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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條文精解與適用指引

《個人信息保護法》條文精解與適用指引

定 價:¥118.00

作 者: 周漢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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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64142 出版時間: 2022-03-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 455 字數:  

內容簡介

  專業(yè)性 本書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負責人周漢華教授領銜策劃組織,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網絡與信息法研究室團隊精心撰寫出品。撰寫團隊核心成員深度參與立法起草論證工作,為《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提供了重要的學術支撐。 指導性 本書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國家網信辦委托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起草研究成果和*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司法服務保障數字經濟發(fā)展問題研究”相關研究成果為基礎,匯集一手立法資料,系統(tǒng)呈現法律框架,深度闡釋法理邏輯,權*解讀條文適用,對標民法典新司法解釋,精選典型司法案例。 實用性 本書兼具理論性和實用性,是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做好個人信息合規(guī)工作、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部門依法履責、司法機關依法履職的重要工具手冊,在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和相關組織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同時,也為相關研究者了解立法背景、把握立法意圖提供了重要參考。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同時,也是相關研究者了解立法背景、把握立法意圖的重要參考。

作者簡介

  主編:周漢華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負責人,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網絡信息法學研究》主編。兼任中國互聯網協會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國家信息化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等。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央網信辦委托,起草《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全程參與《網絡安全法》起草工作等,還參與《數據安全法》《電子商務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專家立法咨詢工作。 執(zhí)行主編:周輝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網絡與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國家行政學院博士后。兼任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互聯網協會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網絡信息法學研究》執(zhí)行主編,參與《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的起草論證工作,主持起草《網信系統(tǒng)法治宣傳教育第八個五年規(guī)劃(2021—2025年)(專家建議稿)》。榮獲全國法學會系統(tǒng)先進個人、中國社會科學院優(yōu)秀對策信息對策研究類一等獎、第六屆“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獎”二等獎等多項部級榮譽獎勵,主持國家社科基金等國家*、部級項目十余項,在《環(huán)球法律評論》《法制與社會發(fā)展》《人民日報》等發(fā)表論文數十篇。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部分 導讀
個人信息保護法治建設的里程碑
平行還是交叉——個人信息保護與隱私權的關系
第二部分 條文精解與適用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適用范圍】
  第四條 【個人信息與個人信息處理】
  第五條 【合法、正當、必要、誠信原則】
  第六條 【目的明確與最小化原則】
  第七條 【公開透明原則】
  第八條 【信息質量原則】
  第九條 【安全責任原則】
  第十條 【依法處理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職能】
  第十二條 【國際合作】
第二章 個人信息處理規(guī)則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三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情形】
  第十四條 【知情同意規(guī)則】
  第十五條 【個人有權撤回同意】
  第十六條 【不同意不影響使用產品和服務】
  第十七條 【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十八條 【應當告知的例外情形】
  第十九條 【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第二十條 【合作處理個人信息】
  第二十一條 【委托處理個人信息】
  第二十二條 【組織機構變更對個人信息處理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外提供個人信息】
  第二十四條 【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
  第二十五條 【個人信息不得公開】
  第二十六條 【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
  第二十七條 【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
 第二節(jié) 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guī)則
  第二十八條 【敏感個人信息的定義及處理原則】
  第二十九條 【敏感個人信息特別同意規(guī)則】
  第三十條 【敏感個人信息告知義務】
  第三十一條 【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處理規(guī)則】
  第三十二條 【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法定限制】
 第三節(jié) 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特別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法律適用】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權限與程序】
  第三十五條 【個人的知情權及其例外】
  第三十六條 【個人信息的境內存儲與向境外提供】
  第三十七條 【法定授權組織處理個人信息的法律適用】
第三章 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guī)則
  第三十八條 【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條件】
  第三十九條 【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告知與同意】
  第四十條 【個人信息的境內存儲與信息出境的安全評估】
  第四十一條 【境外司法或執(zhí)法機構獲取個人信息的處理和批準】
  第四十二條 【個人信息提供黑名單制度】
  第四十三條 【對等原則】
第四章 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知情權和決定權】
  第四十五條 【查閱權、復制權、信息轉移權】
  第四十六條 【更正權、補充權】
  第四十七條 【刪除權】
  第四十八條 【規(guī)則解釋說明權】
  第四十九條 【死者個人信息利益保護】
  第五十條 【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
第五章 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 【確保個人信息安全義務】
  第五十二條 【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第五十三條 【境外個人信息處理者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代表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 【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合規(guī)審計義務】
  第五十五條 【事前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義務】
  第五十六條 【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內容】
  第五十七條 【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時的補救和通知義務】
  第五十八條 【大型互聯網平臺的特別義務】
  第五十九條 【受托人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第六章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六十條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六十一條 【個人信息保護職責】
  第六十二條 【國家網信部門統(tǒng)籌協調職能】
  第六十三條 【個人信息保護監(jiān)督檢查措施及當事人的協助配合義務】
  第六十四條 【個人信息安全風險處置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事件移送處理】
  第六十五條 【投訴、舉報權益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 【失信約束】
  第六十八條 【國家機關不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瀆職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民事侵權責任】
  第七十條 【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
  第七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對本法適用范圍的特別規(guī)定】
  第七十三條 【用語定義】
  第七十四條 【施行日期】
附 錄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2021年1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8月2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2021年8月1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21年8月1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21年4月26日)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的說明(2020年10月13日)
后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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