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應取決于當前社會經濟環(huán)境下各團體在責任界限與利益中的博弈,何種程度的民事賠償責任可對其產生有效的威懾效應,使其形成通過提高審計質量來規(guī)避民事賠償責任的內在驅動更是業(yè)界及學術界對轉制等一系列行業(yè)改革成效的期待??嘤谠诂F(xiàn)實中還沒有合伙人因虛假陳述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相關訴訟案例可借鑒,文章通過建立數(shù)理模型模擬審計活動中審計質量的形成過程,對在不同法律框架下民事責任與“價值”層面審計質量的關系進行分析;而“使用價值”層面的審計質量則是從審計產品的結果出發(fā),表示為審計產品能夠對各使用者造成的正面影響以及其滿足各使用者的程度。文章將被審計單位的盈余管理水平作為審計產品對使用者造成的正面影響的替代變量,以實證研究的方式將“使用價值”層面合伙人民事責任對審計質量的影響加以驗證,以期為相關法律制定、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治理及后續(xù)學術研究提供一定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