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比 卦(第 八)

東坡易傳 作者:宋·蘇東坡


  坎上

  坤下

  “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不寧方來,后夫兇。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霸?,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   “比:吉”,“比”未有不吉者也。然而比非其人,今雖吉,后必有咎。故曰“原筮”。筮所從也,“原”,再也。再筮,慎之至也?!霸?,始也,始既已從之矣,后雖欲變,其可得乎?故曰“元永貞”。始既已從之,則終身為之貞;知將終身貞之,故再筮而后從。孰為可從者?非五歟?故曰“以剛中也”。

  不寧方來,上下應(yīng)也。

  不寧方來,謂五陰也。五陰不能自安,而求安于五。

  后夫兇,其道窮也。   窮而后求比,其誰親之?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

  五陰皆求比于五。初六最處于其下,而上無應(yīng),急于比者也。夫急于求人者,必盡其誠,故莫如初六之有信也。五以其急于求人也而忽之,則來者懈矣。故必“比之”,然后“無咎”。是有信者,其初甚微且約也,其小盈缶而已;然而因是可以致來者,故曰“終來有他,吉”。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言致“他”者,初六之功也。

  六二:比之自內(nèi),貞吉。

  《象》曰:“比之自內(nèi)”,不自失也。

  以應(yīng)為比,故自內(nèi)于二,可謂“貞吉”、“不自失”者;于五,則陋矣。

  六三:比之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近者皆陰,而遠(yuǎn)無應(yīng),故曰“匪人”。

  六四:外比之,貞吉。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上”,謂五也。非應(yīng)而比,故曰“外比”。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qū)。失前禽,邑人不誡,吉。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王弼曰:“為比之主而應(yīng)在二,‘顯比’者也。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夫無私于物,惟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三驅(qū)之禮,禽逆來趨己則舍之,背己而走則射之,愛于來而惡于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qū)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驅(qū),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此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之道”也。

  上六:比之無首,兇。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無首”,猶言無素也。窮而后比,是無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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