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 | 登錄讀書好,好讀書,讀好書!
讀書網(wǎng)-DuShu.com
當前位置: 首頁出版圖書人文社科法律法律知識讀物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類案裁判規(guī)則與適用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類案裁判規(guī)則與適用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類案裁判規(guī)則與適用

定 價:¥89.00

作 者: 劉樹德,聶昭偉 著
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購買這本書可以去


ISBN: 9787301320631 出版時間: 2021-04-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456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本書采用典型案例的方式,按照《刑法》總則、分則的法條順序,針對《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下各具體罪名適用中存在的前沿、疑難、復雜問題展開研究與討論。本書對該類罪名中涉及的罪刑相適應原則、犯罪概念、犯罪形態(tài)、共同犯罪、自首與立功、刑罰的具體適用及追訴時效等《刑法》總則問題和該類罪具體罪名及其相關從重、加重處罰情節(jié)認定等《刑法》分則問題進行了歸納。 本書將司法實踐中發(fā)生的有代表性的問題作為專題,在每一專題下設置“裁判規(guī)則”和“規(guī)則適用”兩個部分。其中,“裁判規(guī)則”部分以總結、概括某一問題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為主,旨在為解決類似問題作出清晰指引;“規(guī)則適用”部分詳細闡釋規(guī)則背后的理論支撐及法律依據(jù),讓讀者在“知其然”的同時“知其所以然”。在此基礎上,本書選用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以及作者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典型案件進行適度點評,以便讀者能夠更為直觀地理解規(guī)則適用。

作者簡介

  劉樹德,又名邵新,湖南省新邵縣大新鄉(xiāng)劉家排村人,最高人民法院審管辦副主任,審判員,法學博士。兼任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范大學、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等院校研究員、教授、碩士或者博士研究生導師。1990年—2000年就讀于中國人民大學國際政治系、法學院,先后獲得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2001年—2003年于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博士后流動站從事研究工作;2000年至今,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研究室、司改辦、審管辦從事刑事審判、司法解釋起草、調查研究、司法改革、審判管理工作。1994年、1996年和2003年先后通過律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和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出版專著《憲政維度的刑法思考》《實踐刑法學講義:刑法關鍵詞》《政治刑法學》《司法改革:熱問題與冷思考》《無理不成“書”——裁判文書說理23講》等30余部;發(fā)表論文《罪刑法定原則中空白罪狀的追問》(載《法學研究》2001年第2期)、《刑事司法語境下的“同案同判”》(載《中國法學》2011年第1期)等120余篇。 聶昭偉,男,1975年生,湖南省隆回人,2002年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同年進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從事刑事審判工作至今。迄今為止,在《法學》《現(xiàn)代法學》《法律科學》《比較法研究》《當代法學》《清華法學》,以及《刑事審判參考》《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報》等法學刊物上發(fā)表學術論文及案例分析150余篇,先后獲得浙江省“十大中青年法學家”候選人提名以及“浙江省審判業(yè)務專家”榮譽稱號。

圖書目錄

第一章罪刑相適應原則
一、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內在要求:單向制約還是雙向制約
二、罪刑相適應原則在法官個案裁判解釋中如何體現(xiàn)

第二章刑法的時間效力與空間效力
一、針對某一犯罪行為“新舊法”法定刑相同的,如何選擇適用
二、如何理解《刑法》第12條“從舊兼從輕”中的“處刑較輕”
三、犯罪預備行為發(fā)生在我國境內的,能否適用我國刑法

第三章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及“但書”的司法功能如何把握
二、“但書”的司法適用

第四章犯罪故意
一、如何認定行為人犯罪故意中的認識因素
二、如何認定不作為犯罪中行為人的犯罪故意

第五章犯罪過失
一、如何區(qū)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與意外事件
二、在人身傷害類案件中存在介入因素時,如何判斷因果關系

第六章刑事責任年齡與能力
一、戶籍證明與其他證據(jù)矛盾時如何認定被告人的年齡
二、行為人因飲酒、吸毒致責任能力喪失的,是否影響刑事責任的承擔
三、醉酒狀態(tài)下實施犯罪能否作為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
四、如何審查輕度精神障礙及智障者的刑事責任能力

第七章正當防衛(wèi)
一、如何理解正當防衛(wèi)的時間要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二、如何理解“正當防衛(wèi)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三、針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能否實施正當防衛(wèi)行為
四、為預防不法侵害而事先準備防衛(wèi)工具的能否成立正當防衛(wèi)
五、在相互斗毆過程中是否存在實施正當防衛(wèi)行為的空間
六、對于特殊防衛(wèi)條件中“行兇”一詞如何理解
七、假想防衛(wèi)致人死亡的行為應如何認定及處理
八、在自家院內搜尋不法侵害人時發(fā)生打斗致人死亡的,是否構成正當
防衛(wèi)

第八章犯罪形態(tài)
一、在間接故意犯罪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態(tài)
二、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殺人未遂案件,能否適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
三、中止犯罪中“未發(fā)生結果”及“未造成損害”如何認定
四、自動性與被迫性并存時犯罪中止與未遂如何認定
五、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如何認定

第九章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中幫助犯等共犯行為的認定思路如何把握
二、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如何認定與區(qū)分
三、如何準確區(qū)分共同犯罪與同時犯
四、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不完全相同的,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五、有責任能力者與無責任能力者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六、事前明知但無通謀,事后包庇、掩飾、隱瞞的,能否以共犯論處
七、對明顯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內容的過限行為如何處理
八、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幫助犯脫離共犯關系如何認定

第十章死刑
一、《刑法》第48條“罪行極其嚴重”如何理解與認定
二、對未成年人和年滿75周歲老人如何適用《刑法》第49條和第17條
三、如何理解《刑法》第49條規(guī)定的“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
四、如何理解和認定《刑法》第49條規(guī)定的“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五、主觀惡性極大、人身危險性極大的罪犯獲得諒解的,能否判處死刑
六、罪行極其嚴重的故意殺人未遂案件是否可以判處死刑
七、對罪行極其嚴重但兼有法定從輕、從重情節(jié)的罪犯如何適用死刑

第十一章死緩并限制減刑制度
死緩限制減刑在因戀愛、婚姻矛盾引發(fā)的殺人案件中如何適用

第十二章剝奪政治權利
一、對被判處死刑的外國人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二、對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判決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三章自首與立功
一、如何認定自首情節(jié)中的“確已準備去投案”
二、不知自己已被公安機關實際控制而投案的,能否認定“自動投案”
三、親屬“送親歸案”或者協(xié)助抓獲行為人的,能否認定“自動投案”
四、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的如何認定
五、行為人供述與采取強制措施罪名不同的罪行,針對該罪能否認定自動
投案
六、如何認定自首情節(jié)中的“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
七、經(jīng)電話通知、傳喚到案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自動投案”
八、作案后既有自殺又有報警行為的,能否認定為“自動投案”
九、報警后在等待抓捕期間繼續(xù)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否認定為自動投案
十、報案時未表明系作案人而在現(xiàn)場等待的,能否認定為“自動投案”
十一、以被害人或證人身份報案,歸案后隱瞞重大犯罪事實的,能否認定
“自動投案”
十二、在一般性排查中就如實交代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動投案”
十三、對于犯罪后未逃離現(xiàn)場或者逃離后又返回的,如何認定“自動
投案”
十四、在搶救被害人過程中被抓獲,后主動如實供述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十五、如何區(qū)分認定“自動投案”過程中的“形跡可疑”與“犯罪嫌疑”
十六、如何理解和認定“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內容與時間
十七、在二審發(fā)回重審后的一審期間再作供述的,能否認定為“如實
供述”
十八、行為人對其主觀心態(tài)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的成立
十九、自動投案但對影響量刑升格的次要事實翻供的,是否影響自首的
認定
二十、余罪自首中如何認定“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
二十一、共犯以證人身份協(xié)助司法機關指認同案犯的,是否構成立功
二十二、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線索來源違法或者不清的,能否認定為立功
二十三、被窩藏人主動供述他人窩藏犯罪的能否認定為立功
二十四、被告人親屬協(xié)助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認定為立功

第十四章緩刑
如何認定故意殺人當中的“情節(jié)較輕”并適用緩刑

第十五章追訴時效
一、如何確定犯罪行為對應的法定最高刑及追訴期限
二、被害人雖控告但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案件是否受追訴時效限制
三、新、舊刑法交替后追訴時效規(guī)定應當如何適用
四、已婚被告人與他人存在事實婚姻關系,后單方終止事實婚姻的,如何
計算追訴時效

第十六章故意殺人罪
一、幫助他人玩“危險游戲”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性
二、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殺人的,應當如何量刑
三、教唆、幫助他人自殺行為能否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四、以駕車、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人應當如何定性
五、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轉化為故意殺人的情形
六、遺棄罪、虐待罪與故意殺人罪應當如何區(qū)分
七、因自己行為致被害人于生命危險境地,“見死不救”如何認定處理
八、因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fā)的殺人案件如何定罪量刑
九、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害人過錯是否影響死刑適用
十、多名被告人致一人死亡的共同犯罪案件如何區(qū)別量刑

第十七章過失致人死亡罪
一、如何區(qū)分間接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一般日常生活毆打行為致特異體質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性
三、駕駛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圍內撞人死亡的應如何定罪
四、針對發(fā)生在具體領域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應當如何定罪

第十八章故意傷害罪
一、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如何界分
二、雇傭他人犯罪的案件中,對于雇傭人與被雇傭人應當如何處理
三、數(shù)人尋釁滋事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如何定罪
四、聚眾斗毆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如何定罪
五、轉化犯中“致人傷殘、死亡”應當如何理解
六、行為人在見義勇為過程中致犯罪分子傷亡的如何定罪
七、故意毆打行為導致特殊體質被害人死亡的如何定罪量刑
八、家長體罰教育子女致子女死亡的如何定罪處罰
九、虐待過程中實施暴力毆打直接致人傷亡的如何定罪處罰
十、如何理解故意傷害犯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十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否以人體器官的實際摘取作為既遂標準

第十九章強奸罪
一、被害人無明顯反抗行為或意思表示時,如何認定有無違背婦女意志
二、婦女對性的自主決定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三、丈夫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如何處理
四、強迫他人性交、猥褻供行為人觀看的行為如何定性
五、行為人先后實施了奸淫和猥褻行為的,認定為一罪還是數(shù)罪
六、如何認定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七、輪奸的成立是否要求各行為人均達到法定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八、輪奸案件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態(tài)
九、幫助犯在實行犯離開后繼續(xù)實施奸淫行為的,能否認定為輪奸情節(jié)
十、輪奸幼女的,能否同時適用輪奸加重處罰與奸淫幼女從重處罰情節(jié)
十一、未經(jīng)共謀在不同地點對同一被害人先后實施奸淫是否構成輪奸

第二十章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一、強制猥褻對象中包括已滿和未滿14周歲女性的,對所犯數(shù)罪是否
并罰
二、如何認定猥褻犯罪行為及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行為
三、用生殖器磨蹭未成年幼女陰道口,構成強奸罪還是猥褻兒童罪

第二十一章非法拘禁罪
一、采取劫持、扣押人質手段強行索取債務的行為如何定性
二、以索債為目的非法拘禁、扣押他人,是否以債務人本人為限
三、非法拘禁過程中發(fā)生致人傷亡結果的如何定罪量刑
四、將被捉奸的婦女赤裸捆綁示眾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第二十二章綁架罪
一、扣押人質索取少量錢財或者提出輕微不法要求的,能否認定為
綁架罪
二、受欺騙蒙蔽而幫助綁架人控制人質或勒索財物的如何定性
三、如何準確區(qū)分敲詐勒索罪、搶劫罪與勒索型綁架罪
四、故意殺害被綁架人未遂的,能否認定為“殺害被綁架人”并適用死刑
五、綁架“致人死亡”的,應當如何認定其主觀故意與因果關系
六、綁架行為人綁架他人后自動放棄繼續(xù)犯罪的如何處理
七、綁架犯罪中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如何認定
八、綁架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能否作為認定綁架罪“情節(jié)較輕”的依據(jù)
九、在綁架中又劫取被綁架人隨身攜帶財物的行為如何定罪

第二十三章拐賣婦女、兒童罪
一、“兩性人”能否成為拐賣婦女罪的犯罪對象
二、如何認定“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及其親屬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三、依被拐賣婦女的要求將其再轉賣給他人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四、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婦女介紹對象收取費用的行為如何定性
五、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
六、如何認定“暴力綁架兒童”“偷盜嬰幼兒”及“拐騙兒童”
七、如何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既遂、未遂形態(tài)
八、拐賣過程中奸淫被拐賣婦女或者強迫其賣淫的如何認定
九、福利院工作人員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被拐賣、拐騙兒童的年齡變化與認識錯誤對罪名認定有何影響

第二十四章重婚罪
一、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能否構成重婚罪
二、惡意申請宣告配偶死亡后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

第二十五章虐待罪
離婚后仍生活在一起的,是否屬于虐待罪構成要件要素的“家庭
成員”

第二十六章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如何認定組織兒童乞討罪中的“暴力、脅迫”手段及“組織”行為

后記

本目錄推薦

掃描二維碼
Copyright ? 讀書網(wǎng) m.ranfinancial.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wǎng)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