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年給經(jīng)承紙張、飯食洋銀二十四元,遇閏加給二元。
一、每年給城隍廟香燈洋銀二十四元,遇閏加給二元。
一、各渡夫工食應(yīng)扣小建,留給閏月。
計開田甲租額項下:
一、置買民人廖看承典黃茶田業(yè)一段,坐落土名大姑崁內(nèi)柵,年納租洋銀二十四元。
一、置買民人孫振洲田業(yè)一段,坐落土名東勢莊,即枕頭山,年納租洋三百四十元。
一、置買民人何一寬等田業(yè)一段,坐落土名芝蘭保草山前山豬湖,年納租洋一百元。
一、置買民人余智祥等田業(yè)兩段,坐落土名大甲龜殼北溪洲,年納租洋一百三十元。
一、職員高鍾意等呈請歲捐租谷四十石,折繳洋銀五十二元。
一、業(yè)戶林金禍之孫林慶添呈請歲捐租谷一百五十石,折繳洋銀一百五十元。
一、業(yè)戶徐淡,即徐文彬,呈請歲捐租谷六十石,折繳洋銀六十元。
一、佃民楊諸等呈請歲捐租谷四十石,折繳洋銀四十元。
第二二諭戳
欽加府銜、臺灣府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婁,為給發(fā)諭戳收租事。本年十月初二日,據(jù)拳山保萬順寮莊董事胡文貨、深坑仔莊正林服、莊耆陳監(jiān)等呈稱:緣萬順寮溪南等處昔患生番,于干隆五十五年間,蒙袁前憲諭著高槐青為該處隘首,年收番業(yè)戶貼納隘銀四十八石。當(dāng)日高槐青因墊用丁糧未敷,故將該處之小地名烏月,即發(fā)達(dá)埔、阿柔埔、麻竹寮、楓仔林、戇耽埔五莊以及山坑出資工本,招佃同隘丁分墾,以資糧食。旋高槐青物故,莊棍串充。迨高槐青之子高陽年長,眾佃及業(yè)戶、莊耆復(fù)議請還高陽接管,所有烏月等莊之田,每甲供粟三石,計一百五十余石,付與高陽,將隘移入,總經(jīng)照舊募丁舍命防御。是邇來之生番稍靖、民得安居者,皆高槐青及隘丁之力也。迄今父子兩世,歷役四十余年矣,惟當(dāng)年在事被難隘丁,孤魂莫依,尤宜施給祭祀,以示體恤。近時生番遁跡,租谷猶存,茲查房里大溪民涉維艱,仁德矜恤行人,捐廉建渡,以濟徒旅,誠仁人惠政,不世之功也。貨等仰體慈懷,公同酌議,現(xiàn)在番患已熄,民居且稠,其隘似可免設(shè),所存隘租劃出五十石,充為義渡經(jīng)費,余租一百零石,準(zhǔn)予高陽承收,作為存恤孤魂年節(jié)忌祭并薪金挑運工腳需費,以及莊中一切收租雜用,概系該佃首自備。其義渡租谷年按早季收成,每石折銀一元完繳,殊為兩全善舉。是否有當(dāng)?理合僉議呈請,伏乞百廢俱興,恩予所請,準(zhǔn)給佃首高陽收租示諭戳記,俾專責(zé)成,以垂久遠(yuǎn)等情。據(jù)此,除將所存隘糧內(nèi),每年撥出租谷五十元,作為大甲等處義渡經(jīng)費。其谷每石定價番銀一元,每年早季前納;其余租谷一百余石,仍歸高陽收取,以作節(jié)忌一切費用,并照錄原稟批示,付知義渡,經(jīng)承粘卷抄簿用印備查外,合行給發(fā)諭戳。為此,諭仰該佃首高陽即便遵照,將該處額定隘糧內(nèi)每年抽出租谷五十石,每石定價番銀一兀,每屆早季,應(yīng)由該隘首呈繳,以充義渡經(jīng)費,不得違延;其余租谷仍聽該隘首收取備用,永遠(yuǎn)遵行,毋違,特諭。計發(fā)戳記一顆。
道光十七年十一月日諭。
第二三稟呈
欽加知府銜、福建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婁,為設(shè)立義渡,詳請立案,以垂久遠(yuǎn)事。竊照廳縣為親民之官,凡小民疾苦隱情,無不當(dāng)痌瘝在抱,為之興利除弊,共躋康莊。臺地南北袤長,山溪叢雜,溪之小者或涉水以行,或搭橋以渡;溪之大者非船筏不足以利其行旅,而刁悍不法之徒藉以渡載為由,任意勒索,稍不遂意,即兜留包裹,以待備錢取贖。來往行人每因人地生疏,告訴無門,忍心受屈,為害行旅不可言狀,是全臺之為民害者,渡船其一也。卑職三渡臺陽,周歷全臺南北地面,留心察訪,頗知其弊,必須設(shè)立義渡以杜其害。今蒙薦舉淡水,抵任之初,即經(jīng)履勘塹南塹北各溪。如塹北滬尾、艋舺、三貂、鳳山崎各溪港所設(shè)渡船,渡費每人不過二、三文至四、五文不等,均稱利濟,并無訛索之風(fēng)。詢諸紳民郊行,咸稱率由舊章,毋庸改設(shè)義渡。其塹北金門厝一溪,水淺流急,沖分三道,自春及秋水勢較大,必用船筏,向有粵人林國寶等鳩捐租谷,設(shè)立渡船,不取渡費;一交冬令,溪水淺少,船筏難施,商民涉水而過,必須架搭木橋,以免病涉。又塹南白沙墩溪港一道,久雨成溪,雨止乃涸,向不用船,每屆秋令,??谏橙?,積水難消,亦須架搭木橋,以便行人。以上金門厝、白沙墩兩溪,于□□年九月初間,由官捐資架橋,毋庸設(shè)立義渡。惟塹南大甲溪支流雜出,最為湍激難行;房里河、甘尾溪地處偏僻,水勢亦急;中港溪溪面廣闊;井水港、鹽水港溪面窄小,潮水漲落不齊,均非船筏不行,刁悍之徒把持勒索,在所難免,急須設(shè)立義渡,以除積弊,而蘇民困。查大甲溪每年以五、六、七等三個月水洶涌為大月,二、三、四、八四個月為中月,正、九、十、十一、十二五個月為小月。大月應(yīng)用大渡船一只,小渡船二只,共享渡夫十三名;中月應(yīng)用大小渡船各一只,共享渡夫五名;小月用小渡船一只,渡夫二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九十文,年額共應(yīng)錢三百九十三千三百文,又年給修船繩索等錢二十四千文。房里河、柑尾溪以五、六、七等三個月為大月,二、三、四、八四個月為中月,正、九、十、十一、十二五個月為小月。大月用大渡船一只,小渡船一只,渡夫十一名;中月用渡船二只,渡夫四名;小月用渡船一只,渡夫二名。該溪非比大甲溪之洶涌難行,每日給工食錢一百七十文,年額共應(yīng)錢三百千零九百文,仍每年給修船繩索等錢二十四千文。中港溪溪面廣闊三四里,潮水暗漲,毋分大小月份,頻年應(yīng)設(shè)大小渡船各一只,渡夫六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二百二十文,年額共應(yīng)給四百七十五千二百文,每年應(yīng)給修船繩索等錢三十三千文。井水港、鹽水港二處溪面窄小,潮水漲落不齊,亦不分大小月份,各設(shè)渡船一只。井水港渡夫一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二十文,年額共應(yīng)錢四十三千二百文;鹽水港渡夫一名半,日給工食錢二百四十文,年額應(yīng)錢八十六千四百丈,仍每年各給修船繩索等錢一十二千文。以上六處統(tǒng)而計之,年共需義渡經(jīng)費錢一千四百數(shù)十千文。廳庫既無閑款可籌,卑職敝廳又難獨力維持,若非置產(chǎn)收租,不足以資經(jīng)久,不得不藉眾力以成其美。爰是邀集向義紳士及郊行人等設(shè)立捐簿,推誠布公,廣為勸諭。卑聽敝廳捐廉三百兩首為之倡,一面將各渡先后改設(shè)義渡,出示勒石,商民來往不準(zhǔn)勒索分文,仍責(zé)成艋舺縣丞,竹塹、大甲兩巡檢就近稽察,有犯責(zé)革。計自一年以來,肅清無弊,已有實效。現(xiàn)經(jīng)好義之紳士鄭用錫、林祥云、周智仁、勤獻(xiàn)廷,暨艋舺、泉履郊行,大甲、大安、中港、后壟等處業(yè)戶紳民行鋪人等陸績題捐番銀,置買田園四段,計共銀七千六百三十五元,無論豐歉,年可收租銀五百九十四元。及據(jù)業(yè)戶林金福、徐淡,即徐文彬,職員高鍾意,殷戶張拋,董事胡文貨,佃民楊諸等捐充租谷六案,每年可收租谷折番銀三百七十二元四角。合共番銀九百六十六元四角,每洋一元,現(xiàn)可易錢一千二百文。但銀價長落不齊,若照現(xiàn)在市價核定,將來銀價減少,轉(zhuǎn)致短絀不敷。卑職敝廳現(xiàn)以每元易錢一千一百文申算,共可得錢一千零六十三千零四十文,但年需經(jīng)費數(shù)在一千四百數(shù)十千,不敷三百數(shù)十千,此外尚須籌及閏月工資等項。正在籌捐辦間,奉到憲行調(diào)取引見,接署之龍令將次抵任,難望克期捐足,若移交后任捐辦,又需稽延時日,自應(yīng)一手辦定,方成全璧。茲查弊廳業(yè)戶陳五湖,佃民葉標(biāo)香、潘銃卿三戶,有捐充石碎侖隘糧租番銀四百二十元。該隘口糧年需一千四百元,向官官為捐給,陳五湖等捐貼隘租,即貼補官捐之項?,F(xiàn)在該隘經(jīng)前廳李嗣鄴移建樹杞林一帶,該處可以就地開墾取糧,現(xiàn)雖照舊捐貼,再歷二、三年隘糧足敷,即可停捐。應(yīng)請將業(yè)戶陳五湖等三戶捐充不碎侖隘租番銀,以十八年起,改撥義渡經(jīng)費。其應(yīng)給隘丁口糧,照舊歸于在任之員按額捐給,將屆停止捐貼,不致日久捐賠。如此一轉(zhuǎn)移間,義波經(jīng)費足敷一年之用,即遇閏之年,亦不致于缺少。第創(chuàng)始維難,守成匪易,或挪無端用,或任意侵匿,均不可不防。其漸卑職敝廳現(xiàn)將題捐姓名銀數(shù)、置買田業(yè)段落、收租數(shù)目,概行鐫石立碑。其田契文卷逐件鈐蓋印信,專案歸入交代流交,并將置買田甲數(shù)目、坐落地段、用價若干、何人出賣,暨每年應(yīng)行開銷細(xì)數(shù),匯造清冊,另行詳牒本道府憲、臺備查,以杜弊端,而垂久遠(yuǎn)。再大甲溪河本在敝廳界內(nèi),故名其溪曰大甲,現(xiàn)在溪水流沖,其溪改移彰化,其名仍曰大甲,是以渡夫仍歸敝廳理管??秩蘸笥鲇忻I案件,淡、彰彼此推諉,故詳晰陳明,是否有當(dāng)?合將捐設(shè)義渡緣由具文詳請憲、臺察核批示立案,并請通飭臺地各廳,如有險要溪港,一體設(shè)立義渡,以利行旅,實為德便。再此案所置田畝及捐充租谷,均應(yīng)道光十八年起租,所有本年經(jīng)費及造船工價,系就捐存銀內(nèi)支付,其自十八年起,就租支發(fā)。惟收租之期在六、十兩月,其上半年經(jīng)費應(yīng)由在任之員先行籌墊,遇有交代未經(jīng)收租,準(zhǔn)其照數(shù)作抵,由后任收租歸捕;倘收租后交卸,除將本任內(nèi)墊給錢文盡數(shù)歸補外,余剩銀元應(yīng)項目移交,不準(zhǔn)以別款作抵,致有支絀之虞。合并詳明,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具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xí)鴥哉摺?br />
第二四義渡碑文
蓋聞徒涉蹇裳,行者黨趄趦是怯;臨津設(shè)渡,仁人每利濟為懷。矧道值沖途,地非僻境,而乃方舟不設(shè),坐視民渡需貲耶!即如下崁川之觀音亭渡,為各莊往來孔道,設(shè)渡亦已多年。第先是私船,既無官給工資,又乏公捐經(jīng)費,不得不向過渡人需索價貲,以貲糊口。茲幸街莊善信其集義捐,以成善舉,將此渡改為義渡,從此籌捐既定,經(jīng)費無虞,則行人方便,利涉興,其惠澤之遠(yuǎn),當(dāng)與其川長流而不息矣!今將樂捐姓名并開費各數(shù)目逐款勒諸貞鋸,以重不朽之爾!
計開:
普濟堂經(jīng)理江序益,每年捐金五十元。
香田祁經(jīng)理鍾會云,每年捐金四十元。
修橋祀經(jīng)理邱玉來,每年捐金十元。
新觀立會經(jīng)理張肇春、曾石,每年捐金十元。
成勝會經(jīng)理鍾會祥,每年捐金五元。
愛蓮會經(jīng)理邱漢連,每年捐金五元。
以上計金百二十元,系寄附內(nèi)柵分校經(jīng)費。
下崁莊公圳路福德祀經(jīng)理李傳珍、李金興,每年捐谷二十石(此谷石系渡夫工食)。
三坑仔管內(nèi)各莊經(jīng)理李益泉、李益發(fā),負(fù)擔(dān)每年渡船修造。
光緒二十九年(歲次癸卯)四月日同立。
發(fā)起人呂建邦拜撰
第二五諭示
特授埔里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接贌事。本年十月十四日,據(jù)大甲巡檢申稱:本年十月初八日,據(jù)竹南四堡大甲溪洲仔莊民洪登財稟稱:竊財于上年間,承贌大甲溪義渡田一段,址在溪州仔莊后,每年納租谷一百三十石,歷今十?dāng)?shù)年均無拖欠顆粒。茲因財生理度活,恐難兼顧耕作,合具退耕,甘請恩準(zhǔn)轉(zhuǎn)詳退耕,另充新佃接贌,切叩等情。同日,并據(jù)溪州仔莊民李仕富稟稱:富耕田為業(yè),毫非莫染,茲聞本莊后有大甲溪義渡田一段,舊佃洪登財因欲生理營生,稟請退耕,富情愿接耕認(rèn)贌,所有應(yīng)納租谷每年一百三十石,仍照舊年限至六月早季,認(rèn)串單完納,不敢拖欠短少外,合理出具甘保結(jié)狀各一紙,稟請轉(zhuǎn)詳府準(zhǔn)承耕,切稟等情。各據(jù)此,卑職查大甲義渡田承則認(rèn)耕,向由憲轅核辦,茲據(jù)佃人洪登財稟請退耕,李仕富情愿接耕各等情前來,卑職未敢擅便,合將原稟兩控甘保結(jié)共三紙,一并具文申請憲臺察核批示飭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等情,計申送登財,李仕富原稟認(rèn)保甘結(jié)各一紙到縣。據(jù)此,除來申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莊佃即便遵照承頂接則耕種,按事照數(shù)納租,毋得拖欠減少,致干究追,凜切特諭。
光緒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諭。
第六節(jié)公業(yè)
第一 鬮書合約字
第二 再分鬮書合同字
第三 轉(zhuǎn)典瓦店契字
第四 起耕典水田契銀字
第五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六 鬮書約字
第七 合約字
第八 鬮書字
第九 遺囑鬮約字
第一○ 分業(yè)鬮書合約字
第一一 鬮書字
第一二 囑付字
第一三 囑分鬮業(yè)合約字
第一四 合約字
第一五 分支鬮約字
第一六 囑咐分鬮合約字
第一七 鬮書字
第一八 賣斷根契字
第一九 賣斷根契字
第二○ 輪公鬮書字
第二一 妥議永為香祀約字
第二二 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
第二三 鬮約字
第二四 鬮書字
第二五 抽出永遠(yuǎn)掌管合約字
第二六 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
第二七 繼嗣約字
第二八 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
第二九 贈送字
第三○ 托付字
第三一 付托掌管埔園字
第三二 托孤字
第三三 抽出園契字
第三四 托孤字
第三五 合約字
第三六 鬮書
第三七 鬮書
第三八 諭示
第三九 鬮書約字
第四○ 鬮書
第四一 鬮分字
第四二 鬮書
四三 鬮書
第四四 分膳養(yǎng)字
第四五 鬮書字
第四六 鬮書
第四七 囑書付據(jù)約字
第四八 鬮分約字
第四九 鬮書合約字
第五○ 鬮書
第五一 鬮書
第五二 鬮書字
第五三 對換店屋約字
第五四 合約字
第五五 合約字
第五六 典契字
第五七 胎借銀字
第五八 過耕當(dāng)田契字
第五九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第六○ 杜賣絕契字
第六一 鬮書字
第六二 分業(yè)鬮書字
第六三 鬮書字
第六四 合同鬮書字
第六五 鬮書約字
第六六 鬮書字
第六七 鬮書字
第六八 合約字
第六九 鬮書字
第七○ 囑書字
第七一 甘愿歸就田契字
第七二 典契字
第七三 賣盡杜絕契字
第七四 歸就甘愿字
第七五 鬮書字
第七六 書田約字
第一鬮書合約字
同立鬮書合約字人二房叔聰、長房侄重年、三房侄水龍叔侄等。竊謂水有源而流必分,木有本而枝所必折,曠觀物類,靜驗人情,從古以來,斷無合而不分之理。是以叔侄相議,思為分爨之計,邀請房親族長到家酌議,先除起買陳老渡港埔園連旱田一段,每年園稅銀五十二大元;另抽起園稅銀四十大元存為公業(yè),輪流祭祀;尚剩園稅一十二大元,踏為長孫之額;又抽出現(xiàn)銀一百大元,貼德同婚娶之費以外,概將祖父所有建置水田、山場、屋宇、財物、器具各件等項,一切在內(nèi),按作三大房均分,俱系至公無私,老幼均已樂從,當(dāng)在于祖上面前拈鬮為定。自此分開以后,各應(yīng)份管業(yè)各宜勤儉,大振家聲,子子孫孫亦不得爭長競短,致失和氣之方也。口恐無憑,同立鬮書合約字一樣三紙,號曰福、祿、壽三字,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
謹(jǐn)將條目開列于后:
一、批明:二房聰拈得福字,應(yīng)得與林天德合買何明登等水田、山場并田寮合為一契。其田段山場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以及帶納錢糧、叛產(chǎn)租、大租、番租俱各載在前與林萬分管約字內(nèi)詳明。其應(yīng)份契卷亦有訂明在約內(nèi),批明。此業(yè)契系是二房叔聰應(yīng)得份額,批明,照。
一、批明:長房侄重年拈得祿字,應(yīng)得與林天德合買郭朝試水田山場一大段,前與林萬分管約內(nèi)詳明。其水田、山場、樹木、茶欉、竹林、雜子俱皆重年、水龍對半均分,年應(yīng)得山場在西南畔,東至大山頂侖脊分水為界,西至林萬透上大山頂侖脊分水透落坑底為界,南至大侖頂侖脊分水為界,北至水龍小坑為界。又拈得水田一段,在西南畔,東至水龍?zhí)餅榻纾髦量訙蠟榻?,南至消溝林萬田為界,北至消溝林萬田為界。又應(yīng)得松仔腳水田一段,東至坑溝為界,西至林萬山崁為界,南至坑溝為界,北至松仔腳消溝為界。山田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錢糧正耗銀八錢七分三厘三毫九絲六忽正,又帶納叛產(chǎn)租七石八斗七升六合,又帶納番租銀六角六點六厘五分正,系是年應(yīng)納,不得推諉。又分得與林萬分管約一紙,現(xiàn)手同單一紙,上手印契一紙,共三紙,付年收執(zhí)掌管為照。
一、批明:抽起三重埔莊買陳老港埔園一段,每年園稅銀五十二大元,除起園稅銀四十大元存為公業(yè),輪流祭祀,尚剩園稅銀一十二大元,踏為長孫之業(yè),歷年帶納錢糧番租俱將園稅攤納,不得推延。其契卷一宗系是交年收貯,倘若要用之日,取出公閱,批明,照。
一、批明:踏出現(xiàn)銀一百大元,貼德同日后長成婚娶之費,系是年收存;倘若定親要用,年自當(dāng)取出,批明,照。
一、批明:水龍應(yīng)得東北畔山場界內(nèi),抽出六千茶欉地付年栽種,三年以外,年要備出山稅銀五大元,付水龍支收。又抽出桂竹林一小侖,在西南畔大尖腳小侖分水立石為界,補年份額均平,批明,照。
一、批明:祖父承買林德善等水田、山場一段,現(xiàn)時典出林標(biāo),屆限以滿,或贖或盡,系是年、龍對半均分。又存留本宅厝一座,連竹圍外厝后茅埔山茶欉,年應(yīng)得右畔正身連護厝四間,水龍應(yīng)得左畔正身連護厝四間,二房叔聰應(yīng)得左右畔下山瓦厝四間,其茅埔山是年、龍對半均分,批明,照。
一、批明:水龍應(yīng)得東北畔山場界內(nèi)抽出桂竹林一小塊,在北畔立石定界,付二房叔聰掌管,各不得糊混,批明,照。
一、批明:有公數(shù)取討,系是年、龍對半均分,批明,照。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承三
族長叔加祿、天賜
在場族親拂叔
同立鬮書合約字人二房叔聰
長房侄重年
三房侄水龍
第二再分鬮書合同字
同立再分鬮書合同字人郭維樞妻蔡氏、趙氏,偕男輔鐸、奇才,孫甘棠,二房侄輔祈、輔汀,三房侄成家,四房侄光禧等,為再造章程,永垂久遠(yuǎn)事。緣氏先夫維樞自幼渡臺,經(jīng)營生理,建置產(chǎn)業(yè),因念親親之誼,不忍自私,乃于光緒丁丑年,回唐設(shè)立鬮書四本,將先后回唐自置房屋業(yè)產(chǎn),配作四份,分與二房胞弟維■〈?堅〉,三房胞侄成家,四房胞侄光禧及在唐長子輔鐸四人各得一份。又別置在唐公業(yè),俾四人輪收。復(fù)將埤城隆益樞記股內(nèi)抽銀一千元,注明維■〈?堅〉之額,至戊寅年終,得利銀二百元,連本銀共一千二百元,內(nèi)庚辰年維■〈?堅〉身故,抽去本銀六百元,余六百元仍附樞記股內(nèi)。其在埤產(chǎn)業(yè)系己卯年維樞公回埤,設(shè)立鬮書五本,為長男輔鐸、次男安然、三男自在、三房侄成家、四房侄光禧等配作五份,每人分銀一千五百元。惟安然、自在二人尚在幼讀,加貼婚娶書費銀各五百元,俱合在隆益樞記股內(nèi)。又置公業(yè)七千五百元,每人各分一千五百元。余樞記所存公款五千七百元,系維樞公自己掌管。此蓋先夫所立條規(guī),法至良,意至美也。不意先夫去年謝世,二房侄輔祈、輔汀稱伊無分在埤公業(yè),又無加分銀項。氏仰體先夫友于之志,不忍令去不均,爰集諸子侄議請公親將二房所缺額數(shù),就隆益樞記股內(nèi)攤補均勻,并將公業(yè)契券檢交諸子侄再立鬮書六本,俾各執(zhí)掌,著為定章。庶幾一勞永逸,上以成先夫之雅誼,下以杜后日之紛爭。自今以往,各人憑鬮書管業(yè),安分經(jīng)營,不得異言生端,致乖和氣。爾等務(wù)宜遵守,毋替斯言,是所深愿也。謹(jǐn)列條規(guī)于左:
一、長房長子輔鐸,丁丑年鬮分在唐業(yè)產(chǎn)價銀二百七十八元,又分長孫光趁業(yè)估銀二百二十六元,又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內(nèi),又分公業(yè)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零四元正,此照。
一、長房次子安然已故,傳孫甘棠承頂,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又加貼婚娶書費銀五百元,俱附樞記股內(nèi),又分公業(yè)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元正,此照。
一、長房三子自在已故,先夫在日,再立一子奇才承頂,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又加貼婚娶費銀五百元,又加樞記股內(nèi),又分公業(yè)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元正,此照。
一、二房維■〈?堅〉已故,傳兩子輔祈、輔汀承頂。維■〈?堅〉自咸豐十年,經(jīng)與先夫分爨清楚。光緒丁丑年,先夫回唐,念同胞情誼,仍給鬮分唐業(yè)二百七十九元,又給對天掞、天送借項二百元,貼二房侄婚娶。又另給單,對隆益樞記股內(nèi)本銀一千元,合戊寅年終得利二百元,內(nèi)控庚辰年維■〈?堅〉別世抽作喪費六百元余祗存六百元,附樞記股內(nèi)批明。于此,以前銀單不得執(zhí)照。又己卯年給維■〈?堅〉妻銀二百元,茲復(fù)就樞記存款內(nèi)抽出銀一千八百元,以補二房無分在埤公業(yè)及無加分銀項之?dāng)?shù)。又另給現(xiàn)銀一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七百七十九元正,此照。
一、三房維晃早世,子成家承頂,丁丑年鬮分唐業(yè)二百八十一元六角,又己卯鬮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內(nèi),又另分公業(yè)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二百八十一元六角正,此照。
一、四房維扈幼殤,螟光禧承頂,丁丑年鬮分唐業(yè)二百七十八元,又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內(nèi),又分公業(yè)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二百七十八元正,此照。
一、長房在唐妻蔡氏,義貼贍老銀八百元,附樞記股內(nèi),此照。
一、長房在埤妻趙氏,議貼贍老銀八百元,附樞記股內(nèi),批照。
一、長房次媳李氏守節(jié),議貼月費銀三百元,附樞記股內(nèi),此照。
一、公議:樞記存銀六百元,仍附樞記股內(nèi),得利即交趙氏為逐年祭祀應(yīng)酬諸費,此照。
一、公議:就樞記存款內(nèi)抽出銀一千四百元,又抽出借項六百元,合共銀二千元,貼回唐蓋屋用,此照。
一、承己卯鬮書,批明先夫買過頂橫街店三座,帶后大厝連起估銀二千元,歸甘棠、奇才兩房掌管。
一、批明:唐埤二妻蔡氏、趙氏贍老銀,將來百歲后,蔡氏之額歸鐸執(zhí)掌,趙氏之額歸甘棠、奇才掌管,此照。
以下尚在十一條批明,茲省略。右壽字號鬮書交三房成家執(zhí)掌。
光緒十年二月日。
長房長男輔鐸
三男奇才
孫甘棠
同立鬮書合同人郭維樞妻蔡氏、趙氏
二房侄輔祈、輔汀
三房侄成家
四房侄光禧
公親盧爾德嘉
陳維新、劉榮懋、黎拱宸、吳煥
秉筆吳斗辰
第三轉(zhuǎn)典瓦店契字
立轉(zhuǎn)典瓦店契人鄭宣箸,有承父遺下應(yīng)得轉(zhuǎn)典得闕士萬瓦店一座,連天井過水,坐南向北,土名貫在錫口街下土地公前,東至鄭家店為界,西至杜家店為界,南至后草厝為界,北至車路中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nèi)帶楹桶、磚石、門窗、戶扇等項在內(nèi),年配納地基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愿將此瓦店轉(zhuǎn)典于人,先盡問該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轉(zhuǎn)典與鄭載盛公出首承典,當(dāng)日同中三面議定,載典出時價佛銀六十二大元正。銀即同中收訖;其瓦店連過水等項,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付銀典主前來掌管,收稅納租,不敢異言。保此瓦店系箸承父遺下應(yīng)得轉(zhuǎn)典之業(yè),與兄弟該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箸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其店不拘年限,聽前典主鄭如圭備足契面銀還,取贖原字,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轉(zhuǎn)典瓦店契一紙,并繳上手契四紙,典契一紙,合共六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轉(zhuǎn)典契內(nèi)佛面銀六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年三月日。
代筆人鄭本立
為中人鄭大白
知見人鄭三省
立轉(zhuǎn)典瓦店契人鄭宣箸
第四起耕典水田契銀字
立起耕典水田契銀字人周清大等,因先年有同成福公合伙明買周屋水田一所,坐貫大加蚋堡,土名錫口后五份埔莊。其四至,東至充公田為界,西至圳為界,南至成福公田為界,北至大孫田為界。又另大孫田一坵在內(nèi),帶食永春陂水二分半正引圳到田,通流灌溉。經(jīng)丈三分六厘三毫零二忽七微半,年配錢糧照應(yīng)份完納,又大租谷六成三斗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水田盡行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向與林尊榮兄弟等出首承典,時同中三面議定值得起耕典價銀一百八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同中踏明界址,起耕交付典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異言。其田不拘年限,若要取贖,訂于八月中秋前先送定銀十二元正為憑,其余約至冬節(jié)前備足,一齊清還,贖回字契,不得刁難。保此業(yè)系是大承買之業(yè),與別房人等無干在先,亦無掛借他人以及來歷交加拖欠錢糧大租不明為礙等情;如有情弊,大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起耕典水田銀字一紙,并上手承買周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合約二紙,又墾批一紙,共繳五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清大親收過字內(nèi)銀一百八十六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年葭月日。
再為中人周天生
代筆人周虎文
為中功兄周錫樹
知見人功叔錫然
胞兄嫂林氏
立起耕典水田契銀字人周清大
第五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武東堡柴頭井莊詹阿和、詹阿光,侄阿忠、阿卑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應(yīng)份鬮分水田一段,坵數(shù)不等,經(jīng)丈一甲二分五厘正,址在林厝仔莊面前洋,年配納業(yè)主大租粟一十石正。東至圳溝大路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南至蕭、張家田為界,北至石頭公田詹家、張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叔侄相商,愿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與舊社莊蕭子玉、新五甲公首事蕭萊芹等出首承買,當(dāng)日三面議定時值出得盡根田價銀三百三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子玉公蒸甞之業(yè)。保此田系阿光叔侄同等承父鬮分應(yīng)份之業(yè),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阿光叔侄同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田自茲一賣終休,日后子孫不得言及取贖找洗滋事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鬮書一紙,共三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內(nèi)佛面銀三百三十三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四年六月日。
在場知見人胞叔娘南
為中人黃水祥
代筆人胞叔娘連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詹阿和、詹阿光、侄卑
第六鬮書約字
同立鬮書約字人李門嫡母賴氏。竊氏產(chǎn)下四男:長曰龍、次曰鳳、三曰進(jìn)、四曰獅。又因夫庶妾產(chǎn)下二男,排列第五曰才生,嫡庶傳下共六大房等。自爾父跨鶴東還,悉付爾母偕爾兄弟同爨合食,人飲天和,家敦古處,豈忍言分之事。緣光緒己亥年間,氏竊謂木大分枝,水盈分派,物且有然,況于人乎!雖九世同居,常聆張公遺訓(xùn),無如生齒日眾,家費浩繁,措理維艱,爰請公親聚議分爨,各齊其家,以為光前裕后良策。即日將承爾父遺下所有租業(yè),內(nèi)先抽出嫡母、庶母養(yǎng)贍及長孫租之額,余租業(yè)水田、山埔、林地、廁池、菜園、厝宅、家器什物并債項、賬條一切等項,按作六房均分,肥瘦配搭公平,同堂焚香告祖,序次拈鬮,各照鬮內(nèi)掌管。但爾母尚在,僅將家業(yè)分定,令各房分爨,時尚未囑立鬮約。迨光緒丙租年間,氏經(jīng)耋耄已臻,竊見人心不古,誠恐日后子孫恃強凌弱,釀成禍患,與其前模已定,不如設(shè)立鬮約為憑。于是再請公親,憑公議酌,加將前抽嫡庶養(yǎng)贍之額按作二款均分。爾嫡子四房該分嫡母之額,爾庶子二房該庶母之額,余仍照前程應(yīng)份各管而行,憑鬮拈定,萬世庶遵,體乃祖創(chuàng)業(yè)維艱,切念父守成不易,愿爾等箕裘克紹,大振家聲,其式易好無相尤可也??诳譄o憑,爰立鬮書六紙一樣,以詩、書、易、禮、春秋為序,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
一、批:搭寮坑水田連山埔一段,小租二百一十石,年配大租六石四斗,水租一石六斗,帶磧地銀三百元,內(nèi)抽出小租四石,付長孫周溪世掌,余拈得龍記、獅記、才記、天記四房均分。其龍記拈執(zhí)現(xiàn)買印契一紙,又帶上手契二紙。獅記拈執(zhí)現(xiàn)買司單一紙,又帶上手契二紙。才記拈執(zhí)上手契三紙。天記拈執(zhí)上手契并司單共四紙。憑公分配,各不得爭長較短,聲明,再照。
一、批:金包里萬里加投太平湖水田連山埔一段,小租九十八石,年配大租五石六斗,口糧一石,帶磧地銀一百元。此段拈得鳳記、進(jìn)記兩房對半均分。其鳳記拈執(zhí)買契連司單一紙,并上手契共三紙。進(jìn)記拈執(zhí)典契連司單一紙,并正墾一紙,共二紙。憑公分配,各不得爭長較短,聲明再照。
一、批:爾嫡子共四房,有承爾嫡母于乙亥年間抽出擺接大樹窠水田連山園一段,小租四十四石,小稅銀六元,年配大租四石二斗三升三升六勺,帶磧地銀四十四元。又丁丑年應(yīng)得芝蘭番婆嶺腳水田一段,小租四十五石,年配大租一石七斗,帶磧地銀五十元。以上二段,本作嫡母養(yǎng)贍之額,今作爾嫡子四房均分。龍記、鳳記兩房拈得大樹窠水田一段對半均分;進(jìn)記、獅記兩房拈得番婆嶺腳水田一段對半均分。其龍記拈執(zhí)大樹窠買契一紙;鳳記拈執(zhí)大樹窠司單一紙,并上手契丈單共八紙;進(jìn)記拈執(zhí)番婆嶺腳鬮書二紙,分管約一紙;獅記拈執(zhí)番婆嶺腳買契一紙,找洗字一紙。其有嫡母贍銀生放多少,宜作后日喪費。其喪費若有余,作爾四房均分;若不足,作爾四房攤出,聲明,再照。
一、批:爾庶子共二房,有承爾庶母于乙亥年間抽出典吳朝陽水田小租三十二石,為庶母養(yǎng)贍之資,后典還銀項,除開庶母喪費外,尚在銀六百元,內(nèi)抽一百元,交爾庶子生放,為庶母買擇墳?zāi)怪瑁嘧魇觾煞烤?,批照?br />
一、批:石頭溪水田一段,小租五十石,年配大租十二石二斗八升,水租二石九斗二升五合,帶磧地銀三十七元五角。此段洪水恒傷,歷恃嫡子出首墾成,憑公酌議,該作五份均分。其庶子兩房應(yīng)得一份,小租十石抽作庶子兩房輪公,余剩四十石,按作四份,作爾嫡子四房均分。其或磧地銀及大租配納生租多少,并作堡公費,概作五份均分,聲明,再照。
一、批:東勢角果宅山園一處,年贌山稅銀二十六元,配納大租錢一千,帶磧地銀二十元。又典借莊合應(yīng)得水田一半,小租九石,配大租一石,帶磧地銀三十元。此二處租稅皆作六房輪流春秋祭祀,聲明,再照。
一、批:擺接大樹窠福星公并新莊山腳敏寬公二處所輪祭祀之租并園稅、茶稅在內(nèi),若我房輪及之年,仍作六分照序輪辦,聲明,再照。
一、批:光緒甲戌年間,有贌得樟仔湖茶山一處。時初開創(chuàng),栽種無幾,憑公踏作佛銀一百二十元,作六份均分,龍記應(yīng)得一份自管。惟鳳記應(yīng)得一份,又自己備出佛銀二十元,承買天記一份之額。進(jìn)記應(yīng)得一份,又自己備出佛銀四十元,承買獅記、才記二份之額。此皆爾兄弟甘愿和悅,各不得生端反悔,聲明,再照。
一、批:本公厝憑中間分界,應(yīng)得西畔大房間起,連護三廊郎一帶。龍記拈得正座五間,尾二間,連過水一間,又配豬稠一間,系龍記永遠(yuǎn)居住。鳳記拈得中護厝下山一間,連尾間一間,又透過水一間,又配后護厝第三間一間,憑牛母梁為限,系鳳記永遠(yuǎn)居住。進(jìn)記拈得中護厝頂山第三間連第四間,又連豬稠一間透過水一間,又配后護厝第二間一間,憑牛母梁為限,系進(jìn)記永遠(yuǎn)居住。獅記拈得正座大房間二間,連巷路,又配上節(jié)過水單倒水一間,又配后護厝尾間一間,系獅記永遠(yuǎn)居住。才記拈正灶宇一間,連中護厝頂山二間,又配后護厝頂山粟倉一間,系才記永遠(yuǎn)居住。天記拈得前護厝頂山二間,連巷路在內(nèi),又配后護厝第四間一間,系天記永遠(yuǎn)居住。其余西廳透尾間共二間,并大廳應(yīng)得一半,概議存公;倘各房或欲移居,不能出稅他人,聲明,再照。
一、批:本厝后山林埔地并厝前菜園,俱各憑公酌量作六房均分。但山園歪斜零碎,照前分各管立石為限,聲明,再照。
一、批:自前年分爨之時,天生尚未婚配,踏出佛銀一百一十元為完娶之資。進(jìn)記有娶,但屬幼抱,踏出佛銀七十八元為房奩之資。獅記有娶,但缺裘裳,踏出佛銀十二元為衣裳之資。才記有娶,亦屬幼抱,踏出佛銀五十元為房奩之資。長孫周溪亦未婚配,踏出婚配一百元為完娶之資。憑公明踏,各無言長語短,聲明,再照。
一、批:爾六房兄弟等自承父以來,逐年出入賬項一切,憑公會算扣除外,各房尚帶欠債項一百八十四元四角八點,另立結(jié)簿六本,載明抵還之額,各執(zhí)炳據(jù),聲明,再照。
一、批:爾各房應(yīng)份田四至界址,憑公踏明,另立管定界約字,各執(zhí)炳據(jù)。至各房各有配執(zhí)契券,倘若要用之時,各宜取出公照,聲明,再照。
光緒丙戌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何慶熙
公親人何長庚、潘盛清
在場見人母舅□□□
立鬮書約字人嫡母賴氏同、男江龍、碰獅、觀鳳
才生、開進(jìn)、天生
第七合約字
遵立合約字我兄弟等,長房鵬升、次房鶚升早歿,俱嫡出。先考在日,欲為鶚升立后,命鵬升以其次子曰偉嗣之。三房鹓升系林氏所撫同姓為子,茲鵬升及弟侄一堂怡懌,竊欲追家先正江州義門高風(fēng)矣!而叔父以生齒日繁,糜費日盛,掌理維難,隨即令鵬升等分爨,謂其與或生嫌隙而后分,何若及時早分,俾子孫不生嫌隙也。爰依叔父所命,將先考承先祖考遺下所給田業(yè)分拆,除踏并按配抵還借項外,其余經(jīng)叔父準(zhǔn)情酌理,配搭得宜,一切按作十一份分拆,長房應(yīng)得四份,次房應(yīng)得四份,三房應(yīng)得三份,長孫另給。此系遵叔父命,經(jīng)各樂從,日后各業(yè)各掌,不敢異言滋事。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三卷一樣,各執(zhí)一卷,每卷連皮五帙,永遠(yuǎn)存照。
一、批明:就買林鋌大浪泵田抽出租谷四十石,以為公業(yè),作三房永遠(yuǎn)輪流祭祀,照。
一、長孫酌分得買陳賜老八仙莊田契一宗,照。
一、長房分得鄭有和滬尾莊仔內(nèi)田契一宗,買陳紹獻(xiàn)中港厝莊田契一宗,買邱進(jìn)祖山仔腳田園契一宗,照。
一、次房分得游天生內(nèi)溝莊田山契一宗,照。
一、三房分買得張五福滬尾大屯坑底田契一宗,買王輝煌滬尾林仔侖莊田契一宗,買陳長庚嗄嘮別莊田契一宗,買林輝大浪泵瓦店契一宗,買何俊等滬尾莊田契一宗,照。
一、批明:抽起租八百一十石,按還借項銀一萬零五百元,或盈或減,悉歸長房支理,不干別房之事,照。
同治十二年三月日。
在場公議知見姻戚黃覺民
胞叔父信記、田記
堂兄弟鷟升、鵲升、鷗升、鶱升
秉筆族兄玉華
知見第三房母林氏
長孫婦蔡氏
遵立合約字人長房鵬升
次房曰偉
三房鹓升
第八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新民、新碧,侄有益、清風(fēng)等。竊思父母生我兄弟四人,長曰助、次曰英、三曰民、四曰碧。惟有次兄英,自幼昔日我母將英出嗣頂祖為孫,但民父弟兄三人鬮書內(nèi),有承祖父田業(yè)在四十張,三房當(dāng)日經(jīng)以典過何家,后來民兄弟等同心協(xié)力,勤儉累積,于咸豐八年間,備銀五百余元,將何家贖回契業(yè),陸續(xù)再添買數(shù)段物業(yè)在芎蕉腳莊,稍致成家。奈皇天不恤,長、次兄不幸中道崩殂,伏思父母傳生四子,但次兄英出嗣于頂祖為孫,四房之中尚缺一房。當(dāng)日次兄英生下三男,長清風(fēng)、次清厚、三清炎,值臨終之時,思念木本水源,特僉次男厚復(fù)頂二房之額。后來兄弟叔侄等亦得敦睦友愛,和氣勞力,再置田業(yè)及修筑屋宇,茲事浩大,但報知本而已,仰副先人之望,合食同居,大振家門之聲久矣!后來子孫繁衍,諸事頗勞,今雖和合,久亦必分。是以爰邀族長公同酌議,就贖回祖田業(yè)及再置田業(yè)共二所,抽出租粟以為百世祀業(yè),付四房輪流祭祀公費,其余所有田業(yè)房屋及家器什物等項,配搭明白,按作四房均分。公堂拈鬮之后,憑國管業(yè),不得混爭生端滋事。惟愿房房克替堂構(gòu),以慰先靈于在天,大振干坤,以裕后于無既,則雖分產(chǎn)異爨,依然不忘手足之情。滋將擇吉分爨,同立鬮書四紙一樣,各房各執(zhí)一紙存照。
批明:內(nèi)添「孫屋」共二字,存照。
謹(jǐn)將鬮分田屋宇開列于左:
一、批明:二房拈得買過朱家水田一段,內(nèi)抽出菜園一所,魚池一口,四房為公,批照。
第一鬮長房分得左畔內(nèi)護厝帶牛稠一所,大房一間。配南畔豬稠,與二房對半一間。又配二房額抽出草坪地一厝,配買過陳朝時水田一段,抽出合北畔水田一坵為公,又帶抄封銀三十七元零。配買過李回水田一段,與四房連段對半應(yīng)得圳內(nèi)二坵,東畔圳外一坵。帶抄封銀十元零六角四點。配竹圍大廳后分金起,至二房護厝角水溝直透竹圍定石為界。配稻埕大廳口左右護厝前滴水,與四房對半均分,直透至埤墘定石為界。西南畔菜園一坵,與二房對半。南畔中門樓,長、二房通行出入,批照。
第二鬮次房分得南畔外護厝連過水深井,至長房護厝后滴水及牛稠一所。南畔豬稠與長房對半一間。又配過朱家田一段,帶抄封銀一百三十二元零。典過朱家水田一段,帶抄封銀四元五角。配竹圍外護厝角透至長房竹定石起,至西畔埤墘定石為界。西南畔埤墘菜園一坵,與長房對半。南畔中門樓,長、二房通行出入。配稻埕南畔通長房護厝前角起,透至埤墘定石為界,批照。
第三鬮三房分得北畔外護厝連過深井,至四房護厝后滴水,北畔中門樓,三、四房通行出入。配買過朝聘水田一段,帶抄封銀四十四元。配竹圍東畔四房內(nèi)護厝后滴水,透竹定石起,直透至北畔水溝定石為界,付四房抽出草坪地一所。配稻埕北畔四房護厝前角起,透至埤墘定石為界。西北畔菜園一坵,與四房對半均分,批照。
第四鬮四房分得右畔內(nèi)護厝一所,帶大房一間。配北畔護厝二間,連廁池一間。配北畔三房額抽出草坪地一處。北畔中門樓,三、四房通行出入。配買過鄭家水田一段,抽出竹圍田二坵為公,帶抄封銀三十七元零。配買過李家水田一段,與長房連段對半應(yīng)得過圳西畔一坵,透外圳一埒,帶抄封銀十元零六角四點。配竹圍大廳后分金定石起,至內(nèi)護厝后滴水,直透東畔竹定石為界。配三房護厝后水溝,透竹定石起,至西畔大門止為界。配稻埕大廳口左右護厝前滴水,與長房對半均分,至埤墘定石為界。西北畔菜園一坵,與三房對半均分,批照。
一、批明:大廳為公。抽出四房配買過鄭家竹圍田二坵為公。又抽出長房配買過陳家合田一坵為公。承祖父田業(yè)一段,買江家水田一段,共二段,配四房輪流祭祀,永遠(yuǎn)為公。西畔埕埤墘留牛路一條通行,水路、水溝通行,批照。
一、批明:三房貼出銀一百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貼長孫銀五十大元正,批照。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族長光春
代筆人族長長錫
知見人族長潤澤
在場人長嫂呂氏
二嫂林氏
同立回書人新民、新碧
長房侄有益、有祥
次房侄清厚
清風(fēng)、清炎
第九遺囑鬮約字
立遺囑鬮約人李黃氏。竊謂燕翼貽謀,天下無不是底父母;令原至誼,世間最難得者弟兄,故母愛子之心無分長幼,而兄弟友于之理宜篤親愛,居家大道不外是耳!吾夫李孝榜,蟾香公四子也,先娶王氏,生下男兒二;長曰秉漁,次曰秉鈞。繼娶陳氏,后娶黃氏,俱無生。然秉鈞出嗣夫弟五種,與六房秉猷出嗣,同承五房家業(yè),經(jīng)已鬮分立約炳據(jù)。因思秉漁、秉鈞同氣連技,實屬親至誼,與其各承家業(yè),何若合一折衷,斯為手足是敦耳!況氏倦勤引老,思欲息肩之謀,預(yù)為措足之舉。爰是邀請房親族戚到家作證,將先夫從前鬮分物業(yè)應(yīng)得租額六十石,抽起十石以為氏養(yǎng)贍,又抽出五石付秉鈞前去掌管,由是秉漁應(yīng)得租額四十五石。此系同堂妥議,毫無私意。自今以后,各業(yè)各管,勿傷和氣,克勤克儉,再造丕基,是尤氏之所厚望也。夫今欲有憑,立遺囑約一樣二紙,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并將條目開列于左:
計開:
一、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六十石,抽出十石以為氏養(yǎng)贍。百歲后,將此十石付兩人輪流祭祀先考妣,批照。
一、秉漁應(yīng)得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四十五石,日后若是增多減少以及錢糧大租,就六十石均攤。其契券承買陳成琦印契一紙,丈單一紙,上手契一紙,共三紙,交秉漁收存,批照。
一、秉鈞應(yīng)得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五石,日后若是增多減少以及錢糧大租,就六十石均攤。其契券承買陳成琦司單一紙,上手承買陳慶悅契一紙,共二紙,交秉鈞收存,批照。
一、批明:先夫在日,承買陳長源大租谷三石五斗一升,付秉漁,秉鈞對半均分。照其買契秉鈞分收,司單秉漁分收,照。
一、批明:大租批條內(nèi)添「五斗一升」四字,聲明,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夫功侄孫法六
夫功侄弟榮
公見夫胞兄孝敏
次男秉鈞
次男秉漁
立遺囑鬮約人李黃氏
第一○分業(yè)鬮書合約字
立分業(yè)鬮書合約字人母王氏,有生下六子:長玉盼、次玉庇、三玉清、四玉琛、五玉泰、六玉臏,俱婚娶成人。因夫別世,氏亦年老,竊欲兄弟式好無仇,慕九世同居之義;既翕和樂,效七佰共爨之風(fēng)。第世事如棋,人心不古,又兼生齒日繁,田園見窄,欲其無生嫌隙于后,宜當(dāng)分理預(yù)防于先。故邀請家長,爰將所創(chuàng)田園厝宅抽出養(yǎng)贍以外,并踏為出嗣子玉盼、玉泰二人之業(yè),其余付與玉庇、玉琛、玉清,玉臏作四人均分,厝宅以及家器什物各作六人均分。此系至公無私,禱神拈鬮為定,各宜安分照鬮管業(yè),不得日后爭長競短,致傷和氣,則祖宗之煙祀可長享,實子孫之積善有余慶也。今欲有憑,立鬮書一樣六紙,每房各執(zhí)一紙,永為子孫存照。
計開條目于左:
一、買陳光平書契田一所,自己踏為養(yǎng)贍,候氏過世以后,付玉庇、玉清、玉琛、玉臏四人為公業(yè),輪流供奉祭祀。若天假我年數(shù),其所收之粟或有積蓄,俱系四人之額。日后臨終之時,棺槨衣衿并喪費諸費,四人該辦理,批明,再照。
一、買盡大侖尾園,是夫兄弟建置,照夫兄弟依次輪流,歷年供奉夫兄弟及祖先祭祀,批明,再照。
出嗣子玉盼分得應(yīng)份之業(yè):
一、盡買田一所,在武灣社邊。批明:新厝左邊房二間、倒水一間、廳一半,前后至竹為界。又帶大宅內(nèi)宅仔西邊一塊,批明,再照。
出嗣子玉盼分得應(yīng)份之業(yè):
一、大份內(nèi)園一所。一、芎蕉腳湳底水田二段。
一、舊厝左邊房二間、廳一半,并護厝邊曠地界址為界,前至竹,后至界址為界,批明,再照。
玉庇應(yīng)得份業(yè):
一、園在溪頭港仔一段,又溪頭港仔邊園一段,又秀朗典契銀七十八元。
一、舊厝邊東畔宅一段,又竹港邊宅仔一塊,又大宅內(nèi)宅仔一塊,又加貼蓋厝佛銀八十大元,又牛一只,批明,再照。
玉清應(yīng)得份業(yè):
一、六份里園南勢坪一半,又份仔南勢坪一半,又過港仔園一坵,又加秀朗典契銀一百零二大元。又舊厝右邊房二間、廳一半,并護厝邊曠地界址為界,前至竹,后至界址為界。又后宅東畔宅仔一塊,批明,再照。
玉琛應(yīng)得份業(yè):
一、崁腳里園一段,又芎蕉腳湳底水田二段,又加秀朗典契銀五十八大元。又新厝右邊房二間、廳一半,前后至竹為界。又后宅宅仔西畔一塊,批明,再照。
玉臏應(yīng)得份業(yè):
一、六份里園北勢一半,又份仔北勢園一半,又后面埔園一坵,又秀朗典契銀一百零二大元。又崁宅仔一段,又后宅仔西畔一塊,又加貼蓋厝銀八十大元,批明,再照。
再批明:大侖尾園一塊,付玉臏掌管;凡有公欠他人銀項,臏自辦理清還,再照。
再批明:玉盼其田帶番租自己完納,又兼宅仔厝地配納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六份七升半。玉泰應(yīng)份田園帶番租自己完納,又兼宅仔厝地配納番租谷七升半。玉庇應(yīng)份田園亦自己完納,又六份宅仔配納番租谷一斗八升三合。玉清應(yīng)份園六份一半,配納番租谷八斗一升六合半,又兼六份宅仔及厝地配番租谷七升半,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玉琛應(yīng)份園崁腳園,配納番租谷一石,又兼宅仔厝地配納番租谷七升半,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玉臏應(yīng)份園六份一半,配納番租谷八斗一升六合半,又兼宅仔及厝地配納番租谷一斗半,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批明,再照。
再批明:其陳光平大契,乃是氏踏為贍業(yè),付玉庇收存,日后子孫不許典賣及借項,再照。
又批明:其周彥包宅契及合約字二紙,交玉盼收存,再照。
道光六年(丙戌)十月日。
代筆人房弟積善
說合人家長房叔士潘
士三
士歲
立鬮書合約字人母王氏以下六子
玉盼、玉泰、玉庇、玉清、玉琛、玉臏
第一一鬮書字
立鬮書繼母鄭氏,先夫首婚得蔡氏,合余生子六人:長曰光寶、次曰光敢、三曰光安、四曰光續(xù)、五曰光因、六曰光略。因遭家不造,長子不幸殀沒,四子出繼夫兄,而蔡氏與先夫亦即相繼隕落。當(dāng)斯時也,長幼紛紛呱呱啼啼,亦云難矣!余踵入其門,雖未歷多年,而一念先夫之血脈,覺有異母而無異養(yǎng),夫是志之失而守之堅。茲幸次子、三子俱各完婚,四子雖然出繼,亦為之婚娶明白,一家團圓和氣,似可效公藝九世之同居,無庸分爨而各食。第生齒日繁,李衾難制,欲爾兄弟對床共好,翻懼家道未肥,昔許武部業(yè)以成孝廉,卜式分田亦昭惠愛,奚必沾沾然煙火一明,始足為雍和之風(fēng)哉!爰請房親族長僉議,先抽東勢頂吉墓港田大小三坵,付出嗣子掌管,永為己業(yè),以祀夫兄一支。又抽出朱曉陂墘大崎園一所,為余養(yǎng)贍之資。余俱折作五份均分,拈鬮為定,各人各管,與四子無干。其夫兄遺業(yè),乃系四子掌管,與長、次、三、五、六無干。所可恨者,長子無傳而殀沒,長婦相繼而淪亡,然猶幸三子不忍同氣失嗣,經(jīng)撥出長孫振添承繼,故其序雖去厥一,其分業(yè)仍然有五也。至五、六以及長孫尚未匹配,預(yù)約婚娶之時,將中圳園之業(yè)設(shè)成處置,各貼出佛銀五十大元以為婚娶之資。此系房親族長議舉,至公至正,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鬮書五紙一樣,各分執(zhí)為照。
計開鬮分田園條段開列于左:
長孫振添分出東勢頂田大小二坵,次子光敢分出東勢頂田大小四坵,三子光安出東勢頂田大小二坵,五子光因分出營盤后中圳墘園一坵,六子光略分出五份陂仔下陂尾田二所。
又所抽朱曉陂墘大崎園一所,乃余生為養(yǎng)贍之資,死為殯斂之費。不敷者,五份均出;有余者,永為五份輪流祭祀之業(yè),與出嗣子無干,不得異言,再照。
道光十八年正月日。
房親寬裕、鳳棲
族長光愛、天成
莊耆許宜蘭
代書林登臣
立鬮書人繼母鄭氏、長孫振添、次子光敢、三子光安、五子光因、六子光略
第一二囑付字
聞嘗粵稽張公藝九世同居,猗歟休哉,古風(fēng)之隆也,而今人罕多覯也。然觀于水之一源,常分為萬派;木生本一輪,并發(fā)為千枝。物理固有如斯,于人何以異是。念余完娶陳氏,生育三子俱已冠婚;續(xù)娶莊氏,并無生養(yǎng)。欲迫古風(fēng)而同居,難見田真之兄弟。茲當(dāng)桑榆晚景之候,爰邀親戚到家參議,將所創(chuàng)置田業(yè)預(yù)先抽起,以為祭祀輪流之費,另又踏耕牛二只,付長孫。系此牛及秧田,不要批明約后,其余產(chǎn)業(yè)及屋宇物件,分作三股,備立囑咐,各令各執(zhí)一紙承管,庶免后來爭長競短,傷卻骨肉之情。既分以后,各宜憑鬮遵諭,確守成規(guī),和穆敦愛,慈孝相承,奕世克昌,雖難效古人而同居,無負(fù)吾言之至囑,則父母其順矣乎!所有條件開列于左:
計開:
一、祖父及老身養(yǎng)贍田,在倒廍一段。
一、莊氏養(yǎng)贍田,在東勢頂一段。
干隆四十三年九月日。
知見人房親兄垂寶
外戚女婿諸葛福官
立囑咐人祖父莊有敬
代書人弟垂亮
一、次子鬮份田在埤埒一段十坵,甲圳頂五坵,三鬮五鬮。
一、長孫鬮份田在大份一段十坵。
一、三子鬮份田在埤埒一段六鬮十坵,申四鬮八坵。
一、長孫耕牛二只,秧田一坵已經(jīng)不要,批去銀七十六元。
一、長子份不田大份,祖父開墾,無文契。
一、次子份下田三鬮,祖父開墾,無文契,帶秧田一坵。又另收成之日,踏起粟三十石及壇弟借去劍銀十五元,俱撥付三女妝資。
一、三子份下田四鬮六鬮,祖父開墾,無文契。
再囑莊氏百歲以后,令三子發(fā)兒生育二胎,撥與莊氏奉嗣。議將養(yǎng)贍田物業(yè),付發(fā)兒掌管,以為祭祀之資,此項日后不得再議生事。葬祭俱歸發(fā)兒抵擋,不得拖累長、次二房;倘日后發(fā)兒二胎兒孫不肯與莊氏繼祀,將此田業(yè)輪流充公,批明,再照。
一、祖父養(yǎng)贍業(yè)田契二紙,粘司單及林氏養(yǎng)贍業(yè)田契一紙,粘司單并買陳竹,又典契陳南厝契共三紙,付評收存,不得擅自典當(dāng),批明各鬮書后,再照。
第一三囑分鬮業(yè)合約字
立囑分鬮業(yè)合約字人李林氏,與先夫干賜抱養(yǎng)長子增益、次子旭日,經(jīng)于前年仙逝,幸有男孫四人:長有力、次有發(fā)、三有福、四有連。親生三子森匏。本愿花萼共敦,永眠大被;奈氏年踰六旬,不免有樹大流遠(yuǎn)之思。但三子森匏系屬親生,已從先夫兄弟抽撥微業(yè),另歸掌管,亦是補血脈之親。茲邀族房公親議就承先所建議產(chǎn)、厝宅、家器、什物等項,先抽起養(yǎng)贍嫡孫之額,然后配搭得宜,踏作三份均分,俱各悅從。即日命當(dāng)祖先爐前,焚香拈鬮為定,有截長補短之處,無此盈彼絀之虞。拈得此鬮,即受此業(yè),不得異言變卦,俾令耕者耕,讀者讀,以光大其門閭焉!則為甚幸矣!特立囑分鬮業(yè)合約字一式三本,各執(zhí)一本,永遠(yuǎn)為照。
批明:大公抽起借黃山水銀一千大元,議踏為氏養(yǎng)贍之資。氏念次房孫有力尚幼,未婚娶,現(xiàn)將陳溪舍借項銀二百一十元,至光緒十九年冬,再撥贍銀三百大元,共五百一十元,付有力收入,以為婚娶之費。氏尚剩贍銀七百大元,交三房森匏生放,任其辦理酌用,日后或有余,或不足,不干長房、次房之事,聲明,照。
批明:抽起買杜永恐、林成興、森明、杜腰等達(dá)有莊田共五段,契三宗,丈單一張;及買李媽恭本洲頭前埔園一段,契一宗,丈單一張,議踏為嫡孫后生應(yīng)得之額,別房不能混爭,聲明,照。
批明:公議再將李林氏養(yǎng)爨,撥出佛銀三百大元,付長房孫煙樹收入,別房不能混爭,聲明,照。
批明:大約內(nèi)議踏買游永高等大窠坑山田,為祖先祭祀之資;并買李長計等達(dá)有莊田,為胞伯昆玉煙祀之業(yè)。今再議準(zhǔn)付與頂、次房兄弟共六人依次輪流,歷年于勿替,聲明,照。
批明:大厝二進(jìn)、前后中廳,系大公厝崇奉神明祖先。后進(jìn)左畔護厝,長房增益居住。前進(jìn)左外護厝,次房孫有力等居住。前進(jìn)左大房五間及內(nèi)護厝連外護厝頭一間,三房森匏居住。各房各居之所有必經(jīng)之地,各留路通行。水井、廁池與頂、次房兄弟各通用,地基埤堀系公地。前后左右園若要再起蓋造筑,開鑿栽種,須各房相商妥當(dāng),不得任意沖傷。倘欲遷徙別處者,地基、竹圍及厝,歸居住者掌管,聲明,照。
長房英記,即李增益,拈得第一鬮,應(yīng)得田租開列左后:
一、買李茄白等大八里坌蛤仔蘭坑大牛稠田共二段,契一宗,丈單與清江分得份額買楊季怡等山田相連,要用之日,取出公看,照。
一、又買李茄白等大八里坌蛤仔蘭坑田園合一段,契一宗,丈單與上相連,聲明,照。
以上田租計共二條,現(xiàn)小租谷共四百二十石。
次房孫有力等拈得第二鬮,應(yīng)得田租開列于后:
一、買張錦煥等舊塭前上下田共二段,契一宗,丈單一張。
一、買李媽求等樹林頭田共一段,契一宗,丈單二張。
一、買李烏狡等本洲八份埔園一份,契一宗,丈單一張。
以上田園計共三條,現(xiàn)小租谷三百八十石,園稅銀共三十大元。
三房匏記拈得第三鬮,應(yīng)得田園開列于后:
一、買王所記嗅嘮八仙莊田一段,契一宗,丈單一張。
以上田園計共八條,現(xiàn)小租谷三百八十石,園稅銀一百四十九大元(以下略)。
批明:大鬮書一本及買大窠坑游永高,達(dá)有莊李長計,本洲鄭江海、鄭文霞等大公契共四宗,交森匏收存。大公厝地基契,與清紅分得園契合一宗,即交清紅收存,要用之日,宜各取出公看,不得刁難,聲明,照。公厝地應(yīng)分納大租二斗,再照。
批明:踏公田租,如遇洪水崩壞,是年減小租者,不論何房輪得,須各房均開攤出,補額充足,付其收入,抑或別議亦可。若開田造礡諸費,各房亦各均開,不得異言,聲明,照。
批明:森匏拈得前進(jìn)左畔厝額,系新蓋,宜備出佛銀三十三元,付英記收入,又備出佛銀八十三元,付有力兄弟收入,以補舊厝之額,聲明,照。
批明:公厝地基所帶大租,逐年應(yīng)于某房輪得公租者,即歸某房完納執(zhí)單,不得異言,聲明,照。
批明:李林氏所踏贍銀恐有不足,另將大窠公租逐年抽起二十石,以為物食之資,日后聽其依次輪流,聲明,照。
批明:長房孫煙樹婚娶,大公經(jīng)已費銀五百二十元。次房孫有力未娶,經(jīng)已前批踏銀五百一十元。三房孫后生已踏嫡孫業(yè),無踏婚娶之項,聲明,照。
光緒十八年(壬辰)臘月日。
代筆人文夫
族房親人踜夫、實其
知見人胞侄清江
在場人有力母翁氏
立囑分鬮業(yè)合約字人李林氏
次房孫有力、有發(fā)
有福、有連
三房男森匏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叔侄元沛、柏權(quán)、其類、傳寸等。竊思往哲遺風(fēng),荊庭可羨,兄弟既合,和樂其永好,還擬許武之愛弟、薛苞之善兄,終身由之,無二爾心,寧忍一旦分拆而處哉!第以幾分形異枝同,本世代難保互生嫌隙,不無乖情,反為不睦,何必勉強。今我年將入耆,意在息肩,邀請尊長房親,載議先祖父遺傳物業(yè)水田山埔地,依古舊鬮份內(nèi)照鬮各耕各管,不得紛更。今欲有憑,載新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叔侄各守一紙,永為子孫存照。
一、批明:一鬮其類兄弟等承得祖父遺下田一所(以下略)。
一、批明:二鬮西平田一段(以下略)。
一、批明:三鬮柏權(quán)承得祖父遺下物業(yè)田連山埔地(以下略)。
一、批明:四鬮元沛承得先父遺下分物業(yè)田連山一所(以下略)。
一、批明:嶺腳田一段,東至下坑為界,西至好居田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加珍山為界。此業(yè)存為胞伯觀生公年節(jié)忌辰之資,付元沛兄弟等掌管,批明,再照。
一、批明:一鬮界內(nèi)抽出元沛公厝地一處,東至侖根仔為界,西至豎溝為界,南至竹圍外莿仔為界,北至龍眼樹為界。又抽出稻埕一個為公,再照。
一、批明:萬順?biāo)€田一段,租粟三石,其余股內(nèi)伙計未有分拆,兄弟相議,存為公業(yè)祭祀之資,批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老約字及山批,元沛叔收存,批明,再照。
一、批明:干隆六十年,先祖父兄弟分約字四紙,一鬮一紙被風(fēng)雨損壞破碎,批明,再照。
一、批明:二鬮界內(nèi)抽出水圳上下二條,聽四鬮通流灌溉,批明,再照。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元若
房親人叔傳監(jiān)
知見人族叔好居
同立合約字人叔元沛、傳寸、侄其類
第一五分支鬮約字
立分支鬮約字人林呂,緣氏夫前聘王氏,自少早逝。再聘郭氏,養(yǎng)一男,生一,長曰振成,次曰反生。礙因郭氏不幸先逝,又聘氏,亦養(yǎng)一男,名曰鳳鴨。又娶周氏,幸生一男,名曰清祥。計四大房等。嘗謂父作子述,古稱盛世,風(fēng)傳萬古,田氏同拜紫荊,名著千秋,宜乎百年合食,豈可一旦分爨!茲振成、反生年既長成,意欲各自耕商為活,爰是邀請房親姻戚到家妥議,將氏承夫遺下薄業(yè)并家器、什物各等件,先抽踏以外,配搭公平,付兒作四份均分。禱神告祖,定界拈鬮,立約為定。自分以后,各額照界各管,不許爭長較短,致傷和氣。俟來日各房若能再置物業(yè),系是各人之厚福也。口恐無憑,立分支鬮約字一樣四本,編出忠、孝、廉、節(jié)四字號,付兒比房各執(zhí)一本,永遠(yuǎn)存照。
謹(jǐn)將田園及典借條目開列于左:
一、批明:先抽起承買園一小段,內(nèi)有起蓋瓦屋一座,帶竹圍在內(nèi),址在芝蘭堡,土名洲尾莊。此園及厝俱留存為公業(yè),照。
一、批明:公厝門口公園一小段,每年贌田稅銀一十元,先抽起佛銀三大元,交付振成收入,以為天叔祖煙祀之費。又先抽起佛銀三大元,付反生收入,以為能叔祖煙祀之費。用其尚剩稅銀四大元,留存為歷年祭掃墳?zāi)怪M,照。
一、批明:承典潘明日口糧谷一石六斗五升,時典佛銀一十大元。此銀及谷留存,以為歷年祭掃墳?zāi)怪M,照。
一、批明:承典黃啟泰口糧谷五石,時典價銀二十五大元。此銀及谷交付清祥取收,以為母親王氏禋祀之費,照。
一、批明:家庚申借去佛銀二十三元,每年利谷二石七斗六升。此銀及谷交付紅毛英取收,以為長孫之資,照。
一、批明:長房振成拈得二鬮,應(yīng)分得柑宅園一小段,址在洲尾莊西南角,東至鳳鳴園,毗連竹圍外沈家為界,南連竹圍直透至公園界,北至清祥園毗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yīng)納一份。此園檢交付反生掌管為己業(yè),照。
一、批明:三房鳳鳴拈得一鬮,應(yīng)分得柑宅園一段,址在洲尾莊東南角,東連竹圍外至梁家毗連界,西至振成園比連界,南至公園比連界,北至反生園比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yīng)納一份。此園檢交付鳳鳴掌管為己業(yè),照。
一、批明:四房清祥拈得四鬮,應(yīng)得柑宅園一小段,址在洲尾莊西北角,東至反生園比連界,西連竹園外至沈家比連界,南至沈振成園比連界,北至竹圍外至李家比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yīng)納一份。此園檢交付清祥掌管為己業(yè),照。
一、批明:承買陳國觀田園一小段,并帶竹圍茅屋一座,址在石碇堡,土名舊社后莊。此業(yè)俱各作四份均分,照。
一、批明:承典詹雙美水田園一所,址在大加蚋堡,土名三重埔莊,時典價銀計共一千九百大元正,現(xiàn)收佃人來無利磧地銀二百七十大元,對扣還磧地銀,尚剩實銀一千六百三十大元。每年的贌小租谷一百一十石,先抽起租谷一十五石,付母親呂氏取收,以為養(yǎng)贍之資。又抽起租一十五石,付反生取收,以為功勛之資。又抽起租谷五十二石四斗,以為抵還他人銀利。其余剩小租谷二十七石六斗,作四份均收,照。
一、批明:詹雙美借去佛銀三百大元正,將莊佃大租每年三十三石八斗對抵納銀利谷,此銀及谷作四份均分,照。
一、批明:承典家慶禱莊佃大租谷兩平二十六石八斗八升,時典價銀二百六十大元正。此銀及谷作四份均分,照。
一、批明:家慶賀借去佛銀一百零元,將莊佃大租谷一十四石四斗對抵納銀利谷。此銀及谷作四份均分,對照。
一、批明:前每房應(yīng)分得利額及利谷,俟來日取贖之日,各條須當(dāng)照谷攤銀,照額各自取領(lǐng),不得生端,照。
一、批明:前有帶借王紅觀來佛銀三百大元,又帶借楊禎祥來佛銀二百大元,又帶借家父伯來佛銀二十大元:此三條計共銀七百二十大元。其利谷對詹雙美抽抵納,其母銀須當(dāng)作四房均還,照。
一、批明:前作生理,有被他人缺去數(shù)項,此數(shù)歸倚次房反生取討,不干長、三、四房之事,照。
一、批明:若有公事,須當(dāng)四大房同首公辦,不得推諉,照。
一、批明:振成拈得二鬮,收執(zhí)承買新金司單一紙,又林意買林克明契一紙,又收存陳國買廖明印契一紙,合共三紙,照。
一、批明:反生拈得一鬮,收執(zhí)承買林新金印一紙,又收存陳國買廖彥明司單一紙,又廖鐘毓買藍(lán)揲契一紙,合共三紙,照。
一、批明:鳳鳴拈得四鬮,收執(zhí)林天發(fā)買林漢司單一紙,又收存承買陳國印契一紙,又藍(lán)杰買番斗僅墾契一紙,共四紙,照。
一、批明:清祥拈得三鬮,收執(zhí)林天發(fā)買林漢印契一紙,又林克明買番虱吻契一紙,又收存承買陳國司單一紙,共三紙,照。
一、批明:每房分收契券各自收貯,或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照。
光緒十二年九月日。
代書人李以文
在場知見人族叔錦上、江立、士梅
堂叔祖士外
伯火旺
立分支鬮約字人林呂氏
長房振成
次房生反
三房鳳鳴
四房清祥
第一六囑咐分鬮合約字
立囑咐分鬮合約字蘇門盧氏,因先年,夫來臺,住在淡水內(nèi)港八墩溝莊,生有三男:長男龍虬、次男光月、三男三晉?,F(xiàn)氏所執(zhí)掌物業(yè),溯其源之所由來,因先夫有胞伯先年來臺創(chuàng)買此業(yè),并無男嗣生育,胞伯棄世,業(yè)付族親掌管,后竟典質(zhì)于人。及先夫來臺之日,思及一本至親,遂向前執(zhí)掌,致互相結(jié)控。后憑公觀處,備銀贖回此業(yè),乃歸先夫執(zhí)掌。夫婦商議:既承管,必繼續(xù)胞伯宗支,愿將次男光月繼嗣;胞伯之嗣續(xù)有賴,而先夫之得業(yè)有田。今先夫經(jīng)已棄世,氏思虬、月、晉等兄弟乃系同胞,并無彼此之辨,但恐日后兄弟生端滋事,氏爰體先夫遺意,詔男等邀請姻戚房親到家,囑咐立約,踏明界址,氏抽出一坵,立先夫祀資及氏甘旨,日后付長男虬、三男晉子孫輪流掌管。又抽出一坵,立胞伯祀資,付次男光月日后子孫掌管。其余物業(yè),俱付三男虬、月、晉等照份均分,拈鬮為定,日后不許爭長競短。其墾批內(nèi)系胞伯名字,囑咐立約之日,并批明墾批內(nèi)永遠(yuǎn)執(zhí)照。兄弟合居同食,若再創(chuàng)置,不論何業(yè),俱照三房均分;至分荊以后,則各買各管,不得混爭。此系至公無私之囑咐合約字四紙,各房各執(zhí)一紙,其一紙付親戚執(zhí)證,永遠(yuǎn)存照。
一、批明:氏抽出先夫祀資,址在土地口大坵。抽出胞伯祀資,址在頂溪大坵。長男龍虬承分界址在土地公后至三角坵下二坵,系三男三晉份額內(nèi),至坡塍為界,山帶舊煙園水流落為界。次男光月承分界址在本厝腳柑宅,至墓門口長坵田頭為界,山帶松腳湖兩邊水流落為界。三男三晉承分界址在土地公前連三角坵下深坵二坵,照其三男三晉,山帶東勢大侖口崁腳至石線水流落透坡為界,照。
一、批明:長男收業(yè)主墾契一紙,大契一紙。次男收番墾批一紙。三男收合約一紙,貼契一紙。共五紙,現(xiàn)氏執(zhí)掌,日后付男等分收,子孫若要行用,即便取出,照。
一、批明:八嗹侖山一片,日后永為三大房公同牛埔地。本厝地一座上下左右地,晉為公業(yè),照。
一、批明:日后三男等若有轉(zhuǎn)移他處,物業(yè)付兄弟自耕自作,不許出立給佃批。內(nèi)湖北勢莊業(yè)主何宗泮有課業(yè)界地,內(nèi)小地名田仔內(nèi)八墩溝,東西四至,踏明界址明白。今有佃人蘇克明官前來給批認(rèn)佃,自備工力開墾田園,永為己業(yè)。年間所種五谷雜子,聽業(yè)主一九五抽的,俟有此情察出,聽業(yè)主察出究革,召招別佃,不得霸據(jù)生端。今欲有憑,立給佃批,永遠(yuǎn)存照。
業(yè)主
干隆四十七年二月日給。
第一七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楊文顯、楊文宗、楊文輝、楊文德等。竊聞九世同居,古風(fēng)可慕;而生齒日繁,久合必分。顯等兄弟四人;長文顯、次文輝、三文宗、四文德。嘉慶二十一年間,父考在日,文宗被父怒責(zé),逐出外方,無處尋覓。迨二十三年八月間,父故,顯與文輝、文德泣血三年,克盡子道。服闋之日,即為文德婚娶,可謂孝友克敦矣!惟是派流亦大葉,必須各覓生涯,乃能大振丕基,以光先祖。第父考當(dāng)時掛欠他人債項共銀一千四百六十五大元之多,若不極為設(shè)法清還,將來利上加利,勢愈積愈多,貽害不淺。不得已,于二十五年,商同二弟、四弟,即將父遺舊漁船變賣,并將書室一所出典于人,共得佛銀一千三百一十元,以清債項外,僅存彰邑東螺保大租業(yè)一所,價銀一千三百元;道衙口店屋一所;新街頭店屋一所,并帶店內(nèi)家器;小北門魚塭一所;澎船水利用銀一百二十元。顯等兄弟謹(jǐn)守家規(guī),勤儉過日,歷年所收出息除家用外。所剩無幾。意欲各人分爨,而佇望三弟未得回家,不幸又逢祖父身故,破耗殆盡,且家計日增,幾乎支持不住。顯等無奈,于道光二年間,邀同族長楊萬章,公親張慎堂、紀(jì)若羅,議將彰邑大租留存祀業(yè),輪流分收,周而復(fù)始。但三弟文宗音信莫通,存亡未卜,顯等兄弟議欲踏出股額,而當(dāng)時又無人代伊經(jīng)理,欲作三股鬮分,恐日后回家向嵎。再四思維,惟有將祀業(yè)一宗批明約內(nèi),如有回臺,聽其泡入輪流,以奉祭祀,其余作三股均分。是以將道口店屋一間,估值銀三百六十元,配為一股,帶還債項銀一百二十元。新街頭店屋一間,并帶店內(nèi)家器,估值銀二百八十元,配為一股,代還債項銀三十五元。魚塭一所,估值銀二百元,澎船水利用銀一百二十元,配為一股。其厝屋二進(jìn)公同居住。就于祖父每前憑鬮拈定,道口店屋系顯拈著之額,新街店屋文輝之額,魚塭、水利文德之額?,F(xiàn)有庶母洪氏在堂,因家業(yè)些少,無可踏出養(yǎng)贍銀元,公議著年之人,每年貼出佛銀六十元,以為家用。其舍妹近娘尚未出閨,亦議出貼佛銀二百元,以充奩費。當(dāng)時尚與庶母合食,議同值年者再加佛銀二十四元,以為伙食費用。是以分定股額,各管各業(yè),于茲四載。奈顯等兄弟命途多乖,纔分一年余,道光三年,東螺租業(yè)將屆收成,忽被洪水沖崩十分之四,是以二弟到莊議囑上手贖回,只收契價銀七百元。雖云減半,而現(xiàn)時此業(yè)已沖,崩壞無存,亦無不幸中之幸也。然業(yè)已崩,則贍無所出,二弟文輝先有用出一年公費計二百五十元,已將公銀扣抵,尚存四百五十元。顯念養(yǎng)贍收闕,愿將自己應(yīng)得之額絲毫不取,現(xiàn)分二百五十元與庶母洪氏生息,以為家計,則逐年贍費六十元自可抹消,而百年之后,亦可無慮乏費。而先父在日,尚留小女婢一人,身價銀一百零二元,亦付與庶母使喚。尚剩佛銀二百元,付與二弟文輝、四弟文德均分,所有忌辰祭祀之年節(jié)諸公事,自當(dāng)公同勉力支理承當(dāng),勿得推諉。諸事甫經(jīng)定著,上年六月間,托天庇佑,幸得三弟文宗回臺,顯等兄弟欣喜異常。正在議欲攤出一股家業(yè),以付文宗,尚未定議;九月間,適逢舍妹近娘染病甚危,其事乃延。不幸十一月間,近娘亦歿,將所置妝奩變賣治理外,尚存佛銀一百五十元,顯等議將此項付與三弟文宗為當(dāng)日未分一股之額,顯仍自己愿貼出佛銀四十元,付與文宗婚娶;而文宗謂顯格外加恩,喜不勝言。從此支派番衍,熾昌熾盛,子子孫孫,共照式好,于我兄弟實有厚望焉!爰再邀同族長楊萬章,公親石川流、紀(jì)若羅、郭逢年,就于顯等祖宗神前,重立鬮書一樣四本,每人各執(zhí)一本為照。
一、前后廳時常公用,家器對象當(dāng)按額留存,不得妄取私用,此照。
一、祖先凡有忌辰,自當(dāng)豐盛致祭,并有奉祀祖考,外戚祭祀亦不得廢弛,此照。
道光五年二月日。
代書粘世清
公親石川流、紀(jì)若羅、郭逢年
族長楊萬章
知見庶母洪氏
同立鬮書字人楊文顯、文德、文輝、文宗
第一八賣斷根契字
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有私置田園一段,坐址土名下埔心莊尾西勢,大小坵數(shù)不計,原丈五分一毫正,東至呂燦宜園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呂家始祖公園為界,北至港為界,四至明白。今因欲銀使用,自情愿出賣,先送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轉(zhuǎn)送呂宅始祖公蒸嘗子孫呂定海、錦伯秉、仁利行等前來出首承買,當(dāng)日眾面言議出得值斷根價員錢銀八十三元正。即日立契,兩相交付,其員錢銀同中秤交親收足訖;其田園同中踏過,即付承買人掌管,耕作收租,永遠(yuǎn)為業(yè)。其田園系向榮私置之田園,與兄弟叔侄等無干,并無典當(dāng)他人,亦無拖欠業(yè)主租粟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向榮一力抵擋,不干他人之事。此田園系價極甲盡,一賣千休,永無取贖,日后不得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兩無迫勒,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斷根契一紙,并帶繳連總契一紙,又帶上手契一紙,共三紙,付執(zhí)存照。
即日收過契內(nèi)員錢銀八十三元正完足,立批,再照。
干隆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呂拔圣
知見人呂三汲
在見人陳茂勤
為中人呂君操
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
第一九賣斷根契字
立賣斷根契人本房圣儀,有置田一段,坐址無影屋新埤尾,大小坵數(shù)不計,東至官宅田,西至埤尾,南至賴家田,北至韓田。又帶厝面前車路墘園三坵,東西四至,上契明白。今欲銀使用,先盡問兄弟不能承受,托中送本房十八子孫玉美、體賢眾等來買,三面言議出得斷根銀六十四兩五錢正。銀親收足訖;田園付為蒸嘗永遠(yuǎn)耕收。此田無典欠他人,亦無欠大租;如有不明,圣儀一力抵擋,不干買人之事。此各甘愿,日后不得生端。一賣千休,永無取贖,立斷根契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收過斷根田銀完足,再照。
干隆十年(乙丑)十一月日。
立斷根契人圣儀
中人代筆圣取
第二○輪公鬮書字
同立輪公鬮書人郡城內(nèi)吳將軍祠街蔡成、蔡景、蔡干兄弟三人。竊謂兄弟雖親,亦有分爨之日,茲我等兄弟三人,同承祖父遺存輪公之業(yè),兄弟三人輪值,每人各輪值一年管業(yè),將田園所收之利,為祖先年節(jié)忌辰祭墳諸費。兄弟同枝共本,骨肉至親,各依輪值,不得乖違滋端??挚跓o憑,合同立輪公鬮書字三紙,各執(zhí)一紙存照。
計開田園業(yè)產(chǎn)于左: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里蔡盛、蔡熊、蔡文若、蔡懷等承祖父墾田大小二坵,受種乙分,在本社前,契內(nèi)銀十六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里曾萬全、曾老成等承祖父遺下應(yīng)份田一坵,受種七厘五合,在竹仔腳,契內(nèi)銀十二元。
一、公田明典過乙甲社蔡斗明典之業(yè)田大小二坵,受種四分九厘六,在下甲莊后大埔溝污頭,契內(nèi)銀五十六元。
一、公田明典鳳邑二圖里竹后莊曾念有承族弟味老田一坵,受種七厘五合,在竹仔腳,契內(nèi)銀十二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里中藔社黃常承祖父園一坵,受種八分,在茄老屈交棋桿腳,契內(nèi)銀九十四元。
一、公田明買過郡城內(nèi)三川臺曾棋等承祖父應(yīng)份田大小共四坵,受種五分,在下甲社后大埔內(nèi),契內(nèi)銀五十五元。
一、公園承父親同系出與贖回園一坵,受種三分五厘,在竹后社棋桿腳,契內(nèi)銀四十元。
一、公園明買過郡城內(nèi)黃鏡記在做篾街承祖父應(yīng)份園一坵,受種六分,在下甲社后。又田一所,受種二分五厘,在竹后土地頂。又蔡光輝紅契內(nèi)抽出田一所,受種二分五厘,在土地頂。大小合共七坵,契內(nèi)銀一百八十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里竹后莊蔡朱承祖父應(yīng)份田一坵一分,在土地頂,契內(nèi)銀十四元。
一、公園明買郡城內(nèi)陳戇同侄媽余承祖父田一宗十坵,受種一甲二分,在下里社尾卑南。又田一宗四坵,受種五分,在大埔洋內(nèi)。又田一宗七坵,受種八分,在下甲大埔洋內(nèi)。又園一坵,受種五分,在下甲社后。又園一坵,受種三分,在下甲社后。契內(nèi)銀四百三十元。
一、公園承父親應(yīng)得之業(yè)園一坵,在竹后后壁園。又田一坵,在竹后社■〈艸〈束刂〉〉仔腳。
另均分:
一、批明:長房應(yīng)得大房一間,灶下一間。批明:次房應(yīng)得右房一間。批明:店口廳面,存在輪公。批明:三房應(yīng)得右畔后房一間。批明:母親年終,議將此現(xiàn)冬開費,輪值之人應(yīng)于下冬收抵。批明:母親年終,現(xiàn)冬之人至年終,應(yīng)將契券交下冬之人收執(zhí)。
光緒十九年七月日。
代書人吳隆記
公親人族舅阮慶
母妗洪氏
同立輪公鬮書字人蔡成、蔡景、蔡干
第二一妥議永為香祀約字
同立妥議永為香祀約字人長房郊勻、次房文征兄弟等,有共承祖父遺下菜園一所,坐落土名擺接堡二十八張、牛埔莊舊犁份;其界址東至小坑為界,西至山崁下為界,南至坑尾為界,北至貞記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勻等同堂妥議,將此菜園一所變成水田,以為榮芳公香祀之需,按作長、次兩房逐年次序輪流。自此立約以后,永為香祀,不得假公行私,以干陰靈罪咎。此系報本追遠(yuǎn)、敬祖尊宗之大義,務(wù)宜全始全終??诳譄o憑,筆乃有據(jù),同立妥議永為香祀約字一紙存照。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日。
籌議執(zhí)筆人宗親范邦
在場知見人宗親范基
同立妥議永為香祀約字人范郊勻、范文征
第二二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
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人林福安、林媽■〈忄興〉、林媽岱、林媽房等四大房,緣有共承祖父明買過林交公田厝一座,坐落東向西山埔。早田一所,址在擺接堡漳和莊,土名山腳,四至界址,東至侖頂簡家分水為界,西至田墘消水溝為界,南至吳家厝滴水為界,北至林家竹圍并厝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安兄弟分居,將此業(yè)留存為公,中廳安祀聚祖,為四兄弟神位。爰是立約永存香祀,其旱田逐年贌的小租谷八石,又年配納叛產(chǎn)租谷五石六斗三升一合正,扣除以外,尚剩小租谷二石三斗六升九合正,永遠(yuǎn)以為聚祖香煙祭祀之需,分作四大房輪流辦理,不得爭長競短,私自肥己,致傷和氣。此系敬祖尊宗之義,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一紙,子孫永遠(yuǎn)存照。
一、批明:此業(yè)明買過林交承祖父自干隆年向林業(yè)主給出墾單并買契,因為被累失落,倘后日取出,不得堪用,聲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萬福
場見族親媽交
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人林福安、媽■〈忄興〉、媽岱、媽房
第二三鬮約字
同立鬮約字人黃志嚴(yán)、黃志弄暨侄啟北、啟蟾等。竊聞九世同居,高風(fēng)如昨,嚴(yán)等兄弟只身渡臺,合力拮據(jù),置有些少園業(yè),豈欲一旦分拆。第二弟志接早年辭世,四弟志財亦經(jīng)仙逝,又兼家務(wù)浩繁,嚴(yán)等恐賢愚不一,致傷和氣。爰是僉議,邀族長將昔年所置物業(yè),抽出承買王便官園一段,議存為公業(yè),系四房子孫等輪流奉祀祖先香煙資用。又念志嚴(yán)、志弄二人年老,況所建之業(yè)實系二人艱辛粒積,因公議承買張萬生園一段,付與志嚴(yán)、志弄為養(yǎng)贍之資。另抽出珪母子莊承買施家旱田一段,付嚴(yán)等接為長孫業(yè),以表親親敬長之義。又抽出王璇圭園頭一小坵,貼帶三鬮份內(nèi)。又抽出王便官番仔園一坵,又帶廖家橫坵仔園一坵,補在四鬮份內(nèi)。其余一切園業(yè)、厝宅及家資對象等,俱各踏明界址,作四份均分,憑鬮為定。此系至公無私,自約以后,各房人等以及日后子孫,不得爭長競短,共相和睦,股肱爾力,以致家道克振,名聲遠(yuǎn)播,是所厚望也。今立鬮約四紙一樣,四房各執(zhí)一紙存照。
謹(jǐn)將該業(yè)份業(yè)四至土名開列于左:
一鬮志嚴(yán)分得郭家園南勢一份,并廖家北勢園一份,又王家園南勢一份,年配納大租谷二石二斗八升,照。
二鬮志弄分得郭家園南勢第二份一份,并廖家北勢第二份一份,西勢園第二份一份,又王家南勢第二份一份,年配納大租谷二石二斗八升,照。
三鬮啟北分得郭家園南勢第三份一份,廖家北勢園第三份一份,西勢第三份一份,又汪家南勢一份,年配納大租谷二石二斗八升,照。
四鬮啟蟾分得郭家園南勢第四份一份,并廖家北勢第四份一份,西勢第四份一份,又汪家北勢園半份,又帶番仔園一坵,補在四鬮內(nèi)。并廖家橫坵仔一坵,補在四鬮內(nèi)。年配納大租谷二石二斗八升,照。
一、批明:承買王璇珪園契并輪公業(yè)園契,入同志弄養(yǎng)贍園契,系一鬮志嚴(yán)收貯。承買廖桃園契,系二鬮志弄收貯。承買郭港園契,系三鬮啟北收貯。承典汪家園契,系四鬮啟蟾收貯。倘要用之時,齊同取出觀看,各房子孫等不得刁難,照。
一、批明:高峰峙、高鍾仰、頂仰胞、頂黃相同連單應(yīng)納充公全年租谷二升五合六勺正,實銀一元二角,實照。
嘉慶二十四年二月日。
代書人宗侄特起
同知見人族長志佑、志柔、志郁
同立鬮約字人黃志嚴(yán)、黃志弄
暨侄啟北、啟蟾
第二四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陳兄弟觀芳、書純、秋風(fēng)等。竊謂木大分枝,水浩別派,物情如此,況于人乎!陳兄弟等念同已久,惟恐賢愚不一,不如預(yù)立鬮書,可為久遠(yuǎn)長謨。于是邀請房親人等斟酌妥議,將祖父遺下買典田業(yè)擺接堡秀郎枧腳數(shù)處,并家資、器椇,屋宇物業(yè)等項,內(nèi)議抽出中廳一間為公祠堂之屋,余一概配踏均平,按作三大房均分。是日祝祖拈鬮為質(zhì),至公無私,各業(yè)各管,務(wù)宜安份守己,不得爭長競短,亦不得糊混侵占,永敦和氣,克承祖武,以耀國閭,是所厚望也。自此分鬮以后,增置田業(yè)千倉萬箱,富貴榮華,皆是各房子孫之鴻福矣!口恐無憑,筆乃有證,特立鬮書三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貯,以富、貴、春三字為號。
謹(jǐn)將水田物業(yè)等項條款開列于左:
一、長房富字號,觀芳等拈得二鬮,應(yīng)得厝前承張隆水田一處(以下略)。
一、次房貴字號,書純等拈得一鬮,應(yīng)得大湖承陳登水田一處(以下略)。
一、三房春字號,秋風(fēng)等拈得三鬮,應(yīng)得大湖承父田一處(以下略)。
一、批明:長孫觀芳應(yīng)得過圳承陳坤先抽水田一段,東至吳田為界,西至陳田為界,南至自己大房田為界,北至秋風(fēng)田為界,議系為長孫之業(yè),批照。
一、批明:承陳坤水田一處,議定配搭三大房。二段芳等歷年配叛產(chǎn)銀四大元一角四點正,頭段純等歷年配納叛產(chǎn)銀一十一元九角三點,尾段風(fēng)等歷年配納叛產(chǎn)銀一十一元九角三點正,逐年三大房共納叛產(chǎn)銀二十八元正,割串為憑。陳坤水田一處,配水份一甲,分作四段,芳等水田并長孫田該納水谷一石五斗九升零五合正,純等水田該納水谷二石二斗九升五合正,風(fēng)等水田該納水谷二石二斗九升五合正,亦割串為憑,聲明,批照。
一、批明:圣王公田分得三十石,按作三大房均分,每房歷年各收一十石正。又拳山堡買林貴松柏一所,亦作三大房均分,聲明,批照。
一、批明:公厝邊典陳屘水田一處,小租谷三十五石。又承五房水田二小段,小租谷一十石。又公厝邊園一坵,稅銀五元。又■〈木舊〉仔林上六房小租谷三石六斗,議系作公為祭祀之資,分作三大房序次輪流,上承下接,不得進(jìn)前推后,聲明,批照。
一、批明:陳佑田帶無利磧地銀四十大元正,或欲耕之人上承下接,不得推諉刁難。至日后取贖之時,磧地銀照算,余亦作三大房均分,批照。
再批明:陳天鐘合約一紙,陳永華合約一紙,羅裕謹(jǐn)契一紙,陳國燕典契一紙,合共四紙,付長房觀芳收執(zhí),日后要用時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再批明:陳天佑字一紙,羅魁聲契一紙,陳啟泉契一紙,六房鬮書一紙,陳海契一紙,陳坤契一紙,合共六紙,付次房書純收執(zhí)。又存公司契林貴字一紙,陳光咸鬮分一紙,陳仁亂字一紙,又典契一紙,陳文颙契一紙,陳有建合約一紙,陳赤牛一紙,陳老九字一紙,合共八紙收執(zhí),日后要用時同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再批明:陳天佑字一紙,陳燕國字一紙,五房鬮書一紙,陳坤借字一紙,又找洗字一紙,合共五紙,付三房秋風(fēng)收執(zhí),日后要用時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再批明:同堂議貼出銀八十大元,付觀秀取妻之資,又貼出銀六十大元,付噲云取妻之資。貼出銀十二大元,付戇唆取妻之資。其銀俟下年冬收清,作三房攤出交清。批明:前有字據(jù),掛賬聲明,同照日后取出不堪用,再照。
再批明:倘有買典字據(jù),不論出名,再照。
光緒巳卯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林承露、周振賢
在場人母親林氏、黃氏、林氏
族長人叔祖有建
代書人林子從
同立鬮書字人陳兄弟觀芳、書純、秋風(fēng)
第二五抽出永遠(yuǎn)掌管合約字
同立抽出永遠(yuǎn)掌管合約字人蓁捷、許光彩等,緣捷有明買過許家房內(nèi)人等大份田業(yè)一段,置在擺接堡秀朗莊,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契內(nèi)注明。茲就契內(nèi)抽出厝字連地基竹圍一座,東至蔡家田為界,西至蔡家田為界,南至蔡家田為界,北至黃家田為界。又抽出東片竹圍腳外菜園田一坵,留為歷年香祀之需。又抽出祖墳風(fēng)水四穴,橫直任做方員。即日同中將抽出厝字連地基、竹圍并菜園田一坵,及風(fēng)水四穴,各面踏分明四至界址,仍交付光彩房內(nèi)等永遠(yuǎn)掌管為業(yè),永為香祀,后日二比子孫永不得言及長短,滋生事端。此系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jù),同立抽出永遠(yuǎn)掌管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為照。
道光(丙申)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楊廷振
為中人蔡良
在場見人蔡成群、許養(yǎng)
同立抽出永遠(yuǎn)掌管合約字人蔡捷
許光彩
第二六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
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合約契字人鄭門陳氏,有承祖父之業(yè)應(yīng)得份下鬮分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址在大加蚋堡,土名圳藔坑口南港仔舊莊,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并番口糧租谷,以及山稅銀并水源等項,俱各登載在合約內(nèi)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盡行起耕,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送與正冠公爐下眾等相議出首承典,時值起耕與價銀一百六十大元正。銀、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亦即踏明,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時三面議定山埔、水田不限年期,若要取贖之日,八月中先送定銀十大元為憑,后至冬至前,備足一齊清還,取贖原字,兩不得刁難。保此業(yè)系是鄭門陳氏承祖父明買之業(yè),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此情,陳氏一力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契字一紙,并繳合約字一紙,并繳司單一紙,共三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nèi)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鄭門陳氏存在業(yè)價銀三十大元,交與正冠公,每年該貼利息谷一石五斗,付煥收存,照。
一,批明:鄭門陳氏抽起合約內(nèi)山場茶園等項,付鄭門陳氏耕作,以為金都祭祀,再批明,照。
再批明:公同言約鄭門陳氏應(yīng)得山場樹木、竹,不許亂砍,聲明,照。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銃復(fù)
為中人鄭拱照、鄭寬柔
在場人胞兄新登
胞叔麗水
在場見人男清煥
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人鄭門陳氏
第二七繼嗣約字
同立繼嗣約字人藍(lán)遠(yuǎn)芳,同堂弟婦尤氏、林氏等。芳父親兄弟七人,鬮分之時,長、次、三、四俱各去世,長、次、三各有立嗣,維四房未有后胤。議將溝漕底抽出水田三坵,東至大房田,西至六房田合石界,南至大房田,北至四房田為界,四至明白,年配納番大租粟一斗正,鬮約內(nèi)批明留存,候四房立嗣之人掌管。茲因芳心思四伯父未有后裔,不忍坐視,是日與弟婦同房親人等相議,將第二男名喚旺泉,與四伯父繼嗣為孫,將此水田交付旺泉掌管,不能變賣,亦不得典借,永遠(yuǎn)為香燈祭祀。螽斯衍慶,瓜瓞綿綿。今欲有憑,同立繼嗣約字一樣三紙,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
光緒二十五年(即舊己亥)六月日。
代筆人謝長綿
為證人許江山
房親人藍(lán)丁教
堂弟婦人林氏、尤氏
同立繼嗣約字人藍(lán)遠(yuǎn)芳
第二八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人林善慶,有承祖父遺下四房山田得一,先年有已向房侄歸一。山田茶欉茅屋二段,毗連合一段,址在拳山保青潭坑載陂內(nèi)稻仔園坑頭。該山田東至劉家山崁為界,西至林公山為界,南至林家為界,北至侖頂分水為界,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番租口糧銀二錢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業(yè)變賣,先盡問親疏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葉紅蝦官出首承買,即日同中議定山田茶欉雜物等項,時堪值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慶親收足訖;立即同中踏明山田四至界址,以及樹木、竹林、茶欉、茅屋、果子、雜物等件,一概盡行悉付買主前去掌管,插種茶葉,開關(guān)水田,蓋屋出贌他人,收租納課,聽其自裁,永遠(yuǎn)買主己業(yè),不敢阻擋。保此山田茶欉系慶承父遺下歸一己物業(yè),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并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不明,慶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guān)明買,愿買愿賣,價足業(yè)斷,二比甘愿,各無反悔。自此一賣永斷永休,四至界內(nèi)寸土茶欉俱各無存留,倘日后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生端滋事。立杜賣盡根山田契字一紙,并繳歸就字一紙,又上手契二紙,又墾批二紙,合共六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場見,慶親收過契面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并批明:內(nèi)抽起墳?zāi)顾难ò苍嵩谙龋蘸笠蘩?,原地方不得偏左偏右??制渌眨瑧c欲將坆骸拾起別處,原地付買主掌管,聲明,照。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堂侄觀木
為中人許開
在場人胞侄新興、加進(jìn)、永順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善慶
并批明:此業(yè)系蝦明買之業(yè),惟念當(dāng)初有蘇林氏,相安多年,在家克勤克儉惟持之力,后因結(jié)成夫婦,養(yǎng)子功書長成,因蘇家從前有些少微資,生息不起,無可置業(yè),恐煙祀朱得盡賴。今蝦與子相議,情愿撥出承買林善慶山場茶欉一段,抽存他日蘇家永遠(yuǎn)祀業(yè)歷年祭祀之費??謱硖K家子孫不能變化,而葉家子孫不能爭較,永存祀業(yè),即日批在契后,以垂久遠(yuǎn),而防后患之端。現(xiàn)業(yè)蝦及林氏夫婦生前管收為奉養(yǎng)之資,他日終年,將業(yè)付蘇家子孫收稅,奉祀祖先,契系仍交葉家收存,其蘇家不得強取變售。所有別業(yè),概歸葉家子孫掌管,與蘇家無干。此系蝦既存天良,所望后裔大振家聲,自愿撥出,以后不敢翻異,合并聲明,照。
代筆人觀水再批
第二九贈送字
立贈送字業(yè)主南崁社土目掌順。蓋聞陰功為本,積德為先,緣有員仔湯店主原佃管宅,自開莊伊始,承買古佃胡敏益手內(nèi)田業(yè)四坵及店地三間以來,迄今日久。茲有佃人褚夜,承典黃載之手,其業(yè)現(xiàn)在乃夜管耕。順系該莊之主,念及管宅崇祀無依,視為成德之事,愿將遞年冬季應(yīng)納大租銀肆錢,付托耕佃承管之人以為春秋祭祀之費。順系仁心積德,遞年該社之主,冬季給單,付佃執(zhí)照,耕者既托,仍將租銀先后分為兩季動用,于今之議,功莫大焉!今欲有憑,合立贈送字付照。
道光六年二月日立。
樂助南崁通社
在場李再興
知見易成功
依口代筆蘇振東
第三○托付字
立托付字人侄志昌,有自置物業(yè)一所,坐落土名八里坌堡魏厝坑莊?,F(xiàn)屬家事清淡,變賣田業(yè)大契內(nèi)另有抽起山田一小段,東至厝前土地壇為界,西至陂塘為界,南至坑溝為界,北至厝后山頂分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并帶厝地、竹林在內(nèi),歷年配納大租谷三斗正。今因家門不振,未傳后嗣,并無胞侄可賴,不得已即日邀請房親相議,情愿將抽起山田一小段為香丁踏明界址,當(dāng)日立字托付記叔秉正掌管,倘昌百歲歸后之日,將香丁田應(yīng)收小租谷煩為奉祀,看顧坆墓,以為年節(jié)忌辰費用之資。保此業(yè)系是昌自置,與別人無干涉,倘有房親人等藉端滋事,執(zhí)字為憑,極力抵擋。此系仁義托付,并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托付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嘉慶十年八月日。
立托付字人侄志昌
代筆人魏頂賢
第三一付托掌管埔園字
立付托掌管埔園字人施東,自墾耕埔園一所,坐落新藔莊大坪頂,并帶厝地基以及竹木等項在內(nèi),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大租銀二錢五分三厘正。茲因無男子掌管此業(yè),又兼東前年有將此埔園有胎借過陳洋觀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并無可還。竊思后日煙祀將至無傳,不得已,爰是邀請外甥陳光萬等到家相議,懇托代備銀元送還陳洋觀,贖回埔墾字。萬即愿代備銀元向陳洋觀贖回埔墾字;東隨即將埔園界址踏明,付托與外甥陳光萬前來掌管,永遠(yuǎn)為業(yè),歷年耕種收利,并代施家春秋年節(jié)忌辰祭祀,日后施家親疏人等不得爭占。保此園系是東自己墾耕之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倘有來歷不明,系東一力抵擋,不干受托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文付托埔園字一紙,并付托墾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zhí)為照。
一、批明:外甥光萬自備出佛銀三十大元,向陳洋觀贖回字據(jù)。東自思無男子掌管,邀請房親莊耆當(dāng)堂相議,隨將埔園字據(jù)付托外甥陳光萬永遠(yuǎn)為業(yè),以為春秋祭祀,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振龍
莊耆錢士信、蘇天章、林有力、林世宗、黃士粘、張士呈、許士旺
陳士釵、錢士醒
房親人施開、施全
立付托掌管埔園字人施東
第三二托孤字
立托孤字宗兄陳莊,嗟呼人生短景,如白駒之過隙;世傳奕代,留瓜瓞之綿綿。因莊父子來臺為活,克勤克儉,創(chuàng)垂統(tǒng)猶可繼也。不意天緣有限,血脈茲終,年既七十,豈有何賴,此天之亡我也。傷矣!無奈,邀請宗親鄰友參議,莊有已置山埔一所,價銀十二大元正,每年配納坑仔坑社番口糧大租銀一錢正。其業(yè)址在大坪頂八里坌堡后湖莊,土名東勢角。今礙病篤,日薄西山,氣息罨罨,不得已,當(dāng)場將業(yè)托孤于宗弟陳奇添掌管為業(yè),代理莊父子一爐忌辰節(jié)祭,永遠(yuǎn)奉祀。倘爾受托,須當(dāng)盡心竭力,囑子咐孫,我世之后九泉之下亦能有感。且曰賢愚不一,貧富不同,誠恐來日變壞此業(yè),違失香煙時,故集諸人畢至,此業(yè)丈字當(dāng)天焚化,以防其壞。今吾其言雖窮,而汝之情不終,乃能子孫昌盛,遂意譽指傳承??诳譄o跡,今欲有憑,立托孤字一紙,付執(zhí)永遠(yuǎn)為照。
批明:東至坑為界,西至橫岸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張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聲明,再照。
道光壬辰年十二月日。
依口代筆人林世德
知見人鄰友蘇居
股首張甲
在場人宗叔陳白先
立托孤字人宗兄陳莊
第三三抽出園契字
立抽出園契字人陳作,于道光二十二年,因作乏銀需用,托中人將園賣過族兄陳冬,址在上洲頭前厝前過堀,而作先抽出埔園一段,東至過堀嵌為界,西至張家園為界,南至賣過家冬兄園為界,北至大路為界,礙無立抽出園契字為據(jù)。迨后,作夫妻并無生育男女,又盟其子名隱得不肖,又兼愚蠢,及作年邁,恐來日祖宗禋祀無傳,而作無奈,將所抽出之園托孤與外甥李際盛、族長陳他等。作不幸年余去世,其園每年贌出園稅銀八元,以奉作并祖先香位。迨至奉憲清丈,盛、他等慮無抽出園契字以給丈單,盛等鳩集該地紳董、總理、地保等,愿立妥保,再立抽出園契字一紙,永遠(yuǎn)存照。
批明:添「前字」而字,共二字,照。
光緒十五年五月日。
代筆人李勸臣
為中人陳成
知見堂叔祖并托孤人陳旺
族親陳益
外甥李際盛
立抽出園契托孤字人陳他之侄陳龍
第三四托孤字
同立僉議托孤字房長林興祖、林三老,房親妙相、庭燎,姻親郭祥晚、王桂官,暨莊耆許輕官等。竊聞同井莊鄰,尚有扶持之至意;而一本枝葉,寧無保護之深心。房親成宗本年棄世,尚存湖內(nèi)旱田四坵,四至界址開列于左。今因遺下孤兒九英,四體不全,愚蠢無知,所有旱田四坵恐被灰消廢墜煙祀。興祖等邀同房親,延請姻親、莊耆到家從長計議,將此旱田及找銀項存為年節(jié)煙祀,仍舊收管應(yīng)用,不得擅行變賣。倘若九英不遵眾議,意存盜賣,興祖等聞眾公革,決不寬貸;而興祖等亦不得涉抗利己。致負(fù)所托。此系存業(yè)立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立托孤字七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為照。
一、批明:埤內(nèi)小田二坵,東至林家田為界,西至許家田為界,南至埤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又坪仔頭小田二坵,東至林家田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林家由為界,北至山為界。兩處四至界址明白,再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公議找洗十五大元,系王桂官留存,待癸卯年間,付托孤房長領(lǐng)去,代為一放,又照。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
秉筆侄庭陳
莊耆許輕官
姻親郭祥晚、王桂官
房親林庭燎
立公議托孤字房長林興祖、林三老
道光癸卯年十二月十四日批明:議請房長林興祖、林三老,房親妙相、庭燎,姻親郭祥晚,莊耆許輕官托孤人等公議,王桂官領(lǐng)出托母利銀,莊耆領(lǐng)去作功課,日后不干王桂官之事,再照。
一、批明:林妙相失落托孤字一紙,再照。
第三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外甥柯溪,族侄標(biāo)吟,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動等,竊念異枝同派之思振興煙祀,以為承祧繼世之計事。緣我堂叔派揉、派晏兄弟二人,自來臺克勤克儉,有自置開墾得田厝山場物業(yè),址在青潭莊,土名稻仔園坑口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六石正。又稻仔園坑內(nèi)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三石正。又火燒樟土崎頭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四石五斗正。以上三處物業(yè)及荒地界址,俱各載在墾單合約內(nèi)明白炳據(jù)。今因兄弟二人不幸仙逝,并無婚娶螟蛉兒孫,侄念及一本至親無嗣,又不忍其煙祀無賴,爰是邀請內(nèi)外親戚公同妥議,將此三處物業(yè)出贌,全年小租粟十三石五斗正,內(nèi)歷年踏出小租粟八石五斗正,按作七人輪流祭祀開費之資。每年除納山稅祭祀以外,其余尚剩租粟,存積生放,以為立嗣兒孫娶婦之資。此系明約存為傳嗣煙祀之業(yè),自是以后,宜至公無私,各不得混侵變易,藉端生情滋事。庶瓜瓞綿綿,昌熾可賡于來日;支派濟濟,振興更歌夫萬代??挚跓o憑,同立約字七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為照。
再批明:其每年尚存租粟交付德月生放,以為立嗣兒孫娶婦之資??偭?shù)簿一本,歷年租粟銀項務(wù)宜公同結(jié)算,登記在數(shù),不得混侵。至兒孫成人之日,物業(yè)一切交付掌管,各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批照。
道光二十七年九月日。
秉筆族侄標(biāo)協(xié)
知見房弟派興
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動
族侄標(biāo)吟
同立合約字人外甥柯溪
再批明:其銀項務(wù)宜公同出借,倘若生放不敷,亦宜會齊取討,約內(nèi)之人各不得侵借,批明。
再批明:其田務(wù)宜公同出贌,約內(nèi)之人各不得私自耕作。至于荒地若有開筑成田,其租亦存積生放,批照。
再批明:墾單一紙,合約一紙,交付扶助收貯,日后要用之時,聽便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第三六鬮書
立鬮書人父耀忠老身生有三子:長名巷、次名朗、三名厚。不幸厚未婚娶而亡,老身抱無涯之痛,而二兄亦悲傷不已,故為之慮,以圖久遠(yuǎn)。巷即將己子追旺,朗亦將己子慎終,付厚過繼承嗣。此則兄有愛弟之心,使弟得以瞑目于九泉,而老心亦得以稍慰。死者既無望矣,而生長亦難以長合,試思水分源而木分枝,況于人而曷有不分乎!于是爰請諸房長簽議,將所有盡買絕業(yè),除食贍充長以外,調(diào)配三份,均拈鬮為定,鬮分開列于后。其食贍候百歲后,序次輪流當(dāng)祭,不許分拆。此則至公無私,日后不許異言生端,恐口無憑,立鬮書三紙,各執(zhí)為照。
三房業(yè)歷季收成,作二分公分。
嘉慶二十一年八月日。
房長馬超、日旁、植六、折拔、圻賓、植栽
男圻通、圻光
立鬮書人父耀忠
贍業(yè):(田園宅四段,契卷共二張,又三房一紙鬮書,共交長房收貯)。
一、田一段二坵,在■〈石川〉缶溝,受種八分。一、田一段七坵,在崎仔頭,受種一甲。一、園一段一坵,在洲仔內(nèi),受種二甲。一、宅一所,在舊莊竹巷口一圍。
長孫業(yè):
一、田一段,坵數(shù)不等,在北股破圳,受種一甲六分。一、田一段五坵,在西股中圳,受種八分。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中圳,受種五分。一、田一段二坵,在西股橫路下,受種五分。
一、田一段四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七分,系典業(yè)。一、園一段一坵,在海豐股,受種五分,系典業(yè)。
長房業(yè):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新埤仔第十四埒,受種一甲。一、田租二段,在新埤仔,硬租谷十八石,帶供谷六斗三升。
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宅后,受種八分。一、田二段八坵,在西股鎮(zhèn)平口,受種一甲五分。一、田一段七坵,在西股二甲九尾,受種一甲三分,契券與三房相連。
次房業(yè):
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鎮(zhèn)平口,受種一甲八分。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半路厝,受種一甲八分。一、田一段十一坵,在西股中股巷口,受種一甲八分。
三房業(yè):(契卷對林兒買紙三段,交次房收貯。又過草地一紙,交長房收貯)。
一、田一段六坵,在過草地,受種一甲五分。一、田一段十坵,在西股二甲九頭,受種一甲六分,與長房連契。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北投破圳,受種二甲七分。一、田一段四坵,在北股公巷口,受種七分,與寅孫共契。
一、園一段三坵,在海豐股■〈艸〈束刂〉〉桐,受種二甲。一、田一段二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三分。一、田一段一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三分,系典業(yè)。一、園一段三坵,在海豐股坎仔等,受種五分。
自前年,三房契券交長、二房收;至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交房長三賢、圻代。契卷六宗,送還三房子孫獺派同收掌管,批明。
第三七鬮書
立鬮書人何元通。竊以分藝九世同居日盛,家事浩繁,生有七子:長佳、次顏、三助、四全、五入、六爐、七銅。佳、入以早過世,子孫昌盛,難以同居。今且請將家長田甲之業(yè),造鬮作七份切分,內(nèi)抽出田園三宗以為養(yǎng)贍之業(yè),開費以后,輪為子孫日后亦不敢異言滋事。拈鬮管業(yè)不得爭長競短,以致不和,各無反悔??挚跓o憑,今欲有憑,立鬮書一樣七紙,各執(zhí)存照。
道光十七年四月日。
代筆人堂侄得祿
公親人涂薪
立鬮書人元通
長房王氏
次房顏
三房助
四房全
五房三
六房爐
尾房銅
北勢尾園五甲一分,坎仔頂園四分五厘,松仔腳厝后園一甲六分,計共三宗,以為養(yǎng)贍開費。
長房應(yīng)份三鬮長北畔園九分,又一鬮田三分。
二房應(yīng)份三鬮北畔園一甲。
三房應(yīng)份一鬮田七分五厘,又三鬮長園二分。
四房應(yīng)份一鬮田七分五厘,又三鬮長園一分。
五房應(yīng)份三鬮中田八分,又二鬮田四分五厘。
六房應(yīng)份二鬮中田一甲,又二鬮尾甫墘田二分。
尾房應(yīng)份三鬮南畔一甲。
抽出二鬮長園五分五厘,爐娶妻,與別房無干,批明。
抽出一鬮長園六分五厘,銅娶妻,與別房無干,批明。
抽出北勢尾園計共大小八坵,受種四分,以為長孫份額,永為己業(yè),批明。
第三八諭示
余先人自龍蟠渡臺,卜居嘉邑安溪藔莊,喜其山川秀媚,風(fēng)俗淳厚,住于斯經(jīng)營之,儉積創(chuàng)置厝宅田業(yè),俾世世安居萃處食德服疇,為后世慮至深遠(yuǎn)也。余不能克迪光垂裕后世,但知和忍儉勤,建置一座房屋厝宅,結(jié)婚蕭氏,幸生汝兄弟四人,今皆長成婚娶,傳子及孫,不欲同居共處,效張公之遺風(fēng)。然木有分枝,水有衍派,故于生齒之繁,欲為分派之計。爰請房親集眾諸子,同堂共諭,務(wù)宜永念同氣連枝,毋緣細(xì)故,致失和氣。今雖分居各爨,各宜經(jīng)營克振家聲。其厝宅、房屋、家器、雜物當(dāng)作四份均分,但園一段二坵,現(xiàn)為養(yǎng)贍,后為祭祀之資,汝兄弟各宜遵諭均分掌管,不得混爭。自后倘能各自勤儉經(jīng)營,俾倉箱可慶,永垂燕翼,是則余之所望也。今欲有憑,合立諭字一樣四紙,各房各執(zhí)一紙存照。
謹(jǐn)將各房均分應(yīng)份房屋間地份界,逐一列明于左,存照。
一、長房應(yīng)得南畔大房間,帶伸手及拖坪,共四間。其間地至前面伸手壁齊,至陳家宅為界。
一、次房應(yīng)得北畔大房間,帶伸手及拖坪,共四間。其間地至前面伸手壁齊,至陳家宅為界。
一、三房應(yīng)得南畔第五間,帶伸手后拖坪,共二間。其間地與房長為界,至陳家為界。
一、四房應(yīng)得北畔第五間,帶茅厝三間,共四間。其間地與二房為界;其茅草厝三間,現(xiàn)二親居住,后付與房掌管。
一、約:四面籬笆,各房公圍堅固,不得推諉,批明,再照。
一、約竹:欉前以鬮分各人照額掌管,不得混爭,批明,再照。
同治元年二月日。
父同胞叔收光選、升車
庭諭:長房春英
次房德從
三房俊杰
四房欽仰
代筆人蘇贊其
第三九鬮書約字
同立鬮書約字人葉其華、葉其禎、葉其盛等。竊謂木有本而分枝,水有源而分派,人之兄弟亦然。雖則友則恭,形同雁序,而爾昌爾熾,慶衍螽斯,當(dāng)夫由子及孫之日,不無絜長較短之心,則欲效張公九世同居,而勢有所不能。禎等因奉母命,再四思維,慎終于始,欲圖久遠(yuǎn)之計,惟將先父在日所置業(yè)產(chǎn),迄母親手或置或棄,而今現(xiàn)有存者一齊錄明,除預(yù)籌母親等養(yǎng)贍并以留存為后來永遠(yuǎn)輪公外,同請族長公親秉公設(shè)法,僉議作三房均分。其長房禎所出葉承植明系長孫,將現(xiàn)存業(yè)產(chǎn)內(nèi)抽出契面銀約有百元外者,作為長孫份額。而五房盛此際尚未授室,就公款內(nèi)所出息者,以明年春為限,措備時銀三百大元,貼盛抵用完婚費項。至三房者已自幼出嗣,理卻不應(yīng)予分家產(chǎn),因母敦天性,念其均是子也,纔于去年完娶,越至今歲,即慶弄璋,不幸近日仙逝,且其子也妻也又淪沒久矣,則忍辰等事終恐廢弛,明議將現(xiàn)存產(chǎn)業(yè)內(nèi),按有一宗厝、一宗園,而契面銀約逾半千數(shù)百,以備該房祀業(yè)。但此業(yè)現(xiàn)尚乏嗣可承,議將該款交母親等暫行管理,不干各房之事,俟異日母親等為之螟蛉,以續(xù)其香祀,幸而各房有親子肯出過繼更妙??偸枪珮I(yè)一款,惟禎等三人,合謂之三房,均可輪值,而頂三房者不得與焉!此系三房俱各甘愿,爰是設(shè)立鬮書一樣三本,各房親自花押,各執(zhí)一本,永遠(yuǎn)為憑,后來各無反悔。從此除前不究,啟后無缺,行見吉人天相,則吾兄弟之所厚望也已,此照。
謹(jǐn)將現(xiàn)存田園、店屋一盡錄明:
一、買過嘉城內(nèi)蘇信記,即蘇周氏承黃漳等水田三段,經(jīng)丈九分五厘,契一宗共二紙,契價銀二百零四元,現(xiàn)暫抵母親等養(yǎng)贍之資,后來訂為三房輪流公業(yè)。
一、買過杜求長園一所,坐落永康上中里,土名石頭坑,契一宗共七紙,契價銀一百二十元,現(xiàn)歸長孫份額。
一、買過潘掽店屋一座,址在禾藔港街,契一宗共八紙,契價銀二百九十元,現(xiàn)在母親處,后為續(xù)三房香祀者之業(yè)。
一、典過黃標(biāo)記園一所,坐落依仁里,土名中洲過埤仔洋興園,契一宗共九紙,契價銀二百八十元,現(xiàn)存在母親處,后為續(xù)三房香祀者之業(yè)。
一、典過王朝陽田園三宗,坐落依仁里,土名一甲仔社尾,契一宗共十紙,典價銀五十元。
以上田園計契九宗,每年贌佃應(yīng)稅銀六十八元四角,公估準(zhǔn)為成鬮額數(shù)。此系第一鬮,駢作福字號。
一、買過蕭敦洋園一坵,坐落永康里,土名過坑,契一宗共八紙,契價銀二百元。
一、典過陳添園三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營樹腳社后,契一宗共六紙,契價銀二百七十元。
以上園契二宗,每年贌佃應(yīng)該稅銀五十七元,公估準(zhǔn)為成鬮額數(shù)。此系第二鬮,駢作祿字號。
一、典過翁福星園一坵。又飛沙園,坐落永康下里,土名許厝甲社前。又石頭坑廍坑。契一宗共十二紙,契價銀三百七十元。
一、典過陳添園二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營樹腳,契一宗共五紙,契價銀二百元。
一、典過黃雹園二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營樹腳,契一宗共四紙,契價銀四十元。
以上園三宗,每年贌佃應(yīng)稅銀五十九元,公估準(zhǔn)為成鬮額數(shù)。此系第三鬮,駢作壽字號。
一、買過顏自然等店屋二座二間,址在禾寮港街,契一宗共七紙,契價銀五十二元。此宗公議配在福字號鬮內(nèi)。
一、買過籃永蓮?fù)哓榷g,址在磁仔巷口,契一宗共十一紙,契價銀四百元此宗公議配在祿字號鬮內(nèi)。
一、典過顏自然等瓦厝一座二進(jìn),址在鞋街,契一宗共十紙,契價銀三百六十元。此宗公議配在壽字號鬮內(nèi)。
一、贍老一款,原以備母親等三人養(yǎng)身之具也,亦正為后來輪公業(yè)、理公事起見,幸而萓當(dāng)福澤綿長,各房斷不敢論及輪流值公之舉。統(tǒng)公司有忌辰年節(jié)及應(yīng)完錢糧等,一盡歸在母親身上料理;萬一不幸母親謝世,將該款開費喪事之外,盡行值公者挨次輪流。凡公司一應(yīng)事務(wù),值公者亦仍然率由舊章。雖然母親而外,尚有呂母、林母,應(yīng)必有無常于一旦,即將公業(yè)停止,以抵喪費。就是該年,不論值何房,自當(dāng)將是年公業(yè)款內(nèi)所收成者,一切面交理喪事者支去抵用;該值是年者等,待下年份收補,庶各房可無克虧之虞。二母之中不拘何母在先,先者既如是,后者亦如是,各房不得臨時翻異也。
一、載明:四房不幸早夭,并無按款以為祀業(yè),故忌辰等事,該附公司支理。凡我三房人等后來如有輪公業(yè)、理公事,此件斷不可置之度外,無論親同一氣在幽冥,諒有鑒之而默佑也矣。
一、議公款以內(nèi),日后或有增建業(yè)產(chǎn),務(wù)將該契據(jù)逐一再錄在各國書之內(nèi),俾得以公見聞,庭后來子孫免有糊混之弊。
一、福字、祿字兩號所該園業(yè),一盡住在永康下里,故完供時并為一串。當(dāng)此之際業(yè)可分,而串不可拆,理合預(yù)先聲明:不管是何兩房拈此兩號,凡所該錢糧銀項,當(dāng)即對半平開,遇有完納之期,各自先行措備足數(shù),不得推諉。至其串票,直自該兩房挨次收執(zhí)是也。
一、長房禎親拈得祿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jù),給交長房執(zhí)掌。
一、次房華親拈得福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jù),給交次房執(zhí)掌。
一、五房盛親拈得壽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jù),給交五房執(zhí)掌。
光緒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族長葉式禮
公親邱學(xué)瀛
知見母親呂氏、吳氏
林氏
代書人邱陵
同立鬮書約字人葉其華、葉其禎、葉其盛
第四○鬮書
同立鬮書人長房張辜氏、次男光夸、次房張瑞麟、三房侄光爵、四房侄孫棟隆、四房侄上任。竊維一源之水,其流有分;一本之木,其枝有別;凡物如是,人亦皆然。茲借欠賬項,前議將先祖父兄建置大宗田園,約停收租納說,明白清還欠項,經(jīng)已還完。爰即相商,邀請家長公親公同分配均平,設(shè)鬮拈定,并立鬮書四紙同一樣,分執(zhí)承掌,俾后世子子孫孫永守勿墜,是分而無異于合也。今將再分拈定田園再列于左。
計開:
一、長房鬮分應(yīng)得松仔腳王蔭田一宗,配正供六石(以下略)。
一、次房鬮分應(yīng)得高建埤仔田一宗,配正供三十石(以下略)。
一、三房鬮分應(yīng)得檨仔糊田一宗,配正供十七石六斗六升三合(以下略)。
一、四房鬮分應(yīng)得吳布湖田一宗,配正供十八石(以下略)。
一、議:祖母養(yǎng)贍劉已湖田一宗(中略),俟祖母百年以后,俱議訂公祭祀外,余作公項生息,以為子孫發(fā)達(dá)謁祖鄉(xiāng)會之費,合并聲明。
一、買過關(guān)帝廟前洋林嘮、林蕊等田一所,受種三分五厘,年配林管戶名課粟三石,以作店地之需。現(xiàn)建造瓦店一座二間,歷年所收店稅俱為養(yǎng)贍之資,俟百年以后,一并作公輪流,批明,再照。
一、議:子弟侄讀書應(yīng)用瓦磘一宗并田一宗,每年稅銀二十八元,配正供十石零六斗二升。戶名張興記,杞舍田園一宗,每年稅銀十三元,配正供二石;瓦磘邊楊杞田一小宗。每年作分納分稅粟十三石,配正供五石五斗。磁磘一條,配正供四斗五升,批明,照。
一、議:書軒一座三間,議作公厝,以備賓客往來住宿之處,此不可分。其下園溪邊埔仔墘果樹,一并作公輪流,批明,照。
咸豐七年十一月日。
王先務(wù)、汪蒞觀、高廷泰
族長張克明
代為鬮書生員吳際清
同立鬮書人長房張辜氏
次男光夸
次房張瑞麟
三房侄光爵
侄孫棟隆
四房侄上任
第四一鬮分字
立鬮分字人簡黃氏。竊謂張公九世同居,陳氏百人合食,千古高風(fēng),于今遺烈矣!氏傳三房子孫;長連興、次連金、三連茹。本期豫大宏圖,詎忍一旦分居各食;但因樹大分枝,水盛分流,家務(wù)浩繁,難以合理,不得已而為分爨之計。于是爰請公親族長,將氏承夫遺下田園、屋宇、家物、器具,除扣抵還債項并存公以外,其余配搭作三房均分,錄明于后,拈鬮執(zhí)掌。自分以后,惟愿各宜克勤克儉,大振家聲,無怠無荒,恢宏先緒,切勿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是所厚望焉!今欲有憑,合立鬮書一樣三紙,付與各房執(zhí)照。
一、批明:此紙鬮書系長房連興應(yīng)份,批明,存照。
同治七年九月日。
代筆郭長清
在場胞叔敦楚
公親母舅黃光全、薛汝常
族長簡信奎、簡登房
立鬮分字人簡黃氏
長男連興
次男連金
三男連茹
一、批明:抽出頂簡開仰田一甲二分,抵還韓水娘借項。又抽出頂簡助生田一甲二分,抵還媽喜官谷項。當(dāng)堂議定,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頂林反田址堀尾洋七分,抵還江恭仁借項。又抽出三塊厝田二宗,以抵圣公緣金。同堂議定,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店一座并家器按銀二百元,又后龍仔洋田借項六十四元,抵還母舅黃光全并秋榜之賬。同堂議定,批明,存照。以上三批,同堂議定變賣抵還;倘有不敷,三房宜攤墊足;若有余剩者,三房均分,不得推委,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頂賴禮田一甲五分,頂林金興田七分五厘,并店內(nèi)被街莊所欠之賬,同堂議定,付連興收討轉(zhuǎn)變,抵還笨港賬項,并入呈以及錦成號、義昌號、仁和堂賬項;倘有余剩以及不敷,與連茹、連金二人無干。此系同堂議定,不得反復(fù)異言,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下林頭洋田七分五厘,又王生、順興大租實谷七石,麟角收二年,以為長孫之額,以后存為祖公香祀之資,照三房輪流,周而復(fù)始,不得強占,批明,存照。
一、再批明:抽出祠堂前田八分,以為長孫麟角應(yīng)份之額。其祠堂前田一甲二分,北勢仔洋田八分,又店尾一座,以上三款,為母親養(yǎng)贍,批明,存照。
一、批明:侖仔埔頭田一宗,丈三申,連金、連興、連茹各應(yīng)分得一甲,不得糊混,批明,照。
一、批明:光緒七年正月間,再請族長公親到家,將母親建置物業(yè)配鬮分折,其長房應(yīng)分侖仔埔田一甲二分,帶借銀十元;次房應(yīng)分侖仔埔田九分;三房應(yīng)分自在田九分,批明,存照。
一、批明:瓦厝一座十間,長房應(yīng)分得西畔土壟間一間,連西畔二間,護厝尾一間,壙地一所,就挑崎為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次房應(yīng)分得中廳東畔一間,西畔二間,壙地一所,就崎為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三房應(yīng)分得東畔連三間壙地一所,就挑崎為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中廳存為公廳,不得糊混,批明,存照。
一、再批明:大廳后厝半間,大廳前壙地一所并行,俱存為公司,日后三房照序輪流,不得恃強爭占,批照。
一、批明:其三甲之田作三份,長房應(yīng)得頭份,路邊二坵付二份開水路溝;次房應(yīng)得二份;三房應(yīng)得三份,批照。
一、批明:母親養(yǎng)贍之田及店一座,日后母親百歲后,除開喪費明白,所有留存一概存公,作三房輪流,批照。
第四二鬮書
立鬮書人父楊玉真,娶妻施、鄭氏,生下十位男兒:長曰成、次曰明、三曰飄、四曰元、五曰用、六曰海、七曰和、人曰泰、九曰罕、十曰黨。同氣連枝,因心則友,予亦顧之而色喜,本欲效夫九世同居,第生齒繁滋,費用浩大,節(jié)制未免維艱。以其欲全和氣于百忍,不若各備誠心于一勤,是用敬請公親族長戚屬,爰將祖父及自己所置田園、厝宅、牛只、雜物等項配搭均平,除抽出公業(yè)、贍業(yè)及嫡孫業(yè)外,分為十房,苦樂均分,嗣后子孫各佃□田,各掌己業(yè),收稅納租,母得此混彼雜。此系至公無私,惟愿汝等勤心立志,建功立業(yè),光前裕后,顯祖榮宗,不特汝父母預(yù)有榮施,即汝祖父實受厚報矣!勉旃。今欲有憑,立鬮書一樣十紙,各執(zhí)一紙,永為后照。
計開:
一、抽出承祖父明買過后溝尾前宅西坪臺坪存公,交付老身執(zhí)掌,公道分發(fā),批明,照。
一、抽出承祖父明買過后溝尾前宅東坪一坪,踏付嫡孫永力執(zhí)掌,永為己業(yè),批明,照。
一、抽出厝前明買張家大坵園北坪一坪,年納定租谷八石九斗一升,踏付老身夫婦養(yǎng)贍之資及百歲后之費;抑或有余,理應(yīng)存公,分為十房,序次輪流,批照。
一、抽出厝前明買張家大坵園南坪一坪,年納定租谷八石九斗一分,贌付長房、次房、三房、四既、五房耕作,先耕后稅。每年至十二月間,長房、次房、三房、四房、五房等應(yīng)給出稅銀三十元,交付老身收存,以為細(xì)男等娶妻資費,每人議定佛銀五十元,不得增加減少,照。至于細(xì)男等齊娶妻之后,此園實時歸公,分為十房,序次輪流,批明,照。
一、長男、次男、三男、四男、五男等分得明買龔家苗田一所,又分得明買林家苗田一所,共二所,帶租二八抽的。其東西四至坐址、坵聲,俱各登載上手契內(nèi)明白,照。
一、六男、七男、八男、九男、十男等分得承祖父明買后溝尾苗田一所,年帶租二八抽的。又分得明買后溝尾莊后宅一所,年納定租谷六斗。東西四至坐址、坵聲,載明在上手契內(nèi),批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立鬮書人父親楊玉真
男光成、光明、光飄、光元、光用、光海、光和
光泰、光罕、光黨
嫡孫永力
知見人后妻鄭氏
公親人施誦觀、李殽觀
族長楊作觀
代筆人龔?fù)①e
第四三鬮書
同立鬮書人兄弟必滔、必蘭等。竊慕九世同居之風(fēng),豈宜一旦分拆!第以生齒日眾,家事難支,與其同居生嫌隙,何如久爨為安然。爰是兄弟商議,邀請族房親將祖父遺下園宅、器物、本厝間,著一配搭均分,神前拈鬮為定,凡茲開載明白,俱系至公無私。既分之后,各宜守分,照鬮管業(yè),毋得紛更。其所有從前出典物業(yè)園底,日后兄弟務(wù)須公貼公贖,不得自私貼贖。如祀業(yè)及祖上忌辰,依次值當(dāng),不得推諉。今恐無憑,同立鬮書一樣二紙,每房各執(zhí)一紙,永為存照。
今將公踏祀業(yè)以及每房所拈鬮額園業(yè)總目開列于左:
一、中莊仔西勢三尖園一坵,稅銀九元,踏起以公媽各忌之資,我兄弟輪流支理,不得推諉。
一、過圳園一坵,稅銀十六大元,踏起以為標(biāo)叔公夫妻二忌辰之資,我兄弟二人輪流支理,不得推諉。此園系是承買世分、世裕,契面銀一百五十元,受子七分,年帶業(yè)主糖租銀一元四角,又帶餉銀一錢二分。
一、承祖鬮分過圳橫路下園一坵,受種一甲二分,年帶業(yè)主糖租二百零一觔,配車餉銀二元,現(xiàn)時每年約定稅銀三十二元,踏起以為母親生時養(yǎng)贍之資,百歲后祭祀父母輪流之業(yè)。
一、長房必滔拈得百五陵園西畔一半,受子四分半,年帶大租糖八十二觔半,又帶餉銀一錢正。
又拈得過圳園東畔半坵,受子四分,年帶租銀二大元。
一、二房必蘭拈得百五陵園東畔一半,受種四分半,年帶大租糖八十二觔半,又帶餉一錢正。
又拈得過圳園西畔半坵,受種四分,年帶租銀二大元。
道光十六年元月日。
親叔世憂
伯世樹
叔世敬
見證親弟必?zé)?br />
弟必甫
兄必國
秉筆弟必清
同立鬮書人兄必滔
弟必蘭
第四四分膳養(yǎng)字
同立分膳養(yǎng)字人仁壽里茄苳坑莊次房述記、長房洋記、三房子淡然、妻蔡氏等,有承先父前所存養(yǎng)膳業(yè)物借項,本欲作三房輪流,但思后日子孫眾多,恐致相爭,爰請公親族長將前鬮書內(nèi)所存養(yǎng)膳物業(yè)及借項,除前開先父喪費以外,其余作三房均分,焚香告祖,拈鬮為定。各房自當(dāng)照鬮掌管,經(jīng)營致富,日后子孫各守其業(yè)額,不得爭長較短,生端滋事??诳譄o憑,今欲有憑,同立分養(yǎng)膳字三紙一樣,每房各執(zhí)一紙為照。
謹(jǐn)將各房所分業(yè)物借項悉列于左:
長房應(yīng)得鬮額:
一、買過和愷堂典寶路張堎園十一堎。一、胎借劉串、劉別銀二十七元,湖底田二坵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買過謝昌嫂田寶園東七堎。一、分借康火獅銀四十元,每年應(yīng)納利糖二十六觔。一、胎借劉養(yǎng)銀二十五元,社腳田三坵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買謝昌嫂典寶前牛路沙壩園一埒四坵。一、分現(xiàn)銀十四元九角三占七。一、分完錢糧并前年鬮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一、分完錢糧一兩一錢一分一厘。又分完錢糧二錢零九厘。又分錢糧二錢五分三厘。
次房應(yīng)得鬮額:
一、買過和愷堂大墓后短堎二十九堎。一、分借康火師銀四十元,每年納利息糖二百十七觔。一、買過謝昌嫂典寶路西平園八堎。一、買謝昌嫂典寶前東平田三坵,一坵在巷口。
一、買過劉真溝仔底園一坵。一、胎借劉餉銀一十五元,每年納粟二石。一、胎借林試銀五十四元,典寶路下應(yīng)公前園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分完錢糧并前年鬮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一、分完錢糧七錢零四厘。一、分完錢糧八錢九分五厘。一、分現(xiàn)銀十四元九角三占七。
三房應(yīng)得鬮額:
一、買過和愷堂松仔腳園十六堎。一、買過謝昌嫂典寶路園中堎。一、買過劉登埤仔底田一坵,帶完錢種。一、買過謝昌嫂典寶前西平田二坵。一、分康火獅借銀四十元,每年利息糖二百六觔。一、分完錢糧,并前年鬮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一、分完錢糧七錢二分五厘。一、分完錢糧八錢一分二厘。一、分現(xiàn)銀十四元九角三占七。
一、批明:買過謝昌嫂牛路下塭仔腳田,今■〈土本〉作鹽坪,日后成業(yè),作三房均分,存公。
一、批明:堂兄寬前年借去六八銀三十四元,作三房均分,存公。
一、批明:火獅欠利息糖五百十六觔,作三房均分。
光緒二十二年(丙申)清歷四月日。
族長人堂兄寬
公親人劉德慶
代書人李和鳴
同立分膳養(yǎng)字人長房述記
次房洋記
三房子淡然
妻蔡氏
第四五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長房侄時清、時逢,次房獻(xiàn)裕等。竊謂九世同居,公藝之遺風(fēng)未泯;枯荊復(fù)茂,田真之盛事猶存。自古先人創(chuàng)業(yè),無不欲子孫世守相承勿替已焉!而亦知骨肉雖親,豈無硬軟之?dāng)?;手足齊長,恒多搏躍之礙。是固燃箕致誚,縫布貽譏,即欲合而生■〈目比〉睨者,何若分而各敦和睦也。我等自念祖父創(chuàng)業(yè)維難,縱不能學(xué)公藝、田真之盛,而繼志述事,亦祗篤恭孝友,以祈相依罔懈;然特恐枝榮葉茂,生齒日多,終來難以分拆。爰請公親族長,將祖父遺下器業(yè),除抽出養(yǎng)贍長孫祀業(yè)以及抵還人債外,所有租業(yè)、店屋、器皿、家物等件,一切作兩房酌例均分,憑鬮拈定,并無厚此薄彼,爾長我短之弊。自此鬮分之后,各分各管,縱日后各房子孫繁盛,家資萬億,亦不得再為翻異,爭長競短,致傷和氣。事定之日,則就所分各段條列于后,并立鬮書一樣二本,長次各執(zhí)一本,永遠(yuǎn)存照。
今開:
一、繼母養(yǎng)贍買的韓甘雨田一段,在大排竹洋浚仔底,新丈下田零一厘六毫二絲,年納韓大租谷七石七斗,年收小租谷四十石,以俾母親頤養(yǎng)一生,不許兩房私自變賣,此照。候百年后,或作公,或均分,又照。
一、長房慶分得買吳白田一宗,應(yīng)分一半,分作二段,大小共十六坵,新丈下下則田四甲四分三厘八毫九絲,年納糧銀八兩三錢八分八厘五毫,址在烏樹林大圳墘北畔社仔湖,即烏過溝洋及埤腳,年收小租谷六十五石二斗(以下略)。
一、次房應(yīng)分得買吳白田在烏樹林大圳北畔社仔湖,即烏過溝洋鴨藔前大小共十五坵(以下略)。
一、長房大孫時清應(yīng)分得買過林情田,在本葉莊西勢洋,新丈下園一甲六分九厘三毫六絲,年納糧銀二兩一分八厘八毫,小租谷二十六石滿(以下略)。
一、公司記業(yè)應(yīng)存,以配祖宗油香祭祀,長次輪流辦理,所有應(yīng)酬捐緣題諸費,則歸值公之人開發(fā),不得拖累別房。
今開:
一、買得韓甘雨田在大排竹莊后東北勢橋頭洋,新丈下下田六分六厘五毫二絲,年納韓大租谷二石二斗,年收小租谷一十四石(以下略)。
一、存零星小宅地稅、地租以及曠地、竹木、果子亦應(yīng)歸值公之人輪流管收,不許他房混收,此照。
一、已典去他人之業(yè),填立兩本賬簿,長次各執(zhí)一本留存,公款俟后或找或贖,兩房共議均分,此照。
一、有欠他人欠項者,已踏出三百余石抵還人債;如是不敷,則就兩房均攤,此照。
一、有被他人欠項者,則兩房協(xié)力同討收入,作兩房均分,不許私自暗討,以肥己有,此照。
一、當(dāng)堂公議:將公司踏出小租一百石,以還胞嫂沈氏銀項,被胞兄在日開費。
今開:
一、買過吳陶舍田一宗,址在烏樹林過溝洋,新丈下田一甲二分零三毫,年納糧銀二兩五錢零二厘九毫六絲,年收小租谷二十四石滿(以下略)。
一、祀業(yè)將首年輪長房,次年輪次房,批明,存照。
光緒十九年端月日。
公親人生員林迸凡
族長吳志員、吳寬仲
代書人施必得
同立鬮書字人長房侄時清、時逢
次房相續(xù)靜鄉(xiāng)大孫時清
第四六鬮書
同立鬮書人觀音里考潭莊杜老、杜前、杜長。竊謂張公九世同居,陳氏七百共食,我兄弟非不欲效之。然而往而必復(fù)者,天地之化;合而必分者,人事之常。故與其同居則眾力互相推諉,孰若分食則獨力無容旁貸也。爰是邀請族長公親將先人遺置田園、厝宅及家中器具,分作三份,建立三鬮,在神前每人拈定鬮額。自今以后,務(wù)須照鬮掌管,不得恃強混占,再生后悔。爰將各房應(yīng)得田園、厝宅造址開列于左:
其田一宗在馬頭堀,大小共十二坵,先抽出西南畔四坵,典與本莊吳裁,將銀作母親喪費;其余八坵,作三份均分。其典吳裁之田,若后日三人能攤銀往討,則為公業(yè);若一人備銀往討,則為自己之業(yè),不得阻擋刁難,此照。
一、長房前生應(yīng)得北畔大坵田一坵,年納大租一石。其應(yīng)得厝額在東畔內(nèi)護堎頂頭一間,其中央一間與三房作公廳,此照。
一、二房老生應(yīng)得東畔田一坵并中央一坵,共二坵,年納大租一石。又得倒房田三坵,在南勢埔角溝墘。其應(yīng)得厝額在西畔外護堎三間,此照。
一、三房長生應(yīng)用東畔埒頭相連五坵,年納大租二石二斗半。其應(yīng)得厝額在東畔內(nèi)護堎下頭一間并過水壙地,其中央一間與長房作公廳,此照。
其所有犁耙、鋤頭、田器俱無分定,可以公用,不得偏占,此照。
咸豐三年三月日。
族長監(jiān)生杜文德
公親并代書廩生□□□
同立鬮書人杜老、杜前、杜長
第四七囑書付據(jù)約字
立囑書付據(jù)約人陳洵泉等。竊聞處世良圖,善創(chuàng)不如善守;治家上策,有合亦必有分,比比然也。予化育府君之長子也,娶妻劉氏,而生爾兄弟三人:長江流、次江中、三江王,俱皆長大婚冠,咸有孫枝,予也花甲盈周矣!適承母囑,命予與弟婦分炊,因思九世遺風(fēng)已難復(fù)睹,故即我伯嬸各食之日,轉(zhuǎn)而為爾兄弟分居之謀,將予一切所承應(yīng)得份下物業(yè),先行抽起大孫,其余概作三份均分,各為己額。從今以后,務(wù)須克勤克儉,克昌厥后之基業(yè),毋怠毋荒,毋負(fù)我先之創(chuàng)垂,則能擴而充之,推而廣之,豈非予與爾兄弟之所深幸也哉!口恐無憑,立囑書付據(jù)約三紙,每人各執(zhí)一紙存照,并將公私條目及各章程開列于左:
一、平頂土地公坑山私下所種之茶欉,頂房已經(jīng)付予前去掌管,抵還予欠債項,今亦存付予栽培出利還債外,可為養(yǎng)贍之資,照。
一、前鬮約內(nèi)所抽起承買陳黃等之田業(yè),在東勢莊內(nèi),抽起田一坵,年帶大租粟二斗,今亦仍付長房江流收掌,以昭優(yōu)嫡之典,照。
計開:
江中拈得份下應(yīng)得承買陳黃等之田業(yè),址在東勢莊。其界址大段田,東至頂三房田,西至江王及樸慈田,南至江流田,北至樸慈田。又圳西秧田,東至大圳,西至頂三房田,南至江王田,北至李家田。又車田,東至圳仔,西至李家路,南至江流田,北至樸慈田。又帶竹圍、壙地在外護下山,連銃共間厝之額,配外護下山厝二間、下過水厝半間,以右畔門豎與樸慈毗連為界,應(yīng)貼出厝銀二十元,配執(zhí)老上手楊元興司單一紙,照。
再批明:不論大公小公,有租無租,當(dāng)照房份輪流,以齒為序。至于水路、牛路,如有必經(jīng)之路,宜付通流通行;而廳口埕配居內(nèi)護人管理,深井仔歸住外護人執(zhí)掌。其粟埕從東算起,第三段江流額,第四段江王額,第五段江中額;他若田厝既作三份均分,則錢糧家稅亦應(yīng)作三份攤出。唯正廳半間、銃柜一個、埒尾田仔一坵,上世既為公,爾等亦宜為公,聲明,照。
再批明:內(nèi)涂改「食、后、將」三字,添注「至」一字,照。
再批明:上約所載與頂三房合連丈單,交在我房。今將丈單及上手鬮約一切交江王收存;倘若要用,聽其取出公看,照。
大歲戊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李并春
公見功弟黃睦、洵水
胞叔鐘萬
在場三男江王
次男江中
長男江流
立囑書付據(jù)約人陳洵泉
第四八鬮分約字
立鬮分約字人張鄭氏,先年夫在日,有生育四個男兒:長名永仰、次名永異、三名永猜、四名膽智。不幸而夫早世,長男永仰亦逝,僅生下一人男兒名建沛。竊惟九世同居,張氏之百忍,氏每欲效前哲遺風(fēng),俾兒孫世世無分之計,第恐生齒日繁而互生嫌隙,難免不無分計。爰是邀請房親到家相議,將所承祖父遺下及兒身置者物業(yè),一盡作四份均分,拈鬮為定,使世世子孫分業(yè)無分心,日后不得爭長競短,致失和氣。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鬮分約字四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存照。
謹(jǐn)將所有條規(guī)開列于左:
一、批明:其永異拈得第一鬮,應(yīng)份田一坵,址在菜園腳。又埒頭第二坵田一坵。膽智拈得第二鬮,應(yīng)得埒頭第一坵田一坵,后日不得移反移覆,聲明,照。
一、批明:其永猜拈得第三鬮,建沛拈得第四鬮,二人應(yīng)份同得埒尾田三坵,配門口埤角大小田二坵,后日欲分耕,二人對半均分,聲明,照。
一、批明:其曲尺水田埔園二段,一鬮、二鬮應(yīng)份得水頭一埒,三鬮、四鬮應(yīng)分得水尾一埒,后日分耕,亦作四份均分,再照。
一、批明:其曲尺山場結(jié)內(nèi)未有分明及大坑山場未有開墾,系是公業(yè),欲栽種竹木果子,須通知行事?;蛴兴礁教?,各耕各管,后日子孫不得爭競,照。
二、批明:其曲尺一結(jié)水田埔園一埒,系是建沛長孫物業(yè),私己掌管,諸胞叔不得爭執(zhí)。至城仔內(nèi)厝前茶園,付建沛永遠(yuǎn)耕作。茶園地基為公物,日后不得私自變賣;厝宅地基亦系公物,后日欲翻蓋,分左分右,須公同相議,共成其事,不得異言生端,聲明,照。
一、批明:其曲尺蕃墾批一紙,十股內(nèi)分約一紙,有向他人胎借,后日贖回,系□收貯,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至在家上手鬮約一紙,系永猜收貯,要用之日,亦當(dāng)取出,不得刁難,聲明,照。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房侄永明
場見人房親光友
光廟
侄永回
孫建沛
知見人男膽智、永猜
永異
立鬮分約字人張鄭氏
再批明:其溪后園一埒,系作公業(yè),日后作四份均分。歷年小租系母親以為養(yǎng)贍之資,年配官租隨帶完納,聲明,照。
第四九鬮書合約字
同立鬮書合約人四會、治平等,念會兄弟同胞共乳,竊慕姜被之誼,本應(yīng)同心和氣,豈可乖情分拆;但生齒日繁,世事如棋,遂與分爨之舉。于是爰請房親將先父鬮分應(yīng)得厝宅、旱田、竹圍、菜園,及家器、雜物等項,俱各對半均分,憑鬮拈定,開載明白。所有欠負(fù)賬目當(dāng)面撥明,登記賬簿,各人清還,凡諸各項等物業(yè),各宜照鬮管掌。此系至公無私,自茲以后,各宜安分照鬮管掌,不得混爭,致傷和氣。合立鬮書合約二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存照。
一、鬮田在粟庭邊大坵一坵,系治平拈定,付其掌管。其小涸水三分得一,年配官租粟七斗正,照。
二、鬮田在苧仔腳田一坵,配厝地仔旱田一坵,小涸水三分得一,年配官租谷七斗,系四會拈得掌管,照。
再批明:厝地仔下旱田一坵,年配大租谷五斗,以為歷年輪流祭祀之費,照。
再批明:其厝地左邊春腳過水,未有起蓋,配右邊大房,議付四會為廚房。其右邊春腳出稅,以為歷年廳中香火之資;倘或崩壞,付治平自己掌管,照。
嘉慶二十二年二月日。
代筆人房兄永雋
知見人房叔祖先忠
胞叔延排、延搬
同立鬮書合約人四會、治平
第五○鬮書
同立鬮書人次房朝來、三房富暨長房胞侄有德等,有共承祖父鬮分應(yīng)份得園業(yè)厝地一段,于同治十三年,經(jīng)已各爨,朝來等亦將園業(yè)并厝地、竹木、果子、家器、雜物俱各開作三份均分矣!余懸至今,鬮書未立,尤恐日后子孫反生嫌隙,爰是兄弟侄公妥議,敦請公親族戚人等,將前均分產(chǎn)業(yè)、竹木、果子、雜物俱各照三份均分,其租聲亦照三份攤完,各諸載明。此實憑神拈鬮為定,各宜依鬮掌管,毋得紛更,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鬮書一樣三紙,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
一、長房胞侄有德應(yīng)得厝前園西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埤底西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匏仔園溪埔園北畔股一股,連溪埔在內(nèi)。又得龍眼三欉,在巷口下底坵仔南畔園頭。又得龍眼一列,在等北畔園頭,東至公檨為界,西至三房大欉龍眼樹為界。又得大竹二抱,在巷口下底坵仔南畔園頭。又得麻竹半抱,在自己園頭,與次房比連北畔半抱。又得大厝南畔頭一頭,共二間,照。
一、次房闊應(yīng)得厝前園中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埤底園中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匏仔園中股一股。又得龍眼三欉,在巷口下底坵仔園南畔頭。又得龍眼一列,在等北畔園頭,東至園岸頭,西至公欉與長房立石為界。又得大竹一抱,在埤岸下。又得麻竹半抱,在長房園頭南畔抱半抱。又得大厝北畔頭一頭,并伸手共四間,照。
一、三房富應(yīng)得厝前園東畔股一股,四角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埤底東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匏仔園菜園坵一坵。又得匏仔園溪埔園南畔股一股。又得龍眼一株,在巷口下底坵仔園南畔頭,東至長房龍眼為界,西至溪。又得龍眼一欉,另在巷口。又得大竹一抱,在埤岸下。又得麻竹一抱,在崁干,與次房比連。又得南畔護厝一座,照。
一、批明:埤辨口大竹一抱,溪埔大竹巷口檨仔三欉,厝前程干龍眼一欉,一切存公。而荒埔山棚,一概存公,照。
再批明:闊即朝來之別名,照。
再批明:此業(yè)大契交在頂長房煌收存,照。
光緒九年二月日。
公親人楊騰
代書人蔡立時
立鬮書人次房朝來
長房胞侄有德
三房富
第五一鬮書
同立鬮書人林厥檻、林金麗。竊以九世同居,古人雖則可訓(xùn),而同胞其蒂斯世,孰肯推恩,則以其久合而構(gòu)怨,何如一分而預(yù)防于始也。夫樹大分枝,亦其萌芽向榮之意;而人心如面,少年誰無自負(fù)之懷。但分爨之各成雖便,奈公務(wù)之瓜葛尤多,況乎賢愚不一,難保成敗無常,所當(dāng)恪守成規(guī)以固本源焉!爰是邀請家房族長,將全盤家業(yè)按配龍虎二房均分,各成家業(yè)。此系憑公酌議,對神參香,憑國拈定,并非牽涉私意,致失天良。自分以后,但見簪纓兢秀,慶棣萼之聯(lián)菲;蘭柱頻芬,衍書香于勿替。謹(jǐn)將全盤業(yè)數(shù)開列于左,是為序。
一、承祖父鬮分買詹鳴科水田一段,址在中莊外山仔腳,土名大園,經(jīng)丈五分五厘,作對半均分,長房應(yīng)份得二分七厘五毫,次房應(yīng)份得二分七厘五毫。
一、長房又分得二叔父店一座二進(jìn),址在本街頭上帝廟邊第二間,坐東向西。又湖底麻竹、桂竹一所。
一、次房又分得水底蔡莊田園一宗,內(nèi)帶果子、雜物。又九仔灣柿仔腳尾麻竹一所。
一、公厝后檳榔菁一所,存公輪流。
光緒六年八月日。
代筆人胞叔邦淵
在場知見胞叔邦智
同立鬮書林厥檻、林金麗
第五二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林堯、林舜、林恩、林忠。竊惟木生枝,水溢分派,理所必然。我等兄弟均承祖父遺業(yè),俱各完娶成人;但因家事浩繁,難效九世之風(fēng)。爰請族房鄉(xiāng)耆酌議鬮分,凡屬祖父遺下產(chǎn)業(yè),除養(yǎng)贍外,分配祝告先祖拈鬮分定,俾后來各管各業(yè),毋致紛爭。今欲有憑,同立鬮書四紙,各執(zhí)為照。伏愿瓜衍瓞綿,熾昌勿替;竹苞松茂,相好罔極。凡分定之業(yè),開載于后:
計開:
溝仔墘園一坵,明丈一甲,作四分鬮分,長房應(yīng)分得第二段,二房應(yīng)分得第三段,三房應(yīng)分得第四段,四房應(yīng)分得第一段。五申尾園一坵,明丈一甲二分,作四分鬮分,長房應(yīng)得第四段,二房應(yīng)得第一段,三房應(yīng)得第二段,四房應(yīng)得第三段。管事埔園一坵,明丈二甲四分,現(xiàn)被水沖,未得鬮分,留為公業(yè)公耕。
溪洲園一坵,亦被水沖,仍作公園公耕。
頂溪洲園一坵四分,配為長孫之業(yè)。
又五甲尾園一坵,明丈二甲九分,配為老母養(yǎng)贍之業(yè)。
崎瀨仔園一坵,明丈一甲二分,北勢溪墘園一坵,共二坵,俱配為輪流祭祀之業(yè)。
其厝地以及房屋,俱照四分鬮分。
長房應(yīng)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二房應(yīng)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三房應(yīng)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四房應(yīng)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長孫應(yīng)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贍園應(yīng)配官糖一百二十觔,租粟六升。
祀業(yè)應(yīng)配業(yè)主租銀一十大元;另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干隆三十八年正月日。
立鬮書人母親陳氏
三房恩
長房堯
二房舜
四房忠
族親林漢
林侍
林造
鄉(xiāng)耆蔡珍
第五三對換店屋約字
立對換店屋約字人蔡星崖、蔡履和,侄振坤、肇基等,有承祖遺下祀業(yè)店屋一座五進(jìn),并后落回向一小進(jìn);店前覆順亭,坐落城外頂南河街,從城邊算起第七座,年帶納西定上坊蔡順裁戶名厝餉五間。此店前四進(jìn)原稅與石鼎美號為貨棧,后一進(jìn)連回向一小進(jìn),系崖自己居住。因道光二十八年三月間,連遭兩次回祿,前四進(jìn)并覆順亭被燒毀折,只有空地僅存,崖居住后落一進(jìn)及回向一小進(jìn)而已。該店左右與原稅戶鼎美號自己店屋畔連,今鼎美欲歸一起蓋,將他承買陳家外宮后街店一座三進(jìn),托中向崖等對換,面議貼崖等佛銀四百元,又貼道光三十年店稅一百元,又貼咸豐元年店稅佛一百元,共佛六百元。崖等兄弟叔侄相議,忝屬久年稅戶,愿甘同立約字對換。其應(yīng)貼佛銀四百元,又坐店稅佛銀二百元,即日同中收訖;其外宮后街店三進(jìn)各帶樓,美亦立紂字并繳上手,付崖等執(zhí)掌。其店現(xiàn)開張榮源號,店稅將咸豐二年起,亦對付交崖等掌收,將南河店一座自已居住,隨即搬空,及被燒店地計五進(jìn)并店后回向一小座,及店前覆順亭地一所至港墘,俱各對交鼎美號前去永遠(yuǎn)掌管,以為己業(yè),任聽拆卸起蓋店屋,不敢異言。從此一換終休,日后不敢再言翻異,別生事端。保此南河店果崖等承祖遺下留存祀業(yè),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崖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鼎美之事。此系兩愿,并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對換店屋約字一紙,并繳承上手契一宗四紙,共五紙,一并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鼎姜號來現(xiàn)貼佛銀六百元完足,再照。
咸豐元年九月日。
書字(履和自筆)
為中人張遠(yuǎn)觀、楊神求
同立對換店屋約字人蔡星崖、履和、振坤
肇基
第五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五福,同胞侄錫元、錫良、錫得、錫恭四房,合五大房等,同承父祖遺下山埔田園一所,坐貫霧里薜內(nèi)湖莊過溪,土名待老坑。前年已墾成田者,經(jīng)已立約分管明白;續(xù)后再墾之田,永遠(yuǎn)存為公田,不許變賣。約內(nèi)之人自墾者,永遠(yuǎn)耕作,言約每年貼納小租粟一石八斗正;早晚二季對半攤納,不得增多減少。外人在界內(nèi)所墾之田,依時約租。約前已經(jīng)栽植茶樹及桂竹者,存為公山。又叔侄念及錫元四體有虧,不能耕作,公抽出蜂巢坑山斜腳墾成及未墾共田一小段,踏明界址,付元永遠(yuǎn)收租,為日食之資。其余未墾之田及山場,踏明界址,作五份均分,拈鬮為定,不得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此系叔侄兄弟同族親姻戚議定,至公無私,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五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存照。
批明;約內(nèi)之人墾新田租額,錫良、錫盛該小租粟一石正;錫恭兄弟侄該小租粟八斗正,再照。
再批明:崩山桂竹林一所,出贌高培賢,限耕二十年,言約每年貼納山稅銀三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茶稅山立約限年,至限滿之日,每年每擔(dān)新春茶貼山稅銀二錢五分正,再照。
再批明:錫良、錫盛小租粟一石,良應(yīng)納粟四斗,盛應(yīng)納粟六斗,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二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陳五福、錫元、錫良、錫得、錫恭
再批明:歷年所收公租粟、公山稅銀,交五福收存,或出借或公用,出入數(shù)俱登記在簿,再照。
第五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文貴、次房三茂、三房肇基等,念先祖創(chuàng)業(yè)艱辛,本為子孫長久之計;但木生枝而益茂,水分派而長流,欲除后患于未來,須蓋衍子于既往。今據(jù)先人與何周沈合股開辟錫口莊,嗣后分戶張國珍,歷年大租谷并田園、厝宅、竹圍等項,前經(jīng)分拆明白,各自收掌。因戊申年間洪水滔天,合約字俱已漂沒無存,但恐后來子孫無字炳據(jù),生出禍端,爰是三大房等相議,請出親戚人等再立約字,其田園、厝宅、竹圍等項,仍舊三份均分執(zhí)掌;其大租除公借債項外,亦作三份均分執(zhí)掌。即將應(yīng)得田業(yè)等項,批明列左,日后子孫俱不得爭長競短滋事??诳譄o憑,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各執(zhí)為照。
一、批明:田園、厝宅內(nèi)抽存中廳一間,同祀祖先神明。水田六坵,門口埤一口,以為公業(yè),三大房輪年收掌。如中廳埤岸損壞,合同修理,再照。
一、批明:田業(yè)等項除出以外,三份均分,四至毗連,照舊執(zhí)掌,不得混界,再照。
至于歷年應(yīng)納大租谷,系是自己三份均得,免納完單。其它佃大租,茲概批歸次房管理矣!批照。
一、批明:承買公聰印契連司單一紙,存在二房收貯;倘要用之日,聽從取出,再照。
一、批明:公項積欠甚多,長房、三房愿歸應(yīng)份大租,付次房永遠(yuǎn)歸掌,抵還新舊公項,次房自當(dāng)一力抵理,不干長房、三房之事,再照。
一、批明:次房竹圍系是自己栽種,長房、三房俱不敢爭較,再照。
一、批明:分爨已久,三大房中有自置私業(yè)者,別房不得與之爭較,再照。
咸豐六年五月日。
(永秀并筆)
族親世昌、發(fā)謀
在場姻戚詹維新、鄭德和
同立合約字張肇基、張三茂、張文貴
第五六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侖仔頂莊張抱、張化二人等,同有承祖父置買祭祀公業(yè),愿將大契抽出田二坵、園一坵,過丈受種一分三厘八毫八絲、一分二厘七毫六絲、一分二厘六毫七絲,計共三分九厘三毫一絲,址在過溪洋,年納國課錢糧銀六錢五分四厘六毫正。今因乏銀要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頂侖仔莊王頭官出頭承典,三面言約著下時價六八重佛銀五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田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限約十二年終月滿,聽典主滿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原舊銀主再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不敢阻擋多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園果系是抱、化等同承祖父明買物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抱、化二人同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銀主收執(zhí),以為永遠(yuǎn)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八年月日。
知見人張仔有
為中人張仔謨
代書人謝日新
同立典契字人張抱、張化
第五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鳳山里后厝莊長、二、三房張鐵、張■〈口留〉、張?zhí)淼龋谐凶娓笍埰?、張安老遺下公業(yè)應(yīng)得份田一段,受種一甲三分,坐落土名在鳳山里后座厝社面前洋,大小租連共七坵,并帶水泉堀一口,樹木在內(nèi),灌溉此田,年納施府租粟九石六斗二升。其田東至溝,西至林宅田,南至呂宅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業(yè)胎借,先問房親人等無力可借,托中引就向與本城內(nèi)埔廳口郭立成出首承借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隨即同中交訖;其田立即對佃交付銀主收租抵利。全年議納利息粟二十四石正,不論豐歉之年,利息不敢拖欠;如有拖欠利息,愿將此田聽銀主起耕掌管,鐵等不敢異言出首阻擋。其歷年應(yīng)完租粟,鐵等自當(dāng)照舊完納,將租單交付銀主收存,不得異言生端。不拘年月,聽借主備銀,原契贖回,不得刁難。保此田系是鐵等承祖父明買應(yīng)得物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租項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鐵等自當(dāng)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有借有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胎借字一紙,并上下手契七紙,共八紙,丈單、租單各二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雙冬定納利粟一十八石,大冬納利粟六石,合共二十四石,不能減少。二比兩愿,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日。
知見人張梁氏
為中人洪天賜嫂
代書人吳永安
立胎借字人三房張?zhí)?br />
長房張鐵
二房張■〈口留〉
第五八過耕當(dāng)田契字
同立過耕當(dāng)田契字人,雙溪口莊下祠堂派八世祖敬字公裔孫功運、意蘭、帝宗、世權(quán),暨眾房等,有承祖上遺下嘗業(yè)數(shù)處,因先前叔侄互較,和科派公項幫貼,以致嘗業(yè)典出三段。其一段坐落土名在頭份仔大坽田二分五厘正,年納本境福德爺租銀一元正。其田東至溪,西至圳溝,南至本家田,北至本家坽仔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本年十月間,叔侄爭較,經(jīng)請本家瓊選先生、友樵師爺二位到祠婉勸和睦,以存煙祀,議將此田贖歸,再行出典與觀音娘會首事越幼、風(fēng)瑞出首將香祀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付眾以贖莊尾園并潭墘仔田共二段,以為祀業(yè);此一段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掌管招耕,收稅納租。不拘年限,如眾有銀取贖,應(yīng)作祀田,銀主不得刁難。此系眾房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正六八完足,再照。
一、批明:上手大契不知存在何房,一時莫能尋出,日后如有取出,不得滋事,此照。
一、批明:此田若贖契之年,四月荳交接,不得拖延,此照。
一、批明:此田近溪倘若崩陷,必須備足契銀取贖,不得因崩不贖,合應(yīng)此照。
光緒三年(丁丑)十月日。
代筆人族長維宸
為中族長達(dá)青
場見房長吉品
同立過耕當(dāng)田契字人張帝宗、張功運、張意蘭、張世權(quán)
一、批明:中金花紅銀二元,日后贖之日,將銀送還銀主,無利息,批明,為照。
第五九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鹽水港街趙相泉、長房孫媽生、三房族長由成、五房由新、次房孫丹心、四房國富、六房孫光選等,有承祖遺下鹿仔草保半天厝等莊草地一所,原系六房輪收公業(yè)。前道光四年間,因公費乏用,就應(yīng)收租額,抽出王慎齊等后開各佃滿斗租谷計共一百零三石七斗四升五合一勺,存為每年祭祀等費。配納陳健挺戶下正供谷一十石正,其余一切租額,概出典與蘇振惠掌收;所有應(yīng)完供課餉、升款及采買頂項,亦概歸蘇振惠完納。當(dāng)經(jīng)呈請縣主出示監(jiān)收,并蘇家呈請出示諭佃完納各在案,迄今有年,歷管無異。今相泉等因積欠正供,無力完納,爰再六房公議,愿將此留存祭祀租谷一百零三石七斗四升五合一勺一盡出賣,以完供餉課項。先盡問親房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前溝尾莊王慎齋館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四百一十九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各佃即對明交銀主前去掌管;應(yīng)完陳健挺戶下正供谷一十石,歸銀主前去完納,永為己業(yè),不得阻擋。保此大租果系相泉等承祖遺下抽存物業(yè),與別房叔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積欠上年正供谷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相泉等子孫自當(dāng)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愿,各無抑勒反悔異言。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不得言及找贖等事。所有上手大契,帶繳在蘇振惠典契內(nèi),無從分拆。今欲有憑,六房立杜賣絕盡根契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收過契內(nèi)佛銀四百一十九元正完足,再照。
稟契后批明收銀二十元,共銀四百三十九元,合稟明電核。
道光十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蘇五等
知見趙相泉公記
代書人趙伯瑜
立杜絕賣盡根大租契人長房孫媽生
次房趙丹心
三房族長由成
四房國富
五房趙由新
六房光選
計開佃名:
王慎齋年該租谷三十六石六斗八升八合。又頂陳光卻年該租谷七石。又頂楊神、楊公年該租谷七石二斗六升,王瀛齋年該租谷五石五斗四升五合,主福年該租谷七石八斗四升八合,蔡節(jié)年該定租谷四石六斗。又頂邱廣文年該租谷八斗。又頂蔡老年該租谷四石八斗七升五合。又頂協(xié)、秀年該租谷五石八斗七升七合六勺,王賢嫂年該租谷一十石五升二合五勺,張軒年該租谷三石九斗八升一合,林得豐年該租谷八石零一升八合。
再批明:長房趙媽生等,前于道光元年,出典王宅大租契內(nèi)尚有呂捷一佃,年應(yīng)納滿斗大租谷五石二斗五升二合三勺四撮,今一并贖回,杜賣王慎齊管收,著下時價佛面銀二十元正,即日同中收訖完足,合批明,再照。
第六○杜賣絕契字
立杜賣絕契人鳳邑維新里大社莊蘇球琳,于道光十一年十一月間,琳同兄弟等奉母命,將父所遺等業(yè)憑鬮均分外,另抽公業(yè)一十三宗,以為輪流祭祀資用,各房鬮書均載炳據(jù)。后因球琳應(yīng)份業(yè)內(nèi)之原買過蘇學(xué)海園一坵八分,該園堪葬祖墳,于是七房公議,以祭祀公業(yè)之原買過鄭綿圍仔內(nèi)莊田七坵計七分對換,各照契掌管收租納課,各對換明白。球乏銀應(yīng)用,愿將應(yīng)份鄭綿圍仔內(nèi)社前田七坵計七分,帶埤水一口三分,應(yīng)得一份灌溉,年納蘇拔萃戶名供谷一石六斗六升六合,東至林宅田,西至林宅田,南至圳溝,北至本宅田照界,并帶圍仔內(nèi)莊埤水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城內(nèi)吳綿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值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立將該田并帶埤水,照界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課。球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保此田系球應(yīng)得之業(yè),并無來歷不明及重張典掛等情;如有不明,球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上手契因盜被失,不能繳連,后日檢出,不堪行用。此系俱各甘愿,合立杜賣絕契一紙,付契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價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八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馬氏
為中人蘇秋雨
代書人(自筆)
立杜賣絕契人蘇球琳
第六一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張干、張坤二房,長房干已棄世,傳下長男名廉叔侄二房。竊以禮詳祭義,詩列蒸嘗,上自天子,下及庶人,莫不以此為重;是故王者藉田必親耕,卿士圭田必特賜,祀事之大,由來舊矣!我叔有鑒于此,因存公田一甲三分三厘一絲,以為永遠(yuǎn)祭掃之資,祖考罔極之深恩,庶幾得報于萬一焉!今因公事紛紛,難以獨理,爰是叔侄相議,共請族長公親當(dāng)祖考爐前,將此厝地基并西勢洋田一段,分作二房管理。此系我叔侄同盟合約,以垂永遠(yuǎn)之計;名雖分,而實仍合,愿世世子孫永遵勿忘可矣!言必有據(jù),合立鬮書二紙同一樣,各房執(zhí)一紙存照。
開列:
一、批明:二房拈得二鬮,應(yīng)得后底厝一所,再照。
一、批明:二房拈得二鬮,應(yīng)得西北田一坵,西至謝家田為界,北至溝為界。連東畔田二坵,東至劉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南至本家田為界。又另南勢田一坵,東、北、南至劉家田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又配溝墘竹木數(shù)欉,再照。
一、批明:年納劉大租粟六石九斗五升六合,再照。
咸豐四年十一月日。
公親人張水營
族長人張丹笑、張晏官
代筆人曾鴻
同立鬮書人張坤
侄阿廉
第六二分業(yè)鬮書字
同立分業(yè)鬮書字人觀音下里蛇仔形莊兄弟楊朝發(fā)、楊天德等。竊慕往古同居之風(fēng),豈宜一旦分拆而處;兄弟故樂其永好,世代難免無乖情。第念樹長分枝,水流分派,是以兄弟和同邀請公親族長,將祖父遺傳田園、厝宅、財器品搭均分,禱神分鬮為定,開載明白,俱系至公無私,各宜照鬮掌管,勿得爭長競短,以失兄弟和氣之情。今恐無憑,同立鬮書一樣二紙,各執(zhí)一紙,永為存照。
計開:
長房田:一、買過鄭家田一宗四坵,址在湖底洋。又買過鄭家田一宗八坵,址在湖仔內(nèi)。又開墾公田一宗,址在湖仔內(nèi)。又頂本家田二坵,址在面前洋。又頂本家田一宗一坵,土名三分仔。又帶后壁山樹林、果子、竹欉,批明,存照。
長孫田園:一、買過洪家田一宗六坵,址在門口洋。又買過林家園一宗兩所。一、八堎又十堎,址俱在潭底洋,批明,存照。
次房田:一、買過黃家田一所,址在山豬巷。開墾公田一所,址在新埤內(nèi)。又帶山林樹木。又買過劉家田一宗六坵,址在湖底洋。又買過劉家田一宗二坵,址在面前洋。又買過陳家田一宗,址在樣仔林洋。又買本家田一宗一坵,在門口洋,批明,存照。
大公田園:一、買過鄭家園一宗,址在灣仔內(nèi)車路墘。又買過林家園一宗,址在潭底莊后。又買過林家田園四坵,園坵在潭底,田址在赤山仔莊洋。又買過大灣田園一宗四坵。又園一坵,在赤山仔社頭。
其公田、公園現(xiàn)年收成存貯,以為四妹成人開費,開明以后,依次輪流,批明,存照。
光緒二十三年六月日。
為公親人楊子卿
知見人堂叔
同立鬮書字人兄弟楊朝發(fā)、楊天德
第六三鬮書字
命立鬮書人父光赫。竊惟木大分枝,源遠(yuǎn)分泉,理勢然也。赫有四男:長云從、次云程、三云伍、四云彩。長子云從早世,遺孫傳生,思世情有產(chǎn)業(yè)而致子孫不和,以失親愛,皆由分發(fā)之不先者也。茲予行年將近六旬,重染大病,始終難起,所有父祖遺業(yè)并續(xù)置,除抽出蒸嘗外,■〈勹外云內(nèi)〉配四股均分,各宜凜遵,無違吾訓(xùn)。但念長孫傳生年尚幼稚,暫付云程訓(xùn)誨,務(wù)使視侄猶子。三男云伍亦屬童稚,暫付副室曾氏教督,當(dāng)如己出。謹(jǐn)將予命,延請族親編「文、行、忠、信」字號四本,立鬮書四本共一樣,祝告祖先神前,拈鬮以明公心,以杜后兢。自分以后,雖有分爨,宜無分心;惟祈克紹箕裘,無墜先業(yè),俾予得以瞑目,是所深幸也,慎其勉之。
計開:
一、頭橋莊田底、園底并大租在內(nèi),留為祀業(yè)公費之資,作四股交輪,內(nèi)抽出租粟四十石,充入大公。
一、府郡住宅公厝中落前晉掛護厝左邊,交付云程、傳生照顧居住;右邊交云伍、曾氏照顧居住。
一、府郡夫人媽廟邊菜園一所,給長孫傳生以為主鬯之資。
一、長孫傳生一股鬮業(yè),會同族親,暫付云程代理,不得泯沒其業(yè);長成為之婚娶,即將鬮業(yè)送還自理。傳生亦不得向云程取討代收長短租息,標(biāo)明為照。
一、三男云伍一股鬮業(yè),會同族親,暫付庶母曾氏代理,不得泯沒其業(yè);長成為之婚娶,即將鬮業(yè)內(nèi)送還自理。云伍亦不得向庶母取討代收長短租息,標(biāo)明為照。
一、涂樓公館作四股均分,收貯租粟。
一、四股內(nèi)田業(yè)蔗分園文契難以分配,分作四股收存,互相查照。
一、鬮輪內(nèi)產(chǎn)業(yè)文契,會同族親,交付庶母曾氏收執(zhí),歷年租息暫付云程承當(dāng)管理。應(yīng)酬事務(wù),俟弟侄長成,照股輪當(dāng)。
一、兩女未適,會同公親,歷年就鬮輪業(yè)內(nèi)抽出多寡銀兩,付為贈嫁之資。
一、買陳仁英瓦厝,留為書館。
一、長孫傳生鬮內(nèi)該征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一、次房云程鬮內(nèi)該征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一、三房云伍鬮內(nèi)該征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一、四房云彩鬮內(nèi)該征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
今將祖先神前拈定鬮簿,填注名字,遵行,照。
長房傳生拈得「信」字號,次房云程拈得「行」字號,三房云伍拈得「文」字號,四房云彩拈得「忠」字號。
干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公親葉有盛、吳維新、載天祿
族長作楫
輝焰、紹長、振場、學(xué)圣
代書人族房蕭輝焰
命立鬮書人父蕭光赫
副室曾氏
男云程、云伍、云彩
孫傳生
第六四合同鬮書字
同立合同鬮書字人長族、次寢、參掌等,有承祖父遺下,兄弟合力同耕無異。蓋聞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族等兄弟三人議欲各人分居,開火另食,以為日后創(chuàng)造之基,成家之富。于是公請族長在祖先位上,議定將田園踏作三份均分,拈鬮配明,各人各執(zhí)鬮分掌管,鬮分批明敘后。又抽出王田社腳上園一所,為祖先祭祀之公業(yè),作長、次、三房輪流,上承下接,耕種收成,祭祀完課。又議三房掌尚未完婚,約將公業(yè)本年二月起,至二十年二月止,交掌耕種收成二年,為完娶之費,并完正供。期永長、次、三房輪流為祭祀,完納無異,日后子子孫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異志。此系三面言定甘愿,各無反悔,慨宜兄以宜弟,亦既翕而既和卜云,其吉終焉!元藏于是,同立合同鬮書三紙,各人各執(zhí)一紙為照。
一、后壁田三坵,作三份:長房抽二份,應(yīng)份中央額配租一石五斗正。二房抽一份,應(yīng)份西畔額配租一石五斗正。三房抽三鬮,應(yīng)份東畔額配租四斗六升正?!觥促柰庠苾?nèi)〉丁各人各配租完明。
一、潭埔園一所,作三份:長房抽一鬮,東畔額配租二斗正。二房抽三鬮,西畔額配租二斗正。三房抽二鬮,中央額配租二斗正。■〈勹外云內(nèi)〉丁各人各配完納照明。
道光十八年三月日。
族長報叔
代書洪成
同立合同鬮書人長房族
次房寢
三房掌
第六五鬮書約字
同立鬮書約字人劉滄海、劉神岳、劉三才,慨自共被分荊古風(fēng)不再,同居九世,杳矣無聞,則樹大者枝分,流多者派別,此分爨之所由起也。岳等兄弟三人均為欣其公所出,氣原一脈,誼切同胞,惟是神岳自幼出繼胞伯父拔元公為嗣,所有與騰蛟兄鬮分田業(yè),仍歸先父欣其公掌理,合食已久,原無爾我之分。分居議成,必酌勻潤之益,共請施長公親公同酌議,將岳所有鬮分田業(yè),并先父欣其公所有遺下田業(yè),議從一體均分。于是田園雖肥磽不齊,屋宇雖美惡有別,一經(jīng)公人酌配,自見均平。自此克儉克勤,思千箱而加萬箱之富,則恭則友傳十世,再貽百世之休。爰將鬮分田業(yè)列左:
謹(jǐn)將神岳鬮分春字田園,逐一開列于左:
一、承蔡爾謙果毅后莊西北勢田一宗,丈嘉字二萬五千九百九十三,下下則田二甲五分七厘一毫五絲四忽四微,園七分一厘五毫六絲。小租谷七十石。
一、承毛所好水漆林莊后田一宗,丈嘉字四千五百五十七號,下下則田二甲八分七厘一毫六絲(以下略)。
此二宗抵還三才缺項。
一、批:抽承莊萬濫尾洋田二所,小租谷四十二石。
一、批:抽承詹恩田尾莊田二所,小租谷六十石。
此二宗議歸神岳低還本公司前借邱協(xié)利母銀四百元,又借陳萬盛母銀一百元,并利銀亦歸完納,批照。
一、批:抽出公司承吳送業(yè)內(nèi)稅銀三十六元,每年以為先祖母洪氏外家祀費,再照。
一、批:各鬮分內(nèi)田園及貼還各欠項等業(yè),如有帶本公司大租者,俱免完納,再照。
一、批:本公司尚有拖欠諸人借項及交關(guān)未完尾數(shù),今議將存公產(chǎn)業(yè)停收抵還,繼則修理東畔外護厝一座。如借項清還明白,護厝修理完竣,然后照序輪收,各無異言。
光緒(丁酉)二十三年四月日。
族長人劉焜煌(淵甫)
公親代書歐陽文
同立鬮書人劉滄海、劉神岳、劉三才
第六六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兄弟尚邦、尚朋。嘗聞九世同居,張氏之芳徽堪羨;大被同眠,姜家之和氣足稱。斯以知兄弟孔懷,孰不以和為貴,長久與居之為美哉!顧木茂則分枝,水深則別流,理所宜然,勢所必至,誠非之所能強耳!思吾父平生恪守前業(yè),勤儉自持,儲粟積金,詎敢自矜豐原,而置產(chǎn)創(chuàng)業(yè)亦既綽有可觀。第恐后來蕭墻滋釁,或難保其式好如始;與其貽競于后,孰若均分于前。矧事務(wù)冗繁,難以合理,奉父命分爨。為此置酒,經(jīng)得房親外戚,悉將父親所置田業(yè)并家伙物件,俱作二份,憑公拈鬮均分,各依鬮分管業(yè),毋得日后爭長競短,致傷和氣,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人心難信,恐口無憑,時立鬮書二紙,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
一、批明:長房尚邦應(yīng)份分得七分仔田一段,配納大租谷契內(nèi)載明。又分得下湳田一段,配糖租一百二十五觔。又分得山腳田,配納大租谷一石二斗三升。此三段,踏付邦掌管,永為己業(yè)。
一、批明:次房尚朋應(yīng)份分得一甲,田二段,配納大租谷契內(nèi)載明。又分得屋前田一段,配大租一石三斗三升。此三段,踏付朋掌管,永為己業(yè)。
尚邦份下逐年冬成,抽出谷三十四石;尚朋份下逐年冬成,抽出谷四十石。二人共抽出谷七十四石,抵還前年父親欠人借項利息;若是不敷者,將大小公業(yè)田租谷抵足額,其有余谷作二人輪流祭掃之需。
道光七年十一月日。
在場人族叔錫勤
執(zhí)筆人堂兄尚達(dá)
知見人堂兄尚敏
立鬮書人兄弟尚邦、尚朋
第六七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長房繩祖、次房炊盛、三房竹葉等。竊謂九世同居,遺風(fēng)足慕,礙因現(xiàn)際家事浩繁,難以合理,不得已為分爨之計。遂繼母莊氏與繩祖等同堂商議,爰請公親家長,以將祖父遺下田園厝間并家需物業(yè)逐一點明,就中酌議,除貼降服男并踏長孫及存公業(yè)以外,其余攤作三房均分,拈鬮為定,其鬮分段額列后。此系至公無私,祖等與繼母莊氏俱皆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鬮書三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為公親人母舅吳有余
家長胞叔啟記、啟茂
在場繼母莊氏
同立鬮書人長房繩祖
次房炊盛
三房竹葉
一、抽踏存公祀業(yè)買簡■〈歹曾〉容拾埒田一甲二分,內(nèi)抽出小租粟十二石五斗,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零八升。又買張?zhí)旄煌獾曜腥菆w園一坵,稅銀十元,年帶納王大租粟三石三斗。又買簡玢郎莆頂桱寮園一坵,稅銀四元,年帶納王大租粟八斗。又頂林頭江士陣胎借銀五十元,利粟六石。又議此公業(yè)永遠(yuǎn)輪流香祀,不得典賣,不得出借,批明,照。
一、抽長孫業(yè)買■〈歹曾〉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內(nèi)抽出小租粟十四石四斗,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四斗,批明,照。
一、批明;竹竿過繼頂六房啟舜為次嗣,今當(dāng)公親家長等同堂議踏簡■〈歹曾〉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在大圳墘內(nèi),抽出小租粟十五石一斗,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六斗,付與竹竿執(zhí)掌,永為己業(yè),批明,照。
一、長房鬮分物業(yè)條段(以下略)。
一、次房鬮分物業(yè)條段(以下略)。
一、三房鬮分物業(yè)條段(以下略)。
一、批明:祖等念及繼母莊氏年已漸老,誠恐衣食不繼,則將存公租額漸支出粟十一石,付他養(yǎng)贍。莊氏身后,此谷十一石仍歸存為公業(yè),照鬮輪流,不得違約,批明,再照。
一、批明:有將明典賴誕林仔前莊洋田一宗,己巳年二月出借銀六十元。又有買簡伯枝四條圳田一甲二分,同治十年十二月出典價銀二百元;如各房或有備銀取贖者,可為己業(yè),批明,再照。
一、批明:光緒四年,抽出簡欽,即天標(biāo),田園共一宗,向與房兄繩好胎借出佛銀四十二元正,再照。
第六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周仁記、次房義記、三房禮記、四房智記、五房信記等。竊我等五大房子孫叨沐祖德,蒸嘗收關(guān);然其昔遺田業(yè),今已變盡,祗存祖屋前后及右畔城堤腳田地、埤埔而已,年雖出息無幾,聊可藉堂上祖先逐年香火之費。爰是公同議將所存田地埤埔,年收租谷各房輪流,自長至五,周而復(fù)始,向佃支收。除虔備香火之需外,倘有盈余多少,登記在賬,期年一會,俟能成數(shù)出借生息,以垂久遠(yuǎn),庶我族眾均有公益焉!合同立合約字一樣五紙,各房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而杜侵魚,并設(shè)輪流記賬公簿一本,以昭后覽。
批明:祖屋埕前菜園一埒,分作五份,各房栽種,合登明,照。
批明:埤南大埤業(yè)已截賣張玉臣掌管,其價銀除公同修理屋工料及還借款外,尚剩幾多,已照五份均分,各房支清矣!合登明,照。
批明:公屋竹園禁止私伐;如敢故違,聞眾公罰,不饒吞,登明,照。
光緒二十一年(乙未)正月日。
代書宗親蘇儀廷
場見族長周成和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周仁記(即佛佑)
次房義記(即太平)
三房禮記(即進(jìn)貴)
四房智記(即維澤)
五房信記(即新扶)
第六九鬮書字
立鬮書字長房連乞、次房連貴、三房連英、四房連正,言念礙于次房連貴況于枉古尚未有繼嗣。竊聞張公九世同居之風(fēng)成而可慕,然茂樹必有生枝,兄弟必能分爨,古今傳之于今,吾人能不望風(fēng)懷想,亦不能安忍一旦而分爨乎!爰是邀請家房姻戚公同妥議,將承祖父遺下大租粟本厝公租、雞籠頭店稅地基及牛椆港公租、土寵間租粟、沓田公租、北勢湖園稅一概在內(nèi),付父親、母親逐年抽為日食之資,繳完正供社租,并及公媽年節(jié)祭掃費用,其雷公陂田段以及家器物業(yè)所有欠債項,俱各按作三大房均分支還。此系公同妥議,拈鬮為定,各管各業(yè),不得爭長競短,以失和氣。惟祈螽斯衍慶,鱗趾呈祥。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鬮書字三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付執(zhí)為照。
批明:父親、母親逐年應(yīng)收大租粟抽的并本厝公租,年該應(yīng)納正供社租口糧;其余剩者,珍夫妻日食;如百年已后,留存公嘗之資,各房照序輪流祭掃,周而復(fù)始。如是值年之人,至期將圖記、租簿、正供單、社租單交過下值年之人收照,各房不得擅行變賣,亦不得爭收,再照。
批明:父親、母親逐年應(yīng)收雞籠牛椆港公租、沓田公租、土籠間租、北勢湖園稅、雞籠店稅地基,逐年自收夫妻日食及年節(jié)祭掃之費,各房永遠(yuǎn)不得異言生端數(shù)目之事。此系父母百年以后,將此六段日后按作三大房均分,各房亦不得爭較混收,再照。
批明:長房長孫忠義應(yīng)得竹圍外園田二段,東至小圳為界,西至竹圍外公田為界,南至公竹圍腳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再照。
批明:長房連乞應(yīng)得雷公陂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三房連英應(yīng)得雷公埤一段(以下略)。
批明:四房連正應(yīng)得雷公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次房違貴應(yīng)得租業(yè)是三房均分,日后不拘何房有男兒過繼,無論先后,對父親給出養(yǎng)育佛銀一十二大元,各房不得爭較,批明,再照。
批明:如是有承高曾祖之公嘗,如是值年之際,須要三大房當(dāng)同到佃公收公費,其余剩者照三大房均分,批明,再照。
一、批明:雷公陂田契據(jù)全宗共八紙,現(xiàn)尚未分執(zhí),暫交三房連英收存;倘要用時,取出公照,不得推諉,俟后日分拆時各分各執(zhí),批照。邱靜山手批
一、批明:抽出北勢湖大坵園,于光緒十一年十一月,經(jīng)歸就與堂侄益輝掌管,批照。邱靜山手批同治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族叔祖慶云
知見堂伯五子
兄俊哲
母舅人尤成家
在場父親國珍
母親尤氏
立鬮書字何連英、何連乞、何連正
一、批明:沓田公租谷七石正,又雞籠店稅地基抽出作三大房均分,照。
一、批明:承公租谷九石六斗正,按作三大房輪流耕作,周而復(fù)始,各不得拖過期限,聲明,照。
一、批明:前有正身茅屋計共五間,中間抽出為公廳,左右尚剩四間,連正侄忠義應(yīng)得,又右畔瓦屋一概連英應(yīng)得,別房不得混占,照。
一、批明:北勢湖園若有人掘土者,稅銀歷年母親收為養(yǎng)贍之資,聲明,照。
一、批明:土籠間租七石,有向尤成家借其佛銀五十一大元正,利息逐月加二行;若要贖回之時,母利按作三大房均攤,或不均攤齊足,不能相爭此業(yè),照。
一、批明:土籠間尚有找洗字一紙,系是連英收存,后日行用,不得刁難,照。
光緒十年十月日。
再調(diào)處表兄林華袞
堂兄振英
族叔福全
代書益輝
第七○囑書字
立囑書字人母親李張氏,有承前林氏螟一子,名曰維孝。氏同先夫生二子:曰維繼、曰維德。竊念九世同居,張家休風(fēng)尚在;百年合食,鄭氏懿范猶存,氏豈不欲爾等效古人之法乎!然而木大分枝,水流分派,理固然也;況生齒日繁,合食維艱。爰是邀請房親公同妥議,截長補短,先抽起養(yǎng)老婚資以及充長而外,田園、房屋、雜物等件俱作三份均分,祀告祖先,拈鬮為憑。自今以后,各業(yè)各管,不得藉端滋事,致傷和氣。惟愿爾等守己經(jīng)營,倘能創(chuàng)業(yè)垂統(tǒng),克振家聲,以顯耀門閭,增榮家族,是所厚望也。此系氏及族親等當(dāng)堂妥議,至公無私,口恐無憑,惟書可據(jù),立囑書字一式三紙,各房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
所分條目開列于左:
一、批明:大公公業(yè)歸氏執(zhí)掌,莊中出捐小事,一概氏支理;倘有不測大公事,次、長、三房照份均攤,聲明,照。
一、批明:抽起承買李士丙煙墩堂前菜圍仔份由園山埔,帶契一宗,以為維繼、維德婚娶之資及氏老贍;百歲后有余不足,均系維繼、維德抵擋,與維孝無干,聲明,照。
一、批明:抽起大牛稠份小租谷二十石,以為維繼長孫之額,聲明,照。
一、長房維孝拈得承買李士丙八里岔蛤仔蘭坑新田帶契一宗,界址照契承管,錢糧大租照納,聲明,照。
一、次房維繼拈得承買李媽求、李士丙八里岔大牛稠份田帶契一宗,抽出一十石,貼維德內(nèi)份租額,界址照契承管,錢糧大租照納,聲明,照。
一、三房維德拈得承買李士丙、李見力八里岔內(nèi)份田帶契一宗,又維繼大牛稠份應(yīng)貼小租谷一十石,界址照契承管,錢糧大租照納,聲明。
大歲丙申年十二月日。
代書族弟云雷
族親回春、實其
在場親伯增益
胞伯清紅、清江
立囑書字人母親李張氏
次房維繼
長房維孝
三房維德
第七一甘愿歸就田契字
同立甘愿歸就田契字人長房陳乞、三房陳梓、四房陳閩等,有共承祖父明買吳錫老水田一段,址數(shù)不計,并帶厝地一段,坐落土名北投莊。其田東至竹圍路腳,西至陳玉麟田,南至路,北至車路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田寮地厝宅并稻埕、菜園、雜物等項,東至公司小巷邊菜園為界,西至田,南至小溝,北至車路四至各為界,年配納大租粟七石二斗,并帶溪圳水通流灌溉,均載大契內(nèi)明白。此田本系四房公業(yè),因道光二十八年間,盡賣與陳悅記承買為業(yè),時二房金標(biāo)并無花押。至同治元年十一月,標(biāo)自備田價銀二百五十大元,向陳悅記贖回承管數(shù)年。本年間,梓等三房出首爭較,致控公庭,蒙廳憲向傳集訊明;此業(yè)既經(jīng)二房標(biāo)自己贖回,今欲較歸公業(yè),自應(yīng)照份攤出價銀,付標(biāo)收還。即斷令長乞、三梓、四閩等備繳佛銀一百八十七元并契,當(dāng)堂交標(biāo)收執(zhí),按年輪租田仍歸標(biāo)永耕,不準(zhǔn)資賣,將契朱批為據(jù)。奈乞等近時家運不順,掛借甚多,不能坐候輪收,愿將此田歸就與二房標(biāo)買為私業(yè)。爰托族親及公親等懇勸二房標(biāo)備出長、三、四房應(yīng)份田價,付乞等收回。幸標(biāo)聽從備頂,即日乞,梓、閩等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各份田價佛銀共二百二十大元完足,并立歸就契字兩交清楚。自此收租納課,以及贌佃耕作,永歸二房標(biāo)掌管承為己業(yè),與乞、梓、閩等三房毫無干涉,日后子孫亦不敢言及貼贖或藉端覬覦求借諸事??挚跓o憑,合立甘愿就田契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長、三、四房田價佛銀二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
公親陳樹升、休紹唐、高士潭
族親金九、水源
秉筆族親際清
知見侄孫生
乞母親林氏
梓母親莊氏
立甘愿歸就田契字人長房乞
三房梓
四房閩
第七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鳳邑長治里一甲莊王球,有明買過堂侄王貶等課田一所,大小共三坵,受種四分,年配戶名張小陣課粟一石二斗五升正。坐在本里內(nèi)一甲社后,土名大圳腳,東至本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蕭家田,北至大圳溝。又明買過施伊下則田一所,大小共四坵,受種九分,年配戶名王贊課粟一石零三合正。坐在本里內(nèi)一甲社尾,東至王、李二家田,西至王家田,南至王家田,北至王家田。此二段田坵段坐址四至,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完課,先問盡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仁和里竹篙厝社劉振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四百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二段課田隨即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限至十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再執(zhí)掌管,亦不敢阻擋。保此田果系是球明買之業(yè),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球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并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送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現(xiàn)收過契面佛銀四百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二年正月日。
知見人男生光
為中人盼光
代書人(自筆)
立典契字人王球
此系祀業(yè),上流下接,不得抽匿契券,擅行典借;如敢故意私行典借,各房概不坐賬,同堂批明,存照。
第七三賣盡杜絕契字
立賣盡杜絕契人鳳邑文賢里茄萣仔莊施伊老,有自置下則田一所,大小共四坵,受種九分,年帶戶名王贊課粟一石零八分。東至王亦至李二宅田,西至王亦至林二宅,南至王宅田,北至王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盡與長治里一圖一甲社王佛球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一百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隨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納課分收,永為己業(yè)。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課系是伊自置之物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伊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杜絕契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三月日。
代書人郭繼列
為中人鐘董
知見人強
裕、容、瑞、語、釧、七
立賣盡杜絕契人施伊老
第七四歸就甘愿字
立歸就甘愿字人張水山、張阿樣,有承先祖父開辟遺下荒山公業(yè)一段,址在龜侖嶺腳搭寮坑,東至蕭家竹圍為界,南至侖及水為界,西至羅家為界,北至坑溝為界,四至明白,年納龜侖社租銀五分。此業(yè)前向歐粟官借過銀九元五角,催討甚急,各房議定,將此業(yè)歸就二房侄張盛手內(nèi);而張盛即日備出銀九元五角,清還歐粟官,贖回公業(yè),踏明界址,指交張盛前去掌管,任從招佃開辟成業(yè)。言約坆墓諸事以及忌辰之費,系張盛巡視料理。日后此段公業(yè)價值百倍,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水山、阿樣等出首抵擋,不干二房侄張盛之事。保此業(yè)系水山、阿樣承祖父開辟遺下荒山公業(yè),邀集族親當(dāng)堂文字情愿歸就,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歸就甘愿字一紙,又帶胎借銀字一紙,共二紙,付執(zhí)永遠(yuǎn)為照。
即日水山、阿樣當(dāng)堂收過張盛來銀九元五角,以還歐粟借項足訖,再照。
同治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葉悄然
在場知見族親人屘
叔祖張阿揚
四叔祖張阿雍
立歸就甘愿字人張水山、張阿樣
第七五鬮書字
立鬮書人韓門郭氏,自適篤齊公,見其生平為人孝友誠實,繼志述事,知公必昌后也。公產(chǎn)六嗣:長高澤、次高翔、三高瑞、皆前□方安人出;四高珠,側(cè)室花氏出;五高鳳、六高麟、自氏出也。公乙已登仙箓,迄今九載,澤等董率家政,不失父風(fēng);事氏甚竭其力,無異所生母;無論財帛出入,各寓均平。每屆氏誕,務(wù)必張燈結(jié)彩,高歌肆筵,使闔郡縉紳躋堂晉爵,□□道可謂人,不間于其父母昆弟之言。無如近年以來,年情不順,各處田土□少□□□計有百余□,氏睹此費大食繁,而欲盡萃于澤等支持,殊覺肩重,與其合之而統(tǒng)一人之維艱,不若分之而付各人之勤儉。爰命澤等延請家長三房胞叔熙文公同酌議,凡亨記所有臺澤田園、店屋、厝宅,統(tǒng)計價銀六萬四千二百八十兩零九錢五分二厘,抽出七千八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八厘,以為亨記存公;抽出三千二百零九兩零四分,抵還各欠款并小宗入主費用;抽出一千六百三十九兩二錢,為氏養(yǎng)贍,抽出四百四十一兩,為側(cè)室花氏養(yǎng)贍,二者百年后開費外,仍歸配享;抽出一千八百四十兩,為高麟既兩妹完婚妝費;抽出三百九十五兩二錢,為高瑞續(xù)弦;抽出三千四百八十四兩六錢,為長孫之租;抽出三千四百一十五兩四錢為書田,鼓勵世世孫子讀書入泮者,付其收租執(zhí)掌,若捐貢或居官則無考試之需,而有仕進(jìn)之路,此業(yè)仍付入泮者掌之,文全武半。尚存銀四萬二千零一十九兩二錢四厘,作六分均分,鬮為六簿,標(biāo)曰:「禮、樂、射、御、書、數(shù)」,一禮記、二樂記、三射記、四御記、五書記、六數(shù)記。其四房御記同其生母花氏在臺,眾不就寡,系氏代拈鬮。此分外所有余剩不及聲明之產(chǎn)業(yè),并年久欠數(shù)者,盡行歸公。長約幼平,嫡庶無異,是澤等聽受氏命,豈特氏愉悅,即篤齋公亦應(yīng)含笑于九原也。自分之后,但愿各房生丁發(fā)甲,永峙父風(fēng)于勿替,綿瓞衍瓜,共跨祖德以悠長矣!合立鬮書一樣六紙,鬮簿六本,分執(zhí)為照。
干隆五十八年八月日。
家長三房胞叔熙文
代書莊學(xué)海
立鬮書人韓門郭氏、長房高澤、次房高翔、三房高瑞、四房高珠、五房高鳳
六房高麟
計閱:
一、存公亨記產(chǎn)業(yè)番銀七千八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八厘,年收租息利息,以為墳塋廟宇春祀秋嘗及公事應(yīng)用。逐年收入開除,另設(shè)一簿,照房輪值,周而復(fù)始。
一、還資隆項下貼次房番銀一千六百七十七兩。
一、還錢家數(shù)項貼長房番銀八百九十四兩四錢正。
一、撥還韓藉觀數(shù)項貼次房番銀三百七十七兩七錢二分。
一、篤齊公入主再撥祀田番銀二百五十九兩九錢二分。
一、繼母郭安人養(yǎng)贍產(chǎn)業(yè)番銀一千六百三十九兩二錢。
一、庶母花氏養(yǎng)贍產(chǎn)業(yè)番銀四百四十一兩正。
一、六房高麟未娶,兩妹未笄,議貼完婚妝費產(chǎn)業(yè)銀合共一千八百四十兩正。
一、三房高瑞議貼續(xù)弦番銀三百九十五兩二錢。
一、長孫議貼產(chǎn)業(yè)番銀三千四百八十四兩六錢。
一、書田產(chǎn)業(yè)番銀三千四百一十五兩四錢。
一、長房鬮得「禮」記產(chǎn)業(yè)番銀六千八百五十三兩一錢七分六厘。
一、次房鬮得「樂」記產(chǎn)業(yè)番銀七千零四十一兩五錢二分八厘。
一、三房鬮得「射」記產(chǎn)業(yè)番銀六千九百七十七兩三錢二分八厘。
一、四房鬮得「御」記產(chǎn)業(yè)番銀七千零五十五兩二錢四分。
一、五房鬮得「書」記產(chǎn)業(yè)番銀七千二百一十五兩四錢。
一、六房鬮得「數(shù)」記產(chǎn)業(yè)番銀六千八百七十七兩三錢五分二厘。
第七六書田約字
同立書田約字人元記派下長、次、三房韓長文、韓曰文、韓熙文等。竊謂讀書可以高門第,功名可以顯祖宗;然世每有子弟頗知立志讀書,而功名不克以遠(yuǎn)到,僅囿于庠生、廩生、貢生者,其故何歟?期許非不遠(yuǎn)大,或阻于盤川之乏費,未由出門而圖功;學(xué)業(yè)非不精勤,或苦于家計之多難,即謂觀光而虛愿,此志量不得不局于小成,功名不得不安于小就,而門第所由漸致其衰微,祖宗所以不增其光寵者,豈后人不能迪其前光乎!亦先人不善貽厥孫謀耳!故古人于建立祀田、公田、義田而外,又有創(chuàng)置書田一法。夫祀田所以崇報本,義田所以恤宗支,公田所以需公費,而書田所以鼓勵孫子于有成,使之上可佐圣朝,下可耀門閭者也。文等兄弟三人,長曰亨記,次曰利記,三曰貞記,當(dāng)先嚴(yán)在日,既置有仁德北里等數(shù)宗田園,立作義田,以為友德公兄弟五房耕作,依次輪值,俾得各安其業(yè)。又置有大埔林等處公館共十萬余金,立作元記大公,凡元記份下子孫無論成名不成名,皆可依次輪收,支理族中公務(wù)。又置有廣儲東里一帶田業(yè),內(nèi)蔭風(fēng)水一穴,命百歲后營葬在此,并將該業(yè)配作祀田,以為祭掃之資。但于書田一款,屢欲創(chuàng)建而卒不果。今先君逝矣,我兄弟謂欲繼其志,述其事,爰將在日所踏贍養(yǎng)四萬余金,茲計除該喪費外,只剩有大槺榔堡、大坵田保等處大小租谷及二八抽的糖觔兩店地水埤各項租業(yè),計有一萬零五百金,僉議將此立作書田,館號「捷記」,欲其聯(lián)捷甲第,以承先志,以勵后昆。自取進(jìn)生員起,文武一體,歷年每名準(zhǔn)分一份,收作鄉(xiāng)試諸費;舉人則準(zhǔn)分兩份,收作會試諸費;進(jìn)士則準(zhǔn)分三份,收作殿試諸費;其余捐納軍功暨監(jiān)生、佾生非正途功名,雖至出仕,皆不得與分;即如支派雖同,而入他籍進(jìn)他學(xué)者,均不準(zhǔn)混冒。此所以重正途之科甲而黜異路之功名者也。謹(jǐn)將所立條約臚列于左,愿爾子孫奮發(fā)讀書,有志上進(jìn),世守勿替,其永遵高曾之矩矱,以無負(fù)我國家菁莪造士、棫樸作人之至意云爾。合立條約一樣三紙,付執(zhí)為照。
一、條:乾隆四十七年,韓寧順買過吳家鄭愧文兄弟承祖贍業(yè),諸邑土名荷包嶼,朱曉埤,應(yīng)收大租谷六百余石,年完鄭允盛戶下正供谷一十石,芝麻二十石,車餉銀一十一兩二錢,■〈勹外云內(nèi)〉丁銀五兩八錢四分五厘,契面銀三千大元。鄭愧文兄弟契二紙,吳家約字契一紙。
一、條:乾隆四十八年三月,韓寧順買過陳君強承祖應(yīng)份,并與兄弟陳君錫應(yīng)份陳行烈、陳行熙兩戶業(yè),坐落大槺榔保、荷苞嶼、橋仔頭莊,分為內(nèi)外股,帶公館、地基、竹圍、樹木、曠地、潭堀,年完陳行熙戶下供谷一百五十六石七斗六升,廍餉銀二十五兩二錢,■〈勹外云內(nèi)〉丁銀三兩六錢七分八厘,契面銀三千大元。契一紙,借字條目一紙。
一、條: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韓寧順買過陳君錫承祖開墾鬮分,并與兄弟陳君強應(yīng)份陳行烈、陳行熙佃戶莊業(yè),坐落土名諸邑大槺榔保、荷苞嶼、橋仔頭館等莊,分為內(nèi)外股,內(nèi)帶公館、地基、竹圍、樹木、曠地、潭堀,年完陳行烈戶下供谷一百五十五石五斗六升八合,廍餉銀一十六兩五錢七分,■〈勹外云內(nèi)〉丁銀三兩零二分;又完陳肇基戶下供谷四石一斗,■〈勹外云內(nèi)〉丁銀八分,契面銀三千六百大元。又杜賣契二紙,并繳前胎借單一紙,共三紙,又佃簿一本。
一、條:干隆五十一年,韓寧豐典過新埤莊洪奕智本莊前洋水田一甲六分,契面銀三百大元。
一、條:干隆五十七年二月,韓大德典過陳健緣承祖遺下大槺榔莊洋田一所,契面銀六百大元,并繳契三紙,帶鬮書一本。
一、約:文武生員能鄉(xiāng)試者,每名每年準(zhǔn)分一份,收作鄉(xiāng)試之費。自取進(jìn)之年起收,至沒世之年止,歷年親族中生員名數(shù)多寡,多則多份均分,寡則寡份均分,不得恃強貪取,此照。
一約:文武舉人初中之時,將書田停分一年,與該舉人收作覆試及會試之費,以后則與生員公分;唯舉人每年準(zhǔn)分二份,仍收至沒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強貪取,此照。
一、約:文武進(jìn)士能殿試者,初中之時,將書田停分二年,與該進(jìn)士收取作朝考及殿試之費,以后則與生員、舉人公分;唯進(jìn)士每年準(zhǔn)分三份,仍收至沒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強貪取,此照。
一、約:該「捷記」書田原為鼓舞族中生員鄉(xiāng)試及會試、殿試而設(shè),為子孫者當(dāng)知「捷記」之義,立志讀書,聯(lián)捷科甲;如不能鄉(xiāng)會者,一切軍功捐納及監(jiān)生、佾生并冒籍越考雖至出仕,亦不得與分,此照。
一、批明:該館業(yè)契俱無注立書田字樣,倘族中有不肖人等將此業(yè)契盜出胎借典賣,或與為私相授受,或從旁誘惑,藉端營霸,欲斷吾數(shù)世書香者,一體滅絕,橫死道路,爾子孫有志者,自當(dāng)執(zhí)此約字,出首稟官究追。至所胎借典賣之銀,應(yīng)就盜契出借出賣之人是問,不得累及他人,此照。
嘉慶二年二月日。
代書人韓有才
同立書田約字人韓長文、韓曰文、韓熙文
第七節(jié)共有
第一 墾辟合約字
第二 杜賣盡根田契契字
第三 杜賣歸管盡根田園佃厝契字
第四 合約字
第五 合同約字
第六 合約字
第七 賣盡根契字
第八 盡歸管墾業(yè)股份字
第九 盡歸管墾業(yè)股份字
第一○ 歸管田契抽銀字
第一一 退股字
第一二 合約字
第一三 分管合約字
第一四 出分墾鬮書字
第一五 賣退佃底字
第一六 歸就字
第一七 歸絕賣契字
第一八 賣盡根契字
第一九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二一 諭示
第二二 諭示
第二三 諭示
第二四 諭示
第二五 悔過字
第一墾辟合約字
立同集四大股伙,墾辟桂竹林、東坑仔、新老北察、打鹿坑等處合約字人劉緝光、劉育英、林際春、林際興、林際安、劉新傳等,情因桂竹林一帶地方,皆緣前承墾各戶,先后迭遭兇番擾害,以致屢辟不成。迨光緒十年間,經(jīng)光等招集股伙,向得劉彭昌承給開墾,并奉林統(tǒng)憲給墾,僉議公號曰金永昌,踏定四至界址,東至桂竹林大橫崗頂天水流內(nèi)為界,西至楓仔坑嶺頂水倒東為界,南至汶水河直透出西大河底為界,北至社寮坑橫過櫓枝崠東坑、新北寮、打鹿坑皆盡北尾從嶺頂直透水倒南為界。所有界內(nèi)菁山曠地、高低平埔,任憑設(shè)隘把守開關(guān)。茲昌等當(dāng)日公同議定,按一十六小股,作為四大股墾辟,劉緝光應(yīng)得一大股,林際春應(yīng)得二小股,林際興應(yīng)得一小股,林際安應(yīng)得一小股,伊兄弟三人共應(yīng)得一大股,劉育英應(yīng)得一大股,劉新傳應(yīng)得一大股,各自照股征派本銀開辟。前雖陸續(xù)開成有田園,經(jīng)憲清丈升科納課;然開辟至今,尚未盡墾成業(yè),必須照股再行征派,以期有成;倘后有不照股征派者,無論前所征本銀多寡,概行抹銷,不入股份。然此無非欲股伙同心協(xié)力,襄成巨業(yè),俟盡墾成田園之日,再行報丈升科,供納國課,即依照股份均分業(yè)產(chǎn),各憑鬮定界管。此乃各股伙歡允,苦甘同味,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合約字四紙一樣,編立「元、亨、利、貞」四字為號,各執(zhí)一紙為據(jù)。
一、批明:此業(yè)印墾契一紙,并清丈紅單四紙,共五紙,公議交于林際春收存。宜墾一紙,交于劉緝光收存;如有要用,均宜取出閱看,不得隱匿,立批。
一、批明:此業(yè)墾成之日,概行報丈升科,供納國課,然后照股分業(yè),各憑鬮定界管,不得異言,致傷和氣,立批。
一、批明:此墾內(nèi)未分之業(yè),抽出新老北寮、打鹿坑等處水田山埔,踏定四至界址,系歸于劉緝光掌管,貼補伊倡首出力辛勞之業(yè)。應(yīng)納國課,系伊支理,立字付據(jù),日后股伙人等不得異言,立批。
一、批明:前共承墾之人各所有征本,開辟末成半途荒廢者,皆系自己無力,不能續(xù)征墾辟,應(yīng)不入股份,日后不得異言藉端等情,立批。
一、批明:元字號劉緝光執(zhí),亨字號林際春執(zhí),利字號劉育英執(zhí),貞字號劉新傳執(zhí)。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十月日。
在場見人楊維岳、黃南球、劉慶梅
代筆人饒廷棟
立四大股伙墾辟合約字人劉緝光、林際春、林際興、林際安
劉育英、劉新傳
第二杜賣盡根田契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半線堡彰邑北門外市仔尾街王尚齒、王滄海、王滄溪、王滄泉兄弟等,明買過小西街張白紙、張慧泉鬮書應(yīng)份水田一段,原丈八分,并前任縣主李復(fù)丈一甲一分九厘四絲,座落土名西門外城邊,東至蘇家田為界,西至加納禮田為界,南至圳溝車路為界,北至侖仔番天送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各為界,年配納業(yè)主黃大租粟六石四斗正滿,連水租粟在內(nèi),并帶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尚齒兄弟四人相議,奉母尊命,愿將此田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保過溝仔莊林許堂、德興莊謙發(fā)堂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田價銀六百四十大元,庫秤四百四十八兩。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田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yè)。從是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后子子孫孫不敢言找,不欲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尚齒兄弟等明買物業(yè),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尚齒兄弟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親立盡根田契一紙,并繳上手契四紙,蘇家賣紅契一紙,鬮書三紙,丈單一紙,共十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六百四十大元,庫秤四百四十八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月日。
為中人林卻、王榮、許栳
在場人母視王辛氏
親立人王尚齒
親立盡根田契字人王滄齒、王滄海、王滄溪、王滄泉
第三杜賣歸管盡根田園佃厝契字
立杜賣歸管盡根田園佃厝契字人大甲街源發(fā)號林天思、林天佑,茲因光緒二十六年,有同本街林云齊合置買林恒茂,即林祥記田園三處,佃厝一所,土名址在八張犁莊,即今改為七張犁莊水田一處,又四張犁莊水田二處,四至界址登載同買契字內(nèi)明白。于光緒十四年,清丈中則田十甲零五厘四毫一絲,下則田六甲三分零一毫八絲,下下則田七分八厘一毫二絲,下下則園一甲零七厘六毫。因該田園于光緒二十四年被水沖壞,曾已稟請辦務(wù)署查勘另丈在案。茲將七張犁莊尚剩之田,踏明現(xiàn)界,東至謝家田,西至王順德田,南至溪,北至溪各為界。又八張犁今改為七張犁莊,亦被溪水沖壞,尚剩之田園踏明現(xiàn)界,東至王金鼎三厝,西至自己界,南至自己界,北至溪。又另厝東水田三埒,東至王家田,西至謝家田,南至郭、王二家田,北至王■〈木盛〉園各為界。又四張犁莊亦被水沖壞,僅存現(xiàn)界,東至謝家園,西至謝家田園,南至王■〈木盛〉園,北至溪各為界。計三處,尚剩丈明下下田七分八厘一毫二絲,下下則園一甲零七厘六毫,其地租照章完納,均帶大安溪埤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除水沖不納外,尚現(xiàn)存田園應(yīng)納大甲東社番大租粟十石三斗一升一合正。今因乏銀別用,愿將此八張犁莊,即今改為七張犁、四張犁三處之業(yè),現(xiàn)界田園、佃厝又水沖之地應(yīng)得一半之額出賣,先問房親股友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林云齊出首承買歸管,當(dāng)場三面議定時值歸管一半田園佃厝之額銀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今改為七張犁及四張犁二處田園,以及樹木、佃厝及水沖之地照原界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yè),任從其便。至于水沖之地,倘日后如能辟復(fù)者,乃買主之造化,與天恩、天佑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其交加不明;如有是情,天恩、天佑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盡根歸管契一紙,付執(zhí)為照。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郭成
在場人林門陳氏
立盡根歸管契字人天恩、天佑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人張子彰、歐家千、歐獻(xiàn)臣,因同出本銀二百兩,合買過薄升燦請墾彰邑布嶼稟南勢底荒埔一所,照原日請給墾單告示界址,東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豐港,四至明白,立戶薄升燦。其界內(nèi)作十股均分,內(nèi)薄家前經(jīng)契賣二股與段、謝,茲子彰等三人同出本銀,合買其八股。公議草地照本銀作八股均分,家千現(xiàn)出本銀七十五兩,得三股;獻(xiàn)臣現(xiàn)出本銀七十五兩,得三股;子彰現(xiàn)出本銀五十兩,得二股。其歷年正供及莊費俱照八股均出,不得互相拖累;所收租息俱照八股均分,不得互相侵漁;莊中所有事務(wù)須當(dāng)協(xié)力辦理,不得互相推諉。如正供莊費股內(nèi)之人乏銀以應(yīng),伙記中公借其應(yīng)用,議約每兩貼利三分,至冬收成,將伊本股內(nèi)抽收租息扣抵,不得異言。倘八股之中有不合意欲轉(zhuǎn)售者,必先盡問股內(nèi)之人照時價不愿承受外,方得別向他人。其文契、墾單、告示共三紙,即日跟同拈鬮分收,薄家手契系獻(xiàn)臣收執(zhí),官給墾單系子彰收執(zhí),告示系家千收執(zhí),各宜謹(jǐn)慎收存照用。從茲立約之后,永期管鮑莫逆,地利之開,終遺子孫基業(yè)。今欲有憑,同立合約一樣三紙,各執(zhí)為照,行。
雍正五年二月日。
同立合約人張子彰、歐獻(xiàn)臣、歐家千
第五合同約字
立合同約字官墾金大全戶下黃仁記、張變記、馮德記、李正記,緣他里霧堡苦苓腳莊溪邊荒溪埔一塊,東至甲六埤大路抄封溪埔為界,西至菁仔園大路為界,南至苦苓腳溪為界,北至惠來厝崁古溪路為界,歷百余年無人墾種。今云林縣主奉憲出示招墾,業(yè)經(jīng)赴縣具稟,奉準(zhǔn)承領(lǐng)司單,升科墾耕。德等四人按作四股,每股備出資本六八番銀七十五元,四股共本三百元,本年先墾二十甲零,再墾一十甲,共三十甲零。此外,除余地招佃廣墾,續(xù)報升科,現(xiàn)在所出本銀三百元,為第一年補備牛具、工伙、完糧、開圳等項之需;如有不敷,按股勻找。將來每季所收谷稻、雜糧并佃租、水租,按時公議變價,四股均分;每季應(yīng)需工本,亦按四股勻攤。帳目、農(nóng)工均為黃、李二人經(jīng)理,每逢收成一次,將帳結(jié)算一次,馮德、張變二人隨時查閱,所有得利照四股均分。凡我四人協(xié)力同心,庶幾年谷豐登,一本萬利,欲后有憑,立此合同約字為照。
再批:墾單一紙存張變處,此照。
光緒十七年八月日。
立合同約字官墾金大全戶下張變記、馮德記、黃仁記、李正記
代筆李彬臣
第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目港壽記號、郡城良記號、月港仁記號等。蓋聞同聲相應(yīng),同氣相求;欲追陶猗之遺風(fēng),須慕管鮑之雅誼。茲良記等三股合伙,在鹽水港伽籃廟境開張西江號質(zhì)庫,訂作三十分,良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壽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仁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統(tǒng)計在本銀一千八百大元,共重一千二百二十四兩,俱登載在賬。從茲振作營為,逐年除店中福食、薪金、店稅、雜費外,所有贏余,照股就本均分,得利登記在數(shù),不得混取混支;而在場當(dāng)事之人,公貼酬勞薪金外,亦不得袒護親朋,濫借濫賒。俟至年久,生理興隆,利溥本盈,有可開支之處,那時公同酌議,舉妥而行。此系諸股伙誼悅從,各宜守約,毋得翻異,合立約字一樣三紙,各執(zhí)一紙當(dāng)照。
同治七年閏四月日。
同立約字人郡城良記號、月港壽記號、月港仁記號
秉筆人葉春塘
第七賣盡根契字
立賣盡根契人麻豆堡麻豆莊草店尾角林慎卿,弟林貺、林竹等,有承父明買過翁家魚塭八股八分,合為一口,年帶黃明哲餉銀六兩五錢正。址在龍蛟潭堡新店西畔,土名雙搓塭,東至海埔、即白鱸塭,西至中港仔并南勢塭,南至合塭春,并鹽埕仔,北至破塭仔,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慎卿等愿將自己鬮分寮、陡門、家器、雜物等件應(yīng)得一半,即四股四分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鹽水港堡伽籃廟街葉連成內(nèi)葉盞記,同麻豆堡灰磘港莊吳著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全塭應(yīng)分一半之額,隨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蓄養(yǎng)魚蝦,永為己業(yè),不敢阻擋。自此一賣終休,日后子孫不得言為找贖貼洗契尾等弊。保此魚塭系是慎卿等自己鬮分應(yīng)得之額,與別房人等無干,并無重張典掛他人情弊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慎卿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贌契字一紙,付執(zhí)永遠(yuǎn)存照。其上手契系是進(jìn)弟收存,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賣盡根契面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廷輝、李玉山
知見人林發(fā)記
立賣盡根契字人林慎卿
林慎貺、林慎竹
代書人李潭
一、另批明:此塭一半的四股四分,葉連成承得三股三分,出契價銀一千零八十七元五角;吳著承得一股一分,出契價銀三百六十二元五角,合共一千四百五十元,此照。
一、批:餉銀應(yīng)納一半,三兩二錢五分。
第八盡歸管墾業(yè)股份字
立盡歸管墾業(yè)股份字人劉新傳,緣于光緒十年間,同伙命有公號金永昌,向得楓仔坑墾戶劉彭昌給出一帶墾地,備本設(shè)隘,招佃開辟,坐落土名桂竹林、東坑、新老北寮、打鹿坑等處,四至界址載在原印墾內(nèi)注明。旋又稟蒙林撫墾憲依界給照為據(jù)。邇年來墾成有些田園埔地,經(jīng)已報丈升科,爰集四大股伙前來商議,公立合約四紙一樣分執(zhí),按作十六小股,傳應(yīng)得一大股額份,議定隘費一切照股征派,以期日增加辟成業(yè)。不料自前年以來,生番猖獗四出,戕害難堪,兼之用費浩繁,所收租粟山土難以供納隘費十成之三,不敷太多,自思無力再征本與伙雇隘把守,不得已,情愿抹銷前費,將此應(yīng)得一大股額份盡歸與劉緝光掌管,自行加備資本,開辟成田,任憑照股均分。即日立字畫押,經(jīng)公場見交付明白,議定日后墾內(nèi)有應(yīng)開需費,俱不干傳之事;其墾內(nèi)既開成、未開成田園、埔地、山林、樹木,以及造有屋宇、所栽百木等項,亦俱與傳無干。自歸以后,寸土無留,成敗皆承股份人劉緝光造化,傳子孫人等永不羿言滋端,另生枝節(jié)。此系自己甘愿,并無逼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盡歸管股份字一紙,并帶合約一紙,共三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批明:日后墾內(nèi)有應(yīng)開需費一切,系承股份人之事。其既成未成田園、埔地、山林、百木等項,一切交付承股份人照股均分,概與傳無涉,立批,再照。
光緒丙申年五月日。
在場見劉慶梅、劉育英、邱阿玉、林際春、林際興、林際安
代筆人廖奮卿
立盡歸管墾業(yè)股份人劉新傳
第九盡歸管墾業(yè)股份字
立盡歸管墾業(yè)股份字人劉慶梅,緣于光緒十七年間,承頂劉育英同伙公號金永昌,征本墾辟桂竹林等地方,四大股作十六小股,中應(yīng)得有兩小股。今因生番猖獗,用費浩繁,墾內(nèi)所租粟山土,供給隘務(wù)尚多不敷,應(yīng)照股份征墊。梅自思無力再征,不得已,情愿抹銷前項,將此應(yīng)得小股兩股之業(yè),盡歸與墾伙劉緝光掌管,任憑自行加備資本,設(shè)隘防番,墾辟成業(yè)。即文字捺印,經(jīng)公場見交付明白,議定日后墾內(nèi)有應(yīng)開需費一切,不干梅之事;至墾內(nèi)既成未成之田園、埔地、山林、樹木以及造有屋宇物業(yè)各等項,亦概與梅無干。自歸管后,永斷葛藤,梅子孫人等永不得異言等情。此系自己情愿,并無逼勒,口恐無憑,合立盡歸管墾業(yè)股份字一紙,并帶承頂劉育英股份字一紙,共二紙,付執(zhí)為據(jù)。
即日批明:此墾業(yè)股份,系向劉育英應(yīng)得一大股,執(zhí)「利」字號合約內(nèi)承頂半股,各為兩小股。其「利」字號股約尚在于劉育英手內(nèi)在執(zhí);如有要用,理宜取出,不得隱匿,批照。
光緒二十四年一月日。
在場見黃添運、吳阿義、劉鴻光、劉育英
依稿代筆廖添容
立盡歸管墾業(yè)股份字人劉慶梅
第一○歸管田契抽銀字
同立歸管田契抽銀字人陳賜吉、張掽涼、呂許氏、謝允涼、陳于石、呂勇、林添元、謝牛港等,有承先輩在日,于咸豐七年間,公備會內(nèi)本錢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正,同會內(nèi)陳光盛合伙,典過水田一段四分,小租谷三十二石正,每年以為奉神會飲之資,歷收無異。今因先輩皆往,后輩各經(jīng)別途,難以應(yīng)會,諸后輩相議,愿欲各人抽回,歸一管收。時求與會內(nèi)陳光盛之孫陳于石即上流出本歸管,于光緒二十年七月間會飲之日,陳于石官備齊佛銀九十大元,平六十七兩二錢正,付與眾會下各人抽去佛銀一十二大元,平八兩四錢正。其銀即日同中各親收足訖;隨即田契約字點明,對佃交付銀主于石官歸一掌管,收租納糧抵利,永為己業(yè)。葛藤永斷,日后子孫不敢言抽滋事。倘日后上手或贖或找,聽于石之意,與眾會下無干??挚跓o憑,今欲有憑,同立歸管收銀字一紙,并約字一紙,上手契典契一宗六紙,合共九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各親收過抽銀字內(nèi)佛銀一十二大元,平八兩四錢正,合共九十六大元,庫平六十七兩二錢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自二十年十二月間,八份內(nèi)每份再抽出去銀五角,計共四元,連前去銀九十六元,合共一百大元,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筆人林萬和
在場公親人楊俊廷
立歸管抽田銀字人謝井源孫、謝牛港、謝以和女、允涼、張黨生女孫、掽涼
陳光盛孫
陳于石、呂戇男、呂勇、林捷觀男、林添元、呂定和堂妻
許氏、陳金英胞侄、陳賜吉
第一一退股字
立退股字人水按鄉(xiāng)陳權(quán),于本年正月間,曾與合發(fā)號合買南澳云澳鄉(xiāng)雙合商船一只,名喚金和順。一股之額的銀一百六十元,權(quán)半股之額,的銀八十元。今權(quán)因欲棄置別創(chuàng)生業(yè),無奈,托中引就,將此半股之額情愿賣與合發(fā)號八二銀八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船聽付合發(fā)號放去掌理,經(jīng)營貿(mào)易,不敢刁難阻當(dāng),別生枝節(jié)為礙。如有交加來歷不明,以及各處東西南北港往來運載等弊不明者,陳權(quán)出首受當(dāng),不干合發(fā)號之事。保此船乃系權(quán)自己創(chuàng)置,甘愿退股,贖回原銀,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zhí)ソ杷?。些三面言約,二比甘愿,各無反悔異辭,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即立退股字一紙,付執(zhí)永為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十元足,再照。
歲次丁酉年五月日。
作中人陳烏唇
代書藻記
立退股字人水按鄉(xiāng)陳權(quán)
第一二合約字
公立合約字日新號,于道光十九年,明買張永閏等承父田園計四宗:內(nèi)一宗承趙家田園二段,荒埔一片,址在匏汝莊土地公尾,東至林家園,西至高家園,南、北俱至張家園,年配納大租銀一元五角。又一宗承謝家竹圍田園荒埔一所,址在匏汝莊,四至載上手蔡家找契內(nèi)明白,年配納大租銀三元。又一宗承張家水田及埔園一所,址在匏汝莊前,東至竹圍腳,西至溝,南至汪家界,北至竹圍界,年配納大租銀一元。又一宗承洪家水田二段,內(nèi)一段址在匏汝莊前西畔,東、西、北俱至張家界,南至趙家界。又一段帶荒埔一片,址在匏汝莊后,東至番界,西、南、北俱至張家界,年配納大租粟一石,盡根契價并稅契共銀一千三百二十七元。又明買張永閏等承父買高家田園、厝宅、竹園、菜園、荒埔等業(yè)共三宗,址俱在匏汝莊、粿寮仔莊等處,東西四至及應(yīng)納大租俱載明上手鬮書契內(nèi)明白,盡根契價并稅契費共銀二千五百五十九元。又明買洪光條厝地一所,田一坵,址在匏汝莊腹:其厝一所,東至趙家厝前大石,西至車路,南至劉家厝地,北至車路。又田一所,東至本家厝地車路,西、北俱至張家界,南至小溝,盡根契價銀二十二元。又道光二十三年,明買郭九等水田二段,經(jīng)丈一甲一分零,址在粿寮仔莊下,東至曾、洪兩家田,西至本號田,南至冢埔及張家園,北至張家及本號田,年配納大租銀二元,盡根契價銀二百四十元。以上盡根田價共銀四千一百四十八元。茲本號生理分拆,以上田業(yè)尚未點界分管,公議就生理份十九股均分得業(yè),合招妥田耕作,歷年收成扣完大租外,亦照十九股均分得租;而田近溪路崩浮不定,公議亦苦樂均分。但所執(zhí)張永閏等契券二宗,郭九等契券一宗,洪光條契券一宗,理合分拆,憑鬮拈定分收,各執(zhí)為炳據(jù)??趾鬅o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五紙,每人各執(zhí)一紙為照。
林升高應(yīng)份五股,該得田價銀一千零九十一元五角八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印契一紙,張順義、洪成印契一宗,高才承王喜賣契一宗,合批明,照。
王秉曦應(yīng)份四股,該得田價銀八百七十三元二角六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司單一紙,張順承、高才印契一宗,又承張大恩賣契一宗,合批明,照。
汪安舒應(yīng)份五股,該得田價銀一千零九十一元五角八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印契一紙,張順承、趙白兔印契一宗,又承謝美賣契一宗,合批明,照。
林升允應(yīng)份四股,該得田價銀八百七十三元二角六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司單一紙,張順承、高興印契一宗,又承高才賣契一宗,合批明,照。
林仕育應(yīng)份一股,該得田價銀二百十八元三角二占,拈得承買郭九等賣契一宗,洪光條賣契一宗,合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正月日。
秉筆陳敬元
公立合約字日新號(林升高)、汪安舒、林仕育、王秉曦、林升允
第一三分管合約字
同立分管合約人林萬福記陳士尋、陳士老等。善創(chuàng)尤加善守,有合亦必有分,但恐后來人心不古,賢愚不一,緣三人合伙買王贊良官山場、水田、厝地、茅屋、樹木等項,貫在芝蘭堡十四份莊,先日其業(yè)價銀兩諸費,我三人均開明白。茲我三人商議,欲其分管,爰是邀請公人到地,將所置物業(yè)作三份均分,秉公配踏得宜,拈鬮立約為憑。自分之后,收租納課,各業(yè)各管,至子孫無異而再謀,是所深幸也。同立分管合約字一樣三紙,三人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
今將山場、水田、厝地三份界址開列于左:
一、批明:第一鬮林萬福記應(yīng)拈得厝地份東畔第一段,帶菜園、竹木、茅屋,東北連自己田,西至陳老厝地毗連立石中為界,南連自己山(以下略)。
一、批明:第二鬮陳尋記應(yīng)拈得厝地、茅屋,帶竹木,連厝后山一小段,東至埕外水溝為界,西至林家侖頂分水為界,南至井岸透侖頂大石為界,北至林家竹圍外墻埒透山頂分水為界(以下略)。
一、批明:第三鬮陳老記拈得厝地中段,帶竹木、茅屋,東至林萬福記厝地毗連立石中為界,西至陳尋埕外厝地分水溝為界,南至林家山崁頂為界,北至林家私田為界(以下略)。
再批明:私埤二口,各帶圳路通流,其山路、牛路亦通行,照,行。
再批明:帶納業(yè)王大租粟一石四斗正,每人配納四斗六升六合正,照,行。
再批明:林萬福記拈得一鬮,承買印契一紙,王家上手司單一紙,照,行。
再批明:陳尋記拈得二鬮,上手王家印契一紙,楊家上手司單一紙,照,行。
再批明:陳老記拈得三鬮,上手楊家印契一紙,買主贊良司單一紙,照,行。
再批明:其契券日后若有要用之日,三人各自取出公看不得刁難,照,行。
又批明:林萬福記先有私買王瑞琳兄弟等份內(nèi)私埤二口,在此份內(nèi)田連。又林家自己山腳,日后或填埤或作田,系林家私下之物,與陳家無涉,聲明,照,行。
又批明:此三份山場,公議各不得栽種茶欉,聲明,照,行。
又批明:共三鬮編出「禮、智、信」三字號:一鬮「禮」字,二鬮「智」字,三鬮「信」字,照,行。
再批明:光緒十四年,清丈五份五厘二毫四絲四忽八微,作三份分?jǐn)?,每份得一分八厘四毫一絲四忽九微正,照。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莊楊清
公親人黃士魁
同立分管合約人林萬福記(即錦上陳士尋)
陳士老
第一四出分墾鬮書字
立出分墾鬮書字人日北番墾首陳老己,即孫陳登云,緣咸豐四年,已與陳羅等有鳩集銀元貨物,向埔社化番草地主篤律、雅安、宇完、包完等給墾荒埔一所,址在東螺地邊生番股內(nèi),當(dāng)時立有墾契,四至大界載明契內(nèi)。其時分為二十七份,各拈鬮份,自備工本開辟成業(yè)。陳羅官份東至陳文生毗連為界,西至林有為毗連為界,南至雙寮股為界,北至吞霄股為界,每份逐年配納化番租谷九斗正;掌管耕種,已歷多年。但因當(dāng)日墾契惟云祖父一人名字,其余同墾諸人并無契據(jù),竊恐后日子孫不知底細(xì),致生事端,以此陳羅等前來相商,各分出鬮書契字一張,以作契券,情愿備出佛銀五元,以為蓋戳、花紅書、筆資諸費。此系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反悔,爰是立出墾鬮書字二十七紙,各執(zhí)一紙,陳羅永遠(yuǎn)執(zhí)照。
即日當(dāng)場陳羅實備出佛銀五元,秤三兩五錢,以為花紅筆資諸費足訖,照。
第二十四鬮陳羅。
光緒十三年正月日。
代筆人劉慶云
立分墾書字人墾首陳老己(即孫陳登云)
第一五賣退佃底字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有承父同胞叔、富叔合墾得大霞佃埔園一所八甲,作四股均分,叔得一股,贊等得三股,坐貫雅溝小中湖,并東畔大中湖西畔溝上,東至侖,西至侖,南至番雅溝墘,北至□□□□,每年每甲配大租粟四石,又每年每甲配吳楊升水租粟四石。又另自己竹圍及厝地一所,蓋瓦厝一座三間,帶披屋二間,坐西向東,東至侖,西至□□□,南至□□□,北至本家厝,各四至明白為界,與叔無干。今因乏銀費用,將四股得三之田園及自己之厝等項,托中引就退還業(yè)主族兄諱志申邊,盡出時價銀七百四十大元,折紋銀庫戥四百八十八兩四錢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并竹圍、瓦厝及余地,一盡付族兄前去管掌,永為己業(yè),日后不敢言貼言贖等情。保此田園厝地及竹圍系自置之業(yè),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贊等同抵擋,不干族兄之事。此系甘愿,并無抑勒,恐口無憑,立盡賣退契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nèi)銀四百八十八兩四錢紋銀庫戥完足,再照。
批明:墾字司單印契經(jīng)繳在族兄志申戶下,無從繳連,再照。
干隆十八年四月日。
代書人爾桂叔
知見人總叔、富叔
中人楊玉衡、趙有才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
第一六歸就字
立歸就字人黃廣官,前年同吳披官合伙同買得林團官竹林、荒山一所,坐落土名楣仔寮坑竹竿嶺下截,其銀額、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大契內(nèi)。今因乏銀別置,先問一房親人等不欲承受以外,托中送就與伙記吳披官承歸,同中三面議定時值銀十大元。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山并竹林、茅屋厝、雜物等項,即踏付與吳披官前去掌管耕種,不敢阻擋。保此業(yè)系自己同吳披官同買之業(yè),與房親叔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不明等情;如有此等事情,廣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歸就字一紙,并前年同買林團官大契一紙,共二紙,付執(zhí)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字內(nèi)銀十大元正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同知見人黃而官、黃修官
為中人高派廣官
立歸就字人黃廣官
第一七歸絕賣契字
立歸絕賣契人楊吉老,有同伙黃喜使、劉瑞生等合伙明買過賴以儀等水田二段,坐落土名枋寮德興莊北勢埒洋,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并大租水田,俱載明上手契內(nèi)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愿將吉應(yīng)分三股應(yīng)得一股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愿承受,托中引就與劉端生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百四十五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田即付劉家前去歸一掌管。保此田系吉等當(dāng)日合伙明買,并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吉自抵擋,不干買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立歸絕賣田契一紙,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實收過契內(nèi)銀一百四十五元完足,再照。
干隆五十七年五月日。
在場管事
代筆人吳二
中見人黃光■〈歹曾〉、黃天宋
立歸絕賣契人楊吉老
第一八賣盡根契字
同立賣盡根契字人下茄苳保永安街吳振合份下十房等,有承祖父明買過陳思正水田一甲九分,坐落烏樹林東畔洋,亦名下秀佑莊西畔洋,年納寮尚戶內(nèi)供谷三石六斗三升,又納謝光租粟三石,帶■〈勹外云內(nèi)〉丁銀一錢三分四厘,帶白水溪圳水一甲九分灌溉。大小共十三坵,東至圳并葉家田,西至劉、韓、黃三家田,南至劉、韓、黃三家田,北至黃、吳、葉三家田,四至明白為界。又明買過大租二佃:韓耀國烏樹林園,該大租一石八斗八升;蘇國賢烏樹林園,一石八斗八升。今因乏銀別置,是以叔兄弟侄同堂相議,愿將此田并大租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客莊內(nèi)莊吳元記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著時值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照界踏明,其大租立即對佃一齊交付與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納租,并收大租,水為己業(yè)。自此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田并大租系是合份下承祖父明買物業(yè),與別房親人等無干,并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拖欠供課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白、陽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契一紙,并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zhí)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契內(nèi)佛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五年九月日。
為中人楊排、邱瑞峰、林威
知見人三房嫂吳顏氏
代書人侄振育
同賣盡根契人吳振合
長房侄光流、金
次房侄孫佐
三房侄光守
四房侄光排
五房侄光陶
六房侄建白
七房侄光倍
八房侄光王
九房侄光格
十房侄建陽
第一九碑文
嘉嘉西堡山仔頂莊石碑
福建臺灣嘉義營等處地方參府世襲騎都尉兼云騎尉陳、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jì)錄十次包,為會銜示禁事。按據(jù)本城外東北二鄉(xiāng)團練分局總理柯大觀、林武琛、賴廖輝等僉稱;竊謂入山樵采,自有常區(qū);附郭鄉(xiāng)村,各有掌管。嘉義近山凡砍取柴草者,多往山谷欉穢之處,或數(shù)里或二十里,除林木各有界管外,在所不禁;至于附近鄉(xiāng)民,其所住莊宅皆編竹為籬,以資桿衛(wèi)。罔料多有武營兵婦、民婦,恃其聲勢,結(jié)黨成群,借言取薪,每貪近便,輒山宅之竹籬及圍護園囿山墳之短籬亂行砍伐,并將果子、蔬菜、雜物恐竟采摘;稍有與之阻較,彼即惡聲肆罵,甚至擁前毆打。計城外村莊之受虧者,惟東北面之王山、山仔頂、埔心、枋仔林、鹿寮、紅毛埤、杉橋仔、和尚莊、盧厝莊、后莊仔莊、圳仔頭莊等莊為尤甚。村民含忍多年,莫不苦其擾而畏其暴,每向分局投訴,因其在營居住,莫敢誰何!但恐一旦難堪,或至釀成爭訟,觀等去冬奉仁爺頒給旗戳,設(shè)立東北二鄉(xiāng)團防分局,諭令聯(lián)絡(luò)村莊,凡茲被擾各鄉(xiāng),皆在聯(lián)莊界內(nèi),何敢緘默不言,合亟稟懇電察,恩準(zhǔn)移營示禁,并給勒碑,以垂永鑒,上稟沾叩等情各到營、縣。據(jù)此,除分別批示外,合行會銜示禁。為此,示仰各標(biāo)兵眷暨內(nèi)來泉屬民婦一體知悉:爾等嗣后樵采,務(wù)往山谷欉林砍取,勿得在鄉(xiāng)民居住村宅以及東北二鄉(xiāng)聯(lián)莊界內(nèi)任意砍伐竹籬,采摘菜果;倘敢不遵,則是有意故違,一經(jīng)滋鬧或被告發(fā),定即查明拘究,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給山仔頂莊曉諭。
第二○碑文
曠埔一處,自康熙三十八年開墾大槺榔莊,晉為牧牛之區(qū),經(jīng)今六十六年。干隆二十四年,清查荷苞嶼界址,蒙升縣主李,會同左右營本捕廳主趙到地躧勘,附近者歸荷苞嶼,附埔者歸莊民為牛埔,斷案明柝確據(jù)。上年蒙督憲斷例:是牛埔者歸民永遠(yuǎn)定例,不許侵墾,據(jù)前縣定憲斷案,煌煌法紀(jì),誰敢不凜遵。第恐附近居民頑硬不一,豪強欺弱,肆橫侵占,茲集眾莊演戲立碑會禁,嗣后各宜照原界為牛埔,不許豪強私行開墾附近田園,侵占一分一厘;如有故違者,眾莊以牛犁分散,呈官究治,決不許諒情,各宜謹(jǐn)戒。
德化廍詹厝厝樸仔腳大槺榔安溪厝
甕菜埔三塊厝更寮莊田寮莊下竹圍
嘉慶八年重清界址
干隆十九年七月日。
眾莊莊耆同立石碑。
第二一諭示
特調(diào)福建臺灣府臺北縣正堂、加六級記功二次楊,為縱牛殘害等事。本年三月二十三日,據(jù)北投堡匏仔寮莊楊晨鐘呈稱:緣鐘承買白汝彩旱田二段,經(jīng)蒙前分憲薜勘丈八甲二分,應(yīng)納屯租隘口糧共谷七十一石零,坐址南北投堡內(nèi)木柵等處,并帶山園一所,分界耕作,眾所周知。不謂邇來林仔頭上下莊、中莊仔溝仔墘阿法莊等處莊人習(xí)俗刁悍,慣縱群牛,肆行喂草。第鐘所耕田園與該莊毗界,屢被縱牛殘害五谷,任阻莫何!登投鄉(xiāng)保諭止不理。伏思課由田出,田賴苗收,豈容鄰惡橫縱群牛,肆害五谷?,F(xiàn)屆秋期,正農(nóng)人插蒔之際,不蒙給示諭止,匪維課命難□□□□□□□□□□。合亟瀝情匍叩,伏乞電察□餉綦重,恩準(zhǔn)給示諭止,□橫縱知儆,課命得舒,占德靡既等情到縣。據(jù)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yán)禁。為此,示仰該處附近各莊民番、牧童、人等知悉:嗣后爾等牧養(yǎng)牛羊,務(wù)須在于無礙山坡郊野處所喂牧,小心照顧,毋許縱入楊晨鐘界內(nèi)殘害田園五谷雜糧以及混□□樹木;倘有藐玩之徒,指名具稟赴縣,以憑嚴(yán)拏究治,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六年七月初五日給。
實貼溝仔墘莊曉諭
第二二諭示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總埔分府、加五級紀(jì)錄十次、記大功七次龍,出示嚴(yán)禁事。本年三月初三日,據(jù)呂公贈、游震旺、呂衍松等呈稱:伊等二十四佃契買山場一所,高為牧埔,低為坡地。干隆四十七年,林赫等圖占,控蒙前憲訊明給示,立石歷管無異。詎有鱷惡李夾,即憲書李賢,向番私給山批,聚黨占墾,以致泥沙填塞埤窟,慘不勝道。贈等無奈呈控,上年十一月間,蒙訊飭令丁書到勘繪圖稟復(fù)。嗣蒙覆訊,察悉李夾謀占屬實。將偽批抹銷,杖責(zé)懲儆,飭差押將茅寮拆毀,其山場仍舊交還眾佃掌管等因。堂諭煌煌,抄粘可核。不料李夾持書刁抗,延今數(shù)月,并不令伊黨將茅寮拆開,仍將山場霸踞栽種,藐若兒戲;該差等受賄朋庇,既不到地押辦,復(fù)縱李夾赴郡上控。伏思山野愚農(nóng)尚知守法遵斷,況為書辦乎!有此刁控堅霸,實屬欺官藐法之極,非蒙嚴(yán)提究逐,出示諭禁,則有斷仍如無斷,民將爰賴!合亟瀝情催叩,伏乞始終全恩,就領(lǐng)家跟交李夾,嚴(yán)比押逐屋還地,一面示禁四面山界毋許民人再占,謳歌切叩等情。據(jù)此,案查游兆琳等二十四佃,先于干隆十三年,黃安伯承買埔地,址在擺接堡永豐莊南勢角坑內(nèi),外至田埕,內(nèi)至坑尾大山分水,左、右均至山頂為界。及十六年修埤乏費,游兆琳等將埤面埔地抽賣于江姓開墾為田,經(jīng)丈報升界內(nèi);旋江姓將業(yè)退賣于呂振川之父呂發(fā)貯承管。四十九年間,有林赫、黃仕源等串通陳英,偽墾圖占,當(dāng)經(jīng)程前任訊明,將偽墾抹銷,勒碑示禁,永為二十四佃牧場埔地。嗣因李夾藉執(zhí)土目英生等偽墾,占種三侖山面,以致土目番德興莊佃游震旺等赴轅具控,前經(jīng)本分府飭傳訊明,并吊二比契據(jù)查核:李夾墾批系干隆五十四年及嘉慶二十年,于示禁以后始行向番私給;至游震旺等之契,先買于干隆十三年,其真?zhèn)我芽筛乓?。但李夾堅稱其地實際在界外,爰著書差到地勘明,繪圖稟復(fù)。續(xù)提覆訊李夾占種三侖,確系二十四佃碑禁界內(nèi),乃不將地交還,反敢借口強爭,殊屬不合;當(dāng)即杖責(zé)以儆,斷令李夾速即拆去茅屋,并將所占三侖歸還二十四佃照舊掌管。李夾所給墾批系屬偽造,當(dāng)堂涂銷,取具二比依結(jié)在案。茲據(jù)呂公贈等呈催前情,除勒差嚴(yán)押李夾同伊佃伙張水等克日拆屋還地外,合行給示嚴(yán)禁。為此,示仰該處民番人等知悉:須知二十四佃承管山場,外至呂振川屋角左邊山侖尾豎碑舊處為界,內(nèi)至抗尾大山頂分水為界,左、右雨邊俱至山頂水流落為界,四至之內(nèi)永付二十四佃掌管,以為牧牛山埔。此次示禁之后,爾民番人等不得越界橫占,亦不許社番混行給墾,致滋事端;倘有奸民復(fù)在界內(nèi)再行占墾,一經(jīng)指控,立即嚴(yán)拏重究,決不寬宥,各宜稟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給。發(fā)貼曉諭
第二三諭示
欽加升銜、即補分府署理臺灣中路撫民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大功二次蔡,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五月二十日,據(jù)淡屬竹南二堡、新貓二社屯番潘阿榮、潘順興、潘阿丙、陳清光、李永成、解敬忠、潘水二、潘德勝,同社眾等僉稱:緣新貓二社自登版圖以來,荷沐皇仁,既優(yōu)既渥,賜給土牛界外埔地,準(zhǔn)番耕食,嚴(yán)禁漢奸越占,示諭煌煌。因昔年劉耀宗等十六佃合股綽號陸成安,有向榮等社內(nèi)給出獅仔潭、竹仔角、合歡坪、牛欄角四處為樵牧公所,其余契界外毗連之船底窩、湖鴨潭、鄉(xiāng)壯寮窩等處系榮等社眾自耕及贌佃收租,歷來各管各異。不意邇來劉耀宗,即劉萬專、胡永福、吳恢先、吳辛貴、湯辛傳等,窺榮等船底窩等處開墾成業(yè),膽敢恃強,混界圖占,經(jīng)公理斥,橫行莫何。幸逢憲臺體恤番黎,整頓屯社,榮等喜見天日,維懇恩準(zhǔn)出示諭飭陸成安照契管界,庶榮等船底窩、湖鴨潭、鄉(xiāng)壯寮窩之處不致被占,得以耕鑿相安,均沾實惠矣!勢亟瀝情僉叩,伏乞恩準(zhǔn)施行沾叩等情。據(jù)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陸成安十六佃劉耀宗等暨該處各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墾種后壟、新貓等社之獅子潭、竹仔角、合歡坪、牛欄角四處埔地,務(wù)須照契管界,按甲配租,認(rèn)向該屯番等完納;其船底窩、湖鴨潭、鄉(xiāng)莊寮窩等處均系毗連契業(yè)之內(nèi),各佃戶等務(wù)須遵照契據(jù),按契各管各業(yè),不得任意混行侵占,亦不得藉端抗納。自示之后,倘敢故違,一經(jīng)察出,或被告發(fā),定即嚴(yán)拿究治。本分府言出法隨,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給。發(fā)貼曉諭
第二四諭示
欽命鎮(zhèn)守福建臺、澎水陸等處地方掛印總鎮(zhèn)曾、候選道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jì)錄十次洪、欽加府銜即補分府?dāng)z理嘉義縣正堂加三級紀(jì)錄十六次姚,為示諭嚴(yán)禁事。本年閏三月初五月,據(jù)早知館排仔路業(yè)戶王純一、郭正記、洪恒記,甘蔗侖業(yè)戶劉光記、陳時、韓數(shù)記等僉稱:奇冷岸十股坡圳,自雍正年間,十股業(yè)戶劉有壯等明買過薛家草地內(nèi)奇冷岸溪及圳路涵頭,以為大湖、甘蔗侖、排仔路等莊灌溉禾田五百余甲。因大湖坡地與內(nèi)林莊牧養(yǎng)溪埔毗連,歷年修筑陂圳,取用草土,每滋事端;以致十余年來互相爭控,甚至糾眾斗殺。本年春,幸逢鎮(zhèn)憲曾新任,路過該處,目擊駭然。遂傳該地總董父老盤查情由,并飭斗六都閫府江覆查情號無異。旋令嚴(yán)傳江、簡二姓及雜姓人等面諭,斷令內(nèi)林莊踏出南方牧養(yǎng)溪埔地十余丈,付十股內(nèi)歷年修筑陂圳,取用草土;并令十股內(nèi)業(yè)佃按股鳩銀五百余元,同公付簡姓及雜姓人等交清完款,自行買置祀田;又另買周德輝、福昌記內(nèi)林洋田一段,年收租谷五十余石,契內(nèi)銀四百大元正,坐落土名潭墘侖仔莊尾路下洋,經(jīng)丈二甲六分,大小坵田不詳,年帶納業(yè)主林大租谷二十二石一斗,并帶水份灌溉,其界址載在上手契內(nèi)炳據(jù),同公付江姓及雜姓人等以為永遠(yuǎn)祀田;俾林內(nèi)莊福德爺香祀均為有賴,則牧養(yǎng)陂圳兩有裨益。而該莊首事出結(jié)甘愿字人簡佛寶、簡登房、簡陳智、簡瑞逢、簡從龍、簡向福、簡順充、簡活雕、簡媽助、簡大江、簡活水、簡開煥、江晚傳、江媽生、江賜寶、江元海、江獻(xiàn)彩、江恭仁、江宗貴、江林竹、江振衣;代筆人簡國禎其余人等俱各凜遵。惟是此時人心不古,難保無生枝異議之處,茲蒙鎮(zhèn)府兩憲暨邑主會銜一體嚴(yán)禁,出示立碑,以垂不朽等情。據(jù)此,除批示外,合行告示嚴(yán)禁。為此,示仰該處莊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牧場、坡圳均經(jīng)該莊首事人等議定,從今以后,各自遵照規(guī)約,毋許再滋事生端;倘敢故違,定即嚴(yán)拿究辦,決不姑寬,凜之,慎之,毋違,特示。十股內(nèi)戶□□□,知封收課館首事齊祥琳,職員陳捷元、陳知母;甘蔗侖莊業(yè)戶韓數(shù)記、劉光記、陳時記,首事吳金昆、□□修、張蔭;排仔路莊業(yè)戶王純一、邱勉齊、郭正記、洪元記,首事職員鄭德馨、邱光輝、劉禮讓、劉世理、郭有、劉丙、黃春成、薛長壽、郭扁;大莆林街職員黃光全、陳安邦。
咸豐十年閏三月初八日給貼曉諭。
即日同公交過坡地及田契、契銀元兩相交清,批照。
一、批明:草皮涂及圳路涵頭,任從十股修筑取掘,不敢阻擋,批照。
一、批明:內(nèi)林莊牛只損壞坡身,明投尊長,各宜約束,不得生端,批照。
再批明:牛埔有泉任十股取源筑水,不得阻擋,批照。
第二五悔過字
同立悔過字人打貓社通事潘光明、土目扶乃等,因黨率番二十余人,冒認(rèn)誤墾虎尾寮坡糧圳下溪埔。此系六莊十一股戶留下以為牧場,乃等往墾,被十一股牧牛人等阻止,將鋤頭、雜物取去。光明、扶乃等細(xì)查此糧圳下牧場溪埔,自涂庫莊北勢頭冢埔起,至虎尾寮糧坡頭止,俱系十一股戶人等買田開圳、改溪保固圳路之額,經(jīng)逐年完納火燒莊自征租粟一十五石四斗四升。茲光明、扶乃等自知誤墾,殊屬不法,墾托王成勛、賴番理處,光明等甘愿立悔過字送與十一股戶等執(zhí)照,收回鋤頭、雜物,日后永不敢生端滋事??诳譄o憑,今欲有憑,合立悔過字一紙,送執(zhí)存照,行。
嘉慶四年六月日。
公親人王成熏、賴蕃
社事鄭天祿
管事劉居選
知見老番池來阿合、歸噯阿從、海生阿等、眉搭阿金、豆選阿清
合立悔過字人通事潘光明
土目扶乃
一、每年給城隍廟香燈洋銀二十四元,遇閏加給二元。
一、各渡夫工食應(yīng)扣小建,留給閏月。
計開田甲租額項下:
一、置買民人廖看承典黃茶田業(yè)一段,坐落土名大姑崁內(nèi)柵,年納租洋銀二十四元。
一、置買民人孫振洲田業(yè)一段,坐落土名東勢莊,即枕頭山,年納租洋三百四十元。
一、置買民人何一寬等田業(yè)一段,坐落土名芝蘭保草山前山豬湖,年納租洋一百元。
一、置買民人余智祥等田業(yè)兩段,坐落土名大甲龜殼北溪洲,年納租洋一百三十元。
一、職員高鍾意等呈請歲捐租谷四十石,折繳洋銀五十二元。
一、業(yè)戶林金禍之孫林慶添呈請歲捐租谷一百五十石,折繳洋銀一百五十元。
一、業(yè)戶徐淡,即徐文彬,呈請歲捐租谷六十石,折繳洋銀六十元。
一、佃民楊諸等呈請歲捐租谷四十石,折繳洋銀四十元。
第二二諭戳
欽加府銜、臺灣府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婁,為給發(fā)諭戳收租事。本年十月初二日,據(jù)拳山保萬順寮莊董事胡文貨、深坑仔莊正林服、莊耆陳監(jiān)等呈稱:緣萬順寮溪南等處昔患生番,于干隆五十五年間,蒙袁前憲諭著高槐青為該處隘首,年收番業(yè)戶貼納隘銀四十八石。當(dāng)日高槐青因墊用丁糧未敷,故將該處之小地名烏月,即發(fā)達(dá)埔、阿柔埔、麻竹寮、楓仔林、戇耽埔五莊以及山坑出資工本,招佃同隘丁分墾,以資糧食。旋高槐青物故,莊棍串充。迨高槐青之子高陽年長,眾佃及業(yè)戶、莊耆復(fù)議請還高陽接管,所有烏月等莊之田,每甲供粟三石,計一百五十余石,付與高陽,將隘移入,總經(jīng)照舊募丁舍命防御。是邇來之生番稍靖、民得安居者,皆高槐青及隘丁之力也。迄今父子兩世,歷役四十余年矣,惟當(dāng)年在事被難隘丁,孤魂莫依,尤宜施給祭祀,以示體恤。近時生番遁跡,租谷猶存,茲查房里大溪民涉維艱,仁德矜恤行人,捐廉建渡,以濟徒旅,誠仁人惠政,不世之功也。貨等仰體慈懷,公同酌議,現(xiàn)在番患已熄,民居且稠,其隘似可免設(shè),所存隘租劃出五十石,充為義渡經(jīng)費,余租一百零石,準(zhǔn)予高陽承收,作為存恤孤魂年節(jié)忌祭并薪金挑運工腳需費,以及莊中一切收租雜用,概系該佃首自備。其義渡租谷年按早季收成,每石折銀一元完繳,殊為兩全善舉。是否有當(dāng)?理合僉議呈請,伏乞百廢俱興,恩予所請,準(zhǔn)給佃首高陽收租示諭戳記,俾專責(zé)成,以垂久遠(yuǎn)等情。據(jù)此,除將所存隘糧內(nèi),每年撥出租谷五十元,作為大甲等處義渡經(jīng)費。其谷每石定價番銀一元,每年早季前納;其余租谷一百余石,仍歸高陽收取,以作節(jié)忌一切費用,并照錄原稟批示,付知義渡,經(jīng)承粘卷抄簿用印備查外,合行給發(fā)諭戳。為此,諭仰該佃首高陽即便遵照,將該處額定隘糧內(nèi)每年抽出租谷五十石,每石定價番銀一兀,每屆早季,應(yīng)由該隘首呈繳,以充義渡經(jīng)費,不得違延;其余租谷仍聽該隘首收取備用,永遠(yuǎn)遵行,毋違,特諭。計發(fā)戳記一顆。
道光十七年十一月日諭。
第二三稟呈
欽加知府銜、福建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婁,為設(shè)立義渡,詳請立案,以垂久遠(yuǎn)事。竊照廳縣為親民之官,凡小民疾苦隱情,無不當(dāng)痌瘝在抱,為之興利除弊,共躋康莊。臺地南北袤長,山溪叢雜,溪之小者或涉水以行,或搭橋以渡;溪之大者非船筏不足以利其行旅,而刁悍不法之徒藉以渡載為由,任意勒索,稍不遂意,即兜留包裹,以待備錢取贖。來往行人每因人地生疏,告訴無門,忍心受屈,為害行旅不可言狀,是全臺之為民害者,渡船其一也。卑職三渡臺陽,周歷全臺南北地面,留心察訪,頗知其弊,必須設(shè)立義渡以杜其害。今蒙薦舉淡水,抵任之初,即經(jīng)履勘塹南塹北各溪。如塹北滬尾、艋舺、三貂、鳳山崎各溪港所設(shè)渡船,渡費每人不過二、三文至四、五文不等,均稱利濟,并無訛索之風(fēng)。詢諸紳民郊行,咸稱率由舊章,毋庸改設(shè)義渡。其塹北金門厝一溪,水淺流急,沖分三道,自春及秋水勢較大,必用船筏,向有粵人林國寶等鳩捐租谷,設(shè)立渡船,不取渡費;一交冬令,溪水淺少,船筏難施,商民涉水而過,必須架搭木橋,以免病涉。又塹南白沙墩溪港一道,久雨成溪,雨止乃涸,向不用船,每屆秋令,??谏橙?,積水難消,亦須架搭木橋,以便行人。以上金門厝、白沙墩兩溪,于□□年九月初間,由官捐資架橋,毋庸設(shè)立義渡。惟塹南大甲溪支流雜出,最為湍激難行;房里河、甘尾溪地處偏僻,水勢亦急;中港溪溪面廣闊;井水港、鹽水港溪面窄小,潮水漲落不齊,均非船筏不行,刁悍之徒把持勒索,在所難免,急須設(shè)立義渡,以除積弊,而蘇民困。查大甲溪每年以五、六、七等三個月水洶涌為大月,二、三、四、八四個月為中月,正、九、十、十一、十二五個月為小月。大月應(yīng)用大渡船一只,小渡船二只,共享渡夫十三名;中月應(yīng)用大小渡船各一只,共享渡夫五名;小月用小渡船一只,渡夫二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九十文,年額共應(yīng)錢三百九十三千三百文,又年給修船繩索等錢二十四千文。房里河、柑尾溪以五、六、七等三個月為大月,二、三、四、八四個月為中月,正、九、十、十一、十二五個月為小月。大月用大渡船一只,小渡船一只,渡夫十一名;中月用渡船二只,渡夫四名;小月用渡船一只,渡夫二名。該溪非比大甲溪之洶涌難行,每日給工食錢一百七十文,年額共應(yīng)錢三百千零九百文,仍每年給修船繩索等錢二十四千文。中港溪溪面廣闊三四里,潮水暗漲,毋分大小月份,頻年應(yīng)設(shè)大小渡船各一只,渡夫六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二百二十文,年額共應(yīng)給四百七十五千二百文,每年應(yīng)給修船繩索等錢三十三千文。井水港、鹽水港二處溪面窄小,潮水漲落不齊,亦不分大小月份,各設(shè)渡船一只。井水港渡夫一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二十文,年額共應(yīng)錢四十三千二百文;鹽水港渡夫一名半,日給工食錢二百四十文,年額應(yīng)錢八十六千四百丈,仍每年各給修船繩索等錢一十二千文。以上六處統(tǒng)而計之,年共需義渡經(jīng)費錢一千四百數(shù)十千文。廳庫既無閑款可籌,卑職敝廳又難獨力維持,若非置產(chǎn)收租,不足以資經(jīng)久,不得不藉眾力以成其美。爰是邀集向義紳士及郊行人等設(shè)立捐簿,推誠布公,廣為勸諭。卑聽敝廳捐廉三百兩首為之倡,一面將各渡先后改設(shè)義渡,出示勒石,商民來往不準(zhǔn)勒索分文,仍責(zé)成艋舺縣丞,竹塹、大甲兩巡檢就近稽察,有犯責(zé)革。計自一年以來,肅清無弊,已有實效。現(xiàn)經(jīng)好義之紳士鄭用錫、林祥云、周智仁、勤獻(xiàn)廷,暨艋舺、泉履郊行,大甲、大安、中港、后壟等處業(yè)戶紳民行鋪人等陸績題捐番銀,置買田園四段,計共銀七千六百三十五元,無論豐歉,年可收租銀五百九十四元。及據(jù)業(yè)戶林金福、徐淡,即徐文彬,職員高鍾意,殷戶張拋,董事胡文貨,佃民楊諸等捐充租谷六案,每年可收租谷折番銀三百七十二元四角。合共番銀九百六十六元四角,每洋一元,現(xiàn)可易錢一千二百文。但銀價長落不齊,若照現(xiàn)在市價核定,將來銀價減少,轉(zhuǎn)致短絀不敷。卑職敝廳現(xiàn)以每元易錢一千一百文申算,共可得錢一千零六十三千零四十文,但年需經(jīng)費數(shù)在一千四百數(shù)十千,不敷三百數(shù)十千,此外尚須籌及閏月工資等項。正在籌捐辦間,奉到憲行調(diào)取引見,接署之龍令將次抵任,難望克期捐足,若移交后任捐辦,又需稽延時日,自應(yīng)一手辦定,方成全璧。茲查弊廳業(yè)戶陳五湖,佃民葉標(biāo)香、潘銃卿三戶,有捐充石碎侖隘糧租番銀四百二十元。該隘口糧年需一千四百元,向官官為捐給,陳五湖等捐貼隘租,即貼補官捐之項?,F(xiàn)在該隘經(jīng)前廳李嗣鄴移建樹杞林一帶,該處可以就地開墾取糧,現(xiàn)雖照舊捐貼,再歷二、三年隘糧足敷,即可停捐。應(yīng)請將業(yè)戶陳五湖等三戶捐充不碎侖隘租番銀,以十八年起,改撥義渡經(jīng)費。其應(yīng)給隘丁口糧,照舊歸于在任之員按額捐給,將屆停止捐貼,不致日久捐賠。如此一轉(zhuǎn)移間,義波經(jīng)費足敷一年之用,即遇閏之年,亦不致于缺少。第創(chuàng)始維難,守成匪易,或挪無端用,或任意侵匿,均不可不防。其漸卑職敝廳現(xiàn)將題捐姓名銀數(shù)、置買田業(yè)段落、收租數(shù)目,概行鐫石立碑。其田契文卷逐件鈐蓋印信,專案歸入交代流交,并將置買田甲數(shù)目、坐落地段、用價若干、何人出賣,暨每年應(yīng)行開銷細(xì)數(shù),匯造清冊,另行詳牒本道府憲、臺備查,以杜弊端,而垂久遠(yuǎn)。再大甲溪河本在敝廳界內(nèi),故名其溪曰大甲,現(xiàn)在溪水流沖,其溪改移彰化,其名仍曰大甲,是以渡夫仍歸敝廳理管??秩蘸笥鲇忻I案件,淡、彰彼此推諉,故詳晰陳明,是否有當(dāng)?合將捐設(shè)義渡緣由具文詳請憲、臺察核批示立案,并請通飭臺地各廳,如有險要溪港,一體設(shè)立義渡,以利行旅,實為德便。再此案所置田畝及捐充租谷,均應(yīng)道光十八年起租,所有本年經(jīng)費及造船工價,系就捐存銀內(nèi)支付,其自十八年起,就租支發(fā)。惟收租之期在六、十兩月,其上半年經(jīng)費應(yīng)由在任之員先行籌墊,遇有交代未經(jīng)收租,準(zhǔn)其照數(shù)作抵,由后任收租歸捕;倘收租后交卸,除將本任內(nèi)墊給錢文盡數(shù)歸補外,余剩銀元應(yīng)項目移交,不準(zhǔn)以別款作抵,致有支絀之虞。合并詳明,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具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xí)鴥哉摺?br />
第二四義渡碑文
蓋聞徒涉蹇裳,行者黨趄趦是怯;臨津設(shè)渡,仁人每利濟為懷。矧道值沖途,地非僻境,而乃方舟不設(shè),坐視民渡需貲耶!即如下崁川之觀音亭渡,為各莊往來孔道,設(shè)渡亦已多年。第先是私船,既無官給工資,又乏公捐經(jīng)費,不得不向過渡人需索價貲,以貲糊口。茲幸街莊善信其集義捐,以成善舉,將此渡改為義渡,從此籌捐既定,經(jīng)費無虞,則行人方便,利涉興,其惠澤之遠(yuǎn),當(dāng)與其川長流而不息矣!今將樂捐姓名并開費各數(shù)目逐款勒諸貞鋸,以重不朽之爾!
計開:
普濟堂經(jīng)理江序益,每年捐金五十元。
香田祁經(jīng)理鍾會云,每年捐金四十元。
修橋祀經(jīng)理邱玉來,每年捐金十元。
新觀立會經(jīng)理張肇春、曾石,每年捐金十元。
成勝會經(jīng)理鍾會祥,每年捐金五元。
愛蓮會經(jīng)理邱漢連,每年捐金五元。
以上計金百二十元,系寄附內(nèi)柵分校經(jīng)費。
下崁莊公圳路福德祀經(jīng)理李傳珍、李金興,每年捐谷二十石(此谷石系渡夫工食)。
三坑仔管內(nèi)各莊經(jīng)理李益泉、李益發(fā),負(fù)擔(dān)每年渡船修造。
光緒二十九年(歲次癸卯)四月日同立。
發(fā)起人呂建邦拜撰
第二五諭示
特授埔里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接贌事。本年十月十四日,據(jù)大甲巡檢申稱:本年十月初八日,據(jù)竹南四堡大甲溪洲仔莊民洪登財稟稱:竊財于上年間,承贌大甲溪義渡田一段,址在溪州仔莊后,每年納租谷一百三十石,歷今十?dāng)?shù)年均無拖欠顆粒。茲因財生理度活,恐難兼顧耕作,合具退耕,甘請恩準(zhǔn)轉(zhuǎn)詳退耕,另充新佃接贌,切叩等情。同日,并據(jù)溪州仔莊民李仕富稟稱:富耕田為業(yè),毫非莫染,茲聞本莊后有大甲溪義渡田一段,舊佃洪登財因欲生理營生,稟請退耕,富情愿接耕認(rèn)贌,所有應(yīng)納租谷每年一百三十石,仍照舊年限至六月早季,認(rèn)串單完納,不敢拖欠短少外,合理出具甘保結(jié)狀各一紙,稟請轉(zhuǎn)詳府準(zhǔn)承耕,切稟等情。各據(jù)此,卑職查大甲義渡田承則認(rèn)耕,向由憲轅核辦,茲據(jù)佃人洪登財稟請退耕,李仕富情愿接耕各等情前來,卑職未敢擅便,合將原稟兩控甘保結(jié)共三紙,一并具文申請憲臺察核批示飭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等情,計申送登財,李仕富原稟認(rèn)保甘結(jié)各一紙到縣。據(jù)此,除來申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莊佃即便遵照承頂接則耕種,按事照數(shù)納租,毋得拖欠減少,致干究追,凜切特諭。
光緒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諭。
第六節(jié)公業(yè)
第一 鬮書合約字
第二 再分鬮書合同字
第三 轉(zhuǎn)典瓦店契字
第四 起耕典水田契銀字
第五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六 鬮書約字
第七 合約字
第八 鬮書字
第九 遺囑鬮約字
第一○ 分業(yè)鬮書合約字
第一一 鬮書字
第一二 囑付字
第一三 囑分鬮業(yè)合約字
第一四 合約字
第一五 分支鬮約字
第一六 囑咐分鬮合約字
第一七 鬮書字
第一八 賣斷根契字
第一九 賣斷根契字
第二○ 輪公鬮書字
第二一 妥議永為香祀約字
第二二 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
第二三 鬮約字
第二四 鬮書字
第二五 抽出永遠(yuǎn)掌管合約字
第二六 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
第二七 繼嗣約字
第二八 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
第二九 贈送字
第三○ 托付字
第三一 付托掌管埔園字
第三二 托孤字
第三三 抽出園契字
第三四 托孤字
第三五 合約字
第三六 鬮書
第三七 鬮書
第三八 諭示
第三九 鬮書約字
第四○ 鬮書
第四一 鬮分字
第四二 鬮書
四三 鬮書
第四四 分膳養(yǎng)字
第四五 鬮書字
第四六 鬮書
第四七 囑書付據(jù)約字
第四八 鬮分約字
第四九 鬮書合約字
第五○ 鬮書
第五一 鬮書
第五二 鬮書字
第五三 對換店屋約字
第五四 合約字
第五五 合約字
第五六 典契字
第五七 胎借銀字
第五八 過耕當(dāng)田契字
第五九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第六○ 杜賣絕契字
第六一 鬮書字
第六二 分業(yè)鬮書字
第六三 鬮書字
第六四 合同鬮書字
第六五 鬮書約字
第六六 鬮書字
第六七 鬮書字
第六八 合約字
第六九 鬮書字
第七○ 囑書字
第七一 甘愿歸就田契字
第七二 典契字
第七三 賣盡杜絕契字
第七四 歸就甘愿字
第七五 鬮書字
第七六 書田約字
第一鬮書合約字
同立鬮書合約字人二房叔聰、長房侄重年、三房侄水龍叔侄等。竊謂水有源而流必分,木有本而枝所必折,曠觀物類,靜驗人情,從古以來,斷無合而不分之理。是以叔侄相議,思為分爨之計,邀請房親族長到家酌議,先除起買陳老渡港埔園連旱田一段,每年園稅銀五十二大元;另抽起園稅銀四十大元存為公業(yè),輪流祭祀;尚剩園稅一十二大元,踏為長孫之額;又抽出現(xiàn)銀一百大元,貼德同婚娶之費以外,概將祖父所有建置水田、山場、屋宇、財物、器具各件等項,一切在內(nèi),按作三大房均分,俱系至公無私,老幼均已樂從,當(dāng)在于祖上面前拈鬮為定。自此分開以后,各應(yīng)份管業(yè)各宜勤儉,大振家聲,子子孫孫亦不得爭長競短,致失和氣之方也。口恐無憑,同立鬮書合約字一樣三紙,號曰福、祿、壽三字,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
謹(jǐn)將條目開列于后:
一、批明:二房聰拈得福字,應(yīng)得與林天德合買何明登等水田、山場并田寮合為一契。其田段山場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以及帶納錢糧、叛產(chǎn)租、大租、番租俱各載在前與林萬分管約字內(nèi)詳明。其應(yīng)份契卷亦有訂明在約內(nèi),批明。此業(yè)契系是二房叔聰應(yīng)得份額,批明,照。
一、批明:長房侄重年拈得祿字,應(yīng)得與林天德合買郭朝試水田山場一大段,前與林萬分管約內(nèi)詳明。其水田、山場、樹木、茶欉、竹林、雜子俱皆重年、水龍對半均分,年應(yīng)得山場在西南畔,東至大山頂侖脊分水為界,西至林萬透上大山頂侖脊分水透落坑底為界,南至大侖頂侖脊分水為界,北至水龍小坑為界。又拈得水田一段,在西南畔,東至水龍?zhí)餅榻纾髦量訙蠟榻?,南至消溝林萬田為界,北至消溝林萬田為界。又應(yīng)得松仔腳水田一段,東至坑溝為界,西至林萬山崁為界,南至坑溝為界,北至松仔腳消溝為界。山田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錢糧正耗銀八錢七分三厘三毫九絲六忽正,又帶納叛產(chǎn)租七石八斗七升六合,又帶納番租銀六角六點六厘五分正,系是年應(yīng)納,不得推諉。又分得與林萬分管約一紙,現(xiàn)手同單一紙,上手印契一紙,共三紙,付年收執(zhí)掌管為照。
一、批明:抽起三重埔莊買陳老港埔園一段,每年園稅銀五十二大元,除起園稅銀四十大元存為公業(yè),輪流祭祀,尚剩園稅銀一十二大元,踏為長孫之業(yè),歷年帶納錢糧番租俱將園稅攤納,不得推延。其契卷一宗系是交年收貯,倘若要用之日,取出公閱,批明,照。
一、批明:踏出現(xiàn)銀一百大元,貼德同日后長成婚娶之費,系是年收存;倘若定親要用,年自當(dāng)取出,批明,照。
一、批明:水龍應(yīng)得東北畔山場界內(nèi),抽出六千茶欉地付年栽種,三年以外,年要備出山稅銀五大元,付水龍支收。又抽出桂竹林一小侖,在西南畔大尖腳小侖分水立石為界,補年份額均平,批明,照。
一、批明:祖父承買林德善等水田、山場一段,現(xiàn)時典出林標(biāo),屆限以滿,或贖或盡,系是年、龍對半均分。又存留本宅厝一座,連竹圍外厝后茅埔山茶欉,年應(yīng)得右畔正身連護厝四間,水龍應(yīng)得左畔正身連護厝四間,二房叔聰應(yīng)得左右畔下山瓦厝四間,其茅埔山是年、龍對半均分,批明,照。
一、批明:水龍應(yīng)得東北畔山場界內(nèi)抽出桂竹林一小塊,在北畔立石定界,付二房叔聰掌管,各不得糊混,批明,照。
一、批明:有公數(shù)取討,系是年、龍對半均分,批明,照。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承三
族長叔加祿、天賜
在場族親拂叔
同立鬮書合約字人二房叔聰
長房侄重年
三房侄水龍
第二再分鬮書合同字
同立再分鬮書合同字人郭維樞妻蔡氏、趙氏,偕男輔鐸、奇才,孫甘棠,二房侄輔祈、輔汀,三房侄成家,四房侄光禧等,為再造章程,永垂久遠(yuǎn)事。緣氏先夫維樞自幼渡臺,經(jīng)營生理,建置產(chǎn)業(yè),因念親親之誼,不忍自私,乃于光緒丁丑年,回唐設(shè)立鬮書四本,將先后回唐自置房屋業(yè)產(chǎn),配作四份,分與二房胞弟維■〈?堅〉,三房胞侄成家,四房胞侄光禧及在唐長子輔鐸四人各得一份。又別置在唐公業(yè),俾四人輪收。復(fù)將埤城隆益樞記股內(nèi)抽銀一千元,注明維■〈?堅〉之額,至戊寅年終,得利銀二百元,連本銀共一千二百元,內(nèi)庚辰年維■〈?堅〉身故,抽去本銀六百元,余六百元仍附樞記股內(nèi)。其在埤產(chǎn)業(yè)系己卯年維樞公回埤,設(shè)立鬮書五本,為長男輔鐸、次男安然、三男自在、三房侄成家、四房侄光禧等配作五份,每人分銀一千五百元。惟安然、自在二人尚在幼讀,加貼婚娶書費銀各五百元,俱合在隆益樞記股內(nèi)。又置公業(yè)七千五百元,每人各分一千五百元。余樞記所存公款五千七百元,系維樞公自己掌管。此蓋先夫所立條規(guī),法至良,意至美也。不意先夫去年謝世,二房侄輔祈、輔汀稱伊無分在埤公業(yè),又無加分銀項。氏仰體先夫友于之志,不忍令去不均,爰集諸子侄議請公親將二房所缺額數(shù),就隆益樞記股內(nèi)攤補均勻,并將公業(yè)契券檢交諸子侄再立鬮書六本,俾各執(zhí)掌,著為定章。庶幾一勞永逸,上以成先夫之雅誼,下以杜后日之紛爭。自今以往,各人憑鬮書管業(yè),安分經(jīng)營,不得異言生端,致乖和氣。爾等務(wù)宜遵守,毋替斯言,是所深愿也。謹(jǐn)列條規(guī)于左:
一、長房長子輔鐸,丁丑年鬮分在唐業(yè)產(chǎn)價銀二百七十八元,又分長孫光趁業(yè)估銀二百二十六元,又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內(nèi),又分公業(yè)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零四元正,此照。
一、長房次子安然已故,傳孫甘棠承頂,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又加貼婚娶書費銀五百元,俱附樞記股內(nèi),又分公業(yè)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元正,此照。
一、長房三子自在已故,先夫在日,再立一子奇才承頂,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又加貼婚娶費銀五百元,又加樞記股內(nèi),又分公業(yè)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元正,此照。
一、二房維■〈?堅〉已故,傳兩子輔祈、輔汀承頂。維■〈?堅〉自咸豐十年,經(jīng)與先夫分爨清楚。光緒丁丑年,先夫回唐,念同胞情誼,仍給鬮分唐業(yè)二百七十九元,又給對天掞、天送借項二百元,貼二房侄婚娶。又另給單,對隆益樞記股內(nèi)本銀一千元,合戊寅年終得利二百元,內(nèi)控庚辰年維■〈?堅〉別世抽作喪費六百元余祗存六百元,附樞記股內(nèi)批明。于此,以前銀單不得執(zhí)照。又己卯年給維■〈?堅〉妻銀二百元,茲復(fù)就樞記存款內(nèi)抽出銀一千八百元,以補二房無分在埤公業(yè)及無加分銀項之?dāng)?shù)。又另給現(xiàn)銀一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七百七十九元正,此照。
一、三房維晃早世,子成家承頂,丁丑年鬮分唐業(yè)二百八十一元六角,又己卯鬮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內(nèi),又另分公業(yè)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二百八十一元六角正,此照。
一、四房維扈幼殤,螟光禧承頂,丁丑年鬮分唐業(yè)二百七十八元,又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內(nèi),又分公業(yè)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二百七十八元正,此照。
一、長房在唐妻蔡氏,義貼贍老銀八百元,附樞記股內(nèi),此照。
一、長房在埤妻趙氏,議貼贍老銀八百元,附樞記股內(nèi),批照。
一、長房次媳李氏守節(jié),議貼月費銀三百元,附樞記股內(nèi),此照。
一、公議:樞記存銀六百元,仍附樞記股內(nèi),得利即交趙氏為逐年祭祀應(yīng)酬諸費,此照。
一、公議:就樞記存款內(nèi)抽出銀一千四百元,又抽出借項六百元,合共銀二千元,貼回唐蓋屋用,此照。
一、承己卯鬮書,批明先夫買過頂橫街店三座,帶后大厝連起估銀二千元,歸甘棠、奇才兩房掌管。
一、批明:唐埤二妻蔡氏、趙氏贍老銀,將來百歲后,蔡氏之額歸鐸執(zhí)掌,趙氏之額歸甘棠、奇才掌管,此照。
以下尚在十一條批明,茲省略。右壽字號鬮書交三房成家執(zhí)掌。
光緒十年二月日。
長房長男輔鐸
三男奇才
孫甘棠
同立鬮書合同人郭維樞妻蔡氏、趙氏
二房侄輔祈、輔汀
三房侄成家
四房侄光禧
公親盧爾德嘉
陳維新、劉榮懋、黎拱宸、吳煥
秉筆吳斗辰
第三轉(zhuǎn)典瓦店契字
立轉(zhuǎn)典瓦店契人鄭宣箸,有承父遺下應(yīng)得轉(zhuǎn)典得闕士萬瓦店一座,連天井過水,坐南向北,土名貫在錫口街下土地公前,東至鄭家店為界,西至杜家店為界,南至后草厝為界,北至車路中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nèi)帶楹桶、磚石、門窗、戶扇等項在內(nèi),年配納地基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愿將此瓦店轉(zhuǎn)典于人,先盡問該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轉(zhuǎn)典與鄭載盛公出首承典,當(dāng)日同中三面議定,載典出時價佛銀六十二大元正。銀即同中收訖;其瓦店連過水等項,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付銀典主前來掌管,收稅納租,不敢異言。保此瓦店系箸承父遺下應(yīng)得轉(zhuǎn)典之業(yè),與兄弟該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箸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其店不拘年限,聽前典主鄭如圭備足契面銀還,取贖原字,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轉(zhuǎn)典瓦店契一紙,并繳上手契四紙,典契一紙,合共六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轉(zhuǎn)典契內(nèi)佛面銀六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年三月日。
代筆人鄭本立
為中人鄭大白
知見人鄭三省
立轉(zhuǎn)典瓦店契人鄭宣箸
第四起耕典水田契銀字
立起耕典水田契銀字人周清大等,因先年有同成福公合伙明買周屋水田一所,坐貫大加蚋堡,土名錫口后五份埔莊。其四至,東至充公田為界,西至圳為界,南至成福公田為界,北至大孫田為界。又另大孫田一坵在內(nèi),帶食永春陂水二分半正引圳到田,通流灌溉。經(jīng)丈三分六厘三毫零二忽七微半,年配錢糧照應(yīng)份完納,又大租谷六成三斗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水田盡行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向與林尊榮兄弟等出首承典,時同中三面議定值得起耕典價銀一百八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同中踏明界址,起耕交付典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異言。其田不拘年限,若要取贖,訂于八月中秋前先送定銀十二元正為憑,其余約至冬節(jié)前備足,一齊清還,贖回字契,不得刁難。保此業(yè)系是大承買之業(yè),與別房人等無干在先,亦無掛借他人以及來歷交加拖欠錢糧大租不明為礙等情;如有情弊,大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起耕典水田銀字一紙,并上手承買周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合約二紙,又墾批一紙,共繳五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清大親收過字內(nèi)銀一百八十六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年葭月日。
再為中人周天生
代筆人周虎文
為中功兄周錫樹
知見人功叔錫然
胞兄嫂林氏
立起耕典水田契銀字人周清大
第五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武東堡柴頭井莊詹阿和、詹阿光,侄阿忠、阿卑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應(yīng)份鬮分水田一段,坵數(shù)不等,經(jīng)丈一甲二分五厘正,址在林厝仔莊面前洋,年配納業(yè)主大租粟一十石正。東至圳溝大路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南至蕭、張家田為界,北至石頭公田詹家、張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叔侄相商,愿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與舊社莊蕭子玉、新五甲公首事蕭萊芹等出首承買,當(dāng)日三面議定時值出得盡根田價銀三百三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子玉公蒸甞之業(yè)。保此田系阿光叔侄同等承父鬮分應(yīng)份之業(yè),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阿光叔侄同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田自茲一賣終休,日后子孫不得言及取贖找洗滋事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鬮書一紙,共三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內(nèi)佛面銀三百三十三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四年六月日。
在場知見人胞叔娘南
為中人黃水祥
代筆人胞叔娘連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詹阿和、詹阿光、侄卑
第六鬮書約字
同立鬮書約字人李門嫡母賴氏。竊氏產(chǎn)下四男:長曰龍、次曰鳳、三曰進(jìn)、四曰獅。又因夫庶妾產(chǎn)下二男,排列第五曰才生,嫡庶傳下共六大房等。自爾父跨鶴東還,悉付爾母偕爾兄弟同爨合食,人飲天和,家敦古處,豈忍言分之事。緣光緒己亥年間,氏竊謂木大分枝,水盈分派,物且有然,況于人乎!雖九世同居,常聆張公遺訓(xùn),無如生齒日眾,家費浩繁,措理維艱,爰請公親聚議分爨,各齊其家,以為光前裕后良策。即日將承爾父遺下所有租業(yè),內(nèi)先抽出嫡母、庶母養(yǎng)贍及長孫租之額,余租業(yè)水田、山埔、林地、廁池、菜園、厝宅、家器什物并債項、賬條一切等項,按作六房均分,肥瘦配搭公平,同堂焚香告祖,序次拈鬮,各照鬮內(nèi)掌管。但爾母尚在,僅將家業(yè)分定,令各房分爨,時尚未囑立鬮約。迨光緒丙租年間,氏經(jīng)耋耄已臻,竊見人心不古,誠恐日后子孫恃強凌弱,釀成禍患,與其前模已定,不如設(shè)立鬮約為憑。于是再請公親,憑公議酌,加將前抽嫡庶養(yǎng)贍之額按作二款均分。爾嫡子四房該分嫡母之額,爾庶子二房該庶母之額,余仍照前程應(yīng)份各管而行,憑鬮拈定,萬世庶遵,體乃祖創(chuàng)業(yè)維艱,切念父守成不易,愿爾等箕裘克紹,大振家聲,其式易好無相尤可也??诳譄o憑,爰立鬮書六紙一樣,以詩、書、易、禮、春秋為序,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
一、批:搭寮坑水田連山埔一段,小租二百一十石,年配大租六石四斗,水租一石六斗,帶磧地銀三百元,內(nèi)抽出小租四石,付長孫周溪世掌,余拈得龍記、獅記、才記、天記四房均分。其龍記拈執(zhí)現(xiàn)買印契一紙,又帶上手契二紙。獅記拈執(zhí)現(xiàn)買司單一紙,又帶上手契二紙。才記拈執(zhí)上手契三紙。天記拈執(zhí)上手契并司單共四紙。憑公分配,各不得爭長較短,聲明,再照。
一、批:金包里萬里加投太平湖水田連山埔一段,小租九十八石,年配大租五石六斗,口糧一石,帶磧地銀一百元。此段拈得鳳記、進(jìn)記兩房對半均分。其鳳記拈執(zhí)買契連司單一紙,并上手契共三紙。進(jìn)記拈執(zhí)典契連司單一紙,并正墾一紙,共二紙。憑公分配,各不得爭長較短,聲明再照。
一、批:爾嫡子共四房,有承爾嫡母于乙亥年間抽出擺接大樹窠水田連山園一段,小租四十四石,小稅銀六元,年配大租四石二斗三升三升六勺,帶磧地銀四十四元。又丁丑年應(yīng)得芝蘭番婆嶺腳水田一段,小租四十五石,年配大租一石七斗,帶磧地銀五十元。以上二段,本作嫡母養(yǎng)贍之額,今作爾嫡子四房均分。龍記、鳳記兩房拈得大樹窠水田一段對半均分;進(jìn)記、獅記兩房拈得番婆嶺腳水田一段對半均分。其龍記拈執(zhí)大樹窠買契一紙;鳳記拈執(zhí)大樹窠司單一紙,并上手契丈單共八紙;進(jìn)記拈執(zhí)番婆嶺腳鬮書二紙,分管約一紙;獅記拈執(zhí)番婆嶺腳買契一紙,找洗字一紙。其有嫡母贍銀生放多少,宜作后日喪費。其喪費若有余,作爾四房均分;若不足,作爾四房攤出,聲明,再照。
一、批:爾庶子共二房,有承爾庶母于乙亥年間抽出典吳朝陽水田小租三十二石,為庶母養(yǎng)贍之資,后典還銀項,除開庶母喪費外,尚在銀六百元,內(nèi)抽一百元,交爾庶子生放,為庶母買擇墳?zāi)怪瑁嘧魇觾煞烤?,批照?br />
一、批:石頭溪水田一段,小租五十石,年配大租十二石二斗八升,水租二石九斗二升五合,帶磧地銀三十七元五角。此段洪水恒傷,歷恃嫡子出首墾成,憑公酌議,該作五份均分。其庶子兩房應(yīng)得一份,小租十石抽作庶子兩房輪公,余剩四十石,按作四份,作爾嫡子四房均分。其或磧地銀及大租配納生租多少,并作堡公費,概作五份均分,聲明,再照。
一、批:東勢角果宅山園一處,年贌山稅銀二十六元,配納大租錢一千,帶磧地銀二十元。又典借莊合應(yīng)得水田一半,小租九石,配大租一石,帶磧地銀三十元。此二處租稅皆作六房輪流春秋祭祀,聲明,再照。
一、批:擺接大樹窠福星公并新莊山腳敏寬公二處所輪祭祀之租并園稅、茶稅在內(nèi),若我房輪及之年,仍作六分照序輪辦,聲明,再照。
一、批:光緒甲戌年間,有贌得樟仔湖茶山一處。時初開創(chuàng),栽種無幾,憑公踏作佛銀一百二十元,作六份均分,龍記應(yīng)得一份自管。惟鳳記應(yīng)得一份,又自己備出佛銀二十元,承買天記一份之額。進(jìn)記應(yīng)得一份,又自己備出佛銀四十元,承買獅記、才記二份之額。此皆爾兄弟甘愿和悅,各不得生端反悔,聲明,再照。
一、批:本公厝憑中間分界,應(yīng)得西畔大房間起,連護三廊郎一帶。龍記拈得正座五間,尾二間,連過水一間,又配豬稠一間,系龍記永遠(yuǎn)居住。鳳記拈得中護厝下山一間,連尾間一間,又透過水一間,又配后護厝第三間一間,憑牛母梁為限,系鳳記永遠(yuǎn)居住。進(jìn)記拈得中護厝頂山第三間連第四間,又連豬稠一間透過水一間,又配后護厝第二間一間,憑牛母梁為限,系進(jìn)記永遠(yuǎn)居住。獅記拈得正座大房間二間,連巷路,又配上節(jié)過水單倒水一間,又配后護厝尾間一間,系獅記永遠(yuǎn)居住。才記拈正灶宇一間,連中護厝頂山二間,又配后護厝頂山粟倉一間,系才記永遠(yuǎn)居住。天記拈得前護厝頂山二間,連巷路在內(nèi),又配后護厝第四間一間,系天記永遠(yuǎn)居住。其余西廳透尾間共二間,并大廳應(yīng)得一半,概議存公;倘各房或欲移居,不能出稅他人,聲明,再照。
一、批:本厝后山林埔地并厝前菜園,俱各憑公酌量作六房均分。但山園歪斜零碎,照前分各管立石為限,聲明,再照。
一、批:自前年分爨之時,天生尚未婚配,踏出佛銀一百一十元為完娶之資。進(jìn)記有娶,但屬幼抱,踏出佛銀七十八元為房奩之資。獅記有娶,但缺裘裳,踏出佛銀十二元為衣裳之資。才記有娶,亦屬幼抱,踏出佛銀五十元為房奩之資。長孫周溪亦未婚配,踏出婚配一百元為完娶之資。憑公明踏,各無言長語短,聲明,再照。
一、批:爾六房兄弟等自承父以來,逐年出入賬項一切,憑公會算扣除外,各房尚帶欠債項一百八十四元四角八點,另立結(jié)簿六本,載明抵還之額,各執(zhí)炳據(jù),聲明,再照。
一、批:爾各房應(yīng)份田四至界址,憑公踏明,另立管定界約字,各執(zhí)炳據(jù)。至各房各有配執(zhí)契券,倘若要用之時,各宜取出公照,聲明,再照。
光緒丙戌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何慶熙
公親人何長庚、潘盛清
在場見人母舅□□□
立鬮書約字人嫡母賴氏同、男江龍、碰獅、觀鳳
才生、開進(jìn)、天生
第七合約字
遵立合約字我兄弟等,長房鵬升、次房鶚升早歿,俱嫡出。先考在日,欲為鶚升立后,命鵬升以其次子曰偉嗣之。三房鹓升系林氏所撫同姓為子,茲鵬升及弟侄一堂怡懌,竊欲追家先正江州義門高風(fēng)矣!而叔父以生齒日繁,糜費日盛,掌理維難,隨即令鵬升等分爨,謂其與或生嫌隙而后分,何若及時早分,俾子孫不生嫌隙也。爰依叔父所命,將先考承先祖考遺下所給田業(yè)分拆,除踏并按配抵還借項外,其余經(jīng)叔父準(zhǔn)情酌理,配搭得宜,一切按作十一份分拆,長房應(yīng)得四份,次房應(yīng)得四份,三房應(yīng)得三份,長孫另給。此系遵叔父命,經(jīng)各樂從,日后各業(yè)各掌,不敢異言滋事。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三卷一樣,各執(zhí)一卷,每卷連皮五帙,永遠(yuǎn)存照。
一、批明:就買林鋌大浪泵田抽出租谷四十石,以為公業(yè),作三房永遠(yuǎn)輪流祭祀,照。
一、長孫酌分得買陳賜老八仙莊田契一宗,照。
一、長房分得鄭有和滬尾莊仔內(nèi)田契一宗,買陳紹獻(xiàn)中港厝莊田契一宗,買邱進(jìn)祖山仔腳田園契一宗,照。
一、次房分得游天生內(nèi)溝莊田山契一宗,照。
一、三房分買得張五福滬尾大屯坑底田契一宗,買王輝煌滬尾林仔侖莊田契一宗,買陳長庚嗄嘮別莊田契一宗,買林輝大浪泵瓦店契一宗,買何俊等滬尾莊田契一宗,照。
一、批明:抽起租八百一十石,按還借項銀一萬零五百元,或盈或減,悉歸長房支理,不干別房之事,照。
同治十二年三月日。
在場公議知見姻戚黃覺民
胞叔父信記、田記
堂兄弟鷟升、鵲升、鷗升、鶱升
秉筆族兄玉華
知見第三房母林氏
長孫婦蔡氏
遵立合約字人長房鵬升
次房曰偉
三房鹓升
第八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新民、新碧,侄有益、清風(fēng)等。竊思父母生我兄弟四人,長曰助、次曰英、三曰民、四曰碧。惟有次兄英,自幼昔日我母將英出嗣頂祖為孫,但民父弟兄三人鬮書內(nèi),有承祖父田業(yè)在四十張,三房當(dāng)日經(jīng)以典過何家,后來民兄弟等同心協(xié)力,勤儉累積,于咸豐八年間,備銀五百余元,將何家贖回契業(yè),陸續(xù)再添買數(shù)段物業(yè)在芎蕉腳莊,稍致成家。奈皇天不恤,長、次兄不幸中道崩殂,伏思父母傳生四子,但次兄英出嗣于頂祖為孫,四房之中尚缺一房。當(dāng)日次兄英生下三男,長清風(fēng)、次清厚、三清炎,值臨終之時,思念木本水源,特僉次男厚復(fù)頂二房之額。后來兄弟叔侄等亦得敦睦友愛,和氣勞力,再置田業(yè)及修筑屋宇,茲事浩大,但報知本而已,仰副先人之望,合食同居,大振家門之聲久矣!后來子孫繁衍,諸事頗勞,今雖和合,久亦必分。是以爰邀族長公同酌議,就贖回祖田業(yè)及再置田業(yè)共二所,抽出租粟以為百世祀業(yè),付四房輪流祭祀公費,其余所有田業(yè)房屋及家器什物等項,配搭明白,按作四房均分。公堂拈鬮之后,憑國管業(yè),不得混爭生端滋事。惟愿房房克替堂構(gòu),以慰先靈于在天,大振干坤,以裕后于無既,則雖分產(chǎn)異爨,依然不忘手足之情。滋將擇吉分爨,同立鬮書四紙一樣,各房各執(zhí)一紙存照。
批明:內(nèi)添「孫屋」共二字,存照。
謹(jǐn)將鬮分田屋宇開列于左:
一、批明:二房拈得買過朱家水田一段,內(nèi)抽出菜園一所,魚池一口,四房為公,批照。
第一鬮長房分得左畔內(nèi)護厝帶牛稠一所,大房一間。配南畔豬稠,與二房對半一間。又配二房額抽出草坪地一厝,配買過陳朝時水田一段,抽出合北畔水田一坵為公,又帶抄封銀三十七元零。配買過李回水田一段,與四房連段對半應(yīng)得圳內(nèi)二坵,東畔圳外一坵。帶抄封銀十元零六角四點。配竹圍大廳后分金起,至二房護厝角水溝直透竹圍定石為界。配稻埕大廳口左右護厝前滴水,與四房對半均分,直透至埤墘定石為界。西南畔菜園一坵,與二房對半。南畔中門樓,長、二房通行出入,批照。
第二鬮次房分得南畔外護厝連過水深井,至長房護厝后滴水及牛稠一所。南畔豬稠與長房對半一間。又配過朱家田一段,帶抄封銀一百三十二元零。典過朱家水田一段,帶抄封銀四元五角。配竹圍外護厝角透至長房竹定石起,至西畔埤墘定石為界。西南畔埤墘菜園一坵,與長房對半。南畔中門樓,長、二房通行出入。配稻埕南畔通長房護厝前角起,透至埤墘定石為界,批照。
第三鬮三房分得北畔外護厝連過深井,至四房護厝后滴水,北畔中門樓,三、四房通行出入。配買過朝聘水田一段,帶抄封銀四十四元。配竹圍東畔四房內(nèi)護厝后滴水,透竹定石起,直透至北畔水溝定石為界,付四房抽出草坪地一所。配稻埕北畔四房護厝前角起,透至埤墘定石為界。西北畔菜園一坵,與四房對半均分,批照。
第四鬮四房分得右畔內(nèi)護厝一所,帶大房一間。配北畔護厝二間,連廁池一間。配北畔三房額抽出草坪地一處。北畔中門樓,三、四房通行出入。配買過鄭家水田一段,抽出竹圍田二坵為公,帶抄封銀三十七元零。配買過李家水田一段,與長房連段對半應(yīng)得過圳西畔一坵,透外圳一埒,帶抄封銀十元零六角四點。配竹圍大廳后分金定石起,至內(nèi)護厝后滴水,直透東畔竹定石為界。配三房護厝后水溝,透竹定石起,至西畔大門止為界。配稻埕大廳口左右護厝前滴水,與長房對半均分,至埤墘定石為界。西北畔菜園一坵,與三房對半均分,批照。
一、批明:大廳為公。抽出四房配買過鄭家竹圍田二坵為公。又抽出長房配買過陳家合田一坵為公。承祖父田業(yè)一段,買江家水田一段,共二段,配四房輪流祭祀,永遠(yuǎn)為公。西畔埕埤墘留牛路一條通行,水路、水溝通行,批照。
一、批明:三房貼出銀一百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貼長孫銀五十大元正,批照。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族長光春
代筆人族長長錫
知見人族長潤澤
在場人長嫂呂氏
二嫂林氏
同立回書人新民、新碧
長房侄有益、有祥
次房侄清厚
清風(fēng)、清炎
第九遺囑鬮約字
立遺囑鬮約人李黃氏。竊謂燕翼貽謀,天下無不是底父母;令原至誼,世間最難得者弟兄,故母愛子之心無分長幼,而兄弟友于之理宜篤親愛,居家大道不外是耳!吾夫李孝榜,蟾香公四子也,先娶王氏,生下男兒二;長曰秉漁,次曰秉鈞。繼娶陳氏,后娶黃氏,俱無生。然秉鈞出嗣夫弟五種,與六房秉猷出嗣,同承五房家業(yè),經(jīng)已鬮分立約炳據(jù)。因思秉漁、秉鈞同氣連技,實屬親至誼,與其各承家業(yè),何若合一折衷,斯為手足是敦耳!況氏倦勤引老,思欲息肩之謀,預(yù)為措足之舉。爰是邀請房親族戚到家作證,將先夫從前鬮分物業(yè)應(yīng)得租額六十石,抽起十石以為氏養(yǎng)贍,又抽出五石付秉鈞前去掌管,由是秉漁應(yīng)得租額四十五石。此系同堂妥議,毫無私意。自今以后,各業(yè)各管,勿傷和氣,克勤克儉,再造丕基,是尤氏之所厚望也。夫今欲有憑,立遺囑約一樣二紙,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并將條目開列于左:
計開:
一、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六十石,抽出十石以為氏養(yǎng)贍。百歲后,將此十石付兩人輪流祭祀先考妣,批照。
一、秉漁應(yīng)得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四十五石,日后若是增多減少以及錢糧大租,就六十石均攤。其契券承買陳成琦印契一紙,丈單一紙,上手契一紙,共三紙,交秉漁收存,批照。
一、秉鈞應(yīng)得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五石,日后若是增多減少以及錢糧大租,就六十石均攤。其契券承買陳成琦司單一紙,上手承買陳慶悅契一紙,共二紙,交秉鈞收存,批照。
一、批明:先夫在日,承買陳長源大租谷三石五斗一升,付秉漁,秉鈞對半均分。照其買契秉鈞分收,司單秉漁分收,照。
一、批明:大租批條內(nèi)添「五斗一升」四字,聲明,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夫功侄孫法六
夫功侄弟榮
公見夫胞兄孝敏
次男秉鈞
次男秉漁
立遺囑鬮約人李黃氏
第一○分業(yè)鬮書合約字
立分業(yè)鬮書合約字人母王氏,有生下六子:長玉盼、次玉庇、三玉清、四玉琛、五玉泰、六玉臏,俱婚娶成人。因夫別世,氏亦年老,竊欲兄弟式好無仇,慕九世同居之義;既翕和樂,效七佰共爨之風(fēng)。第世事如棋,人心不古,又兼生齒日繁,田園見窄,欲其無生嫌隙于后,宜當(dāng)分理預(yù)防于先。故邀請家長,爰將所創(chuàng)田園厝宅抽出養(yǎng)贍以外,并踏為出嗣子玉盼、玉泰二人之業(yè),其余付與玉庇、玉琛、玉清,玉臏作四人均分,厝宅以及家器什物各作六人均分。此系至公無私,禱神拈鬮為定,各宜安分照鬮管業(yè),不得日后爭長競短,致傷和氣,則祖宗之煙祀可長享,實子孫之積善有余慶也。今欲有憑,立鬮書一樣六紙,每房各執(zhí)一紙,永為子孫存照。
計開條目于左:
一、買陳光平書契田一所,自己踏為養(yǎng)贍,候氏過世以后,付玉庇、玉清、玉琛、玉臏四人為公業(yè),輪流供奉祭祀。若天假我年數(shù),其所收之粟或有積蓄,俱系四人之額。日后臨終之時,棺槨衣衿并喪費諸費,四人該辦理,批明,再照。
一、買盡大侖尾園,是夫兄弟建置,照夫兄弟依次輪流,歷年供奉夫兄弟及祖先祭祀,批明,再照。
出嗣子玉盼分得應(yīng)份之業(yè):
一、盡買田一所,在武灣社邊。批明:新厝左邊房二間、倒水一間、廳一半,前后至竹為界。又帶大宅內(nèi)宅仔西邊一塊,批明,再照。
出嗣子玉盼分得應(yīng)份之業(yè):
一、大份內(nèi)園一所。一、芎蕉腳湳底水田二段。
一、舊厝左邊房二間、廳一半,并護厝邊曠地界址為界,前至竹,后至界址為界,批明,再照。
玉庇應(yīng)得份業(yè):
一、園在溪頭港仔一段,又溪頭港仔邊園一段,又秀朗典契銀七十八元。
一、舊厝邊東畔宅一段,又竹港邊宅仔一塊,又大宅內(nèi)宅仔一塊,又加貼蓋厝佛銀八十大元,又牛一只,批明,再照。
玉清應(yīng)得份業(yè):
一、六份里園南勢坪一半,又份仔南勢坪一半,又過港仔園一坵,又加秀朗典契銀一百零二大元。又舊厝右邊房二間、廳一半,并護厝邊曠地界址為界,前至竹,后至界址為界。又后宅東畔宅仔一塊,批明,再照。
玉琛應(yīng)得份業(yè):
一、崁腳里園一段,又芎蕉腳湳底水田二段,又加秀朗典契銀五十八大元。又新厝右邊房二間、廳一半,前后至竹為界。又后宅宅仔西畔一塊,批明,再照。
玉臏應(yīng)得份業(yè):
一、六份里園北勢一半,又份仔北勢園一半,又后面埔園一坵,又秀朗典契銀一百零二大元。又崁宅仔一段,又后宅仔西畔一塊,又加貼蓋厝銀八十大元,批明,再照。
再批明:大侖尾園一塊,付玉臏掌管;凡有公欠他人銀項,臏自辦理清還,再照。
再批明:玉盼其田帶番租自己完納,又兼宅仔厝地配納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六份七升半。玉泰應(yīng)份田園帶番租自己完納,又兼宅仔厝地配納番租谷七升半。玉庇應(yīng)份田園亦自己完納,又六份宅仔配納番租谷一斗八升三合。玉清應(yīng)份園六份一半,配納番租谷八斗一升六合半,又兼六份宅仔及厝地配番租谷七升半,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玉琛應(yīng)份園崁腳園,配納番租谷一石,又兼宅仔厝地配納番租谷七升半,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玉臏應(yīng)份園六份一半,配納番租谷八斗一升六合半,又兼宅仔及厝地配納番租谷一斗半,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批明,再照。
再批明:其陳光平大契,乃是氏踏為贍業(yè),付玉庇收存,日后子孫不許典賣及借項,再照。
又批明:其周彥包宅契及合約字二紙,交玉盼收存,再照。
道光六年(丙戌)十月日。
代筆人房弟積善
說合人家長房叔士潘
士三
士歲
立鬮書合約字人母王氏以下六子
玉盼、玉泰、玉庇、玉清、玉琛、玉臏
第一一鬮書字
立鬮書繼母鄭氏,先夫首婚得蔡氏,合余生子六人:長曰光寶、次曰光敢、三曰光安、四曰光續(xù)、五曰光因、六曰光略。因遭家不造,長子不幸殀沒,四子出繼夫兄,而蔡氏與先夫亦即相繼隕落。當(dāng)斯時也,長幼紛紛呱呱啼啼,亦云難矣!余踵入其門,雖未歷多年,而一念先夫之血脈,覺有異母而無異養(yǎng),夫是志之失而守之堅。茲幸次子、三子俱各完婚,四子雖然出繼,亦為之婚娶明白,一家團圓和氣,似可效公藝九世之同居,無庸分爨而各食。第生齒日繁,李衾難制,欲爾兄弟對床共好,翻懼家道未肥,昔許武部業(yè)以成孝廉,卜式分田亦昭惠愛,奚必沾沾然煙火一明,始足為雍和之風(fēng)哉!爰請房親族長僉議,先抽東勢頂吉墓港田大小三坵,付出嗣子掌管,永為己業(yè),以祀夫兄一支。又抽出朱曉陂墘大崎園一所,為余養(yǎng)贍之資。余俱折作五份均分,拈鬮為定,各人各管,與四子無干。其夫兄遺業(yè),乃系四子掌管,與長、次、三、五、六無干。所可恨者,長子無傳而殀沒,長婦相繼而淪亡,然猶幸三子不忍同氣失嗣,經(jīng)撥出長孫振添承繼,故其序雖去厥一,其分業(yè)仍然有五也。至五、六以及長孫尚未匹配,預(yù)約婚娶之時,將中圳園之業(yè)設(shè)成處置,各貼出佛銀五十大元以為婚娶之資。此系房親族長議舉,至公至正,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鬮書五紙一樣,各分執(zhí)為照。
計開鬮分田園條段開列于左:
長孫振添分出東勢頂田大小二坵,次子光敢分出東勢頂田大小四坵,三子光安出東勢頂田大小二坵,五子光因分出營盤后中圳墘園一坵,六子光略分出五份陂仔下陂尾田二所。
又所抽朱曉陂墘大崎園一所,乃余生為養(yǎng)贍之資,死為殯斂之費。不敷者,五份均出;有余者,永為五份輪流祭祀之業(yè),與出嗣子無干,不得異言,再照。
道光十八年正月日。
房親寬裕、鳳棲
族長光愛、天成
莊耆許宜蘭
代書林登臣
立鬮書人繼母鄭氏、長孫振添、次子光敢、三子光安、五子光因、六子光略
第一二囑付字
聞嘗粵稽張公藝九世同居,猗歟休哉,古風(fēng)之隆也,而今人罕多覯也。然觀于水之一源,常分為萬派;木生本一輪,并發(fā)為千枝。物理固有如斯,于人何以異是。念余完娶陳氏,生育三子俱已冠婚;續(xù)娶莊氏,并無生養(yǎng)。欲迫古風(fēng)而同居,難見田真之兄弟。茲當(dāng)桑榆晚景之候,爰邀親戚到家參議,將所創(chuàng)置田業(yè)預(yù)先抽起,以為祭祀輪流之費,另又踏耕牛二只,付長孫。系此牛及秧田,不要批明約后,其余產(chǎn)業(yè)及屋宇物件,分作三股,備立囑咐,各令各執(zhí)一紙承管,庶免后來爭長競短,傷卻骨肉之情。既分以后,各宜憑鬮遵諭,確守成規(guī),和穆敦愛,慈孝相承,奕世克昌,雖難效古人而同居,無負(fù)吾言之至囑,則父母其順矣乎!所有條件開列于左:
計開:
一、祖父及老身養(yǎng)贍田,在倒廍一段。
一、莊氏養(yǎng)贍田,在東勢頂一段。
干隆四十三年九月日。
知見人房親兄垂寶
外戚女婿諸葛福官
立囑咐人祖父莊有敬
代書人弟垂亮
一、次子鬮份田在埤埒一段十坵,甲圳頂五坵,三鬮五鬮。
一、長孫鬮份田在大份一段十坵。
一、三子鬮份田在埤埒一段六鬮十坵,申四鬮八坵。
一、長孫耕牛二只,秧田一坵已經(jīng)不要,批去銀七十六元。
一、長子份不田大份,祖父開墾,無文契。
一、次子份下田三鬮,祖父開墾,無文契,帶秧田一坵。又另收成之日,踏起粟三十石及壇弟借去劍銀十五元,俱撥付三女妝資。
一、三子份下田四鬮六鬮,祖父開墾,無文契。
再囑莊氏百歲以后,令三子發(fā)兒生育二胎,撥與莊氏奉嗣。議將養(yǎng)贍田物業(yè),付發(fā)兒掌管,以為祭祀之資,此項日后不得再議生事。葬祭俱歸發(fā)兒抵擋,不得拖累長、次二房;倘日后發(fā)兒二胎兒孫不肯與莊氏繼祀,將此田業(yè)輪流充公,批明,再照。
一、祖父養(yǎng)贍業(yè)田契二紙,粘司單及林氏養(yǎng)贍業(yè)田契一紙,粘司單并買陳竹,又典契陳南厝契共三紙,付評收存,不得擅自典當(dāng),批明各鬮書后,再照。
第一三囑分鬮業(yè)合約字
立囑分鬮業(yè)合約字人李林氏,與先夫干賜抱養(yǎng)長子增益、次子旭日,經(jīng)于前年仙逝,幸有男孫四人:長有力、次有發(fā)、三有福、四有連。親生三子森匏。本愿花萼共敦,永眠大被;奈氏年踰六旬,不免有樹大流遠(yuǎn)之思。但三子森匏系屬親生,已從先夫兄弟抽撥微業(yè),另歸掌管,亦是補血脈之親。茲邀族房公親議就承先所建議產(chǎn)、厝宅、家器、什物等項,先抽起養(yǎng)贍嫡孫之額,然后配搭得宜,踏作三份均分,俱各悅從。即日命當(dāng)祖先爐前,焚香拈鬮為定,有截長補短之處,無此盈彼絀之虞。拈得此鬮,即受此業(yè),不得異言變卦,俾令耕者耕,讀者讀,以光大其門閭焉!則為甚幸矣!特立囑分鬮業(yè)合約字一式三本,各執(zhí)一本,永遠(yuǎn)為照。
批明:大公抽起借黃山水銀一千大元,議踏為氏養(yǎng)贍之資。氏念次房孫有力尚幼,未婚娶,現(xiàn)將陳溪舍借項銀二百一十元,至光緒十九年冬,再撥贍銀三百大元,共五百一十元,付有力收入,以為婚娶之費。氏尚剩贍銀七百大元,交三房森匏生放,任其辦理酌用,日后或有余,或不足,不干長房、次房之事,聲明,照。
批明:抽起買杜永恐、林成興、森明、杜腰等達(dá)有莊田共五段,契三宗,丈單一張;及買李媽恭本洲頭前埔園一段,契一宗,丈單一張,議踏為嫡孫后生應(yīng)得之額,別房不能混爭,聲明,照。
批明:公議再將李林氏養(yǎng)爨,撥出佛銀三百大元,付長房孫煙樹收入,別房不能混爭,聲明,照。
批明:大約內(nèi)議踏買游永高等大窠坑山田,為祖先祭祀之資;并買李長計等達(dá)有莊田,為胞伯昆玉煙祀之業(yè)。今再議準(zhǔn)付與頂、次房兄弟共六人依次輪流,歷年于勿替,聲明,照。
批明:大厝二進(jìn)、前后中廳,系大公厝崇奉神明祖先。后進(jìn)左畔護厝,長房增益居住。前進(jìn)左外護厝,次房孫有力等居住。前進(jìn)左大房五間及內(nèi)護厝連外護厝頭一間,三房森匏居住。各房各居之所有必經(jīng)之地,各留路通行。水井、廁池與頂、次房兄弟各通用,地基埤堀系公地。前后左右園若要再起蓋造筑,開鑿栽種,須各房相商妥當(dāng),不得任意沖傷。倘欲遷徙別處者,地基、竹圍及厝,歸居住者掌管,聲明,照。
長房英記,即李增益,拈得第一鬮,應(yīng)得田租開列左后:
一、買李茄白等大八里坌蛤仔蘭坑大牛稠田共二段,契一宗,丈單與清江分得份額買楊季怡等山田相連,要用之日,取出公看,照。
一、又買李茄白等大八里坌蛤仔蘭坑田園合一段,契一宗,丈單與上相連,聲明,照。
以上田租計共二條,現(xiàn)小租谷共四百二十石。
次房孫有力等拈得第二鬮,應(yīng)得田租開列于后:
一、買張錦煥等舊塭前上下田共二段,契一宗,丈單一張。
一、買李媽求等樹林頭田共一段,契一宗,丈單二張。
一、買李烏狡等本洲八份埔園一份,契一宗,丈單一張。
以上田園計共三條,現(xiàn)小租谷三百八十石,園稅銀共三十大元。
三房匏記拈得第三鬮,應(yīng)得田園開列于后:
一、買王所記嗅嘮八仙莊田一段,契一宗,丈單一張。
以上田園計共八條,現(xiàn)小租谷三百八十石,園稅銀一百四十九大元(以下略)。
批明:大鬮書一本及買大窠坑游永高,達(dá)有莊李長計,本洲鄭江海、鄭文霞等大公契共四宗,交森匏收存。大公厝地基契,與清紅分得園契合一宗,即交清紅收存,要用之日,宜各取出公看,不得刁難,聲明,照。公厝地應(yīng)分納大租二斗,再照。
批明:踏公田租,如遇洪水崩壞,是年減小租者,不論何房輪得,須各房均開攤出,補額充足,付其收入,抑或別議亦可。若開田造礡諸費,各房亦各均開,不得異言,聲明,照。
批明:森匏拈得前進(jìn)左畔厝額,系新蓋,宜備出佛銀三十三元,付英記收入,又備出佛銀八十三元,付有力兄弟收入,以補舊厝之額,聲明,照。
批明:公厝地基所帶大租,逐年應(yīng)于某房輪得公租者,即歸某房完納執(zhí)單,不得異言,聲明,照。
批明:李林氏所踏贍銀恐有不足,另將大窠公租逐年抽起二十石,以為物食之資,日后聽其依次輪流,聲明,照。
批明:長房孫煙樹婚娶,大公經(jīng)已費銀五百二十元。次房孫有力未娶,經(jīng)已前批踏銀五百一十元。三房孫后生已踏嫡孫業(yè),無踏婚娶之項,聲明,照。
光緒十八年(壬辰)臘月日。
代筆人文夫
族房親人踜夫、實其
知見人胞侄清江
在場人有力母翁氏
立囑分鬮業(yè)合約字人李林氏
次房孫有力、有發(fā)
有福、有連
三房男森匏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叔侄元沛、柏權(quán)、其類、傳寸等。竊思往哲遺風(fēng),荊庭可羨,兄弟既合,和樂其永好,還擬許武之愛弟、薛苞之善兄,終身由之,無二爾心,寧忍一旦分拆而處哉!第以幾分形異枝同,本世代難保互生嫌隙,不無乖情,反為不睦,何必勉強。今我年將入耆,意在息肩,邀請尊長房親,載議先祖父遺傳物業(yè)水田山埔地,依古舊鬮份內(nèi)照鬮各耕各管,不得紛更。今欲有憑,載新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叔侄各守一紙,永為子孫存照。
一、批明:一鬮其類兄弟等承得祖父遺下田一所(以下略)。
一、批明:二鬮西平田一段(以下略)。
一、批明:三鬮柏權(quán)承得祖父遺下物業(yè)田連山埔地(以下略)。
一、批明:四鬮元沛承得先父遺下分物業(yè)田連山一所(以下略)。
一、批明:嶺腳田一段,東至下坑為界,西至好居田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加珍山為界。此業(yè)存為胞伯觀生公年節(jié)忌辰之資,付元沛兄弟等掌管,批明,再照。
一、批明:一鬮界內(nèi)抽出元沛公厝地一處,東至侖根仔為界,西至豎溝為界,南至竹圍外莿仔為界,北至龍眼樹為界。又抽出稻埕一個為公,再照。
一、批明:萬順?biāo)€田一段,租粟三石,其余股內(nèi)伙計未有分拆,兄弟相議,存為公業(yè)祭祀之資,批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老約字及山批,元沛叔收存,批明,再照。
一、批明:干隆六十年,先祖父兄弟分約字四紙,一鬮一紙被風(fēng)雨損壞破碎,批明,再照。
一、批明:二鬮界內(nèi)抽出水圳上下二條,聽四鬮通流灌溉,批明,再照。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元若
房親人叔傳監(jiān)
知見人族叔好居
同立合約字人叔元沛、傳寸、侄其類
第一五分支鬮約字
立分支鬮約字人林呂,緣氏夫前聘王氏,自少早逝。再聘郭氏,養(yǎng)一男,生一,長曰振成,次曰反生。礙因郭氏不幸先逝,又聘氏,亦養(yǎng)一男,名曰鳳鴨。又娶周氏,幸生一男,名曰清祥。計四大房等。嘗謂父作子述,古稱盛世,風(fēng)傳萬古,田氏同拜紫荊,名著千秋,宜乎百年合食,豈可一旦分爨!茲振成、反生年既長成,意欲各自耕商為活,爰是邀請房親姻戚到家妥議,將氏承夫遺下薄業(yè)并家器、什物各等件,先抽踏以外,配搭公平,付兒作四份均分。禱神告祖,定界拈鬮,立約為定。自分以后,各額照界各管,不許爭長較短,致傷和氣。俟來日各房若能再置物業(yè),系是各人之厚福也。口恐無憑,立分支鬮約字一樣四本,編出忠、孝、廉、節(jié)四字號,付兒比房各執(zhí)一本,永遠(yuǎn)存照。
謹(jǐn)將田園及典借條目開列于左:
一、批明:先抽起承買園一小段,內(nèi)有起蓋瓦屋一座,帶竹圍在內(nèi),址在芝蘭堡,土名洲尾莊。此園及厝俱留存為公業(yè),照。
一、批明:公厝門口公園一小段,每年贌田稅銀一十元,先抽起佛銀三大元,交付振成收入,以為天叔祖煙祀之費。又先抽起佛銀三大元,付反生收入,以為能叔祖煙祀之費。用其尚剩稅銀四大元,留存為歷年祭掃墳?zāi)怪M,照。
一、批明:承典潘明日口糧谷一石六斗五升,時典佛銀一十大元。此銀及谷留存,以為歷年祭掃墳?zāi)怪M,照。
一、批明:承典黃啟泰口糧谷五石,時典價銀二十五大元。此銀及谷交付清祥取收,以為母親王氏禋祀之費,照。
一、批明:家庚申借去佛銀二十三元,每年利谷二石七斗六升。此銀及谷交付紅毛英取收,以為長孫之資,照。
一、批明:長房振成拈得二鬮,應(yīng)分得柑宅園一小段,址在洲尾莊西南角,東至鳳鳴園,毗連竹圍外沈家為界,南連竹圍直透至公園界,北至清祥園毗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yīng)納一份。此園檢交付反生掌管為己業(yè),照。
一、批明:三房鳳鳴拈得一鬮,應(yīng)分得柑宅園一段,址在洲尾莊東南角,東連竹圍外至梁家毗連界,西至振成園比連界,南至公園比連界,北至反生園比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yīng)納一份。此園檢交付鳳鳴掌管為己業(yè),照。
一、批明:四房清祥拈得四鬮,應(yīng)得柑宅園一小段,址在洲尾莊西北角,東至反生園比連界,西連竹園外至沈家比連界,南至沈振成園比連界,北至竹圍外至李家比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yīng)納一份。此園檢交付清祥掌管為己業(yè),照。
一、批明:承買陳國觀田園一小段,并帶竹圍茅屋一座,址在石碇堡,土名舊社后莊。此業(yè)俱各作四份均分,照。
一、批明:承典詹雙美水田園一所,址在大加蚋堡,土名三重埔莊,時典價銀計共一千九百大元正,現(xiàn)收佃人來無利磧地銀二百七十大元,對扣還磧地銀,尚剩實銀一千六百三十大元。每年的贌小租谷一百一十石,先抽起租谷一十五石,付母親呂氏取收,以為養(yǎng)贍之資。又抽起租一十五石,付反生取收,以為功勛之資。又抽起租谷五十二石四斗,以為抵還他人銀利。其余剩小租谷二十七石六斗,作四份均收,照。
一、批明:詹雙美借去佛銀三百大元正,將莊佃大租每年三十三石八斗對抵納銀利谷,此銀及谷作四份均分,照。
一、批明:承典家慶禱莊佃大租谷兩平二十六石八斗八升,時典價銀二百六十大元正。此銀及谷作四份均分,照。
一、批明:家慶賀借去佛銀一百零元,將莊佃大租谷一十四石四斗對抵納銀利谷。此銀及谷作四份均分,對照。
一、批明:前每房應(yīng)分得利額及利谷,俟來日取贖之日,各條須當(dāng)照谷攤銀,照額各自取領(lǐng),不得生端,照。
一、批明:前有帶借王紅觀來佛銀三百大元,又帶借楊禎祥來佛銀二百大元,又帶借家父伯來佛銀二十大元:此三條計共銀七百二十大元。其利谷對詹雙美抽抵納,其母銀須當(dāng)作四房均還,照。
一、批明:前作生理,有被他人缺去數(shù)項,此數(shù)歸倚次房反生取討,不干長、三、四房之事,照。
一、批明:若有公事,須當(dāng)四大房同首公辦,不得推諉,照。
一、批明:振成拈得二鬮,收執(zhí)承買新金司單一紙,又林意買林克明契一紙,又收存陳國買廖明印契一紙,合共三紙,照。
一、批明:反生拈得一鬮,收執(zhí)承買林新金印一紙,又收存陳國買廖彥明司單一紙,又廖鐘毓買藍(lán)揲契一紙,合共三紙,照。
一、批明:鳳鳴拈得四鬮,收執(zhí)林天發(fā)買林漢司單一紙,又收存承買陳國印契一紙,又藍(lán)杰買番斗僅墾契一紙,共四紙,照。
一、批明:清祥拈得三鬮,收執(zhí)林天發(fā)買林漢印契一紙,又林克明買番虱吻契一紙,又收存承買陳國司單一紙,共三紙,照。
一、批明:每房分收契券各自收貯,或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照。
光緒十二年九月日。
代書人李以文
在場知見人族叔錦上、江立、士梅
堂叔祖士外
伯火旺
立分支鬮約字人林呂氏
長房振成
次房生反
三房鳳鳴
四房清祥
第一六囑咐分鬮合約字
立囑咐分鬮合約字蘇門盧氏,因先年,夫來臺,住在淡水內(nèi)港八墩溝莊,生有三男:長男龍虬、次男光月、三男三晉?,F(xiàn)氏所執(zhí)掌物業(yè),溯其源之所由來,因先夫有胞伯先年來臺創(chuàng)買此業(yè),并無男嗣生育,胞伯棄世,業(yè)付族親掌管,后竟典質(zhì)于人。及先夫來臺之日,思及一本至親,遂向前執(zhí)掌,致互相結(jié)控。后憑公觀處,備銀贖回此業(yè),乃歸先夫執(zhí)掌。夫婦商議:既承管,必繼續(xù)胞伯宗支,愿將次男光月繼嗣;胞伯之嗣續(xù)有賴,而先夫之得業(yè)有田。今先夫經(jīng)已棄世,氏思虬、月、晉等兄弟乃系同胞,并無彼此之辨,但恐日后兄弟生端滋事,氏爰體先夫遺意,詔男等邀請姻戚房親到家,囑咐立約,踏明界址,氏抽出一坵,立先夫祀資及氏甘旨,日后付長男虬、三男晉子孫輪流掌管。又抽出一坵,立胞伯祀資,付次男光月日后子孫掌管。其余物業(yè),俱付三男虬、月、晉等照份均分,拈鬮為定,日后不許爭長競短。其墾批內(nèi)系胞伯名字,囑咐立約之日,并批明墾批內(nèi)永遠(yuǎn)執(zhí)照。兄弟合居同食,若再創(chuàng)置,不論何業(yè),俱照三房均分;至分荊以后,則各買各管,不得混爭。此系至公無私之囑咐合約字四紙,各房各執(zhí)一紙,其一紙付親戚執(zhí)證,永遠(yuǎn)存照。
一、批明:氏抽出先夫祀資,址在土地口大坵。抽出胞伯祀資,址在頂溪大坵。長男龍虬承分界址在土地公后至三角坵下二坵,系三男三晉份額內(nèi),至坡塍為界,山帶舊煙園水流落為界。次男光月承分界址在本厝腳柑宅,至墓門口長坵田頭為界,山帶松腳湖兩邊水流落為界。三男三晉承分界址在土地公前連三角坵下深坵二坵,照其三男三晉,山帶東勢大侖口崁腳至石線水流落透坡為界,照。
一、批明:長男收業(yè)主墾契一紙,大契一紙。次男收番墾批一紙。三男收合約一紙,貼契一紙。共五紙,現(xiàn)氏執(zhí)掌,日后付男等分收,子孫若要行用,即便取出,照。
一、批明:八嗹侖山一片,日后永為三大房公同牛埔地。本厝地一座上下左右地,晉為公業(yè),照。
一、批明:日后三男等若有轉(zhuǎn)移他處,物業(yè)付兄弟自耕自作,不許出立給佃批。內(nèi)湖北勢莊業(yè)主何宗泮有課業(yè)界地,內(nèi)小地名田仔內(nèi)八墩溝,東西四至,踏明界址明白。今有佃人蘇克明官前來給批認(rèn)佃,自備工力開墾田園,永為己業(yè)。年間所種五谷雜子,聽業(yè)主一九五抽的,俟有此情察出,聽業(yè)主察出究革,召招別佃,不得霸據(jù)生端。今欲有憑,立給佃批,永遠(yuǎn)存照。
業(yè)主
干隆四十七年二月日給。
第一七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楊文顯、楊文宗、楊文輝、楊文德等。竊聞九世同居,古風(fēng)可慕;而生齒日繁,久合必分。顯等兄弟四人;長文顯、次文輝、三文宗、四文德。嘉慶二十一年間,父考在日,文宗被父怒責(zé),逐出外方,無處尋覓。迨二十三年八月間,父故,顯與文輝、文德泣血三年,克盡子道。服闋之日,即為文德婚娶,可謂孝友克敦矣!惟是派流亦大葉,必須各覓生涯,乃能大振丕基,以光先祖。第父考當(dāng)時掛欠他人債項共銀一千四百六十五大元之多,若不極為設(shè)法清還,將來利上加利,勢愈積愈多,貽害不淺。不得已,于二十五年,商同二弟、四弟,即將父遺舊漁船變賣,并將書室一所出典于人,共得佛銀一千三百一十元,以清債項外,僅存彰邑東螺保大租業(yè)一所,價銀一千三百元;道衙口店屋一所;新街頭店屋一所,并帶店內(nèi)家器;小北門魚塭一所;澎船水利用銀一百二十元。顯等兄弟謹(jǐn)守家規(guī),勤儉過日,歷年所收出息除家用外。所剩無幾。意欲各人分爨,而佇望三弟未得回家,不幸又逢祖父身故,破耗殆盡,且家計日增,幾乎支持不住。顯等無奈,于道光二年間,邀同族長楊萬章,公親張慎堂、紀(jì)若羅,議將彰邑大租留存祀業(yè),輪流分收,周而復(fù)始。但三弟文宗音信莫通,存亡未卜,顯等兄弟議欲踏出股額,而當(dāng)時又無人代伊經(jīng)理,欲作三股鬮分,恐日后回家向嵎。再四思維,惟有將祀業(yè)一宗批明約內(nèi),如有回臺,聽其泡入輪流,以奉祭祀,其余作三股均分。是以將道口店屋一間,估值銀三百六十元,配為一股,帶還債項銀一百二十元。新街頭店屋一間,并帶店內(nèi)家器,估值銀二百八十元,配為一股,代還債項銀三十五元。魚塭一所,估值銀二百元,澎船水利用銀一百二十元,配為一股。其厝屋二進(jìn)公同居住。就于祖父每前憑鬮拈定,道口店屋系顯拈著之額,新街店屋文輝之額,魚塭、水利文德之額?,F(xiàn)有庶母洪氏在堂,因家業(yè)些少,無可踏出養(yǎng)贍銀元,公議著年之人,每年貼出佛銀六十元,以為家用。其舍妹近娘尚未出閨,亦議出貼佛銀二百元,以充奩費。當(dāng)時尚與庶母合食,議同值年者再加佛銀二十四元,以為伙食費用。是以分定股額,各管各業(yè),于茲四載。奈顯等兄弟命途多乖,纔分一年余,道光三年,東螺租業(yè)將屆收成,忽被洪水沖崩十分之四,是以二弟到莊議囑上手贖回,只收契價銀七百元。雖云減半,而現(xiàn)時此業(yè)已沖,崩壞無存,亦無不幸中之幸也。然業(yè)已崩,則贍無所出,二弟文輝先有用出一年公費計二百五十元,已將公銀扣抵,尚存四百五十元。顯念養(yǎng)贍收闕,愿將自己應(yīng)得之額絲毫不取,現(xiàn)分二百五十元與庶母洪氏生息,以為家計,則逐年贍費六十元自可抹消,而百年之后,亦可無慮乏費。而先父在日,尚留小女婢一人,身價銀一百零二元,亦付與庶母使喚。尚剩佛銀二百元,付與二弟文輝、四弟文德均分,所有忌辰祭祀之年節(jié)諸公事,自當(dāng)公同勉力支理承當(dāng),勿得推諉。諸事甫經(jīng)定著,上年六月間,托天庇佑,幸得三弟文宗回臺,顯等兄弟欣喜異常。正在議欲攤出一股家業(yè),以付文宗,尚未定議;九月間,適逢舍妹近娘染病甚危,其事乃延。不幸十一月間,近娘亦歿,將所置妝奩變賣治理外,尚存佛銀一百五十元,顯等議將此項付與三弟文宗為當(dāng)日未分一股之額,顯仍自己愿貼出佛銀四十元,付與文宗婚娶;而文宗謂顯格外加恩,喜不勝言。從此支派番衍,熾昌熾盛,子子孫孫,共照式好,于我兄弟實有厚望焉!爰再邀同族長楊萬章,公親石川流、紀(jì)若羅、郭逢年,就于顯等祖宗神前,重立鬮書一樣四本,每人各執(zhí)一本為照。
一、前后廳時常公用,家器對象當(dāng)按額留存,不得妄取私用,此照。
一、祖先凡有忌辰,自當(dāng)豐盛致祭,并有奉祀祖考,外戚祭祀亦不得廢弛,此照。
道光五年二月日。
代書粘世清
公親石川流、紀(jì)若羅、郭逢年
族長楊萬章
知見庶母洪氏
同立鬮書字人楊文顯、文德、文輝、文宗
第一八賣斷根契字
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有私置田園一段,坐址土名下埔心莊尾西勢,大小坵數(shù)不計,原丈五分一毫正,東至呂燦宜園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呂家始祖公園為界,北至港為界,四至明白。今因欲銀使用,自情愿出賣,先送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轉(zhuǎn)送呂宅始祖公蒸嘗子孫呂定海、錦伯秉、仁利行等前來出首承買,當(dāng)日眾面言議出得值斷根價員錢銀八十三元正。即日立契,兩相交付,其員錢銀同中秤交親收足訖;其田園同中踏過,即付承買人掌管,耕作收租,永遠(yuǎn)為業(yè)。其田園系向榮私置之田園,與兄弟叔侄等無干,并無典當(dāng)他人,亦無拖欠業(yè)主租粟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向榮一力抵擋,不干他人之事。此田園系價極甲盡,一賣千休,永無取贖,日后不得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兩無迫勒,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斷根契一紙,并帶繳連總契一紙,又帶上手契一紙,共三紙,付執(zhí)存照。
即日收過契內(nèi)員錢銀八十三元正完足,立批,再照。
干隆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呂拔圣
知見人呂三汲
在見人陳茂勤
為中人呂君操
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
第一九賣斷根契字
立賣斷根契人本房圣儀,有置田一段,坐址無影屋新埤尾,大小坵數(shù)不計,東至官宅田,西至埤尾,南至賴家田,北至韓田。又帶厝面前車路墘園三坵,東西四至,上契明白。今欲銀使用,先盡問兄弟不能承受,托中送本房十八子孫玉美、體賢眾等來買,三面言議出得斷根銀六十四兩五錢正。銀親收足訖;田園付為蒸嘗永遠(yuǎn)耕收。此田無典欠他人,亦無欠大租;如有不明,圣儀一力抵擋,不干買人之事。此各甘愿,日后不得生端。一賣千休,永無取贖,立斷根契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收過斷根田銀完足,再照。
干隆十年(乙丑)十一月日。
立斷根契人圣儀
中人代筆圣取
第二○輪公鬮書字
同立輪公鬮書人郡城內(nèi)吳將軍祠街蔡成、蔡景、蔡干兄弟三人。竊謂兄弟雖親,亦有分爨之日,茲我等兄弟三人,同承祖父遺存輪公之業(yè),兄弟三人輪值,每人各輪值一年管業(yè),將田園所收之利,為祖先年節(jié)忌辰祭墳諸費。兄弟同枝共本,骨肉至親,各依輪值,不得乖違滋端??挚跓o憑,合同立輪公鬮書字三紙,各執(zhí)一紙存照。
計開田園業(yè)產(chǎn)于左: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里蔡盛、蔡熊、蔡文若、蔡懷等承祖父墾田大小二坵,受種乙分,在本社前,契內(nèi)銀十六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里曾萬全、曾老成等承祖父遺下應(yīng)份田一坵,受種七厘五合,在竹仔腳,契內(nèi)銀十二元。
一、公田明典過乙甲社蔡斗明典之業(yè)田大小二坵,受種四分九厘六,在下甲莊后大埔溝污頭,契內(nèi)銀五十六元。
一、公田明典鳳邑二圖里竹后莊曾念有承族弟味老田一坵,受種七厘五合,在竹仔腳,契內(nèi)銀十二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里中藔社黃常承祖父園一坵,受種八分,在茄老屈交棋桿腳,契內(nèi)銀九十四元。
一、公田明買過郡城內(nèi)三川臺曾棋等承祖父應(yīng)份田大小共四坵,受種五分,在下甲社后大埔內(nèi),契內(nèi)銀五十五元。
一、公園承父親同系出與贖回園一坵,受種三分五厘,在竹后社棋桿腳,契內(nèi)銀四十元。
一、公園明買過郡城內(nèi)黃鏡記在做篾街承祖父應(yīng)份園一坵,受種六分,在下甲社后。又田一所,受種二分五厘,在竹后土地頂。又蔡光輝紅契內(nèi)抽出田一所,受種二分五厘,在土地頂。大小合共七坵,契內(nèi)銀一百八十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里竹后莊蔡朱承祖父應(yīng)份田一坵一分,在土地頂,契內(nèi)銀十四元。
一、公園明買郡城內(nèi)陳戇同侄媽余承祖父田一宗十坵,受種一甲二分,在下里社尾卑南。又田一宗四坵,受種五分,在大埔洋內(nèi)。又田一宗七坵,受種八分,在下甲大埔洋內(nèi)。又園一坵,受種五分,在下甲社后。又園一坵,受種三分,在下甲社后。契內(nèi)銀四百三十元。
一、公園承父親應(yīng)得之業(yè)園一坵,在竹后后壁園。又田一坵,在竹后社■〈艸〈束刂〉〉仔腳。
另均分:
一、批明:長房應(yīng)得大房一間,灶下一間。批明:次房應(yīng)得右房一間。批明:店口廳面,存在輪公。批明:三房應(yīng)得右畔后房一間。批明:母親年終,議將此現(xiàn)冬開費,輪值之人應(yīng)于下冬收抵。批明:母親年終,現(xiàn)冬之人至年終,應(yīng)將契券交下冬之人收執(zhí)。
光緒十九年七月日。
代書人吳隆記
公親人族舅阮慶
母妗洪氏
同立輪公鬮書字人蔡成、蔡景、蔡干
第二一妥議永為香祀約字
同立妥議永為香祀約字人長房郊勻、次房文征兄弟等,有共承祖父遺下菜園一所,坐落土名擺接堡二十八張、牛埔莊舊犁份;其界址東至小坑為界,西至山崁下為界,南至坑尾為界,北至貞記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勻等同堂妥議,將此菜園一所變成水田,以為榮芳公香祀之需,按作長、次兩房逐年次序輪流。自此立約以后,永為香祀,不得假公行私,以干陰靈罪咎。此系報本追遠(yuǎn)、敬祖尊宗之大義,務(wù)宜全始全終??诳譄o憑,筆乃有據(jù),同立妥議永為香祀約字一紙存照。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日。
籌議執(zhí)筆人宗親范邦
在場知見人宗親范基
同立妥議永為香祀約字人范郊勻、范文征
第二二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
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人林福安、林媽■〈忄興〉、林媽岱、林媽房等四大房,緣有共承祖父明買過林交公田厝一座,坐落東向西山埔。早田一所,址在擺接堡漳和莊,土名山腳,四至界址,東至侖頂簡家分水為界,西至田墘消水溝為界,南至吳家厝滴水為界,北至林家竹圍并厝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安兄弟分居,將此業(yè)留存為公,中廳安祀聚祖,為四兄弟神位。爰是立約永存香祀,其旱田逐年贌的小租谷八石,又年配納叛產(chǎn)租谷五石六斗三升一合正,扣除以外,尚剩小租谷二石三斗六升九合正,永遠(yuǎn)以為聚祖香煙祭祀之需,分作四大房輪流辦理,不得爭長競短,私自肥己,致傷和氣。此系敬祖尊宗之義,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一紙,子孫永遠(yuǎn)存照。
一、批明:此業(yè)明買過林交承祖父自干隆年向林業(yè)主給出墾單并買契,因為被累失落,倘后日取出,不得堪用,聲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萬福
場見族親媽交
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人林福安、媽■〈忄興〉、媽岱、媽房
第二三鬮約字
同立鬮約字人黃志嚴(yán)、黃志弄暨侄啟北、啟蟾等。竊聞九世同居,高風(fēng)如昨,嚴(yán)等兄弟只身渡臺,合力拮據(jù),置有些少園業(yè),豈欲一旦分拆。第二弟志接早年辭世,四弟志財亦經(jīng)仙逝,又兼家務(wù)浩繁,嚴(yán)等恐賢愚不一,致傷和氣。爰是僉議,邀族長將昔年所置物業(yè),抽出承買王便官園一段,議存為公業(yè),系四房子孫等輪流奉祀祖先香煙資用。又念志嚴(yán)、志弄二人年老,況所建之業(yè)實系二人艱辛粒積,因公議承買張萬生園一段,付與志嚴(yán)、志弄為養(yǎng)贍之資。另抽出珪母子莊承買施家旱田一段,付嚴(yán)等接為長孫業(yè),以表親親敬長之義。又抽出王璇圭園頭一小坵,貼帶三鬮份內(nèi)。又抽出王便官番仔園一坵,又帶廖家橫坵仔園一坵,補在四鬮份內(nèi)。其余一切園業(yè)、厝宅及家資對象等,俱各踏明界址,作四份均分,憑鬮為定。此系至公無私,自約以后,各房人等以及日后子孫,不得爭長競短,共相和睦,股肱爾力,以致家道克振,名聲遠(yuǎn)播,是所厚望也。今立鬮約四紙一樣,四房各執(zhí)一紙存照。
謹(jǐn)將該業(yè)份業(yè)四至土名開列于左:
一鬮志嚴(yán)分得郭家園南勢一份,并廖家北勢園一份,又王家園南勢一份,年配納大租谷二石二斗八升,照。
二鬮志弄分得郭家園南勢第二份一份,并廖家北勢第二份一份,西勢園第二份一份,又王家南勢第二份一份,年配納大租谷二石二斗八升,照。
三鬮啟北分得郭家園南勢第三份一份,廖家北勢園第三份一份,西勢第三份一份,又汪家南勢一份,年配納大租谷二石二斗八升,照。
四鬮啟蟾分得郭家園南勢第四份一份,并廖家北勢第四份一份,西勢第四份一份,又汪家北勢園半份,又帶番仔園一坵,補在四鬮內(nèi)。并廖家橫坵仔一坵,補在四鬮內(nèi)。年配納大租谷二石二斗八升,照。
一、批明:承買王璇珪園契并輪公業(yè)園契,入同志弄養(yǎng)贍園契,系一鬮志嚴(yán)收貯。承買廖桃園契,系二鬮志弄收貯。承買郭港園契,系三鬮啟北收貯。承典汪家園契,系四鬮啟蟾收貯。倘要用之時,齊同取出觀看,各房子孫等不得刁難,照。
一、批明:高峰峙、高鍾仰、頂仰胞、頂黃相同連單應(yīng)納充公全年租谷二升五合六勺正,實銀一元二角,實照。
嘉慶二十四年二月日。
代書人宗侄特起
同知見人族長志佑、志柔、志郁
同立鬮約字人黃志嚴(yán)、黃志弄
暨侄啟北、啟蟾
第二四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陳兄弟觀芳、書純、秋風(fēng)等。竊謂木大分枝,水浩別派,物情如此,況于人乎!陳兄弟等念同已久,惟恐賢愚不一,不如預(yù)立鬮書,可為久遠(yuǎn)長謨。于是邀請房親人等斟酌妥議,將祖父遺下買典田業(yè)擺接堡秀郎枧腳數(shù)處,并家資、器椇,屋宇物業(yè)等項,內(nèi)議抽出中廳一間為公祠堂之屋,余一概配踏均平,按作三大房均分。是日祝祖拈鬮為質(zhì),至公無私,各業(yè)各管,務(wù)宜安份守己,不得爭長競短,亦不得糊混侵占,永敦和氣,克承祖武,以耀國閭,是所厚望也。自此分鬮以后,增置田業(yè)千倉萬箱,富貴榮華,皆是各房子孫之鴻福矣!口恐無憑,筆乃有證,特立鬮書三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貯,以富、貴、春三字為號。
謹(jǐn)將水田物業(yè)等項條款開列于左:
一、長房富字號,觀芳等拈得二鬮,應(yīng)得厝前承張隆水田一處(以下略)。
一、次房貴字號,書純等拈得一鬮,應(yīng)得大湖承陳登水田一處(以下略)。
一、三房春字號,秋風(fēng)等拈得三鬮,應(yīng)得大湖承父田一處(以下略)。
一、批明:長孫觀芳應(yīng)得過圳承陳坤先抽水田一段,東至吳田為界,西至陳田為界,南至自己大房田為界,北至秋風(fēng)田為界,議系為長孫之業(yè),批照。
一、批明:承陳坤水田一處,議定配搭三大房。二段芳等歷年配叛產(chǎn)銀四大元一角四點正,頭段純等歷年配納叛產(chǎn)銀一十一元九角三點,尾段風(fēng)等歷年配納叛產(chǎn)銀一十一元九角三點正,逐年三大房共納叛產(chǎn)銀二十八元正,割串為憑。陳坤水田一處,配水份一甲,分作四段,芳等水田并長孫田該納水谷一石五斗九升零五合正,純等水田該納水谷二石二斗九升五合正,風(fēng)等水田該納水谷二石二斗九升五合正,亦割串為憑,聲明,批照。
一、批明:圣王公田分得三十石,按作三大房均分,每房歷年各收一十石正。又拳山堡買林貴松柏一所,亦作三大房均分,聲明,批照。
一、批明:公厝邊典陳屘水田一處,小租谷三十五石。又承五房水田二小段,小租谷一十石。又公厝邊園一坵,稅銀五元。又■〈木舊〉仔林上六房小租谷三石六斗,議系作公為祭祀之資,分作三大房序次輪流,上承下接,不得進(jìn)前推后,聲明,批照。
一、批明:陳佑田帶無利磧地銀四十大元正,或欲耕之人上承下接,不得推諉刁難。至日后取贖之時,磧地銀照算,余亦作三大房均分,批照。
再批明:陳天鐘合約一紙,陳永華合約一紙,羅裕謹(jǐn)契一紙,陳國燕典契一紙,合共四紙,付長房觀芳收執(zhí),日后要用時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再批明:陳天佑字一紙,羅魁聲契一紙,陳啟泉契一紙,六房鬮書一紙,陳海契一紙,陳坤契一紙,合共六紙,付次房書純收執(zhí)。又存公司契林貴字一紙,陳光咸鬮分一紙,陳仁亂字一紙,又典契一紙,陳文颙契一紙,陳有建合約一紙,陳赤牛一紙,陳老九字一紙,合共八紙收執(zhí),日后要用時同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再批明:陳天佑字一紙,陳燕國字一紙,五房鬮書一紙,陳坤借字一紙,又找洗字一紙,合共五紙,付三房秋風(fēng)收執(zhí),日后要用時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再批明:同堂議貼出銀八十大元,付觀秀取妻之資,又貼出銀六十大元,付噲云取妻之資。貼出銀十二大元,付戇唆取妻之資。其銀俟下年冬收清,作三房攤出交清。批明:前有字據(jù),掛賬聲明,同照日后取出不堪用,再照。
再批明:倘有買典字據(jù),不論出名,再照。
光緒巳卯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林承露、周振賢
在場人母親林氏、黃氏、林氏
族長人叔祖有建
代書人林子從
同立鬮書字人陳兄弟觀芳、書純、秋風(fēng)
第二五抽出永遠(yuǎn)掌管合約字
同立抽出永遠(yuǎn)掌管合約字人蓁捷、許光彩等,緣捷有明買過許家房內(nèi)人等大份田業(yè)一段,置在擺接堡秀朗莊,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契內(nèi)注明。茲就契內(nèi)抽出厝字連地基竹圍一座,東至蔡家田為界,西至蔡家田為界,南至蔡家田為界,北至黃家田為界。又抽出東片竹圍腳外菜園田一坵,留為歷年香祀之需。又抽出祖墳風(fēng)水四穴,橫直任做方員。即日同中將抽出厝字連地基、竹圍并菜園田一坵,及風(fēng)水四穴,各面踏分明四至界址,仍交付光彩房內(nèi)等永遠(yuǎn)掌管為業(yè),永為香祀,后日二比子孫永不得言及長短,滋生事端。此系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jù),同立抽出永遠(yuǎn)掌管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為照。
道光(丙申)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楊廷振
為中人蔡良
在場見人蔡成群、許養(yǎng)
同立抽出永遠(yuǎn)掌管合約字人蔡捷
許光彩
第二六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
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合約契字人鄭門陳氏,有承祖父之業(yè)應(yīng)得份下鬮分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址在大加蚋堡,土名圳藔坑口南港仔舊莊,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并番口糧租谷,以及山稅銀并水源等項,俱各登載在合約內(nèi)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盡行起耕,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送與正冠公爐下眾等相議出首承典,時值起耕與價銀一百六十大元正。銀、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亦即踏明,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時三面議定山埔、水田不限年期,若要取贖之日,八月中先送定銀十大元為憑,后至冬至前,備足一齊清還,取贖原字,兩不得刁難。保此業(yè)系是鄭門陳氏承祖父明買之業(yè),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此情,陳氏一力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契字一紙,并繳合約字一紙,并繳司單一紙,共三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nèi)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鄭門陳氏存在業(yè)價銀三十大元,交與正冠公,每年該貼利息谷一石五斗,付煥收存,照。
一,批明:鄭門陳氏抽起合約內(nèi)山場茶園等項,付鄭門陳氏耕作,以為金都祭祀,再批明,照。
再批明:公同言約鄭門陳氏應(yīng)得山場樹木、竹,不許亂砍,聲明,照。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銃復(fù)
為中人鄭拱照、鄭寬柔
在場人胞兄新登
胞叔麗水
在場見人男清煥
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人鄭門陳氏
第二七繼嗣約字
同立繼嗣約字人藍(lán)遠(yuǎn)芳,同堂弟婦尤氏、林氏等。芳父親兄弟七人,鬮分之時,長、次、三、四俱各去世,長、次、三各有立嗣,維四房未有后胤。議將溝漕底抽出水田三坵,東至大房田,西至六房田合石界,南至大房田,北至四房田為界,四至明白,年配納番大租粟一斗正,鬮約內(nèi)批明留存,候四房立嗣之人掌管。茲因芳心思四伯父未有后裔,不忍坐視,是日與弟婦同房親人等相議,將第二男名喚旺泉,與四伯父繼嗣為孫,將此水田交付旺泉掌管,不能變賣,亦不得典借,永遠(yuǎn)為香燈祭祀。螽斯衍慶,瓜瓞綿綿。今欲有憑,同立繼嗣約字一樣三紙,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
光緒二十五年(即舊己亥)六月日。
代筆人謝長綿
為證人許江山
房親人藍(lán)丁教
堂弟婦人林氏、尤氏
同立繼嗣約字人藍(lán)遠(yuǎn)芳
第二八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人林善慶,有承祖父遺下四房山田得一,先年有已向房侄歸一。山田茶欉茅屋二段,毗連合一段,址在拳山保青潭坑載陂內(nèi)稻仔園坑頭。該山田東至劉家山崁為界,西至林公山為界,南至林家為界,北至侖頂分水為界,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番租口糧銀二錢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業(yè)變賣,先盡問親疏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葉紅蝦官出首承買,即日同中議定山田茶欉雜物等項,時堪值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慶親收足訖;立即同中踏明山田四至界址,以及樹木、竹林、茶欉、茅屋、果子、雜物等件,一概盡行悉付買主前去掌管,插種茶葉,開關(guān)水田,蓋屋出贌他人,收租納課,聽其自裁,永遠(yuǎn)買主己業(yè),不敢阻擋。保此山田茶欉系慶承父遺下歸一己物業(yè),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并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不明,慶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guān)明買,愿買愿賣,價足業(yè)斷,二比甘愿,各無反悔。自此一賣永斷永休,四至界內(nèi)寸土茶欉俱各無存留,倘日后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生端滋事。立杜賣盡根山田契字一紙,并繳歸就字一紙,又上手契二紙,又墾批二紙,合共六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場見,慶親收過契面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并批明:內(nèi)抽起墳?zāi)顾难ò苍嵩谙龋蘸笠蘩?,原地方不得偏左偏右??制渌眨瑧c欲將坆骸拾起別處,原地付買主掌管,聲明,照。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堂侄觀木
為中人許開
在場人胞侄新興、加進(jìn)、永順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善慶
并批明:此業(yè)系蝦明買之業(yè),惟念當(dāng)初有蘇林氏,相安多年,在家克勤克儉惟持之力,后因結(jié)成夫婦,養(yǎng)子功書長成,因蘇家從前有些少微資,生息不起,無可置業(yè),恐煙祀朱得盡賴。今蝦與子相議,情愿撥出承買林善慶山場茶欉一段,抽存他日蘇家永遠(yuǎn)祀業(yè)歷年祭祀之費??謱硖K家子孫不能變化,而葉家子孫不能爭較,永存祀業(yè),即日批在契后,以垂久遠(yuǎn),而防后患之端。現(xiàn)業(yè)蝦及林氏夫婦生前管收為奉養(yǎng)之資,他日終年,將業(yè)付蘇家子孫收稅,奉祀祖先,契系仍交葉家收存,其蘇家不得強取變售。所有別業(yè),概歸葉家子孫掌管,與蘇家無干。此系蝦既存天良,所望后裔大振家聲,自愿撥出,以后不敢翻異,合并聲明,照。
代筆人觀水再批
第二九贈送字
立贈送字業(yè)主南崁社土目掌順。蓋聞陰功為本,積德為先,緣有員仔湯店主原佃管宅,自開莊伊始,承買古佃胡敏益手內(nèi)田業(yè)四坵及店地三間以來,迄今日久。茲有佃人褚夜,承典黃載之手,其業(yè)現(xiàn)在乃夜管耕。順系該莊之主,念及管宅崇祀無依,視為成德之事,愿將遞年冬季應(yīng)納大租銀肆錢,付托耕佃承管之人以為春秋祭祀之費。順系仁心積德,遞年該社之主,冬季給單,付佃執(zhí)照,耕者既托,仍將租銀先后分為兩季動用,于今之議,功莫大焉!今欲有憑,合立贈送字付照。
道光六年二月日立。
樂助南崁通社
在場李再興
知見易成功
依口代筆蘇振東
第三○托付字
立托付字人侄志昌,有自置物業(yè)一所,坐落土名八里坌堡魏厝坑莊?,F(xiàn)屬家事清淡,變賣田業(yè)大契內(nèi)另有抽起山田一小段,東至厝前土地壇為界,西至陂塘為界,南至坑溝為界,北至厝后山頂分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并帶厝地、竹林在內(nèi),歷年配納大租谷三斗正。今因家門不振,未傳后嗣,并無胞侄可賴,不得已即日邀請房親相議,情愿將抽起山田一小段為香丁踏明界址,當(dāng)日立字托付記叔秉正掌管,倘昌百歲歸后之日,將香丁田應(yīng)收小租谷煩為奉祀,看顧坆墓,以為年節(jié)忌辰費用之資。保此業(yè)系是昌自置,與別人無干涉,倘有房親人等藉端滋事,執(zhí)字為憑,極力抵擋。此系仁義托付,并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托付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嘉慶十年八月日。
立托付字人侄志昌
代筆人魏頂賢
第三一付托掌管埔園字
立付托掌管埔園字人施東,自墾耕埔園一所,坐落新藔莊大坪頂,并帶厝地基以及竹木等項在內(nèi),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大租銀二錢五分三厘正。茲因無男子掌管此業(yè),又兼東前年有將此埔園有胎借過陳洋觀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并無可還。竊思后日煙祀將至無傳,不得已,爰是邀請外甥陳光萬等到家相議,懇托代備銀元送還陳洋觀,贖回埔墾字。萬即愿代備銀元向陳洋觀贖回埔墾字;東隨即將埔園界址踏明,付托與外甥陳光萬前來掌管,永遠(yuǎn)為業(yè),歷年耕種收利,并代施家春秋年節(jié)忌辰祭祀,日后施家親疏人等不得爭占。保此園系是東自己墾耕之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倘有來歷不明,系東一力抵擋,不干受托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文付托埔園字一紙,并付托墾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zhí)為照。
一、批明:外甥光萬自備出佛銀三十大元,向陳洋觀贖回字據(jù)。東自思無男子掌管,邀請房親莊耆當(dāng)堂相議,隨將埔園字據(jù)付托外甥陳光萬永遠(yuǎn)為業(yè),以為春秋祭祀,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振龍
莊耆錢士信、蘇天章、林有力、林世宗、黃士粘、張士呈、許士旺
陳士釵、錢士醒
房親人施開、施全
立付托掌管埔園字人施東
第三二托孤字
立托孤字宗兄陳莊,嗟呼人生短景,如白駒之過隙;世傳奕代,留瓜瓞之綿綿。因莊父子來臺為活,克勤克儉,創(chuàng)垂統(tǒng)猶可繼也。不意天緣有限,血脈茲終,年既七十,豈有何賴,此天之亡我也。傷矣!無奈,邀請宗親鄰友參議,莊有已置山埔一所,價銀十二大元正,每年配納坑仔坑社番口糧大租銀一錢正。其業(yè)址在大坪頂八里坌堡后湖莊,土名東勢角。今礙病篤,日薄西山,氣息罨罨,不得已,當(dāng)場將業(yè)托孤于宗弟陳奇添掌管為業(yè),代理莊父子一爐忌辰節(jié)祭,永遠(yuǎn)奉祀。倘爾受托,須當(dāng)盡心竭力,囑子咐孫,我世之后九泉之下亦能有感。且曰賢愚不一,貧富不同,誠恐來日變壞此業(yè),違失香煙時,故集諸人畢至,此業(yè)丈字當(dāng)天焚化,以防其壞。今吾其言雖窮,而汝之情不終,乃能子孫昌盛,遂意譽指傳承??诳譄o跡,今欲有憑,立托孤字一紙,付執(zhí)永遠(yuǎn)為照。
批明:東至坑為界,西至橫岸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張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聲明,再照。
道光壬辰年十二月日。
依口代筆人林世德
知見人鄰友蘇居
股首張甲
在場人宗叔陳白先
立托孤字人宗兄陳莊
第三三抽出園契字
立抽出園契字人陳作,于道光二十二年,因作乏銀需用,托中人將園賣過族兄陳冬,址在上洲頭前厝前過堀,而作先抽出埔園一段,東至過堀嵌為界,西至張家園為界,南至賣過家冬兄園為界,北至大路為界,礙無立抽出園契字為據(jù)。迨后,作夫妻并無生育男女,又盟其子名隱得不肖,又兼愚蠢,及作年邁,恐來日祖宗禋祀無傳,而作無奈,將所抽出之園托孤與外甥李際盛、族長陳他等。作不幸年余去世,其園每年贌出園稅銀八元,以奉作并祖先香位。迨至奉憲清丈,盛、他等慮無抽出園契字以給丈單,盛等鳩集該地紳董、總理、地保等,愿立妥保,再立抽出園契字一紙,永遠(yuǎn)存照。
批明:添「前字」而字,共二字,照。
光緒十五年五月日。
代筆人李勸臣
為中人陳成
知見堂叔祖并托孤人陳旺
族親陳益
外甥李際盛
立抽出園契托孤字人陳他之侄陳龍
第三四托孤字
同立僉議托孤字房長林興祖、林三老,房親妙相、庭燎,姻親郭祥晚、王桂官,暨莊耆許輕官等。竊聞同井莊鄰,尚有扶持之至意;而一本枝葉,寧無保護之深心。房親成宗本年棄世,尚存湖內(nèi)旱田四坵,四至界址開列于左。今因遺下孤兒九英,四體不全,愚蠢無知,所有旱田四坵恐被灰消廢墜煙祀。興祖等邀同房親,延請姻親、莊耆到家從長計議,將此旱田及找銀項存為年節(jié)煙祀,仍舊收管應(yīng)用,不得擅行變賣。倘若九英不遵眾議,意存盜賣,興祖等聞眾公革,決不寬貸;而興祖等亦不得涉抗利己。致負(fù)所托。此系存業(yè)立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立托孤字七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為照。
一、批明:埤內(nèi)小田二坵,東至林家田為界,西至許家田為界,南至埤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又坪仔頭小田二坵,東至林家田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林家由為界,北至山為界。兩處四至界址明白,再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公議找洗十五大元,系王桂官留存,待癸卯年間,付托孤房長領(lǐng)去,代為一放,又照。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
秉筆侄庭陳
莊耆許輕官
姻親郭祥晚、王桂官
房親林庭燎
立公議托孤字房長林興祖、林三老
道光癸卯年十二月十四日批明:議請房長林興祖、林三老,房親妙相、庭燎,姻親郭祥晚,莊耆許輕官托孤人等公議,王桂官領(lǐng)出托母利銀,莊耆領(lǐng)去作功課,日后不干王桂官之事,再照。
一、批明:林妙相失落托孤字一紙,再照。
第三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外甥柯溪,族侄標(biāo)吟,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動等,竊念異枝同派之思振興煙祀,以為承祧繼世之計事。緣我堂叔派揉、派晏兄弟二人,自來臺克勤克儉,有自置開墾得田厝山場物業(yè),址在青潭莊,土名稻仔園坑口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六石正。又稻仔園坑內(nèi)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三石正。又火燒樟土崎頭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四石五斗正。以上三處物業(yè)及荒地界址,俱各載在墾單合約內(nèi)明白炳據(jù)。今因兄弟二人不幸仙逝,并無婚娶螟蛉兒孫,侄念及一本至親無嗣,又不忍其煙祀無賴,爰是邀請內(nèi)外親戚公同妥議,將此三處物業(yè)出贌,全年小租粟十三石五斗正,內(nèi)歷年踏出小租粟八石五斗正,按作七人輪流祭祀開費之資。每年除納山稅祭祀以外,其余尚剩租粟,存積生放,以為立嗣兒孫娶婦之資。此系明約存為傳嗣煙祀之業(yè),自是以后,宜至公無私,各不得混侵變易,藉端生情滋事。庶瓜瓞綿綿,昌熾可賡于來日;支派濟濟,振興更歌夫萬代??挚跓o憑,同立約字七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為照。
再批明:其每年尚存租粟交付德月生放,以為立嗣兒孫娶婦之資??偭?shù)簿一本,歷年租粟銀項務(wù)宜公同結(jié)算,登記在數(shù),不得混侵。至兒孫成人之日,物業(yè)一切交付掌管,各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批照。
道光二十七年九月日。
秉筆族侄標(biāo)協(xié)
知見房弟派興
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動
族侄標(biāo)吟
同立合約字人外甥柯溪
再批明:其銀項務(wù)宜公同出借,倘若生放不敷,亦宜會齊取討,約內(nèi)之人各不得侵借,批明。
再批明:其田務(wù)宜公同出贌,約內(nèi)之人各不得私自耕作。至于荒地若有開筑成田,其租亦存積生放,批照。
再批明:墾單一紙,合約一紙,交付扶助收貯,日后要用之時,聽便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第三六鬮書
立鬮書人父耀忠老身生有三子:長名巷、次名朗、三名厚。不幸厚未婚娶而亡,老身抱無涯之痛,而二兄亦悲傷不已,故為之慮,以圖久遠(yuǎn)。巷即將己子追旺,朗亦將己子慎終,付厚過繼承嗣。此則兄有愛弟之心,使弟得以瞑目于九泉,而老心亦得以稍慰。死者既無望矣,而生長亦難以長合,試思水分源而木分枝,況于人而曷有不分乎!于是爰請諸房長簽議,將所有盡買絕業(yè),除食贍充長以外,調(diào)配三份,均拈鬮為定,鬮分開列于后。其食贍候百歲后,序次輪流當(dāng)祭,不許分拆。此則至公無私,日后不許異言生端,恐口無憑,立鬮書三紙,各執(zhí)為照。
三房業(yè)歷季收成,作二分公分。
嘉慶二十一年八月日。
房長馬超、日旁、植六、折拔、圻賓、植栽
男圻通、圻光
立鬮書人父耀忠
贍業(yè):(田園宅四段,契卷共二張,又三房一紙鬮書,共交長房收貯)。
一、田一段二坵,在■〈石川〉缶溝,受種八分。一、田一段七坵,在崎仔頭,受種一甲。一、園一段一坵,在洲仔內(nèi),受種二甲。一、宅一所,在舊莊竹巷口一圍。
長孫業(yè):
一、田一段,坵數(shù)不等,在北股破圳,受種一甲六分。一、田一段五坵,在西股中圳,受種八分。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中圳,受種五分。一、田一段二坵,在西股橫路下,受種五分。
一、田一段四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七分,系典業(yè)。一、園一段一坵,在海豐股,受種五分,系典業(yè)。
長房業(yè):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新埤仔第十四埒,受種一甲。一、田租二段,在新埤仔,硬租谷十八石,帶供谷六斗三升。
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宅后,受種八分。一、田二段八坵,在西股鎮(zhèn)平口,受種一甲五分。一、田一段七坵,在西股二甲九尾,受種一甲三分,契券與三房相連。
次房業(yè):
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鎮(zhèn)平口,受種一甲八分。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半路厝,受種一甲八分。一、田一段十一坵,在西股中股巷口,受種一甲八分。
三房業(yè):(契卷對林兒買紙三段,交次房收貯。又過草地一紙,交長房收貯)。
一、田一段六坵,在過草地,受種一甲五分。一、田一段十坵,在西股二甲九頭,受種一甲六分,與長房連契。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北投破圳,受種二甲七分。一、田一段四坵,在北股公巷口,受種七分,與寅孫共契。
一、園一段三坵,在海豐股■〈艸〈束刂〉〉桐,受種二甲。一、田一段二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三分。一、田一段一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三分,系典業(yè)。一、園一段三坵,在海豐股坎仔等,受種五分。
自前年,三房契券交長、二房收;至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交房長三賢、圻代。契卷六宗,送還三房子孫獺派同收掌管,批明。
第三七鬮書
立鬮書人何元通。竊以分藝九世同居日盛,家事浩繁,生有七子:長佳、次顏、三助、四全、五入、六爐、七銅。佳、入以早過世,子孫昌盛,難以同居。今且請將家長田甲之業(yè),造鬮作七份切分,內(nèi)抽出田園三宗以為養(yǎng)贍之業(yè),開費以后,輪為子孫日后亦不敢異言滋事。拈鬮管業(yè)不得爭長競短,以致不和,各無反悔??挚跓o憑,今欲有憑,立鬮書一樣七紙,各執(zhí)存照。
道光十七年四月日。
代筆人堂侄得祿
公親人涂薪
立鬮書人元通
長房王氏
次房顏
三房助
四房全
五房三
六房爐
尾房銅
北勢尾園五甲一分,坎仔頂園四分五厘,松仔腳厝后園一甲六分,計共三宗,以為養(yǎng)贍開費。
長房應(yīng)份三鬮長北畔園九分,又一鬮田三分。
二房應(yīng)份三鬮北畔園一甲。
三房應(yīng)份一鬮田七分五厘,又三鬮長園二分。
四房應(yīng)份一鬮田七分五厘,又三鬮長園一分。
五房應(yīng)份三鬮中田八分,又二鬮田四分五厘。
六房應(yīng)份二鬮中田一甲,又二鬮尾甫墘田二分。
尾房應(yīng)份三鬮南畔一甲。
抽出二鬮長園五分五厘,爐娶妻,與別房無干,批明。
抽出一鬮長園六分五厘,銅娶妻,與別房無干,批明。
抽出北勢尾園計共大小八坵,受種四分,以為長孫份額,永為己業(yè),批明。
第三八諭示
余先人自龍蟠渡臺,卜居嘉邑安溪藔莊,喜其山川秀媚,風(fēng)俗淳厚,住于斯經(jīng)營之,儉積創(chuàng)置厝宅田業(yè),俾世世安居萃處食德服疇,為后世慮至深遠(yuǎn)也。余不能克迪光垂裕后世,但知和忍儉勤,建置一座房屋厝宅,結(jié)婚蕭氏,幸生汝兄弟四人,今皆長成婚娶,傳子及孫,不欲同居共處,效張公之遺風(fēng)。然木有分枝,水有衍派,故于生齒之繁,欲為分派之計。爰請房親集眾諸子,同堂共諭,務(wù)宜永念同氣連枝,毋緣細(xì)故,致失和氣。今雖分居各爨,各宜經(jīng)營克振家聲。其厝宅、房屋、家器、雜物當(dāng)作四份均分,但園一段二坵,現(xiàn)為養(yǎng)贍,后為祭祀之資,汝兄弟各宜遵諭均分掌管,不得混爭。自后倘能各自勤儉經(jīng)營,俾倉箱可慶,永垂燕翼,是則余之所望也。今欲有憑,合立諭字一樣四紙,各房各執(zhí)一紙存照。
謹(jǐn)將各房均分應(yīng)份房屋間地份界,逐一列明于左,存照。
一、長房應(yīng)得南畔大房間,帶伸手及拖坪,共四間。其間地至前面伸手壁齊,至陳家宅為界。
一、次房應(yīng)得北畔大房間,帶伸手及拖坪,共四間。其間地至前面伸手壁齊,至陳家宅為界。
一、三房應(yīng)得南畔第五間,帶伸手后拖坪,共二間。其間地與房長為界,至陳家為界。
一、四房應(yīng)得北畔第五間,帶茅厝三間,共四間。其間地與二房為界;其茅草厝三間,現(xiàn)二親居住,后付與房掌管。
一、約:四面籬笆,各房公圍堅固,不得推諉,批明,再照。
一、約竹:欉前以鬮分各人照額掌管,不得混爭,批明,再照。
同治元年二月日。
父同胞叔收光選、升車
庭諭:長房春英
次房德從
三房俊杰
四房欽仰
代筆人蘇贊其
第三九鬮書約字
同立鬮書約字人葉其華、葉其禎、葉其盛等。竊謂木有本而分枝,水有源而分派,人之兄弟亦然。雖則友則恭,形同雁序,而爾昌爾熾,慶衍螽斯,當(dāng)夫由子及孫之日,不無絜長較短之心,則欲效張公九世同居,而勢有所不能。禎等因奉母命,再四思維,慎終于始,欲圖久遠(yuǎn)之計,惟將先父在日所置業(yè)產(chǎn),迄母親手或置或棄,而今現(xiàn)有存者一齊錄明,除預(yù)籌母親等養(yǎng)贍并以留存為后來永遠(yuǎn)輪公外,同請族長公親秉公設(shè)法,僉議作三房均分。其長房禎所出葉承植明系長孫,將現(xiàn)存業(yè)產(chǎn)內(nèi)抽出契面銀約有百元外者,作為長孫份額。而五房盛此際尚未授室,就公款內(nèi)所出息者,以明年春為限,措備時銀三百大元,貼盛抵用完婚費項。至三房者已自幼出嗣,理卻不應(yīng)予分家產(chǎn),因母敦天性,念其均是子也,纔于去年完娶,越至今歲,即慶弄璋,不幸近日仙逝,且其子也妻也又淪沒久矣,則忍辰等事終恐廢弛,明議將現(xiàn)存產(chǎn)業(yè)內(nèi),按有一宗厝、一宗園,而契面銀約逾半千數(shù)百,以備該房祀業(yè)。但此業(yè)現(xiàn)尚乏嗣可承,議將該款交母親等暫行管理,不干各房之事,俟異日母親等為之螟蛉,以續(xù)其香祀,幸而各房有親子肯出過繼更妙??偸枪珮I(yè)一款,惟禎等三人,合謂之三房,均可輪值,而頂三房者不得與焉!此系三房俱各甘愿,爰是設(shè)立鬮書一樣三本,各房親自花押,各執(zhí)一本,永遠(yuǎn)為憑,后來各無反悔。從此除前不究,啟后無缺,行見吉人天相,則吾兄弟之所厚望也已,此照。
謹(jǐn)將現(xiàn)存田園、店屋一盡錄明:
一、買過嘉城內(nèi)蘇信記,即蘇周氏承黃漳等水田三段,經(jīng)丈九分五厘,契一宗共二紙,契價銀二百零四元,現(xiàn)暫抵母親等養(yǎng)贍之資,后來訂為三房輪流公業(yè)。
一、買過杜求長園一所,坐落永康上中里,土名石頭坑,契一宗共七紙,契價銀一百二十元,現(xiàn)歸長孫份額。
一、買過潘掽店屋一座,址在禾藔港街,契一宗共八紙,契價銀二百九十元,現(xiàn)在母親處,后為續(xù)三房香祀者之業(yè)。
一、典過黃標(biāo)記園一所,坐落依仁里,土名中洲過埤仔洋興園,契一宗共九紙,契價銀二百八十元,現(xiàn)存在母親處,后為續(xù)三房香祀者之業(yè)。
一、典過王朝陽田園三宗,坐落依仁里,土名一甲仔社尾,契一宗共十紙,典價銀五十元。
以上田園計契九宗,每年贌佃應(yīng)稅銀六十八元四角,公估準(zhǔn)為成鬮額數(shù)。此系第一鬮,駢作福字號。
一、買過蕭敦洋園一坵,坐落永康里,土名過坑,契一宗共八紙,契價銀二百元。
一、典過陳添園三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營樹腳社后,契一宗共六紙,契價銀二百七十元。
以上園契二宗,每年贌佃應(yīng)該稅銀五十七元,公估準(zhǔn)為成鬮額數(shù)。此系第二鬮,駢作祿字號。
一、典過翁福星園一坵。又飛沙園,坐落永康下里,土名許厝甲社前。又石頭坑廍坑。契一宗共十二紙,契價銀三百七十元。
一、典過陳添園二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營樹腳,契一宗共五紙,契價銀二百元。
一、典過黃雹園二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營樹腳,契一宗共四紙,契價銀四十元。
以上園三宗,每年贌佃應(yīng)稅銀五十九元,公估準(zhǔn)為成鬮額數(shù)。此系第三鬮,駢作壽字號。
一、買過顏自然等店屋二座二間,址在禾寮港街,契一宗共七紙,契價銀五十二元。此宗公議配在福字號鬮內(nèi)。
一、買過籃永蓮?fù)哓榷g,址在磁仔巷口,契一宗共十一紙,契價銀四百元此宗公議配在祿字號鬮內(nèi)。
一、典過顏自然等瓦厝一座二進(jìn),址在鞋街,契一宗共十紙,契價銀三百六十元。此宗公議配在壽字號鬮內(nèi)。
一、贍老一款,原以備母親等三人養(yǎng)身之具也,亦正為后來輪公業(yè)、理公事起見,幸而萓當(dāng)福澤綿長,各房斷不敢論及輪流值公之舉。統(tǒng)公司有忌辰年節(jié)及應(yīng)完錢糧等,一盡歸在母親身上料理;萬一不幸母親謝世,將該款開費喪事之外,盡行值公者挨次輪流。凡公司一應(yīng)事務(wù),值公者亦仍然率由舊章。雖然母親而外,尚有呂母、林母,應(yīng)必有無常于一旦,即將公業(yè)停止,以抵喪費。就是該年,不論值何房,自當(dāng)將是年公業(yè)款內(nèi)所收成者,一切面交理喪事者支去抵用;該值是年者等,待下年份收補,庶各房可無克虧之虞。二母之中不拘何母在先,先者既如是,后者亦如是,各房不得臨時翻異也。
一、載明:四房不幸早夭,并無按款以為祀業(yè),故忌辰等事,該附公司支理。凡我三房人等后來如有輪公業(yè)、理公事,此件斷不可置之度外,無論親同一氣在幽冥,諒有鑒之而默佑也矣。
一、議公款以內(nèi),日后或有增建業(yè)產(chǎn),務(wù)將該契據(jù)逐一再錄在各國書之內(nèi),俾得以公見聞,庭后來子孫免有糊混之弊。
一、福字、祿字兩號所該園業(yè),一盡住在永康下里,故完供時并為一串。當(dāng)此之際業(yè)可分,而串不可拆,理合預(yù)先聲明:不管是何兩房拈此兩號,凡所該錢糧銀項,當(dāng)即對半平開,遇有完納之期,各自先行措備足數(shù),不得推諉。至其串票,直自該兩房挨次收執(zhí)是也。
一、長房禎親拈得祿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jù),給交長房執(zhí)掌。
一、次房華親拈得福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jù),給交次房執(zhí)掌。
一、五房盛親拈得壽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jù),給交五房執(zhí)掌。
光緒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族長葉式禮
公親邱學(xué)瀛
知見母親呂氏、吳氏
林氏
代書人邱陵
同立鬮書約字人葉其華、葉其禎、葉其盛
第四○鬮書
同立鬮書人長房張辜氏、次男光夸、次房張瑞麟、三房侄光爵、四房侄孫棟隆、四房侄上任。竊維一源之水,其流有分;一本之木,其枝有別;凡物如是,人亦皆然。茲借欠賬項,前議將先祖父兄建置大宗田園,約停收租納說,明白清還欠項,經(jīng)已還完。爰即相商,邀請家長公親公同分配均平,設(shè)鬮拈定,并立鬮書四紙同一樣,分執(zhí)承掌,俾后世子子孫孫永守勿墜,是分而無異于合也。今將再分拈定田園再列于左。
計開:
一、長房鬮分應(yīng)得松仔腳王蔭田一宗,配正供六石(以下略)。
一、次房鬮分應(yīng)得高建埤仔田一宗,配正供三十石(以下略)。
一、三房鬮分應(yīng)得檨仔糊田一宗,配正供十七石六斗六升三合(以下略)。
一、四房鬮分應(yīng)得吳布湖田一宗,配正供十八石(以下略)。
一、議:祖母養(yǎng)贍劉已湖田一宗(中略),俟祖母百年以后,俱議訂公祭祀外,余作公項生息,以為子孫發(fā)達(dá)謁祖鄉(xiāng)會之費,合并聲明。
一、買過關(guān)帝廟前洋林嘮、林蕊等田一所,受種三分五厘,年配林管戶名課粟三石,以作店地之需。現(xiàn)建造瓦店一座二間,歷年所收店稅俱為養(yǎng)贍之資,俟百年以后,一并作公輪流,批明,再照。
一、議:子弟侄讀書應(yīng)用瓦磘一宗并田一宗,每年稅銀二十八元,配正供十石零六斗二升。戶名張興記,杞舍田園一宗,每年稅銀十三元,配正供二石;瓦磘邊楊杞田一小宗。每年作分納分稅粟十三石,配正供五石五斗。磁磘一條,配正供四斗五升,批明,照。
一、議:書軒一座三間,議作公厝,以備賓客往來住宿之處,此不可分。其下園溪邊埔仔墘果樹,一并作公輪流,批明,照。
咸豐七年十一月日。
王先務(wù)、汪蒞觀、高廷泰
族長張克明
代為鬮書生員吳際清
同立鬮書人長房張辜氏
次男光夸
次房張瑞麟
三房侄光爵
侄孫棟隆
四房侄上任
第四一鬮分字
立鬮分字人簡黃氏。竊謂張公九世同居,陳氏百人合食,千古高風(fēng),于今遺烈矣!氏傳三房子孫;長連興、次連金、三連茹。本期豫大宏圖,詎忍一旦分居各食;但因樹大分枝,水盛分流,家務(wù)浩繁,難以合理,不得已而為分爨之計。于是爰請公親族長,將氏承夫遺下田園、屋宇、家物、器具,除扣抵還債項并存公以外,其余配搭作三房均分,錄明于后,拈鬮執(zhí)掌。自分以后,惟愿各宜克勤克儉,大振家聲,無怠無荒,恢宏先緒,切勿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是所厚望焉!今欲有憑,合立鬮書一樣三紙,付與各房執(zhí)照。
一、批明:此紙鬮書系長房連興應(yīng)份,批明,存照。
同治七年九月日。
代筆郭長清
在場胞叔敦楚
公親母舅黃光全、薛汝常
族長簡信奎、簡登房
立鬮分字人簡黃氏
長男連興
次男連金
三男連茹
一、批明:抽出頂簡開仰田一甲二分,抵還韓水娘借項。又抽出頂簡助生田一甲二分,抵還媽喜官谷項。當(dāng)堂議定,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頂林反田址堀尾洋七分,抵還江恭仁借項。又抽出三塊厝田二宗,以抵圣公緣金。同堂議定,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店一座并家器按銀二百元,又后龍仔洋田借項六十四元,抵還母舅黃光全并秋榜之賬。同堂議定,批明,存照。以上三批,同堂議定變賣抵還;倘有不敷,三房宜攤墊足;若有余剩者,三房均分,不得推委,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頂賴禮田一甲五分,頂林金興田七分五厘,并店內(nèi)被街莊所欠之賬,同堂議定,付連興收討轉(zhuǎn)變,抵還笨港賬項,并入呈以及錦成號、義昌號、仁和堂賬項;倘有余剩以及不敷,與連茹、連金二人無干。此系同堂議定,不得反復(fù)異言,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下林頭洋田七分五厘,又王生、順興大租實谷七石,麟角收二年,以為長孫之額,以后存為祖公香祀之資,照三房輪流,周而復(fù)始,不得強占,批明,存照。
一、再批明:抽出祠堂前田八分,以為長孫麟角應(yīng)份之額。其祠堂前田一甲二分,北勢仔洋田八分,又店尾一座,以上三款,為母親養(yǎng)贍,批明,存照。
一、批明:侖仔埔頭田一宗,丈三申,連金、連興、連茹各應(yīng)分得一甲,不得糊混,批明,照。
一、批明:光緒七年正月間,再請族長公親到家,將母親建置物業(yè)配鬮分折,其長房應(yīng)分侖仔埔田一甲二分,帶借銀十元;次房應(yīng)分侖仔埔田九分;三房應(yīng)分自在田九分,批明,存照。
一、批明:瓦厝一座十間,長房應(yīng)分得西畔土壟間一間,連西畔二間,護厝尾一間,壙地一所,就挑崎為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次房應(yīng)分得中廳東畔一間,西畔二間,壙地一所,就崎為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三房應(yīng)分得東畔連三間壙地一所,就挑崎為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中廳存為公廳,不得糊混,批明,存照。
一、再批明:大廳后厝半間,大廳前壙地一所并行,俱存為公司,日后三房照序輪流,不得恃強爭占,批照。
一、批明:其三甲之田作三份,長房應(yīng)得頭份,路邊二坵付二份開水路溝;次房應(yīng)得二份;三房應(yīng)得三份,批照。
一、批明:母親養(yǎng)贍之田及店一座,日后母親百歲后,除開喪費明白,所有留存一概存公,作三房輪流,批照。
第四二鬮書
立鬮書人父楊玉真,娶妻施、鄭氏,生下十位男兒:長曰成、次曰明、三曰飄、四曰元、五曰用、六曰海、七曰和、人曰泰、九曰罕、十曰黨。同氣連枝,因心則友,予亦顧之而色喜,本欲效夫九世同居,第生齒繁滋,費用浩大,節(jié)制未免維艱。以其欲全和氣于百忍,不若各備誠心于一勤,是用敬請公親族長戚屬,爰將祖父及自己所置田園、厝宅、牛只、雜物等項配搭均平,除抽出公業(yè)、贍業(yè)及嫡孫業(yè)外,分為十房,苦樂均分,嗣后子孫各佃□田,各掌己業(yè),收稅納租,母得此混彼雜。此系至公無私,惟愿汝等勤心立志,建功立業(yè),光前裕后,顯祖榮宗,不特汝父母預(yù)有榮施,即汝祖父實受厚報矣!勉旃。今欲有憑,立鬮書一樣十紙,各執(zhí)一紙,永為后照。
計開:
一、抽出承祖父明買過后溝尾前宅西坪臺坪存公,交付老身執(zhí)掌,公道分發(fā),批明,照。
一、抽出承祖父明買過后溝尾前宅東坪一坪,踏付嫡孫永力執(zhí)掌,永為己業(yè),批明,照。
一、抽出厝前明買張家大坵園北坪一坪,年納定租谷八石九斗一升,踏付老身夫婦養(yǎng)贍之資及百歲后之費;抑或有余,理應(yīng)存公,分為十房,序次輪流,批照。
一、抽出厝前明買張家大坵園南坪一坪,年納定租谷八石九斗一分,贌付長房、次房、三房、四既、五房耕作,先耕后稅。每年至十二月間,長房、次房、三房、四房、五房等應(yīng)給出稅銀三十元,交付老身收存,以為細(xì)男等娶妻資費,每人議定佛銀五十元,不得增加減少,照。至于細(xì)男等齊娶妻之后,此園實時歸公,分為十房,序次輪流,批明,照。
一、長男、次男、三男、四男、五男等分得明買龔家苗田一所,又分得明買林家苗田一所,共二所,帶租二八抽的。其東西四至坐址、坵聲,俱各登載上手契內(nèi)明白,照。
一、六男、七男、八男、九男、十男等分得承祖父明買后溝尾苗田一所,年帶租二八抽的。又分得明買后溝尾莊后宅一所,年納定租谷六斗。東西四至坐址、坵聲,載明在上手契內(nèi),批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立鬮書人父親楊玉真
男光成、光明、光飄、光元、光用、光海、光和
光泰、光罕、光黨
嫡孫永力
知見人后妻鄭氏
公親人施誦觀、李殽觀
族長楊作觀
代筆人龔?fù)①e
第四三鬮書
同立鬮書人兄弟必滔、必蘭等。竊慕九世同居之風(fēng),豈宜一旦分拆!第以生齒日眾,家事難支,與其同居生嫌隙,何如久爨為安然。爰是兄弟商議,邀請族房親將祖父遺下園宅、器物、本厝間,著一配搭均分,神前拈鬮為定,凡茲開載明白,俱系至公無私。既分之后,各宜守分,照鬮管業(yè),毋得紛更。其所有從前出典物業(yè)園底,日后兄弟務(wù)須公貼公贖,不得自私貼贖。如祀業(yè)及祖上忌辰,依次值當(dāng),不得推諉。今恐無憑,同立鬮書一樣二紙,每房各執(zhí)一紙,永為存照。
今將公踏祀業(yè)以及每房所拈鬮額園業(yè)總目開列于左:
一、中莊仔西勢三尖園一坵,稅銀九元,踏起以公媽各忌之資,我兄弟輪流支理,不得推諉。
一、過圳園一坵,稅銀十六大元,踏起以為標(biāo)叔公夫妻二忌辰之資,我兄弟二人輪流支理,不得推諉。此園系是承買世分、世裕,契面銀一百五十元,受子七分,年帶業(yè)主糖租銀一元四角,又帶餉銀一錢二分。
一、承祖鬮分過圳橫路下園一坵,受種一甲二分,年帶業(yè)主糖租二百零一觔,配車餉銀二元,現(xiàn)時每年約定稅銀三十二元,踏起以為母親生時養(yǎng)贍之資,百歲后祭祀父母輪流之業(yè)。
一、長房必滔拈得百五陵園西畔一半,受子四分半,年帶大租糖八十二觔半,又帶餉銀一錢正。
又拈得過圳園東畔半坵,受子四分,年帶租銀二大元。
一、二房必蘭拈得百五陵園東畔一半,受種四分半,年帶大租糖八十二觔半,又帶餉一錢正。
又拈得過圳園西畔半坵,受種四分,年帶租銀二大元。
道光十六年元月日。
親叔世憂
伯世樹
叔世敬
見證親弟必?zé)?br />
弟必甫
兄必國
秉筆弟必清
同立鬮書人兄必滔
弟必蘭
第四四分膳養(yǎng)字
同立分膳養(yǎng)字人仁壽里茄苳坑莊次房述記、長房洋記、三房子淡然、妻蔡氏等,有承先父前所存養(yǎng)膳業(yè)物借項,本欲作三房輪流,但思后日子孫眾多,恐致相爭,爰請公親族長將前鬮書內(nèi)所存養(yǎng)膳物業(yè)及借項,除前開先父喪費以外,其余作三房均分,焚香告祖,拈鬮為定。各房自當(dāng)照鬮掌管,經(jīng)營致富,日后子孫各守其業(yè)額,不得爭長較短,生端滋事??诳譄o憑,今欲有憑,同立分養(yǎng)膳字三紙一樣,每房各執(zhí)一紙為照。
謹(jǐn)將各房所分業(yè)物借項悉列于左:
長房應(yīng)得鬮額:
一、買過和愷堂典寶路張堎園十一堎。一、胎借劉串、劉別銀二十七元,湖底田二坵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買過謝昌嫂田寶園東七堎。一、分借康火獅銀四十元,每年應(yīng)納利糖二十六觔。一、胎借劉養(yǎng)銀二十五元,社腳田三坵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買謝昌嫂典寶前牛路沙壩園一埒四坵。一、分現(xiàn)銀十四元九角三占七。一、分完錢糧并前年鬮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一、分完錢糧一兩一錢一分一厘。又分完錢糧二錢零九厘。又分錢糧二錢五分三厘。
次房應(yīng)得鬮額:
一、買過和愷堂大墓后短堎二十九堎。一、分借康火師銀四十元,每年納利息糖二百十七觔。一、買過謝昌嫂典寶路西平園八堎。一、買謝昌嫂典寶前東平田三坵,一坵在巷口。
一、買過劉真溝仔底園一坵。一、胎借劉餉銀一十五元,每年納粟二石。一、胎借林試銀五十四元,典寶路下應(yīng)公前園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分完錢糧并前年鬮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一、分完錢糧七錢零四厘。一、分完錢糧八錢九分五厘。一、分現(xiàn)銀十四元九角三占七。
三房應(yīng)得鬮額:
一、買過和愷堂松仔腳園十六堎。一、買過謝昌嫂典寶路園中堎。一、買過劉登埤仔底田一坵,帶完錢種。一、買過謝昌嫂典寶前西平田二坵。一、分康火獅借銀四十元,每年利息糖二百六觔。一、分完錢糧,并前年鬮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一、分完錢糧七錢二分五厘。一、分完錢糧八錢一分二厘。一、分現(xiàn)銀十四元九角三占七。
一、批明:買過謝昌嫂牛路下塭仔腳田,今■〈土本〉作鹽坪,日后成業(yè),作三房均分,存公。
一、批明:堂兄寬前年借去六八銀三十四元,作三房均分,存公。
一、批明:火獅欠利息糖五百十六觔,作三房均分。
光緒二十二年(丙申)清歷四月日。
族長人堂兄寬
公親人劉德慶
代書人李和鳴
同立分膳養(yǎng)字人長房述記
次房洋記
三房子淡然
妻蔡氏
第四五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長房侄時清、時逢,次房獻(xiàn)裕等。竊謂九世同居,公藝之遺風(fēng)未泯;枯荊復(fù)茂,田真之盛事猶存。自古先人創(chuàng)業(yè),無不欲子孫世守相承勿替已焉!而亦知骨肉雖親,豈無硬軟之?dāng)?;手足齊長,恒多搏躍之礙。是固燃箕致誚,縫布貽譏,即欲合而生■〈目比〉睨者,何若分而各敦和睦也。我等自念祖父創(chuàng)業(yè)維難,縱不能學(xué)公藝、田真之盛,而繼志述事,亦祗篤恭孝友,以祈相依罔懈;然特恐枝榮葉茂,生齒日多,終來難以分拆。爰請公親族長,將祖父遺下器業(yè),除抽出養(yǎng)贍長孫祀業(yè)以及抵還人債外,所有租業(yè)、店屋、器皿、家物等件,一切作兩房酌例均分,憑鬮拈定,并無厚此薄彼,爾長我短之弊。自此鬮分之后,各分各管,縱日后各房子孫繁盛,家資萬億,亦不得再為翻異,爭長競短,致傷和氣。事定之日,則就所分各段條列于后,并立鬮書一樣二本,長次各執(zhí)一本,永遠(yuǎn)存照。
今開:
一、繼母養(yǎng)贍買的韓甘雨田一段,在大排竹洋浚仔底,新丈下田零一厘六毫二絲,年納韓大租谷七石七斗,年收小租谷四十石,以俾母親頤養(yǎng)一生,不許兩房私自變賣,此照。候百年后,或作公,或均分,又照。
一、長房慶分得買吳白田一宗,應(yīng)分一半,分作二段,大小共十六坵,新丈下下則田四甲四分三厘八毫九絲,年納糧銀八兩三錢八分八厘五毫,址在烏樹林大圳墘北畔社仔湖,即烏過溝洋及埤腳,年收小租谷六十五石二斗(以下略)。
一、次房應(yīng)分得買吳白田在烏樹林大圳北畔社仔湖,即烏過溝洋鴨藔前大小共十五坵(以下略)。
一、長房大孫時清應(yīng)分得買過林情田,在本葉莊西勢洋,新丈下園一甲六分九厘三毫六絲,年納糧銀二兩一分八厘八毫,小租谷二十六石滿(以下略)。
一、公司記業(yè)應(yīng)存,以配祖宗油香祭祀,長次輪流辦理,所有應(yīng)酬捐緣題諸費,則歸值公之人開發(fā),不得拖累別房。
今開:
一、買得韓甘雨田在大排竹莊后東北勢橋頭洋,新丈下下田六分六厘五毫二絲,年納韓大租谷二石二斗,年收小租谷一十四石(以下略)。
一、存零星小宅地稅、地租以及曠地、竹木、果子亦應(yīng)歸值公之人輪流管收,不許他房混收,此照。
一、已典去他人之業(yè),填立兩本賬簿,長次各執(zhí)一本留存,公款俟后或找或贖,兩房共議均分,此照。
一、有欠他人欠項者,已踏出三百余石抵還人債;如是不敷,則就兩房均攤,此照。
一、有被他人欠項者,則兩房協(xié)力同討收入,作兩房均分,不許私自暗討,以肥己有,此照。
一、當(dāng)堂公議:將公司踏出小租一百石,以還胞嫂沈氏銀項,被胞兄在日開費。
今開:
一、買過吳陶舍田一宗,址在烏樹林過溝洋,新丈下田一甲二分零三毫,年納糧銀二兩五錢零二厘九毫六絲,年收小租谷二十四石滿(以下略)。
一、祀業(yè)將首年輪長房,次年輪次房,批明,存照。
光緒十九年端月日。
公親人生員林迸凡
族長吳志員、吳寬仲
代書人施必得
同立鬮書字人長房侄時清、時逢
次房相續(xù)靜鄉(xiāng)大孫時清
第四六鬮書
同立鬮書人觀音里考潭莊杜老、杜前、杜長。竊謂張公九世同居,陳氏七百共食,我兄弟非不欲效之。然而往而必復(fù)者,天地之化;合而必分者,人事之常。故與其同居則眾力互相推諉,孰若分食則獨力無容旁貸也。爰是邀請族長公親將先人遺置田園、厝宅及家中器具,分作三份,建立三鬮,在神前每人拈定鬮額。自今以后,務(wù)須照鬮掌管,不得恃強混占,再生后悔。爰將各房應(yīng)得田園、厝宅造址開列于左:
其田一宗在馬頭堀,大小共十二坵,先抽出西南畔四坵,典與本莊吳裁,將銀作母親喪費;其余八坵,作三份均分。其典吳裁之田,若后日三人能攤銀往討,則為公業(yè);若一人備銀往討,則為自己之業(yè),不得阻擋刁難,此照。
一、長房前生應(yīng)得北畔大坵田一坵,年納大租一石。其應(yīng)得厝額在東畔內(nèi)護堎頂頭一間,其中央一間與三房作公廳,此照。
一、二房老生應(yīng)得東畔田一坵并中央一坵,共二坵,年納大租一石。又得倒房田三坵,在南勢埔角溝墘。其應(yīng)得厝額在西畔外護堎三間,此照。
一、三房長生應(yīng)用東畔埒頭相連五坵,年納大租二石二斗半。其應(yīng)得厝額在東畔內(nèi)護堎下頭一間并過水壙地,其中央一間與長房作公廳,此照。
其所有犁耙、鋤頭、田器俱無分定,可以公用,不得偏占,此照。
咸豐三年三月日。
族長監(jiān)生杜文德
公親并代書廩生□□□
同立鬮書人杜老、杜前、杜長
第四七囑書付據(jù)約字
立囑書付據(jù)約人陳洵泉等。竊聞處世良圖,善創(chuàng)不如善守;治家上策,有合亦必有分,比比然也。予化育府君之長子也,娶妻劉氏,而生爾兄弟三人:長江流、次江中、三江王,俱皆長大婚冠,咸有孫枝,予也花甲盈周矣!適承母囑,命予與弟婦分炊,因思九世遺風(fēng)已難復(fù)睹,故即我伯嬸各食之日,轉(zhuǎn)而為爾兄弟分居之謀,將予一切所承應(yīng)得份下物業(yè),先行抽起大孫,其余概作三份均分,各為己額。從今以后,務(wù)須克勤克儉,克昌厥后之基業(yè),毋怠毋荒,毋負(fù)我先之創(chuàng)垂,則能擴而充之,推而廣之,豈非予與爾兄弟之所深幸也哉!口恐無憑,立囑書付據(jù)約三紙,每人各執(zhí)一紙存照,并將公私條目及各章程開列于左:
一、平頂土地公坑山私下所種之茶欉,頂房已經(jīng)付予前去掌管,抵還予欠債項,今亦存付予栽培出利還債外,可為養(yǎng)贍之資,照。
一、前鬮約內(nèi)所抽起承買陳黃等之田業(yè),在東勢莊內(nèi),抽起田一坵,年帶大租粟二斗,今亦仍付長房江流收掌,以昭優(yōu)嫡之典,照。
計開:
江中拈得份下應(yīng)得承買陳黃等之田業(yè),址在東勢莊。其界址大段田,東至頂三房田,西至江王及樸慈田,南至江流田,北至樸慈田。又圳西秧田,東至大圳,西至頂三房田,南至江王田,北至李家田。又車田,東至圳仔,西至李家路,南至江流田,北至樸慈田。又帶竹圍、壙地在外護下山,連銃共間厝之額,配外護下山厝二間、下過水厝半間,以右畔門豎與樸慈毗連為界,應(yīng)貼出厝銀二十元,配執(zhí)老上手楊元興司單一紙,照。
再批明:不論大公小公,有租無租,當(dāng)照房份輪流,以齒為序。至于水路、牛路,如有必經(jīng)之路,宜付通流通行;而廳口埕配居內(nèi)護人管理,深井仔歸住外護人執(zhí)掌。其粟埕從東算起,第三段江流額,第四段江王額,第五段江中額;他若田厝既作三份均分,則錢糧家稅亦應(yīng)作三份攤出。唯正廳半間、銃柜一個、埒尾田仔一坵,上世既為公,爾等亦宜為公,聲明,照。
再批明:內(nèi)涂改「食、后、將」三字,添注「至」一字,照。
再批明:上約所載與頂三房合連丈單,交在我房。今將丈單及上手鬮約一切交江王收存;倘若要用,聽其取出公看,照。
大歲戊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李并春
公見功弟黃睦、洵水
胞叔鐘萬
在場三男江王
次男江中
長男江流
立囑書付據(jù)約人陳洵泉
第四八鬮分約字
立鬮分約字人張鄭氏,先年夫在日,有生育四個男兒:長名永仰、次名永異、三名永猜、四名膽智。不幸而夫早世,長男永仰亦逝,僅生下一人男兒名建沛。竊惟九世同居,張氏之百忍,氏每欲效前哲遺風(fēng),俾兒孫世世無分之計,第恐生齒日繁而互生嫌隙,難免不無分計。爰是邀請房親到家相議,將所承祖父遺下及兒身置者物業(yè),一盡作四份均分,拈鬮為定,使世世子孫分業(yè)無分心,日后不得爭長競短,致失和氣。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鬮分約字四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存照。
謹(jǐn)將所有條規(guī)開列于左:
一、批明:其永異拈得第一鬮,應(yīng)份田一坵,址在菜園腳。又埒頭第二坵田一坵。膽智拈得第二鬮,應(yīng)得埒頭第一坵田一坵,后日不得移反移覆,聲明,照。
一、批明:其永猜拈得第三鬮,建沛拈得第四鬮,二人應(yīng)份同得埒尾田三坵,配門口埤角大小田二坵,后日欲分耕,二人對半均分,聲明,照。
一、批明:其曲尺水田埔園二段,一鬮、二鬮應(yīng)份得水頭一埒,三鬮、四鬮應(yīng)分得水尾一埒,后日分耕,亦作四份均分,再照。
一、批明:其曲尺山場結(jié)內(nèi)未有分明及大坑山場未有開墾,系是公業(yè),欲栽種竹木果子,須通知行事?;蛴兴礁教?,各耕各管,后日子孫不得爭競,照。
二、批明:其曲尺一結(jié)水田埔園一埒,系是建沛長孫物業(yè),私己掌管,諸胞叔不得爭執(zhí)。至城仔內(nèi)厝前茶園,付建沛永遠(yuǎn)耕作。茶園地基為公物,日后不得私自變賣;厝宅地基亦系公物,后日欲翻蓋,分左分右,須公同相議,共成其事,不得異言生端,聲明,照。
一、批明:其曲尺蕃墾批一紙,十股內(nèi)分約一紙,有向他人胎借,后日贖回,系□收貯,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至在家上手鬮約一紙,系永猜收貯,要用之日,亦當(dāng)取出,不得刁難,聲明,照。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房侄永明
場見人房親光友
光廟
侄永回
孫建沛
知見人男膽智、永猜
永異
立鬮分約字人張鄭氏
再批明:其溪后園一埒,系作公業(yè),日后作四份均分。歷年小租系母親以為養(yǎng)贍之資,年配官租隨帶完納,聲明,照。
第四九鬮書合約字
同立鬮書合約人四會、治平等,念會兄弟同胞共乳,竊慕姜被之誼,本應(yīng)同心和氣,豈可乖情分拆;但生齒日繁,世事如棋,遂與分爨之舉。于是爰請房親將先父鬮分應(yīng)得厝宅、旱田、竹圍、菜園,及家器、雜物等項,俱各對半均分,憑鬮拈定,開載明白。所有欠負(fù)賬目當(dāng)面撥明,登記賬簿,各人清還,凡諸各項等物業(yè),各宜照鬮管掌。此系至公無私,自茲以后,各宜安分照鬮管掌,不得混爭,致傷和氣。合立鬮書合約二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存照。
一、鬮田在粟庭邊大坵一坵,系治平拈定,付其掌管。其小涸水三分得一,年配官租粟七斗正,照。
二、鬮田在苧仔腳田一坵,配厝地仔旱田一坵,小涸水三分得一,年配官租谷七斗,系四會拈得掌管,照。
再批明:厝地仔下旱田一坵,年配大租谷五斗,以為歷年輪流祭祀之費,照。
再批明:其厝地左邊春腳過水,未有起蓋,配右邊大房,議付四會為廚房。其右邊春腳出稅,以為歷年廳中香火之資;倘或崩壞,付治平自己掌管,照。
嘉慶二十二年二月日。
代筆人房兄永雋
知見人房叔祖先忠
胞叔延排、延搬
同立鬮書合約人四會、治平
第五○鬮書
同立鬮書人次房朝來、三房富暨長房胞侄有德等,有共承祖父鬮分應(yīng)份得園業(yè)厝地一段,于同治十三年,經(jīng)已各爨,朝來等亦將園業(yè)并厝地、竹木、果子、家器、雜物俱各開作三份均分矣!余懸至今,鬮書未立,尤恐日后子孫反生嫌隙,爰是兄弟侄公妥議,敦請公親族戚人等,將前均分產(chǎn)業(yè)、竹木、果子、雜物俱各照三份均分,其租聲亦照三份攤完,各諸載明。此實憑神拈鬮為定,各宜依鬮掌管,毋得紛更,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鬮書一樣三紙,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
一、長房胞侄有德應(yīng)得厝前園西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埤底西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匏仔園溪埔園北畔股一股,連溪埔在內(nèi)。又得龍眼三欉,在巷口下底坵仔南畔園頭。又得龍眼一列,在等北畔園頭,東至公檨為界,西至三房大欉龍眼樹為界。又得大竹二抱,在巷口下底坵仔南畔園頭。又得麻竹半抱,在自己園頭,與次房比連北畔半抱。又得大厝南畔頭一頭,共二間,照。
一、次房闊應(yīng)得厝前園中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埤底園中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匏仔園中股一股。又得龍眼三欉,在巷口下底坵仔園南畔頭。又得龍眼一列,在等北畔園頭,東至園岸頭,西至公欉與長房立石為界。又得大竹一抱,在埤岸下。又得麻竹半抱,在長房園頭南畔抱半抱。又得大厝北畔頭一頭,并伸手共四間,照。
一、三房富應(yīng)得厝前園東畔股一股,四角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埤底東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匏仔園菜園坵一坵。又得匏仔園溪埔園南畔股一股。又得龍眼一株,在巷口下底坵仔園南畔頭,東至長房龍眼為界,西至溪。又得龍眼一欉,另在巷口。又得大竹一抱,在埤岸下。又得麻竹一抱,在崁干,與次房比連。又得南畔護厝一座,照。
一、批明:埤辨口大竹一抱,溪埔大竹巷口檨仔三欉,厝前程干龍眼一欉,一切存公。而荒埔山棚,一概存公,照。
再批明:闊即朝來之別名,照。
再批明:此業(yè)大契交在頂長房煌收存,照。
光緒九年二月日。
公親人楊騰
代書人蔡立時
立鬮書人次房朝來
長房胞侄有德
三房富
第五一鬮書
同立鬮書人林厥檻、林金麗。竊以九世同居,古人雖則可訓(xùn),而同胞其蒂斯世,孰肯推恩,則以其久合而構(gòu)怨,何如一分而預(yù)防于始也。夫樹大分枝,亦其萌芽向榮之意;而人心如面,少年誰無自負(fù)之懷。但分爨之各成雖便,奈公務(wù)之瓜葛尤多,況乎賢愚不一,難保成敗無常,所當(dāng)恪守成規(guī)以固本源焉!爰是邀請家房族長,將全盤家業(yè)按配龍虎二房均分,各成家業(yè)。此系憑公酌議,對神參香,憑國拈定,并非牽涉私意,致失天良。自分以后,但見簪纓兢秀,慶棣萼之聯(lián)菲;蘭柱頻芬,衍書香于勿替。謹(jǐn)將全盤業(yè)數(shù)開列于左,是為序。
一、承祖父鬮分買詹鳴科水田一段,址在中莊外山仔腳,土名大園,經(jīng)丈五分五厘,作對半均分,長房應(yīng)份得二分七厘五毫,次房應(yīng)份得二分七厘五毫。
一、長房又分得二叔父店一座二進(jìn),址在本街頭上帝廟邊第二間,坐東向西。又湖底麻竹、桂竹一所。
一、次房又分得水底蔡莊田園一宗,內(nèi)帶果子、雜物。又九仔灣柿仔腳尾麻竹一所。
一、公厝后檳榔菁一所,存公輪流。
光緒六年八月日。
代筆人胞叔邦淵
在場知見胞叔邦智
同立鬮書林厥檻、林金麗
第五二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林堯、林舜、林恩、林忠。竊惟木生枝,水溢分派,理所必然。我等兄弟均承祖父遺業(yè),俱各完娶成人;但因家事浩繁,難效九世之風(fēng)。爰請族房鄉(xiāng)耆酌議鬮分,凡屬祖父遺下產(chǎn)業(yè),除養(yǎng)贍外,分配祝告先祖拈鬮分定,俾后來各管各業(yè),毋致紛爭。今欲有憑,同立鬮書四紙,各執(zhí)為照。伏愿瓜衍瓞綿,熾昌勿替;竹苞松茂,相好罔極。凡分定之業(yè),開載于后:
計開:
溝仔墘園一坵,明丈一甲,作四分鬮分,長房應(yīng)分得第二段,二房應(yīng)分得第三段,三房應(yīng)分得第四段,四房應(yīng)分得第一段。五申尾園一坵,明丈一甲二分,作四分鬮分,長房應(yīng)得第四段,二房應(yīng)得第一段,三房應(yīng)得第二段,四房應(yīng)得第三段。管事埔園一坵,明丈二甲四分,現(xiàn)被水沖,未得鬮分,留為公業(yè)公耕。
溪洲園一坵,亦被水沖,仍作公園公耕。
頂溪洲園一坵四分,配為長孫之業(yè)。
又五甲尾園一坵,明丈二甲九分,配為老母養(yǎng)贍之業(yè)。
崎瀨仔園一坵,明丈一甲二分,北勢溪墘園一坵,共二坵,俱配為輪流祭祀之業(yè)。
其厝地以及房屋,俱照四分鬮分。
長房應(yīng)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二房應(yīng)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三房應(yīng)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四房應(yīng)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長孫應(yīng)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贍園應(yīng)配官糖一百二十觔,租粟六升。
祀業(yè)應(yīng)配業(yè)主租銀一十大元;另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干隆三十八年正月日。
立鬮書人母親陳氏
三房恩
長房堯
二房舜
四房忠
族親林漢
林侍
林造
鄉(xiāng)耆蔡珍
第五三對換店屋約字
立對換店屋約字人蔡星崖、蔡履和,侄振坤、肇基等,有承祖遺下祀業(yè)店屋一座五進(jìn),并后落回向一小進(jìn);店前覆順亭,坐落城外頂南河街,從城邊算起第七座,年帶納西定上坊蔡順裁戶名厝餉五間。此店前四進(jìn)原稅與石鼎美號為貨棧,后一進(jìn)連回向一小進(jìn),系崖自己居住。因道光二十八年三月間,連遭兩次回祿,前四進(jìn)并覆順亭被燒毀折,只有空地僅存,崖居住后落一進(jìn)及回向一小進(jìn)而已。該店左右與原稅戶鼎美號自己店屋畔連,今鼎美欲歸一起蓋,將他承買陳家外宮后街店一座三進(jìn),托中向崖等對換,面議貼崖等佛銀四百元,又貼道光三十年店稅一百元,又貼咸豐元年店稅佛一百元,共佛六百元。崖等兄弟叔侄相議,忝屬久年稅戶,愿甘同立約字對換。其應(yīng)貼佛銀四百元,又坐店稅佛銀二百元,即日同中收訖;其外宮后街店三進(jìn)各帶樓,美亦立紂字并繳上手,付崖等執(zhí)掌。其店現(xiàn)開張榮源號,店稅將咸豐二年起,亦對付交崖等掌收,將南河店一座自已居住,隨即搬空,及被燒店地計五進(jìn)并店后回向一小座,及店前覆順亭地一所至港墘,俱各對交鼎美號前去永遠(yuǎn)掌管,以為己業(yè),任聽拆卸起蓋店屋,不敢異言。從此一換終休,日后不敢再言翻異,別生事端。保此南河店果崖等承祖遺下留存祀業(yè),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崖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鼎美之事。此系兩愿,并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對換店屋約字一紙,并繳承上手契一宗四紙,共五紙,一并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鼎姜號來現(xiàn)貼佛銀六百元完足,再照。
咸豐元年九月日。
書字(履和自筆)
為中人張遠(yuǎn)觀、楊神求
同立對換店屋約字人蔡星崖、履和、振坤
肇基
第五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五福,同胞侄錫元、錫良、錫得、錫恭四房,合五大房等,同承父祖遺下山埔田園一所,坐貫霧里薜內(nèi)湖莊過溪,土名待老坑。前年已墾成田者,經(jīng)已立約分管明白;續(xù)后再墾之田,永遠(yuǎn)存為公田,不許變賣。約內(nèi)之人自墾者,永遠(yuǎn)耕作,言約每年貼納小租粟一石八斗正;早晚二季對半攤納,不得增多減少。外人在界內(nèi)所墾之田,依時約租。約前已經(jīng)栽植茶樹及桂竹者,存為公山。又叔侄念及錫元四體有虧,不能耕作,公抽出蜂巢坑山斜腳墾成及未墾共田一小段,踏明界址,付元永遠(yuǎn)收租,為日食之資。其余未墾之田及山場,踏明界址,作五份均分,拈鬮為定,不得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此系叔侄兄弟同族親姻戚議定,至公無私,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五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存照。
批明;約內(nèi)之人墾新田租額,錫良、錫盛該小租粟一石正;錫恭兄弟侄該小租粟八斗正,再照。
再批明:崩山桂竹林一所,出贌高培賢,限耕二十年,言約每年貼納山稅銀三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茶稅山立約限年,至限滿之日,每年每擔(dān)新春茶貼山稅銀二錢五分正,再照。
再批明:錫良、錫盛小租粟一石,良應(yīng)納粟四斗,盛應(yīng)納粟六斗,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二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陳五福、錫元、錫良、錫得、錫恭
再批明:歷年所收公租粟、公山稅銀,交五福收存,或出借或公用,出入數(shù)俱登記在簿,再照。
第五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文貴、次房三茂、三房肇基等,念先祖創(chuàng)業(yè)艱辛,本為子孫長久之計;但木生枝而益茂,水分派而長流,欲除后患于未來,須蓋衍子于既往。今據(jù)先人與何周沈合股開辟錫口莊,嗣后分戶張國珍,歷年大租谷并田園、厝宅、竹圍等項,前經(jīng)分拆明白,各自收掌。因戊申年間洪水滔天,合約字俱已漂沒無存,但恐后來子孫無字炳據(jù),生出禍端,爰是三大房等相議,請出親戚人等再立約字,其田園、厝宅、竹圍等項,仍舊三份均分執(zhí)掌;其大租除公借債項外,亦作三份均分執(zhí)掌。即將應(yīng)得田業(yè)等項,批明列左,日后子孫俱不得爭長競短滋事??诳譄o憑,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各執(zhí)為照。
一、批明:田園、厝宅內(nèi)抽存中廳一間,同祀祖先神明。水田六坵,門口埤一口,以為公業(yè),三大房輪年收掌。如中廳埤岸損壞,合同修理,再照。
一、批明:田業(yè)等項除出以外,三份均分,四至毗連,照舊執(zhí)掌,不得混界,再照。
至于歷年應(yīng)納大租谷,系是自己三份均得,免納完單。其它佃大租,茲概批歸次房管理矣!批照。
一、批明:承買公聰印契連司單一紙,存在二房收貯;倘要用之日,聽從取出,再照。
一、批明:公項積欠甚多,長房、三房愿歸應(yīng)份大租,付次房永遠(yuǎn)歸掌,抵還新舊公項,次房自當(dāng)一力抵理,不干長房、三房之事,再照。
一、批明:次房竹圍系是自己栽種,長房、三房俱不敢爭較,再照。
一、批明:分爨已久,三大房中有自置私業(yè)者,別房不得與之爭較,再照。
咸豐六年五月日。
(永秀并筆)
族親世昌、發(fā)謀
在場姻戚詹維新、鄭德和
同立合約字張肇基、張三茂、張文貴
第五六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侖仔頂莊張抱、張化二人等,同有承祖父置買祭祀公業(yè),愿將大契抽出田二坵、園一坵,過丈受種一分三厘八毫八絲、一分二厘七毫六絲、一分二厘六毫七絲,計共三分九厘三毫一絲,址在過溪洋,年納國課錢糧銀六錢五分四厘六毫正。今因乏銀要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頂侖仔莊王頭官出頭承典,三面言約著下時價六八重佛銀五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田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限約十二年終月滿,聽典主滿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原舊銀主再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不敢阻擋多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園果系是抱、化等同承祖父明買物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抱、化二人同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銀主收執(zhí),以為永遠(yuǎn)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八年月日。
知見人張仔有
為中人張仔謨
代書人謝日新
同立典契字人張抱、張化
第五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鳳山里后厝莊長、二、三房張鐵、張■〈口留〉、張?zhí)淼龋谐凶娓笍埰?、張安老遺下公業(yè)應(yīng)得份田一段,受種一甲三分,坐落土名在鳳山里后座厝社面前洋,大小租連共七坵,并帶水泉堀一口,樹木在內(nèi),灌溉此田,年納施府租粟九石六斗二升。其田東至溝,西至林宅田,南至呂宅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業(yè)胎借,先問房親人等無力可借,托中引就向與本城內(nèi)埔廳口郭立成出首承借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隨即同中交訖;其田立即對佃交付銀主收租抵利。全年議納利息粟二十四石正,不論豐歉之年,利息不敢拖欠;如有拖欠利息,愿將此田聽銀主起耕掌管,鐵等不敢異言出首阻擋。其歷年應(yīng)完租粟,鐵等自當(dāng)照舊完納,將租單交付銀主收存,不得異言生端。不拘年月,聽借主備銀,原契贖回,不得刁難。保此田系是鐵等承祖父明買應(yīng)得物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租項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鐵等自當(dāng)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有借有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胎借字一紙,并上下手契七紙,共八紙,丈單、租單各二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雙冬定納利粟一十八石,大冬納利粟六石,合共二十四石,不能減少。二比兩愿,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日。
知見人張梁氏
為中人洪天賜嫂
代書人吳永安
立胎借字人三房張?zhí)?br />
長房張鐵
二房張■〈口留〉
第五八過耕當(dāng)田契字
同立過耕當(dāng)田契字人,雙溪口莊下祠堂派八世祖敬字公裔孫功運、意蘭、帝宗、世權(quán),暨眾房等,有承祖上遺下嘗業(yè)數(shù)處,因先前叔侄互較,和科派公項幫貼,以致嘗業(yè)典出三段。其一段坐落土名在頭份仔大坽田二分五厘正,年納本境福德爺租銀一元正。其田東至溪,西至圳溝,南至本家田,北至本家坽仔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本年十月間,叔侄爭較,經(jīng)請本家瓊選先生、友樵師爺二位到祠婉勸和睦,以存煙祀,議將此田贖歸,再行出典與觀音娘會首事越幼、風(fēng)瑞出首將香祀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付眾以贖莊尾園并潭墘仔田共二段,以為祀業(yè);此一段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掌管招耕,收稅納租。不拘年限,如眾有銀取贖,應(yīng)作祀田,銀主不得刁難。此系眾房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正六八完足,再照。
一、批明:上手大契不知存在何房,一時莫能尋出,日后如有取出,不得滋事,此照。
一、批明:此田若贖契之年,四月荳交接,不得拖延,此照。
一、批明:此田近溪倘若崩陷,必須備足契銀取贖,不得因崩不贖,合應(yīng)此照。
光緒三年(丁丑)十月日。
代筆人族長維宸
為中族長達(dá)青
場見房長吉品
同立過耕當(dāng)田契字人張帝宗、張功運、張意蘭、張世權(quán)
一、批明:中金花紅銀二元,日后贖之日,將銀送還銀主,無利息,批明,為照。
第五九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鹽水港街趙相泉、長房孫媽生、三房族長由成、五房由新、次房孫丹心、四房國富、六房孫光選等,有承祖遺下鹿仔草保半天厝等莊草地一所,原系六房輪收公業(yè)。前道光四年間,因公費乏用,就應(yīng)收租額,抽出王慎齊等后開各佃滿斗租谷計共一百零三石七斗四升五合一勺,存為每年祭祀等費。配納陳健挺戶下正供谷一十石正,其余一切租額,概出典與蘇振惠掌收;所有應(yīng)完供課餉、升款及采買頂項,亦概歸蘇振惠完納。當(dāng)經(jīng)呈請縣主出示監(jiān)收,并蘇家呈請出示諭佃完納各在案,迄今有年,歷管無異。今相泉等因積欠正供,無力完納,爰再六房公議,愿將此留存祭祀租谷一百零三石七斗四升五合一勺一盡出賣,以完供餉課項。先盡問親房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前溝尾莊王慎齋館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四百一十九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各佃即對明交銀主前去掌管;應(yīng)完陳健挺戶下正供谷一十石,歸銀主前去完納,永為己業(yè),不得阻擋。保此大租果系相泉等承祖遺下抽存物業(yè),與別房叔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積欠上年正供谷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相泉等子孫自當(dāng)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愿,各無抑勒反悔異言。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不得言及找贖等事。所有上手大契,帶繳在蘇振惠典契內(nèi),無從分拆。今欲有憑,六房立杜賣絕盡根契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收過契內(nèi)佛銀四百一十九元正完足,再照。
稟契后批明收銀二十元,共銀四百三十九元,合稟明電核。
道光十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蘇五等
知見趙相泉公記
代書人趙伯瑜
立杜絕賣盡根大租契人長房孫媽生
次房趙丹心
三房族長由成
四房國富
五房趙由新
六房光選
計開佃名:
王慎齋年該租谷三十六石六斗八升八合。又頂陳光卻年該租谷七石。又頂楊神、楊公年該租谷七石二斗六升,王瀛齋年該租谷五石五斗四升五合,主福年該租谷七石八斗四升八合,蔡節(jié)年該定租谷四石六斗。又頂邱廣文年該租谷八斗。又頂蔡老年該租谷四石八斗七升五合。又頂協(xié)、秀年該租谷五石八斗七升七合六勺,王賢嫂年該租谷一十石五升二合五勺,張軒年該租谷三石九斗八升一合,林得豐年該租谷八石零一升八合。
再批明:長房趙媽生等,前于道光元年,出典王宅大租契內(nèi)尚有呂捷一佃,年應(yīng)納滿斗大租谷五石二斗五升二合三勺四撮,今一并贖回,杜賣王慎齊管收,著下時價佛面銀二十元正,即日同中收訖完足,合批明,再照。
第六○杜賣絕契字
立杜賣絕契人鳳邑維新里大社莊蘇球琳,于道光十一年十一月間,琳同兄弟等奉母命,將父所遺等業(yè)憑鬮均分外,另抽公業(yè)一十三宗,以為輪流祭祀資用,各房鬮書均載炳據(jù)。后因球琳應(yīng)份業(yè)內(nèi)之原買過蘇學(xué)海園一坵八分,該園堪葬祖墳,于是七房公議,以祭祀公業(yè)之原買過鄭綿圍仔內(nèi)莊田七坵計七分對換,各照契掌管收租納課,各對換明白。球乏銀應(yīng)用,愿將應(yīng)份鄭綿圍仔內(nèi)社前田七坵計七分,帶埤水一口三分,應(yīng)得一份灌溉,年納蘇拔萃戶名供谷一石六斗六升六合,東至林宅田,西至林宅田,南至圳溝,北至本宅田照界,并帶圍仔內(nèi)莊埤水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城內(nèi)吳綿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值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立將該田并帶埤水,照界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課。球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保此田系球應(yīng)得之業(yè),并無來歷不明及重張典掛等情;如有不明,球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上手契因盜被失,不能繳連,后日檢出,不堪行用。此系俱各甘愿,合立杜賣絕契一紙,付契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價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八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馬氏
為中人蘇秋雨
代書人(自筆)
立杜賣絕契人蘇球琳
第六一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張干、張坤二房,長房干已棄世,傳下長男名廉叔侄二房。竊以禮詳祭義,詩列蒸嘗,上自天子,下及庶人,莫不以此為重;是故王者藉田必親耕,卿士圭田必特賜,祀事之大,由來舊矣!我叔有鑒于此,因存公田一甲三分三厘一絲,以為永遠(yuǎn)祭掃之資,祖考罔極之深恩,庶幾得報于萬一焉!今因公事紛紛,難以獨理,爰是叔侄相議,共請族長公親當(dāng)祖考爐前,將此厝地基并西勢洋田一段,分作二房管理。此系我叔侄同盟合約,以垂永遠(yuǎn)之計;名雖分,而實仍合,愿世世子孫永遵勿忘可矣!言必有據(jù),合立鬮書二紙同一樣,各房執(zhí)一紙存照。
開列:
一、批明:二房拈得二鬮,應(yīng)得后底厝一所,再照。
一、批明:二房拈得二鬮,應(yīng)得西北田一坵,西至謝家田為界,北至溝為界。連東畔田二坵,東至劉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南至本家田為界。又另南勢田一坵,東、北、南至劉家田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又配溝墘竹木數(shù)欉,再照。
一、批明:年納劉大租粟六石九斗五升六合,再照。
咸豐四年十一月日。
公親人張水營
族長人張丹笑、張晏官
代筆人曾鴻
同立鬮書人張坤
侄阿廉
第六二分業(yè)鬮書字
同立分業(yè)鬮書字人觀音下里蛇仔形莊兄弟楊朝發(fā)、楊天德等。竊慕往古同居之風(fēng),豈宜一旦分拆而處;兄弟故樂其永好,世代難免無乖情。第念樹長分枝,水流分派,是以兄弟和同邀請公親族長,將祖父遺傳田園、厝宅、財器品搭均分,禱神分鬮為定,開載明白,俱系至公無私,各宜照鬮掌管,勿得爭長競短,以失兄弟和氣之情。今恐無憑,同立鬮書一樣二紙,各執(zhí)一紙,永為存照。
計開:
長房田:一、買過鄭家田一宗四坵,址在湖底洋。又買過鄭家田一宗八坵,址在湖仔內(nèi)。又開墾公田一宗,址在湖仔內(nèi)。又頂本家田二坵,址在面前洋。又頂本家田一宗一坵,土名三分仔。又帶后壁山樹林、果子、竹欉,批明,存照。
長孫田園:一、買過洪家田一宗六坵,址在門口洋。又買過林家園一宗兩所。一、八堎又十堎,址俱在潭底洋,批明,存照。
次房田:一、買過黃家田一所,址在山豬巷。開墾公田一所,址在新埤內(nèi)。又帶山林樹木。又買過劉家田一宗六坵,址在湖底洋。又買過劉家田一宗二坵,址在面前洋。又買過陳家田一宗,址在樣仔林洋。又買本家田一宗一坵,在門口洋,批明,存照。
大公田園:一、買過鄭家園一宗,址在灣仔內(nèi)車路墘。又買過林家園一宗,址在潭底莊后。又買過林家田園四坵,園坵在潭底,田址在赤山仔莊洋。又買過大灣田園一宗四坵。又園一坵,在赤山仔社頭。
其公田、公園現(xiàn)年收成存貯,以為四妹成人開費,開明以后,依次輪流,批明,存照。
光緒二十三年六月日。
為公親人楊子卿
知見人堂叔
同立鬮書字人兄弟楊朝發(fā)、楊天德
第六三鬮書字
命立鬮書人父光赫。竊惟木大分枝,源遠(yuǎn)分泉,理勢然也。赫有四男:長云從、次云程、三云伍、四云彩。長子云從早世,遺孫傳生,思世情有產(chǎn)業(yè)而致子孫不和,以失親愛,皆由分發(fā)之不先者也。茲予行年將近六旬,重染大病,始終難起,所有父祖遺業(yè)并續(xù)置,除抽出蒸嘗外,■〈勹外云內(nèi)〉配四股均分,各宜凜遵,無違吾訓(xùn)。但念長孫傳生年尚幼稚,暫付云程訓(xùn)誨,務(wù)使視侄猶子。三男云伍亦屬童稚,暫付副室曾氏教督,當(dāng)如己出。謹(jǐn)將予命,延請族親編「文、行、忠、信」字號四本,立鬮書四本共一樣,祝告祖先神前,拈鬮以明公心,以杜后兢。自分以后,雖有分爨,宜無分心;惟祈克紹箕裘,無墜先業(yè),俾予得以瞑目,是所深幸也,慎其勉之。
計開:
一、頭橋莊田底、園底并大租在內(nèi),留為祀業(yè)公費之資,作四股交輪,內(nèi)抽出租粟四十石,充入大公。
一、府郡住宅公厝中落前晉掛護厝左邊,交付云程、傳生照顧居住;右邊交云伍、曾氏照顧居住。
一、府郡夫人媽廟邊菜園一所,給長孫傳生以為主鬯之資。
一、長孫傳生一股鬮業(yè),會同族親,暫付云程代理,不得泯沒其業(yè);長成為之婚娶,即將鬮業(yè)送還自理。傳生亦不得向云程取討代收長短租息,標(biāo)明為照。
一、三男云伍一股鬮業(yè),會同族親,暫付庶母曾氏代理,不得泯沒其業(yè);長成為之婚娶,即將鬮業(yè)內(nèi)送還自理。云伍亦不得向庶母取討代收長短租息,標(biāo)明為照。
一、涂樓公館作四股均分,收貯租粟。
一、四股內(nèi)田業(yè)蔗分園文契難以分配,分作四股收存,互相查照。
一、鬮輪內(nèi)產(chǎn)業(yè)文契,會同族親,交付庶母曾氏收執(zhí),歷年租息暫付云程承當(dāng)管理。應(yīng)酬事務(wù),俟弟侄長成,照股輪當(dāng)。
一、兩女未適,會同公親,歷年就鬮輪業(yè)內(nèi)抽出多寡銀兩,付為贈嫁之資。
一、買陳仁英瓦厝,留為書館。
一、長孫傳生鬮內(nèi)該征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一、次房云程鬮內(nèi)該征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一、三房云伍鬮內(nèi)該征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一、四房云彩鬮內(nèi)該征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
今將祖先神前拈定鬮簿,填注名字,遵行,照。
長房傳生拈得「信」字號,次房云程拈得「行」字號,三房云伍拈得「文」字號,四房云彩拈得「忠」字號。
干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公親葉有盛、吳維新、載天祿
族長作楫
輝焰、紹長、振場、學(xué)圣
代書人族房蕭輝焰
命立鬮書人父蕭光赫
副室曾氏
男云程、云伍、云彩
孫傳生
第六四合同鬮書字
同立合同鬮書字人長族、次寢、參掌等,有承祖父遺下,兄弟合力同耕無異。蓋聞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族等兄弟三人議欲各人分居,開火另食,以為日后創(chuàng)造之基,成家之富。于是公請族長在祖先位上,議定將田園踏作三份均分,拈鬮配明,各人各執(zhí)鬮分掌管,鬮分批明敘后。又抽出王田社腳上園一所,為祖先祭祀之公業(yè),作長、次、三房輪流,上承下接,耕種收成,祭祀完課。又議三房掌尚未完婚,約將公業(yè)本年二月起,至二十年二月止,交掌耕種收成二年,為完娶之費,并完正供。期永長、次、三房輪流為祭祀,完納無異,日后子子孫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異志。此系三面言定甘愿,各無反悔,慨宜兄以宜弟,亦既翕而既和卜云,其吉終焉!元藏于是,同立合同鬮書三紙,各人各執(zhí)一紙為照。
一、后壁田三坵,作三份:長房抽二份,應(yīng)份中央額配租一石五斗正。二房抽一份,應(yīng)份西畔額配租一石五斗正。三房抽三鬮,應(yīng)份東畔額配租四斗六升正?!觥促柰庠苾?nèi)〉丁各人各配租完明。
一、潭埔園一所,作三份:長房抽一鬮,東畔額配租二斗正。二房抽三鬮,西畔額配租二斗正。三房抽二鬮,中央額配租二斗正。■〈勹外云內(nèi)〉丁各人各配完納照明。
道光十八年三月日。
族長報叔
代書洪成
同立合同鬮書人長房族
次房寢
三房掌
第六五鬮書約字
同立鬮書約字人劉滄海、劉神岳、劉三才,慨自共被分荊古風(fēng)不再,同居九世,杳矣無聞,則樹大者枝分,流多者派別,此分爨之所由起也。岳等兄弟三人均為欣其公所出,氣原一脈,誼切同胞,惟是神岳自幼出繼胞伯父拔元公為嗣,所有與騰蛟兄鬮分田業(yè),仍歸先父欣其公掌理,合食已久,原無爾我之分。分居議成,必酌勻潤之益,共請施長公親公同酌議,將岳所有鬮分田業(yè),并先父欣其公所有遺下田業(yè),議從一體均分。于是田園雖肥磽不齊,屋宇雖美惡有別,一經(jīng)公人酌配,自見均平。自此克儉克勤,思千箱而加萬箱之富,則恭則友傳十世,再貽百世之休。爰將鬮分田業(yè)列左:
謹(jǐn)將神岳鬮分春字田園,逐一開列于左:
一、承蔡爾謙果毅后莊西北勢田一宗,丈嘉字二萬五千九百九十三,下下則田二甲五分七厘一毫五絲四忽四微,園七分一厘五毫六絲。小租谷七十石。
一、承毛所好水漆林莊后田一宗,丈嘉字四千五百五十七號,下下則田二甲八分七厘一毫六絲(以下略)。
此二宗抵還三才缺項。
一、批:抽承莊萬濫尾洋田二所,小租谷四十二石。
一、批:抽承詹恩田尾莊田二所,小租谷六十石。
此二宗議歸神岳低還本公司前借邱協(xié)利母銀四百元,又借陳萬盛母銀一百元,并利銀亦歸完納,批照。
一、批:抽出公司承吳送業(yè)內(nèi)稅銀三十六元,每年以為先祖母洪氏外家祀費,再照。
一、批:各鬮分內(nèi)田園及貼還各欠項等業(yè),如有帶本公司大租者,俱免完納,再照。
一、批:本公司尚有拖欠諸人借項及交關(guān)未完尾數(shù),今議將存公產(chǎn)業(yè)停收抵還,繼則修理東畔外護厝一座。如借項清還明白,護厝修理完竣,然后照序輪收,各無異言。
光緒(丁酉)二十三年四月日。
族長人劉焜煌(淵甫)
公親代書歐陽文
同立鬮書人劉滄海、劉神岳、劉三才
第六六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兄弟尚邦、尚朋。嘗聞九世同居,張氏之芳徽堪羨;大被同眠,姜家之和氣足稱。斯以知兄弟孔懷,孰不以和為貴,長久與居之為美哉!顧木茂則分枝,水深則別流,理所宜然,勢所必至,誠非之所能強耳!思吾父平生恪守前業(yè),勤儉自持,儲粟積金,詎敢自矜豐原,而置產(chǎn)創(chuàng)業(yè)亦既綽有可觀。第恐后來蕭墻滋釁,或難保其式好如始;與其貽競于后,孰若均分于前。矧事務(wù)冗繁,難以合理,奉父命分爨。為此置酒,經(jīng)得房親外戚,悉將父親所置田業(yè)并家伙物件,俱作二份,憑公拈鬮均分,各依鬮分管業(yè),毋得日后爭長競短,致傷和氣,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人心難信,恐口無憑,時立鬮書二紙,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
一、批明:長房尚邦應(yīng)份分得七分仔田一段,配納大租谷契內(nèi)載明。又分得下湳田一段,配糖租一百二十五觔。又分得山腳田,配納大租谷一石二斗三升。此三段,踏付邦掌管,永為己業(yè)。
一、批明:次房尚朋應(yīng)份分得一甲,田二段,配納大租谷契內(nèi)載明。又分得屋前田一段,配大租一石三斗三升。此三段,踏付朋掌管,永為己業(yè)。
尚邦份下逐年冬成,抽出谷三十四石;尚朋份下逐年冬成,抽出谷四十石。二人共抽出谷七十四石,抵還前年父親欠人借項利息;若是不敷者,將大小公業(yè)田租谷抵足額,其有余谷作二人輪流祭掃之需。
道光七年十一月日。
在場人族叔錫勤
執(zhí)筆人堂兄尚達(dá)
知見人堂兄尚敏
立鬮書人兄弟尚邦、尚朋
第六七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長房繩祖、次房炊盛、三房竹葉等。竊謂九世同居,遺風(fēng)足慕,礙因現(xiàn)際家事浩繁,難以合理,不得已為分爨之計。遂繼母莊氏與繩祖等同堂商議,爰請公親家長,以將祖父遺下田園厝間并家需物業(yè)逐一點明,就中酌議,除貼降服男并踏長孫及存公業(yè)以外,其余攤作三房均分,拈鬮為定,其鬮分段額列后。此系至公無私,祖等與繼母莊氏俱皆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鬮書三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為公親人母舅吳有余
家長胞叔啟記、啟茂
在場繼母莊氏
同立鬮書人長房繩祖
次房炊盛
三房竹葉
一、抽踏存公祀業(yè)買簡■〈歹曾〉容拾埒田一甲二分,內(nèi)抽出小租粟十二石五斗,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零八升。又買張?zhí)旄煌獾曜腥菆w園一坵,稅銀十元,年帶納王大租粟三石三斗。又買簡玢郎莆頂桱寮園一坵,稅銀四元,年帶納王大租粟八斗。又頂林頭江士陣胎借銀五十元,利粟六石。又議此公業(yè)永遠(yuǎn)輪流香祀,不得典賣,不得出借,批明,照。
一、抽長孫業(yè)買■〈歹曾〉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內(nèi)抽出小租粟十四石四斗,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四斗,批明,照。
一、批明;竹竿過繼頂六房啟舜為次嗣,今當(dāng)公親家長等同堂議踏簡■〈歹曾〉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在大圳墘內(nèi),抽出小租粟十五石一斗,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六斗,付與竹竿執(zhí)掌,永為己業(yè),批明,照。
一、長房鬮分物業(yè)條段(以下略)。
一、次房鬮分物業(yè)條段(以下略)。
一、三房鬮分物業(yè)條段(以下略)。
一、批明:祖等念及繼母莊氏年已漸老,誠恐衣食不繼,則將存公租額漸支出粟十一石,付他養(yǎng)贍。莊氏身后,此谷十一石仍歸存為公業(yè),照鬮輪流,不得違約,批明,再照。
一、批明:有將明典賴誕林仔前莊洋田一宗,己巳年二月出借銀六十元。又有買簡伯枝四條圳田一甲二分,同治十年十二月出典價銀二百元;如各房或有備銀取贖者,可為己業(yè),批明,再照。
一、批明:光緒四年,抽出簡欽,即天標(biāo),田園共一宗,向與房兄繩好胎借出佛銀四十二元正,再照。
第六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周仁記、次房義記、三房禮記、四房智記、五房信記等。竊我等五大房子孫叨沐祖德,蒸嘗收關(guān);然其昔遺田業(yè),今已變盡,祗存祖屋前后及右畔城堤腳田地、埤埔而已,年雖出息無幾,聊可藉堂上祖先逐年香火之費。爰是公同議將所存田地埤埔,年收租谷各房輪流,自長至五,周而復(fù)始,向佃支收。除虔備香火之需外,倘有盈余多少,登記在賬,期年一會,俟能成數(shù)出借生息,以垂久遠(yuǎn),庶我族眾均有公益焉!合同立合約字一樣五紙,各房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而杜侵魚,并設(shè)輪流記賬公簿一本,以昭后覽。
批明:祖屋埕前菜園一埒,分作五份,各房栽種,合登明,照。
批明:埤南大埤業(yè)已截賣張玉臣掌管,其價銀除公同修理屋工料及還借款外,尚剩幾多,已照五份均分,各房支清矣!合登明,照。
批明:公屋竹園禁止私伐;如敢故違,聞眾公罰,不饒吞,登明,照。
光緒二十一年(乙未)正月日。
代書宗親蘇儀廷
場見族長周成和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周仁記(即佛佑)
次房義記(即太平)
三房禮記(即進(jìn)貴)
四房智記(即維澤)
五房信記(即新扶)
第六九鬮書字
立鬮書字長房連乞、次房連貴、三房連英、四房連正,言念礙于次房連貴況于枉古尚未有繼嗣。竊聞張公九世同居之風(fēng)成而可慕,然茂樹必有生枝,兄弟必能分爨,古今傳之于今,吾人能不望風(fēng)懷想,亦不能安忍一旦而分爨乎!爰是邀請家房姻戚公同妥議,將承祖父遺下大租粟本厝公租、雞籠頭店稅地基及牛椆港公租、土寵間租粟、沓田公租、北勢湖園稅一概在內(nèi),付父親、母親逐年抽為日食之資,繳完正供社租,并及公媽年節(jié)祭掃費用,其雷公陂田段以及家器物業(yè)所有欠債項,俱各按作三大房均分支還。此系公同妥議,拈鬮為定,各管各業(yè),不得爭長競短,以失和氣。惟祈螽斯衍慶,鱗趾呈祥。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鬮書字三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付執(zhí)為照。
批明:父親、母親逐年應(yīng)收大租粟抽的并本厝公租,年該應(yīng)納正供社租口糧;其余剩者,珍夫妻日食;如百年已后,留存公嘗之資,各房照序輪流祭掃,周而復(fù)始。如是值年之人,至期將圖記、租簿、正供單、社租單交過下值年之人收照,各房不得擅行變賣,亦不得爭收,再照。
批明:父親、母親逐年應(yīng)收雞籠牛椆港公租、沓田公租、土籠間租、北勢湖園稅、雞籠店稅地基,逐年自收夫妻日食及年節(jié)祭掃之費,各房永遠(yuǎn)不得異言生端數(shù)目之事。此系父母百年以后,將此六段日后按作三大房均分,各房亦不得爭較混收,再照。
批明:長房長孫忠義應(yīng)得竹圍外園田二段,東至小圳為界,西至竹圍外公田為界,南至公竹圍腳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再照。
批明:長房連乞應(yīng)得雷公陂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三房連英應(yīng)得雷公埤一段(以下略)。
批明:四房連正應(yīng)得雷公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次房違貴應(yīng)得租業(yè)是三房均分,日后不拘何房有男兒過繼,無論先后,對父親給出養(yǎng)育佛銀一十二大元,各房不得爭較,批明,再照。
批明:如是有承高曾祖之公嘗,如是值年之際,須要三大房當(dāng)同到佃公收公費,其余剩者照三大房均分,批明,再照。
一、批明:雷公陂田契據(jù)全宗共八紙,現(xiàn)尚未分執(zhí),暫交三房連英收存;倘要用時,取出公照,不得推諉,俟后日分拆時各分各執(zhí),批照。邱靜山手批
一、批明:抽出北勢湖大坵園,于光緒十一年十一月,經(jīng)歸就與堂侄益輝掌管,批照。邱靜山手批同治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族叔祖慶云
知見堂伯五子
兄俊哲
母舅人尤成家
在場父親國珍
母親尤氏
立鬮書字何連英、何連乞、何連正
一、批明:沓田公租谷七石正,又雞籠店稅地基抽出作三大房均分,照。
一、批明:承公租谷九石六斗正,按作三大房輪流耕作,周而復(fù)始,各不得拖過期限,聲明,照。
一、批明:前有正身茅屋計共五間,中間抽出為公廳,左右尚剩四間,連正侄忠義應(yīng)得,又右畔瓦屋一概連英應(yīng)得,別房不得混占,照。
一、批明:北勢湖園若有人掘土者,稅銀歷年母親收為養(yǎng)贍之資,聲明,照。
一、批明:土籠間租七石,有向尤成家借其佛銀五十一大元正,利息逐月加二行;若要贖回之時,母利按作三大房均攤,或不均攤齊足,不能相爭此業(yè),照。
一、批明:土籠間尚有找洗字一紙,系是連英收存,后日行用,不得刁難,照。
光緒十年十月日。
再調(diào)處表兄林華袞
堂兄振英
族叔福全
代書益輝
第七○囑書字
立囑書字人母親李張氏,有承前林氏螟一子,名曰維孝。氏同先夫生二子:曰維繼、曰維德。竊念九世同居,張家休風(fēng)尚在;百年合食,鄭氏懿范猶存,氏豈不欲爾等效古人之法乎!然而木大分枝,水流分派,理固然也;況生齒日繁,合食維艱。爰是邀請房親公同妥議,截長補短,先抽起養(yǎng)老婚資以及充長而外,田園、房屋、雜物等件俱作三份均分,祀告祖先,拈鬮為憑。自今以后,各業(yè)各管,不得藉端滋事,致傷和氣。惟愿爾等守己經(jīng)營,倘能創(chuàng)業(yè)垂統(tǒng),克振家聲,以顯耀門閭,增榮家族,是所厚望也。此系氏及族親等當(dāng)堂妥議,至公無私,口恐無憑,惟書可據(jù),立囑書字一式三紙,各房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
所分條目開列于左:
一、批明:大公公業(yè)歸氏執(zhí)掌,莊中出捐小事,一概氏支理;倘有不測大公事,次、長、三房照份均攤,聲明,照。
一、批明:抽起承買李士丙煙墩堂前菜圍仔份由園山埔,帶契一宗,以為維繼、維德婚娶之資及氏老贍;百歲后有余不足,均系維繼、維德抵擋,與維孝無干,聲明,照。
一、批明:抽起大牛稠份小租谷二十石,以為維繼長孫之額,聲明,照。
一、長房維孝拈得承買李士丙八里岔蛤仔蘭坑新田帶契一宗,界址照契承管,錢糧大租照納,聲明,照。
一、次房維繼拈得承買李媽求、李士丙八里岔大牛稠份田帶契一宗,抽出一十石,貼維德內(nèi)份租額,界址照契承管,錢糧大租照納,聲明,照。
一、三房維德拈得承買李士丙、李見力八里岔內(nèi)份田帶契一宗,又維繼大牛稠份應(yīng)貼小租谷一十石,界址照契承管,錢糧大租照納,聲明。
大歲丙申年十二月日。
代書族弟云雷
族親回春、實其
在場親伯增益
胞伯清紅、清江
立囑書字人母親李張氏
次房維繼
長房維孝
三房維德
第七一甘愿歸就田契字
同立甘愿歸就田契字人長房陳乞、三房陳梓、四房陳閩等,有共承祖父明買吳錫老水田一段,址數(shù)不計,并帶厝地一段,坐落土名北投莊。其田東至竹圍路腳,西至陳玉麟田,南至路,北至車路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田寮地厝宅并稻埕、菜園、雜物等項,東至公司小巷邊菜園為界,西至田,南至小溝,北至車路四至各為界,年配納大租粟七石二斗,并帶溪圳水通流灌溉,均載大契內(nèi)明白。此田本系四房公業(yè),因道光二十八年間,盡賣與陳悅記承買為業(yè),時二房金標(biāo)并無花押。至同治元年十一月,標(biāo)自備田價銀二百五十大元,向陳悅記贖回承管數(shù)年。本年間,梓等三房出首爭較,致控公庭,蒙廳憲向傳集訊明;此業(yè)既經(jīng)二房標(biāo)自己贖回,今欲較歸公業(yè),自應(yīng)照份攤出價銀,付標(biāo)收還。即斷令長乞、三梓、四閩等備繳佛銀一百八十七元并契,當(dāng)堂交標(biāo)收執(zhí),按年輪租田仍歸標(biāo)永耕,不準(zhǔn)資賣,將契朱批為據(jù)。奈乞等近時家運不順,掛借甚多,不能坐候輪收,愿將此田歸就與二房標(biāo)買為私業(yè)。爰托族親及公親等懇勸二房標(biāo)備出長、三、四房應(yīng)份田價,付乞等收回。幸標(biāo)聽從備頂,即日乞,梓、閩等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各份田價佛銀共二百二十大元完足,并立歸就契字兩交清楚。自此收租納課,以及贌佃耕作,永歸二房標(biāo)掌管承為己業(yè),與乞、梓、閩等三房毫無干涉,日后子孫亦不敢言及貼贖或藉端覬覦求借諸事??挚跓o憑,合立甘愿就田契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長、三、四房田價佛銀二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
公親陳樹升、休紹唐、高士潭
族親金九、水源
秉筆族親際清
知見侄孫生
乞母親林氏
梓母親莊氏
立甘愿歸就田契字人長房乞
三房梓
四房閩
第七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鳳邑長治里一甲莊王球,有明買過堂侄王貶等課田一所,大小共三坵,受種四分,年配戶名張小陣課粟一石二斗五升正。坐在本里內(nèi)一甲社后,土名大圳腳,東至本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蕭家田,北至大圳溝。又明買過施伊下則田一所,大小共四坵,受種九分,年配戶名王贊課粟一石零三合正。坐在本里內(nèi)一甲社尾,東至王、李二家田,西至王家田,南至王家田,北至王家田。此二段田坵段坐址四至,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完課,先問盡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仁和里竹篙厝社劉振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四百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二段課田隨即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限至十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再執(zhí)掌管,亦不敢阻擋。保此田果系是球明買之業(yè),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球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并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送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現(xiàn)收過契面佛銀四百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二年正月日。
知見人男生光
為中人盼光
代書人(自筆)
立典契字人王球
此系祀業(yè),上流下接,不得抽匿契券,擅行典借;如敢故意私行典借,各房概不坐賬,同堂批明,存照。
第七三賣盡杜絕契字
立賣盡杜絕契人鳳邑文賢里茄萣仔莊施伊老,有自置下則田一所,大小共四坵,受種九分,年帶戶名王贊課粟一石零八分。東至王亦至李二宅田,西至王亦至林二宅,南至王宅田,北至王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盡與長治里一圖一甲社王佛球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一百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隨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納課分收,永為己業(yè)。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課系是伊自置之物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伊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杜絕契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三月日。
代書人郭繼列
為中人鐘董
知見人強
裕、容、瑞、語、釧、七
立賣盡杜絕契人施伊老
第七四歸就甘愿字
立歸就甘愿字人張水山、張阿樣,有承先祖父開辟遺下荒山公業(yè)一段,址在龜侖嶺腳搭寮坑,東至蕭家竹圍為界,南至侖及水為界,西至羅家為界,北至坑溝為界,四至明白,年納龜侖社租銀五分。此業(yè)前向歐粟官借過銀九元五角,催討甚急,各房議定,將此業(yè)歸就二房侄張盛手內(nèi);而張盛即日備出銀九元五角,清還歐粟官,贖回公業(yè),踏明界址,指交張盛前去掌管,任從招佃開辟成業(yè)。言約坆墓諸事以及忌辰之費,系張盛巡視料理。日后此段公業(yè)價值百倍,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水山、阿樣等出首抵擋,不干二房侄張盛之事。保此業(yè)系水山、阿樣承祖父開辟遺下荒山公業(yè),邀集族親當(dāng)堂文字情愿歸就,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歸就甘愿字一紙,又帶胎借銀字一紙,共二紙,付執(zhí)永遠(yuǎn)為照。
即日水山、阿樣當(dāng)堂收過張盛來銀九元五角,以還歐粟借項足訖,再照。
同治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葉悄然
在場知見族親人屘
叔祖張阿揚
四叔祖張阿雍
立歸就甘愿字人張水山、張阿樣
第七五鬮書字
立鬮書人韓門郭氏,自適篤齊公,見其生平為人孝友誠實,繼志述事,知公必昌后也。公產(chǎn)六嗣:長高澤、次高翔、三高瑞、皆前□方安人出;四高珠,側(cè)室花氏出;五高鳳、六高麟、自氏出也。公乙已登仙箓,迄今九載,澤等董率家政,不失父風(fēng);事氏甚竭其力,無異所生母;無論財帛出入,各寓均平。每屆氏誕,務(wù)必張燈結(jié)彩,高歌肆筵,使闔郡縉紳躋堂晉爵,□□道可謂人,不間于其父母昆弟之言。無如近年以來,年情不順,各處田土□少□□□計有百余□,氏睹此費大食繁,而欲盡萃于澤等支持,殊覺肩重,與其合之而統(tǒng)一人之維艱,不若分之而付各人之勤儉。爰命澤等延請家長三房胞叔熙文公同酌議,凡亨記所有臺澤田園、店屋、厝宅,統(tǒng)計價銀六萬四千二百八十兩零九錢五分二厘,抽出七千八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八厘,以為亨記存公;抽出三千二百零九兩零四分,抵還各欠款并小宗入主費用;抽出一千六百三十九兩二錢,為氏養(yǎng)贍,抽出四百四十一兩,為側(cè)室花氏養(yǎng)贍,二者百年后開費外,仍歸配享;抽出一千八百四十兩,為高麟既兩妹完婚妝費;抽出三百九十五兩二錢,為高瑞續(xù)弦;抽出三千四百八十四兩六錢,為長孫之租;抽出三千四百一十五兩四錢為書田,鼓勵世世孫子讀書入泮者,付其收租執(zhí)掌,若捐貢或居官則無考試之需,而有仕進(jìn)之路,此業(yè)仍付入泮者掌之,文全武半。尚存銀四萬二千零一十九兩二錢四厘,作六分均分,鬮為六簿,標(biāo)曰:「禮、樂、射、御、書、數(shù)」,一禮記、二樂記、三射記、四御記、五書記、六數(shù)記。其四房御記同其生母花氏在臺,眾不就寡,系氏代拈鬮。此分外所有余剩不及聲明之產(chǎn)業(yè),并年久欠數(shù)者,盡行歸公。長約幼平,嫡庶無異,是澤等聽受氏命,豈特氏愉悅,即篤齋公亦應(yīng)含笑于九原也。自分之后,但愿各房生丁發(fā)甲,永峙父風(fēng)于勿替,綿瓞衍瓜,共跨祖德以悠長矣!合立鬮書一樣六紙,鬮簿六本,分執(zhí)為照。
干隆五十八年八月日。
家長三房胞叔熙文
代書莊學(xué)海
立鬮書人韓門郭氏、長房高澤、次房高翔、三房高瑞、四房高珠、五房高鳳
六房高麟
計閱:
一、存公亨記產(chǎn)業(yè)番銀七千八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八厘,年收租息利息,以為墳塋廟宇春祀秋嘗及公事應(yīng)用。逐年收入開除,另設(shè)一簿,照房輪值,周而復(fù)始。
一、還資隆項下貼次房番銀一千六百七十七兩。
一、還錢家數(shù)項貼長房番銀八百九十四兩四錢正。
一、撥還韓藉觀數(shù)項貼次房番銀三百七十七兩七錢二分。
一、篤齊公入主再撥祀田番銀二百五十九兩九錢二分。
一、繼母郭安人養(yǎng)贍產(chǎn)業(yè)番銀一千六百三十九兩二錢。
一、庶母花氏養(yǎng)贍產(chǎn)業(yè)番銀四百四十一兩正。
一、六房高麟未娶,兩妹未笄,議貼完婚妝費產(chǎn)業(yè)銀合共一千八百四十兩正。
一、三房高瑞議貼續(xù)弦番銀三百九十五兩二錢。
一、長孫議貼產(chǎn)業(yè)番銀三千四百八十四兩六錢。
一、書田產(chǎn)業(yè)番銀三千四百一十五兩四錢。
一、長房鬮得「禮」記產(chǎn)業(yè)番銀六千八百五十三兩一錢七分六厘。
一、次房鬮得「樂」記產(chǎn)業(yè)番銀七千零四十一兩五錢二分八厘。
一、三房鬮得「射」記產(chǎn)業(yè)番銀六千九百七十七兩三錢二分八厘。
一、四房鬮得「御」記產(chǎn)業(yè)番銀七千零五十五兩二錢四分。
一、五房鬮得「書」記產(chǎn)業(yè)番銀七千二百一十五兩四錢。
一、六房鬮得「數(shù)」記產(chǎn)業(yè)番銀六千八百七十七兩三錢五分二厘。
第七六書田約字
同立書田約字人元記派下長、次、三房韓長文、韓曰文、韓熙文等。竊謂讀書可以高門第,功名可以顯祖宗;然世每有子弟頗知立志讀書,而功名不克以遠(yuǎn)到,僅囿于庠生、廩生、貢生者,其故何歟?期許非不遠(yuǎn)大,或阻于盤川之乏費,未由出門而圖功;學(xué)業(yè)非不精勤,或苦于家計之多難,即謂觀光而虛愿,此志量不得不局于小成,功名不得不安于小就,而門第所由漸致其衰微,祖宗所以不增其光寵者,豈后人不能迪其前光乎!亦先人不善貽厥孫謀耳!故古人于建立祀田、公田、義田而外,又有創(chuàng)置書田一法。夫祀田所以崇報本,義田所以恤宗支,公田所以需公費,而書田所以鼓勵孫子于有成,使之上可佐圣朝,下可耀門閭者也。文等兄弟三人,長曰亨記,次曰利記,三曰貞記,當(dāng)先嚴(yán)在日,既置有仁德北里等數(shù)宗田園,立作義田,以為友德公兄弟五房耕作,依次輪值,俾得各安其業(yè)。又置有大埔林等處公館共十萬余金,立作元記大公,凡元記份下子孫無論成名不成名,皆可依次輪收,支理族中公務(wù)。又置有廣儲東里一帶田業(yè),內(nèi)蔭風(fēng)水一穴,命百歲后營葬在此,并將該業(yè)配作祀田,以為祭掃之資。但于書田一款,屢欲創(chuàng)建而卒不果。今先君逝矣,我兄弟謂欲繼其志,述其事,爰將在日所踏贍養(yǎng)四萬余金,茲計除該喪費外,只剩有大槺榔堡、大坵田保等處大小租谷及二八抽的糖觔兩店地水埤各項租業(yè),計有一萬零五百金,僉議將此立作書田,館號「捷記」,欲其聯(lián)捷甲第,以承先志,以勵后昆。自取進(jìn)生員起,文武一體,歷年每名準(zhǔn)分一份,收作鄉(xiāng)試諸費;舉人則準(zhǔn)分兩份,收作會試諸費;進(jìn)士則準(zhǔn)分三份,收作殿試諸費;其余捐納軍功暨監(jiān)生、佾生非正途功名,雖至出仕,皆不得與分;即如支派雖同,而入他籍進(jìn)他學(xué)者,均不準(zhǔn)混冒。此所以重正途之科甲而黜異路之功名者也。謹(jǐn)將所立條約臚列于左,愿爾子孫奮發(fā)讀書,有志上進(jìn),世守勿替,其永遵高曾之矩矱,以無負(fù)我國家菁莪造士、棫樸作人之至意云爾。合立條約一樣三紙,付執(zhí)為照。
一、條:乾隆四十七年,韓寧順買過吳家鄭愧文兄弟承祖贍業(yè),諸邑土名荷包嶼,朱曉埤,應(yīng)收大租谷六百余石,年完鄭允盛戶下正供谷一十石,芝麻二十石,車餉銀一十一兩二錢,■〈勹外云內(nèi)〉丁銀五兩八錢四分五厘,契面銀三千大元。鄭愧文兄弟契二紙,吳家約字契一紙。
一、條:乾隆四十八年三月,韓寧順買過陳君強承祖應(yīng)份,并與兄弟陳君錫應(yīng)份陳行烈、陳行熙兩戶業(yè),坐落大槺榔保、荷苞嶼、橋仔頭莊,分為內(nèi)外股,帶公館、地基、竹圍、樹木、曠地、潭堀,年完陳行熙戶下供谷一百五十六石七斗六升,廍餉銀二十五兩二錢,■〈勹外云內(nèi)〉丁銀三兩六錢七分八厘,契面銀三千大元。契一紙,借字條目一紙。
一、條: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韓寧順買過陳君錫承祖開墾鬮分,并與兄弟陳君強應(yīng)份陳行烈、陳行熙佃戶莊業(yè),坐落土名諸邑大槺榔保、荷苞嶼、橋仔頭館等莊,分為內(nèi)外股,內(nèi)帶公館、地基、竹圍、樹木、曠地、潭堀,年完陳行烈戶下供谷一百五十五石五斗六升八合,廍餉銀一十六兩五錢七分,■〈勹外云內(nèi)〉丁銀三兩零二分;又完陳肇基戶下供谷四石一斗,■〈勹外云內(nèi)〉丁銀八分,契面銀三千六百大元。又杜賣契二紙,并繳前胎借單一紙,共三紙,又佃簿一本。
一、條:干隆五十一年,韓寧豐典過新埤莊洪奕智本莊前洋水田一甲六分,契面銀三百大元。
一、條:干隆五十七年二月,韓大德典過陳健緣承祖遺下大槺榔莊洋田一所,契面銀六百大元,并繳契三紙,帶鬮書一本。
一、約:文武生員能鄉(xiāng)試者,每名每年準(zhǔn)分一份,收作鄉(xiāng)試之費。自取進(jìn)之年起收,至沒世之年止,歷年親族中生員名數(shù)多寡,多則多份均分,寡則寡份均分,不得恃強貪取,此照。
一約:文武舉人初中之時,將書田停分一年,與該舉人收作覆試及會試之費,以后則與生員公分;唯舉人每年準(zhǔn)分二份,仍收至沒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強貪取,此照。
一、約:文武進(jìn)士能殿試者,初中之時,將書田停分二年,與該進(jìn)士收取作朝考及殿試之費,以后則與生員、舉人公分;唯進(jìn)士每年準(zhǔn)分三份,仍收至沒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強貪取,此照。
一、約:該「捷記」書田原為鼓舞族中生員鄉(xiāng)試及會試、殿試而設(shè),為子孫者當(dāng)知「捷記」之義,立志讀書,聯(lián)捷科甲;如不能鄉(xiāng)會者,一切軍功捐納及監(jiān)生、佾生并冒籍越考雖至出仕,亦不得與分,此照。
一、批明:該館業(yè)契俱無注立書田字樣,倘族中有不肖人等將此業(yè)契盜出胎借典賣,或與為私相授受,或從旁誘惑,藉端營霸,欲斷吾數(shù)世書香者,一體滅絕,橫死道路,爾子孫有志者,自當(dāng)執(zhí)此約字,出首稟官究追。至所胎借典賣之銀,應(yīng)就盜契出借出賣之人是問,不得累及他人,此照。
嘉慶二年二月日。
代書人韓有才
同立書田約字人韓長文、韓曰文、韓熙文
第七節(jié)共有
第一 墾辟合約字
第二 杜賣盡根田契契字
第三 杜賣歸管盡根田園佃厝契字
第四 合約字
第五 合同約字
第六 合約字
第七 賣盡根契字
第八 盡歸管墾業(yè)股份字
第九 盡歸管墾業(yè)股份字
第一○ 歸管田契抽銀字
第一一 退股字
第一二 合約字
第一三 分管合約字
第一四 出分墾鬮書字
第一五 賣退佃底字
第一六 歸就字
第一七 歸絕賣契字
第一八 賣盡根契字
第一九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二一 諭示
第二二 諭示
第二三 諭示
第二四 諭示
第二五 悔過字
第一墾辟合約字
立同集四大股伙,墾辟桂竹林、東坑仔、新老北察、打鹿坑等處合約字人劉緝光、劉育英、林際春、林際興、林際安、劉新傳等,情因桂竹林一帶地方,皆緣前承墾各戶,先后迭遭兇番擾害,以致屢辟不成。迨光緒十年間,經(jīng)光等招集股伙,向得劉彭昌承給開墾,并奉林統(tǒng)憲給墾,僉議公號曰金永昌,踏定四至界址,東至桂竹林大橫崗頂天水流內(nèi)為界,西至楓仔坑嶺頂水倒東為界,南至汶水河直透出西大河底為界,北至社寮坑橫過櫓枝崠東坑、新北寮、打鹿坑皆盡北尾從嶺頂直透水倒南為界。所有界內(nèi)菁山曠地、高低平埔,任憑設(shè)隘把守開關(guān)。茲昌等當(dāng)日公同議定,按一十六小股,作為四大股墾辟,劉緝光應(yīng)得一大股,林際春應(yīng)得二小股,林際興應(yīng)得一小股,林際安應(yīng)得一小股,伊兄弟三人共應(yīng)得一大股,劉育英應(yīng)得一大股,劉新傳應(yīng)得一大股,各自照股征派本銀開辟。前雖陸續(xù)開成有田園,經(jīng)憲清丈升科納課;然開辟至今,尚未盡墾成業(yè),必須照股再行征派,以期有成;倘后有不照股征派者,無論前所征本銀多寡,概行抹銷,不入股份。然此無非欲股伙同心協(xié)力,襄成巨業(yè),俟盡墾成田園之日,再行報丈升科,供納國課,即依照股份均分業(yè)產(chǎn),各憑鬮定界管。此乃各股伙歡允,苦甘同味,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合約字四紙一樣,編立「元、亨、利、貞」四字為號,各執(zhí)一紙為據(jù)。
一、批明:此業(yè)印墾契一紙,并清丈紅單四紙,共五紙,公議交于林際春收存。宜墾一紙,交于劉緝光收存;如有要用,均宜取出閱看,不得隱匿,立批。
一、批明:此業(yè)墾成之日,概行報丈升科,供納國課,然后照股分業(yè),各憑鬮定界管,不得異言,致傷和氣,立批。
一、批明:此墾內(nèi)未分之業(yè),抽出新老北寮、打鹿坑等處水田山埔,踏定四至界址,系歸于劉緝光掌管,貼補伊倡首出力辛勞之業(yè)。應(yīng)納國課,系伊支理,立字付據(jù),日后股伙人等不得異言,立批。
一、批明:前共承墾之人各所有征本,開辟末成半途荒廢者,皆系自己無力,不能續(xù)征墾辟,應(yīng)不入股份,日后不得異言藉端等情,立批。
一、批明:元字號劉緝光執(zhí),亨字號林際春執(zhí),利字號劉育英執(zhí),貞字號劉新傳執(zhí)。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十月日。
在場見人楊維岳、黃南球、劉慶梅
代筆人饒廷棟
立四大股伙墾辟合約字人劉緝光、林際春、林際興、林際安
劉育英、劉新傳
第二杜賣盡根田契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半線堡彰邑北門外市仔尾街王尚齒、王滄海、王滄溪、王滄泉兄弟等,明買過小西街張白紙、張慧泉鬮書應(yīng)份水田一段,原丈八分,并前任縣主李復(fù)丈一甲一分九厘四絲,座落土名西門外城邊,東至蘇家田為界,西至加納禮田為界,南至圳溝車路為界,北至侖仔番天送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各為界,年配納業(yè)主黃大租粟六石四斗正滿,連水租粟在內(nèi),并帶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尚齒兄弟四人相議,奉母尊命,愿將此田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保過溝仔莊林許堂、德興莊謙發(fā)堂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田價銀六百四十大元,庫秤四百四十八兩。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田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yè)。從是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后子子孫孫不敢言找,不欲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尚齒兄弟等明買物業(yè),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尚齒兄弟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親立盡根田契一紙,并繳上手契四紙,蘇家賣紅契一紙,鬮書三紙,丈單一紙,共十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六百四十大元,庫秤四百四十八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月日。
為中人林卻、王榮、許栳
在場人母視王辛氏
親立人王尚齒
親立盡根田契字人王滄齒、王滄海、王滄溪、王滄泉
第三杜賣歸管盡根田園佃厝契字
立杜賣歸管盡根田園佃厝契字人大甲街源發(fā)號林天思、林天佑,茲因光緒二十六年,有同本街林云齊合置買林恒茂,即林祥記田園三處,佃厝一所,土名址在八張犁莊,即今改為七張犁莊水田一處,又四張犁莊水田二處,四至界址登載同買契字內(nèi)明白。于光緒十四年,清丈中則田十甲零五厘四毫一絲,下則田六甲三分零一毫八絲,下下則田七分八厘一毫二絲,下下則園一甲零七厘六毫。因該田園于光緒二十四年被水沖壞,曾已稟請辦務(wù)署查勘另丈在案。茲將七張犁莊尚剩之田,踏明現(xiàn)界,東至謝家田,西至王順德田,南至溪,北至溪各為界。又八張犁今改為七張犁莊,亦被溪水沖壞,尚剩之田園踏明現(xiàn)界,東至王金鼎三厝,西至自己界,南至自己界,北至溪。又另厝東水田三埒,東至王家田,西至謝家田,南至郭、王二家田,北至王■〈木盛〉園各為界。又四張犁莊亦被水沖壞,僅存現(xiàn)界,東至謝家園,西至謝家田園,南至王■〈木盛〉園,北至溪各為界。計三處,尚剩丈明下下田七分八厘一毫二絲,下下則園一甲零七厘六毫,其地租照章完納,均帶大安溪埤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除水沖不納外,尚現(xiàn)存田園應(yīng)納大甲東社番大租粟十石三斗一升一合正。今因乏銀別用,愿將此八張犁莊,即今改為七張犁、四張犁三處之業(yè),現(xiàn)界田園、佃厝又水沖之地應(yīng)得一半之額出賣,先問房親股友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林云齊出首承買歸管,當(dāng)場三面議定時值歸管一半田園佃厝之額銀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今改為七張犁及四張犁二處田園,以及樹木、佃厝及水沖之地照原界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yè),任從其便。至于水沖之地,倘日后如能辟復(fù)者,乃買主之造化,與天恩、天佑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其交加不明;如有是情,天恩、天佑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盡根歸管契一紙,付執(zhí)為照。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郭成
在場人林門陳氏
立盡根歸管契字人天恩、天佑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人張子彰、歐家千、歐獻(xiàn)臣,因同出本銀二百兩,合買過薄升燦請墾彰邑布嶼稟南勢底荒埔一所,照原日請給墾單告示界址,東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豐港,四至明白,立戶薄升燦。其界內(nèi)作十股均分,內(nèi)薄家前經(jīng)契賣二股與段、謝,茲子彰等三人同出本銀,合買其八股。公議草地照本銀作八股均分,家千現(xiàn)出本銀七十五兩,得三股;獻(xiàn)臣現(xiàn)出本銀七十五兩,得三股;子彰現(xiàn)出本銀五十兩,得二股。其歷年正供及莊費俱照八股均出,不得互相拖累;所收租息俱照八股均分,不得互相侵漁;莊中所有事務(wù)須當(dāng)協(xié)力辦理,不得互相推諉。如正供莊費股內(nèi)之人乏銀以應(yīng),伙記中公借其應(yīng)用,議約每兩貼利三分,至冬收成,將伊本股內(nèi)抽收租息扣抵,不得異言。倘八股之中有不合意欲轉(zhuǎn)售者,必先盡問股內(nèi)之人照時價不愿承受外,方得別向他人。其文契、墾單、告示共三紙,即日跟同拈鬮分收,薄家手契系獻(xiàn)臣收執(zhí),官給墾單系子彰收執(zhí),告示系家千收執(zhí),各宜謹(jǐn)慎收存照用。從茲立約之后,永期管鮑莫逆,地利之開,終遺子孫基業(yè)。今欲有憑,同立合約一樣三紙,各執(zhí)為照,行。
雍正五年二月日。
同立合約人張子彰、歐獻(xiàn)臣、歐家千
第五合同約字
立合同約字官墾金大全戶下黃仁記、張變記、馮德記、李正記,緣他里霧堡苦苓腳莊溪邊荒溪埔一塊,東至甲六埤大路抄封溪埔為界,西至菁仔園大路為界,南至苦苓腳溪為界,北至惠來厝崁古溪路為界,歷百余年無人墾種。今云林縣主奉憲出示招墾,業(yè)經(jīng)赴縣具稟,奉準(zhǔn)承領(lǐng)司單,升科墾耕。德等四人按作四股,每股備出資本六八番銀七十五元,四股共本三百元,本年先墾二十甲零,再墾一十甲,共三十甲零。此外,除余地招佃廣墾,續(xù)報升科,現(xiàn)在所出本銀三百元,為第一年補備牛具、工伙、完糧、開圳等項之需;如有不敷,按股勻找。將來每季所收谷稻、雜糧并佃租、水租,按時公議變價,四股均分;每季應(yīng)需工本,亦按四股勻攤。帳目、農(nóng)工均為黃、李二人經(jīng)理,每逢收成一次,將帳結(jié)算一次,馮德、張變二人隨時查閱,所有得利照四股均分。凡我四人協(xié)力同心,庶幾年谷豐登,一本萬利,欲后有憑,立此合同約字為照。
再批:墾單一紙存張變處,此照。
光緒十七年八月日。
立合同約字官墾金大全戶下張變記、馮德記、黃仁記、李正記
代筆李彬臣
第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目港壽記號、郡城良記號、月港仁記號等。蓋聞同聲相應(yīng),同氣相求;欲追陶猗之遺風(fēng),須慕管鮑之雅誼。茲良記等三股合伙,在鹽水港伽籃廟境開張西江號質(zhì)庫,訂作三十分,良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壽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仁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統(tǒng)計在本銀一千八百大元,共重一千二百二十四兩,俱登載在賬。從茲振作營為,逐年除店中福食、薪金、店稅、雜費外,所有贏余,照股就本均分,得利登記在數(shù),不得混取混支;而在場當(dāng)事之人,公貼酬勞薪金外,亦不得袒護親朋,濫借濫賒。俟至年久,生理興隆,利溥本盈,有可開支之處,那時公同酌議,舉妥而行。此系諸股伙誼悅從,各宜守約,毋得翻異,合立約字一樣三紙,各執(zhí)一紙當(dāng)照。
同治七年閏四月日。
同立約字人郡城良記號、月港壽記號、月港仁記號
秉筆人葉春塘
第七賣盡根契字
立賣盡根契人麻豆堡麻豆莊草店尾角林慎卿,弟林貺、林竹等,有承父明買過翁家魚塭八股八分,合為一口,年帶黃明哲餉銀六兩五錢正。址在龍蛟潭堡新店西畔,土名雙搓塭,東至海埔、即白鱸塭,西至中港仔并南勢塭,南至合塭春,并鹽埕仔,北至破塭仔,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慎卿等愿將自己鬮分寮、陡門、家器、雜物等件應(yīng)得一半,即四股四分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鹽水港堡伽籃廟街葉連成內(nèi)葉盞記,同麻豆堡灰磘港莊吳著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全塭應(yīng)分一半之額,隨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蓄養(yǎng)魚蝦,永為己業(yè),不敢阻擋。自此一賣終休,日后子孫不得言為找贖貼洗契尾等弊。保此魚塭系是慎卿等自己鬮分應(yīng)得之額,與別房人等無干,并無重張典掛他人情弊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慎卿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贌契字一紙,付執(zhí)永遠(yuǎn)存照。其上手契系是進(jìn)弟收存,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賣盡根契面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廷輝、李玉山
知見人林發(fā)記
立賣盡根契字人林慎卿
林慎貺、林慎竹
代書人李潭
一、另批明:此塭一半的四股四分,葉連成承得三股三分,出契價銀一千零八十七元五角;吳著承得一股一分,出契價銀三百六十二元五角,合共一千四百五十元,此照。
一、批:餉銀應(yīng)納一半,三兩二錢五分。
第八盡歸管墾業(yè)股份字
立盡歸管墾業(yè)股份字人劉新傳,緣于光緒十年間,同伙命有公號金永昌,向得楓仔坑墾戶劉彭昌給出一帶墾地,備本設(shè)隘,招佃開辟,坐落土名桂竹林、東坑、新老北寮、打鹿坑等處,四至界址載在原印墾內(nèi)注明。旋又稟蒙林撫墾憲依界給照為據(jù)。邇年來墾成有些田園埔地,經(jīng)已報丈升科,爰集四大股伙前來商議,公立合約四紙一樣分執(zhí),按作十六小股,傳應(yīng)得一大股額份,議定隘費一切照股征派,以期日增加辟成業(yè)。不料自前年以來,生番猖獗四出,戕害難堪,兼之用費浩繁,所收租粟山土難以供納隘費十成之三,不敷太多,自思無力再征本與伙雇隘把守,不得已,情愿抹銷前費,將此應(yīng)得一大股額份盡歸與劉緝光掌管,自行加備資本,開辟成田,任憑照股均分。即日立字畫押,經(jīng)公場見交付明白,議定日后墾內(nèi)有應(yīng)開需費,俱不干傳之事;其墾內(nèi)既開成、未開成田園、埔地、山林、樹木,以及造有屋宇、所栽百木等項,亦俱與傳無干。自歸以后,寸土無留,成敗皆承股份人劉緝光造化,傳子孫人等永不羿言滋端,另生枝節(jié)。此系自己甘愿,并無逼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盡歸管股份字一紙,并帶合約一紙,共三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批明:日后墾內(nèi)有應(yīng)開需費一切,系承股份人之事。其既成未成田園、埔地、山林、百木等項,一切交付承股份人照股均分,概與傳無涉,立批,再照。
光緒丙申年五月日。
在場見劉慶梅、劉育英、邱阿玉、林際春、林際興、林際安
代筆人廖奮卿
立盡歸管墾業(yè)股份人劉新傳
第九盡歸管墾業(yè)股份字
立盡歸管墾業(yè)股份字人劉慶梅,緣于光緒十七年間,承頂劉育英同伙公號金永昌,征本墾辟桂竹林等地方,四大股作十六小股,中應(yīng)得有兩小股。今因生番猖獗,用費浩繁,墾內(nèi)所租粟山土,供給隘務(wù)尚多不敷,應(yīng)照股份征墊。梅自思無力再征,不得已,情愿抹銷前項,將此應(yīng)得小股兩股之業(yè),盡歸與墾伙劉緝光掌管,任憑自行加備資本,設(shè)隘防番,墾辟成業(yè)。即文字捺印,經(jīng)公場見交付明白,議定日后墾內(nèi)有應(yīng)開需費一切,不干梅之事;至墾內(nèi)既成未成之田園、埔地、山林、樹木以及造有屋宇物業(yè)各等項,亦概與梅無干。自歸管后,永斷葛藤,梅子孫人等永不得異言等情。此系自己情愿,并無逼勒,口恐無憑,合立盡歸管墾業(yè)股份字一紙,并帶承頂劉育英股份字一紙,共二紙,付執(zhí)為據(jù)。
即日批明:此墾業(yè)股份,系向劉育英應(yīng)得一大股,執(zhí)「利」字號合約內(nèi)承頂半股,各為兩小股。其「利」字號股約尚在于劉育英手內(nèi)在執(zhí);如有要用,理宜取出,不得隱匿,批照。
光緒二十四年一月日。
在場見黃添運、吳阿義、劉鴻光、劉育英
依稿代筆廖添容
立盡歸管墾業(yè)股份字人劉慶梅
第一○歸管田契抽銀字
同立歸管田契抽銀字人陳賜吉、張掽涼、呂許氏、謝允涼、陳于石、呂勇、林添元、謝牛港等,有承先輩在日,于咸豐七年間,公備會內(nèi)本錢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正,同會內(nèi)陳光盛合伙,典過水田一段四分,小租谷三十二石正,每年以為奉神會飲之資,歷收無異。今因先輩皆往,后輩各經(jīng)別途,難以應(yīng)會,諸后輩相議,愿欲各人抽回,歸一管收。時求與會內(nèi)陳光盛之孫陳于石即上流出本歸管,于光緒二十年七月間會飲之日,陳于石官備齊佛銀九十大元,平六十七兩二錢正,付與眾會下各人抽去佛銀一十二大元,平八兩四錢正。其銀即日同中各親收足訖;隨即田契約字點明,對佃交付銀主于石官歸一掌管,收租納糧抵利,永為己業(yè)。葛藤永斷,日后子孫不敢言抽滋事。倘日后上手或贖或找,聽于石之意,與眾會下無干??挚跓o憑,今欲有憑,同立歸管收銀字一紙,并約字一紙,上手契典契一宗六紙,合共九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各親收過抽銀字內(nèi)佛銀一十二大元,平八兩四錢正,合共九十六大元,庫平六十七兩二錢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自二十年十二月間,八份內(nèi)每份再抽出去銀五角,計共四元,連前去銀九十六元,合共一百大元,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筆人林萬和
在場公親人楊俊廷
立歸管抽田銀字人謝井源孫、謝牛港、謝以和女、允涼、張黨生女孫、掽涼
陳光盛孫
陳于石、呂戇男、呂勇、林捷觀男、林添元、呂定和堂妻
許氏、陳金英胞侄、陳賜吉
第一一退股字
立退股字人水按鄉(xiāng)陳權(quán),于本年正月間,曾與合發(fā)號合買南澳云澳鄉(xiāng)雙合商船一只,名喚金和順。一股之額的銀一百六十元,權(quán)半股之額,的銀八十元。今權(quán)因欲棄置別創(chuàng)生業(yè),無奈,托中引就,將此半股之額情愿賣與合發(fā)號八二銀八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船聽付合發(fā)號放去掌理,經(jīng)營貿(mào)易,不敢刁難阻當(dāng),別生枝節(jié)為礙。如有交加來歷不明,以及各處東西南北港往來運載等弊不明者,陳權(quán)出首受當(dāng),不干合發(fā)號之事。保此船乃系權(quán)自己創(chuàng)置,甘愿退股,贖回原銀,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zhí)ソ杷?。些三面言約,二比甘愿,各無反悔異辭,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即立退股字一紙,付執(zhí)永為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十元足,再照。
歲次丁酉年五月日。
作中人陳烏唇
代書藻記
立退股字人水按鄉(xiāng)陳權(quán)
第一二合約字
公立合約字日新號,于道光十九年,明買張永閏等承父田園計四宗:內(nèi)一宗承趙家田園二段,荒埔一片,址在匏汝莊土地公尾,東至林家園,西至高家園,南、北俱至張家園,年配納大租銀一元五角。又一宗承謝家竹圍田園荒埔一所,址在匏汝莊,四至載上手蔡家找契內(nèi)明白,年配納大租銀三元。又一宗承張家水田及埔園一所,址在匏汝莊前,東至竹圍腳,西至溝,南至汪家界,北至竹圍界,年配納大租銀一元。又一宗承洪家水田二段,內(nèi)一段址在匏汝莊前西畔,東、西、北俱至張家界,南至趙家界。又一段帶荒埔一片,址在匏汝莊后,東至番界,西、南、北俱至張家界,年配納大租粟一石,盡根契價并稅契共銀一千三百二十七元。又明買張永閏等承父買高家田園、厝宅、竹園、菜園、荒埔等業(yè)共三宗,址俱在匏汝莊、粿寮仔莊等處,東西四至及應(yīng)納大租俱載明上手鬮書契內(nèi)明白,盡根契價并稅契費共銀二千五百五十九元。又明買洪光條厝地一所,田一坵,址在匏汝莊腹:其厝一所,東至趙家厝前大石,西至車路,南至劉家厝地,北至車路。又田一所,東至本家厝地車路,西、北俱至張家界,南至小溝,盡根契價銀二十二元。又道光二十三年,明買郭九等水田二段,經(jīng)丈一甲一分零,址在粿寮仔莊下,東至曾、洪兩家田,西至本號田,南至冢埔及張家園,北至張家及本號田,年配納大租銀二元,盡根契價銀二百四十元。以上盡根田價共銀四千一百四十八元。茲本號生理分拆,以上田業(yè)尚未點界分管,公議就生理份十九股均分得業(yè),合招妥田耕作,歷年收成扣完大租外,亦照十九股均分得租;而田近溪路崩浮不定,公議亦苦樂均分。但所執(zhí)張永閏等契券二宗,郭九等契券一宗,洪光條契券一宗,理合分拆,憑鬮拈定分收,各執(zhí)為炳據(jù)??趾鬅o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五紙,每人各執(zhí)一紙為照。
林升高應(yīng)份五股,該得田價銀一千零九十一元五角八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印契一紙,張順義、洪成印契一宗,高才承王喜賣契一宗,合批明,照。
王秉曦應(yīng)份四股,該得田價銀八百七十三元二角六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司單一紙,張順承、高才印契一宗,又承張大恩賣契一宗,合批明,照。
汪安舒應(yīng)份五股,該得田價銀一千零九十一元五角八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印契一紙,張順承、趙白兔印契一宗,又承謝美賣契一宗,合批明,照。
林升允應(yīng)份四股,該得田價銀八百七十三元二角六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司單一紙,張順承、高興印契一宗,又承高才賣契一宗,合批明,照。
林仕育應(yīng)份一股,該得田價銀二百十八元三角二占,拈得承買郭九等賣契一宗,洪光條賣契一宗,合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正月日。
秉筆陳敬元
公立合約字日新號(林升高)、汪安舒、林仕育、王秉曦、林升允
第一三分管合約字
同立分管合約人林萬福記陳士尋、陳士老等。善創(chuàng)尤加善守,有合亦必有分,但恐后來人心不古,賢愚不一,緣三人合伙買王贊良官山場、水田、厝地、茅屋、樹木等項,貫在芝蘭堡十四份莊,先日其業(yè)價銀兩諸費,我三人均開明白。茲我三人商議,欲其分管,爰是邀請公人到地,將所置物業(yè)作三份均分,秉公配踏得宜,拈鬮立約為憑。自分之后,收租納課,各業(yè)各管,至子孫無異而再謀,是所深幸也。同立分管合約字一樣三紙,三人各執(zhí)一紙,永遠(yuǎn)存照。
今將山場、水田、厝地三份界址開列于左:
一、批明:第一鬮林萬福記應(yīng)拈得厝地份東畔第一段,帶菜園、竹木、茅屋,東北連自己田,西至陳老厝地毗連立石中為界,南連自己山(以下略)。
一、批明:第二鬮陳尋記應(yīng)拈得厝地、茅屋,帶竹木,連厝后山一小段,東至埕外水溝為界,西至林家侖頂分水為界,南至井岸透侖頂大石為界,北至林家竹圍外墻埒透山頂分水為界(以下略)。
一、批明:第三鬮陳老記拈得厝地中段,帶竹木、茅屋,東至林萬福記厝地毗連立石中為界,西至陳尋埕外厝地分水溝為界,南至林家山崁頂為界,北至林家私田為界(以下略)。
再批明:私埤二口,各帶圳路通流,其山路、牛路亦通行,照,行。
再批明:帶納業(yè)王大租粟一石四斗正,每人配納四斗六升六合正,照,行。
再批明:林萬福記拈得一鬮,承買印契一紙,王家上手司單一紙,照,行。
再批明:陳尋記拈得二鬮,上手王家印契一紙,楊家上手司單一紙,照,行。
再批明:陳老記拈得三鬮,上手楊家印契一紙,買主贊良司單一紙,照,行。
再批明:其契券日后若有要用之日,三人各自取出公看不得刁難,照,行。
又批明:林萬福記先有私買王瑞琳兄弟等份內(nèi)私埤二口,在此份內(nèi)田連。又林家自己山腳,日后或填埤或作田,系林家私下之物,與陳家無涉,聲明,照,行。
又批明:此三份山場,公議各不得栽種茶欉,聲明,照,行。
又批明:共三鬮編出「禮、智、信」三字號:一鬮「禮」字,二鬮「智」字,三鬮「信」字,照,行。
再批明:光緒十四年,清丈五份五厘二毫四絲四忽八微,作三份分?jǐn)?,每份得一分八厘四毫一絲四忽九微正,照。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莊楊清
公親人黃士魁
同立分管合約人林萬福記(即錦上陳士尋)
陳士老
第一四出分墾鬮書字
立出分墾鬮書字人日北番墾首陳老己,即孫陳登云,緣咸豐四年,已與陳羅等有鳩集銀元貨物,向埔社化番草地主篤律、雅安、宇完、包完等給墾荒埔一所,址在東螺地邊生番股內(nèi),當(dāng)時立有墾契,四至大界載明契內(nèi)。其時分為二十七份,各拈鬮份,自備工本開辟成業(yè)。陳羅官份東至陳文生毗連為界,西至林有為毗連為界,南至雙寮股為界,北至吞霄股為界,每份逐年配納化番租谷九斗正;掌管耕種,已歷多年。但因當(dāng)日墾契惟云祖父一人名字,其余同墾諸人并無契據(jù),竊恐后日子孫不知底細(xì),致生事端,以此陳羅等前來相商,各分出鬮書契字一張,以作契券,情愿備出佛銀五元,以為蓋戳、花紅書、筆資諸費。此系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反悔,爰是立出墾鬮書字二十七紙,各執(zhí)一紙,陳羅永遠(yuǎn)執(zhí)照。
即日當(dāng)場陳羅實備出佛銀五元,秤三兩五錢,以為花紅筆資諸費足訖,照。
第二十四鬮陳羅。
光緒十三年正月日。
代筆人劉慶云
立分墾書字人墾首陳老己(即孫陳登云)
第一五賣退佃底字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有承父同胞叔、富叔合墾得大霞佃埔園一所八甲,作四股均分,叔得一股,贊等得三股,坐貫雅溝小中湖,并東畔大中湖西畔溝上,東至侖,西至侖,南至番雅溝墘,北至□□□□,每年每甲配大租粟四石,又每年每甲配吳楊升水租粟四石。又另自己竹圍及厝地一所,蓋瓦厝一座三間,帶披屋二間,坐西向東,東至侖,西至□□□,南至□□□,北至本家厝,各四至明白為界,與叔無干。今因乏銀費用,將四股得三之田園及自己之厝等項,托中引就退還業(yè)主族兄諱志申邊,盡出時價銀七百四十大元,折紋銀庫戥四百八十八兩四錢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并竹圍、瓦厝及余地,一盡付族兄前去管掌,永為己業(yè),日后不敢言貼言贖等情。保此田園厝地及竹圍系自置之業(yè),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贊等同抵擋,不干族兄之事。此系甘愿,并無抑勒,恐口無憑,立盡賣退契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nèi)銀四百八十八兩四錢紋銀庫戥完足,再照。
批明:墾字司單印契經(jīng)繳在族兄志申戶下,無從繳連,再照。
干隆十八年四月日。
代書人爾桂叔
知見人總叔、富叔
中人楊玉衡、趙有才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
第一六歸就字
立歸就字人黃廣官,前年同吳披官合伙同買得林團官竹林、荒山一所,坐落土名楣仔寮坑竹竿嶺下截,其銀額、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大契內(nèi)。今因乏銀別置,先問一房親人等不欲承受以外,托中送就與伙記吳披官承歸,同中三面議定時值銀十大元。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山并竹林、茅屋厝、雜物等項,即踏付與吳披官前去掌管耕種,不敢阻擋。保此業(yè)系自己同吳披官同買之業(yè),與房親叔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不明等情;如有此等事情,廣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歸就字一紙,并前年同買林團官大契一紙,共二紙,付執(zhí)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字內(nèi)銀十大元正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同知見人黃而官、黃修官
為中人高派廣官
立歸就字人黃廣官
第一七歸絕賣契字
立歸絕賣契人楊吉老,有同伙黃喜使、劉瑞生等合伙明買過賴以儀等水田二段,坐落土名枋寮德興莊北勢埒洋,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并大租水田,俱載明上手契內(nèi)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愿將吉應(yīng)分三股應(yīng)得一股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愿承受,托中引就與劉端生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百四十五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田即付劉家前去歸一掌管。保此田系吉等當(dāng)日合伙明買,并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吉自抵擋,不干買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立歸絕賣田契一紙,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實收過契內(nèi)銀一百四十五元完足,再照。
干隆五十七年五月日。
在場管事
代筆人吳二
中見人黃光■〈歹曾〉、黃天宋
立歸絕賣契人楊吉老
第一八賣盡根契字
同立賣盡根契字人下茄苳保永安街吳振合份下十房等,有承祖父明買過陳思正水田一甲九分,坐落烏樹林東畔洋,亦名下秀佑莊西畔洋,年納寮尚戶內(nèi)供谷三石六斗三升,又納謝光租粟三石,帶■〈勹外云內(nèi)〉丁銀一錢三分四厘,帶白水溪圳水一甲九分灌溉。大小共十三坵,東至圳并葉家田,西至劉、韓、黃三家田,南至劉、韓、黃三家田,北至黃、吳、葉三家田,四至明白為界。又明買過大租二佃:韓耀國烏樹林園,該大租一石八斗八升;蘇國賢烏樹林園,一石八斗八升。今因乏銀別置,是以叔兄弟侄同堂相議,愿將此田并大租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客莊內(nèi)莊吳元記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著時值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照界踏明,其大租立即對佃一齊交付與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納租,并收大租,水為己業(yè)。自此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田并大租系是合份下承祖父明買物業(yè),與別房親人等無干,并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拖欠供課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白、陽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契一紙,并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zhí)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契內(nèi)佛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五年九月日。
為中人楊排、邱瑞峰、林威
知見人三房嫂吳顏氏
代書人侄振育
同賣盡根契人吳振合
長房侄光流、金
次房侄孫佐
三房侄光守
四房侄光排
五房侄光陶
六房侄建白
七房侄光倍
八房侄光王
九房侄光格
十房侄建陽
第一九碑文
嘉嘉西堡山仔頂莊石碑
福建臺灣嘉義營等處地方參府世襲騎都尉兼云騎尉陳、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jì)錄十次包,為會銜示禁事。按據(jù)本城外東北二鄉(xiāng)團練分局總理柯大觀、林武琛、賴廖輝等僉稱;竊謂入山樵采,自有常區(qū);附郭鄉(xiāng)村,各有掌管。嘉義近山凡砍取柴草者,多往山谷欉穢之處,或數(shù)里或二十里,除林木各有界管外,在所不禁;至于附近鄉(xiāng)民,其所住莊宅皆編竹為籬,以資桿衛(wèi)。罔料多有武營兵婦、民婦,恃其聲勢,結(jié)黨成群,借言取薪,每貪近便,輒山宅之竹籬及圍護園囿山墳之短籬亂行砍伐,并將果子、蔬菜、雜物恐竟采摘;稍有與之阻較,彼即惡聲肆罵,甚至擁前毆打。計城外村莊之受虧者,惟東北面之王山、山仔頂、埔心、枋仔林、鹿寮、紅毛埤、杉橋仔、和尚莊、盧厝莊、后莊仔莊、圳仔頭莊等莊為尤甚。村民含忍多年,莫不苦其擾而畏其暴,每向分局投訴,因其在營居住,莫敢誰何!但恐一旦難堪,或至釀成爭訟,觀等去冬奉仁爺頒給旗戳,設(shè)立東北二鄉(xiāng)團防分局,諭令聯(lián)絡(luò)村莊,凡茲被擾各鄉(xiāng),皆在聯(lián)莊界內(nèi),何敢緘默不言,合亟稟懇電察,恩準(zhǔn)移營示禁,并給勒碑,以垂永鑒,上稟沾叩等情各到營、縣。據(jù)此,除分別批示外,合行會銜示禁。為此,示仰各標(biāo)兵眷暨內(nèi)來泉屬民婦一體知悉:爾等嗣后樵采,務(wù)往山谷欉林砍取,勿得在鄉(xiāng)民居住村宅以及東北二鄉(xiāng)聯(lián)莊界內(nèi)任意砍伐竹籬,采摘菜果;倘敢不遵,則是有意故違,一經(jīng)滋鬧或被告發(fā),定即查明拘究,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給山仔頂莊曉諭。
第二○碑文
曠埔一處,自康熙三十八年開墾大槺榔莊,晉為牧牛之區(qū),經(jīng)今六十六年。干隆二十四年,清查荷苞嶼界址,蒙升縣主李,會同左右營本捕廳主趙到地躧勘,附近者歸荷苞嶼,附埔者歸莊民為牛埔,斷案明柝確據(jù)。上年蒙督憲斷例:是牛埔者歸民永遠(yuǎn)定例,不許侵墾,據(jù)前縣定憲斷案,煌煌法紀(jì),誰敢不凜遵。第恐附近居民頑硬不一,豪強欺弱,肆橫侵占,茲集眾莊演戲立碑會禁,嗣后各宜照原界為牛埔,不許豪強私行開墾附近田園,侵占一分一厘;如有故違者,眾莊以牛犁分散,呈官究治,決不許諒情,各宜謹(jǐn)戒。
德化廍詹厝厝樸仔腳大槺榔安溪厝
甕菜埔三塊厝更寮莊田寮莊下竹圍
嘉慶八年重清界址
干隆十九年七月日。
眾莊莊耆同立石碑。
第二一諭示
特調(diào)福建臺灣府臺北縣正堂、加六級記功二次楊,為縱牛殘害等事。本年三月二十三日,據(jù)北投堡匏仔寮莊楊晨鐘呈稱:緣鐘承買白汝彩旱田二段,經(jīng)蒙前分憲薜勘丈八甲二分,應(yīng)納屯租隘口糧共谷七十一石零,坐址南北投堡內(nèi)木柵等處,并帶山園一所,分界耕作,眾所周知。不謂邇來林仔頭上下莊、中莊仔溝仔墘阿法莊等處莊人習(xí)俗刁悍,慣縱群牛,肆行喂草。第鐘所耕田園與該莊毗界,屢被縱牛殘害五谷,任阻莫何!登投鄉(xiāng)保諭止不理。伏思課由田出,田賴苗收,豈容鄰惡橫縱群牛,肆害五谷?,F(xiàn)屆秋期,正農(nóng)人插蒔之際,不蒙給示諭止,匪維課命難□□□□□□□□□□。合亟瀝情匍叩,伏乞電察□餉綦重,恩準(zhǔn)給示諭止,□橫縱知儆,課命得舒,占德靡既等情到縣。據(jù)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yán)禁。為此,示仰該處附近各莊民番、牧童、人等知悉:嗣后爾等牧養(yǎng)牛羊,務(wù)須在于無礙山坡郊野處所喂牧,小心照顧,毋許縱入楊晨鐘界內(nèi)殘害田園五谷雜糧以及混□□樹木;倘有藐玩之徒,指名具稟赴縣,以憑嚴(yán)拏究治,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六年七月初五日給。
實貼溝仔墘莊曉諭
第二二諭示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總埔分府、加五級紀(jì)錄十次、記大功七次龍,出示嚴(yán)禁事。本年三月初三日,據(jù)呂公贈、游震旺、呂衍松等呈稱:伊等二十四佃契買山場一所,高為牧埔,低為坡地。干隆四十七年,林赫等圖占,控蒙前憲訊明給示,立石歷管無異。詎有鱷惡李夾,即憲書李賢,向番私給山批,聚黨占墾,以致泥沙填塞埤窟,慘不勝道。贈等無奈呈控,上年十一月間,蒙訊飭令丁書到勘繪圖稟復(fù)。嗣蒙覆訊,察悉李夾謀占屬實。將偽批抹銷,杖責(zé)懲儆,飭差押將茅寮拆毀,其山場仍舊交還眾佃掌管等因。堂諭煌煌,抄粘可核。不料李夾持書刁抗,延今數(shù)月,并不令伊黨將茅寮拆開,仍將山場霸踞栽種,藐若兒戲;該差等受賄朋庇,既不到地押辦,復(fù)縱李夾赴郡上控。伏思山野愚農(nóng)尚知守法遵斷,況為書辦乎!有此刁控堅霸,實屬欺官藐法之極,非蒙嚴(yán)提究逐,出示諭禁,則有斷仍如無斷,民將爰賴!合亟瀝情催叩,伏乞始終全恩,就領(lǐng)家跟交李夾,嚴(yán)比押逐屋還地,一面示禁四面山界毋許民人再占,謳歌切叩等情。據(jù)此,案查游兆琳等二十四佃,先于干隆十三年,黃安伯承買埔地,址在擺接堡永豐莊南勢角坑內(nèi),外至田埕,內(nèi)至坑尾大山分水,左、右均至山頂為界。及十六年修埤乏費,游兆琳等將埤面埔地抽賣于江姓開墾為田,經(jīng)丈報升界內(nèi);旋江姓將業(yè)退賣于呂振川之父呂發(fā)貯承管。四十九年間,有林赫、黃仕源等串通陳英,偽墾圖占,當(dāng)經(jīng)程前任訊明,將偽墾抹銷,勒碑示禁,永為二十四佃牧場埔地。嗣因李夾藉執(zhí)土目英生等偽墾,占種三侖山面,以致土目番德興莊佃游震旺等赴轅具控,前經(jīng)本分府飭傳訊明,并吊二比契據(jù)查核:李夾墾批系干隆五十四年及嘉慶二十年,于示禁以后始行向番私給;至游震旺等之契,先買于干隆十三年,其真?zhèn)我芽筛乓?。但李夾堅稱其地實際在界外,爰著書差到地勘明,繪圖稟復(fù)。續(xù)提覆訊李夾占種三侖,確系二十四佃碑禁界內(nèi),乃不將地交還,反敢借口強爭,殊屬不合;當(dāng)即杖責(zé)以儆,斷令李夾速即拆去茅屋,并將所占三侖歸還二十四佃照舊掌管。李夾所給墾批系屬偽造,當(dāng)堂涂銷,取具二比依結(jié)在案。茲據(jù)呂公贈等呈催前情,除勒差嚴(yán)押李夾同伊佃伙張水等克日拆屋還地外,合行給示嚴(yán)禁。為此,示仰該處民番人等知悉:須知二十四佃承管山場,外至呂振川屋角左邊山侖尾豎碑舊處為界,內(nèi)至抗尾大山頂分水為界,左、右雨邊俱至山頂水流落為界,四至之內(nèi)永付二十四佃掌管,以為牧牛山埔。此次示禁之后,爾民番人等不得越界橫占,亦不許社番混行給墾,致滋事端;倘有奸民復(fù)在界內(nèi)再行占墾,一經(jīng)指控,立即嚴(yán)拏重究,決不寬宥,各宜稟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給。發(fā)貼曉諭
第二三諭示
欽加升銜、即補分府署理臺灣中路撫民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大功二次蔡,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五月二十日,據(jù)淡屬竹南二堡、新貓二社屯番潘阿榮、潘順興、潘阿丙、陳清光、李永成、解敬忠、潘水二、潘德勝,同社眾等僉稱:緣新貓二社自登版圖以來,荷沐皇仁,既優(yōu)既渥,賜給土牛界外埔地,準(zhǔn)番耕食,嚴(yán)禁漢奸越占,示諭煌煌。因昔年劉耀宗等十六佃合股綽號陸成安,有向榮等社內(nèi)給出獅仔潭、竹仔角、合歡坪、牛欄角四處為樵牧公所,其余契界外毗連之船底窩、湖鴨潭、鄉(xiāng)壯寮窩等處系榮等社眾自耕及贌佃收租,歷來各管各異。不意邇來劉耀宗,即劉萬專、胡永福、吳恢先、吳辛貴、湯辛傳等,窺榮等船底窩等處開墾成業(yè),膽敢恃強,混界圖占,經(jīng)公理斥,橫行莫何。幸逢憲臺體恤番黎,整頓屯社,榮等喜見天日,維懇恩準(zhǔn)出示諭飭陸成安照契管界,庶榮等船底窩、湖鴨潭、鄉(xiāng)壯寮窩之處不致被占,得以耕鑿相安,均沾實惠矣!勢亟瀝情僉叩,伏乞恩準(zhǔn)施行沾叩等情。據(jù)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陸成安十六佃劉耀宗等暨該處各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墾種后壟、新貓等社之獅子潭、竹仔角、合歡坪、牛欄角四處埔地,務(wù)須照契管界,按甲配租,認(rèn)向該屯番等完納;其船底窩、湖鴨潭、鄉(xiāng)莊寮窩等處均系毗連契業(yè)之內(nèi),各佃戶等務(wù)須遵照契據(jù),按契各管各業(yè),不得任意混行侵占,亦不得藉端抗納。自示之后,倘敢故違,一經(jīng)察出,或被告發(fā),定即嚴(yán)拿究治。本分府言出法隨,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給。發(fā)貼曉諭
第二四諭示
欽命鎮(zhèn)守福建臺、澎水陸等處地方掛印總鎮(zhèn)曾、候選道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jì)錄十次洪、欽加府銜即補分府?dāng)z理嘉義縣正堂加三級紀(jì)錄十六次姚,為示諭嚴(yán)禁事。本年閏三月初五月,據(jù)早知館排仔路業(yè)戶王純一、郭正記、洪恒記,甘蔗侖業(yè)戶劉光記、陳時、韓數(shù)記等僉稱:奇冷岸十股坡圳,自雍正年間,十股業(yè)戶劉有壯等明買過薛家草地內(nèi)奇冷岸溪及圳路涵頭,以為大湖、甘蔗侖、排仔路等莊灌溉禾田五百余甲。因大湖坡地與內(nèi)林莊牧養(yǎng)溪埔毗連,歷年修筑陂圳,取用草土,每滋事端;以致十余年來互相爭控,甚至糾眾斗殺。本年春,幸逢鎮(zhèn)憲曾新任,路過該處,目擊駭然。遂傳該地總董父老盤查情由,并飭斗六都閫府江覆查情號無異。旋令嚴(yán)傳江、簡二姓及雜姓人等面諭,斷令內(nèi)林莊踏出南方牧養(yǎng)溪埔地十余丈,付十股內(nèi)歷年修筑陂圳,取用草土;并令十股內(nèi)業(yè)佃按股鳩銀五百余元,同公付簡姓及雜姓人等交清完款,自行買置祀田;又另買周德輝、福昌記內(nèi)林洋田一段,年收租谷五十余石,契內(nèi)銀四百大元正,坐落土名潭墘侖仔莊尾路下洋,經(jīng)丈二甲六分,大小坵田不詳,年帶納業(yè)主林大租谷二十二石一斗,并帶水份灌溉,其界址載在上手契內(nèi)炳據(jù),同公付江姓及雜姓人等以為永遠(yuǎn)祀田;俾林內(nèi)莊福德爺香祀均為有賴,則牧養(yǎng)陂圳兩有裨益。而該莊首事出結(jié)甘愿字人簡佛寶、簡登房、簡陳智、簡瑞逢、簡從龍、簡向福、簡順充、簡活雕、簡媽助、簡大江、簡活水、簡開煥、江晚傳、江媽生、江賜寶、江元海、江獻(xiàn)彩、江恭仁、江宗貴、江林竹、江振衣;代筆人簡國禎其余人等俱各凜遵。惟是此時人心不古,難保無生枝異議之處,茲蒙鎮(zhèn)府兩憲暨邑主會銜一體嚴(yán)禁,出示立碑,以垂不朽等情。據(jù)此,除批示外,合行告示嚴(yán)禁。為此,示仰該處莊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牧場、坡圳均經(jīng)該莊首事人等議定,從今以后,各自遵照規(guī)約,毋許再滋事生端;倘敢故違,定即嚴(yán)拿究辦,決不姑寬,凜之,慎之,毋違,特示。十股內(nèi)戶□□□,知封收課館首事齊祥琳,職員陳捷元、陳知母;甘蔗侖莊業(yè)戶韓數(shù)記、劉光記、陳時記,首事吳金昆、□□修、張蔭;排仔路莊業(yè)戶王純一、邱勉齊、郭正記、洪元記,首事職員鄭德馨、邱光輝、劉禮讓、劉世理、郭有、劉丙、黃春成、薛長壽、郭扁;大莆林街職員黃光全、陳安邦。
咸豐十年閏三月初八日給貼曉諭。
即日同公交過坡地及田契、契銀元兩相交清,批照。
一、批明:草皮涂及圳路涵頭,任從十股修筑取掘,不敢阻擋,批照。
一、批明:內(nèi)林莊牛只損壞坡身,明投尊長,各宜約束,不得生端,批照。
再批明:牛埔有泉任十股取源筑水,不得阻擋,批照。
第二五悔過字
同立悔過字人打貓社通事潘光明、土目扶乃等,因黨率番二十余人,冒認(rèn)誤墾虎尾寮坡糧圳下溪埔。此系六莊十一股戶留下以為牧場,乃等往墾,被十一股牧牛人等阻止,將鋤頭、雜物取去。光明、扶乃等細(xì)查此糧圳下牧場溪埔,自涂庫莊北勢頭冢埔起,至虎尾寮糧坡頭止,俱系十一股戶人等買田開圳、改溪保固圳路之額,經(jīng)逐年完納火燒莊自征租粟一十五石四斗四升。茲光明、扶乃等自知誤墾,殊屬不法,墾托王成勛、賴番理處,光明等甘愿立悔過字送與十一股戶等執(zhí)照,收回鋤頭、雜物,日后永不敢生端滋事??诳譄o憑,今欲有憑,合立悔過字一紙,送執(zhí)存照,行。
嘉慶四年六月日。
公親人王成熏、賴蕃
社事鄭天祿
管事劉居選
知見老番池來阿合、歸噯阿從、海生阿等、眉搭阿金、豆選阿清
合立悔過字人通事潘光明
土目扶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