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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罪類案裁判規(guī)則與適用

貪污賄賂罪類案裁判規(guī)則與適用

定 價:¥99.00

作 者: 劉樹德,任素賢 著
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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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1322277 出版時間: 2021-07-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 頁數: 字數:  

內容簡介

  隨著時代的變遷,貪污賄賂行為呈現出更加復雜的變化趨勢:手段不斷更新,形式更加隱蔽,危害日趨嚴重。這種變化所帶來的事實審查、證據判斷、法律適用問題也日益增多,司法裁判者在復雜情勢下需要一個清晰、明確的指引。本書針對《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下各具體罪名適用中的前沿、疑難、復雜問題,從法官的視角展開研究與討論,涉及《刑法》總則、分則規(guī)范及程序運用的具體理解和適用,以期能成為法律工作者的案頭書。本書根據《刑法》條文的順序,按照犯罪論體系的內在邏輯展開:每一部分均劃分為多章,對同類問題進行分析與研究;每一專題分為“裁判規(guī)則”和“規(guī)則適用”兩個部分,“規(guī)則適用”部分又包括規(guī)則講解與案例參考。“裁判規(guī)則”部分以總結、概括為主,旨在為問題的解決提供清晰的指引。“規(guī)則適用”部分以詳細論述為主,以突出規(guī)范適用、理論解釋中的難點、重點;對精選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利于讀者更為直觀地理解規(guī)則的適用。此外,在司法實踐中,貪污賄賂犯罪與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序具有較密切的聯系,為解決司法裁判者在程序運用中的各種困惑,本書對此進行了專題講解。

作者簡介

  劉樹德,又名邵新,湖南省新邵縣大新鄉(xiāng)劉家排村人,最高人民法院審管辦副主任,審判員,法學博士。兼任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范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等院校研究員、教授、碩士或者博士研究生導師。1990—2000年就讀于中國人民大學國際政治系、法學院,先后獲得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2001—2003年于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博士后流動站從事研究工作;2000年至今,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研究室、司改辦、審管辦從事刑事審判、司法解釋起草、調查研究、司法改革、審判管理工作。1994年、1996年和2003年先后通過律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和國家司法考試。出版專著《憲政維度的刑法思考》《實踐刑法學講義:刑法關鍵詞》《政治刑法學》《司法改革:熱問題與冷思考》《無理不成“書”——裁判文書說理23講》等30余部;發(fā)表論文《罪刑法定原則中空白罪狀的追問》(載《法學研究》2001年第2期)、《刑事司法語境下的“同案同判”》(載《中國法學》2011年第1期)等120余篇。任素賢,三級高級法官,法學博士生,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副院長,國家法官學院上海分院兼職教師,全國辦案標兵,2020年《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成員。曾參與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論證會,參與最高人民法院《網絡犯罪司法解釋》《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規(guī)定》《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的修訂、研討工作。2015年參與最高人民法院《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適用問題研究》重大司法調研課題,并獲優(yōu)秀獎;2017年參與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屆司法大數據專題研究《金融詐騙類犯罪分析》,并獲一等獎;2018年參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屆司法大數據專題研究《互聯網金融案件分析》,并獲一等獎。曾參與編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司法制度熱點問題探索》等書籍,在《政治與法律》《人民法院報》《法治日報》《人民司法》《刑事審判參考》《犯罪研究》等報紙、雜志發(fā)表論文20余篇。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章 時間效力
一、追訴時效應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二、部分共犯被立案偵查,其余未被發(fā)現的共犯不發(fā)生追訴時效延長的
法律效果
三、追訴時效停止時間的認定
四、對終止審理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訴或抗訴
五、新舊法選擇適用時罰金刑的判處
六、二審期間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釋出臺后的法律適用

第二章 犯罪主體
一、在國家機關設立的非常設機構中從事公務的非正式在編人員屬于
國家工作人員
二、國有公司長期聘用的管理人員屬于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yè)改制期間國家工作人員與企業(yè)解除勞動關系后,依然從事
公務的,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四、被口頭提名、非國有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員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五、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產生的公司負責人可以認定為受國有單位委派
從事公務的人員
六、如何認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等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
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成員在協(xié)助人民政府執(zhí)行公務過程中,
利用職務便利的,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八、村民小組長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其他依照法律
從事公務的人員
九、政策性重組中企業(yè)管理人員可以構成受賄罪的主體
十、國有媒體的記者可以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一、履行了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及對公共事務監(jiān)督職責的社區(qū)衛(wèi)生
服務中心網管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十二、一人有限公司在不具有單位屬性的情形下,不能成為單位
行賄罪的主體
十三、單位的分支機構可以成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
十四、單位內設機構可以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十五、人民政府可以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十六、國家機關能否成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
十七、個體承包企業(yè)的主體性質
十八、個體掛靠經營的主體性質
十九、個人合伙企業(yè)的主體性質
二十、關于公司、企業(yè)實施單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或改制承包后,
是否應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
二十一、如何準確認定單位受賄罪和單位行賄罪中的“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三章 主觀罪過
一、事后收受財物的主觀故意認定
二、國家工作人員對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財物事后知情且未退還,
如何判定其是否具有受賄故意
三、概括性主觀故意的認定和運用
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觀罪過認定

第四章 犯罪形態(tài)
一、收受房屋但未過戶的既未遂區(qū)分標準
二、行為人收受銀行卡但未實際支取的犯罪形態(tài)
三、行為人收受賄賂但尚未為他人謀取實際利益的犯罪形態(tài)
四、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尚未辦出產權的店面房,是構成受賄罪的
既遂還是未遂
五、貪污罪既遂、未遂的區(qū)分標準
六、如何認定以不動產為對象的貪污罪既遂、未遂
七、介紹賄賂罪的既遂標準如何認定
八、受賄犯罪既遂與未遂并存的處罰原則

第五章 共同犯罪
一、貪污賄賂共同犯罪行為人身份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二、共同受賄案件中受賄數額的認定
三、貪污共同犯罪中“個人貪污數額”應如何認定
四、如何認定特定關系人成立受賄罪共犯
五、非特定關系人憑借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掛名”取酬,并將財物分予
國家工作人員的,構成共同受賄
六、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能否成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共犯

第六章 罪數形態(tài)
一、收受賄賂后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如何處理
二、被隱瞞的境外存款是貪污、受賄等犯罪所得時,是否適用數罪并罰
三、行為人境外財產數額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的,是否應數罪并罰

第七章 自首與立功
一、行賄人在紀檢監(jiān)察部門查處他人受賄案件時,交代向他人行賄的
事實,亦屬于被追訴前主動交代
二、行賄人檢舉揭發(fā)他人受賄犯罪是否構成立功
三、受賄人因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而退還或上交財物的,
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四、職務犯罪中自首的認定
五、余罪自首的證據要求與證據審查
六、通過電話指引偵查人員到同案犯住處將其抓獲,可以認定為立功
七、行為人檢舉、揭發(fā)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點系戶籍所在地,
但對公安機關的抓獲起實質作用的,可以認定為立功
八、以所檢舉、揭發(fā)的他人具體犯罪行為在實際上是否可能被判處
無期徒刑,作為重大立功的認定標準
九、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他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
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仍可構成立功
十、沒有利用查禁犯罪職責獲取的線索可以構成立功

第八章 貪污罪
一、截留實質上是本單位財產權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二、侵吞本單位股票發(fā)行差價的行為,能否構成貪污罪
三、本單位占有的違法所得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象
四、不動產能否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
五、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
六、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如何認定
七、共同貪污與私分國有資產的界定
八、隱匿國有資產轉入改制后的公司、企業(yè)占有、使用的行為定性
九、隱匿國有資產轉入改制后的公司、企業(yè)之貪污數額認定
十、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繳完定額利潤后的盈利是否構成貪污罪
十一、國家工作人員假借執(zhí)行職務、履行職責之名獲取財物,能否構成貪污罪
十二、對以單位名義索要“贊助款”并占為己有的行為定性

第九章 挪用公款罪
一、對利用職務便利借用下級單位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定性
二、利用公款存單為本人或者他人質押貸款,構成挪用公款罪
三、挪用本單位國債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
四、利用職務便利內外勾結違規(guī)透支信用卡的行為定性
五、以使用公物的變價款為目的的挪用非特定公物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六、無法區(qū)分行為人利用何種職務便利、挪用何種款項時的行為定性
七、挪用公款幫人攬儲而個人未獲利的,不屬于進行營利活動
八、挪用公款為他人擔保的行為認定
九、多次挪用公款的犯罪數額認定
十、如何認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實施的貪污犯罪
十一、如何通過客觀行為判斷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十二、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沒有謀取
個人利益的,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第十章 受賄罪
一、受賄與人情往來、感情投資的區(qū)別
二、合法債權債務與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區(qū)分
三、免除第三人的債務能否成為受賄罪的對象
四、職務行為、勞務行為交織情形下收受錢款的行為定性
五、事先未約定回報,離職后收受財物的行為認定
六、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要求合作單位為其親屬提供低價住房的行為
構成受賄罪
七、行為人低價購買違章建筑物的,構成受賄罪
八、行為人收受房產,未變更權屬登記或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
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九、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非特定關系人優(yōu)惠購房,未通謀也未共同
占有財物的,不構成受賄罪
十、如何區(qū)分國家工作人員以優(yōu)惠價格購買商品房與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
十一、受賄房產的數額應如何認定
十二、以房產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犯罪數額認定問題
十三、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與
市場價格的差額是否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十四、收受無具體金額的會員卡,受賄數額以送卡人實際支付的資費計算
十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借投資之名索要高額投資回報的,構成受賄罪
十六、行為人以“合辦”公司名義獲取“利潤”,但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
經營管理的,構成受賄罪
十七、行為人以“合作”投資房產為名獲取“利潤”,有部分“出資”行為
但不承擔風險的,構成受賄罪
十八、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與他人合作的項目謀取利益,后明顯超出出資
比例獲取分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十九、索要正當合伙承包經營分成的,不構成受賄罪
二十、行為人未出資而委托他人購買股票獲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二十一、款項的去向與受賄罪的認定
二十二、案發(fā)前主動退還賄賂款的行為如何處理
二十三、特定關系人“掛名”領薪型受賄
二十四、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單位利潤款的貪污行為,與收受回扣的
受賄行為之區(qū)別
二十五、以單位名義索要“贊助款”并占為己有的行為定性
二十六、索取型受賄與敲詐勒索的區(qū)別
二十七、以欺騙方式讓行賄人主動交付財物的,應認定為索賄
二十八、行為人虛構謀取的利益,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第十一章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一、“關系密切的人”的認定范圍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與共同受賄的區(qū)別
三、利用影響力受賄與斡旋受賄的區(qū)別

第十二章 單位受賄罪
一、單位受賄與單位亂收費的區(qū)別
二、單位決策過程未形成會議記錄,不影響單位意志的認定
三、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qū)分
四、如何認定單位領導個人決定的行賄行為

第十三章 行賄罪
一、對行賄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理解
二、行政審批和經濟往來中的“加速費”是否屬于“不正當利益”
三、被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指定的特定關系人財物的,構成行賄罪

第十四章 對單位行賄罪
一、如何區(qū)分對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
二、如何區(qū)分對單位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

第十五章 介紹賄賂罪
一、介紹賄賂罪與行賄、受賄罪共犯的區(qū)別
二、介紹賄賂罪的外延是否包含轉交行為
三、介紹賄賂人截留財物時應如何處理

第十六章 單位行賄罪
一、如何認定單位領導個人決定的行賄行為
二、如何認定單位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

第十七章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持有型犯罪還是違背義務的不作為犯罪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不能說明”的實體性要件與說明程度

第十八章 隱瞞境外存款罪
一、隱瞞境外存款罪的認定思路
二、對“境外存款”的理解
三、同時存在貪污、受賄和隱瞞境外存款等多個情節(jié),隱瞞境外存款
行為是否應當被貪污、受賄行為所吸收

第十九章 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一、行政機關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成為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中國有公司、企業(yè)的認定思路
三、違反企業(yè)內部規(guī)定不屬于違反國家規(guī)定
四、國家機關內部科室私分違法收入的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五、企業(yè)改制過程中隱匿國有資產的性質——私分國有資產還是貪污
六、如何區(qū)分假借獎金、福利等名義變相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行為與
違規(guī)濫發(fā)獎金、福利行為
七、非適格主體能否與單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共犯

第二十章 貪污賄賂犯罪中特殊程序的適用
一、非法證據排除后對量刑事實的影響
二、貪污賄賂犯罪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第二十一章 貪污賄賂犯罪的刑罰裁量
一、受賄犯的退贓對量刑的影響
二、貪污賄賂犯的悔改表現對量刑的影響
三、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損失等對量刑的影響
四、是否違背職務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量刑的影響
五、事后受賄的酌定量刑情節(jié)
六、拒不認罪悔罪對量刑的影響
七、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制作何種文書

第二十二章 貪污賄賂犯罪涉案財物的處理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認定與沒收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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