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是西塞羅的成名作,是《論共和國》的續(xù)篇,也采用對話體寫成,并且以西塞羅生活的時代為背景,西塞羅本人也是主講人,另外還有西塞羅的胞弟昆圖斯·圖利烏斯·西塞羅和西塞羅的摯友提·蓬波尼烏斯·阿提庫斯兩人?!墩摲伞分饕U述了如下政治法律哲學思想: 第一,自然法思想。西塞羅闡述說:“法,是根植于自然的最理性,即允許做應做的,反之則禁做;法,就是穩(wěn)固確立于人之內心的這種理性?!薄胺?,源于正義,是自然之力,是理智與理性,是正義與否的標準?!薄拔覀?yōu)檎x而生,正義之根不是信仰而是自然。”“被大自然賦予理性之人,被賦予的是正確理性,因此,就被賦予了法律,即命令和禁止做什么的正確理性。賦予法律,就是賦予正義?!蔽魅_借此闡述法之宗旨:“人類之法,就是在自然本性的指導下,懲罰惡者,保護善者。”西塞羅繼而推論惡法非法:“世上最愚蠢的就是認為,只要得到人民大會或者立法批準的,就是公正的?!薄耙枪怯扇嗣裢镀?、君主諭令或者法官判決確立的,那么,支持搶劫、通奸或者偽造遺囑的法律,也會得到確立。要是愚蠢的人們可以通過投票推翻自然法,難道他們不會頒布法令,把邪惡的、有害的規(guī)定為美好的、有益的?要是法律能把不公正的說成公正的,難道它不能把惡規(guī)定為善?”西塞羅據此得出結論說:“區(qū)分善與惡的唯一標準,就是自然法?!薄皠?chuàng)設法律,就是為了公民的福祉、國家的安全和人類的安寧與幸福……那些首先頒布這類法律的人們,向人民宣稱,他們將把讓人民生活變得榮耀和幸福的東西予以明文立法并付諸實施;這樣制定頒布的東西,他們稱為法律。由此可知,如果違背所作承諾,制定頒布的對人民有害的、不公的任何規(guī)定,就根本不是什么法律。”“這種有害于國家的決定,即使得到人民的通過,也不能稱為法律?!?第二,國家治理權思想。西塞羅闡述:“沒有什么比治理更為符合正義和自然……沒有治理,就不可能存在家庭、城市、國家或者整個人類,也不可能存在自然界或者宇宙本身,他認為,統(tǒng)治權古已有之:“一切古代民族都曾由國王統(tǒng)治。這種統(tǒng)治權,最初賦予了無比正義、睿智之人……后來,這種權力由其后人代代相傳……即使那些不愿意接受國王統(tǒng)治的人民,也并非不愿意服從任何人,而只是不愿意永遠服從同一個人?!彼麖娬{:“官員權力的分配決定了國家的治理。不僅應對官員的治理作出規(guī)定,而且應對公民的服從作出規(guī)定。”要“通過配置均衡的法定權力,建立和諧而溫和的國家政體”。他闡明建立、行使國家治理權的宗旨:“人民的安全福祉就是法律?!?第三,法治思想。西塞羅指出要依法行使治理權:“權力,應是合法的?!薄肮賳T的職責,就是依法、正確、有效地實施治理。猶如法律指導官員一樣,官員也這樣指導人民。官員是會說話的法律,法律是不說話的官員?!薄坝龅讲粚儆诠賳T職權的事項,應由人民推舉官員實施管理并賦予其權力。” 第四,分權制衡思想。西塞羅明確主張權力分設和制衡監(jiān)督:除設立長官執(zhí)政官外,應設立裁判官、保民官、監(jiān)察官等官職并賦予相應權力,從而形成權力制衡監(jiān)督的局面。西塞羅闡述:由元老組成元老院;元老院的決議,可以由同等權力或者更高權力否決。這種更高權力,就是指人民或者人民大會。西塞羅深知,每一種權力都有其缺陷也有其優(yōu)點。例如,對于保民官職位,假借昆圖斯之口列數其罪惡后,他以對話人身份分析說:“無論批評什么,無視其長處,只指出其短處,只挑剔其缺陷,是不公平的。要是專挑毛病,甚至可以把執(zhí)政官貶得一無是處……保民官確有惡的一面,但是,無惡無以求善?!彼采钪?,分權制衡是一種妥協(xié)的藝術。對于借昆圖斯之口提及的不滿盟友龐培恢復保民官職位的做法,他以對話人身份解釋說:龐培要考慮的,“不僅是理想之選,更主要是現實之選。他顯然認為,這種權力是我們國家不得不恢復的……睿智的公民,是不會采取危險方式,把無害而深受民眾歡迎乃至難以舍棄的東西,予以拋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