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一○一

大學(xué)衍義補(bǔ) 作者:明·邱濬


▲總論制刑之義(下) 《呂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蔡沈曰:“典,禮也。伯夷降天地人之三禮以折民之邪妄。”蘇軾曰:“失禮則入刑,禮、刑一物也。” 吳澂曰:“自上教下曰降。伯夷教民以禮,民入于禮而不入于刑,折絕斯民入刑之路也。” 臣按:虞廷九官,伯夷作秩宗典禮、皋陶作士師掌刑,而此則云伯夷折民惟刑,蔡沈謂舍皋陶而言伯夷,探本之論也。蓋禮與刑二者出此則入彼,立典于此而示民以禮節(jié)之所當(dāng)然,而又象刑于彼而示民以法禁之所必然,所當(dāng)然者祀典之常制,所必然者有司之成法,降下其典于民,使其知必如此則為合于禮,不如此則為犯于刑,啟其善端,遏其邪念,折而轉(zhuǎn)之,使不入于刑而入于禮焉。所以然者,蓋以禍亂之興多起于民之干犯禮典,民神雜揉、妖誕肆興則人心不正而禍亂作矣。伯夷作秩宗,降下祀天神、享人鬼、祭地祗之三典播告之,修著為格令,使夫蚩蚩蠢蠢之民皆知人各有所當(dāng)祭之鬼神,非此族也不在祀典,祭非祭者有禁,犯禁者輕則有罰、重則有誅,是以各安其分而不敢瀆齊盟、行僭禮、舉淫祀、習(xí)妖術(shù),由是常道明而人心正,所以不犯于有司,是則伯夷所降之典,其禮儀等級雖非一端,而折絕斯民之邪心妄念惟在于刑焉耳。所謂折民惟刑,意或在此歟?又按班固《漢書刑法志》引此言“折”作“悊”,下文即繼之以言制禮以止刑,解者謂悊,知也。言伯夷降下禮法以道人,人習(xí)知禮然后用其刑也,其言亦有理。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 蔡沈曰:“舜命皋陶為士,制百姓于刑辟之中,所以檢其心而教以祗德也。” 吳棫曰:“皋陶不與三后之列,遂使后世以刑官為輕,后漢楊賜拜廷尉,自以代非法家,言曰:‘三后成功惟殷于民,皋陶不與,蓋吝之也。’是后世非獨(dú)人臣以刑官為輕,人君亦以為輕矣。觀舜之稱皋陶曰‘刑期于無刑,民協(xié)于中,時(shí)乃功’,又曰‘俾予從欲以治,四方風(fēng)動,惟乃之休’,其所系乃如此,是可輕哉?” 臣按:《呂刑》雖周穆王所作,然必有所傳授非虛言也。夫伯夷,禮官也,所降者典而折民惟刑;皋陶,刑官也,所制者刑而教民祗德,可見有虞為治專以禮教為主而刑辟特以輔其所不及焉耳。禮典之降而折以刑,所以遏其邪妄之念而止刑辟于未然;刑罰之制而教以德,所以啟其祗敬之心而制刑辟于已然。禮教、刑辟之相為用如此,帝世之制所以本末兼舉,而民協(xié)于中自不犯于有司也歟。 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 蔡沈曰:“穆穆者和敬之容也,明明者精白之容也,灼于四方者穆穆明明輝光發(fā)越而四達(dá)也。君臣之德昭明如是,故民皆觀感動蕩為善而不能自已也。如是而猶有未化者,故士師明于刑之中使無過不及之差,率乂于民,輔其常性,所謂刑罰之精華也?!? 呂祖謙曰:“當(dāng)時(shí)承蚩尤之弊,妖誕怪神深溺人心,重黎絕地天通,固區(qū)別其大分矣。然蠱惑之久,未易遽勝,伯夷復(fù)降天地人之祀典,使知天地之性、鬼神之德森然各有明法,向之蠱惑消蕩不留,所謂折民于刑也。自不知本者觀之,平水播谷若所急而降典可緩,抑不知人心不正,胥為禽夷,雖有土安得而居、有栗安得而食,伯夷降典,先其本也。自伯夷之典迄皋陶之刑,制度文為之具也;自穆穆在上至率乂于民棐彝,精神心術(shù)之運(yùn)也。茍無其本,則前數(shù)者不過卜祝、工役、農(nóng)圃、胥史之事耳?!? 臣按:虞廷君臣其德存于中,其容著于外,天下之人瞻而望之,見其明白顯著,在上者灼然而明,在下者曉然而喻,無有回護(hù)掩蔽之私、幽深隱僻之事,是以當(dāng)世之民耳聞而心孚,目擊而意钑,固無有不化者而無待于刑罰之加。然圣人之心,則自以為吾之君臣固勤矣,然吾民之生生無窮,安能皆保如今日乎?故命士師明于刑之中制,為一定之制以曉天下之人,如是則為太過,如是則為不及,必如是而后為無過不及而中矣。所以然者,率乂于民,輔其常性,使其常循乎矩度之中而不出乎防范之外,而天然自有之中、本然不易之性常全而不失矣。 天齊于民,俾我一日,非終惟終,在人。爾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雖畏勿畏,雖休勿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一人有慶,兆民賴之,其寧惟永。 蔡沈曰:“刑獄非所恃以為治也,天以是整齊亂民,使我為一日之用而已。非終即《康誥》‘大罪非終’之謂,言過之當(dāng)宥者;惟終即《康誥》‘小罪惟終’之謂,言故之當(dāng)辟者。非終惟終皆非我得輕重,惟在夫人所犯耳,爾當(dāng)敬逆天命,以承我一人。畏、威古通用。威辟之也,休宥之也,我雖以為辟,爾惟勿辟,我雖以為宥,爾惟勿宥,惟敬乎五刑之用以成剛?cè)嵴敝?,則君慶于上、民賴于下,而安寧之福其永久而不替矣?!? 臣按:刑,天討也,天以是而齊亂民,不得已而為一日之用爾,非常用以為治之具也。人君奉天道以出治,所以為治者德也,刑非所先也,民有不齊者,不得已而用刑以治之,姑以為一日齊民之用也,所以為治者不顓顓在是也。典獄之官必當(dāng)敬逆天之命以奉承乎君,過之當(dāng)宥者則承天之命以宥之,不當(dāng)宥者君雖宥之不宥也,過之當(dāng)辟者則奉天之命以辟之,不當(dāng)辟者君雖辟之不辟也。所以然者,守君之法所以奉君也,順天之理所以敬天也,奉君之法而不奉君之意,則是能敬迎天命矣。所以敬迎天命者,敬五刑以成三德而已矣,敬五刑以為一日之用,成三德以立萬世之則,刑用而即已,德立而無窮。所以為國家之慶者容有既乎,兆民以之而永賴,國祚由是而延長,三代有道之長用此道也。秦人恃刑罰以為一世之用,卒之流毒海內(nèi),二世即亡,豈非永鑒哉? 王曰:“吁,來,有邦有土,告爾祥刑。在今爾安百姓,何擇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蔡沈曰:“有民社者皆在所告也。夫刑,兇器也,而謂之祥者,刑期無刑,民協(xié)于中,其祥莫大焉。及,逮也。漢世詔獄所逮有至數(shù)萬人者,審度其所當(dāng)逮者而后可逮之也。曰何、曰非,問答以發(fā)其意,以明三者之決不可不盡心也。” 吳澂曰:“刑而曰祥刑,蓋慈良惻怛、詳審謹(jǐn)重主之,以不忍行之以不得已,所以謂之祥也。在今日欲安百姓,何者當(dāng)擇,非人乎?何者當(dāng)敬,非刑乎?何者當(dāng)揆度,非及乎?人謂用刑之人,及謂刑之所加,猶罰及爾身之及。” 臣按:參錯(cuò)訊鞫,極天下之至勞者莫若獄;割斷棰擊,極天下之至慘者莫若刑。是乃不祥之器也,而古人謂之祥刑者,蓋除去不善以安夫善,使天下之不善者有所畏而全其命,天下之善者有所恃而安其身,其為器也固若不祥,而其意則至善大祥之所在也。茍用人而不擇,用刑而不敬,逮人而妄及非辜,其為不祥之器也宜哉。蘇軾謂罪非己造為人所累曰及,秦漢間謂之逮,獄吏以不遺支黨為忠,以多逮廣系為利,漢大獄有逮萬人者,國之安危、運(yùn)祚長短咸寄于此。噫,漢獄之逮最多者皆在末造之世,使當(dāng)高文、光武、明章之世得張釋之、于定國輩為廷尉,無此也。穆王設(shè)為三問而三答之,其要尤在于擇人,得其人必能敬刑,能敬刑則不妄逮矣。 輕重諸罰有權(quán),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 蔡沈曰:“罰之輕重亦皆有權(quán),權(quán)者進(jìn)退推移以求其輕重之宜也。刑罰世輕世重者,《周官》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刑平國用中典,隨世而為輕重者也。輕重諸罰有權(quán)者,權(quán)一人之輕重也;刑罰世輕世重者,權(quán)一世之輕重也。惟齊非齊者法之權(quán)也,有倫有要者法之經(jīng)也。言刑罰雖惟權(quán)變,是適而齊之以不齊焉,至其倫要所在,蓋有截然而不可紊者矣?!? 臣按:先儒謂情之輕重、世之治亂不同則刑罰之用當(dāng)異,而欲為一法以齊之則其齊也不齊,以不齊齊之則齊矣惟齊,非齊以不齊齊之之謂也。先后有序謂之倫,眾體所會謂之要,所謂法之經(jīng)也,經(jīng)一定而不可紊,權(quán)則因時(shí)而制宜。穆王年雖?;?,而其訓(xùn)刑也猶守文武之法,惓惓然猶有唐虞之遺意,此夫子所以取之也。 王曰:“嗚呼,嗣孫(嗣世子孫),今往何監(jiān)(視也),非德于民之中?尚明聽之哉!哲人惟刑,無疆之辭,屬于五極,咸中有慶。受王嘉(善也)師(眾也),監(jiān)于茲祥刑?!? 蔡沈曰:“此詔來世也。言今往何所監(jiān)視,非用刑成德而能全民所受之中者乎?下文哲人即所當(dāng)監(jiān)者。五極,五刑也。明哲之人用刑而有無窮之謄,蓋由五刑咸得其中,所以有慶也。諸侯受天子良民善眾,當(dāng)監(jiān)視于此祥刑?!? 呂祖謙曰:“中者《呂刑》之綱領(lǐng)也,苗民罔是中者也,皋陶明是中者也。穆王之告司政典獄勉是中者也,末章訓(xùn)迪,自中之外亦無他說焉。今爾何所當(dāng)監(jiān),豈非德于民之中乎?用刑者有意干譽(yù),欲以德名而不足以為德,所以為德者必于民之中而后可也?!? 夏僎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未嘗不善,其陷于罪惡非其本然也,故民曰嘉師;刑雖主于刑人,然刑奸宄所以扶善良,雖曰不祥,乃所以為祥也,故刑曰祥刑。嘗為之說曰,民之犯刑無非惡也而謂之嘉師,刑本不祥之器也而謂之祥刑,能以惡為嘉、以不祥為祥而后知用刑之道矣?!? 臣按:帝王之道莫大于中,中也者在心則不偏不倚,在事則無過不及,帝王傳授心法,以此為傳道之要,以此為出治之則。《書》始于《虞書》“允執(zhí)厥中”,大舜以之而傳道;《書》終于《周書》“咸中有慶”,穆王以之而訓(xùn)刑。圣人之心不偏不倚而施之事,為者無過不及,非獨(dú)德禮樂政為然,而施于刑者亦然。蓋民不幸犯于有司,所以罪之者皆彼所自取也,吾固無容心于其間,不偏于此亦不倚于彼,一惟其情實(shí)焉,既得其情則權(quán)其罪之輕重而施以其刑,其刑上下不惟無太過且無不及焉,夫是之謂中,夫是之謂祥刑。 《周禮》: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 鄭玄曰:“秋官司寇者,象秋所立之官。寇,害也。先王之治先之以德禮而輔之以刑政,故司寇掌刑而屬于秋官。秋者天氣肅殺,而刑以義為主也,刑官司至于寇,則刑官之事無不舉矣。” 臣按:小宰言秋官其屬六十掌邦刑,而此言掌邦禁,蓋禁者戒之于未然,刑者治之于已然,先王之心惟恐民愚而誤入于刑罰,故豫為明示法禁,使知有如是之罪必陷如是之刑,有如是之惡必麗如是之辟,明威立義,俾知不迷,防微遏萌,逆折其始,必不得已而后刑之。禁之所以為仁,刑之所以為義,禁之不已猶有犯焉,于是乎以義斷仁焉,此其所以立民極也歟。 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林之奇曰:“司寇刑新國用輕典者,以其舊染污習(xí)不可遽正,姑以教之宜以柔克之義也。刑平國用中典者,以其已安已治,既富既庶,陶冶被服莫不卞治,則教化已明、習(xí)俗已成,宜以正直之義也。刑亂國用重典者,以其頑昏暴悖不可訓(xùn)化,則殲渠魁、滅強(qiáng)梗,宜以剛克之義也?!稌吩弧┚次逍桃猿扇隆浯酥^乎?!? 臣按:典者常也,民失其常則為權(quán)時(shí)之制,本三德以趣時(shí),分三典以興治,使之復(fù)其常焉。圣人于此何容心哉?伏惟我圣祖作條訓(xùn)以示子孫,有曰:“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人情善惡真?zhèn)螣o不歷涉其中,奸頑刁詐之徒特令法外加刑,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然此特權(quán)時(shí)處置,頓挫奸頑,非守成之君所常用。以后子孫做皇帝時(shí)止守律與《大誥》,并不許用黥刺、禬劓、閹割之刑,敢有請用此刑者,將犯人凌遲,全家處死。”由是觀之,可見圣祖以重刑待前元,蓋非得己也,文子文孫當(dāng)承平之時(shí),守祖宗之訓(xùn),一用平典以安兆民,敷仁恩于四海,延國祚于萬年,臣不勝至愿。 以五刑糾(察也)萬民,一曰野刑,上功(農(nóng)功也)糾力(勤力也);二曰軍刑,上命(謂將命)糾守(謂不失部伍);三曰鄉(xiāng)刑,上德(謂六德)糾孝(謂善事父母);四曰官刑,上能(謂能其事)糾職(謂修其職);五曰國刑,上愿(愨慎也)糾暴(“暴”當(dāng)作“恭”,不恭者當(dāng)糾也)。 劉彝曰:“刑者不得已而用之,豈圣人所樂哉?故力不懋則財(cái)不生,而野荒民散矣,是野刑不可已也;亂不除則民不安,而民散國離矣,是軍刑不可已也;孝不盡則忠不純,而家破國微矣,是鄉(xiāng)刑不可已也;職不舉則治不成,而政衰俗薄矣,是官刑不可已也;禮不行則中不建,而君弱臣強(qiáng)矣,是國刑不可已也。天地四時(shí)者,六官之序,圣人體其序而化成天下之道也。野、軍、鄉(xiāng)、官、國者五刑之序,圣人不得已而即其序以措萬民于中和之道也?!? 臣按:先儒謂,以五刑糾萬民者,建六典以為民極也,是故六卿各職于其官而建之使必行于天下、行之使必范于后世者,大司寇正其刑典也。是故野刑不立則事功不成,功之所以成者,役民以作事咸赴力以致其力也,野刑之用專以糾不致力之人,則凡國家之溝涂、堤防、城邑、樹藝,野無不辟而功無不成矣,則是《冬官》所建之事典待刑而立也;軍刑不立則軍令不行,令之所以行者,設(shè)民以立政咸用命以死守也,軍刑之用專以糾不死守之人,凡國家?guī)熉?、茇舍、校閱、征戍,軍無不振而命無不用矣,則是《夏官》所建之政典待刑而立也;孝不盡則德不純,設(shè)為鄉(xiāng)刑以糾不孝之人,則民皆上德而無不孝之子,凡司徒八刑所糾者,孝友、睦姻、任恤之行備矣,是教典資于刑也;職不舉則能不見,設(shè)為官刑以糾不職之人,則吏皆上能而無不治之職,凡冢宰百官所建者官聯(lián)、府史胥徒之職舉矣,是治典有資于刑也;禮典之建所以和邦國也,國必有禮,禮之所行以愿愨為上而不恭則不足以為禮矣,設(shè)為國刑專糾夫不恭之人,使之皆愿愨為上焉,是禮典有資于刑也。由是觀之,則刑之為刑雖屬于秋官,而五官不得不治焉。蓋治也、教也、政也、禮也、事也,圣人治天下之具也,然所以致其功之立而化之成舍,刑以糾之,安能保其終不怠而久不廢哉? 《大戴禮》:刑罰者御人之銜勒也,吏者轡也,刑者纻也,天子御者,內(nèi)史、太史、左史手也。古者以法為銜勒,以刑為纻,以人為手而御天下,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養(yǎng)士,遇之途不與之言,屏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不欲生之故也。 臣按:古者待刑人其嚴(yán)如此,非故絕之也,欲人知所懲而不敢為惡也,絕其所已然以懲其所未然,所絕者少而所全者眾,圣人大公至仁之心也。 《禮記》:凡制(斷也)五刑必即天倫(天理也),郵(與尤同,責(zé)也)罰麗于事。 陳澔曰:“天之理至公而無私,斷獄者體而用之,亦至公而無私。凡有罪責(zé)而當(dāng)誅罰者,必使罰與事相附麗,則至公無私而刑當(dāng)其罪矣?!? 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quán)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 方愨曰:“父子之親本乎情,故曰原;君臣之義錯(cuò)諸事,故曰立。親主于愛,一于愛則刑有所不忍加;義主于敬,一于敬則刑有所不敢及,一皆如是,豈足以為法之經(jīng)哉?其或于親有所原、于義有所立者,特徒法之權(quán)而已,故曰以權(quán)之也?!? 陳澔曰:“父子、君臣,人倫之重者,故特舉以言之,亦承上文天倫之意。所犯雖同而有輕重淺深之殊者,不可概議也,故別之所謂權(quán)也。明視聰聽而察之于詞色之間,忠愛惻怛而體之于言意之表,庶可以盡得其情也。” 陳櫟曰:“后世之民犯刑多上失其道之所致,未必皆其民之罪,刑獄固在得其情而不可喜得其情,欲得其情固在于悉其聰明,哀矜勿喜尤在于致其忠愛歟?!? 臣按:刑法之制所以弼教,而教之本在乎天倫,而天倫之重者父子、君臣也。父子主仁,君臣主義,一切輕重之罪、淺深之情,皆主于父子之仁、君臣之義。必原其本然之心,必立其當(dāng)然之義,意而論之,慎以測之,序有先后而必循其次,量有大小而不過其劑,所以分而別之者,用以合其權(quán)度也。既別之而又盡之,盡之則理無遺矣,不徒盡之而又成之,成之則獄斯備矣。君子之盡心于刑如此,天下豈有冤民哉,彝倫又豈有或斁哉? 凡作刑罰,輕無赦。刑者烝也,烝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鄭玄曰:“烝是刑體。” 馬晞孟曰:“此言立法制刑之意。雖輕無赦,所以使人難犯也。惟其當(dāng)刑必刑,輕且不赦,而況于重者乎?故君子不容不盡心焉。蓋刑之所以為刑者,猶人之有烝也,一辭不具不足以為刑,一體不備不足以為成,人辭之所成則刑有所加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君子無所不盡其心,至于用刑則尤慎焉者也。” 臣按:先儒謂無赦則民不至于犯罪,盡心則吏不至于濫刑,有無赦之法以禁于未然之前,有盡心之吏以應(yīng)于已然之后,此民所以畏法而親上也。 子曰:“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無上,非圣人者無法,非孝者無親,此大亂之道也?!? 臣按:刑以弼教,教之大者倫理也,人君者生民之主,圣人者道德之主,父母者生身之主。親為一家之主,孝其親則人道以立;君為一世之主,忠其君則治道以成;圣人為萬世之主,尊圣人則世教以明。先王制為刑法以弼世教,世教之大在此三者,人人孝其親、忠其君、尊夫圣人,則天下大治矣,否則大亂之道焉。然是三者其根本起于一家,家積而國,國積而世,故尤嚴(yán)于不孝之罪,以為天下事無有不起于近而后及于遠(yuǎn),始于微而后至于著也。故律文著不孝之罪,而所謂要君非圣人者則略焉,非略之也,不可言也,著其可言者以示微意,萬一有是獄焉,準(zhǔn)此以權(quán)度之也。 子曰:“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范祖禹曰:“事得其序之謂禮,物得其和之謂樂。事不成則無序而不和,故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施之政事皆失其道,故刑罰不中?!? 金履祥曰:“事有條理則有禮樂,事得其序則為禮,事得其和則為樂,事既不成則何以能有禮樂?無禮則無序而施之也乖繆,無樂則無和而行之也忿戾,乖繆忿戾則刑罰安能中理,刑罰不中理則民難于避就。” 臣按:禮樂、刑政其致一也,必有禮樂以為刑政之本,則政事之行、刑罰之施皆本乎自然之理以立為當(dāng)然之制,使民知所避而不敢違,是以民生日用之間,心志有所主、耳目有所加、舉動云為有所制,是以不犯于有司。有犯焉者然后施之以刑罰,茍為不然,蚩蚩蠢蠢之民,一舉手一動足皆罹于憲網(wǎng)之中而不知所以為生者矣。民不知所以為生則求所以為生之路,求之不得則舍死以求,禍亂之作往往以此,秦、隋之亡其明驗(yàn)也。 孟子曰:“以生道殺民,雖死不怨殺者。” 程頤曰:“以生道殺民謂本欲生之也,除害去惡之類是也。蓋不得已而為其所當(dāng)為,則雖咈民之欲而民不怨,其不然者反是?!? 朱熹曰:“彼有惡罪當(dāng)死,吾求所以生之者而不得,然后殺之以安其眾而厲其余,此以生道殺之也,亦何怨之有?” 張栻曰:“以生道殺民,雖死不怨殺者。先王明刑法以示民,本欲使之知所趨避,是乃生之之道也,而民有不幸而陷于法,則不得已而加辟焉,固將以遏止其流也,是亦生道而已,又況哀矜忠厚之意薰然存乎其間,其為生意未嘗有間斷也。若后世嚴(yán)刑重法固不足道,而其得情而喜與夫有果于疾惡之意一毫之萌,亦為失所謂生道者矣?!? 臣按:天地之大德曰生,人得天地之德以為生,莫不好生,圣人體天地之德以為生人之主,故其德亦惟在于好生也。惟其好人之生,故其存心治政莫不以生人為本,人見其德教之施、恩澤之布以為生人也,而不知其刑罰之加、兵戈之舉亦皆所以為生人焉耳。蓋死之所以生之也,茍非其人實(shí)有害于生人,決不忍致之于死地,死一人所以生千萬人也,是故無益于生人,必不輕致人于死。 《荀子》曰:世俗之為說以為治古者無肉刑有象刑,墨黥之屬菲屨、赭衣而不純(菲,草屨也。純,緣也。衣不加緣以恥之也),是不然矣。以為治古則人莫觸罪耶?豈獨(dú)無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為人或觸罪戾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將以禁暴惡惡且懲其末也,殺人者不及、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并起于亂今也。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故治其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書》曰“刑罰世重”,此之謂也。 洪邁曰:“《虞書》象刑惟明象者,法也。漢文帝詔始云‘虞之時(shí),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武帝詔云‘唐虞畫象而民不犯’,《白虎通》云:‘畫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犯劓者赭其衣,犯髕者以墨其臏,犯宮者■,■,草履也,大辟者布衣無領(lǐng)。’” 臣按:《虞書》云“象以典刑”即繼以“流宥五刑”及“鞭作官刑,撲作教刑”,若如畫衣冠之說象以典刑為之象設(shè)可也,若夫流與鞭撲若何而為之制耶?意者當(dāng)時(shí)有犯者其人在可議可矜之辟,偶為此制耳,不然,古無此制而好事者見后世之刑慘刻,矯其枉而為此言歟。 漢《刑法志》曰:漢道至盛,歷世二百余載,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間,斷獄殊死,率歲千余口而一人,古人有言曰:“滿堂而飲酒,有一人鄉(xiāng)(向)隅而悲泣則一堂皆為之不樂?!蓖跽咧谔煜拢┆q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為之凄愴于心。今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shù),天下獄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獄不減一人,此和氣所以未洽者也。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桀務(wù)私,奸不輒得,獄犴不平之所致也?!稌吩弧安慕档?,悊民惟刑”,言制禮以止刑,猶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陵遲,禮制未立,死刑過制,生刑易犯,饑寒并至,窮斯濫溢,豪桀擅私為之囊橐,奸有所隱則狃而浸廣,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庇衷唬骸敖裰牚z者求所以殺之,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苯裰z吏上下相驅(qū),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患害,諺曰:“鬻棺者欲歲之疫,非憎人欲殺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獄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 臣按:班固此言非獨(dú)漢世治獄之失,后世之獄類此亦多矣。所謂“‘伯夷降典,悊民惟刑’,言制禮以止刑,猶堤之防溢水”,深得帝王為治禮刑先后之序,其間向隅悲泣之喻、鬻棺利死之譬,皆痛切人情,深中事理。人主萬幾之暇,以其言與前書所載路溫舒之疏并觀,寧能不惕然于心乎?其所謂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請合而言之,曰聽獄者當(dāng)于殺之中而求其生,求其生而不可得,然后殺之,有可生之路則請以讞焉,罪疑從輕可也,不疑然后殺之,如是則獄無不得之情,世無冤死之鬼矣。 光武建武十四年,群臣上言:“古者肉刑嚴(yán)重則人畏法令,今憲律輕薄,故奸軌不勝,宜增科禁以防其源?!痹t下公卿,杜林奏曰:“古之明王深識遠(yuǎn)慮,動居其厚,不防侈辟,周之五刑不過三千。大漢初興,詳覽失得,破矩為圜,斫雕為樸,蠲除苛政,更立疏網(wǎng),海內(nèi)歡欣,人懷寬德。及至其后漸以滋章,吹毛索疵,詆欺無限,果桃菜茹之類集以成贓,小事無妨于義以為大戮,故國無廉士、家無全行,至于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為敝彌深,臣愚以為宜如舊制?!钡蹚闹? 臣按:卓茂有云“律說大法,禮順人情”,蓋人之所以異于禽獸者,以其有恩情之契、禮俗之交也,若一切繩之以法,凡歲時(shí)交饋皆以為贓,尋常舉動皆坐以罪,鳥獸不可與同群,而人之與人曷以相聚處,而禮義何自而興哉?杜林之議所謂“集以為贓”及“小事無妨于義以為大戮”,非惟漢世,后世亦有此弊,乞定為明制,饋送之贓不許集計(jì),其小事無妨于義者,雖若于法不應(yīng),然于大義無害者亦不以為罪,如此,則刑辟不多而動居于厚矣。 以上總論制刑之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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