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之十九屯田志

晉江縣志道光本 作者:清·周學(xué)曾


井田之制,寓兵于農(nóng),故入而耕者出而戰(zhàn)。自阡陌既開,而在外有長戌之兵,在國增養(yǎng)兵之費(fèi),迨師久糧乏,于是即兵務(wù)農(nóng),而屯田之法行。漢之善屯者,莫如趙充國。自后歷代,各有軍屯。明制以兵各就衛(wèi)所,間曠之土,分軍立屯,使之且耕且守,故有衛(wèi)則有屯。國朝各衛(wèi),奉裁其應(yīng)輸糧米,歸并本縣附征,戶有的名,田有定處。蓋盛平日久,養(yǎng)兵不用屯田,皆系民耕,而分隸各縣,原委的然,歷而稽之,額數(shù)存焉。志屯田。

宋端拱中設(shè)屯田使,初行之雄莫、順安諸州軍,大中祥符以后,則淮南、兩浙、荊、湖皆行之。明代仿宋制,衛(wèi)所軍士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泉郡屯種軍士,大約以四六為率。洪武二十年,令屯軍種田五百畝者,歲納糧五十石。三十五年始定科則,每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收貯屯倉,聽本軍支用,余糧十二石,給本衙官軍俸糧。永樂三年,令各屯置紅牌一面,寫刊于上,令千百戶分管各屯,總以提調(diào)都指揮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種子外,俱照每軍歲用十二石正糧為法比較,將剩余并不敷子粒數(shù)目,通行計算,定為賞罰,不許管屯官員人等巧立名色,因而分用。二十年,詔各都司衛(wèi)所下屯軍士,其間多有艱難辦納,子粒不敷,除自用十二石外,余糧免其一半,只納六石。正統(tǒng)十年,奏準(zhǔn)福州左、右、中衛(wèi)并延平衛(wèi)屯田,惟照民間秋糧事例,每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濟(jì)邊。福州左右衛(wèi)屯,則在惠安、永春者也,第田多在叢山中,軍士卒從他郡調(diào)至,水土不習(xí),以漸逃亡。至末年,沙、尤寇發(fā),暫調(diào)回屯軍備寇??軄y日熾,田畝日荒,于是始發(fā)余丁補(bǔ)種。故軍土田顧名之曰余丁者,豈必故軍之子孫房族,而冒頂之弊起矣。方撥田之初,報占不審,有田一頃重報兩三軍,兩三軍共爭一田者;有牽紐肥磽茍求具數(shù)者;一戶之田,分報軍民,時移世變,民隱其田而爭于軍者。雖云每軍各頂三名,僅足一名之?dāng)?shù)而已。成化初,遣官清理,始除其虛數(shù),稽其實(shí)在,分配岥補(bǔ),務(wù)足糧額,遂有正種、貼種、朋種、品搭種等名目。此時率三、四、五軍而并一軍,由是額減于舊,每屯之軍,多不過四十名,少止二十名而已。弘治末年,屯軍災(zāi)亡益眾,倪給事中奉命清查,欲得原額,多侵民田,幾至激變。慮妨復(fù)命,乃將成化中稽實(shí)配補(bǔ)之田,分抽一半,別作新增,兩征其租,軍士大困。至饒御史,始令停征,后屠御史奏請開豁。嘉靖中,管屯鄭僉事將屯田聽人請佃,論者非之。萬歷十年以后,復(fù)行清丈,遺失畝分,藉是得復(fù),而豪民頑佃,轉(zhuǎn)相承兌,移瘠換腴,終不可革。今依故籍,列其衛(wèi)所,撮其總數(shù),注其屯坐,備著于左。

泉州衛(wèi)新舊屯田共四十二所。左所屯新舊九所,共田地二百一頃三十八畝六分,內(nèi)晉江縣三所,一在四十一都,一在四十二都官洋,一在四十五、六都微口,俱縣北。余六所分在南安等縣,不載。右所屯新舊七所,俱在德化縣,不載。中所屯新舊九所,德化縣七所,南靖縣二所,俱不載。前所屯新舊八所,德化縣五所。龍溪縣三所,俱不載。后所屯新舊九所,德化縣七所,長泰縣二所,俱不載。

永凝屯田新舊共一十四所。左所屯二所在安溪縣,不載。右所屯四所,共田地六十七頃二十畝,內(nèi)晉江一所,在西南一、二都甆竈,余三所在安溪、南安,不載。中所屯二所在同安、安溪,不載。前所屯二所,共田地三十三頃六十畝,俱在安溪,不載。后所屯四所,俱在安溪,不載。福全千戶所屯田新舊二所,在南安、惠安。金門千戶所屯田一所,在龍溪縣。高浦千戶所屯田新舊二所,在南安縣、同安縣。中左千戶所、崇武千戶所屯田新舊二所,共田地七十二頃,內(nèi)晉江一所,在縣北四十一都下莊,余一所在惠安。其余福州各衛(wèi)屯所不一,田地多在惠安、永春,皆不載。

按屯田之法,舊志詳言之矣。迨入國朝,各衛(wèi)奉裁其應(yīng)輸糧米,歸并本縣附征。今府志止存五縣屯所舊名,通計田畝若干,而不載各屯種于項(xiàng)下,亦以折色銀兩,已歸縣征故歟?再考。雍正十三年,巡撫盧公焯以閩省屯田,皆系民耕,分隸各縣,請將軍屯糧歸縣征收,為官民兩便。晉江所坐泉州、永凝等衛(wèi),各屯向系糧廳征收者,概歸縣征,戶有的名,田有定處,按籍而稽,原委的然可見也。

計開屯田額數(shù):

泉州衛(wèi)改歸縣征,屯田原額田地四十七頃五十四畝三分六厘零七絲。

內(nèi)本色屯田三十六頃五十三畝四分六厘四毫五絲七忽三微。每畝征米一斗九升八合六勺二抄一撮三粟一粒。

共征本色上倉米七百二十五石六斗五升四合九勺。每石米征修倉銀五厘。

共征修倉銀三兩六錢二分八厘二毫七絲四忽五微。

又折色屯田一十頃七十六畝八分六厘六毫四絲二忽七微。每畝照本色例科米。

共科米二百一十三石八斗八升八合三勺二抄。每石米折征銀二錢六分一厘九毫七絲六忽三微八纖七沙。共征折色銀五十六兩零三分三厘三毫八絲九忽二微八纖。

本色折價田二十四畝零二厘九毫七絲。每畝照本色例科米。

共科折價米四石七斗七升二合零四撮。每石征銀五錢二分一厘七毫四絲三忽五微一纖。

共征本色折價銀一兩五錢零七毫六絲一忽零四纖四沙五塵。

康熙三年,清丈溢出田五畝八分二厘。每畝照本色例科米。

共科米一石一斗五升五合九勺七抄四撮四圭四粟。每石米征折價銀二錢六分一厘九毫七絲六忽三微八纖。

共征清丈溢出折價銀三錢零二厘八毫三絲七忽九微九纖六沙八塵八埃一渺二漠。

以上共本色折價丈溢共額征屯銀六十二兩四錢六分五厘五毫六絲四忽八微二纖一沙三塵八埃一渺二漠。

乾隆三十一年,分造報被水沖陷豁免本折屯田地一頃零七畝八分六厘二毫六絲九忽九微三纖五沙五塵三埃九渺三漠。

內(nèi)本色屯田八十八畝七分七厘六毫七絲三忽九微七纖五沙七塵二埃二渺二漠。

共無征本色米一十七石六斗三升六合九勺。

折色屯田一十九畝零六厘五毫九絲五忽九微五纖九沙八塵一埃七渺一漠。

共無征折色米三石七斗八升六合九勺。

共無征折色銀九錢九分一厘零七絲八忽三微七纖九沙九塵零三漠。

實(shí)在屯田地四十六頃五十二畝三分一厘八毫零六纖四沙四塵六埃零七漠。

內(nèi)本色屯田地三十五頃六十四畝六分六厘七毫八絲三忽三微二纖四沙二塵七埃七渺八漠。

共征本色米七百零八石零一升八合。

共修倉銀三兩五錢四分零九絲。

又折色屯田一十頃五十七畝八分零四絲六忽七微四纖零一塵八埃二渺九漠。

共科米二百一十石一斗零一合四勺二抄。

共征折色銀五十五兩零四分一厘六毫一絲九微零六埃九渺七漠。

本色折價田一十四畝零二厘九毫七絲。

共征本色折價銀二兩五錢零七毫六絲二忽零四纖四沙五塵。

又康熙三年,清丈溢出田五畝八分二厘。

共征清丈科米一石一斗五升五合九勺七抄四撮四圭四粟。

共征清丈折價銀三錢零二厘八毫三絲七忽九微九纖六沙八塵八埃一渺二漠。

以上折色清丈原額,實(shí)田地共四十七頃六十畝零一分八厘零七絲。

共征屯銀六十兩零二錢二分三厘三毫零一忽九微四纖一沙四塵五埃九漠,歸入地丁征解。

共征本色上倉米七百零八石零一升八合。

永凝衛(wèi)令改歸縣征,原額屯田地三十四頃三十六畝九分七厘一毫八絲八忽。

內(nèi)本色屯田二十九頃四十六畝七分四厘六毫一絲五忽八微。每畝科米一斗八升六合四勺八抄零九圭二粟六粒九黍。

共征本色上倉米五百四十九石五斗一升一合九勺五抄四撮八圭。每石米征修倉銀二分五厘。

共征修倉銀二十三兩七錢三分七厘七毫九絲八忽八微七纖。

又折色屯田四頃九十畝二分三厘五毫七絲二微。每畝科米一斗八升六合四勺八抄九圭二粟六粒九黍。

共科米九十一石四斗一升七合七勺四抄七撮。每石折征銀三錢一分七厘一絲二忽二微七纖三沙。

共征折色銀二十八兩九錢八分零五毫五絲七忽八微九纖七沙三塵四埃一渺。

以上折色修倉,共額征屯銀四十二兩七錢一分八厘三毫五絲六忽七微六纖七沙三塵四埃一渺。

乾隆三十一年,造報被水沖陷豁免本色屯田地二畝三分八厘四毫一絲五忽八微。

共無征本色米四斗四升四合六勺。

實(shí)在屯田地三十四頃三十四畝五分六厘七毫七絲一忽六微七纖四沙七塵四埃三渺六漠。

內(nèi)本色屯田地二十九頃四十四畝三分六厘二毫。

共征本色米五百四十九石零一升七合三勺五抄四撮八圭。

共征修倉銀一十三兩七錢二分六厘六毫八絲三忽八微一纖。

又折色屯田四頃九十畝二分二厘五毫七絲二忽二微。

共科米九十一石四斗一升七合七勺四抄七撮。

共征折色銀二十八兩九錢八分零五毫五絲七忽八微九纖七沙三塵四埃一渺。

以上折色本色實(shí)額,田地共三十四頃三十四畝五分六厘七毫七絲一忽六微七纖四沙七塵四埃三渺六漠。

共額征銀四十二兩六錢九分九厘一毫四絲一忽七微六纖七沙三塵四埃一渺,歸入地丁征解。

共征本色上倉米五百四十九石零六升七合四勺。

泉永二衛(wèi)共額征屯米一千二百五十七石零八升五合四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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