見,惟于低地如張坡谷( tsanqo)等處,則蛇最多。蛇蛟癥之治法,亦同于犬癲癥,緊束一繩子傷處,以放血杯放其血,然后以牛乳洗傷處。用以洗之乳,牛乳固可,若駝乳則最為神效。因亞細(xì)亞高原居人,嘗信蛇,茍咬駱駝,則蛇立即死,而駝仍無傷故也。若人被傷之后,茍不發(fā)極熱之感覺,則火灸治療法,在所必用。受此癥者,治內(nèi)之藥,如益智、麝香、胡椒及其他土藥,亦所當(dāng)服。在白馬客納之野人,當(dāng)其受此患時,常不憚截去其傷處之筋肉,然后以麝香及熊膽敷置傷處,而緊束之,以俟其愈。又拉諾( lalo)人常食蛇而棄其首尾,以為有毒。
當(dāng)丙田正二月時,拉薩府常舉行祈禱之聚會,四方來者極眾。是時每起一種傳染病,人民咸受其殃,若治之不得當(dāng),則病者不出十日即死,然病能支持十三日,則痊好猶有可望。此等癥,藏醫(yī)以土藥治之,恒有奇效。
于拉薩西格澤( shigatse)及其他西藏城鎮(zhèn)及寺院,有一最危險之癥,人得之即死者,則瘋癱是也。此癥為藏醫(yī)所能辨識者凡五種。據(jù)其言此癥之發(fā)現(xiàn),恒在成運之月之初四、初八、十一、十五,十八,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九等日,凡人年逾六十而得此癥之任一種,鮮有能再生者。若患者為此癥中不甚危險之一種,則尚可乞靈于藥物。
癩病為亞細(xì)亞高原流行之病。此癥稱謂不同,或曰蛇病,或曰腐蝕病。此病之原,土人每以為邪神故意禍人之所致。故亞細(xì)亞高原之民,常于門前插有符咒之旗,以咀此癥之來。又此病之原,每由起居、飲食之不適宜所致。藏醫(yī)辨其類共有十八種。醫(yī)治之法,不外祈禱此癥之神或服本地之丸藥。
浮腫癥高亞細(xì)亞雖少,然在西藏東南境則頗多。此因食不滋養(yǎng)之物,或運動后飲水過多,或臥于潮濕之地致身體受寒,因之而消化減少,敬病由此生焉。此癥共有十二種,大別之為熱液腫,或冷液腫。此癥之治法,藏人以骨灰為最良之藥,他如葡萄,肉桂,鐵酸、化物、柘榴、石灰等物亦用之,
胃弱癥(即消化不良)于西藏最多,為藏醫(yī)所辯別者共四十三種。
齒痛癥于西藏人亦為通常之病,蓋因天氣過于嚴(yán)寒。而水泉太冷之故。在張?zhí)吝h(yuǎn)地之居民,每于三十歲以前齒即脫落。五、戲術(shù)及游嬉并節(jié)假日
藏人之玩具,亦有數(shù)種,有所謂多眼戲者,狀如象棋,又有骰,系用以擲者。此等嬉戲。雖宗教中人,亦許為之。他如角力、射箭,馬上擲球等游戲,惟人民得為之,嘲嘛則不許也。喇嘛而欲為此等游戲并跳舞、唱歌,則僅限于新年、假日。
仲夏時,藏中人民及貴族,皆盛張帳幕,為唱歌,跳舞,野游等戲,以共相娛樂,數(shù)日乃止,八月則有中秋節(jié),歷時七日,或十四日,或二十一日,此時喇嘛與人民群相娛樂,并為跳舞、斗技等游戲。此節(jié)凡北方佛教國皆有之。藏人于七月兩月之時,沿河岸張以帳,男女共洽其中,以為此乃清凈禮也。
在十二月之后,本月則有喇嘛跳舞于各寺院,以為足以驅(qū)逐邪魔。有時,九月初四,初六及二十二,皆為節(jié)日,因九月二十二日為佛降生日故也。
當(dāng)西歷六月之初,以至七月中旬,凡喇嘛皆退居于僧廟。在此時期中,彼等不得妄自出廟,并為娛戲之事。此俗名曰雅拉斯意,即夏日居留也。
夫勒與大喜二處,喇嘛之生日即為假日,其滿三歲或二十五歲,四十九歲、六十一歲、七十三歲、八十五歲等時,則為大節(jié)日。藏人對于日月蝕,其宗教之禮儀,一如印度。
大喇嘛之廚所,乃一黃色大建筑,位于其宮之東。其烹煮器,皆飾以金銀及寶石,約值二萬盧比。又此等器,皆以堅金為之。又其所食之嫠牛,人民對之,皆當(dāng)致敬。
當(dāng)新年將近時,則有五喇嘛為大喇嘛備糕點并美食。彼等之口,即喇嘛常蔽原絲數(shù)層,如此庶為大喇嘛所備之食物,不為呼吸氣所污。穴多坎,村中常有造面食、糕點者二三百人,以供吏喇嘛人民之需。每值新年,藏人無論貧富,皆有所預(yù)備,如中國然。
月之三十日,謂為新年之晚,各家器具及裝飾皆重新潔治,各種供物皆備具于家中正庭,凡墻柱門楣等皆以稀乳水凈之,門上則畫有蓮花及獸爪形,土人以為可以永保吉祥。夜間則通城燈燭輝煌,如此者凡三夜乃止。
新年日,土人謂為帝之新年,于此時大喇嘛則受朝賀,執(zhí)政大臣則致禮喇嘛以祝其幸福,并送以酒及食物。喇嘛受而嘗之,先酒而后食。乃鳴喇叭,達(dá)賴?yán)锬说俏唬鞴偌吧砸来味?。先食茶,次食牛乳與糖炙之蕃薯。食訖,諸人皆向喇嘛致祝,并獻(xiàn)一禮巾,約長八尺。喇嘛則溫語撫慰,眾人并答以吉祥語。
新年時,跳舞之人,遍于街衢或各人家。彼等皆戴一假面.狀類黑鬼。顎下飭以松白之髭。當(dāng)各家晨宴時,彼等則往跳舞,或言吉祥事。午后,各家復(fù)均有宴事,男女賓客與宴者,皆當(dāng)跳舞。跳舞時先女次男,繼則男女合跳。新年之酒宴止于第三日正午,是日各寺院僧人皆聚于覺康地,聽大喇嘛講道說法。由此三日以至月之二十四日,彼等常有一大祈禱之聚會。
沈宗元
一、社會之階級
西藏人民合僧俗言之階級,可分為三,每級中又分三小級,如下:
(甲)上級 藏語名拉布
(1)藏語拉布、楷拉布 意即最上級也,君主、皇族、活佛達(dá)賴?yán)飳僦?br />
(2)拉布楷丁 即上中級也,攝政者、尋常達(dá)賴?yán)铩⒋蟪?,議員、顧問官、博學(xué)之喇嘛、大僧院之教授等屬之。
(3)拉布楷達(dá)馬 即上下級也,書記官及稍下之喇嘛與僧人屬之。
(乙)中級 藏語名丁
(1)丁楷拉布 意即中上級也,數(shù)世之巨富、原地主及舊族與老人之曾獨力捐資以助國者屬之。
(2)丁揩丁 即中中級也,書記,家執(zhí)事、侍從、庖人及其他司小事者屬之。
(3)丁楷達(dá)馬 即中下級也,軍人、農(nóng)人、佃客屬之。
(丙)下級藏語曰達(dá)馬
(1)達(dá)馬拉布 即下上級也,服役于家之男女仆及其他雇仆屬之。
(2)達(dá)馬丁 即下中級也,無定居者、有妾而無婦者,自甘乞丐者,窮民及無賴者屬之。
(3)達(dá)麥達(dá)馬 即下下級也,屠人,清道者、經(jīng)理死人者,鐵工、金工等屬之。
二、婚 姻
論西藏之婚姻制度,則其階級之嚴(yán),猶遜印度,富女可嫁貧夫,貧女可妻貴族。惟皇室及閥閱之家,其女通例不適下級人民,茍不得相當(dāng)之偶,固寧送其女于僧院及尼庵也。
婚姻各級皆同。所異者惟飲宴時之資有豐嗇耳。結(jié)婚之初,夫家例聘一媒往說于女家,如得允諾,則夫家即送酒及幣等禮物于女家。女家財固辭,言共女不美不才,恐不足以執(zhí)箕帚。媒則盛稱新郎之善;女家則言若不蒙見棄,愿締朱陳,請商之親友,即報命也。數(shù)日后,許配之言,乃由媒以達(dá)于夫家。夫家乃致酒二十瓦或三十瓦于女家,女家即以此酒款其戚友并仆役,并贈每人巾各一方。中等人家之締婚,夫家恒奉女家酒約五十瓦,錢約六百盧比于女家之老輩及戚友,亦每人各贈巾一方?;橐鲋?,男女家皆由父母主持。
成婚后,女家即迎其女及婿歸寧。三日后,乃遣其歸,并與以乳牛(或犁牛)一,小馬一,牝牛四、夏冬衣各二并珠寶絨氈木器及杯盤等用具,又銀約五十兩,女伴一,凡女之親友及鄰里曾受其一巾者,至是亦以一巾并一錢贈之歸。
成婚后五日,新婦乃易新衣而服常服,對神行小祈禱。第六日,新婦即躬親家事。是時,新婦之弟或戚常伴之。過七日,乃離去。
成婚三月后,女家乃與友人及仆偕食物來婿家,求縱其女歸家省視,婿則款留之十日或十二日,乃偕婦歸岳家,并攜衣物,酒食以為贈,至岳家住一月乃歸。歸時岳家亦贈其女及婿以衣服,珠玉等物。
若貧家之嫁娶,購禮儀甚簡。至婚姻年齡,藏中殊無定限,通?;榧拗隇橛墒逯炼?,而女常長于男。
藏中離婚之法律與習(xí)慣,頗可研究。今詳述如下。若男子毫無靠過,愿與其婦偕老,而婦決欲與其夫離,則婦應(yīng)按其夫娶彼時所出財禮之?dāng)?shù)加二倍賠償,以為毀婚之罰,名曰離婚罰金,或無罪罰金?;榧s消滅之時,藏律定此項罰金,婦人常出十八金屑;合一百三十五盧比,男子當(dāng)出三金斯蘭,合一百八十盧比。屬與斯蘭皆藏幣名,反之,若婦實無過,而愿與失偕老,惟夫則決欲與其無罪之妻分離,則夫應(yīng)給其妻十二金屑,屑乃藏語,十二金屑合九十盧比,以為離婚罰金,或曰事奉工價。按其妻由成婚日以至離婚日,每日夜備用麥六磅計算,其夫又當(dāng)歸其婦以嫁裝之值,婦則攜其親夫所贈之珠寶去之。惟不取其夫所賜者,婦復(fù)不要求得此項罰金。若離婚時而有子女,則男歸父而女歸母。若夫為富人,則裁判官可令其分其財產(chǎn)之一份與此離婚妻,以為其女衣食之資。反之而妻為富戶,亦當(dāng)有所給與于其夫,以為其子衣食之資。又兩家訂定婚約時,茍一為貴族之男,而一為平民之女,曾有明言夫婦應(yīng)患難相安,樂歡與共者,當(dāng)其離婚時,則其財產(chǎn)可按二人之真情與罪狀并其匹配時彼此互贈禮物之?dāng)?shù),而分享之。若離婚出于二人之愿意,則裁判官可不問二人之罪狀何如,而為之均分其財產(chǎn)。若奴仆之婚事,則其分合,一聽命于其主人。設(shè)有一仆娶一婦,在主人之心,以為此婦必能事奉其夫。乃此婦竟無用,則其被棄時,應(yīng)得其夫所有物之六分之一,而聽主人為其夫另納新婦。
西藏法律,禁同族人與在七世中之血族聯(lián)婚。此律現(xiàn)已為藏人所蔑視,彼等恒與三世或四世之戚族訂婚。就中如婆波斯。(Potos)康伯(Kfamta)二種人,其婚制尤為紊亂,兄弟可娶其姊妹,侄甥可娶其叔嬸或舅母。普通藏人于同父異母之兄弟姊妹,可以互相嫁娶,又可娶其繼母及嬸。
藏中有兄弟數(shù)人共娶一婦以為妻,以便共守祖先之遺業(yè)而不分。此俗由康斯地( Kfams)傳來,其地至今猶盛行此制度。游、張二地之藏人,近亦仿行此俗,惟尚未普及耳。諸弟如與表兄永久同居,則諸弟可永久視表兄之妻為共妻。如彼等與其長兄分居,則彼等不能更向長兄索資財,因彼等應(yīng)得之份,已盡于此妻分內(nèi),而此婦仍得留為長兄法律上之正妻。又父或叔與其子或侄共妻,藏中雖間有之,然常極希之事。
三、喪 葬
藏人以為人之脈動與呼吸俱停止,猶不足以為生命滅絕之證,彼等以為人之靈魂,雖當(dāng)其人已死之后,尚存留于身三日。故其人甫死.而即移之出瘞者,是乃罪惡之舉也?,F(xiàn)時西藏與蒙古凡人死,皆當(dāng)停其尸于家三日,此三日中,戚友皆來吊,并祝死者來生之幸福。至第四晨,乃將死者及移尸者之運命占算之。又請一喇嘛,為行葬禮。喇嘛則作法,使死者魂魄由腦之一裂罅出。茍不得行此葬禮,則死者魂魄將失其大道,而入于永劫所,或地獄之門。當(dāng)是時,喇嘛獨留于死者旁,一切門窗皆閉,必待喇嘛宣告死者魂魄已由何路出,然后人乃可入室。喪家因喇嘛任此莊嚴(yán)之事,乃以牛羊及金錢以為酬。其酬之厚薄,則視死者家計豐嗇以為斷。
當(dāng)柩未離家之前,用一星士推占死者親友之生辰。茍有人與死者生辰同一星辰,則其身將有大不幸,此等人即不得侍從葬事情,而星士則因此而得賜與焉。是時用布將尸緊束置于舁床,向吉祥之方位而停于屋隅。近于死者之頭,則燃五牛脂燈。環(huán)之以簾,于此簾中,則死者常嗜之飲食并一燈俱備焉。詰朝,樞乃出發(fā)于葬地,當(dāng)柩出發(fā)時,戚友皆向之行一冥禮。以二人攜酒茶及食品隨其柩,死者之京僧或喇嘛則擲一錢于舁床上,而緩隨其后。當(dāng)其前行時,其右手乃擊一手鼓,而左手則鳴鈴。茍柩未至葬所,而中輟于地,則其事為大不祥。如不幸而遇此等事,則即于其地重新再為整理。拉薩之鄰,有二葬地,一曰伐邦卡,二曰西拉夏。凡殯于伐邦卡者,則付三唐喀(西藏錢名)于此地寺僧,以為茶敬。殯于西拉夏者,則付一唐喀于守墓之人。每一墓地,皆有一大石碑,于其上刻死者之服飾,尸則置于下方。司此事之喇嘛,乃將尸截為無數(shù)片段,第一片則擲飼最大或最老之鷹,余則飼他鷹。死尸畢碎后,又將其骨與腦相和以飼鷹。既乃用一新瓷杯盛牛酪與麥粉燃之,以為香,以送死者之靈。司葬事者乃凈其手,略離墓地而晨餐。日中乃歸。由死者死對,四十九日間,皆當(dāng)供獻(xiàn)酒食,并燃麥粉牛酪松屑以為香。
至第四十九日,則凡屬死者之衣履,冠帶、錢幣等物,皆凈之以水,而送于喇嘛,以為死者祈福。喇嘛則登壇作法,為死者驅(qū)除邪神餓鬼,俾勿擾死者冥間之安居。
死者死后第七日,則頌禱者為之祈死后之冥福,而一切施濟(jì),如谷食,金銀等物皆以奉之僧人。此等舉動,每值第七日、皆當(dāng)舉行至四十九日大宴喇嘛后乃止。若死者之衣物,則以送于寺僧,而其財產(chǎn),則遵死者之遺囑,贈于高僧;或有令聞之喇嘛。藏中遺囑之制,其由來亦甚遠(yuǎn),富人每以其財產(chǎn)遺囑賜其子或其友,又留一紙以為其身后事宜之費用。
碎尸者,藏人自以為最慈善之舉動,而最高之道德也。茍死者之尸,為群鷹所樂噬,則死者即為善人;反之,而鷹之來噬者殊少,且犬亦不近之,則其人即為大罪惡者。凡孕婦、無出婦及瘋?cè)酥怨愿锬?,而投之于漳浦河。(西藏大河)藏諺云: “生子而不育者,白石女也,生女而不育者,半石女也,子女俱不生者,黑石女也?!贝祟悑D女及瘋?cè)酥詷O不凈,不當(dāng)葬于鄉(xiāng)土境內(nèi),乃置之于最遠(yuǎn)之山谷,或蒙以馬牛皮而擲之河。
活佛喇嘛之尸,則不用鳥葬而用火焚,其灰與骨,則寶藏之于器。他如賢俊之徒,系從佛教流派而出者,則存其焚余于金銀銅器中。其保存之法,亦如埃及木乃伊術(shù)。將藏此焚余玄器,供于神位,如佛像然。活佛,喇嘛死時,必言其死后當(dāng)再降生于何時何地何家,并言此家為何種人及其姓名,囑其友朋于共死后,致盡敬禮,以賀共來生之幸福。大勒河(totai)與大什河(tashi)二地喇嘛之死,則一切公事私事或商務(wù)市業(yè),皆為之停止七日,婦女則禁裝飾,男則禁服新衣,各三十日。尋常喇嘛與僧人遇此等事,則悲哀七日,不得剃頭,當(dāng)有事時,亦不得戴冠。各種人民,皆不得娛樂宴會戲劇及一切嬉游之事。如此舉國盡哀之重大喪禮,僅限于此二大教主。其他寺院僧人或家長之死,財哀禮僅限于其親近之僧人及友朋。又富貴人當(dāng)其親之喪時,不得舉行婚禮并為遠(yuǎn)方之旅行。西京之佛教徒,其死也,尸則以火焚之。在火葬后第四日,以一喇嘛為行洗禮,即將其遺骸骨燼收起,葬尸之地,則以水凈之,然后遺骸則盛之于鐵器中,骨燼則拋之山溪中。喇嘛與要人之骨燼,剛細(xì)碎之后,以粘土和之,盛于貯像器中。此貯骨燼之器,剛以置之莊嚴(yán)之地,如寺廟或山谷等處。至七日葬禮俱畢后,乃大招戚友宴飲,而此地亦有請僧人為死者驅(qū)逐邪魔之俗。
四、醫(yī) 藥
藏醫(yī)于痘疹之術(shù),知識甚屬有限,其種痘一依中國醫(yī)生所用之法。其法選壯健兒童之痘疹稍輕,擇其痘漿最良者,和以樟腦或冰片,用一管吹入患者之鼻中。惟選擇痘漿時,當(dāng)格外注意,并詳為試驗,乃不至貽誤。水痘甚平和;故種痘者多用之。
犬癲癥或恐水病于西藏、蒙古、中國最多。其癥情何如,恒據(jù)犬之色以為斷,或據(jù)其人受犬所傷之時日以為衡。此類醫(yī)藥,頗為有效。其法,用一吮毒器,器類印度土放血杯以吸出患者所受之毒,更于傷處放出其血。若患者當(dāng)受傷之次日,即求醫(yī)者診治,則醫(yī)者僅以火灸傷處,并貼以牛酪、郁金、含毒扁桃核及麝香等物制成之膏藥,即愈。
在下康波(Kangbo)坡波(Pofo)白馬客約(Pemakyod)及南藏之各處山地,并勒帕爾( nepal)西京(Sikkim)及布丹(buwtan)等地,常有一種鵝喉癥之流行??即税Y之源,系因主人常飲石灰質(zhì)水所致。此癥為藏醫(yī)所能辨認(rèn)者有六種,各種有各種之灸治法。其法,于耳后之頭靜脈放血出,又取患處隆起之筋肉并家傳之秘藥,和以野?;蜓蛑珊?,干魚,鹽類胡椒,螺殼末等物,焚于藥煉之器中,癥即愈。
蛇蛟證于西藏高處殊少見,惟于低地如張坡谷( tsanqo)等處,則蛇最多。蛇蛟癥之治法,亦同于犬癲癥,緊束一繩子傷處,以放血杯放其血,然后以牛乳洗傷處。用以洗之乳,牛乳固可,若駝乳則最為神效。因亞細(xì)亞高原居人,嘗信蛇,茍咬駱駝,則蛇立即死,而駝仍無傷故也。若人被傷之后,茍不發(fā)極熱之感覺,則火灸治療法,在所必用。受此癥者,治內(nèi)之藥,如益智、麝香、胡椒及其他土藥,亦所當(dāng)服。在白馬客納之野人,當(dāng)其受此患時,常不憚截去其傷處之筋肉,然后以麝香及熊膽敷置傷處,而緊束之,以俟其愈。又拉諾( lalo)人常食蛇而棄其首尾,以為有毒。
當(dāng)丙田正二月時,拉薩府常舉行祈禱之聚會,四方來者極眾。是時每起一種傳染病,人民咸受其殃,若治之不得當(dāng),則病者不出十日即死,然病能支持十三日,則痊好猶有可望。此等癥,藏醫(yī)以土藥治之,恒有奇效。
于拉薩西格澤( shigatse)及其他西藏城鎮(zhèn)及寺院,有一最危險之癥,人得之即死者,則瘋癱是也。此癥為藏醫(yī)所能辨識者凡五種。據(jù)其言此癥之發(fā)現(xiàn),恒在成運之月之初四、初八、十一、十五,十八,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九等日,凡人年逾六十而得此癥之任一種,鮮有能再生者。若患者為此癥中不甚危險之一種,則尚可乞靈于藥物。
癩病為亞細(xì)亞高原流行之病。此癥稱謂不同,或曰蛇病,或曰腐蝕病。此病之原,土人每以為邪神故意禍人之所致。故亞細(xì)亞高原之民,常于門前插有符咒之旗,以咀此癥之來。又此病之原,每由起居、飲食之不適宜所致。藏醫(yī)辨其類共有十八種。醫(yī)治之法,不外祈禱此癥之神或服本地之丸藥。
浮腫癥高亞細(xì)亞雖少,然在西藏東南境則頗多。此因食不滋養(yǎng)之物,或運動后飲水過多,或臥于潮濕之地致身體受寒,因之而消化減少,敬病由此生焉。此癥共有十二種,大別之為熱液腫,或冷液腫。此癥之治法,藏人以骨灰為最良之藥,他如葡萄,肉桂,鐵酸、化物、柘榴、石灰等物亦用之,
胃弱癥(即消化不良)于西藏最多,為藏醫(yī)所辯別者共四十三種。
齒痛癥于西藏人亦為通常之病,蓋因天氣過于嚴(yán)寒。而水泉太冷之故。在張?zhí)吝h(yuǎn)地之居民,每于三十歲以前齒即脫落。五、戲術(shù)及游嬉并節(jié)假日
藏人之玩具,亦有數(shù)種,有所謂多眼戲者,狀如象棋,又有骰,系用以擲者。此等嬉戲。雖宗教中人,亦許為之。他如角力、射箭,馬上擲球等游戲,惟人民得為之,嘲嘛則不許也。喇嘛而欲為此等游戲并跳舞、唱歌,則僅限于新年、假日。
仲夏時,藏中人民及貴族,皆盛張帳幕,為唱歌,跳舞,野游等戲,以共相娛樂,數(shù)日乃止,八月則有中秋節(jié),歷時七日,或十四日,或二十一日,此時喇嘛與人民群相娛樂,并為跳舞、斗技等游戲。此節(jié)凡北方佛教國皆有之。藏人于七月兩月之時,沿河岸張以帳,男女共洽其中,以為此乃清凈禮也。
在十二月之后,本月則有喇嘛跳舞于各寺院,以為足以驅(qū)逐邪魔。有時,九月初四,初六及二十二,皆為節(jié)日,因九月二十二日為佛降生日故也。
當(dāng)西歷六月之初,以至七月中旬,凡喇嘛皆退居于僧廟。在此時期中,彼等不得妄自出廟,并為娛戲之事。此俗名曰雅拉斯意,即夏日居留也。
夫勒與大喜二處,喇嘛之生日即為假日,其滿三歲或二十五歲,四十九歲、六十一歲、七十三歲、八十五歲等時,則為大節(jié)日。藏人對于日月蝕,其宗教之禮儀,一如印度。
大喇嘛之廚所,乃一黃色大建筑,位于其宮之東。其烹煮器,皆飾以金銀及寶石,約值二萬盧比。又此等器,皆以堅金為之。又其所食之嫠牛,人民對之,皆當(dāng)致敬。
當(dāng)新年將近時,則有五喇嘛為大喇嘛備糕點并美食。彼等之口,即喇嘛常蔽原絲數(shù)層,如此庶為大喇嘛所備之食物,不為呼吸氣所污。穴多坎,村中常有造面食、糕點者二三百人,以供吏喇嘛人民之需。每值新年,藏人無論貧富,皆有所預(yù)備,如中國然。
月之三十日,謂為新年之晚,各家器具及裝飾皆重新潔治,各種供物皆備具于家中正庭,凡墻柱門楣等皆以稀乳水凈之,門上則畫有蓮花及獸爪形,土人以為可以永保吉祥。夜間則通城燈燭輝煌,如此者凡三夜乃止。
新年日,土人謂為帝之新年,于此時大喇嘛則受朝賀,執(zhí)政大臣則致禮喇嘛以祝其幸福,并送以酒及食物。喇嘛受而嘗之,先酒而后食。乃鳴喇叭,達(dá)賴?yán)锬说俏唬鞴偌吧砸来味?。先食茶,次食牛乳與糖炙之蕃薯。食訖,諸人皆向喇嘛致祝,并獻(xiàn)一禮巾,約長八尺。喇嘛則溫語撫慰,眾人并答以吉祥語。
新年時,跳舞之人,遍于街衢或各人家。彼等皆戴一假面.狀類黑鬼。顎下飭以松白之髭。當(dāng)各家晨宴時,彼等則往跳舞,或言吉祥事。午后,各家復(fù)均有宴事,男女賓客與宴者,皆當(dāng)跳舞。跳舞時先女次男,繼則男女合跳。新年之酒宴止于第三日正午,是日各寺院僧人皆聚于覺康地,聽大喇嘛講道說法。由此三日以至月之二十四日,彼等常有一大祈禱之聚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