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九六三。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準貴督撫咨據(jù)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竊照先奉憲臺奉行:據(jù)合眾國駐廈權攝李領事咨陳,現(xiàn)請假六個月回國;其臺口通商事務,暫委敝署領事兼理瑞國領事施智文署理。理合預先咨陳告辭;行局知照等因。至施智文查明既系茶商施致文,自宜與商人兼充之巴領事等俱各照章不與公文往來;其請領單照一切事件,查照同治十年五月十六日南洋大臣來文內(nèi)「仍用信函傳述」成案,以崇體制。一俟各國派真正領事到廈后,再行照章以真正領事官相待。相應咨行貴督查照酌核辦理可也。
同日,行福建巡撫王凱泰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