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下經(jīng)咸傳卷四 益

周易注 作者:魏·王弼


  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彖》曰:益,損上益下,民說無疆(1)。自上下下,其道大光。“利有攸往”,中正有慶(2)。利涉大川,木道乃行(3)。益動而巽,日進無疆。天施地生,其益無方(4)。凡益之道,與時偕行(5)。  (1)震,陽也。巽,陰也。巽非違震者也。處上而巽,不違於下,“損上益下”之謂也。 (2)五處中正,“自上下下”,故“有慶”也。以中正有慶之德,有攸往也,何適而不利哉! (3)木者,以涉大川為常而不溺者也。以益涉難,同乎“木”也。 (4)損下益下。 (5)益之為用,施未足也。滿而益之,害之道也。故“凡益之道,與時偕行”也。

  《象》曰:風雷,益。君子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1)。

  (1)遷善改過,益莫大焉?! 〕蹙牛豪脼榇笞?,元吉,無咎(1)。
  《象》曰:“元吉,無咎”,下不厚事也(2)。

  (1)處益之初,居動之始。體夫剛德,以蒞其事而之乎巽,以斯大作,必獲大功。夫居下非“厚事”之地,在卑非任重之處,大作非小功所濟,故“元吉”,乃得“無咎”也。 (2)時可以大作,而下不可以厚事,得其時而無其處,故“元吉”,乃得“無咎”也。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永貞吉。王用享于帝,吉(1)。
  《象》曰:“或益之”,自外來也。

  (1)以柔居中,而得其位。處內(nèi)履中,居益以沖。益自外來,不召自至,不先不違,則朋龜獻策,同於損卦六五之位,位不當尊故吉在“永貞”也。帝者,生物之主,興益之宗,出震而齊巽者也。六二居益之中,體柔當位,而應於巽,享帝之美,在此時也。

  六三:益之,用兇事,無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1)。
  《象》曰:益“用兇事”,固有之也(2)?! ?1)以陰居陽,求益者也。故曰“益之”。益不外來,己自為之,物所不與,故在謙則戮,救兇則免。以陰居陽,處下卦之上,壯之甚也。用救衰危,物所恃也,故“用兇事”,乃得“無咎”也。若能益不為私,志在救難,壯不至亢,不失中行,以此告公,國主所任也;用圭之禮,備此道矣,故曰“有孚,中行,告公用圭”也。公者,臣之極也。凡事足以施天下,則稱王,次天下之大者,則稱公。六三之才,不足以告王,足以告公,而得用圭也。故曰“中行告公用圭”也。 (2)用施兇事,乃得固有之也。

  六四:中行,告公從,利用為依遷國(1) 。
  《象》曰:“告公從”,以益志也(2)。

  (1)居益之時,處巽之始,體柔當位,在上應下。卑不窮下,高不處亢,位雖不中,用“中行”者也。以斯告公,何有不從?以斯“依遷”,誰有不納也? (2)志得益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問元吉。有孚,惠我德(1)。
  《象》曰:“有孚惠心”,勿問之矣?!盎菸业隆?,大得志也。

  (1)得位履尊,為益之主者也。為益之大,莫大於信。為惠之大,莫大於心。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費,惠心者也。信以惠心,盡物之愿,固不待問而“元吉有孚惠我德”也。以誠惠物,物亦應之,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上九: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恒,兇(1)。
  《象》曰:“莫益之”,偏辭也?!盎驌糁保酝鈦硪?。

  (1)處益之極,過盈者也。求益無已,心無恒者也。無厭之求,人弗與也。獨唱莫和,是“偏辭也”。人道惡盈,怨者非一,故曰“或擊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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