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一百八十七 經(jīng)籍考十四

文獻(xiàn)通考 作者:(宋元)馬端臨


 

  ○經(jīng)(儀注)

  《隋 經(jīng)籍志》:儀注之興,由來久矣。自君臣父子、六親九族,各有上下親疏之別;養(yǎng)生送死,吊恤賀慶,則有進(jìn)止威儀之?dāng)?shù)。唐、虞以上,分之為三,在周因而為五?!吨芄佟?,宗伯所掌吉、兇、賓、軍、嘉,以佐王安邦國,親萬民,而太史執(zhí)書以協(xié)事之類是也。是時典章皆具,可履而行。周衰,諸侯削除其籍。至秦,又焚而去之。漢興,叔孫通定朝儀,武帝時始祀汾陰后土,成帝時初定南北之郊,節(jié)文漸具。後漢又使曹褒定漢儀,是後相承,世有制作。然猶以舊章殘闕,各遵所見,彼此紛爭,盈篇滿牘。而後世多故,事在通變,或一時之制,非長久之道,載筆之士,刪其大綱,編於史志。而或傷於淺近,或失於未達(dá),不能盡其指要。遺文馀事,亦多散亡。今聚其見存者,以為《儀注》篇。

  《漢志》:四家,一百一十五卷。

  《隋志》:五十九部,一千二十九卷。(通計亡書合六十九部,三千九十四卷)

  《唐志》:六十一家,一百部,一千四百六十七卷(知姓名三十二家,竇維洗金以下不著錄四十九家,八百九十三卷)。

  《宋三朝志》:三十一部,一百二十九卷。

  《宋兩朝志》:二十一部,四百三十九卷。

  《宋四朝志》:五十五部,三千七百七十三卷。

  《宋中興志》:七十九家,九十四部,一千六百七卷。

  《宋志》又十部,三百八十三卷,元入禮門,今釐入儀注門。

  《宋志》謚志十二家,一百七十四卷。

  按:謚者,國家送終之大典,今歷代史志,俱以謚法入經(jīng)解門,則倫類失當(dāng)。今除《周公謚法》、《春秋謚法》二項入禮門,而歷代之謚法,則俱附於儀注之後,庶以類相從云。

  ※叔孫通《朝儀》

  本傳:漢王巳并天下,諸侯共尊為皇帝於定陶,通就其儀號。高帝悉去秦儀法,為簡易。群臣欲爭功,醉或妄呼,拔劍擊柱,上患之。通說上曰:"夫儒者難與進(jìn)取,可與守成。臣請徵魯諸生,與臣弟子共起朝儀。""采古禮與秦儀雜就之。"上曰:"可試為之,令易知,度吾所能行為之。"於是通使徵魯諸生三十馀人,及上左右為學(xué)者(左右,謂近臣也。為學(xué),謂素有學(xué)術(shù)),與其弟子百馀人綿蕞野外(應(yīng)劭曰:立竹及茅索營之,習(xí)禮儀其中也。如淳曰:謂以茅翦樹地,為纂位尊卑之次也)。習(xí)之月馀,通曰:"上可試觀。"上使行禮,曰:"吾能為此。"乃令群臣習(xí)肄。七年,長樂宮成,行之。

  先公曰:按史言通制禮,大抵皆襲秦,故少所改變。其書後與律令同藏於理官,法家又復(fù)不傳,臣民莫有見者。夫天高地下,而禮制行矣,豈專為尊君抑臣哉!叔孫之制禮也,不過度帝所能為;高帝之觀之也,不過曰"吾今知皇帝之貴"而已,夫豈知其出於人心天理之本然哉!故書之錄也與律令同,其藏也在理官。然則非禮也,刑禁之書而巳。

  ※曹褒《漢禮》

  本傳:肅宗章和二年欲制定禮樂,褒乃上疏,請著成《漢》禮。章下太常,太常巢堪以為一世大典,非褒所定,不可許。帝知群僚拘牽,難與圖始,朝廷禮憲,宜以時定,乃下詔曰:"漢遭秦馀,禮壞樂崩,且因循故事,未可觀省,有知說者,各盡所能。"褒乃復(fù)上疏,具陳禮樂之本,制改之意。拜褒侍中,召元武司馬班固,問改定禮制之宜。固曰:"京師諸儒,多能說禮,宜廣招集,共議得失。"帝曰:"諺言'作舍道旁,三年不成'。會禮之家,名為聚訟,互生疑異,筆不得下。昔堯作《大章》,一夔足矣。"乃召褒詣嘉德門,令小黃門持班固所上叔孫通《漢儀》十二篇,敕褒曰:"此制散略,多不合經(jīng),今宜依禮條正,便可施行。於南宮、東觀盡心集作。"褒既受命,乃次序禮事,依準(zhǔn)舊典,雜以《五經(jīng)》讖記之文,撰次天子至於庶人冠昏吉兇終始制度,以為百五十篇,寫以二尺四寸簡。其年十二月奏上。帝以眾論難一,故但納之,不復(fù)令有司平奏。會帝崩,和帝即位,褒乃為作章句,帝遂以《新禮》二篇冠。後太尉張酺等奏褒擅制《漢禮》,破亂圣術(shù),宜加刑誅。帝雖寢其奏,而《漢禮》遂不行。

  致堂胡氏曰:孔子刪《詩》定《書》、系《易》作《春秋》,而不述禮樂之制。何也?禮因人情,為之節(jié)文;樂以象功,故難立一成不變之制也。殷因於夏,周因於殷,其或繼周者,皆不免於有損有益,夏質(zhì)殷忠而周文,其不可一也明矣。雖然,圣人必因事以明其義,蓋其數(shù)可陳,祝史有司之所能預(yù)也;其義難知,非仁且智,則不能本人情而約之於中道也。故或先王有之,而不宜於今之世,或古未之有而可以義起,神而明之,存乎其人而巳。曹褒之志,蓋亦深見叔孫通之儀有未當(dāng)者,故憤然欲正之,而章帝亦以是命之。若請博徵名儒,遲以年歲,猶庶幾乎不大違戾有可行者,而身當(dāng)重任,決以獨(dú)見,才數(shù)月間,遽成百五十篇,且又雜以讖記之文,蓋不待見其書,而可逆知舛駁不純乎古之正禮矣!一世大典,既鮮克留意者,幸而有之,其成就乃爾,豈不惜哉!

  按:三代之禮亡於秦。繼秦者漢,漢之禮書,則前有叔孫通,後有曹褒。然通之禮雜秦儀,褒之禮雜讖緯,先儒所以議其不純也。然自古禮既亡,今傳於世者,惟《周官》、《儀禮》、《戴記》,而其說未備。鄭康成於三書皆有注,後世之所欲明禮者,每稽之鄭注,以求經(jīng)之意。而鄭注則亦多雜讖緯及秦、漢之禮以為說,則亦必本於通、褒之書矣。此三書者,《漢》、《隋》、《唐》三史《藝文志》俱無其卷帙,則其書久亡,故後世無述焉。然魏、晉而後,所用之禮,必祖述此者也。故摭二傳中所言二家著述之旨,以為《儀注》之首。

  ※《漢舊儀》四卷

  衛(wèi)敬仲撰。《隋志》四卷,今本止三卷。

  ※《獨(dú)斷》二卷

  晁氏曰:漢左中郎將蔡邕纂。雜記自古國家制度及漢朝故事,王莽無髪,蓋見於此。公武得孫蜀州道夫本,乃閣下所藏。

  陳氏曰:言漢世制度、禮文、車服及諸帝世次,而兼及前代禮樂。舒、臺二郡皆有刊本。向在莆田嘗錄李氏本,大略與二本同,而上下卷前後錯互,因并見之。

  ※《江都集禮》一百四卷

  《崇文總目》:隋諸儒撰。初,煬帝以晉王為揚(yáng)州總管,鎮(zhèn)江都,令諸儒集周、漢以來禮制因襲,下逮江左先儒論議,命潘微為之序。凡一百二十卷,今亡闕,僅存一百四卷。

  ※《開元禮》一百五十卷

  陳氏曰:唐集賢院學(xué)士蕭嵩、王仲邱等撰。唐初有《貞觀》、《顯慶禮》,儀注不同,而《顯慶》又出於許敬宗,希旨傅會,不足施用。開元十四年,通事舍人王函請刪《禮記》舊文,而益以今事。張說以為《禮記》不可改易,宜折衷《貞觀》、《顯慶》以為唐禮。乃詔徐堅、李銳、施敬本撰述,蕭嵩、王仲邱繼之。書成,唐五禮之文始備,於是遂以設(shè)科取士?!缎率贰《Y樂志》大略采摭著於篇。然唐初巳降兇禮於五禮之末,至顯慶遂削去《國恤》一篇,則敬宗諂諛諱惡鄙陋亡稽,卒不正也。

  ※《開元禮百問》二篇

  陳氏曰:不著名氏。以古今異制,設(shè)為問答。凡百條。

  《開元禮義鑒》一百卷

  《崇文總目》:唐蕭嵩撰。既定《開元禮》,又以禮家名物繁夥,更取歷代沿革,隨文釋義,與禮并行。

  ※《開元禮京兆義羅》十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據(jù)《開元》巳有《義鑒》,申衍其說,今此又網(wǎng)羅其遺墜云。

  ※《開元禮類釋》二十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以唐禮繁重,故匯其名物,粗為申釋。

  ※《大唐郊祀錄》十卷

  陳氏曰:唐太常禮院修撰王涇撰??即螝v代郊廟沿革之制,及其工歌祝號,而圖其壇屋陟降之序。貞元中上之。

  ※《禮閣新儀》三十卷

  陳氏曰:唐太常修撰韋公肅撰。錄開元以後禮文損益,至元和十年。其一卷為目錄。按《館閣書目》云卷數(shù)雖存,而書不全,又復(fù)差互重出。今本不爾,但目錄稍誤。

  南豐曾氏序曰:《禮閣新儀》三十篇,韋公肅撰。記開元以後至元和之變禮。史館、秘閣及臣書皆三十篇,集賢院書二十篇,以參相校,史館及秘閣及臣書多復(fù)重,其篇少者八,集賢院書獨(dú)具。然臣書有目錄一篇,以考其次序,蓋此書本三十篇,則集賢院書雖具,然其篇次亦亂。既正其脫謬,因定著從目錄,而《禮閣新儀》三十篇復(fù)完。夫禮者,其本在於養(yǎng)人之性,而其用在於言動視聽之間。使人之言動視聽一於禮,則安有放其邪心,而窮於外物哉?不放其邪心,不窮於外物,則禍亂可息,而財用可充,其立意微,其為法遠(yuǎn)矣。故設(shè)其器,制其物,為其數(shù),立其文,以待其有事者,皆人之起居出入、吉兇哀樂之具,所謂其用在乎言動視聽之間者也。然而古今之變不同,而俗之便習(xí)亦異,則法制度數(shù),其久而不能無弊者,勢固然也。故為禮者其始莫不宜於當(dāng)世,而其後多失而難遵,亦其理然也。失則必改制,以求其當(dāng),故羲、農(nóng)以來,至於三代,禮未嘗同也。後世去三代,蓋千有馀歲,其所遭之變,所習(xí)之便不同,固巳遠(yuǎn)矣,而議者不原圣人制作之方,乃謂設(shè)其器,制其物,為其數(shù),立其文,以待其有事,而為其起居出入、吉兇哀樂之具者,當(dāng)一二以追先王之跡,然後禮可得而興也。至其說之不可求,其制之不可考,或不宜於人,不合於用,則甯至於漠然而不敢為,使人之言動視聽之間,蕩然莫之為節(jié),至患夫為罪者之不止,則繁於為法以禁之,故法至於不勝其繁,而犯者亦至於不勝其眾,豈不惑哉!蓋上世圣人,有為耒耜者或不為宮室,為舟車者或不為棺槨,豈其智不足為哉?以謂人之所未病者,不必改也。至於後圣,有為宮室者,不以土處為不可變也;為棺槨者,不以衣薪為不可易也,豈好為相反哉?以謂人之所以既病者,不可因也。又至於後圣,則有設(shè)兩觀而更采椽之質(zhì),攻文梓而易瓦棺之素,豈不能從儉哉?以謂人情之所好者,能為之節(jié),而不能變也。由是觀之,古今之變不同,而俗之便習(xí)亦異,則亦屢變其法以宜之,何必一一以追先王之跡哉!其要在於養(yǎng)民之性,防民之欲者,本末先後,能合乎先王之意而巳。此制作之方也。故元樽之尚而薄酒之用,太羹之先而庶羞之飽,一以為貴本,一以為親用,則知有圣人作,而為後世之禮者,必貴俎豆,而今之器用不廢也;先弁冕,而今之衣服不禁也,其推之皆然。然後其所改易更革,不至乎拂天下之勢,駭天下之情,而固巳合乎先王之意矣。是以羲、農(nóng)以來,至於三代,禮未嘗同,而制作之如此者,未嘗異也。後世不推其如此,而或至於不敢為;或為之者特出於其勢之不得巳,故茍簡而不能備,希闊而不常行,又不過用之於上,而未有加之於民者也。故其本在於養(yǎng)人之性,而其用在於言動視聽之間者,歷千馀歲,民未嘗得接於其耳目,況於服習(xí)而安之者乎?至其陷於罪戾,則繁於為法以御之,其亦不仁也哉。此書所紀(jì),雖其事巳淺,然凡世之記禮者,亦皆有所本,而一時之得失具焉。昔孔子於告朔,愛其禮之存,況著於一代之典籍哉!故其書不得不貴,因為之定著,以俟夫論禮者考而擇焉。

  ※《續(xù)曲臺禮》三十卷

  陳氏曰:唐太常博士太原王彥威撰。元和十三年,嘗獻(xiàn)《曲臺新禮》三十卷,至長慶中,又自元和之末次第編錄,下及公卿、士庶婚姻喪祭之禮,并目錄為三十卷。通前為六十一卷。按此惟續(xù)書,而亦無目錄,前書則未之見也?!娥^閣書目》亦無之。文宗朝,彥威仕為尚書、節(jié)度使。

  ※《五禮精義》十卷

  《崇文總目》:唐太常博士韋彤撰。首載唐禮,參引古義,申釋其文。

  ※《服飾圖》三卷

  晁氏曰:唐李德裕編。共五十五事。

  ※《咸鎬故事》一卷

  晁氏曰:唐韋慎微撰。纂長安自元日至除夜朝廷慶賀事。

  ※《崇豐二陵集禮》

  太常丞裴瑾封叔撰。柳子厚序略曰:自開元制禮,大臣諱避,去《國恤》章,而山陵之禮無所執(zhí)。世之不學(xué)者,乃妄取預(yù)兇事之說,而大典闕焉。由是累圣山陵,皆摭拾殘闕,附比倫類,已乃斥去,其後莫能徵。永貞、元和間,天禍仍遘,自崇陵至於豐陵(德宗葬崇陵,順宗葬豐陵)不能周歲,司空杜公(杜黃裳)由太常相天下,連為禮儀使,擇其僚以備損益,於是河?xùn)|裴瑾以太常丞、隴西辛秘以博士用焉。內(nèi)之則攢涂秘器、象物之宜(攢,與菆同,徒丸切,殯也;秘器作棺。象物,涂車芻靈之屬),外之則復(fù)土斥土,因山之制(《漢文紀(jì)》:張武為復(fù)土將軍,謂穿壙下棺。又《惠帝紀(jì)》斥土注:斥,開也,謂開土地為冢壙。又《文帝贊》:因其山,不起冢)上之則顧命典冊,與文物以受方國(方,一作萬);下之則制服節(jié)文,頒憲則以示四方。由其肅恭,禮無不備。且(晏本作具)包并總統(tǒng)千載之盈縮,羅絡(luò)旁午百氏之異同。搜揚(yáng)翦截,而畢得其中;顧問關(guān)決,而不悖於事。議者以為司空公得其人,而邦典不墜。裴氏乃悉取所刊定及奏復(fù)於上,辨列於下,聯(lián)百執(zhí)事之儀,以為《崇豐二陵集禮》,藏之於太常書閣,君子以為愛禮而近古焉。

  ※《五服志》三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據(jù)《江都》、《開元》二禮,參引先儒所論輕重之制,蓋唐人所編次云。

  ※《喪服加減》一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雜記服制增損,文無倫次。

  ※《開寶通禮》二百卷

  晁氏曰:皇朝劉溫叟等撰。開寶中,詔溫叟同李昉、盧多遜、扈蒙、楊昭儉、賈黃中、和峴、陳諤損益《開元禮》為之,附益以國朝新制。

  《朱子語錄》曰:《開寶禮》全體是《開元禮》,但略改動?!段宥Y新儀》其間有難定者,皆稱"御制"以決之。如禱山川者,只《開元禮》內(nèi)有。祖宗時有《開寶通禮》科,學(xué)究試默義,須是念得《禮》熟,方得。禮官用此等人為之。介甫一切罷去,盡令做大義。故今之禮官,不問是甚人皆可做。某嘗聞朝廷須留此等專科,如史科亦當(dāng)有。

  ※《開寶通禮義纂》一百卷

  《崇文總目》:皇朝翰林學(xué)士盧多遜等撰。多遜既定新禮,復(fù)因《開元禮義鑒》增益為《開寶通禮義纂》一百卷,上之。詔與《通禮》并行。

  ※《太常新禮》四十卷

  陳氏曰:提舉編修賈昌朝子明等上。景祐四年,同知太常禮院浦城吳育春卿言,本院所藏禮文故事未經(jīng)刊修,請擇官參定。至慶歷四年始成。凡《通禮》所存,悉仍其舊,裒其異者,列之為一百二十篇。編修官孫祖德、李育、張方平、呂公綽、曾公亮、王洙、孫瑜、余靖、刁約。

  ※《太常因革禮》

  陳氏曰:皇朝姚辟、蘇洵撰。嘉祐中,歐陽修言禮書文書放軼,請禮官編修。六年,用張洞奏,以命辟、洵,至治平二年乃成,詔賜以名。李清臣云:"開寶已修,輯三禮書,推其要?dú)w,嘉祐尤悉。"然繁簡失中,訛闕不補(bǔ),豈有拘而不得騁乎?何楦釀之甚也!

  雁湖李氏跋:古者"經(jīng)禮三百,曲禮三千。"自後世以禮著書者,僅存其大概,或闕其彌文,經(jīng)禮粗詳,曲禮盡廢,以故往往不可復(fù)考。嘉祐獨(dú)於損益去取同異之際,莫不咸在。時知制誥張環(huán)奏以為國朝禮不合古制,欲命大臣與禮官釐正紬繹,然後傳之永久。蘇先生爭之,以為今亦編集故事,使後世毋忘之耳,非曰制為典禮,遂使遵而行之也。遇事而載之,不擇善惡,是記事之體也,蓋其凡例條目之定論若此,而昧者顧謂繁簡失中,以楦釀目之,抑未之思?xì)e!其書以《開寶通禮》為本,而以《儀注例冊》附見之,且參以《實(shí)錄》、《封禪記》、《鹵簿記》、《大樂記》及他書,經(jīng)禮、曲禮於是兩備。張文定謂其事業(yè)不得舉而措之,於天下獨(dú)新禮百篇,今為太常施用者此也。

  ※《封禪記》五十卷

  晁氏曰:皇朝丁謂等撰。大中祥符元年,詔謂與李宗諤、陳彭年以景德五年正月三日天書降於左承天門鴟吻之上,迄十月泰山修封事跡儀注詔誥,編次成書上之。御制序冠之於首。

  ※《祀汾陰記》五十卷

  晁氏曰:皇朝丁謂撰。大中祥符三年八月,降祀汾陰御札,至明年春禮成。四年,詔謂與陳彭年編次事跡儀注,逾二年,成書上之。

  ※《吉兇書儀》二卷

  晁氏曰:皇朝胡瑗翼之撰。略依古禮,而以今禮書疏儀式附之。

  ※《天圣鹵簿記》十卷

  陳氏曰:翰林學(xué)士常山宋綬公垂撰。始,太祖朝鹵簿以繡易畫,號"繡衣鹵簿"。真宗時,王欽若為記二卷,闕於繪事,弗可詳識。綬與馮元、孫奭受詔質(zhì)正古義,傅以新制,車騎、人物、器服之品,皆繪其首者,名同飾異,亦別出焉。天圣六年十一月上之,其考訂援證,詳洽可稽。

  ※《大饗明堂記》二十卷,《紀(jì)要》二卷

  陳氏曰:宰相河汾文彥博寬夫等撰。國朝開創(chuàng)以來,三歲親郊,未嘗躬行大享之禮?;实v二年,詔以季秋擇日有事於明堂,而罷冬至郊祀。直龍圖王洙言,國家每歲大享,止於南郊寓祭,不合典禮。古者明堂、宗廟、路寢同制,今大慶殿即路寢也,九月親祀,當(dāng)於大慶殿行禮。詔用其言。禮成,命彥博及次相宋庠、參預(yù)高若訥編修為《記》,上親制序文。已而彥博以簡牘繁多,別為《記要》。首載圣訓(xùn),欲以大慶為明堂禮官之議,適與圣意合云。

  ※《元豐郊廟禮文》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楊完撰。元豐初,以郊廟禮文訛舛,詔陳襄、李清臣、王存、黃履、何洵直、孫諤、楊完就太常寺檢討歷代沿革,以詔考其得失。又命陸佃、張璪詳定,後以前後嘗進(jìn)《禮文》,獨(dú)令完編類,五年,成書奏御。其書雖援據(jù)廣博,而雜出眾手,前後屢見,繁猥為甚云。

  ※《閤門儀制》十二卷

  陳氏曰:學(xué)士李淑等修定。皆朝廷禮式也。

  ※《政和五禮新儀》二百四十卷,《目錄》五卷

  陳氏曰:議禮局官知樞密院鄭居中、尚書白時中、慕容彥逢、學(xué)士強(qiáng)淵明等撰。首卷祐陵御制序文,次九卷御筆指揮,次十卷御制冠禮,馀二百二十卷,局官所修也。

  石林葉氏曰:國朝典禮初循用唐《開元禮》舊書一百五十卷,太祖開寶初始命劉溫叟、盧多遜、扈蒙三人補(bǔ)緝遺逸,通以今事,為《開寶通禮》二百卷。又《義纂》一百卷,以發(fā)明其旨。且依《開元禮》設(shè)科取士。嘉祐初,歐陽文忠公知太常禮院,復(fù)請續(xù)編,以姚辟、蘇洵掌其事,為《太常因革禮》一百卷。議者病其太簡。元豐中,蘇子容復(fù)議以《開寶通禮》及近歲詳定禮文,分有司、儀注、沿革為三門,為《元豐新禮》,不及行,至大觀中,始修之,鄭達(dá)夫主其事。然時無知禮舊人,書成,頗多牴牾,後亦廢。

  《朱子語錄》曰:唐有《開元》、《顯慶》二禮,《顯慶》已亡,《開元》襲隋舊為之。本朝修《開寶禮》,多本《開元》而頗加詳備。及政和間修《五禮》,一時奸邪以私智損益,疏略牴牾,更沒理會,又不如《開元禮》。

  ※《政和五禮撮要》十五卷

  陳氏曰:紹興中,有范其姓者,為湖北漕,取品官、士庶冠昏喪祭為一編,刻板學(xué)宮,不著名。以《武昌志》考之,為漕者有范正國、范寅秩,不知其為誰也。

  ※《政和冠昏喪祭禮》十五卷

  陳氏曰:紹興中,南康黃氵顥商伯為禮官,請於《政和五禮》內(nèi)掇取品官、庶人禮,摹印頒之郡縣,從之。其實(shí)即前十五卷書也。

  ※《訓(xùn)俗書》一卷

  陳氏曰:許洞天撰。述廟祭、冠笄之禮,而拜掃附於末。謝絳希深、王舉正皆有序跋。洞,淳化三年進(jìn)士,希深之舅也。

  ※《孟氏家》、《祭禮》一卷

  陳氏曰:唐侍御史平昌孟詵撰。曰《正祭》、《節(jié)祠》、《薦新義例》,凡四卷。

  ※《徐氏家祭禮》一卷

  陳氏曰:唐左金吾衛(wèi)倉曹參軍徐潤撰。

  ※《鄭氏祠饗禮》一卷

  陳氏曰:唐侍御史鄭正則撰。

  ※《范氏寢堂時饗禮》一卷

  陳氏曰:唐涇縣尉南陽范傅式、殿中侍御史傅正修定。

  ※《賈氏家祭禮》一卷

  陳氏曰:唐武功縣尉賈頊撰。

  ※《劉岳書儀》

  歐陽氏《歸田錄》曰:岳《書儀》,婚禮有"女坐婿之馬鞍,父母為之合髻"之禮,不知用何經(jīng)義。據(jù)岳自序云:"以時之所尚者益之",則是當(dāng)時流俗之所為爾。岳當(dāng)五代干戈之際,禮樂廢壞之時,不暇講求三王之制度,茍取一時世俗所用吉兇儀式,略整齊之,固不足為後世法矣,然而後世猶不能行之。今岳《書儀》十巳廢其七八,其一、二僅行於世者,皆茍簡粗略,不如本書。就中轉(zhuǎn)失乖繆,可為大笑者,坐鞍一事耳。

  ※《新定寢祀禮》一卷

  陳氏曰:不知作者?!吨信d館閣書目》有此書,云前後有序,題太常博士陳致雍撰集。今此本亦前後有序,意其是也。致雍,晉江人,及仕本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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