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權作為一項新興權利,其針對的主要是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特別是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它試圖扭轉擁有記憶的網絡體系,讓數據主體可以通過特殊手段選擇性地“遺忘”數據,旨在使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重新回歸隱私領域。面對互聯(lián)網的無限搜索和記憶的功能,保護公民的被遺忘權具有必要性和正當性,如果被遺忘權重新賦予人以神秘性,有利于維護人性尊嚴和信息自主。同時,用權益沖突來作為否定被遺忘權的理由過于武斷,不具有足夠的說服力。而通過比例原則的合理引入,完全可以平衡和解決好權益的沖突。因此,《論被遺忘權的法律保護》中建議我國應當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明確規(guī)定被遺忘權,并且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細致規(guī)定保護被遺忘權的具體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