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再版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部分: 首先,職務犯罪入罪標準提高的相關內容。2016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貪污賄賂犯罪的入罪標準和量刑標準大幅度提高。 其次,監(jiān)察委設立、職務犯罪偵查權變更的相關問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正式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從此我國國家機構由傳統(tǒng)的“一府兩院”調整為“一府兩院一委”,原本由檢察機關掌握的職務犯罪偵查權移交監(jiān)察委,檢察機關僅保留14個罪名的偵查權。監(jiān)察委調查留置期間,律師無權會見,但調查結束之后,監(jiān)察委提取的證據(jù)可以直接用作定罪量刑的依據(jù)。刑辯律師面臨新的機遇的同時,辯護空間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值得密切關注。 *后,對認罪認罰等新設立制度的研究。認罪認罰制度使檢察機關對審判行為的影響力有所提升,將定罪量刑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提前到審查起訴階段。這對刑辯工作將會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刑辯律師必須更加注重量刑評估技能和談判技巧的提升。需要考慮的問題已不能局限于案件事實本身,還必須根據(jù)實際狀況制定對當事人*為有利的辯護策略,比如,在當事人已經認罪認罰的案件中,如果律師認為當事人無罪,怎樣獨立行使辯護權才能既保障當事人的既得利益,又做好無罪辯護工作?在認罪認罰制度確立以前,這些并不是辯護律師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除以上主要內容有所變動之外,原書中涉及的法律條文如《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等有所修訂的,本書也相應作出修訂,以適應新的立法動態(tài)。