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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秩序市場化的司法調適(1912~1927年)

中國金融秩序市場化的司法調適(1912~1927年)

定 價:¥88.00

作 者: 程澤時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ISBN: 9787519750930 出版時間: 2021-06-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437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國家法制與民國初期工業(yè)化的“黃金時代”之間的關系問題,是評價民國初期金融法制建設成效不能回避的一個問題。本書以引言和結論外的七章篇幅,把它限定為一個近代金融法史問題來初步解決。引言在界定金融、秩序的概念基礎上,建立一個包括貨幣、信用、利率、市場和組織的五要素的金融秩序分析框架。第*章考察了民初金融秩序的建構與解構;第二章證明法院的金融裁判可以恢復商民對金融秩序的預期;第三章至第七章依次描述和分析了對前述五個問題的司法調適。*后得出結論:以大理院為首的民初新式法院系統(tǒng)對金融秩序的市場化的司法調適,是鼓鑄民國初期工業(yè)化的“黃金時代”的匠手之一。

作者簡介

  程澤時,湖北陽新人,貴州師范大學歷史與政治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兼任中國法律史學會理事、中國民族法學研究會理事、貴州省史學會理事,兼職律師。 在《政法論壇》、《民族研究》、《政法論叢》、《中國政法大學學報》、《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甘肅政法學院學報》、《林業(yè)經(jīng)濟》、《民間法》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50篇,曾有2篇論文被人大復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全文轉載,有1篇論文被《歷史與社會文摘》摘要2000字轉載。出版獨著學術專著2部,分別是《清水江文書之法意初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互動與共享:清代苗疆社會轉型之理訟調適》(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出版編(校)著作品2部,分別是《貴州高等審判廳判詞輯要(點校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貴州高等法院裁判輯存(1935-1937)》(廈門大學出版社2020年版)。 主持完成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1項(“清代苗疆社會轉型期理訟研究”,批準號:13BFX017)和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清水江文書整理與研究”,批準號:11&ZD096)子課題(“清水江文書中的民事法律制度比較研究”)1項;主持在研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1項(“清末民國時期司法改革的頂層設計與省區(qū)實踐比較研究”,批準號:20BFX025)、主持在研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規(guī)劃項目1項(“清水江木商賬簿與地方金融制度研究”,批準號:19YJA82007)。 曾獲第四屆全國民族研究優(yōu)秀成果(著作類)三等獎(部級)、“湖北省第十屆自然科學優(yōu)秀學術論文”三等獎(省級)、“黃石市自然科學優(yōu)秀學術成果(論文)”二等獎、“黃石市人民政府優(yōu)秀社會科學優(yōu)秀學術成果(論文)”三等獎兩次。

圖書目錄

目 錄 
引 言
 第一節(jié) 問題的提出
  一、民初工業(yè)化“黃金時代”的中外解釋歧疑
  二、民初司法檔案的新近整理成果及代表性
  三、本書所引用的其他補充資料
 第二節(jié) 研究綜述
  一、近代中國金融法研究的進展
  二、近代中國金融法研究的方法困境
  三、近代中國金融法研究的拓展方向
 第三節(jié) 選題研究的意義
  一、對近代金融法史的內在貫通、整體的解釋
  二、對今天的中國金融市場化改革提供有益啟示
 第四節(jié) 研究方法
  一、法律的歷史分析法
  二、案例分析法
  三、比較分析法
  四、金融秩序的綜合分析法
 第五節(jié) 金融秩序的分析框架
  一、金融秩序的界定
  二、金融秩序五要素:貨幣、信用、利率、市場和組織
第一章 民初金融秩序的建構、解構與不確定性
 第一節(jié) 金融秩序的建構
  一、貨幣立法及幣制整理
  二、銀行立法
  三、金融市場立法
  四、妥善處理大清銀行的信用危機
 第二節(jié) 金融秩序的解構:財政本位
  一、南京臨時政府時期
  二、袁世凱政府時期
  三、皖直奉三系交替執(zhí)政時期
 第三節(jié) 民初金融秩序的不確定性
  一、幣值漲落不定問題
  二、金融信用不良問題
  三、高利貸問題
  四、金融市場整合度不高問題
  五、金融組織資本規(guī)模弱小問題
第二章 民初金融裁判的可預測性與權威性
 第一節(jié) 以商埠和債訟為重點的中外法院配置與競合
  一、配置于商埠和都會的新式中國法院
  二、配置通商口岸的外國法院
  三、中外法院關于債訟裁判的競合
 第二節(jié) 債權平等原則的確立
  一、確立債權、資本平等保護原則
  二、明確行政機關放貸涉訟中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三、明確縣知事行政處分和裁判債訟的非終局性
  四、確認縣知事行政處分賴債行為的合法性
 第三節(jié) 國庫向外融資的司法審查:權威與接軌
  一、奧國借款合同與羅文干案
  二、司法全面審查與公債國際法
 第四節(jié) 確立國際債務計價和評價規(guī)則:金佛郎案
  一、金佛郎案的由來
  二、檢控論爭及京師高等檢察廳的審查
  三、確立國際債務計價和評價的技術性規(guī)則
第三章 校準貨幣尺度:以立約時貨幣市價為準
 第一節(jié) 大理院對各種貨幣作為價格標準的校準
  一、貶值但未失強制通用效力的中國貨幣的校準
  二、貶值且失去強制通用效力的中國貨幣的校準
  三、以不通用的外國貨幣計價的校準
  四、通用的外國貨幣的校準
  五、以貨幣清償債務的支付規(guī)則
 第二節(jié) 大理院校準貨幣作為價格標準的原則
  一、貨幣的市價優(yōu)先于貨幣的面額、銘價以及政府定價
  二、貨幣的市價以立約時的時價為準
 第三節(jié) 校準貨幣尺度的判例要旨和解釋的效力
  一、在北洋政府時期的法律拘束力
  二、在南京政府時期的法律拘束力
 第四節(jié) 簡要評價
第四章 維護和提升金融信用:制度化與標準化
 第一節(jié) 維護銀行信用
  一、上海會審公堂支持中行上海分行抵制停兌令
  二、上海地審廳支持商股股東維護中行滬分行信用
  三、司法部支持中行收回東三省所發(fā)濫鈔
  四、長春地檢廳維護長春中行貨幣期貨買賣信用
  五、處罰當鋪、錢店侵占抵押物行為
 第二節(jié) 維護貨幣信用
  一、解釋偽造貨幣罪、詐欺取財罪和偽造有價證券罪
  二、平政院審查縣知事查禁販運制錢行為
 第三節(jié) 對票據(jù)標準化的規(guī)范與引導
  一、兼用習慣和條理處理票據(jù)爭議
  二、將票據(jù)類型化為匯票、期票、支票和其他有價證券
四類
 第四節(jié) 維護公債信用
  一、審查財政部的發(fā)行公債行為
  二、平政院審理省、部承銷與發(fā)行內國公債行為
 第五節(jié) 簡要評價
第五章 抑制高利貸:違禁取利之舊律新義
 第一節(jié) 違禁取利條律的溯源及其正當性
  一、律條溯源
  二、正當性
 第二節(jié) 違禁取利條律在民初的時代意義
  一、民初的三個金融活動圈及其利息基準
  二、三種金融活動圈和三種利率水準并存的消極影響
 第三節(jié) 解釋和適用違禁取利條律
  一、“每月取利,不得過三分”的解釋與適用
  二、“年月雖久,不過一本一利”的解釋與適用
  三、利息計算期間的界定
 第四節(jié) 平政院適用“月息不過三分”規(guī)定
 第五節(jié) 違禁取利條律的適用效果
第六章 放開金融市場:買空賣空的弛禁
 第一節(jié) 關于買空賣空的法律沖突
  一、買空賣空的新舊法律沖突
  二、買空賣空的中外法律沖突
 第二節(jié) 大理院對買空賣空的解釋
  一、期貨市場中的買空賣空
  二、貨幣市場中的買空賣空
  三、外匯市場中的買空賣空
 第三節(jié) 大理院對買空賣空適用賭博罪的解釋
  一、商人反對買空賣空入賭博罪的解釋
  二、大理院再次解釋限縮入罪范圍
 第四節(jié) 地方司法機關對買空賣空解釋的適用
  一、地審廳的裁判適用
  二、民商事習慣調查中的評價適用
 第五節(jié) 平政院審查設立物品交易所的行政許可
  一、許可設立物品交易所的條件及其救濟
  二、上海華商棉業(yè)交易所訴農(nóng)商部行政許可不當案
  三、司法促進了上海棉花期貨交易所的發(fā)展
 第六節(jié) 司法為中國金融市場留設發(fā)展空間
  一、大理院早于農(nóng)商部弛禁了買空賣空
  二、農(nóng)商部只是后許可交易所之內的買空賣空
  三、大理院引導了金融市場的發(fā)展
  四、弛禁買空賣空也經(jīng)受了“信交風潮”的考驗
 第七節(jié) 對弛禁買空賣空、放開金融市場的評價
  一、理論認識上的革命
  二、實踐中的經(jīng)濟效果
第七章 優(yōu)化金融組織:從合伙制到公司制
 第一節(jié) 傳統(tǒng)金融組織的合伙制
  一、票號
  二、錢莊
  三、典當業(yè)
 第二節(jié) 合伙債務從“按股分擔”到“連合分擔”
  一、“按股分擔”合伙債務的固有習慣
  二、逐步確立合伙債務“連合分擔之制”
  三、上海、天津等商界抵制“連合分擔之制”
  四、《民國民律草案》采納了“連合分擔之制”
 第三節(jié) 引導和規(guī)范公司制銀行
  一、明確設立公司非經(jīng)依法注冊即為合伙的規(guī)則
  二、規(guī)范銀行募股行為
  三、引導銀行的公司治理規(guī)范化
  四、明確公司注冊的條件
 第四節(jié) 對金融組織司法調適的評價
  一、司法調適的正當性
  二、初步的統(tǒng)計驗證
結 論
  一、市場化
  二、司法調適
  三、金融裁判的可預測性
  四、司法中立
參考文獻
后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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