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定英商在臺采辦樟腦條款
條款(注一)
今將會同貴道臺議定英商在臺采辦樟腦條款,開列于右。(注二)
計開:
一、臺灣樟腦官廠,應即裁撤。嗣后按照「善后條約」第七款所載,設立子口,準洋商領照,前往內地買辦,土貨章程,令其赴關報明監(jiān)督,填給三聯(lián)運照稅單,單內注明:本商充完內地半稅;并填寫本商姓名、本行字號,加用「該商前往內地,須用中國華船,不準搭坐洋船,致犯入〔官〕之例」字樣?;虮救嘶蚬陀萌A伙,赍赴臺屬內地,自華民采買,裝入中國華船,運至滬尾、旗后有約各口,赴關請驗,照例完稅,正子(注三)并繳盤運洋船,出口不必另設子口。如系僅持防護本身游歷執(zhí)照,并無運貨印照,私行貿運者,應逢關約稅,遇卡抽厘。倘并無單照,又無準其前往執(zhí)照者,照同治五年通商摘要五條第一款所載,即將該商所有貨物,全數查罰入官。若私用外國船雙,開往不通商口岸,私做買賣者,照英國條約第四十一款,船貨并入官。
一、洋商及華伙顧坐中國商船,領有單照,前往臺屬內地買腦,照同治五年通商摘要五條第二款所載,祇許居住華商行鋪之中,不準在彼長住,租賃房屋,私開行棧。凡照章請有單照,照完稅餉者,此外一切抽厘,概與洋商無涉。
一、洋商及華伙,自入內地,向華民買腦,務須銀貨兩交,公平交易。倘有私借,成本被人拖欠不還,或設計誆騙侵蝕,以及冒險深入內山,致被生番搶劫、殺傷情事,均不得具稟;領事官照會中國地方官,拏犯追辦。
一、洋商及華伙,領照運腦,如在地方官該管界內被匪搶擄,許即稟明領官,核對海關印單,照請地方官獲犯追辦。如全未追出,或追不及數,但照中國定例,將本犯治罪,不能賠償。
一、臺屬樟腦,現(xiàn)議裁撤官廠,任聽華洋商民自行買賣,免其禁止。應由敝道先行單銜出示,送交貴領事,張貼備查。仍移知臺灣道府,分別通飭各屬,并出示曉諭腦戶、商民,一體遵守。至臺灣梁護道前發(fā):禁止中國商民,不準私行買賣樟腦,違則按照偷運樟板硝磺出洋例治罪等由一案告示,準即撤銷,作為廢紙,以免歧異。
以上約定章程五條,即覆請貴道臺查照備案,藉作彼此執(zhí)為合同之據,以示取信。
(注一)在第二一四號與第二一五號之間,后件系前件之附件。
(注二)右字系「左」之誤抄。
(注三)正子似指正口、子口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