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十三、受杖死

洗冤集錄 作者:宋·宋慈


  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看陰囊及婦人陰門,并兩脅肋、腰、小腹等處有無血蔭痕。   小杖痕,左邊橫長三寸,闊二寸五分。右邊橫長三寸五分,闊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膿水。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

  背上杖瘡,橫長五寸,闊三寸,深五分。如日淺時,宜說兼瘡周回,有毒氣攻注、青赤 皮緊硬去處。如日數多時,宜說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將養(yǎng)不較致命身死。

  又有訊腿杖,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者,尤須細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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