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判解·第21卷》是《刑事法判解》第21卷。與第20卷一樣,在繼續(xù)組織專題的同時,增加了一些法學教育和實務講座方面的內容,以饗讀者?!颈揪韺n}】研討的主題是“權利行使與犯罪行為”。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湯霽的《非法占有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以余某盜回質押車輛案為例》-文,從一個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債務人盜回出質車輛案切入,引出了經常困擾實務的非法占有行為與非法占有目的之關系的探討。行為人為了借款而將車輛交付給對方質押,后來又因為得知對方隨意將車輛出借給他人使用,于是在未告知對方的情況下,用鑰匙將該車偷偷開走。雙方均未向對方問詢車輛和借款相關事宜。最終法院判決行為人構成盜竊罪。作者分析后認為:“盜回出質車輛的行為僅僅使被害人無法在質押車輛擔保的范圍內就債權主張優(yōu)先受償,而沒有給被害人造成直接的或現實的財產損失。債權人在刑法意義上的財產法益并未受到損害。余某的客觀行為不應評價為非法占有行為,也無需再考慮主觀方面就可認定余某不構成盜竊罪。”我贊成作者的分析結論,但是分析的過程有些不同。在我看來,如果按照構成要件的分析習慣,要先從各個構成要件要素入手,逐一分析能否涵攝。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之一“公私財物”,是指非自己所有的、由他人所有的財物,簡言之,必須是“他人之物”。而在類似案例中,尚不必去檢驗主觀構成要件,僅僅是在“他人之物”這一點上,就不符合盜竊罪的客觀要件。因為財物的所有權性質始終是歸行為人所有,即使質押也沒有發(fā)生改變。因此不構成盜竊罪。盡管具體分析思路不同,但是作者總的觀點我是贊成的,即“建立一套從客觀到主觀,從違法性到有責性的司法認定體系。該體系應是從客觀的法益侵害性切入,由非法占有的客觀行為至主觀的占有、利用目的而終。具體而言就是‘非法占有行為一主觀故意一占有、利用的目的’的認定路徑。”從司法實務的經驗出發(fā),對理論問題深入探討,提出自己言之有物的見解,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為了索取債務而拘禁、扣押、綁架債務人的案件。由于案情復雜多變,司法者對于如何理解“為索取債務”“法律不予保護債務”“被拘禁的被害人”“索取債務指向的對象”等存在一些分歧。在《論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刑法認定》一文中,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吳云媛深入探討了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問題。作者認為,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實行行為上有相通之處,難以通過客觀行為來進行區(qū)分,兩罪的本質區(qū)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中,只要行為人是出于索取債務的動機而非法拘禁、扣押甚至綁架他人,是向債務人或與債務人有共同財產關系人提出償還債務的要求,且該還債要求與債務具有相當性時,均應認定為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對于這個觀點,我是完全贊成的。這不僅與現存有效的幾個司法解釋的精神完全一致,而且也能在法理上得到充分說明。文章用3萬多字進行了較為詳盡的分析,值得一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