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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五十五

大明會典 作者:明·李東陽


王國禮一 封爵 國家稽古法、封同姓、王二等、將軍三等、中尉三等、女封主君五等、具載 祖訓(xùn)職掌諸書。其后宗庶日蕃、禁防寖備。諸凡奏封等項、稽覈尤嚴。嘉靖末年、定為宗藩條例。萬歷十年、刪訂畫一、 欽定名曰宗藩要例、今見行。具列于后 凡封爵典制。洪武初定、 親王嫡長子年及十歲、立為 王世子。如或以庶奪嫡、輕則降為庶人、重則流竄遠方。 王世子承襲 親王。 朝延遣人行 冊命之禮。如無嫡長子、以庶長子承襲。 親王次嫡子、及庶子、年至十歲、皆封郡王。 【子孫未封者、稱王子王孫。言語皆稱裔旨】 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ね跏芊?、并郡王嫡長子襲封者、亦行 冊命之禮。如無嫡長子、以庶長子承襲。次嫡庶子俱授鎮(zhèn)國將軍。鎮(zhèn)國將軍之子、授輔國將軍。輔國將軍之子、授奉國將軍。奉國將軍之子、授鎮(zhèn)國中尉。鎮(zhèn)國中尉之子、授輔國中尉。輔國中尉以下、俱授奉國中尉 ○永樂間定、鎮(zhèn)國將軍從一品。 【舊三品】 輔國將軍從二品。 【舊四品】 奉國將軍從三品。 【舊五品】 鎮(zhèn)國中尉從四品。 【舊六品】 輔國中尉從五品。 【舊七品】 奉國中尉從六品。 【舊八品】 世子嫡長子、封世孫。 郡王嫡第一子、封長子。長子嫡第一子、封長孫。 親王選婚、封 親王妃、 世子封世子妃。 郡王封郡王妃。世孫封世孫夫人。長子封長子夫人。長孫封長孫夫人。鎮(zhèn)國將軍封鎮(zhèn)國將軍夫人。輔國將軍封輔國將軍夫人。奉國將軍封淑人。鎮(zhèn)國中尉封恭人。輔國中尉封宜人。奉國中尉封安人。 親王女、封郡王。 郡王女、封縣主。鎮(zhèn)國將軍女、封郡君。輔國將軍女、封縣君。奉國將軍女、封鄉(xiāng)君。中尉之女、俱稱宗女。世子女、與郡王女同。世孫及郡王長子女、與鎮(zhèn)國將軍女同。長孫女、與輔國將軍女同。其 靖江王府、合比正支郡王、遞減一等、女封縣君。將軍以下、照例遞減 ○弘治十年定。 郡王出府、止封一妃。鎮(zhèn)國輔國將軍、各止封一夫人。奉國將軍、封一淑人。鎮(zhèn)國中尉。封一恭人。輔國中尉、封一宜人。奉國中尉、封一安人。妾媵不封 凡 親王封典。萬歷十年議準、 親王薨逝、其子應(yīng)襲封、及世孫承重者、先請 敕管理府事。俟服制已滿、方許請封、不得服內(nèi)陳乞。 【正德四年例】 若薨而絕嗣、許親弟親姪進封為 親王。如無親弟親姪、以次推及倫序相應(yīng)者、進封。該有期功服制。亦先請 敕管理府事。俟本等服制滿日請封。日后子孫、除承襲 親王外。其餘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準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準照常傳襲。例后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其進封者所支祿米、如原係 郡王、仍支 郡王祿。原係將軍中尉、仍支將軍中尉祿。日后子孫襲王、亦照始進封之祿支給 【萬歷七年例】 凡追封 親王。嘉靖八年、令凡孫襲祖爵者、得追封其父母。曾孫襲曾祖爵者、得追封其祖父母父母。旁支襲爵者、得追封其本生祖父母父母。妻先故者、得追封為妃 【郡王同】 ○萬歷七年議準、 世子早逝、其子承襲而追封者。子孫封爵、姑免查革。若原非聽繼 親王人數(shù)、特以子進封而得追封者、雖在例前、其次嫡庶子、止授本等官職。已封者、姑俟身終、其子改正。若追封在例后者、雖係世子、其次子止照原議、授以本等官職 ○十年議準、 親王薨逝、 世子先故、或以孫承襲而追封 世子為 親王?;?親王故絕、旁支進封而追封其父為 親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準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準照常傳襲。例后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 凡 郡王封典。萬歷十年議準、凡 郡王薨逝、原與 親王同城者、其子孫服滿之日、照常請封。若另城者、應(yīng)襲子孫、先請 敕管理府事、亦候服制滿日請封。故絕者、俱不得襲封。與 親王同城者、其宗支自奉 親王約束。止許推舉倫序相應(yīng)之人、以本等爵職、請 敕奉祀。另城者、許推舉一人、以本等爵職、請 敕管理府事、亦不得陳乞繼封。 【正德四年例】 若以 郡王進封 親王者、其郡爵亦不許補襲、請 敕奉祀如前例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追封 郡王。萬歷十年議準、 郡王薨逝。長子先故。其孫承襲之后、例得追封長子為 郡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得比 世子例前追封 親王例、冒請加封。 【弘治七年例】 其追封 親王 郡王之嫡配已故、一體追封為 親郡王妃。若係見存、亦準加封。但止請 敕知會、不遣官 冊封、不給冠服等件 【弘治十年例】 凡請改封典。萬歷十年議準、 親王嫡長子封為 世子。次嫡庶子封為 郡王。 郡王嫡長子封為長子。次嫡庶子封為鎮(zhèn)國將軍。如 世子長子有故、 親王次嫡子改封 世子。 郡王次嫡子改封長子?;蝈晡迨陨蠠o出、及妃已故。 親王庶長子、亦改封 世子。 郡王庶長子、亦改封長子。若未封者、徑得請封。 親王嫡長孫、封為世孫。 郡王嫡長孫、封為長孫。 親王嫡長曾孫、封為曾世孫。 郡王嫡長曾孫、封為曾長孫。如世孫長孫有故、次 嫡庶孫應(yīng)繼王爵者、亦許改封為世孫長孫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庶子襲封。萬歷十年議準、 親郡王娶有內(nèi)助妾媵、不論入府先后、已未加封、所生之子、皆為庶子。如嫡子有故、庶子襲封父爵、定以庶長承襲。若有越次爭襲、朦朧奏擾者、將本宗參究罰治輔導(dǎo)官、并同謀撥置之人、行巡按御史、提問治罪 凡請封生母。洪武二十五年議準、 王妃以下、有所出者、稱夫人 ○弘治四年定、 親王庶子受封、其母始封夫人 ○十三年奏準、 親王妾媵生女者、不得援生子例、請封夫人 ○嘉靖四十三年題準、 親王之妾、其子已襲封 親王、而嫡妃不存者、準封繼妃。 郡王之妾其子已襲封 郡王、而嫡妃不存者、準封次妃。俱止請 敕知會、不給 誥命冠服。身后減半祭葬 ○萬歷七年議準、將軍以下、其生母年踰七十者、許其陳請。各從子爵秩、準與封號 ○十年議準、 親王庶子襲封 親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許封次妃。 【弘治十年例】 但不得濫請繼妃封號。 郡王庶子襲封 郡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亦許封次妃。俱止請 敕知會、不給 誥命冠服。身后與祭一壇、無葬。若已故者、俱準追封次妃。其 親王庶子初封 郡王者、生母止封夫人。 【弘治四年例】 不在次妃之例。將軍中尉、如嫡母不存、其生母亦各從子之爵秩、授封夫淑恭宜安人。止行文該府知會、俱不給 誥命祭葬。若已故者、亦準追封。其養(yǎng)母庶母、不許一概濫請。至於生母年老多疾、其子愿請出府就養(yǎng)者、許其陳乞。 【嘉靖十一年例】 子多者、仍聽遞相迎養(yǎng) 【萬歷七年例】 凡遣使冊封。嘉靖三十二年題準、每年冊封、□月題請。四月初旬傳 制遣官出京 ○四十四年奏準、冊封 親王、及 親王妃、勛戚大臣為正使。翰林、坊局、六科、尚寶、及卿寺五品以上官副之。冊封 世子、 郡王、及 世子 郡王妃、翰林、坊局、六科、尚寶、及卿寺五品以上官為正使。部寺屬官、中書行人等官副之 凡冊寶冠服。洪武間定、凡 親王 王世子、俱授金冊金寶。寶行印綬監(jiān)鑄給。冊行銀作局造辦。冊文行翰林院撰作、中書科書寫。冠服儀仗行內(nèi)官監(jiān)造。如係舊府先年曾請封 世子者、金寶儀仗傳用、俱不另給。 世子承襲、止授金冊、傳用金寶。 郡王鍍金銀印、鍍金銀冊。儀仗冠服冊文、俱照 世子例行。 親王妃、用金冊九翟冠服、冊文照 親王例行。餘俱傳用。 世子妃、用金冊七翟冠服、餘照 親王妃行、 郡王妃、用鍍金銀冊七翟冠服、如初封者用儀仗、襲封者不用。 世子并妃、 郡王并妃、係初封、該給銀造大器一分、於銀作局關(guān)領(lǐng)。襲封者傳用、不領(lǐng) ○嘉靖四十四年題準、初封 郡王及妃、銀大器俱令自備、不許請給。世孫、長子、長孫、及世孫夫人、長子夫人、長孫夫人、俱止給冠服、不給 誥命。鎮(zhèn)國將軍夫人、及郡主以下、俱給 誥命 凡酌議工價。萬歷十年議準、 郡王初封者、爵秩雖同。然有 帝孫王孫之異。係 帝孫者、儀仗房屋冠服及身后墳價、俱照例全給。其餘 郡王、儀仗房屋冠服、止令自備、不必奏請關(guān)給。身后墳價量給一半。如妃先故、給與造墳。以后 王故之日、止開壙合葬。若 王故在萬歷七年例前、而妃今故者、不必補給。 世子墳價、與 郡王同。至於將軍、中尉、郡縣主君等、房屋冠服墳價、俱一概停免 凡管理府事。正德四年議準、 郡王患病及薨逝、其子幼小、有以親支暫管府事者、禮部請 敕、著令用心撫養(yǎng)、毋致失所。候其長成、仍回本府不許干預(yù)一應(yīng)事務(wù) ○嘉靖二十二年議準、 郡王惟管理府事者請 敕其餘不許瀆請 ○四十三年議準、凡 親王有罪削封。本府各 郡王、聽自行管束宗儀、及奏請一應(yīng)事件。若迎接 詔敕、 大宗廟祀、則輪遞從尊者 ○萬歷十年議準、凡 親王薨、子幼、許撫按官推舉 郡王一位、請 敕暫管府事。凡一應(yīng)奏請名封、鈐束宗儀事件、悉令管理。惟錢糧止許稽查、不許收掌。待嗣子年長、稍知事體、即便具奏迴避。其另城 郡王薨、子幼、亦聽撫按官於將軍中尉內(nèi)、推舉一位、請 敕攝理府事。俱要倫次相應(yīng)賢能素著者、方行推選。不得徇情濫舉、致啟爭端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鈐束宗儀弘治十七年議準、各 王府儀賓戚屬、如自恃尊屬、以 王幼沖、不服鈐束、肆情縱欲、任意非為、敗倫傷化、聽 王指實具奏。巡撫等官、照例會本奏聞區(qū)處。其教授等官、不行勸正、及軍民旗校無籍之徒、并樂工人等、哄誘撥置生事者、重治 ○正德四年議準、 親郡王患病、或年雖尚幼、其合府 郡王將軍以下、悉該聽其鈐束、有事必啟而行。違者、許該府指實參奏 ○嘉靖二十四年議準、各府儀賓、務(wù)要照將軍等例、五日一赴府畫押?;虿坏?、即時差人查究下落。其有無故推託者、聽 親王量加罰治。若累次抗違不到、備由參奏前來、以憑題請?zhí)幹?。搆訟緣事者、將俸糧按月扣留在官、作正支銷 凡查革冒封。萬歷十年議準、 郡王無繼統(tǒng)之例。其進封 親王、或薨故絕嗣、或犯罪革爵者、子孫弟姪、及旁支疏族、俱不準承襲王爵。先年有冒封過者、許各自首、姑準本爵終身。不分同城另城、其長子次子、俱止授世次本等爵級。有以前加封者、悉令改正。若隱匿不首、查出之日、即行削奪、不俟終身 凡進繳冊印。萬歷十年議準、 郡王初封、給有冊印。其緣事降革者、例當繳奪若薨故而本支盡絕、無人收藏者、亦當追繳。 【正德二年及嘉靖四十三年例】 今后遇有此項、通送 親王奏繳。不許稽遲留外、以滋弊端。其有進封 親王、或改封 世子、及雖故絕、本府尚有人奉祀者、止令繳印、不必繳冊 【萬歷七年例】 凡宗支奏報。弘治十年令、凡 王府宗支、但有新生子女、即報本支 郡王、啟 親王審實、年終類奏。長史造冊二本、齎送到部、一送宗人府比對、一留禮部查考。其各城另住 郡王、照例徑奏。教授造冊繳部 ○正德四年題準各 王府初生子女、三日后、即行具本奏報其冊、一年一次備造一樣二本、分送禮部、并守人府、以便查考 ○萬歷十年議準、 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后、即具啟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取具收生親識宮眷人等、保結(jié)明白、按季類奏?;蛞蚴禄t、許於下季補奏。每年終、備將奏報過子女、攢造文冊一樣二本齎部、一轉(zhuǎn)送宗人府比對、一收貯禮部查考。如有不依期奏報、及未經(jīng)保結(jié)明白、朦朧妄報者、俱候年終、將長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輕 參治。所報子女、日后不許請名請封 【弘治十年正德四年例同、但當時一年一次奏報】 奏報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報生事。為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zhèn)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第幾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嫡庶生第幾子女等、例該報生。乞為轉(zhuǎn)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曰、宗支奏報一款。 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后、即具啟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取具收生親識宮眷人等、保結(jié)明白、按季類奏。或因事稽遲、許於下季補奏。如有不依期奏報、及未經(jīng)保結(jié)明白、朦朧妄報者、俱候年終、將長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輕參治。所報子女、日后不許 請名請封等因。今某等第幾子女等、俱係某季該報生 數(shù)。已令長史教授某人等、遵例審實、具結(jié)送部外。理合奏報。伏乞 敕下該衙門登記、以便日后奏 請名封。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 聞 【奏本背面、俱要細書對本長史教授、及用寶典寶等官職名。后倣此】 計開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長子、長孫、鎮(zhèn)輔奉國將軍中尉某。年若千歲。正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女。如係庶出者、云第幾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女。收生婦某氏例該奏報 凡查參 玉牒。萬歷十年議準、各 王府玉牒冊、每年八月以里、遵照冊式、攢造一樣二本。冊尾明註監(jiān)造某官、對同某官、書寫某役差人齎送到部。一轉(zhuǎn)送宗人府。一收貯禮部。除過期不到者、聽宗人府查參外。其造到文冊、但有開載不明、或嫡庶混淆、或名位舛錯、或那移封期、或增減年歲等項情弊、本部即將經(jīng)管員役、指名參究。原冊駁回另造。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本年內(nèi)殤卒位數(shù)、照依宗支歲報冊、一體開報、以備查考 玉牒冊式 某王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母妃某氏嫡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 賜名。某年月日 冊封為世子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 冊封為世子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襲封為某王。妃某氏、同日進封為某王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如係次嫡庶子已封郡王、改封世子、并從親進封者、俱要明白開註】 第二子某。某年月日母妃內(nèi)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自奏 賜名。某年月日 冊封為某郡王。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 冊封為某郡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餘倣此】 第一女。某年月日母妃內(nèi)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 請封。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封為某郡王。選配儀賓某人。某年月日冠帶成婚??ね跄衬暝氯兆洹x賓某年月日卒 【餘倣此】 某郡王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母妃某氏嫡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 賜名。某年月日授封為長子。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封為長子夫人。某年月日奉某字幾號勘合、入府成婚。某年月日 冊封為某王。夫人某氏同日進封為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如係次嫡庶子已封將軍、改封長子者。俱要明白開註】 第二子某。某年月日母妃內(nèi)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 賜名。某年月日授封為鎮(zhèn)國將軍。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封為鎮(zhèn)國將軍夫人。某年月日奉某字幾號勘合、入府成婚。將軍某年月日卒。夫人某年月日卒 【餘倣此】 第一女。某年月日母妃內(nèi)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 請封。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封為某縣主。選配儀賓某人。某年月日冠帶成婚??h主某年月日卒。儀賓某年月日卒 【餘倣此】 鎮(zhèn)國將軍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輔國將軍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奉國將軍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鎮(zhèn)國中尉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輔國中尉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奉國中尉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以后某字輩、照依世次、由郡王以至將軍中尉、同前開造 凡名封奏結(jié)。萬歷十年議準、 宗室子女、請名請封、俱由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并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jié)。於具奏之時、一併差人齎送到部、轉(zhuǎn)行宗人府、備查生年月日、父爵母封、明白回報。仍將禮部收貯 玉牒文冊查對相同、方與題覆。其或查無奏報、及有差錯者、行布政司查勘。若有扶同隱匿、將額外濫收妾媵、并乞養(yǎng)過房來歷不明樂婦花生傳生子女、捏作嫡出庶出、朦朧冒請名封者、本部查出、或被奏告事發(fā)、將本位參降爵級。???宗室、罰革祿米。長史教授等官革職。一應(yīng)甘結(jié)人等、行巡按御史提問、以枉法論罪。 【弘治間及嘉靖三十年例】 如 王奏到三月以外、而長史教授等結(jié)未到、致妨查、題者、禮部每上下半年查參一次。行巡按御史將長史教授等官提問 凡奏請期限。天順八年定、各 王府所生子女、年至十五、方許請封 ○嘉靖四十四年議準、 親郡王將軍中尉所生之子、俱五歲即與請名。候該府奏到、禮部類題。行翰林院遵照 祖訓(xùn)欽定字樣、編擬名字、附簿登記。於每年三九月內(nèi)、類行翰林院請 敕頒行各 王府 ○萬歷七年議準、請名封過期者、非 特恩、不許濫給冠帶 ○十年議準、凡 親郡王將軍中尉之子、不分長次嫡庶、俱年五歲請名。 親王嫡庶子女、及世孫、 郡王嫡長子長孫、俱年十歲請封、十五歲選婚。 親王次嫡庶孫、 郡王次嫡庶子、及嫡庶女、將軍中尉嫡庶子女、俱年十五歲請封、即與選婚。若因事耽延、未能如期奏請者、男請名請封、過期五年以下查題。十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下、勘明另題、止給名糧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十五年以上立案。如係聽繼 王爵人數(shù)、過期年久、例應(yīng)另題立案者、臨期請 旨定奪。男選婚、女請封、過期十年以下查題。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其庶人請給名糧、亦許十五歲具奏。過期一如選婚例行 凡稽查奏勘。萬歷十年議準、 王府奏請名封婚禮等項、長史教授等官、將歷年冊籍、備查的確、及審據(jù)各該人役、??泵靼?、與例相合、啟 王、如式具奏。不得受賄徇私、將違礙事情?;煨凶鄶_。亦不得因而留難勒掯、累苦貧宗。其禮部行勘事件、該布政司務(wù)要查覈明確、依限回覆。不得止據(jù)長史教授申文、抄寫以了前件。亦不得遲延日久、以致守候不便。今后但有奏請違礙責在長史教授等官?;貓蟛萋?、及遲至一年之外者、責在該布政司官。聽本部酌量事情重輕參奏 奏請格式 一男請名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 恩請名事。據(jù)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zhèn)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嫡庶第幾子等、各年歲已足。例該 請名。乞為轉(zhuǎn)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內(nèi)、名封奏結(jié)一款。 宗室子女 請名 請封、俱由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并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jié)。於具奏之時、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據(jù)某等第幾子等、俱係某季該 請名人數(shù)。已令長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結(jié)送部外。理合開列類奏。伏乞 敕下禮部、照例 賜名。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 聞 計開 某郡王府一某王長子、長孫、鎮(zhèn)輔奉國將軍、中尉、某、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奏 請、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選到某府州縣軍民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具奏。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收生婦某氏。已於某年月日、奏報。今見年五歲、例該 請名。如係庶出者、即於入府成婚之下、云於某年月日因年足若干歲、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無出。遵例具奏娶妾。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軍民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為第幾妾。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收生婦某氏。已於某年月日奏報。今見年五歲、例該 請名 一男請封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 恩請封選婚事。據(jù)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zhèn)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嫡庶第幾子某等、各年歲已足。例該 請封選婚。乞為轉(zhuǎn)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內(nèi)。名封奏結(jié)一款。 宗室子女 請名 請封。俱由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并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jié)。於具奏之時、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據(jù)某等第幾子某等、俱係某季該 請封人數(shù)。已令長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結(jié)送部外。理合開列類奏。伏乞 敕下禮部、照例 賜給封號 誥命祿米。從人等項準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nèi)、選擇具奏婚配。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 聞 計開 【同前。但某年月日奏報下、云於某年月日、具奏賜名某。今見年一十五歲。例該請封選婚】 一女請封 【同前】 以上俱類奏格式 一親王子女請封、合用單本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 恩請封事竊照臣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荷蒙 圣恩、冊封臣為某王。於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官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具奏、 冊封為某王妃。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如係庶生者、云妃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無出。於某年月日、具奏選妾。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官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女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為第幾妾。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收生婦某氏。於某年月日、奏報。於某年月日、具奏、 賜名某。今年足十歲。例該 請封。已令長史某等、取具某王等、無礙結(jié)狀送部外。理合具奏。伏望 皇上篤念親親。乞 敕禮部、照例 賜給封號冊印等項。 遣官 冊封。臣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 聞 【凡親王子女、報生請名選婚、及親郡王并妃請封、或親王選妾、例應(yīng)單本具奏者、具倣此】 凡犯罪革爵。弘治十六年定、 郡王已革王爵、將軍中尉已革官職、或降為庶人者、其降革以后、所生子女、不許請封 ○嘉靖五年議準、庶人發(fā)高墻者、其未革爵前、所生子女、係無罪之人、俱存留在府居住、責令相應(yīng)親屬照管。候長成、備查伊父犯罪緣由奏請 ○萬歷十年議準、凡 宗室有犯罪革爵者、未封子女、無論革前革后所生、一概不許請封。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已封而無同惡情由者、備查所犯輕重、分別奏請。止係越關(guān)訐奏等項革爵者、已封子孫、姑免查革。若犯該敗倫傷化、人命強盜等項、子孫除同惡隨坐外、其餘一體降為庶人、日后不許援引遠年寬宥事例、覬復(fù)封爵。 【萬歷七年例】 其在內(nèi)法司、及在外撫按等官、但有干係 宗室降革等項者、俱備開所犯招由、行移禮部知會、以便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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