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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中的法制資料

元代法律資料輯存 作者:


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平安,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guān)于風(fēng)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fēng)憲宏綱》。至英宗時,復(fù)命宰執(zhí)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凡詔制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 【(卷一百二,《刑法志一》,頁二六○三--○四。)】 [太宗六年]夏五月,帝在達蘭達葩之地大會諸王百僚,諭條令曰:「凡當會不赴而私宴者,斬。諸出入宮禁,各有從者,男女止以十人為朋,出入毋得相雜。軍中凡十人置甲長,聽其指揮,專擅者論罪。其甲長以事來宮中,即置權(quán)攝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來,違者罪之。諸公事非當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論死。諸千戶越萬戶前行者,隨以木鏃射之。百戶、甲長、諸軍有犯,其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罷。今后來會諸軍,甲內(nèi)數(shù)不足,于近翼抽補足之。諸人或居室,或在軍,毋敢喧呼。凡來會,用善馬五十匹為一羈,守者五人,飼羸馬三人,守乞烈思三人。但盜馬一二者,即論死。諸人馬不應(yīng)絆于乞烈思內(nèi)者,輒沒與畜虎豹人。諸婦人制質(zhì)孫燕服不如法者,及妒者,乘以驏牛徇部中,論罪,即聚財為更娶。 【(卷二,《太宗本紀》,頁三三。)】 中統(tǒng)三年二月,命大司農(nóng)姚樞講定條格。 【(卷五,《世祖本紀二》,頁八二。)】 詔赴中書議事及講定條格,且勉諭曰:「姚樞辭避臺司,朕甚嘉焉。省中庶務(wù)須賴一二老成同心圖贊,其與尚書劉肅往盡乃心,其尚無隱?!?【《元史》卷一六○《劉肅傳》所載「[中統(tǒng)]二年,授左三部尚書,官曹典憲,多所議定。」即指此事。系年與紀不同?!?及修條格成,與丞相史天澤奏之,帝深嘉納。 【(卷一五八,《姚樞傳》,頁三七一四。)】 [至元元年八月乙巳,]詔新立條格:省并州縣,定官吏員數(shù),分品從官職,給俸祿,頒公田,計月日以考殿最;均賦役,招流移,禁勿擅用官物,勿以官物進獻,勿借易官錢;勿擅科差役;凡軍馬不得停泊村坊,詞訟不得隔越陳訴;恤鰥寡,勸農(nóng)桑,驗雨澤,平物價;具盜賊、囚徒起數(shù),月申省部。又頒陜西四川,西夏中興,北京三處行中書條格。定立諸王使臣驛傳稅賦差發(fā),不許擅招民戶,不得以銀與非投下人為斡脫,禁口傳敕旨及追呼省臣官屬。 【(卷五,《世祖本紀二》,頁九八。)】 至元元年,加光祿大夫。奏定法令三十七章,吏民便之。 【(卷一四六,《耶律鑄傳》,頁三四六五。)】 [至元八年二月己亥,]以尚書省奏定條畫頒天下。 【(卷七,《世祖本紀四》,頁一三三。)】 [至元八年十一月乙亥,]禁行金《泰和律》。 【(卷七,《世祖本紀四》,頁一三八。)】 [至元二十三年四月己未,]中書省臣言:「比奉旨,凡為盜者毋釋。今竊鈔數(shù)貫及佩刀微物,與童幼竊物者,悉令配役。臣等議,一犯者杖釋,再犯依法配役為宜?!沟墼唬骸鸽抟詽h人徇私,用《泰和律》處事,致盜賊滋眾,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后非詳讞者,勿輒殺人?!?【(卷一四,《世祖本紀一一》,頁二八九。)】 [至元二十八年五月丁巳,]何榮祖以公規(guī)、治民、御盜、理財?shù)仁戮優(yōu)橐粫?,名曰《至元新格》,命刻版頒行,使百司遵守。 【(卷一六,《世祖本紀一三》,頁三四八。)】 桑哥敗,改中書右丞。奏行所定《至元新格》,請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而立監(jiān)治之法。 【(卷一六八,《何榮祖?zhèn)鳌?,頁三九五六。)?[大德三年三月]甲午,命何榮祖等更定律令。 【(卷二○,《成宗本紀三》,頁四二七。)】 [大德四年二月]壬戌,帝諭何榮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箻s祖對曰:「臣所擇者三百八十條,一條有該三四事者?!沟墼唬骸腹沤癞愐耍槐叵嘌?。但取宜于今者?!?【(卷二○,《成宗本紀三》,頁四三○。)】 先是,榮祖奉旨定《大德律令》,書成已久,至是乃得請于上,詔元老大臣聚聽之。未及頒行,適子秘書少監(jiān)惠沒,遂歸廣平,卒。 【(卷一六八,《何榮祖?zhèn)鳌?,頁三九五六。)?[大德十一年十二月丁巳,]中書省臣言:「……又,刑法者譬之權(quán)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貞以來,以作佛事之故,放釋有罪,失于太寛,故有司無所遵守。今請凡內(nèi)外犯法之人,悉歸有司依法裁決?!菇詮闹?。又言:「律令者治國之急務(wù),當以時損益。世祖嘗有旨,金《泰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參酌古今,從新定制,至今尚未行。臣等謂律令重事,未可輕議,請自世祖即位以來所行條格,校讎歸一,遵而行之。」制可。 【(卷二二,《武宗本紀一》,頁四九二。)】 [至大二年九月癸未,尚書省臣]又言:「國家地廣民眾,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后不一,執(zhí)法之吏輕重任意。請自太祖以來所行政令九千余條,刪除繁冗,使歸于一,編為定制。」從之。 【(卷二三,《武宗本紀二》,頁五一六。)】 [至大四年三月,]帝諭省臣曰:「卿等裒集中統(tǒng)、至元以來條章,擇曉法律老臣,斟酌重輕,折衷歸一,頒行天下,俾有司遵行,則抵罪者庶無冤抑?!?【(卷二四,《仁宗本紀一》,頁五四○。)】 [謝]讓上言:「古今有天下者,皆有律以輔治。堂堂圣朝,詎可無法以準之,使吏任其情、民罹其毒乎?」帝嘉納之。乃命中書纂集典章,以讓精律學(xué),使為校正官。 【(卷一七六,《謝讓傳》,頁四一一一。)】 [延佑二年四月辛丑,]命李孟等類集累朝條格,俟成書,聞奏頒行。 【(卷二五,《仁宗本紀二》,頁五六九。)】 [至治二年十一月戊申,]御史李端言:「……世祖以來所定制度,宜著為令,使吏不得為奸,治獄者有所遵守?!共闹?。 【(卷二八,《英宗本紀二》,頁六二五。)】 [至治三年正月辛酉,]命樞密副使完顏納丹、侍御史曹伯啟、也可扎魯花赤不顏、集賢學(xué)士欽察、翰林直學(xué)士曹元用,聽讀仁宗時纂集累朝格例。 【(卷二八,《英宗本紀二》,頁六二八。)】 [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定,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條,內(nèi)斷例七百一十七、條格千一百五十一、詔赦九十四、令類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頒行天下。 【(卷二八,《英宗本紀二》,頁六二九。)】 [泰定元年正月]甲辰,敕譯《列圣制詔》及《大元通制》,刊本賜百官。 【(卷二九,《泰定帝本紀一》,頁六四三。)】 [后至元四年三月]辛酉,命中書平章政事阿吉剌監(jiān)修《至正條格》。 【(卷三九,《順帝本紀二》,頁八四三。)】 [后至元六年七月]戊寅,命翰林學(xué)士腆哈、奎章閣學(xué)士巙巙等刪修《大元通制》。 【(卷四○,《順帝本紀三》,頁八五八。)】 [至正五年]十一月甲午,《至正條格》成。 【(卷四一,《順帝本紀四》,頁八七四。)】 [至正六年四月癸丑,]頒《至正條格》于天下。 【(卷四一,《順帝本紀四》,頁八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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