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下經(jīng)咸傳卷四 恒

周易注 作者:魏·王弼


  恒:亨,無咎,利貞(1)。利有攸往(2)。

  (1)恒而亨,以濟(jì)三事也。恒之為道,亨乃“無咎”也。恒通無咎,乃利正也?!?2)各得所恒,修其常道,終則有始,往而無違,故“利有攸往”也。

  《彖》曰:恒,久也。剛上而柔下(1),雷風(fēng)相與(2),巽而動(dòng)(3),剛?cè)峤詰?yīng)(4),恒(5)。恒“亨,無咎,利貞”,久於其道也(6)。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7)?!袄胸?,終則有始也(8)。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時(shí)變化而能久成,圣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9)。觀其所恒,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10)?! ?1)剛尊柔卑,得其序也?!?2)長(zhǎng)陽長(zhǎng)陰,能相成也。 (3)動(dòng)無違也?!?4)不孤媲也?!?5)皆可久之道?!?6)道德所久,則常通無咎而利正也。 (7)得其所久,故不已也。 (8)得其常道,故終則復(fù)始,往無窮極。 (9)言各得其“所恒”,故皆能長(zhǎng)久。 (10)天地萬物之情,見於“所恒”也。

  《象》曰:雷風(fēng),恒(1),君子以立不易方(2)。

  (1)長(zhǎng)陽長(zhǎng)陰,合而相與,可久之道也?!?2)得其所久,故“不易”也。

  初六:浚恒,貞兇,無攸利(1)。
  《象》曰:“浚恒”之兇,始求深也。  (1)處恒之初,最處卦底,始求深者也。求深窮底,令物無馀缊,漸以至此,物猶不堪,而況始求深者乎?以此為恒,兇正害德,無施而利也。

  九二:悔亡(1)。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1)雖失其位,恒位於中,可以消悔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1)。
  《象》曰:“不恒其德”,無所容也。

  (1)處三陽之中,居下體之上,處上體之下,上不至尊,下不至卑,中不在體,體在乎恒,而分無所定,無恒者也。德行無恒,自相違錯(cuò),不可致詰,故“或承之羞”也。施德於斯,物莫之納,鄙賤甚矣,故曰“貞吝”也。

  九四:田無禽(1)。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1)恒於非位,雖勞無獲也。

  六五: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兇(1)。
  《象》曰: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夫子制義,從婦兇也。

  (1)居得尊位,為恒之主,不能“制義”,而系應(yīng)在二,用心專貞,從唱而已。婦人之吉,夫子之兇也。

  上六:振恒,兇(1)。
  《象》曰:“振恒”在上,大無功也。

  (1)夫靜為躁君,安為動(dòng)主。故安者上之所處也,靜者可久之道也。處卦之上,居動(dòng)之極,以此為恒,無施而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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