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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解民法典:群眾身邊的法律顧問 人格權編

案解民法典:群眾身邊的法律顧問 人格權編

定 價:¥32.00

作 者: 張國軒,徐向春 編
出版社: 中國檢察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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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0224812 出版時間: 2021-01-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154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這是寫給廣大群眾的民法典學習用書。這是結構完整、編排科學的準法律工具書。本叢書的編寫,是通過常見問題、典型案例、相關法律相結合的形式,采取以案說法、以案釋法的方式進行普法宣傳,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叢書各分編各篇目均統(tǒng)一體例,以問題為導向,以問題查找案例、以案例引出法條,具有速查功能。每一個問題的展開過程為:問題+基本案情+問題描述+裁判情況+釋法析理+相關法條的模式。這是特色鮮明、易用好用的大眾讀物。本叢書的編寫立足群眾需求,文字表達力求準確精練、通俗易懂,以法律人講生活語言、社會語言的方式,將法言法語轉(zhuǎn)換為易為群眾理解的語言。策劃、編寫《案解民法典——群眾身邊的法律顧問》系列讀本,是我們控告申訴檢察干警學習、貫徹民法典的具體舉措;是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征程中,以自己的綿薄之力助力民法典的普法宣傳,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學習、運用民法典的重要方式。期待本叢書的編寫和出版發(fā)行能發(fā)揮助推形成全社會主動學法、辦事依法、遇事找法的習慣,以防范民事交往的挫折和風險,減少社會治理成本,形成良法善治的有效治理態(tài)勢。

作者簡介

  徐向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廳長,一級高級檢察官。張國軒,1986年7月畢業(yè)于南充師范學院(現(xiàn)西華師范大學)政治系政治教育專業(yè),獲哲學學士學位;1991年7月畢業(yè)于四川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yè),獲法學碩士學位;2009年6月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專業(yè),獲法學博士學位。曾先后擔任江西財經(jīng)大學法律系副主任、主任和法學院院長。1997年晉升為副教授,2000年晉升為教授。2005年3月至今,擔任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兼任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規(guī)劃項目同行評審專家。先后出版專著6部,主編著作7部;在《中外法學》《中國刑事法雜志》《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政治與法律》《法學雜志》《江海學刊》《法制日報》《檢察日報》《人民法院報》等報刊上發(fā)表文章百余篇;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和應用課題等各類課題十余項;獲得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法學會、江西省社聯(lián)等科研成果獎十余項。享受江西省政府特殊津貼,入選江西省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才。

圖書目錄

過失導致他人婚禮錄像滅失
應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第990條、第996條)
隱瞞已婚事實致女方懷孕并流產(chǎn)
是否構成侵權(第990條)
向婚外情對象的配偶發(fā)送婚外情動態(tài)
是否構成侵害人格權(第990條、第991條)
企業(yè)拒招女工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第990條)
死者名譽權受到侵害的其近親屬能否主張侵權責任(第994條)
何種情形屬于對他人肖像權的合理使用(第994條、第1020條)
何種情形下應認定網(wǎng)絡主播言論侵害一般人格權(第998條)
死者遺體受損的其近親屬能否要求賠償遺體器官的標本價值(第994條、第1007條)
新聞報道涉及他人真實負面信息是否構成侵權(第999條)
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侮辱他人的信息應如何擔責(第1000條)
未勸酒的共同飲酒人是否應對醉酒死亡者的近親屬承擔賠償責任(第1002條、第1005條)
接受有償性服務過程中突發(fā)疾病死亡提供服務者是否擔責(第1005條)
兩人結伴游泳一人溺亡另一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第1005條)
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人體器官死亡后誰有權捐獻(第1006條)
接受肝移植之后死亡的其近親屬能否請求賠償“肝源費”(第1007條)
因參與藥物臨床試驗導致身體損害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第1008條)
什么樣的行為可認定為性騷擾(第1010條)
公司名稱中能否使用他人公司字號(第1013條)
被他人冒用姓名注冊公司的如何維權(第1014條)
父母可否為子女創(chuàng)設姓氏(第1015條)
合同履行中一方公司名稱發(fā)生變化的如何確定適格民事主體(第1016條)
使用與他人近似的藝名是否構成侵權(第1017條)
使用影視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是否會構成侵權(第1018條、第1019條、第1024條)
在官網(wǎng)中使用集體照片是否會侵犯個人肖像權(第1018條、第1019條)
未經(jīng)許可使用他人面部局部器官照片是否構成侵害肖像權(第1018條、第1019條)
隨意使用他人微信朋友圈照片是否構成侵權(第1018條、第1019條)
未經(jīng)同意在新聞報道中使用他人肖像是否構成侵害肖像權(第1018條、第1020條)
何種情況下可未經(jīng)同意使用他人照片(第1020條、第1021條)
可否隨時要求他人停止使用原本已同意使用的照片(第1022條)
張貼討債廣告是否侵犯債務人的名譽權(第1024條)
何種情形下應認定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侵害名譽權(第1024條、第1025條)
消費者對服務效果不滿是否可以通過“鬧”來解決(第1025條、第1026條)
對“問題產(chǎn)品”可否在新聞媒體上曝光(第1025條、第1028條)
文學作品描述真人真事是否構成侵權(第102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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