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第十三 版籍類四

淳熙三山志 作者:宋·梁克家



州縣役人

  衙前 八十三人。

  初,衙前入役,曰鄉(xiāng)戶,曰押錄,曰長名;職次曰客司,曰通引官;優(yōu)者曰衙職。建隆以來,并召投名,惟鄉(xiāng)戶、押錄,衙前缺,即抽差年滿押錄、里正。押錄三年,里正二年。替限內(nèi),各管重難一次。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產(chǎn)業(yè)估可二百緡,許收系。更重難日久,有勞,至都知兵馬使試驗其才,遣趁缺與補攝。雍熙三年,本州衙前并使院諸色公人,總五百四十一人。咸平年,福州主戶三萬戶以上,衙前諸色公人共存留三百五十人。內(nèi)衙前都押衙以下,軍將、通引官、客司、廳子共一百二十人。后定衙前以二百五十四人為額。內(nèi)鄉(xiāng)戶,隨事立額。其主持重難及優(yōu)輕,并三年為界。天圣八年,吳思等乞依泉州例,二年一替。至和元年,前轉(zhuǎn)運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門不均,請行重定,以產(chǎn)多少,均重難分?jǐn)?shù)。產(chǎn)錢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難以上,遞加至三十三分止。其鄉(xiāng)戶,衙前歲以六十六人為額,以十二縣產(chǎn)錢通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戶。仍請罷里正,以寬衙前歇役年限?!敝纹皆?,詔遣職方員外郎方嶠等詣州相度,裁損衙前舊額,定一百五十六人。詳定所審奏:“按令敕,以戶口立額:福州大藩、場、務(wù)等處,所差人數(shù)不少。其衙前宜以二百二十人為額,減放三十四人?!睍r府亦缺額,更不填補,余二十八人,于通引官、客司下名內(nèi)減出。有旨:“現(xiàn)缺六人,更不填補,只減放二十人?!庇谑青l(xiāng)戶,衙前以五十六人為額;押錄,衙前五十五人;長名,衙前六十人,客司、通引官五十七人,原七十七人,減二十人。凡二百二十八人為衙前額。熙寧三年,鄉(xiāng)戶,衙前增為七十二人。先是,治平三年,添乾姜十萬斤,增十人。熙寧二年,運??邴},增六人。明年,行募法,令民出免役錢。七年,州定:長名,衙前一百一十七人;情愿投名,不請雇錢。雇募,衙前三十七人,內(nèi):主押綱運、搬請官物三十三人,主持館驛四人。八年,減罷方山、太平、小若三驛專知三人,存留漁溪一驛,每歲增支傭錢。九年,裁減長名二十五人,存九十二人。元豐三年,以募役衙前三十三人并入長名九十二人,總一百二十五人,均輪優(yōu)、重差使。四年,免差年滿押錄。諸縣得替押錄,舊管干處,今現(xiàn)役人兼管,仍輪差貼司。其使星館,以閩、侯押錄輪兼。元祐初,罷募法,改招稅戶投充。是時,改雇募為招募。鄉(xiāng)戶,衙前別立法優(yōu)假之。如公使庫等。上京綱運之類,并別差使臣、將校。其高強戶,許出助役錢,免約重難分?jǐn)?shù)。紹圣初,復(fù)熙寧法。建炎元年,額減三分之一。州,一百二十五人減四十二人,定八十三人為額:五十三人客司,內(nèi)十七人權(quán)募,或充諸廂虞候及非泛差使。一十人通引官,一十人分押衙,一十人升職員。

  吏人 一百人。

  建隆四年,使、州、院人吏員缺,并募有田產(chǎn)、諳公事人充;不足,則據(jù)數(shù)均于屬縣曹司正員內(nèi)差補。開寶六年,諸州主戶三萬以上者,使院、書表司、太上嫌名(勾)院,(底本作“書□可太上嫌名院”;庫本作“書表司勾院”,直接揭出“勾”,是太上皇趙構(gòu)的嫌名。今依崇抄作“書表司太上嫌名院”,以存原書面貌,下同。)共五十人;州司三十人。天圣六年,(底本作“天圣□年”,缺一字,庫本作“天圣八年”,據(jù)崇抄補。)朱諫言:“福州抽差曹司,許二年一替。因此,差役頻併?!睂は罗D(zhuǎn)運司定奪:“自后如有缺額及老病不任、無子侄可替者,(崇抄無“者”字。)建隆敕:“職級年滿出職,許令男、侄替”。與募百姓;如委無投充,許于中戶以下選差,不得更令二年一替?!卑四辏籴缘纫浴翱h鄉(xiāng)戶差替后行,不諳書算,若令長充胥吏,實為難堪?!币愿孓D(zhuǎn)運司。乃委官體訪,下福州均定:“抽差復(fù)替以二年,如縣缺人,仍自來體例?!逼浜螅荚t:“使、州、院曹吏并許投名,取三人以上節(jié)級保明,充?!毕悼刀ㄒ郧半?。先是,本州使院、書表司、太上嫌名(勾)院,二百四人;州院,三十人;總二百三十四人。至是,額內(nèi)一百六十六人,系有田產(chǎn)投充;三十八人,外縣輪差。治平元年,方嶠相度:“本州主戶九萬八千六百六十六,若依條,只置五十人。然福州大藩,獄訟、帳目遣發(fā)甚繁,實難按條立額。加以所差外縣人吏,不諳行移,宜撥放歸縣??纱媪糸L名一百五十五人為額”。詳定所審覆:“恐供應(yīng)不足,增為一百七十人外,其州院三十人內(nèi),一十二人縣差,今并減放,撥使院后行充填,候募到代充?!保ǖ妆咀鳌按酢?,庫本作“代者”,據(jù)崇抄補。)熙寧七年,吏額仍舊二百人,許投名。元豐二年,州院三十人減二十人,內(nèi)存留四人充填使院缺額,實減一十六人。元祐初,行“差役”。州吏額仍舊一百八十四人。三年,許不限產(chǎn)稅投充。紹圣,復(fù)“募法”,以一百八十一人為額。造帳司在外。建炎元年,減三之一,擇無心力及罪過多者罷。州減六十人。三年,赦諸不經(jīng)殘破處,(“三年,赦諸不經(jīng)殘破處……”,指前一年建州軍亂,所未被戰(zhàn)爭破壞之縣。“赦”字疑為“敕”字之誤。)減三之一。遂再減四十人,存八十一人。尋以差使不足請于朝,乞?qū)⒁褱p人數(shù)五分增一。乃增十九人。今總一百人為額:職級二十人,舊法,孔目官年滿,補攝參軍。后來厘正官稱,改補攝助教,愿充僧、道者聽。前行四十人,后行四十人。

  貼司 五十人。

  建隆初,諸州惟有私名書手,在京及監(jiān)司即置貼司。景德二年,量私名書手人數(shù)立額,許正行人吏保明籍定姓名。祗應(yīng)人吏有缺,選無過犯者充。元豐中,始有攢司,試書算。又吏人不足,聽差貼司權(quán)行。紹興五年,州、縣貼司,每案不過五人。二十七年,言者請以吏額之半置貼司。本州人吏一百人,貼司五十人,至今為額。

  造帳司 人吏四名。

  建隆以來,本州以使院人吏有缺,抽諸縣曹司充補。治平元年,以縣差人率不諳攢造,撥放歸縣。熙寧四年,諸州募能造帳人充,合得職名,令專主造帳,非造帳月分,從其便,并優(yōu)與請給,以免役錢支,仍各立定限酬賞。元豐二年,本州募四人,(底本作“本州募人”,據(jù)崇抄、庫本補作“本州募四人”。)并給雇錢。元祐三年,罷給,聽于吏人內(nèi)抽差。候滿三年無過,轉(zhuǎn)一資,與優(yōu)輕酬獎一次。

  祗候典 四人。

  初,諸縣各遣人吏赴州承領(lǐng)文帖,付解子達于縣。熙寧十年,以縣務(wù)繁,并始募祗候典四人。閩、侯官、懷安共一名,古田、閩清、永福共一名,連江、長樂、福清共一名,長溪、寧德、羅源共一名。紹圣,減二人,后復(fù)四人。以使院守缺人充。

  散從官 六十六人。

  初,諸州有承符、散從、步奏官,追催公事;又有人力當(dāng)直。并差稅戶或坊、郭有行止人,二年替。雍熙三年,本州步奏、散從官二百人。咸平“編敕”:“州三萬戶以上:節(jié)院,散從、步奏官并雜職總一百人;兩使、判官,人力十五人;節(jié)察、推官,各七人。總不滿二萬戶:(底本作“×不滿三萬戶”,第一字難辨,庫本作“照”,崇抄作“總”,其下庫本、崇抄皆為“不滿二萬戶”,姑依崇抄改。)錄事、參軍,二十五人;司法藏、司戶事,十人。嘉祐五年,州職曹官,人力減半。八年,散從、步奏官,州一百人外有雜職。治平元年,方嶠相度,復(fù)併雜職為一百人。熙寧七年,散從官五十人,承符三十五人,人力增四人,司推廳。(底本作“司□廳”,崇抄則無此三字注文,據(jù)庫本補。)總二十五人。三年,改人力、承符并為散從官,總一百五人。四年,裁減都監(jiān)務(wù)、(庫本、崇抄皆作“都鹽務(wù)”。)銀器、賦羽庫等處承符、散從六人。元祐,一百七人,內(nèi)雜職八人。紹圣,雜職外九十九人。宣和三年,減曹官當(dāng)直、散從官。建炎元年,又減三之一,存六十六人。(底本作“存□□六人”,崇抄作“存留六人”,庫本作“存散從六人”,各本不一。按,本條開首云“散從官六十六人”,當(dāng)即建炎總數(shù),文中述人數(shù)變動,自紹圣之“九十九人”至建炎“減三之一”,當(dāng)是“六十六人”,亦與前述總數(shù)相符,因據(jù)改。)至今人數(shù)依建炎,給錢依元豐。

  左、右司理院 虞候 八十人。

  建隆四年,院虞候依承符、散從官例,以鄉(xiāng)里差其節(jié)級自轉(zhuǎn)充,三年替歸農(nóng)。(底本作“贊歸農(nóng)”,庫本同,據(jù)崇抄改。)熙寧二年,更“募法”,以無投充,遂于第四等戶差,一年替。(底本作“一年□”,缺一字,據(jù)崇抄補。)送接司理,許差六人。九年,改正,各差七人。元豐至紹圣,皆以一百二十人為額,并募投名,不給產(chǎn)錢。政和三年,獄子給重祿。兩院獄子各六人,節(jié)級一人,半年替。當(dāng)直司獄子四人,一季替。宣和,罷重祿。淳熙四年,兩院各減二十人,令守缺。今兩院總八十人。

  雜職 十一人。差如院虞候法。

  建隆以來,三周年替,若年滿未愿歸農(nóng)者聽。咸平中,并散從官、步奏官一百人為額。嘉祐八年,散從官外,雜職八人。尋撥放,復(fù)總為一百人。熙寧七年,散從、承符人外,雜職六人。九年,復(fù)八人。紹興二十年,增補二人充補散從一十人。(底本作“□補二人充教□一十人”,崇抄作“□補二人充□教□一十人”,依庫本補改。)淳熙四年,額外補一人。現(xiàn)管十一人。

  斗子 三十一人。庫子、秤子、掐子附。

  國初,斗、掐等并選下戶有行止人充。皇祐三年,一路遍敕州、縣,庫、秤、揀、掐、倉、斗子等,原無名額、人數(shù),但不系創(chuàng)新添置,并權(quán)存留。以后不得添置。熙寧,本州三十一人,并投充,不給錢。元祐,仍熙寧舊。紹圣四年,召保,產(chǎn)五十千以上充。今三十人,外節(jié)級一人。

  揀子 七人。

  景祐中,軍資庫所隸揀子二十人。后因婺州奏:“揀、掐人要須轉(zhuǎn)密諸路委運使裁減?!北局萦辛羰恕#ǜ鞅窘宰鳌坝辛簟?,疑為“存留”之誤。)熙寧,增為十五人,投充,不給錢。紹圣四年,召保產(chǎn)如斗子法。紹興以來,經(jīng)總制錢隸通判廳,自是罕有投充者。乾道九年,以諸色錢分為六庫,有司請補揀子六人。淳熙五年,增節(jié)級一名,都轄之,三年為界。今總七人。

  欄頭 三十人。

  至道二年,諸路欄頭,委轉(zhuǎn)運使、副揀選充填。咸平三年,始招客戶。祥符六年,陳堯咨奏請于第五等稅戶差。熙寧七年,本州募三十七人。元豐以來,不給雇值。紹圣四年,充補如揀子法。紹興三十二年,(底本作“三十三年”,庫本、崇抄皆作“三十二年”,據(jù)改。)轉(zhuǎn)運判官陳寺丞彌作巡按,減十人。今二十七人,節(jié)級三人,三年為界。

  諸縣人吏 一百三十六人。

  國初,押司、錄事于等第戶差選諳吏道者充。遇衙前缺,即抽差年滿押錄。(崇抄作“抽差等滿押錄”。)建隆以來,諸縣曹司,主戶二萬戶以上三十人,一萬戶以上二十五人,七千戶以上二十人,五千戶以上十七人,三千戶以上十五人,一千戶以上十一人,不滿一千戶十人。抽等第戶。(底本作“□等第戶”,缺一字,據(jù)庫本、崇抄補。)康定二年,施昌言奏:“縣吏差稅戶,多不看文書。乞依州軍例,召有產(chǎn)業(yè)人投名;不足,則差?!奔榷T縣后行各抽充州吏,以二年替。仍輪上州充祗候典。治平元年,裁減吏額,撥放五十人歸縣。熙寧十年,募祗候典替縣曹司。自是,縣吏不復(fù)貼差。是時,諸縣人吏總一百五十九人。元祐初,減七十九人。建炎,又減八十人。紹興二十七年,增上縣三十人,下縣二十人。今總一百三十六人。

 ?。ㄖT縣)貼司 三百十五人。

  初,諸縣人吏正名外,不得更置貼司、鈔狀司。景德二年,諸官司私名書手,并量人數(shù)立額。元豐著令,始籍定姓名,不得額外私補。人吏有缺,與鄉(xiāng)書手以次補充。紹興五年,縣貼司每案不許過五人。二十七年,增上縣人吏三十人,貼司二十人;下縣貼司同人吏。今具于左(下)方:

圖表略。

  國初,以中等戶揀差,專捉盜賊,不許別有差使。除廣南外,(底本作“除兩南外”,據(jù)崇抄改。)不得替。建隆四年敕:“一萬戶以上五十人,七千戶以上四十人,五千戶以上三十人,三千戶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戶以上二十人,一千戶以上十五人,不滿一千戶十人?!币娤唐健熬庪贰?。祥符七年敕:“一萬戶以上七十人,七千戶以上六十人,五千戶以上五十人,三千戶以上四十人,二千戶以上三十五人,一千戶以上三十人,不滿千戶二十人?!币姂c歷“編敕”。咸平四年,本州請依廣南例,三年替。天圣中,除廣南、川、陜?nèi)晏?,余不得替。明道二年,范文正公仲淹請:“七周年替,愿留者聽。”慶歷中,除廣南、登梓司、夔路三年替,余不替?;实v三年,轉(zhuǎn)運司奏:“本路與廣南事體不同,乞仍舊七年替?!蔽鯇幊?,許稅戶投名,各破雇錢,仍選人材少壯者充。元祐元年,本路以第一等戶差,仍以產(chǎn)錢分上、中、下三等:上戶七年替;中、下遞減二年。若不足,則于次等戶差,亦三年替。紹圣,復(fù)熙、豐法。政和中,增大縣十五人、中縣十人、小縣五人為獄子,給重祿。元豐間,縣二千戶以下,差一人充獄子,半年替。諸縣各五名,節(jié)級五名。宣和,罷重祿。建炎元年,本路增置:大縣三百人,中縣二百五十人,下縣二百人。尋有旨罷招。紹興初,十二縣總八百三人。今,八百人。

圖表略。

  建隆以來,差第二、第三等戶,掌追催公事,兼催城、郭征科,二年替。建隆四年敕:“縣手力。一千戶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三千戶以上:令三十人,簿十五人。五千戶以上:令三十五人,簿十七人。六千戶以上:令五十人,簿二十人。”治平元年,方嶠相度本州所隸縣人數(shù),并如敕令置,以溢額裁減之。熙寧中,差鄉(xiāng)戶抵替。元祐,并雜職為額。紹圣,復(fù)熙、豐法。雜職在外。崇寧二年,增諸縣丞,增白直手力總七十七人。依二年,江東路立定:“承務(wù)郎以上十二人。職官,今錄十人,判、司、簿、尉七人?!苯窨偽灏偈?。

圖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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