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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年表

法軍侵臺檔案 作者:


同治元年(壬戌) 五月初六日(一八六二、六、五) 法、越定柴棍(西貢)條約。 同治六年(丁卯) 四月(一八六七、五) 法強占越南永隆、河仙、安江三省。 是年,劉永福自廣西抵六安州,創(chuàng)中和團黑旗軍;大勝白苗,越王賞七品千戶。 同治十一年(壬申) 三月(一八七二、四) 法商堵布益(JennDupuis)說法國政府經略北圻、通商云南,法政府許以非正式之協(xié)助。 同治十二年(癸酉) 四月(一八七三、五) 法要求越南割讓永隆、河仙、安江三省未成。 九月十七日(一一、六) 法國下交趾總督派安鄴(MJFGarnier)抵河內,要求航行紅江;越南不允。 九月三十日(一一、一九) 安鄴向越南東京總督阮知方提出最后通牒,要求航行紅江。 是月 越王命劉永福權充興化保勝防御使。 十月初一日(一一、二○) 法兵攻破河內。 十一月初二日(一二、二一) 劉永福軍陣殺安鄴。 十一月十七日(一八七四、一、五) 法、越簽訂法軍撤出寧平、南定協(xié)定。 十二月二十日(二、六) 法、越簽訂法軍撤出河內協(xié)定。 同治十三年(甲戌) 正月二十七日(一八七四、三、一五) 法、越簽訂和平同盟條約。 十月 越王命劉永福權充三宣副提督。 光緒元年(乙亥) 四月二十一日(一八七五、五、二九) 法代使羅淑亞(ComtedeRochechouart)以一八七四年三月法、越西貢條約(甲戌條約)照會總署,要求中國不得進入越南并開云南一處為泊船所。 五月十二日(六、一五) 總署拒絕法使要求,并聲明越南為中國屬地。 七月初四日(八、四) 法使羅淑亞照會總署,要求在蒙化設口通商。 光緒三年(丁丑) 六月初八日(一八七七、七、一八) 劉永福在云南報捐二品游擊銜。 光緒四年(戊寅) 一月二十一日(一八七八、二、二二) 命郭嵩燾兼出使法國大臣,為中國在法設使之始。 七月二十七日(八、二五) 以曾紀澤任出使英國、法國欽差大臣,郭嵩燾回京供職。 八月二十九日(九、二五) 廣西巡撫楊重雅接前署潯州協(xié)副將李揚才函稱:越南系伊上祖業(yè),擬即舉義兵收復之。 十一月十四日(一二、七) 兩廣總督劉坤一接越南王乞援書,請派兵助剿李揚才。 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八七九、一、一五) 總署接劉坤一函稱:法領事曾函商合剿李揚才,答以當與越南籌商。 光緒五年(己卯) 正月初一日(一八七九、一、二二) 廣州提督馮子才出關督剿李揚才。 閏三月十三日(五、三) 以李揚才亂久未平,罷楊重雅;調張樹聲為廣西巡撫。 九月初三日(一○、一七) 馮子才部將擒獲李揚才于者巖附近。 十一月十五日(一二、二七) 調劉坤一為兩江總督,以張樹聲為兩廣總督、裕寬為廣西巡撫。 十二月二十五日(一八八○、二、五) 越王實授劉永福副提督職。 光緒六年(庚辰) 六月初六日(一八八○、七、一二) 新任法國駐華公使寶海(FABourée)接任。 十月十五日(一一、一七) 總署奏:法人謀占越南北境及通商云南,已與李鴻章、丁日昌豫籌辦法。詔劉坤一、劉長佑、張樹聲等商同妥籌,并命曾紀澤堅持前議與法相機辯論。 光緒七年(辛巳) 三月十七日(一八八一、四、一五) 法海軍部商同外交部籌措軍費經營北圻,并訓令西貢法總督確定法國之保護權,不許向中國入貢。 六月初五日(六、三○) 越南使臣至北京乞援。 八月初一日(九、二三) 曾紀澤照會法外部,聲明中國未認法越條約(希望法在東京行動,勿與中國權利沖突)。 十一月二十九日(一八八二、一、一八) 法人前往芒街咼雜山勘察,被劉永福所阻。 光緒八年(壬午) 二月十三日(三、三一) 法兵船兩艘載兵七百名入海防。 三月初二日(四、一九) 李鴻章賞假一月,以張樹聲署直隸總督、裕寬署兩廣總督。 三月初八日(四、二五) 法軍攻克河內。 四月初八日(五、一四) 劉永福抵諒山。 四月十四日(五、三○) 以曾國荃署兩廣總督。 五月初七日(六、二三) 諭岑毓英署理云貴總督。 五月十五日(六、三○) 云貴總督等布告越民清軍進札剿匪安民文。 五月十九日(七、四) 命云南布政使唐炯辦理滇省防務。 七月二十九日(九、一一) 唐景崧奏請乞假去越激勵劉永福,以護藩邦。 八月初五日(九、一六) 命吏部候補主事唐景崧前往云南由岑毓英差遣委用。 十月十七日(一一、二七) 法使寶海建議中國撤兵、通商,中、法分巡紅江南北之事。 光緒九年(癸未) 正月十四日(一八八三、二、二一) 法國茹斐禮(JulesFerry)新閣成立。 二月十五日(三、二三) 命徐延旭出關布置,并準專折奏事。 三月二十五日(五、一) 命李鴻章迅往廣東督辦越南事宜,所有兩廣及云南防軍均歸節(jié)制;并命左宗棠籌備江南防軍備調。 四月初七日(五、一三) 從李鴻章奏,命李暫駐上海統(tǒng)籌全局。 四月初九日(五、一五) 法國會通過東京戰(zhàn)費。 法以駐日公使脫利古(Jricou)為來華議越事特使。 四月十三日(五、一九) 黑旗軍大破法軍于紙橋,斬法將李威利。 四月二十四日(五、三○) 實授岑毓英為云貴總督。 五月初四日(六、八) 脫利古告李鴻章,法必用兵保護甲戌之約,并詢中國是否將助越;李答以無意助越。 五月十二日(六、一六) 法船上駛至山西瑞香社,為劉永福擊退。 五月十三日(六、一七) 法使脫利古晤李鴻章,索中國永不助越憑據;李拒之。 五月十五日(六、一九) 徐延旭回駐龍州。 五月十六日(六、二○) 上諭再促李鴻章即回北洋大臣署任,并命沿海各省布置。 黑旗軍敗法軍于山西右鳳河口。 五月十九日(六、二三) 曾紀澤電李鴻章請速向越南增兵。 五月二十三日(六、二七) 從廣西巡撫倪文蔚奏,命主事唐景崧留廣西軍營。 五月二十四日(六、二八) 法兵輪攻丹鳳,為黑旗軍擊退。 五月二十七日(七、一) 脫利古向李鴻章提出越事草案三條:保護華商、中法分界、驅逐土匪。 五月二十九日(七、三) 命醇親王奕譞等會籌法、越事宜。 六月初二日(七、五) 李鴻章離滬赴津,脫利古請晤;卻之。 六月初十日(七、一三) 命李鴻章署直隸總督、張樹聲回兩廣總督任、曾國荃進京陛見。 劉永福戰(zhàn)勝法兵于舊浚。 六月十六日(七、九) 越王阮福時卒(王弟阮福升旋嗣位)。 法海軍提督孤拔(Coubet)抵海防。 六月十九日(七、二二) 以黃桂蘭為廣西提督,代馮子材。 六月二十一日(七、二四) 以唐炯為云南巡撫。 六月二十七日(七、三○) 法水師提督與法統(tǒng)領抱脫會議于越南海豐,決定進攻順化。 六月二十八日(七、三一) 黃桂蘭、徐延旭會晤黃佐炎,宣示保藩之至意。 七月初一日(八、三) 李鴻章接任直隸總督。 七月初八日(八、一○) 法外部照會曾紀澤:法已封禁越南???。 七月十一日(八、一三) 法軍攻占海陽(舊城)。 七月十五日(八、一七) 法艦揭示封鎖越南各??凇? 七月十六日(八、一八) 曾紀澤向法提出解決越事六項辦法(法不再并越地、中越關系照舊、法軍退出現據東京各城、開放紅江通商等),法外長拒絕。 七月十八日(八、二○) 法軍進逼順化城。 七月二十三日(八、二五) 法、越順化條約簽字,越南承認歸法保護。法使何羅■〈木芒〉(Francois-JulesHar-mowd)即張貼告示越全屬法,驅逐黑旗出境。 八月初三日(九、三) 劉永福擊退進犯丹鳳法軍(惟所部傷亡亦甚重大)。 八月初十日(九、一○) 劉永福與越南總督軍務大臣黃佐炎各營退札山西。 八月十三日(九、一三) 法使脫利古自滬起程赴津。 八月十七日(九、一七) 法使脫利古抵津,即派其水師副將福祿諾(FEFournier)晤李鴻章商和局。 八月二十二日(九、二二) 命彭玉麟往廣東會辦海防,左宗棠、李鴻章辦理南、北洋防務。 八月二十五日(九、二五) 脫利古再晤李鴻章,以李堅持河內以北歸中國保護,未獲結果。 八月二十六日(九、二六) 脫利古離津赴北京。 九月初四日(一○、四) 以法、越已訂和約,命倪文蔚、徐延旭等督飭關外防軍嚴密布置,接濟黑旗;并令唐景崧設法激勵。 九月初九日(一○、九) 以徐延旭為廣西巡撫,調倪文蔚為廣東巡撫,命何如璋辦理福建船政事宜。 九月十九日(一○、一九) 總署照會法使脫利古:法軍如侵及北圻我軍駐地,惟有開仗。 九月二十一日(一○、二一) 脫利古抵津晤李鴻章,謂法軍決先攻黑旗,再攻北寧粵軍。 九月二十四日(一○、二四) 李鴻章函總署:以中國實力不足,越事宜早結束。 九月二十七日(一○、二七) 法海軍提督孤拔代布意為東京法軍司令。 九月二十八日(一○、二八) 法使脫利古離津赴日本。 十月十七日(一一、一六) 總署照會法署使謝滿祿(ComtedeSemallé),要求法軍退出北圻,免與中國官兵沖突;如法軍進及我軍駐地,惟有開仗。 十月二十一日(一一、二○) 法外部照會曾紀澤:外長沙美拉庫(Challemel-Lacour)因病休養(yǎng),由茹斐禮兼任外長。 命沿海、沿江各省切實籌防。 十一月初三日(一二、二) 越臣擁阮福昊為越王(阮福升被弒)。 十一月初四日(一二、三) 彭玉麟抵廣州。 十一月初十日(一二、九) 法議院通過增籌軍費九兆法郎。 十一月十五日(一二、一四) 法提督孤拔督水陸師力攻山西,唐景崧督滇、桂軍會同劉團拒之。 十一月十七日(一二、一六) 法軍攻占山西。 十一月十九日(一二、一八) 從福州將軍穆圖善請,命左宗棠酌派練勇增防臺灣。 法議院通過增籌兵費二十兆法郎。 十一月二十一日(一二、二○) 粵省向匯豐銀行借款一百萬兩訂立合同。 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二、一四) 岑毓英自云南帶兵起程前往關外。 十二月初四日(一八八四、一、一) 命楊岳斌往福建籌防、彭玉麟移師瓊州。 是月 法報促法軍占據瓊州、臺灣、舟山三島,以為將來索賠軍費抵押。 光緒十年(甲申) 正月十二日(一八八四、二、八) 準左宗棠開缺,回籍調理;以裕祿署兩江總督。 正月十六日(二、一二) 米祿(Millot)代孤拔為東京法軍司令。 正月二十日(二、一六) 以曾國荃署兩江總督兼通商大臣。 二月十五日(三、一二) 法軍陷北寧,黃桂蘭、趙沃敗走,劉永福不戰(zhàn)而退。 二月二十二日(三、一九) 法軍破太原。 二月二十九日(三、二六) 唐炯革職拏問,命張凱嵩署云南巡撫。 以北寧、太原失守,命拏問徐延旭;以潘鼎新署廣西巡撫。 命馬子材速赴鎮(zhèn)南關外接統(tǒng)黃桂蘭各營。 三月十一日(四、六) 福祿諾自香港致書李鴻章,提出解決越事辦法。 三月十三日(四、八) 恭親王開除一切差使,寶鋆休致,李鴻藻等退出軍機處。以禮親王世鐸等在軍機大臣上行走、孫毓汶在軍機大臣上學習行走。 三月十七日(四、一二) 命貝勒奕劻管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三月十八日(四、一三) 法艦哇爾大號(IeVolta)到基隆,以購煤及艦兵游覽炮臺被阻,幾致啟釁(由地方官令商行送煤并予解說了事)。 四月初二日(四、二六) 命各大臣籌議中、法和戰(zhàn)全局。 四月初四日(四、二八) 命升用翰林院侍講許景澄充出使法、德并義、和、奧大臣;未到任前,使法大臣由李鳳苞兼署。 四月初七日(五、一) 法水師提督利士比(Lespés)奉準派福祿諾北上與李鴻章談判半月之內,不作軍事行動。 四月初十日(五、四) 廷臣議覆法、越事宜,同意李鴻章提「不貽后患、不損國體」原則與法和解。 四月十二日(五、六) 李鴻章與福祿諾會談,并議妥「簡明條約」大略。 四月十四日(五、八) 命侍講學士張佩綸會辦福建海疆事宜。 四月十六日(五、一○) 命李鴻章為全權大臣,與法國使臣辦理條約事務。 四月十七日(五、一一) 李鴻章在天津與福祿諾訂立「簡明條約」五款(即所謂「天津簡約」)。 四月二十三日(五、一七) 福祿諾向李鴻章面交節(jié)略,申請法兵將于五月十二日進據高平、諒山,閏五月九日進據保勝,中國防營應限時退出。李不允;福即將此一條用鉛筆勾銷,并畫押為據。 四月二十八日(五、二二) 以張之洞署兩廣總督。 五月初八日(六、六) 法、越條約在順化簽定(原約經修改)。 五月二十五日(六、一八) 命岑毓英、潘鼎新仍札原處,不準稍退;倘法兵來犯,惟有決戰(zhàn)。并命李鴻章照會法國,切實說明。 閏五月初一日(六、二三) 以蘇元春署廣西提督。 法將杜森尼(Dugenne)欲進據諒山,駐守觀音橋之王德榜等部卻之;法軍失利。 閏五月初四日(六、二六) 賞劉銘傳巡撫銜,督辦臺灣軍務。 法以孤拔總統(tǒng)東方艦隊。 閏五月初六日(六、二八) 法署使謝滿祿照會總署:法軍依約收取諒山被華軍攻擊,中國應負開釁之責。 閏五月初七日(六、二九) 總署照覆謝滿祿:「天津簡約」未定撤兵日期,法兵率往攻打,釁咎應由法負。 閏五月初九日(七、一) 法新任駐華公使巴德諾(JutesPatenotre)抵上海。 閏五月十一日(七、三) 以法有和意,命潘鼎新將前敵各軍撤回諒山,并命岑毓英軍仍駐保勝,不準輕進開釁。 閏五月十三日(七、五) 法水師提督孤拔抵滬。 閏五月十八日(七、一○) 劉銘傳自天津南下往臺灣。 閏五月二十日(七、一二) 法署使謝滿祿照會總署:請中國明降諭旨撤兵,并索賠二百五十兆法郎,限七日內照允;否則,即自取抵押償款。 張之洞接兩廣總督任。 閏五月二十四日(七、一六) 劉銘傳抵基隆。 閏五月二十七日(七、一九) 授曾國荃為全權大臣,克日往上海與法使議辦細約;并派陳寶琛會辦。 閏五月二十九日(七、二一) 巴德諾允議商展限至七月底(公歷),惟須先議償款,再議「簡明條約」其它細款。 六月初七日(七、二八) 曾國荃等在上海與巴德諾開始會議,巴要求革劉永福職及賠款。 六月初十日(七、三一) 越王阮福昊死。 六月十二日(八、二) 越王阮福昊弟福明權攝國事。 巴德諾照會曾國荃:中國賠款既有異議,限期已滿,以后法國將任憑舉動。 六月十五日(八、五) 法海軍炮轟基隆。 六月十六日(八、六) 劉銘傳督總兵曹志忠、章高元等擊退基隆登陸法軍。 六月十八日(八、八) 巴德諾照會曾國荃:法已取基隆為質押,暫不攻福州。 六月二十日(八、一○) 以法侵基隆,總署向法嚴重抗議;并照會各國,請秉公評論。 廣西軍撤入鎮(zhèn)南關。 六月二十二日(八、一二) 廷臣會議對法和戰(zhàn)全局,主拒絕償款,仍請美國調處。 法軍力攻滬尾,為提督孫開華所敗。 曾紀澤晤英外次龐斯茀得(JPouncefort),告以法攻基隆事,望英能予公評或排解。 六月二十六日(八、一六) 英外相照會曾紀澤:英國以未知中、法議約詳情,故難論法攻取基隆之是否合理。 六月二十八日(八、一八) 命沿海、沿江各省極力籌防。 六月二十九日(八、一九) 謝滿祿再向總署致最后通牒,要求賠款八千萬法郎,限二日答復(總署拒絕)。 六月三十日(八、二○) 準粵省向英商寶源、匯豐兩行借銀一百萬兩,以備協(xié)防云、貴及援閩濟臺軍火之用。 七月初一日(八、二一) 法署使謝滿祿下旗離京。 七月初二日(八、二二) 實授張之洞為兩廣總督。 以基隆擊退法軍(六月十五日之役),將劉銘傳交部優(yōu)敘,總兵曹志忠等賞賜有差,并發(fā)內帑三千兩犒賞。 七月初三日(八、二三) 法海軍突擊福州師船,沉「揚武」等七艦,擊毀船廠。 七月初六日(八、二六) 詔與法國宣戰(zhàn)。 七月初七日(八、二七) 桂軍進札諒山。 七月初八日(八、二八) 命發(fā)內帑十萬兩往福建備賞。 法軍毀羅星塔及金牌炮臺。 七月十七日(九、六) 命岑毓英等傳知劉永福趕緊督軍進取,云、粵各營亦應迅速進發(fā)。 七月十八日(九、七) 授左宗棠為欽差大臣,督辦福建軍務;福州將軍穆圖善、漕運總督楊昌浚幫辦,張佩綸以會辦大臣兼船政大臣;何如璋進京。 實授曾國荃為兩江總督兼通商大臣。 七月二十七日(九、一六) 命何璟進京,以楊昌浚為閩浙總督。 八月初三日(九、二一) 美使楊約翰(JohnRYoung)告總署:巴德諾表示必須償款,或以滇省建造鐵路通商、或以基隆煤礦交法經營,方可了結。 八月初四日(九、二二) 楊昌浚率新軍自江寧啟行經贛援閩。 八月初九日(九、二七) 李鴻章告楊約翰:中國決不允償款。 八月十三日(一○、一) 法提督孤拔攻陷基隆炮臺,劉銘傳退淡水(臺北)。 八月十四日(一○、二) 孤拔炮擊滬尾。 八月十六日(一○、四) 命岑毓英、潘鼎新進攻北寧、太原,以牽制臺灣法軍。 八月二十日(一○、八) 法軍在滬尾登陸,為提督孫開華、章高元等所敗,退回艦上。 八月二十二日(一○、一○) 命楊岳斌幫辦左宗棠軍務,設計渡臺。 九月初二日(一○、二○) 命妥速籌辦臺灣至福建海線及臺北至基隆電線,并命臺紳林維源等捐餉(從劉銘傳奏)。 九月初四日(一○、二二) 加賞劉永福軍餉銀五萬兩。 九月初五日(一○、二三) 法水師封鎖臺灣西岸各海口。 九月初六日(一○、二四) 命李鴻章、曾國荃迅撥快碰并鐵脅等船各六、七艘馳援臺防。 九月初九日(一○、二七) 命曾國荃、張之洞接濟臺灣軍械。 九月初十日(一○、二八) 再促李鴻章等迅速撥船,并力援臺。 九月十一日(一○、二九) 嘎馬西函馬格里(HallidayMacartney)提議和談四端:一、津約仍舊施行;二、華軍撤出東京,法船撤離中國洋面;三、諒山之役不索兵費;四、臺灣由法軍駐守。 福建巡撫張兆棟、船政大臣何如璋革職;以劉銘傳為福建巡撫,仍駐臺灣督辦軍務。 再命南、北洋及閩、粵接濟臺灣軍火。 九月十四(一一、一) 滇軍進抵宣光城下,札營圍攻。 命南、北洋兵輪在上海會齊,由楊岳斌統(tǒng)帶援臺。 九月十五日(一一、二) 法軍攻陷基隆港口。 九月十八日(一一、五) 嚴諭曾國荃、李鴻章多派兵輪速解臺灣之危,并命彭玉麟、張之洞助援。 九月十九日(一一、六) 以滬尾之捷,賞劉銘傳部銀一萬兩。 九月二十三日(一一、一○) 預擬與法議和八款:一、津約仍準商議,但須酌改。二、由諒山、保勝劃一直線作界。三、界線外設官,再派員評議。四、法不應有保護越南之名。五、請法派大臣與曾商辦。六、此次立約以中文為主。七、越兵暫札不進,法軍退出基??;俟和約成,兩國定期撤兵。八、中國不索賠款;如法有不允之條,應先賠償中國損失。 九月二十六日(一一、一三) 總署以中、法款議意見八條電曾紀澤轉致英外部;并另請英使巴夏禮(HarryPar-kes)電達倫敦,以為英國出面調停之基礎。 九月二十七日(一一、一四) 南洋援臺軍末批六百五十名乘英商「威利」船啟行赴臺。 九月二十八日(一一、一五) 美外部寄示中、法和議意見四款:一、照津約第五款商定通商之事。二、法暫屯兵基隆、淡水。三、償法國五兆法郎,淡水、基隆海關由法征收作抵。四、以上各款照辦后,兩國再行撤兵。 十月初三日(一一、二○) 法軍援宣光,敗黑旗軍及滇軍,占領左域。 以曾紀澤為兵部左侍郎。 十月初八日(一一、二五) 臺灣封禁沿海燈樓,防止法艦擄劫船只。 十月初九日(一一、二六) 英國承認中、法正式交戰(zhàn),禁法船在香港裝煤修理。 十月十七日(一二、四) 日人策動朝鮮發(fā)生政變(甲申之亂)。 十月二十日(一二、七) 命曾國荃、張之洞雇商輪潛渡臺灣,運濟兵械。 十月二十四日(一二、一一) 命將援臺之北洋快船二號調回,由丁汝昌統(tǒng)率赴朝鮮。 法國議會通過本年越南軍費一千萬法郎。 曾紀澤以法拒中國條件電知總署。 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 法兵增援基隆。 十月二十六日(一二、一三) 準臺灣開實官捐輸助濟軍餉。 十月二十七日(一二、一四) 左宗棠抵達福州。 十一月初四日(一二、二○) 劉銘傳電總署:臺灣孤危,速計援救。 十一月初七日(一二、二三) 命提督孫開華幫辦臺灣軍務。 黑旗軍奪回左域。 十一月初十日(一二、二六) 準由粵省向寶源洋行借款一百萬兩,分各海關分年攤還(此為粵省第二次向外借款一百萬兩)。 十一月十三日(一二、二九) 末批援臺勇丁六百名抵臺登陸。 十一月二十一日(一八八五、一、六) 總稅務司赫德(RobertHart)命其駐英代表金登干(JamesDuncanCampbell)赴巴黎商中、法和議。 十一月二十六日(一八八五、一、一一) 以劉銘傳與臺灣道劉璈不和,詔閩督楊昌浚與銘傳通力合作,不可各存意見。 十一月二十七日(一八八五、一、一二) 以法增兵基隆,命左宗棠、張之洞加緊覓船潛渡,并飭南洋五船前進。 十二月初三日(一八八五、一、一八) 吳安康率南洋兵輪「開濟」、「澄慶」、「馭遠」、「南琛」、「南瑞」等五船出洋赴閩援剿。 十二月初八日(一八八五、一、二三) 準左宗棠借洋款四百萬兩。 十二月十三日(一八八五、一、二八) 張佩綸革職拏辦,以裴蔭森署船政大臣。 十二月十四日(一八八五、一、二九) 楊岳斌抵福州。 十二月十七日(一八八五、二、一) 南洋援臺五兵輪以煤盡折回浙江石浦。 十二月二十日(一八八五、二、四) 準粵督張之洞分向大東公司、匯豐銀行各借銀二百萬兩。 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八八五、二、七) 法兵船七艘自馬祖澳北駛,圖截南洋五船。 十二月二十八日(一八八五、二、一二) 楊岳斌率干軍十二營到泉州。 十二月二十九日(一八八五、二、一三) 法軍陷諒山。 光緒十一年(乙酉) 正月初一日(一八八五、二、二五) 「澄慶」、「馭遠」兩兵輪為法水雷擊沉三門灣。 正月初二日(二、一六) 粵省向匯豐銀行借款五十五萬五千鎊訂立合同。 正月初六日(二、二○) 閩省與旗昌、匯豐訂立借款合同,借款四百萬兩,由江、浙、閩各海關擔保歸還。 正月初九日(二、二三) 法軍陷鎮(zhèn)南關。 正月十九日(三、五) 法軍自基隆西犯月眉山、暖暖,防軍敗潰。 正月二十一日(三、七) 楊岳斌率部自卑南廳登岸援臺。 二月初三日(三、一九) 楊岳斌抵臺灣府。 二月初四日(三、二○) 援臺軍恪靖等營到達新竹。 二月初六日(三、二二) 總署以法國同意所擬草約辦法奏聞(二月初五日接赫德通知)。 二月初八日(三、二四) 革廣西巡撫潘鼎新職,以蘇元春督辦廣西軍務、李秉衡護理廣西巡撫。 二月十二日(三、二八) 閩省借款改以百萬榜核算。 二月十三日(三、二九) 澎湖失守。 馮子材、蘇元春、王孝祺、王德榜等克復諒山,法軍敗退(即所謂「諒山大捷」)。 二月十五日(三、三一) 法國茹斐禮內閣辭職。 二月十六日(四、一) 粵省向匯豐行借定洋款七十五萬鎊。 閩省與匯豐行訂妥一百萬鎊借款合同。 二月十九日(四、四) 金登干在法京與法代表畢祿(AlbertBillot)簽定中、法和議三條:中國承認「天津簡約」、雙方停戰(zhàn)、法派使北上談判細約。 二月二十一日(四、六) 中、法議定和議草約三條奉旨允準。 二月二十二日(四、七) 命越南滇、粵兩軍分投停戰(zhàn)撤兵(粵軍三月初一日停戰(zhàn),十一日撤兵;滇軍三月十一日停戰(zhàn),二十一日撤兵),臺灣定三月初一日停戰(zhàn)。 二月二十六日(四、一一) 「平安」輪船在臺灣瑯嶠洋面為法艦截獲,所載楊岳斌部勇七百余人被俘。 三月初一日(四、一五) 法船撤除臺灣封鎖。 三月初六日(四、二○) 詔命李鴻章為全權大臣,與法使詳議條約。 三月初九日(四、二三) 法使巴德諾至天津。 三月二十日(五、四) 楊岳斌抵臺北。 三月二十一日(五、五) 桂軍撤入鎮(zhèn)南關。 三月二十九日(五、一三) 李鴻章與法使巴德諾開始談判。 四月二十七日(六、九) 中、法條約議定,在津畫押。 四月二十九日(六、一一) 法海軍提督孤拔卒于澎湖。 五月初九日(六、二一) 法兵全部撤離基隆,并釋回所俘華兵一百余名。 五月十三日(六、二五) 劉永福軍撤入云南境內。 五月中旬 滇軍全部撤離越境,分札滇邊。 六月初四日(七、一五) 獎敘臺灣戰(zhàn)守出力人員提督蘇得勝、聶士成及籌運人員布政使沈保靖、道員伍廷芳、盛宣懷、邵友濂等。 六月十一日(七、二二) 法國兵船退出澎湖。 六月十三日(七、二四) 臺灣道劉璈革職拏問,查抄資產。 六月十六日(七、二七) 駐德、法公使許景澄向法總統(tǒng)赍遞國書。 六月十八日(七、二九) 劉銘傳奏陳臺灣善后事宜:籌防務、講軍政、清賦稅、撫生番。 六月二十三日(八、三) 命楊昌浚兼署福建巡撫、劉銘傳專辦臺灣善后事宜。 準楊岳斌回籍養(yǎng)親,所部各營遣撤。 六月二十四日(八、四) 以中、法和局已定,通諭中外。 命李鴻章照前購鋼面鐵甲快艦再在英、德定置四只,以備臺、澎之用。 七月初四日(八、一五) 準左宗棠交卸欽差大臣督辦軍務差使,回籍調理。 七月二十七日(九、五) 左宗棠卒于福州。 九月初五日(一○、一二) 設立海軍衙門,命醇親王奕譞總理海軍事務,沿海水師悉歸節(jié)制調遣;命慶郡王奕劻、北洋大臣李鴻章會同辦理,漢軍都統(tǒng)善慶、兵部侍郎曾紀澤幫同辦理。 臺灣設省,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福建巡撫事務由閩浙總督兼管。 九月二十四日(一○、三一) 劉永福部到廣西南寧駐札。 十月十八日(一一、二四) 已革道員劉璈定斬監(jiān)候。 十月二十二日(一一、二八) 中、法互換條約。 十二日十二日(一八八六、一、一六) 添設臺灣布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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