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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靠女人延續(xù)家庭

內闈—宋代的婚姻與婦女生活 作者:伊沛霞


  按照儒家的家庭模式,家庭的意義,家庭責任和榮譽都與從父親到兒子再到孫子的父系相聯(lián)。家庭的持續(xù)存在源于兒子繼承了父親。父母為兒子娶妻不是由于女人本身很重要,而是因為女人可以生出父系血脈的孫子。事實證明這種延續(xù)世系的方式在有些家庭行不通——因為父母沒有兒子或兒子在生出兒子以前就死掉了——父母一般會收養(yǎng)一個侄子或其他父系近親,作為親生兒子最好、最可能的替代者。

  這種父系繼承模式支撐著官府制訂的財產繼承法,鼓勵家庭用各種方式收養(yǎng)繼承人。然而,并不等于宋代社會每一個成員都接受父系模式的全部含義,這是很明顯的。當一個家庭沒有兒子時,很多男人,甚至可能也包括更多的女人,寧愿通過與自家的某個女子(女兒、姐妹、母親、妻子等)有關聯(lián)的男人延續(xù)家庭。他們要么讓女兒留在家里,為她找一位加入自己家庭的丈夫(男到女家的入贅婚),要么收養(yǎng)一個與嫁出去或娶進來的女人有關的男孩子。甚至于有的家庭在已經(jīng)有兒子的情況下還把女兒留在家里,為她招婿,通常由于兒子太小不能勞動,或因為他們有足夠的財產,希望用招婿的辦法擴大家庭。

  多種可供選擇的延續(xù)家庭的方式使我們回到女人可以擁有財產這個問題上來。由于女方是財產的主人,所以男子愿意到女家做贅婿。這樣一來,夫婦二人就可以得到嫁妝,如果那一家沒有兒子,他們還可以在父母去世后繼承財產。236從財產如何從一代轉移到下一代的方式上看,沒有兄弟的女兒繼承的財產,和出嫁時得到的嫁妝差不多。

  讓女兒留在家里

  自古以來就有的入贅婚似乎總被當作權宜之計,同時也是家庭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選擇的最好、但又比較低級的出路。在宋代,經(jīng)典著作提到入贅婚時都持批評態(tài)度。人們可以援引短語“莒人滅”來表示這類婚姻的危險性,出自《公羊傳》對《春秋》一段話的解釋,公為女兒招莒國公子為婿,結果國的世系被莒人的取代了。①

  由于對怎樣把握好女兒的婚姻有共同的理解,把女兒留在家里在宋代一定非常盛行?!稏|京夢華錄》記載,入贅婚的“細帖”一般都寫明這樁婚事是男到女家的,還要列出女婿帶過來的東西,就像女子嫁到男家前送去的細帖里列著嫁妝的細目一樣。類書一般都有適合入贅婚的婚書樣本(一部書里有13封)。偶爾甚至有作品可以傳世的士人收錄了他們?yōu)槿胭樆閷懙幕闀"?

  洪邁經(jīng)常順便注明某個男人是贅婿。③各地沒有兒子的家庭都可能為女兒招女婿。從年輕男人的角度看,到女方家里入贅做女繼承人的丈夫,可能是取得成功的一條捷徑。洪邁講了詹慶的故事,他原來是一個貧窮農民,接受訓練成為樂師。后來他實在忍受不了給哥哥家多添一張嘴的處境,離家沿途乞討,尋找更好一點的前程。在城里他當上了樂師并入贅到一家。他很快就富起來了并且讓兒子讀書,培養(yǎng)他學會學者的行為舉止。④這種生存策略的問題在于男人會經(jīng)常因為妻子的父母對待他的態(tài)度感到羞辱。我們從洪邁的故事得知,1186年解三師為讀過書的女兒招施華為贅婿。不久以后,施華在離家經(jīng)商的路上寫信給妻子表達了不滿: “我在汝家,日為丈人丈母凌辱百端,況于經(jīng)紀不遂,今浪跡汝寧府。汝獨處耐靜,勿萌改適之心,容我稍遂意時,自歸取汝?!睙o論她父母怎樣對待他,妻子一定很愛他,237因為接到信以后她變得非常沮喪,不再吃東西,4個月以后就死了。⑤

  有兒子的家庭把女兒留在家里可能出于好幾種動機。需要更多勞動力的普通農家,一個小男孩沒有多少用,但十幾歲的女孩可以吸引來能干活的青壯年男子。北宋初期的一個男人,兒子只不過3歲,他寫下遺囑,把70%財產留給女婿,只把30%留給兒子,讓女婿管理全部財產直到兒子長大。⑥留女兒在家有時是為了滿足溺愛女兒的媽媽。名宦富弼(1004—1083)的兩個女兒及其丈夫、兒子都與富弼夫婦和兒子一起生活。蘇峴(1118—1183)容忍寡母為愛女招婿,他和母親及妹妹一家人在一起生活了30年。⑦

  地產充足或有買賣的人家想擴展事業(yè)時也可能用招婿的辦法擴大家族事業(yè)。990年,郭載(955—994)記載,他在四川南部任官時,注意到那兒的富人家常常招贅婿,像對自家兒子一樣對待他們,并且分給他們一份產業(yè)。郭載認為這種做法導致貧窮的男子拋棄父母而且經(jīng)常引出官司,出于這些原因他希望宣布入贅婚違法。入贅婚流行的其他地區(qū),情況可能與此類似。福建人范致明(1100年中舉)記載湖南一帶到處都可以看到入贅婚,常常是外來移民的贅婿愿意為妻子家賣力干活,以便及時得到掌控財產的權力。劉清之(1130—1195)在鄂州(湖北)輔佐州官時,發(fā)現(xiàn)當?shù)厝瞬徽J為窮人家的兒子離開自家到女方家當贅婿有什么錯。⑧

  入贅婚在這些地方的盛行多半可以由新開拓地區(qū)的條件解釋,那里人口壓力小而土地相對豐足。沒有資源的外來移民顯然樂于利用這種有利于自己的機會,通過結婚進入一個既有的興旺之家。除此以外,以往長期定居在新開拓邊疆地帶的人大多是具有自己獨特婚姻習俗的非漢族人群??吹竭@些的漢人多半會錯誤地把母系婚姻描寫為一種以入贅婚、性混亂、且易導致離婚為特征的婚姻系統(tǒng)。比較接近入贅婚的其他類型也會被視為入贅婚的流行,比如有的婚姻規(guī)定新郎必須為岳父家干活(作為聘金的替代),導致新郎必須在新娘家住上一定年限。來到這類地區(qū)的漢族定居者會發(fā)現(xiàn),自己稱之為入贅婚的做法很適于與不認為它丟人的非漢語同伴結成族群交匯的同盟。

  考察一樁又一樁的入贅婚經(jīng)常會發(fā)現(xiàn)它們與移民有關。在四川南部,新移民的兒子趙之才入贅到牟里仁家當女婿,238得到一份與牟里仁兒子一樣多的產業(yè),使牟家與趙家原有的聯(lián)系紐帶更牢固了。趙之才的兩個女兒也與舅舅的兒子結了婚。⑨昆山(江蘇)縣志表明那里的入贅婚非常普遍,特別在12世紀北方淪陷以后,很多北方人來到南方定居。因為身為名人而有傳記的9個男人中就有6個是通過自己或先人的入贅婚而加入當?shù)貞艏?。他們對宗族的記述會提到一個祖先是作為贅婿遷移到這個地方的。比如金華張氏記載,第一位定居本地的祖先是為了當潘家女婿而來的。

  有時是男方家里斷定入贅婚是最好的辦法。戴表元(1244—1310)記載,戴家在奉化(浙江)城南3里定居已有6代。他的高曾祖父已經(jīng)有了6個兒子、12個孫子。孫子之一即戴表元的祖父戴汝明(1176—1254),由于遲鈍、呆滯而使人不得不注意他。兄弟們認為他遲鈍的原因是房屋狹小,因此應該讓戴汝明“嫁”出去,他們安排他移居到縣城,加入妻子鄭氏(1190—1274)家里。(可能很難為他找到妻子,他肯定已30歲了;比妻子大14歲。)鄭家并不是因為缺兒子而招婿,鄭氏有一個哥哥在地方上做教師,可以及時地教妹妹的兒子讀書。鄭氏,多半因為住在自己家,給孫子留下的印象比丈夫的要好。戴表元記得她非常聰明,勤寫善記,還是一個嚴格的管家。

  宋濂(1310—1381)用同情的筆觸描寫了可能導致把女兒留在家里的感情和想法,他記述了南宋一個第一次招贅婿的家庭。我盡全力重建的樓—王—泰三家聯(lián)姻的方式見圖表7。樓約和住在婺州(浙江)的王氏結婚,他們至少有一個兒子,但仍把女兒妙清留在家里,為她招王氏哥哥的兒子王野為贅婿。王氏結婚時陪嫁豐厚,這成為她后來給女兒女婿很多財產的基礎。由于這筆財產最初來自于王家,所以從某種程度上說又回饋給了王家。“王氏愛妙清甚,乃于湖塘上造屋一十七間,別置薪山若干畝,蔬畦若干畝,腴田若干畝,招妙清夫婦謂曰: ‘此皆吾捐嫁貲所營,毫發(fā)不以煩樓氏令悉,畀而主之,畀其慎哉?!?239樓妙清和丈夫有兩個兒子,都夭折了。他們把大女兒嫁給住在同一個州的樓汝浚,使妙清有了一門住得很近的親戚。這個女兒顯然沒姓母親的姓,否則的話,與同姓男子結婚就有些奇怪。樓妙清和丈夫王野把小女兒“瑩”留在家里,瑩長大時浙江淪陷于蒙古人手里,一個蒙古人泰不華成了瑩的入贅丈夫?,撋颂┎蝗A的兒子“野仙”?,F(xiàn)有史料沒有泰不華多少信息。(事實上,把這門親事說成入贅婚可能為了掩蓋一些事,比如女兒被入侵的蒙古士兵強暴后懷了孕,或成為士兵的情婦但一段時間后又被拋棄了。)瑩的母親妙清一直掌管著這個家,因此我們得知:

  妙清又篤愛之(指外孫“野仙”)甚。教育備至,不翅其己出。野仙長,復謀于眾,命約諸孫淵以女善歸之。妙清問言于野曰: “吾二人耄矣,不幸無子,今甥野仙,文而有守,又妻吾侄之女,此而非親,將誰親乎吾母氏所畀之業(yè),宜具授之。更其屋為義祠,使歲時具豚酒,祀吾之父母舅姑,而野仙之先祖與焉。吾二人他日或終于戶下,亦庶幾有所托亦?!?

  圖表7

  樓X侄子樓淵樓善樓約兒子王氏妙清琇(嫁給樓汝浚)王野(入贅婿)瑩泰不華(入贅婿)野仙王王氏王氏的哥哥

  這一家的故事觸及到宋代其他提到入贅婚的地方反復出現(xiàn)的主題。必須有一定的財產,招婿之事才能進行;招婿與女人的財產和嫁妝有關;入贅婚姻的內部伴隨著由女人當家作主;但不一定都改姓;入贅婚可能在后代重演;240男到女家的婚姻引起的爭議說它基于親密的宗族關系;這類婚姻還可能使兩條世系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

  正如這個例子所示,看起來說贅婿本人可以延續(xù)世系,這沒什么道理。贅婿不等同于養(yǎng)子。他們能做的是經(jīng)營家業(yè),奉養(yǎng)年邁的岳父岳母,得到一部分財產作為回報。但是宋代作者們確實提到女兒和女兒的兒子可以做繼承人。袁采提醒家長們對女兒要好一些,因為她們值得信賴,可以為父母送葬,祭祀祖先。像朱熹和陳淳(1159—1223)這樣的理學家,反對男人未經(jīng)慎重考慮就立外孫子為嗣。判官吳革同意讓一個入贅女婿贖買岳父多年前抵押出去的田產,但是不準他再賣掉: “俞梁既別無子孫,仰以續(xù)祭祀者惟俞百六娘而已,贖回此田,所當永遠存留,充歲時祭祀之用,責任在官,不許賣與外人?!边@里牽扯到祭祀,但是判官指的是讓女兒、而不是她的丈夫或兒子主持祭祀。其他宋代史料也提到?jīng)]有兒子時可由女兒主持祭祀。在上述樓約的事例里,傳承宗祧的問題似乎一直到第一個贅婿的孫子長大以后才提出來。祖父祖母想到自己當年招來的女婿,會感到欣慰,而且他還可以為聯(lián)姻的另外兩個家族進行祭祀。入贅婚顯然是讓父母親得到外孫的好辦法。

  趁女兒在家時轉移財產

  如前所示,宋代家庭把包括地產在內的財產給女兒做嫁妝,或通過女兒傳給外孫子,并不違法。此外,長久以來法律就規(guī)定如果“絕嗣”——就是沒有男性繼承人,無論是親生的還是收養(yǎng)的——這家的女兒有權首先得到家產。然而宋代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入贅婚應該與女子嫁到男家的婚姻區(qū)別對待。很多未來的岳父也許通過口頭承諾說服一個年輕男子加入自己家,許諾幫他建立起生活,可以及時得到家產。但是這種許諾與宋代成文法是矛盾的,法律不承認這種協(xié)議。

  按照宋代法律,戶絕時如果還有未出嫁的女兒(“在室女”),她們就有資格擁有全部財產。241如果所有活著的女兒都嫁出去了(“出嫁女”),她們就只能得到1/3家產,其余的都要充公、沒官。如果在戶主死后確立了繼子,出嫁女仍將得到1/3財產,命繼子可得到另外1/3,最后的1/3仍將充公。

  把這些規(guī)定套用到入贅婚時,有本質上的含糊不清之處。一個住在家里招婿的女兒算是“在室女”(而一般情況下在室女應該是從沒結過婚的女兒),還是“出嫁女”(哪怕她是“招”了女婿而未嫁到別家)?如果認為她是在室女,她就可以在戶絕時得到全部財產或與其他在室女平分財產。如果把她視為出嫁女(似乎多數(shù)實例都照此處理),那么接著會出現(xiàn)奇怪的結果。設想一個家庭有兩個女兒,一個比另一個大許多。父母親為長女招了贅婿,他在岳父家的土地上勞作了十幾年,在養(yǎng)活妻子和孩子的同時還供養(yǎng)了岳父、岳母和妻子的妹妹。嚴格按照法律條款,岳父岳母去世后,如果沒留下遺囑,所有的財產都將成為妹妹的;贅婿、長女及其孩子什么都沒有。或者可以想像類似的情況,一個女兒嫁走了而另一個招了贅婿。無論贅婿付出了多少勞動,工作得多么辛苦,兩個女兒最終將各得一份同樣多的財產,即全部財產的1/6?;蛟S還可能只有一個招婿的女兒,但是她先于父母而逝,丈夫繼續(xù)養(yǎng)著孩子和岳父岳母,情況會怎樣?岳父岳母去世后這一戶就絕了,那么贅婿和孩子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最后,還有一種可能,贅婿在這家的田地上勞作了很久,支撐著整個家庭,但是后來岳父岳母收養(yǎng)了一個侄子做繼承人。繼承人將繼承全部家產,因為那時候這個人家不再是戶絕之家。

  有宋一代為了減少這些反常的事發(fā)生,對戶絕法做過很多修訂。整個傾向是讓贅婿多得到一點家產。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家長可以在女兒死后把財產傳給女婿;即便后來收養(yǎng)了繼承人,如果有遺囑,女婿仍可以得到家產的一半(最多可以得到3000貫);有一個實例規(guī)定,如果贅婿增殖了家產,那么戶絕時他可以得到1/3。

  從《名公書判清明集》的案例看,似乎普通人和法官都不大擔心如何針對入贅婚嚴格執(zhí)行財產繼承的法令。沒有兒子的家庭可能避免明確聲明是否讓女婿得到家產,或是否由他延續(xù)嗣脈,因為他們始終懷著生兒子的希望,或者因為擔心女婿沒有能力或不招人喜歡,242因而留著把他趕走的主動權。入贅的年輕人也許慢慢地知道一點。無論法律怎樣規(guī)定,家人常常會給女兒和贅婿留下財產。在一個爭訟財產的案例中,一個男人把財產交給女兒女婿成為案情的焦點: “洪觀生無子,其家一付之女,與婿?!贝蜻@以后,很多年過去了,判官并沒有追究女兒女婿現(xiàn)在是否是這些財產的所有者。

  當贅婿和妻子的兄弟爭訟時,判官似乎很少關心贅婿來到岳父家時有什么期待。比如,劉克莊(1187—1269)為周家的案子(見圖表8)寫了一條判詞。周丙在沒有兒子時招李應龍為贅婿。周丙死后,一個遺腹子出生了。女婿試圖以家產已經(jīng)作為嫁妝分給他為由保住他對大部分家產的權力,但是劉克莊反對:

  在法: 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遺腹之男,亦男也,周丙身后財產合作三分,遺腹子得二分,細乙娘得一分,如此分析,方合法意。李應龍為人子婿,妻家見有孤子,更不顧條法,不恤幼孤,輒將妻父膏腴田產,與其族人妄作妻父、妻母摽撥,天下豈有女婿中分妻家財產之理哉?縣尉所引張乖崖三分與婿故事,即見行條令女得男之半之意也。”

  然后劉克莊下令仔細清查周丙所有的財產,可動產和地產,以便公平地分成3份。

  圖表8

  周丙(已逝)(妻,已逝?)細乙娘(妻)李應龍(贅婿)男嬰妾?

  盡管劉克莊寫判詞時好像在嚴格遵循對法律的理解,對待贅婿比較嚴厲,但是他并沒有把贅婿及其妻丟掉不顧。李應龍顯然在周丙去世以前就入贅到周家。從法律上看,243有弟弟的已婚女兒無權訴求任何家產。但是劉克莊肯定認為不給細乙娘夫婦任何財產是不合理的,因為很明顯,父母從未像嫁女兒那樣給她劃出一份財產。劉克莊認為她是在室女。他也有點同情李應龍,因為他被招為女婿時無疑抱著將來繼承財產的希望,并估計周丙不會再有兒子出生。

  圖表9

  劉傳卿季五(女兒,已逝)梁萬三(贅婿)季六(已逝) 春哥(養(yǎng)子)曹氏

  在另一個相同類型的案子(見圖表9)里,判官吳革對贅婿采取了更嚴厲的立場。劉傳卿有一兒一女,女兒比兒子大。為女兒招婿以后,大概過了很久兒子才結婚。案子告到官府時,父親、兒子和女兒都已經(jīng)死了,活著的只有寡媳和贅婿。贅婿打算繼續(xù)掌管財產,甚至想賣掉它。判官非常憤怒,堅持對所有財產進行評估,而且都劃歸寡媳和她最近收養(yǎng)的兒子。贅婿一無所得。

  沒有兒子、只有4個女兒的吳家的案子揭示了一種可能,即在室女在法律上處于比招贅婿的女兒更占優(yōu)勢的地位(圖表10)。這位父親已經(jīng)為兩個大女兒(24歲,25歲)招了贅婿,同時也收養(yǎng)了一個異姓兒子。審看整個形勢以后,判官說:

  石高、胡,贅婿也,義猶半子,倘吳琛以二婿為可托,則生前無由立異姓之男,向立閭丘,以續(xù)其傳,復娶李氏,以為其室,盡有在矣?!别B(yǎng)子為養(yǎng)父服喪,并在死前收養(yǎng)了自己的繼承人。兩個女婿此刻想促成分家析產。用判官的話說:

  胡又稱吳氏之產,乃二婿以妻家財務,營運增置,欲析歸四女,法則不然。244在法: 諸贅婿以妻家財物營運,增置財產,至戶絕日,給贅婿三分。今吳琛既有植下子孫,卻非絕之比,豈可遽稱作絕戶分邪?圖表10

  吳琛(已逝)女兒石高(贅婿)女兒胡(贅婿)有龍李氏(養(yǎng)子,已逝)

  登女兒女兒

  女婿援引一個遺囑作憑據(jù),但是遺囑未經(jīng)官府驗證,判官并且補充說,口頭遺囑無效。養(yǎng)子收養(yǎng)時的年齡也作為反證遞交上來。接著的問題在于小女兒為什么未婚。判官認識到她們的在場對任何一種財產劃分都很重要。

  殊不思已嫁承分無明條,未嫁均給有定法,諸分財產,未娶者與聘財,姑姊妹有室及歸宗者給嫁資,未及嫁者則別給財產,不得過嫁資之數(shù)。又法: 諸戶絕財產盡給在堂諸女,歸宗者減半。

  在三女兒的問題上有兩種觀點。有人說她已經(jīng)出嫁了,但是四女兒控訴自己被賣給別人做養(yǎng)女。如果后一種說法是真的,那么看得出來姐姐或姐夫為人不好。還有一個疑點即四女兒的婚事被耽誤了。由于這些不確定因素,此時判官能做的就是否決下一級官府的判決,即不能按戶絕法給女兒劃分財產,判官督促養(yǎng)子的寡婦李氏盡快為四女兒找丈夫,告誡女婿不要再麻煩法庭。值得注意的是,判官把養(yǎng)子的寡婦當作比她的小姑子(戶主的女兒)和她們的丈夫亦即家里僅有的成年男人地位都要高的家庭成員。245

  圖表11

  蔡汝勵(已逝)楊(贅婿)女兒蔡梓(已逝)女兒李(贅婿)婢女范蔡汝勵(已逝)蔡杞(已逝)趙(贅婿)女兒

  蔡家的案例表明旁系親屬可能介入入贅婚,這一家招了3個贅婿(見表11)。家里還活著的是為主人生了男孩蔡汝加的婢女范氏;她的兩個孫女及贅婿楊氏,李氏;還有蔡汝加弟弟蔡汝勵的孫女及其贅婿趙氏。他們都在一起過日子,財產從來沒分開過。蔡家在地方上是有四個分枝的大家族,這一支系是第三支,其他支系的人在蔡梓和蔡杞死后,開始借故和贅婿們爭吵,他們想把自己的子孫立為蔡梓和蔡杞的后嗣,因為蔡梓和蔡杞是招贅的蔡家姑娘的父親。換句話說,蔡家的人想讓姓蔡的、而不是別的姓氏的男人控制蔡家財產。贅婿們錯誤地到官府尋求保護。祖母并不愿意為兒子立嗣,滿足于依靠兩個孫女及其丈夫生活。但因為她是女仆,所以無論如何在對付蔡姓族人時處于弱勢。判官吳革站在蔡家人一邊,他判決應該立嗣,避免爭訟形勢變得更壞。從好幾個候選人中挑了養(yǎng)子以后,吳革判定財產首先應分為兩半(一半歸蔡汝加的后代,一半歸蔡汝勵的后代),然后再在死后確立的繼承人和贅婿或丈夫之間分割。吳革以“女乃其所親出,婿又贅居年深”為理由,判給贅婿一半財產。一半,可以說相當慷慨,因為法律規(guī)定出嫁女只能得到1/3,但是如果贅婿根本不訴諸于官府,得到的將是全部。

  這個案子凸顯了招婿之家與族人之間潛在的矛盾沖突。很多地方,特別在江南和福建,12世紀以來宗族團體在地方事務里變得越來越活躍。這種宗族團體可能由幾十戶或幾百戶擁有同一個最初遷徙到當?shù)氐淖嫦冉M成。他們經(jīng)常在墓祠里祭拜共同的祖先,借以加強對把他們聯(lián)在一起、246成為一個團體的宗族紐帶的本質的理解。毫不奇怪,這種宗族組織的成員會反對允許贅婿繼承財產的任何一位族人,特別是在由一個寡婦(即她不是男性子孫中的一員)做出這種決定的時候。

  正如這些案例所示,判官把入贅婚與女人、普通人、地方習俗和妥協(xié)視為同一類事,而并不認為入贅婚與男人、士人、民族準則或絕對準則相關。一種在文化上處于弱勢的制度怎能在中國社會盛行,特別是在理學發(fā)展強大的時期?這種婚姻形式怎樣得到法律的承認,得到比從前更多的法律上的保護?我能提供的最好的解釋是,官員們承諾的更理想化的家庭形式與他們同樣強烈的增強國家和儒學的影響的愿望發(fā)生了沖突。達成妥協(xié)的一個主要潛在原因是中國中心的南移,迫使官員們必須認真對付北方不太常見的做法。北宋的很多名流出自中原,就像很多財富也出自中原一樣。到了南宋,南方當然是中心地區(qū)。地方和中央官僚處理特殊案例或打算修訂法律時,用意想不到的方式改變了他們所謂的“中國式”的家庭制度,更多地容忍了宋朝初期的判官輕而易舉否定的東西。

  收養(yǎng)族人以外的親戚

  已經(jīng)把女兒嫁出去、假定將來可以通過兒子延續(xù)家庭的父母,會因為兒子突然死掉而變得沒有繼承人。他們可能收養(yǎng)女兒的兒子延續(xù)嗣脈。姐妹的或女兒的孩子,看起來比別的異姓親戚更親近;據(jù)說共有同樣的“氣”。但是人們也會收養(yǎng)關系更遠的孩子,比如母親或祖母娘家的后代,甚至從與父系沒有血緣關系的妻子的娘家收養(yǎng)孩子。

  宋代法律沒有區(qū)分同姓族人以外的、或完全沒有親戚關系的養(yǎng)子。法律只規(guī)定可以收養(yǎng)3歲或3歲以下即使和養(yǎng)父不同姓的小孩?!睹珪星迕骷凡还膭钍震B(yǎng)異姓嬰兒或在父母死后收養(yǎng),但是父母活著時收養(yǎng)、立嗣是備受歡迎的。此外,如果收養(yǎng)是父母明確的選擇,而且在訴訟以前很多年就存在的話,判官也不會拿3歲的規(guī)定小題大做。

  這類收養(yǎng)在有功名的官員之家就像在普通人家一樣發(fā)生。比如,魏了翁(1178—1237)的一個叔叔就被他舅舅收養(yǎng)了。大致在同一時期還有很多,一位縣令的妻子黃氏收247養(yǎng)了娘家侄子。朱熹最親密的弟子之一蔡元定(1135—1198),讓姑姑的虞姓兒子收養(yǎng)了自己的次子。蔡元定死后,他的寡妻要求自己的兒子“歸宗”,但是兒子又讓自己的一個兒子留在虞家延續(xù)嗣脈。貫穿整個12、13世紀,貴溪的倪家和鄰縣金溪的傅家世代聯(lián)姻,所以當倪姓的一個分支沒有男孩時,就收養(yǎng)傅家的子弟。

  人們求助于親戚,部分原因在于比較容易要求對方給以好處。程老先生70歲時,他為一個兒子沒有繼承人而發(fā)愁。1274年,當他出嫁了的女兒帶著兒子鄭元憲回娘家省親時,他為自己兒子著想,請女兒把兒子留給程家做舅舅的繼承人,說女兒雖已嫁到鄭家,但不應忘了程家。女兒不同意讓兒子立刻被別人收養(yǎng),第二年,她死了,而她弟弟的妻子也死了。程老夫婦到女婿家請求帶走外孫。鄭家人同意了,鄭元憲回到程家并為最近剛去世的養(yǎng)母服喪,隨后就留在程家,改姓程。多年以后,他為兩個母親舉行了聯(lián)合的紀念活動。像這個例子這樣收養(yǎng)女兒的兒子,從傳宗接代的最后結果看,有點像入贅婚。圖表12

  蔡氏祖父父親吳氏邢楠兒子兒子邢林(已逝)周氏 邢堅(收養(yǎng)的、從前是蔡Y)蔡X蔡Y

  收養(yǎng)超過3歲的姻親的孩子沒有法律依據(jù),但是似乎也比收養(yǎng)同齡的生人得到更多的認可。吳革為邢家(見圖表12)的案子寫了下面的判詞:

  邢林、邢楠為親兄弟,邢林無子,邢楠雖有二子,不愿立為林后,乃于兄死之日,即奉其母吳氏、嫂周氏命,立祖母蔡氏之侄為林嗣,今日邢堅是也。夫養(yǎng)蔡之子,248為邢之后,固非法意,但當時既出于堅之祖母吳氏及其母周氏之本心,邢楠又親命之,是自違法而立之,非堅之罪也。使邢楠宗族有知義者,以為非法,力爭于邢楠方立之時,則可,進欲轉移于既立八年之后,則不可。

  判官并沒有表揚這種收養(yǎng)。相反,他們常常就當事人如何違背父系繼承原則發(fā)表負面的評價,多半會引用經(jīng)典例子,即莒人如何通過繼承人的一支取代了他們。然而判官并沒有徹底否認這類收養(yǎng)。

  如果還有其他潛在的家產的訴求者,收養(yǎng)3歲以下姻親的小孩等于面臨著入贅婚會產生的同樣問題。有一個案子,一位23歲沒有活著的孩子的寡婦希望留在丈夫家,并收養(yǎng)一個繼承人。她丈夫有3個兄弟,但是一個未婚,一個無男孩。長兄一向與她丈夫不和睦,而且,他兒子與她年齡相近。因此,她收養(yǎng)了娘家姑姑的兒子。18年以后,兩位小叔子已去世,丈夫的長兄告到官府,試圖推翻收養(yǎng)多年的孩子。判官堅定不移地站在寡婦和養(yǎng)子一邊,指出當年按父系原則收養(yǎng)族人有多么困難。

  本章討論了沒有男性繼承人的家庭解決問題時最常采用的兩種辦法。這兩種策略——把女兒留在家里,通過女人的關系收養(yǎng)子嗣——表明女人在家庭繼承問題上并不是完全沒有用;她們只不過不像兒子那么頂用。她們比男人差多少,這在宋代不同階級、社會性別、多半還有不同地區(qū)之間是相當不一致的。女人的觀點明顯與男人不同。在14世紀,吳海寫道: “近代亦不由禮法,以婿與甥及外孫為后者何限,皆由不勝婦人之見以自滅?!眳歉镌谇斑吿岬降囊粭l判詞里駁回了一位滿足于有3個女婿贍養(yǎng)她的寡妾的要求,說: “婦人女子,安識理法?”人們可以感覺到,女人比男人更容易把女兒視為近親,因此男人為女人做出這樣的判決。

  階級差異也在這里起作用。那些制定財產繼承法和強力推行法令的人,如地方官,無一例外都屬于士人階層。毫無疑問,249入贅婚和收養(yǎng)族人以外的親屬會給他們帶來比普通農民更多的恥辱,因為在精英階層當中,家族的姓氏和祭祀祖先在確定一個人的身份時是非常關鍵的。當判官給贅婿貼上罪惡的、企圖從中漁利的標簽時,他們就把上層階級的標準用到不認為續(xù)香火比老有所養(yǎng)更重要的人身上了。那些信奉程頤、朱熹教導的人最難接受入贅婚和收養(yǎng)非父系親戚,但是其他接受儒家學說但不拘泥于理學的士人,比起大多數(shù)農民,多半也會感到不太舒服。

  女人在安排這種靠女人延續(xù)家庭的事情時大多起積極作用,但是并沒有史料表明她們在這類家庭里面更幸福,或過得很好。女人不僅至少感到這是一種退而求其次的選擇,還與男人一塊兒承受這種婚姻在法律上的弱勢。把女兒留在家里的母親和收養(yǎng)非父系繼承人的寡婦無疑都希望得到親屬更多的承認,可以不因自己的安排面對挑戰(zhàn)。女人是行動者,可以確信,她們的行動累積的跨越時代的效果使非標準的家庭形式得到更多的接受。但是這不必成為對發(fā)現(xiàn)自己的行為不被法律認可的每一個女人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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