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民法與勞動法本應是具有“近親”關系的兩個分支,二者原出一處,皆在傳統私法的根基之上繁衍生息。只是因后世勞資關系之進階發(fā)展,勞動契約中被逐漸諸注入了若干規(guī)制性因素,因而呈現出略強的的“公法—政策”性傾向。但其根植于血脈傳承的“私法—契約”基因卻從未因此而消亡。勞動關系及其雙方契約,仍需在相當程度上遵循私法契約之一般原理。但在我國當下的法律格局中,這兩種淵源極近的法律部門卻被有意地隔絕開來,并在適用層面造成了諸多尷尬,甚至漏洞。本書即致力于對此等尷尬與漏洞的深入研究并理性填補。為此,本書將從法律性質、體系歸列及規(guī)范協調等多個層面分別突進,在歷史與現實的交叉延伸中,精深挖掘、竭力恢復能夠實現兩法協同、聯動的理性進路,并在整合與聯動之中,善用民法資源,水到渠成般化解前述法律漏洞。為此,我們當以雇傭合同為中介,率先將勞動合同以特別法形態(tài)接入民法規(guī)整,以其精深法理與體系資源,重構兩法之間的雙線聯動;其次,在勞動關系領域,還必須清晰界分民法作用的實際范圍,防止其不當入侵本屬勞資博弈、政策權衡的獨有領域。再次,在適用層面,則需以雇傭關系之類型化細分為基礎,借契約法上的保護義務樞紐,“轉譯”并控制公法規(guī)制輸入其他雇傭形態(tài)的范圍與程度。最終,在兩者之間實現體系融通與平穩(wěn)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