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壟斷行為的類型】
第四條【反壟斷工作的原則要求】
第五條【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第六條【經營者集中的原則規(guī)定】
第七條【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的原則要求】
第八條【特定行業(yè)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數(shù)據(jù)和算法、技術、資本優(yōu)勢以及平臺規(guī)則進行壟斷】
第十條【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十一條【加強反壟斷法實施】
第十二條【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第十三條【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
第十四條【行業(yè)協(xié)會自律作用】
第十五條【經營者和相關市場定義】
第二章壟斷協(xié)議
第十六條【壟斷協(xié)議定義】
第十七條【橫向壟斷協(xié)議】
第十八條【縱向壟斷協(xié)議】
第十九條【組織、幫助達成壟斷協(xié)議】
第二十條【壟斷協(xié)議豁免】
第二十一條【行業(yè)協(xié)會不得組織壟斷協(xié)議】
第三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條【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十三條【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二十四條【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
第四章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集中界定】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集中申報】
第二十七條【豁免申報】
第二十八條【申報文件】
第二十九條【申報文件補交】
第三十條【初步審查】
第三十一條【進一步審查】
第三十二條【審查期限中止】
第三十三條【審查考慮因素】
第三十四條【審查決定】
第三十五條【附加限制性條件】
第三十六條【審查決定公布】
第三十七條【審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條【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九條【禁止指定交易】
第四十條【禁止違規(guī)簽訂合作協(xié)議、備忘錄】
第四十一條【禁止妨礙商品自由流通】
第四十二條【禁止限制招投標等活動】
第四十三條【禁止不當限制分支機構】
第四十四條【禁止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第四十五條【禁止以抽象行政行為排除、限制競爭】
第六章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四十六條【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和調查】
第四十七條【調查措施】
第四十八條【調查程序】
第四十九條【保密義務】
第五十條【被調查對象的配合調查義務】
第五十一條【被調查對象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對壟斷行為的處理和公布】
第五十三條【承諾制度】
第五十四條【對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調查】
第五十五條【約談制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達成、實施壟斷協(xié)議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確定罰款數(shù)額時考慮的因素】
第六十條【民事責任和民事公益訴訟】
第六十一條【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拒絕、阻礙審查和調查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對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信用懲戒】
第六十五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第六十六條【執(zhí)法機構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不得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
第六十九條【農業(yè)生產經營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七十條【施行時間】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一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改前后對照表
附錄二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附錄三
關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關于平臺經濟反壟斷
關于壟斷協(xié)議安全港規(guī)則
關于反壟斷法中的軸輻協(xié)議
關于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