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是指國家*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對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所作的解釋。根據1981年6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于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 在1997年以前,我國的*高司法機關——*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檢察院分別發(fā)布了數量龐多、文號復雜的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為規(guī)范司法解釋工作,《*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和《*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暫行規(guī)定》分別于1997年7月1日和1996年12月9日施行,至此,*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公布的司法解釋,統一采用“法釋”文號,而*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公布的司法解釋,則采用“高檢發(fā)釋字”等文號。上述司法解釋文本出現不一致時,以《*高人民法院公報》和《*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公布的文本為準。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規(guī)定》,民事、刑事、行政裁判文書都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其中民事和行政裁判文書的引用還有更廣的范圍。本書即收錄了“高法公報”公布的、全部現行有效的“法釋”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可以在裁判文書中直接援引,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同理,對“高檢公報”公布的“高檢發(fā)釋字”司法解釋,本書也全部進行了收錄。除確保司法解釋文本與公報一致外,我們還對其按司法實踐中的常見類別予以編排,以便于讀者有針對性地查詢。而對于1997年以前的司法解釋,由于已經廢止和失效的較多,且文號較為混亂,故本書沒有全部收錄,而是選取那些現在仍然適用的重要文件予以收錄。 根據2007年新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guī)定》,*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形式分為“解釋”、“規(guī)定”、“批復”和“決定”四種:(1)對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解釋”的形式;(2)根據立法精神對審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規(guī)范、意見等司法解釋,采用“規(guī)定”的形式;(3)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批復”的形式;(4)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采用“決定”的形式。另外,1997年到2007之間的司法解釋,還有一些采用“安排”的形式。本書在同類別司法解釋的編排上即參照但不拘泥于上述標準,基本上以“解釋—規(guī)定—批復—決定”為序,同一種形式的司法解釋則以時間為序??紤]到本書篇幅有限,為*大限度收錄與司法審判實踐相關的重要司法解釋,對于“決定”及罪名規(guī)定等個別文件,書中不再收錄。 除司法解釋外,司法文件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司法文件包括司法指導性文件、司法行政管理類文件、司法人事管理類文件等,其形式包括意見、通知、答復、復函、會議紀要等。司法文件雖然不能在判決書中直接引用,但其中的司法指導性文件對于及時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規(guī)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書對重要的司法指導性文件也予以收錄,并統一排在同類司法解釋之后,在目錄中以楷體顯示。 另外,本書書末將全部司法解釋按年代和文號順序整理,可便于讀者根據司法解釋文號直接查詢。 本書收錄的司法解釋截止到2021年2月(法釋〔2021〕1號)。希望本書能夠為讀者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