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十一【刑律三】
受贓
官吏受財
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俱不敘
○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罪止杖一百、各遷徙。有贓者、計贓從重論
有祿人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 【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科斷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fā)、通算作一處、全科其罪】
一貫以下、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
一十貫、杖九十
一十五貫、杖一百
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絞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謂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fā)、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
一貫以下、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二十貫、杖八十
三十貫、杖九十
四十貫、杖一百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添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無祿人
枉法
一百二十貫、絞
不枉法
一百二十貫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文職官吏、監(jiān)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滿貫絞罪者、發(fā)附近衛(wèi)所充軍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若尸親鄰證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
坐贓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財、坐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 【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若陪償、及醫(y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歛財物、或多收少徵、錢糧雖不入已、或造作虛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者、皆名為坐贓致罪】
一貫以下、笞二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笞三十
二十貫、笞四十
三十貫、笞五十
四十貫、杖六十
五十貫、杖七十
六十貫、杖八十
七十貫、杖九十
八十貫、杖一百
一百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貫、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貫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凡軍士、在鎮(zhèn)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當(dāng)該官司、不為請給醫(y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yī)、及不給對證藥餌醫(yī)治者、罪同
賭博
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攤場錢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同罪。止據(jù)見發(fā)為坐。職官加一等
○若賭飲食者、勿論
一凡賭博人犯、若自來不務(wù)生理、專一沿街酗酒撒潑、或曾犯誆騙竊盜不孝不弟等項罪名、及開張賭坊者、定為第一等、問罪、枷號二箇月。若平昔不係前項人犯、止是賭博、但有銀兩衣服錢物者、定為第二等問罪、枷號一箇月。各發(fā)落。若年幼無知、偶被人誘引在內(nèi)者、定為第三等、照常發(fā)落。其職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請問罪、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
閹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yǎng)他人之子、閹割火者、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
一先年凈身人、曾經(jīng)發(fā)回、若不候
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jìn)用者、問發(fā)邊衛(wèi)充軍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節(jié)該欽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私自凈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fā)邊遠(yuǎn)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的問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時常訪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拏送官、如或容隱、一體治罪不饒。欽此
一萬歷十一年、八月內(nèi)、節(jié)奉
圣旨、自宮禁例、載在會典、我
圣祖明旨甚嚴(yán)、乃無知小民、往往犯禁私割、致傷和氣、著都察院、便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撫按衙門、嚴(yán)加禁約、自今五年以后、民間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如有私割的、照例重治。鄰佑不舉的、一併治罪不饒。欽此
囑託公事
凡官吏諸色人等、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 【謂所囑曲法之事。不分從與不從。行與不行。但囑即得此罪】 當(dāng)該官吏聽從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者、減官吏罪三等。自囑託已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監(jiān)臨勢要、為人囑託者、杖一百。所枉重者、與官吏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謂監(jiān)臨勢要之人、但囑託即杖一百。官吏聽從者、仍笞五十。己施行者、亦杖一百。所枉之罪、重於杖一百者。官吏與監(jiān)臨勢要之人、皆得故出入人之罪。官吏依律。合死者、監(jiān)臨勢要之人、合減死一等】若受贓者、并計贓、以枉法論
○若官吏不避監(jiān)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告者、陞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減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燒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燒
宗廟、及宮闕者、絞
○社、減一等
○若於
山陵兆域內(nèi)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燒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府公廨、及倉庫內(nèi)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之人、因而侵欺財物者、計贓、以監(jiān)守自盜論。其在外失火而延燒者、各減三等
○若於庫藏、及倉廒內(nèi)燃火者、杖八十
○其守衛(wèi)宮殿、及食庫、若掌囚者、但見火起、皆不得離所守。違者杖一百
放火故燒人房屋
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盜取財物者、斬。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若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皆斬。 【須於放火處捕獲、有顯跡證驗明白者、乃坐】其故燒人空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各減一等
○并計所燒之物、減價、儘犯人財產(chǎn)、折剉陪償、還官給主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節(jié)該欽奉
憲宗皇帝圣旨、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拏問明白、將正犯梟首示眾。燒毀之物、先儘犯人財產(chǎn)、折剉陪償。不敷之?dāng)?shù)、著落經(jīng)收看守之人、照數(shù)均陪、欽此
一凡放火故燒自已房屋、因而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與故燒人空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俱發(fā)邊衛(wèi)充軍
搬做雜劇
凡樂人搬做雜劇戲文、不許粧扮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賢神像。違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粧扮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jié)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者、不在禁限
違令
凡違令者、笞五十 【謂令有禁制、而律無罪名者、】
不應(yīng)為
凡不應(yīng)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 【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 事理重者杖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